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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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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周(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XX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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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控方將依賴3段共140分鐘會面紀錄及記事冊呈堂,辯方不爭議會面紀錄及記事冊,認為4天審訊足夠。

案件押後至 2024年1月16日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作四天中文審訊,除非特別指定不需文件翻譯,另定下今年12月11日1000作審前覆核,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喬(35) 🛑已還押逾6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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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剛收到之前同控方申請之兩份未使用證據,需時檢視提供見要求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6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9深水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米(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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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指被告擬認罪,申請押後至12月13日 1000作正式答辯和求情,法庭批准案件押後及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訊

A1:馮(24) / A2:曾(21) / A3:王(22)
A4:*(16) / A5:葉(34)
(本案首次提堂的年齡)
🛑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們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背景:
A1~A5在本年4月18日提訊,A1法律代表指被告會認罪,押後至 8月23日同另案DCCC 868/2019合併作答辯。今日只處理A2~A5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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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向法庭表示A4律師申請押後,需要時間睇控方未被使用的文件。知道A2, A3 & A5表示認罪,但申請在不同日子作答辯。

A2 & A3 法律代表確認認罪意向,A3律師表示希望與A5分拆案件作認罪和求情,因為有潛在衝突嘅風險,稱根據上訴庭案例2019/3 HKLRD516,會向律政司要求提供資料給法庭,讓法庭根據案例的判辭中的十個步驟,而作出判刑,A2律師同意做法。

A5律師亦表示認罪意向,未獲告知分拆一事,明白不無道理,不反對一併處理,亦不反對分拆,只係希望盡早處理案件。

法庭頒發命令,A2 & A3在2023年9月28日作認罪和求情,A5在2023年10月4日作認罪和求情,A4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6日14:30提訊,所有被告均無保釋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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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表示被告會對控罪(1), (3) & (4)認罪,控罪(2)會在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日10:00作答辯和求情,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訊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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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獲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1日14:30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訊

👤喬(35) 🛑已還押逾9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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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長律師指被告有以下答辯意向,並希望押後處理
案件一 將承認控罪(1)及(2),控方同意控罪(3)存檔法庭
案件二 將承認面對控罪

控方確認以上安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1日 0930作答辯及求情🔴被告無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提訊

A4:*(13)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背景:
A1~A5在本年4月18日提訊
A1法律代表指被告會認罪,押後至 8月23日同另案DCCC 868/2019合併作答辯。
A2 & A3在2023年9月28日作認罪和求情
A5將在2023年10月4日作認罪和求情

===============

A4律師表示被告將會認罪,因涉其他一宗已認罪案件將在10月9日作裁決,被告意願本案押後至10月後才作答辯,但明白控方打算將本案A4同A2及A3 安排同一天即9月28日進行答辯及求情。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本案3人同一天處理較合適。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8日 0930 作答辯及求情🔴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陳述:暴動
控罪3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陳述: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控罪4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註:本案原訂於2022年9月2日開審,不過當時法官高勁修考慮到被告身體抱恙,未能出庭受審,和聽取證供的一致性,決定將審訊押後至今日才開始。

本案於2022年9月2日時提訊的內容 👇🏻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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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方由關百安先生代表;辯方由邱治瑋先生代表。

被告聽取四項控罪後,否認四項控罪

控方說會於審訊時傳召7個證人,並依賴長約15分鐘的片段。

控方開案陳詞簡述如下:

控罪1和2:

於2019年9月21日,PW1和PW2因政見不同而與在場的示威者爭執,初時雙方口角,繼而彼此動武。控方指被告被拍攝到曾對PW1和PW2以鐵框/易拉架襲擊和用拳擊打8次。

控罪3:

控方認為非法集結由示威者和PW1和PW2互相指罵時發生,當指罵行為演變成襲擊行為時,現場發生了暴動。

控方會邀請法庭以AG’s Reference中第1點和第3點將被告和犯案人作比對,而辨認資料包括被告Facebook照片(控方指照片顯示被告曾身穿涉案的衣服 - 帶塔斯曼尼亞惡魔圖案的白色間條上衣)、被告家中的衣服(除上衣外亦包括有不同顏色和花紋的褲、和運動鞋等)、現場的片段、和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照片;辯方的主要爭議點是被告是否被拍攝到的人。

* AG’s Reference中第1點和第3點:

(i) 若現場影像足夠清晰,陪審員可以將之與犯人欄內的被告人作比對(在本案,控方亦邀請法庭將影像與警方為被告拍攝的照片作比對)。

(iii) 若證人不認識被告人,但用了相當時間檢視及分析現場的影像和照片,從而獲得特別的認識,是陪審團所沒有的,而相關影像和照片又有提供予陪審團參考,證人便可以憑藉比對現場影像及被告人的近照,就前者中的是否就是被告人作證。

控罪4:

於2020年6月24日約06:14時,警方持搜查令到被告家中進行調查行動。被告初時以不同借口拒絕警員進入單位,後來在單位外視察的警員看到有服飾(即運動鞋)在被告單位跌出並從天而降,片段亦拍攝到有綠色物品從被告的單位跌出,其後被告打開門讓警員進入。警方後來在單位找到曾裝著涉案鞋子的鞋盒。

控方認為這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辯方的主要爭議點是被告是否曾將運動鞋拋出單位外。

同意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被告同意和承認。

警方在被告的單位內檢取了不同物品,包括:鞋盒、背包、兩部手機、行山仗、鴨舌帽、眼罩、多個3M過濾器、兩包索帶、和生理鹽水等。(有些屋內物品是不被辯方承認)

控辯雙方亦同意PW1和PW2因本案受到的傷害、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PW1和PW2過往的出庭紀錄等。

開始審訊:

📎控方傳召PW1姚先生:

📌背景:

於2019年9月21日約19:00時,姚先生與朋友在元朗吃飯,過程中有喝酒。於同日約23:00時左右,姚先生與朋友吃完飯後打算乘的士回家,過程中拿著尚未喝完的酒,但由於等候長時間後仍然沒有的士前來,所以姚先生打算前去康樂站乘輕鐵回家。

在路途間,姚先生看到有數十名(超過30人)身穿黑色裝束的示威者(有些人有蒙面)在大馬路和康樂路的交界叫囂,內容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情況混亂。

姚先生在有酒意下與前方的示威者「鬥咀」,向他們說「你哋唔喜歡嘅,唔好留喺香港」。一會後,有人從後方的方向向姚先生投擲物品。於是,姚先生向後走嘗試追截該人,但失敗。

姚先生同意自己印象中當現場有人叫囂時,他與人們彼此未有肢體衝突,然彼此有用粗口對罵。

姚先生同意自己曾多次揮動玻璃樽,但不同意目的是挑釁現場的人,因為他與人們已一早有對罵。

姚先生同意後來自己曾追出馬路與人們對峙,但不同意自己的目的是挑釁和襲擊現場的人士,他推開途人並向其揮動酒樽的目的是「嚇吓」,自己後來面對「普通襲擊」罪的行為,姚先生在庭上表示「原來嚇吓都唔得」


姚先生同意當自己拿著酒樽衝出馬路的時候和稍早的時間,並未有任何人襲擊他。

📌被襲擊的經過:

其後,姚先生被人們包圍,他的朋友(PW2)亦因被人投擲物品並被擊中致暈倒,姚先生亦未能扶他的朋友起來。

後來,有人「前後夾攻」姚先生至少兩分鐘,其間姚先生被人用硬物襲擊,特別是有人鐵架襲擊他。姚先生被鐵架擊中後「醒一醒,迴光返照」。

最後,當姚先生說出「有本事打死我」時(他已預期自己會死在現場),人們已暫停其襲擊行為。

事後,姚先生拒絕自稱急救員的人士協助,並等待救護車送院治理。

關於事發後的後遺症,姚先生指因手術後的併發症導致血壓高,所以他要吃藥。除此之外,姚先生的額部有疤痕,「話深唔深,話淺唔淺」。

事實上,姚先生曾因此事曾被控「普通襲擊」,不過最後而守行為方式了事。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7段片段,顯示的內容綜合如下:

首先,姚先生與示威者互相對罵,粗口橫飛,例如「屌你老母臭閪」一句曾在片段多次出現。其後,當姚先生的頭部被物件擊中後,姚先生嘗試追截施襲者。之後,經一輪對峙後,姚先生被大批人追至「中國銀行」的店舖外,過程中有人向他照射強光,後來亦向他投擲物品,以及準備傘陣使用物品(如棍和鐵架)向他施襲和拳打腳踢。事後,姚先生和他的朋友面部血流如注。

📎PW2是證人X(控方會於稍後撤銷匿名令),其證供會以65B的方式處理,內容大概如下:

📌背景:

X先生於2019年9月21日約19:00時與朋友(包括PW1)在元朗吃飯至約23:30時,其間有喝酒,但未喝完,因此自己有將酒拿走。

當時X先生打算與PW1乘坐的士離家,但由於沒有的士,所以兩人改為乘坐輕鐵回家。

但是,當兩人到達「中國銀行」後,X先生看到有約20人叫喊著「光時」口號。其後,PW1開始與人們理論。雖然X先生曾嘗試調停緊張情況,但有人後來向PW1投擲物品,所以X先生與PW1一同追出去馬路。

📌被襲擊的經過:

然而,X先生被人們包圍,雙方理論,其後有人用棍打向X先生。X先生因激動下而扑爛原本手持的酒樽。最後,X先生被人用棍打頭和用硬物襲擊,而襲擊過程直到X先生嘗試找回在「中國銀行」的PW1仍然持續。

事後,X先生接受義務急救員協助,其後乘坐救護車送院治理。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十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1 法律代表:梁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陳舶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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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D1 代表律師稱會認罪,得知控方會在審期第一天處理答辯,有指示向法庭提出,在事件後期,有阻止白衣人,有動作減低嚴重性;高官向律師澄清,這只是求情理由,不是作為抗辯。

D2 早前不認罪,在D3判刑之後,D2要求律師比法律意見,之後深思熟慮,決定改為認罪,控方同樣在審期第一天處理,申請不用出席審前覆核,無保釋申請,求情方向係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角色輕重。

因為兩被告的求情方向,高官同意留待主審法官考慮,是否要聽完證供,再考慮量刑。

將D1 & D2 的答辯押後至2025年1月13日處理,兩被告繼續還押。

[15:00]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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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陰公,今日連一個親友都無!
同案D3已認罪,判處監禁4年7個月,D4不認罪,在2025年1月13日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