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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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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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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蘇(38) - 管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毀壞、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管有攻擊性武器
#0805觀塘 #0806觀塘 卡片刀、多用途刀及剪刀,其寓所被搜出利器及頭盔等物品;被指損毀警署內的會面紀錄

1452開庭,先處理藍絲蔡世紅case。律師指控方有協商,押後至14/1 2:30 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蘇(38) - 管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毀壞、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管有攻擊性武器
#0805觀塘 #0806觀塘 卡片刀、多用途刀及剪刀,其寓所被搜出利器及頭盔等物品;被指損毀警署內的會面紀錄

是日答辯,辯方就第三控罪爭議,指正尋找專家作證。辯方申請押後三個月至30/3。法官指不可能就辯方未有專家證人人選押後三個月,指短時間押後可保證辯方進度。辯方透露已研究控方專家報告,法官質問是否有試圖聯絡專家,辯方否認。控方於7/12 向辯方提交修訂控罪。

法官建議押後三星期,亦希望期間辯方專家可盡快開始報告,下庭如無專家證人即會進行答辯,押後至20/1 2:30

#新案件
姚(14) - 襲警 #1228德福 d1出院上庭,控方要求毋需答辯,取消3/1原有押後申請,不反對保釋申請。
擔保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宵禁 2100-0600
禁足令 (德福廣場範圍)
案件押後至24/2 2: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蘇(38) #提堂#0805觀塘 / #0806觀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損壞、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管有攻擊性武器:卡片刀、多用途刀、剪刀)

裁判官指辯方已多次申請押後聯絡專家證人,辯方指於二月中已與專家證人開會,但未有機會至警方處檢驗證物。

辯方指聯絡專家過程為:
13/3 聯絡控方處理專家,指23/3 - 4/4 期間可進行檢驗。
30/3時確認因疫情封關專家未能從英國回港,以現時發展或需至五月尾才可準備實質報告。

辯方指將依賴專家證供。裁判官指辯方可先要求專家靠控方專家報告、尺寸等資料可先作初步專家報告,以加快日後進度。

控方希望更早時處理,辯方指現時不可能得知開關日期。裁判官表示明白,但亦指由12月中開始等待報告,促辯方與專家保持密切聯絡。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6月10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擔保條件依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去年8月5日被警員搜出藏有利器,8月6日搜屋時被發現屋內有過百把刀具。辯方稱已找到專家撰寫報告,但因英國封關,專家暫時未能回港。申請押後案件以待專家回港完成報告。

上次提堂

TLDR版
否認全部控罪
排期於2020年9月29-30日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早上0930
原有條件保釋


辯方律師以專家證人未能回港為由,要求再次押後。但裁判官認為此案已拖太久。控方11月已準備好,現在已6月仍未可答辯。並認為歐洲有航班來港,亦有不少留學生從歐洲回港,只是要隔離14天。該專家證人身在倫敦,理應可回來。裁判官表明無法接受無了期的押後,詢問辯方已押後多次應是不傾向認罪,今天是否可以先答辯。辯方回答可以,被告不承認全部五項控罪。

控方稱有五名事實證人和一名專家證人,可於一天完成審訊。
辯方解釋其中一些證物需專家證人接觸檢視,現提出折衷方法拍攝該項證物傳送給專家證人檢視,因此希望押後審訊。
裁判官一再提及已給予很多時間,之前都說下一次會有進展。亦問及是否一定要選用該名專家證人,有沒有其他人選可作專家證人。

休庭後辯方提出詢問過大律師日程,希望排期於2020月11月尾審訊,不論當日有沒有專家證人。
裁判官認為現在才六月,安排半年後才審訊太遲,不能接受,法庭無法遷就。辯方律師再提出改為9月29日至30日。裁判官接納並決定於2020年9月29至30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並提醒被告仍有時間安排專家報告,需要盡快與律師商討安排。無論當日有沒有專家報告也不會接受以此原因押後。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4)管有仿制火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空氣手槍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15把開信刀、2把刀和52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蘇在8月5日晚上,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被截查,被搜出卡片刀,及後在搜屋時搜出氣槍、刀具、鐵鎚、頭盔及磚頭等。

背景:8月7日首次提堂,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刑事損壞」,獲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進入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100米範圍;11月13日被加控「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保釋金加至10,000元;6月10日蘇否認全部控罪,排期今明兩天審訊。

——————

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辯方亦將傳召1名專家證人

1010開庭
傳召PW1偵緝警員9751伍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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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

案發於2019年8月5日19:45 ,PW1偵緝警員 9751伍翰林 在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外截查一名男子,當時以特別更當值,在宿舍外一帶巡邏。當時任何人士都可以出入紀律部隊宿舍鐵閘內,惟進入大廈會經過保安處。

於19:45,PW1於紀律部隊宿舍外截查一名男子,男子穿短袖深色上衣,淺色長褲,沒戴口罩,手拖黑色行李箱,孭深色背囊,腰間戴住好多野,左邊數起UK品牌細黑色袋仔,掛著cap帽,右邊有小袋放電筒,最右有一串鎖匙。當時PW1覺得該名男子形跡可疑,男子從祥和苑斜路行上和康徑,PW1當時身處和康徑,見到男子直往和康徑行。當時截查男子距離紀律部隊宿舍約50米。

因應當時社會狀況,PW1雖以便裝執勤,但身穿有警察風褸、戴頭盔,身上配有裝備,同行有警員19228。PW1出示委任證,截查該名男子。當時PW1與警員19228兩人一組巡邏,一樣裝扮。現場附近稍遠處亦有其他警員。

PW1叫該名可疑男子放低行李箱及背囊進行搜查,由頭至腳開始搜身,先搜上身,再搜腰,腰間戴住工作皮帶,由左至右搜查。UK品牌細黑色袋仔內有3部電話,袋外格搜到1把摺刀,再搜到工具卡,PW1將搜出物品放於行李上。右邊袋仔放有電筒,鎖匙抽上有摺片剪鉗,再放於行李上。
搜褲腳,鞋,均無特別。

PW1將身上搜出物品放到右邊風褸口袋,之後搜行李箱。行李箱內有急救包、剪鉗、醫生聽筒、FA黃色背心、防毒面具、迷彩大背囊內有1把鉸剪、棉花、消毒藥水等等急救用品。PW1於晚上20:00完成搜查並拘捕該名男子及警誡,警戒下男子表示「無嘢講」。

PW1帶被告回秀茂坪警署進行調查及落口供,落口供前有向被告說明被捕權利。口供以會面記錄形式進行。PW1先協助被告洗傷口(被告不小心擦傷,PW1表示不知原因),後於1號接見室進行會面記錄。2020年8月6日 00:15完成錄取一共5頁口供,PW1向被告複讀口供,期間被告伸手抓住文件,雙手把口供撕開兩下,將整份共5頁口供撕毀。接見室同場仲有一名警長「兵哥」,由於被告唔肯簽名,所以PW1請上級來進行加簽。被告撕口供後,PW1制止被告,以「刑事毁壞罪」再拘捕被告。其後於同一接見室再落一份口供,被告仍不願於第二份口供簽名,因此PW1再請上級兵哥協助進行加簽。

辯方盤問

PW1於2019年8月5日19:30開始與19228於和康徑巡邏,附近同時亦有幾名警務人員執勤。PW1當時手持透明圓盾,圓盾上有警察標誌,PW1表示不知道圓盾上「警察」二字有無反光。PW1指被告人身上帶有很多行李,四圍張望,行跡可疑,故上前截查被告。PW1表示被告停下遭搜身時無逃跑,但卻無留意身旁同事19228有否出示委任證。辯方問PW1有冇除下被告腰帶,PW1表示無。

辯方質疑PW1為何不先查閱被告身分證就開始搜其隨身行李,PW1稱要先確保被告身上無傷害警員的危險性物品。辯方問及有冇留意被告身上物品有無一本記事簿。PW1確認有記事簿,辯方澄清記事簿內有名片、實務急救症、物業顧問卡片、地產營業員卡片、醫管局發出的急救證明。PW1並沒有檢取相關卡片。辯方亦質疑PW1沒有第一時間拍下卡片式摺刀當時呈現的狀態,反而還原卡片摺刀。PW1稱要分別拍下摺刀打開及摺上的狀態,以顯示該為卡片式摺刀。辯方再質疑PW1不把摺刀放回UK牌黑袋,反而放進自己的風褸袋。

辯方稱沒有相片顯示搜袋當刻摺刀的狀態,亦指若刀鋒打開的話,會長過暗格深度,黑色小袋亦會被刀鋒刮穿。辯方澄清PW1所搜出的黃色背心印有First Aider字樣,PW1同意。辯方問被告上手扣後無反抗,PW1同意。辯方問及PW1有關被告的右手損傷。PW1表示被告雙手於欄杆擦損。辯方質疑PW1在主問時稱「不知擦傷原因」,指PW1全程無留意被告如何擦損。辯方稱被告被捕當時曾表明「唔駛上手扣,喺附近,我行過去咪得囉」。惟PW1堅持要上手扣,辯方稱PW1把被告拉向欄杆上手扣時刷傷右手手肘。辯方稱當時有警員細聲問被告「你仇唔仇警?」。PW1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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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休庭 PW1未完成作供,14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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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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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開庭
繼續盤問PW1偵緝警員9751伍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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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續)

辯方澄清當時有數名警員截停被告,被告曾多次問到「做乜事無端端搜身?」。當時數名警員均沒有出示委任證。被告稱要報警,一名女警向被告稱「唔服從就告你阻差辦公」。最終只有該名女警出示委任證,其他在場警員則無出示委任證。及後女警除下被告身上腰帶並查看腰包內物品。PW1話當時現場根本沒有女警,所有有關女警的澄清PW1均不同意。

辯方指出卡片摺刀及多功能工具卡均插在記事簿的卡套內,PW1不同意。辯方指出在被告被截查期間,另有一名23歲男子及一名60歲男子亦於和康徑附近位置被其他警員截停。辯方指出一名女警曾經打開過被告電話查看被告whatsapp記錄,PW1不同意。被告一直拒絕於口供紙上簽名,PW1同意。辯方指出被告稱口供紙內容與事實不符,PW1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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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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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傳召PW2偵緝警員48423 黃慶浩

控方主問

現職於秀茂坪情報組
案發當日為刑事調查隊第一隊
2019年8月5日當值時間為1900至0700

辯方盤問

於2020年8月5日晚上,由於被告拒絕簽署口供紙,PW2前往進行1號接見室作證加簽。 PW2目擊被告用右手搶走一共5頁的口供紙並將其用手撕開。PW2表示被告二話不說就搶走口供紙,辯方卻指出被告曾多次指出「你哋寫啲嘢唔啱」,PW2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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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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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傳召PW3偵緝警員20838 周家榮(音)

控方主問

現職刑事調查隊第二隊
案發當日為刑事調查隊第三隊
PW3於2019年8月6日帶被告進行搜屋行動,當日亦有帶同搜查令。PW3於被告單位內搜出可疑物品。控方問到PW3有關卡片摺刀的狀態,PW3表示現場搜到的卡片摺刀呈關上狀態,期後曾打開摺刀以拍攝證物相。
PW3庭上確認共13種類證物,並表示於單位向被告作出警誡「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被告於警誡後稱「我無嘢講」。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W3曾於單位內問被告「啲嘢會唔會爆炸」。
被告亦曾向PW3指出所搜獲的氣槍是於中學一年級時購買,只是多年沒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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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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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傳召PW4鄧梓良 總督察
證人會以攻擊性武器及違禁武器的專家身份作供

控方主問

PW4於本案負責檢驗案中證物。指出其中50件(唔肯定係咪50)證物符合香港法例第217章違禁武器條例,指有刀刃及尖端的武器,以拳頭緊握手柄,刀刃能從指縫間所突出的定義,亦可稱為「推匕首 」。PW4指市面上不能販賣相關違禁武器。

辯方盤問

辯方就物品握法、大小、厚薄及設計向PW4作出澄清。
PW4認為證物P21作為「推匕首」,刀刃兩旁有膠能令刀片遠離指縫,而拳頭緊握後有空間,使刀鋒不會傷害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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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刑事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4)管有仿制火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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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休庭
PW4鄧梓良 總督察 作供完畢
明天將傳召氣槍方面專家證人

案件於明天9月30日0930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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