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控方申請撒消控罪(3)
📌答辯:
𠄘認控罪(1)及(2) 並同意案情。
📌裁決:
法庭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0日 10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控方申請撒消控罪(3)
📌答辯:
𠄘認控罪(1)及(2) 並同意案情。
📌裁決:
法庭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0日 10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 - - - - - - - - - - - - - - -
[09:59開庭]
🛑聽取答辯
主控讀出兩項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D1, D2,D3)
2.意圖製造虛假文書(D4)
D3不認罪
D4不認罪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被告於20231102簽署)
內容簡述:
-所有關鍵時刻D3,D4都被拘留於荔枝角收押所
-所有出入文件都受懲教檢核
-簽署文件必須由被拘留人士申請才可交被拘留人士簽署
-2023-08-06 第一被告被警方在荔枝角收押所被截停及拘捕,之後被搜查住所並搜出未被簽署的授權書、核對表、聆訊通知書、高等法院的收據等(該些文件現被列為控方呈堂證物)
-警方拍攝了多張「第一被告手提電話之對話內容」照片,並呈堂為控方證物
-2023-06-06 警方於荔枝角收押所拘捕第三被告並搜查了D3之囚室
-第四被告亦於荔枝角收押所內被拘捕及搜查囚室
-第一被告探訪第三被告在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室,探訪過程分別被錄影及錄音
-某些日子之探訪只有錄音
庭上兩位被告同意承認事實
🔹主控將所有證物呈堂
主控表示將傳召三名證人(高院文員、懲教職員、警員)
📍有關怎樣處理錄音及錄影:由法庭播影像,警察會用電腦同步播聲音。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黃佩芝(譯音)
🔹主控主問:
黃女士2014在康文署任職助理文書主任,2021調任高院文書室,負責開檔存檔,核實相關文件及開設案件編號。
-證人表示,每件案件之編號都不一樣,案件編號格式以英文HCPI:
-與本案有關的兩宗人身意外傷亡訴訟之文件編號分別為HCPI522023及HCPI532023;
-印鑑日期為2023-03-06,文件上也有證人簽署及手寫之日期,代表黃在當日開檔;
-黃表示開檔日期乃透過電腦程式自動排列,申請訴訟之手續費$1045,乃交給高院會計部之申請費用;文件上已有會計部印章作實,文件亦包括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申索陳述書是否需要申請人即D3簽名,修改的地方也需申請人簽名,日期旁邊亦需要申請人簽名;
(法官補充其實證人沒有見證着由何人簽名,只是檢查有沒有簽齊名,承認事實內容都有包括了,不用逐一再睇及查問。)
最後由聆案官安排審訊日期。如果由原告人委托他人開檔申請,就需要授權書/委托書。
證人表示這份申訴陳述書HCPI522023上有些地方係沒有簽名(例:手寫地址旁邊)
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如果受委托人想保留一份副本,則需先自己印一份副本呈交文書處蓋印;份數是沒有限定的。
🔸辯方大律師沒有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
法官向主控澄清申訴程序,辯方大律師回應本案沒有超過三年申請時限
[11:27早休]~[11:54開庭]
📍案件管理
因法官有其他事務,今天下午三點半需完庭,星期一下午也不會開庭
⏺️傳召證人2懲教人員蘇主任
現任荔枝角收押所懲教主任,負責探訪室事務
🔹主控主問
被拘留人士如有文件需傳遞或簽署均需要申請,成功才可於第二次探訪時處理,一般由申請至批准需兩至三個工作天,在囚人士亦可申請緊急情況,如經批准可即時簽署;最快可於當天的一至兩小時批出。任何文件批核懲教署均會紀錄。
緊急申請亦然,批准與否均會紀錄。翻查紀錄,D3, D4沒有做過緊急簽署文件的申請;紀錄中只有D4曾以緊急申請透過探訪者入$1.4作為影印身份證副本之用,即日批准。
🔸辯方大律師盤問
澄清2023年2月 5,15,28日都有入文件的申請,文件內容是甚麼沒有詳細記下,一般交件數量是沒有限制的;
另外,親友亦可以透過郵遞方式將文件寄給還押者,而懲教人員亦會檢查文件,出文件才有簡單文字紀錄,記下有出文件,至於是甚麼文件?則沒有紀錄。
2023-12-08 證人口供附件二,在「所員申請事項記錄簿」內,2023-03-01,第四被告編號旁寫著:申請星期五,三月三日探訪時出已簽法律文件(文字索償)而同日第三被告的編號旁亦寫上:申請星期五 三月三日探訪時出已簽法律文件(文字索償)。
🔹主控覆問
親友可以寄文件給在囚人士,而且會紀錄,在囚人士經申請也可以寄出文件,證人表示1/3-6/3期間沒有紀錄顯示,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申請過寄出文件;覆問完畢。
法官問證人,剛才所陳述之程序是從何而來,證人表示是工作instruction, Prison Rule 47,但不知是否來自監獄條例?
🔹控方有跟進問題
2019年在荔枝角收押所工作至今都是依照這個規則,證人之前亦曾在其他監獄工作。
證人作證完畢
主控播放第一段錄音(錄音共有九段)
2023-02-15 第二被告探訪第三被告,播放由記項94段之後;
播放第二段錄音,記項215-304;
播放第三段錄音,第一被告探訪第三被告,記項1-450;476-493。
[12:58休庭]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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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聽取答辯
主控讀出兩項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D1, D2,D3)
2.意圖製造虛假文書(D4)
D3不認罪
D4不認罪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被告於20231102簽署)
內容簡述:
-所有關鍵時刻D3,D4都被拘留於荔枝角收押所
-所有出入文件都受懲教檢核
-簽署文件必須由被拘留人士申請才可交被拘留人士簽署
-2023-08-06 第一被告被警方在荔枝角收押所被截停及拘捕,之後被搜查住所並搜出未被簽署的授權書、核對表、聆訊通知書、高等法院的收據等(該些文件現被列為控方呈堂證物)
-警方拍攝了多張「第一被告手提電話之對話內容」照片,並呈堂為控方證物
-2023-06-06 警方於荔枝角收押所拘捕第三被告並搜查了D3之囚室
-第四被告亦於荔枝角收押所內被拘捕及搜查囚室
-第一被告探訪第三被告在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室,探訪過程分別被錄影及錄音
-某些日子之探訪只有錄音
庭上兩位被告同意承認事實
🔹主控將所有證物呈堂
主控表示將傳召三名證人(高院文員、懲教職員、警員)
📍有關怎樣處理錄音及錄影:由法庭播影像,警察會用電腦同步播聲音。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黃佩芝(譯音)
🔹主控主問:
黃女士2014在康文署任職助理文書主任,2021調任高院文書室,負責開檔存檔,核實相關文件及開設案件編號。
-證人表示,每件案件之編號都不一樣,案件編號格式以英文HCPI:
-與本案有關的兩宗人身意外傷亡訴訟之文件編號分別為HCPI522023及HCPI532023;
-印鑑日期為2023-03-06,文件上也有證人簽署及手寫之日期,代表黃在當日開檔;
-黃表示開檔日期乃透過電腦程式自動排列,申請訴訟之手續費$1045,乃交給高院會計部之申請費用;文件上已有會計部印章作實,文件亦包括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申索陳述書是否需要申請人即D3簽名,修改的地方也需申請人簽名,日期旁邊亦需要申請人簽名;
(法官補充其實證人沒有見證着由何人簽名,只是檢查有沒有簽齊名,承認事實內容都有包括了,不用逐一再睇及查問。)
最後由聆案官安排審訊日期。如果由原告人委托他人開檔申請,就需要授權書/委托書。
證人表示這份申訴陳述書HCPI522023上有些地方係沒有簽名(例:手寫地址旁邊)
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如果受委托人想保留一份副本,則需先自己印一份副本呈交文書處蓋印;份數是沒有限定的。
🔸辯方大律師沒有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
法官向主控澄清申訴程序,辯方大律師回應本案沒有超過三年申請時限
[11:27早休]~[11:54開庭]
📍案件管理
因法官有其他事務,今天下午三點半需完庭,星期一下午也不會開庭
⏺️傳召證人2懲教人員蘇主任
現任荔枝角收押所懲教主任,負責探訪室事務
🔹主控主問
被拘留人士如有文件需傳遞或簽署均需要申請,成功才可於第二次探訪時處理,一般由申請至批准需兩至三個工作天,在囚人士亦可申請緊急情況,如經批准可即時簽署;最快可於當天的一至兩小時批出。任何文件批核懲教署均會紀錄。
緊急申請亦然,批准與否均會紀錄。翻查紀錄,D3, D4沒有做過緊急簽署文件的申請;紀錄中只有D4曾以緊急申請透過探訪者入$1.4作為影印身份證副本之用,即日批准。
🔸辯方大律師盤問
澄清2023年2月 5,15,28日都有入文件的申請,文件內容是甚麼沒有詳細記下,一般交件數量是沒有限制的;
另外,親友亦可以透過郵遞方式將文件寄給還押者,而懲教人員亦會檢查文件,出文件才有簡單文字紀錄,記下有出文件,至於是甚麼文件?則沒有紀錄。
2023-12-08 證人口供附件二,在「所員申請事項記錄簿」內,2023-03-01,第四被告編號旁寫著:申請星期五,三月三日探訪時出已簽法律文件(文字索償)而同日第三被告的編號旁亦寫上:申請星期五 三月三日探訪時出已簽法律文件(文字索償)。
🔹主控覆問
親友可以寄文件給在囚人士,而且會紀錄,在囚人士經申請也可以寄出文件,證人表示1/3-6/3期間沒有紀錄顯示,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申請過寄出文件;覆問完畢。
法官問證人,剛才所陳述之程序是從何而來,證人表示是工作instruction, Prison Rule 47,但不知是否來自監獄條例?
🔹控方有跟進問題
2019年在荔枝角收押所工作至今都是依照這個規則,證人之前亦曾在其他監獄工作。
證人作證完畢
主控播放第一段錄音(錄音共有九段)
2023-02-15 第二被告探訪第三被告,播放由記項94段之後;
播放第二段錄音,記項215-304;
播放第三段錄音,第一被告探訪第三被告,記項1-450;476-493。
[12:58休庭]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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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蔡大律師
1432 開庭
📌傳召PW3高級督察 邵慧詩(音)
🔹主問
雙方同意2023年12月20日口供以65b呈堂 (P30),但會有盤問。
證人駐總部支援部,負責處理除涉警車以外向警方作人身傷害索價訴訟令(傳訊令 Wirt of Summon),主要監督索償及聽取律政司意見決定是否抗辯。確認2023年3月收國安處通知有2份2023年3月6日之索償令涉冒簽,要求報告上級調查,但去到2023年12月填供時兩宗索償令也從沒收到,按規定申索需在事發3年內提出,過期收到要向律政司再取意見如何處理。同意控方給予所看P1 格式就是傳訊令。確認至昨天也冇收過2被告傳訊令(P1、P2。)
🔸盤問
同意傳訊令分開File 、serve,申索亦應該有陳述書。
口供指冇收過傳訊令,國安處有通知HCPI 編號,知道本案被告全名,不肯定申請人名是國安公署人員講定從新聞知悉。
不確定有冇收過國安人員給予申索陳述書。
🔹沒有覆問
控方已經傳召所有證人。
📌案件管理
法官須處理另案,控辯雙方同意餘下約1小時6段荔枝角收押所CCTV及/或錄音系統檔案明天上午播放。辯方代表指只有2被告作供,相信主問在2小時內。根據進度星期一上午可完成所有案情。
1501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蔡大律師
1432 開庭
📌傳召PW3高級督察 邵慧詩(音)
🔹主問
雙方同意2023年12月20日口供以65b呈堂 (P30),但會有盤問。
證人駐總部支援部,負責處理除涉警車以外向警方作人身傷害索價訴訟令(傳訊令 Wirt of Summon),主要監督索償及聽取律政司意見決定是否抗辯。確認2023年3月收國安處通知有2份2023年3月6日之索償令涉冒簽,要求報告上級調查,但去到2023年12月填供時兩宗索償令也從沒收到,按規定申索需在事發3年內提出,過期收到要向律政司再取意見如何處理。同意控方給予所看P1 格式就是傳訊令。確認至昨天也冇收過2被告傳訊令(P1、P2。)
🔸盤問
同意傳訊令分開File 、serve,申索亦應該有陳述書。
口供指冇收過傳訊令,國安處有通知HCPI 編號,知道本案被告全名,不肯定申請人名是國安公署人員講定從新聞知悉。
不確定有冇收過國安人員給予申索陳述書。
🔹沒有覆問
控方已經傳召所有證人。
📌案件管理
法官須處理另案,控辯雙方同意餘下約1小時6段荔枝角收押所CCTV及/或錄音系統檔案明天上午播放。辯方代表指只有2被告作供,相信主問在2小時內。根據進度星期一上午可完成所有案情。
1501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0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2/3]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80]
(截至09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 已有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80]
(截至09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上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0955 開庭不久播放器材故障休至1007 再開聆聽啲畫防保
📌播放剩下6段探訪D3及D4之CCTV錄影及/或錄音
📎第4段
2023年2月24日 D2探D3 聲音檔
-提及3月7日前要搞索償文件,搵阿sir緊急批我簽,D3同D2說叫契媽搞掂曬比我簽
📎第5段
3月1日 中午12時D2探D3 CCTV加聲音檔 記項1至269
- D2問咗律師指自己不用簽,叫D3填表格1,14,16c 跟傳訊令填原告人被告人,然後再去高院交錢。D3說出面啲人都知我簽名點,唔通我唔認咩,邊個得閒幫我瞭個A字頭跟一串,我認咪得,搞咗2個星期仲未得,盡量今日搞曬佢。D2稱民事律師由契媽D1搵,佢今日都喺度叫D3一陣間你問契媽。D3指被告人是特區政府,有案例話填警務署長是錯
📎第6段
3月3日 約11時 D1 探訪D3 CCTV及聲音檔 (鏡頭中段曾人手zoom in /zoom out)
-文仔(D2)琴日話同你搞文件結果整咗比我,搞咗我好耐。D1 問D3用自己律師定法援做,D3指搞緊法援未申請。D1 指傅訊令號碼是一年時限,D3理解是1年內要開始程序不是完結,2人其後商討索償銀碼。搞好申索書再搵律師問價。D3指就到3月7日案發日令自己有精神壓力。
有截圖3及4見D1曾向D3展示文件
📎第7段
3月6日 約12時30分D1 探訪D3 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379,並有截圖5至10。因為再講返何琳琳佢老公表示佢同我講我冇實際返到去
- D1向D3展示手寫好申請文件,D3確認申索文件內容。D1指今日下午可去排期,D1 指給D3在文件那處簽名,你明喇,D3答OK。CCTV鏡頭曾以人手zoom in 放大D1放在窗口文件盤上索償文件,放大至可以見則文字。D3要求D1 查白頭佬警察名字寫在被告人一欄,跟住去醫院取醫療報告。D1 吩咐D3快啲申請法援。
📎第8段
3月3日 約12時多 D1 探訪D4之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67,184至215,302至379,並有7張截圖
- D1對D4指文件有少少漏同你補充,你哋3個用同一律師分擔我費用。D1 指同秘書傾過條數點計,要再商量,申訴書要開始填,要去取號碼先,個號碼一年有效。
📎第9段
3月6日 約10時多 D1 探訪D4之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72,149至326,截圖P28D第3張截圖
- D1:(向D1 展示填好表格) 我同秘書傾過幫你填咗表,改過地方幫你係咁意簽左,瞭左名,冇問題?
D4: 冇問題'信得過你地
CCTV 針對D1 放置文件tray 上表格放大,見到看似已簽名文件。
D1 再指今日去搞,會影印文件比番你地。提醒搜屋有損失可循小顏錢債處申請,D4指被拉後不在屋自己應該冇,其他2個被告有搜屋可能有。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裁定2項控罪表證成立
1135 休至1209,2名被告均選擇作供
📌D3 作供
🔸主問
-2020起一直在荔枝角收押所
-2023年3月6日入紙申請控告警務署,指在20年3月7日被捕時警方以暴力毆打作民事索償,知道期限在3年內
-協助準備訴訟有2個人,即D1 及另一人女子負責印及郵寄入文件,2023年2月初至中收到9份文件(3人一式三份申請)包括案例及申請書。D1 則是自己還押探訪認識,是自己授權她去搞文件。承認事實第三頁第四段中指3月3日1034時D3出文件比D1,文件印象有幾個版本以便不時之需,有些位置預先簽好名。
-確認高等法院2023年3月6日存入傳訊令P1 是自己3月3日所出文件,文件原日期3月3日,之後覺得太趕自己手改為6日並加簽。原日子是找識填隔離倉倉友填寫表格寫上。
-申請陳述書上一些文字也是倉友寫,確認內容後自己簽名。表格上住址為荔枝角收押所是自已填
-P1 14頁傳訊令上荔枝角收押所地址,申請人名是倉友寫,簽名是自己親自簡簽
- P1 傳訊令15頁核對表上文字3月6日不記得邊個填,但更改資料簽名是自己親筆簽
-P3 為家中搜到文件,確認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傳訊令,上面之簽名是自己親筆簽名
-P4 同是家中搜到文件,也是傳訊令入稟狀同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傳訊令。以上3份文件均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不同版本,那天D1 探訪自己及D4所以出文件比她。
-為何不選定一份文件比D1 ? D3答因是甲級囚犯,每次要主任級押送見探訪者,通常好怱忙,所以全部文件取起交D1。
下列議題圈繞CCTV謄本:
📎2月15日D2 探望D3 對話
「即係續約咗期先」是指民事訴訟3年內要申請
📎2月21日D2 探望D3 對話
確認庭上播放內容沒有提過文件簽名
📎2月21日D1探望D3 對話
D3「法援叫我哋去訴訟」「你幫我」
D1「要簽名又剩,點幫你做」
D3指D1解誤解以為要求佢填表及代簽名。
1300午休,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上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0955 開庭不久播放器材故障休至1007 再開聆聽啲畫防保
📌播放剩下6段探訪D3及D4之CCTV錄影及/或錄音
📎第4段
2023年2月24日 D2探D3 聲音檔
-提及3月7日前要搞索償文件,搵阿sir緊急批我簽,D3同D2說叫契媽搞掂曬比我簽
📎第5段
3月1日 中午12時D2探D3 CCTV加聲音檔 記項1至269
- D2問咗律師指自己不用簽,叫D3填表格1,14,16c 跟傳訊令填原告人被告人,然後再去高院交錢。D3說出面啲人都知我簽名點,唔通我唔認咩,邊個得閒幫我瞭個A字頭跟一串,我認咪得,搞咗2個星期仲未得,盡量今日搞曬佢。D2稱民事律師由契媽D1搵,佢今日都喺度叫D3一陣間你問契媽。D3指被告人是特區政府,有案例話填警務署長是錯
📎第6段
3月3日 約11時 D1 探訪D3 CCTV及聲音檔 (鏡頭中段曾人手zoom in /zoom out)
-文仔(D2)琴日話同你搞文件結果整咗比我,搞咗我好耐。D1 問D3用自己律師定法援做,D3指搞緊法援未申請。D1 指傅訊令號碼是一年時限,D3理解是1年內要開始程序不是完結,2人其後商討索償銀碼。搞好申索書再搵律師問價。D3指就到3月7日案發日令自己有精神壓力。
有截圖3及4見D1曾向D3展示文件
📎第7段
3月6日 約12時30分D1 探訪D3 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379,並有截圖5至10。因為再講返何琳琳佢老公表示佢同我講我冇實際返到去
- D1向D3展示手寫好申請文件,D3確認申索文件內容。D1指今日下午可去排期,D1 指給D3在文件那處簽名,你明喇,D3答OK。CCTV鏡頭曾以人手zoom in 放大D1放在窗口文件盤上索償文件,放大至可以見則文字。D3要求D1 查白頭佬警察名字寫在被告人一欄,跟住去醫院取醫療報告。D1 吩咐D3快啲申請法援。
📎第8段
3月3日 約12時多 D1 探訪D4之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67,184至215,302至379,並有7張截圖
- D1對D4指文件有少少漏同你補充,你哋3個用同一律師分擔我費用。D1 指同秘書傾過條數點計,要再商量,申訴書要開始填,要去取號碼先,個號碼一年有效。
📎第9段
3月6日 約10時多 D1 探訪D4之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72,149至326,截圖P28D第3張截圖
- D1:(向D1 展示填好表格) 我同秘書傾過幫你填咗表,改過地方幫你係咁意簽左,瞭左名,冇問題?
D4: 冇問題'信得過你地
CCTV 針對D1 放置文件tray 上表格放大,見到看似已簽名文件。
D1 再指今日去搞,會影印文件比番你地。提醒搜屋有損失可循小顏錢債處申請,D4指被拉後不在屋自己應該冇,其他2個被告有搜屋可能有。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裁定2項控罪表證成立
1135 休至1209,2名被告均選擇作供
📌D3 作供
🔸主問
-2020起一直在荔枝角收押所
-2023年3月6日入紙申請控告警務署,指在20年3月7日被捕時警方以暴力毆打作民事索償,知道期限在3年內
-協助準備訴訟有2個人,即D1 及另一人女子負責印及郵寄入文件,2023年2月初至中收到9份文件(3人一式三份申請)包括案例及申請書。D1 則是自己還押探訪認識,是自己授權她去搞文件。承認事實第三頁第四段中指3月3日1034時D3出文件比D1,文件印象有幾個版本以便不時之需,有些位置預先簽好名。
-確認高等法院2023年3月6日存入傳訊令P1 是自己3月3日所出文件,文件原日期3月3日,之後覺得太趕自己手改為6日並加簽。原日子是找識填隔離倉倉友填寫表格寫上。
-申請陳述書上一些文字也是倉友寫,確認內容後自己簽名。表格上住址為荔枝角收押所是自已填
-P1 14頁傳訊令上荔枝角收押所地址,申請人名是倉友寫,簽名是自己親自簡簽
- P1 傳訊令15頁核對表上文字3月6日不記得邊個填,但更改資料簽名是自己親筆簽
-P3 為家中搜到文件,確認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傳訊令,上面之簽名是自己親筆簽名
-P4 同是家中搜到文件,也是傳訊令入稟狀同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傳訊令。以上3份文件均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不同版本,那天D1 探訪自己及D4所以出文件比她。
-為何不選定一份文件比D1 ? D3答因是甲級囚犯,每次要主任級押送見探訪者,通常好怱忙,所以全部文件取起交D1。
下列議題圈繞CCTV謄本:
📎2月15日D2 探望D3 對話
「即係續約咗期先」是指民事訴訟3年內要申請
📎2月21日D2 探望D3 對話
確認庭上播放內容沒有提過文件簽名
📎2月21日D1探望D3 對話
D3「法援叫我哋去訴訟」「你幫我」
D1「要簽名又剩,點幫你做」
D3指D1解誤解以為要求佢填表及代簽名。
1300午休,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1437 開庭
📌D3 繼續作供
🔸主問
下列議題圈繞收押所CCTV謄本:
📎2月24日收押所D2探D3錄音
「我簽完就隊返出嚟」,意思是打算親自簽文件後送出
「幫我盡快搞」「或者你拎嚟我簽完隊番出去」意思是拎來探訪室自己簽
📎2月28日D2探訪D3
「點解之前果D唔使簽」,「D人都知我簽名點,簽咗唔通我告番佢」D3指是戲言,十幾個簽名如漏咗不如代簽。提及「...冒簽」也是戲言,所以D2有回應「haha。」
「個名你是是但簽A瞭個...」解釋是想叫D2在自己要簽名地方瞭個A頭(英文鮑魚),標示自己要簽名位置
對D2說「幫我是但簽X咗佢,... 最多告x我之嗎」也是戲言,知道是犯法,也知探訪對話被錄音,自己沒意圖叫D2冒簽,只是發洩
📎3月6日收押所D1探D3錄音
「好呀,咩全部都要簽」意思其到文件原來咁多位要簽,以為只係修改才要。
「我授權比你」是要求D1代去高等法院申請及付款
「係呀,我簽咗名」是向D1確認自己親自在申請文件簽妥
-P28a 10張截圖之第7張是3月6日D1 探訪,展示文件是民事訴訟表格1,右下方是自己簽名。圖9文件是表格1,日期3月6日下有自己簽名「俊」字。
🔹盤問
-IT 副學士,被捕前從事廣告播放器程式開發及安裝,工作不是長工,每月只返公司幾天。畢業後工作至被捕約8年,工作主要負責軟件網頁API。
-幫手填申請表囚友是犯甚麼罪被拘留?D3答沒有問所以不知道。年紀約30多歲。他自稱搞過民事訴訟所以D3搵他幫手。
-主控要求指出申索陳述書P1上那些字是D3寫,那些是囚友。D3說D1在2月曾比過一張紙上面印好了內容,自己懶及中文不好(考試不合格),將紙交囚友代填。為何不直接叫D1填答她手字好肉酸。表上英文地址不肯定是誰寫,不是住址是可收文件地址。P1第一頁3月3日是自己叫囚友寫,問何時改為3月6日答之後在前往探訪室前在等候室時改加簽。
1539 法官見D3答問後兩次嘆氣狀似不適,法官休庭10分鐘讓D3休息或服藥。
1542 再開
-確認比了3份索償陳述書比囚友代寫,一些內容D3填了方便最後拼合一份提交。問到P1 上面有高院會計部印章簽名時有冇見到答不肯定。
-同樣問簽傳訊令P4第一頁簽名時高院印章有未答未有。填3份表不同版本是自己主意非囚友主意,認為既然入咗3份表,填多左可作錯漏需要時合併使用。
-再問申索書P3似乎甚麼也沒填答想有一份潔淨版本需要才填資料,確認有一個A字頭(鮑魚英文)是自己簽名,P4第14頁A字簽名也是。同意錄音同D2說過隨便出面搵人簽個A字頭名(英文鮑魚)。
-不同意3月3日其實沒有在一份P1 文件上簽名將日子由3月3日改為3月6日。不同意主控指出多個申索陳述書上簽名其實不是自己簽。
-在D1 家中找到之陳述書P3 是否就是之前提及D1寄比他之紙張?D3要求看囚室拍攝照片後答似P25相內2張紙但不肯定,似乎一張是D3另一張是關D4事。
-同意作供提家中被打,囚友代填陳述書只提青山警署內被打卻隻字不提屯門家中有被打,解釋心理上不想向囚友提起痛苦記憶,只講警署內發生。而且知道陳述書可補填內容。
📌案件管理
D3盤問未完,法官見D3精神心理欠佳指示今日完庭,特別批准被告律師山亭後可以向D3查問精神心理情況。法官以今日進度可能需多加5月9日一天審訊。
1636 今日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當日只開上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D3 完庭後在欄內情緒不穩痛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1437 開庭
📌D3 繼續作供
🔸主問
下列議題圈繞收押所CCTV謄本:
📎2月24日收押所D2探D3錄音
「我簽完就隊返出嚟」,意思是打算親自簽文件後送出
「幫我盡快搞」「或者你拎嚟我簽完隊番出去」意思是拎來探訪室自己簽
📎2月28日D2探訪D3
「點解之前果D唔使簽」,「D人都知我簽名點,簽咗唔通我告番佢」D3指是戲言,十幾個簽名如漏咗不如代簽。提及「...冒簽」也是戲言,所以D2有回應「haha。」
「個名你是是但簽A瞭個...」解釋是想叫D2在自己要簽名地方瞭個A頭(英文鮑魚),標示自己要簽名位置
對D2說「幫我是但簽X咗佢,... 最多告x我之嗎」也是戲言,知道是犯法,也知探訪對話被錄音,自己沒意圖叫D2冒簽,只是發洩
📎3月6日收押所D1探D3錄音
「好呀,咩全部都要簽」意思其到文件原來咁多位要簽,以為只係修改才要。
「我授權比你」是要求D1代去高等法院申請及付款
「係呀,我簽咗名」是向D1確認自己親自在申請文件簽妥
-P28a 10張截圖之第7張是3月6日D1 探訪,展示文件是民事訴訟表格1,右下方是自己簽名。圖9文件是表格1,日期3月6日下有自己簽名「俊」字。
🔹盤問
-IT 副學士,被捕前從事廣告播放器程式開發及安裝,工作不是長工,每月只返公司幾天。畢業後工作至被捕約8年,工作主要負責軟件網頁API。
-幫手填申請表囚友是犯甚麼罪被拘留?D3答沒有問所以不知道。年紀約30多歲。他自稱搞過民事訴訟所以D3搵他幫手。
-主控要求指出申索陳述書P1上那些字是D3寫,那些是囚友。D3說D1在2月曾比過一張紙上面印好了內容,自己懶及中文不好(考試不合格),將紙交囚友代填。為何不直接叫D1填答她手字好肉酸。表上英文地址不肯定是誰寫,不是住址是可收文件地址。P1第一頁3月3日是自己叫囚友寫,問何時改為3月6日答之後在前往探訪室前在等候室時改加簽。
1539 法官見D3答問後兩次嘆氣狀似不適,法官休庭10分鐘讓D3休息或服藥。
1542 再開
-確認比了3份索償陳述書比囚友代寫,一些內容D3填了方便最後拼合一份提交。問到P1 上面有高院會計部印章簽名時有冇見到答不肯定。
-同樣問簽傳訊令P4第一頁簽名時高院印章有未答未有。填3份表不同版本是自己主意非囚友主意,認為既然入咗3份表,填多左可作錯漏需要時合併使用。
-再問申索書P3似乎甚麼也沒填答想有一份潔淨版本需要才填資料,確認有一個A字頭(鮑魚英文)是自己簽名,P4第14頁A字簽名也是。同意錄音同D2說過隨便出面搵人簽個A字頭名(英文鮑魚)。
-不同意3月3日其實沒有在一份P1 文件上簽名將日子由3月3日改為3月6日。不同意主控指出多個申索陳述書上簽名其實不是自己簽。
-在D1 家中找到之陳述書P3 是否就是之前提及D1寄比他之紙張?D3要求看囚室拍攝照片後答似P25相內2張紙但不肯定,似乎一張是D3另一張是關D4事。
-同意作供提家中被打,囚友代填陳述書只提青山警署內被打卻隻字不提屯門家中有被打,解釋心理上不想向囚友提起痛苦記憶,只講警署內發生。而且知道陳述書可補填內容。
📌案件管理
D3盤問未完,法官見D3精神心理欠佳指示今日完庭,特別批准被告律師山亭後可以向D3查問精神心理情況。法官以今日進度可能需多加5月9日一天審訊。
1636 今日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當日只開上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D3 完庭後在欄內情緒不穩痛哭🥲
【05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0/70]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3]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80]
(截至085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0/70]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3]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80]
(截至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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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3/3]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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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6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3:
已播放7段收押所片段及錄音,指被告不斷談及被嘔打經過好輕鬆,被告指因對着信得過的人好輕鬆。被告亦回應指當時知有3年訴訟期限。
唔記得「少爺」是否第一被告對自己稱呼,但應是戲稱。被告指有時會稱呼第4被告為「卓為」。錄音中「契媽」可以是第一被告。被告唔肯定其他人是否用同樣稱呼。
被告指收到文件後,知道大概有咩位要填,就開始第一次搵囚友幫手填,但確實時間唔記得。控方質疑被告上星期五才說過,但今天已忘記,亦質疑被告逃避問題及修改證供。被告指如肯定啲回答應是年頭,2月中左右。被告指與囚友約傾了一星期內才有共識點填份表格。控方質疑被告對申請的事情模糊,但此事對被告很重要。被告指無想過一年後要因此作供。
控方指被告說共寫了3個版本,其中只有一個有寫自己於屯門警署被打,另2個版本應該沒寫…
被告唔肯定是否2月第3星期便完成表格,指可能會未簽名,因需完全清楚表格所填內容才完成。因是陸續加上簽名,所以唔肯定幾時簽上,大約是2月尾至3月3日。
而最後一個簽名是改完日期後簽上,是最後才想起;而日期只改了一份沒有改其他2份因覺有可能3月3亦趕得及交上。
控方質疑為何簽名會有2款,被告指因覺得其中一個簽名的意思對法庭有冒犯,不夠正經,所以後來便改了用第2個簽名,但被告亦指只是自己覺得;被告指交文件的人有可能會抽起岩用的部份再夾埋做一份文件交上,但自己忘記將另一款簽名的文件抽起。
被告指正常程序為交咗文件跟住懲教檢查,然後再去探訪室出文件。但忘記當日是否D1已取文件才探訪。
控方指當天會面已在11點後。控方問被告有否提及當中有3份文件之事。被告指相信D1智慧所以沒有特別提。控方質疑此文件重要性,被告理應會提。
控方指被告有提找律師搞,被告指原來原本的律師只是法緩處理另一案的律師,所以此部份不會協助。
控方指被告連隱悔地講有囚友幫手亦沒提,被告指因監獄條例囚犯物品不能互換,所以沒提,但提出搵律師幫手搞只是back up plan。
對話中只提及D1, D2有幫手搞,被告指他們只負責搵表格。控方質疑被告只指他們2人有份搞文件,但沒提起囚友,被告同意,因覺沒必要提。
控方質疑被告曾說類似「唔係出面搵人搞都得咩?」,被告指以為有其他更快捷方法。
控方指去到2月24亦未有form,被告指唔係無form,但想睇邊邊會快啲。
控方指D1去到22日時亦提被告要找福利官處理,被告指D1以為福利官可幫手快啲處理。
控方質疑被告在作故仔,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被告曾答搵其他人簽名是一時戲言;亦指被告交文件時間緊迫,被告應沒心情講笑,被告指因已坐3年監,亦對交文件一事半放棄狀態。
控方質疑被告不止戲言,亦有為事件想定對策。被告指想不到最後D2會當真。被告回應指說該些戲言因有15分鐘時間,所以都不斷說笑。
控方指出該錄音中對話不是戲言,是被告要求D2等代簽,被告不認同。
1117 控方指仍需一段時間繼續盤問,休庭20分鐘再續。
1146 再開庭
睇截圖及謄本有關3月6日,D1在探訪時說「我簽呀」 「哩啲簽咗」「哩啲簽哂」,控方指是D1已為文件簽名。被告不認同,因之後其實自己都有講「我簽咗」,而之後指「而家先知哩度都要簽」是指自己後來才知道要簽。控方指出D1說「你果啲太複雜我唔識」,是指D1冒被告簽名,被告不同意。指明知有錄音,但因為高額賠償所以都鋌而走險搵人代簽,D3不同意。
控方指出P1不是於3月3號交出,並逐一指出或各簽名不是被告交出的文件中已簽上。被告各不同意。
控方指字跡亦有不同,被告指因有其他人寫,而自己字跡好端正同求其潦亦會不同。
控方向被告提到一些D1與其他有關人士的電話對話及記錄,彭官指其實與被告無關,問辯方有否反對,辯方指不反對,亦會於陳詞中提及。
控方指授權書中簽名亦不同了,是否被告簽。被告指是。控方問該文件是何時交,被告指是3月3交給懲教,但不知D1何時收到。
控方指申索陳述書內容同傳訊令狀極之相似,被告指極之相似即是不一樣。被告不同意控方指曾收過該文件。(sorry唔肯定有無聽漏被告意思)
控方指出所謂由囚友所填的內容其實是由D1或D2填寫,而被告亦知道。被告2項均不同意。
控方向被告提出P18,通訊軟件文字記錄,上面寫住:「搞掂…兩個人嘅嘢都一樣」,上面寫嘅時間都應該係啱嘅?被告指未必,自己玩電話game有時亦會改時間,所以不肯定該時間是否準確。
控方指出被告曾提議他人作虛假文書,誘使他人作虛假文書等,庭上講亦不是事實。被告均表示不同意。
控方指所有被告聲稱是自己的簽名均是假的,被告均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
📌案件管理
D3未覆問,D4有可能作供,案件加多一日審期在5月9日星期四 14: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3/3]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
========
0956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3:
已播放7段收押所片段及錄音,指被告不斷談及被嘔打經過好輕鬆,被告指因對着信得過的人好輕鬆。被告亦回應指當時知有3年訴訟期限。
唔記得「少爺」是否第一被告對自己稱呼,但應是戲稱。被告指有時會稱呼第4被告為「卓為」。錄音中「契媽」可以是第一被告。被告唔肯定其他人是否用同樣稱呼。
被告指收到文件後,知道大概有咩位要填,就開始第一次搵囚友幫手填,但確實時間唔記得。控方質疑被告上星期五才說過,但今天已忘記,亦質疑被告逃避問題及修改證供。被告指如肯定啲回答應是年頭,2月中左右。被告指與囚友約傾了一星期內才有共識點填份表格。控方質疑被告對申請的事情模糊,但此事對被告很重要。被告指無想過一年後要因此作供。
控方指被告說共寫了3個版本,其中只有一個有寫自己於屯門警署被打,另2個版本應該沒寫…
被告唔肯定是否2月第3星期便完成表格,指可能會未簽名,因需完全清楚表格所填內容才完成。因是陸續加上簽名,所以唔肯定幾時簽上,大約是2月尾至3月3日。
而最後一個簽名是改完日期後簽上,是最後才想起;而日期只改了一份沒有改其他2份因覺有可能3月3亦趕得及交上。
控方質疑為何簽名會有2款,被告指因覺得其中一個簽名的意思對法庭有冒犯,不夠正經,所以後來便改了用第2個簽名,但被告亦指只是自己覺得;被告指交文件的人有可能會抽起岩用的部份再夾埋做一份文件交上,但自己忘記將另一款簽名的文件抽起。
被告指正常程序為交咗文件跟住懲教檢查,然後再去探訪室出文件。但忘記當日是否D1已取文件才探訪。
控方指當天會面已在11點後。控方問被告有否提及當中有3份文件之事。被告指相信D1智慧所以沒有特別提。控方質疑此文件重要性,被告理應會提。
控方指被告有提找律師搞,被告指原來原本的律師只是法緩處理另一案的律師,所以此部份不會協助。
控方指被告連隱悔地講有囚友幫手亦沒提,被告指因監獄條例囚犯物品不能互換,所以沒提,但提出搵律師幫手搞只是back up plan。
對話中只提及D1, D2有幫手搞,被告指他們只負責搵表格。控方質疑被告只指他們2人有份搞文件,但沒提起囚友,被告同意,因覺沒必要提。
控方質疑被告曾說類似「唔係出面搵人搞都得咩?」,被告指以為有其他更快捷方法。
控方指去到2月24亦未有form,被告指唔係無form,但想睇邊邊會快啲。
控方指D1去到22日時亦提被告要找福利官處理,被告指D1以為福利官可幫手快啲處理。
控方質疑被告在作故仔,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被告曾答搵其他人簽名是一時戲言;亦指被告交文件時間緊迫,被告應沒心情講笑,被告指因已坐3年監,亦對交文件一事半放棄狀態。
控方質疑被告不止戲言,亦有為事件想定對策。被告指想不到最後D2會當真。被告回應指說該些戲言因有15分鐘時間,所以都不斷說笑。
控方指出該錄音中對話不是戲言,是被告要求D2等代簽,被告不認同。
1117 控方指仍需一段時間繼續盤問,休庭20分鐘再續。
1146 再開庭
睇截圖及謄本有關3月6日,D1在探訪時說「我簽呀」 「哩啲簽咗」「哩啲簽哂」,控方指是D1已為文件簽名。被告不認同,因之後其實自己都有講「我簽咗」,而之後指「而家先知哩度都要簽」是指自己後來才知道要簽。控方指出D1說「你果啲太複雜我唔識」,是指D1冒被告簽名,被告不同意。指明知有錄音,但因為高額賠償所以都鋌而走險搵人代簽,D3不同意。
控方指出P1不是於3月3號交出,並逐一指出或各簽名不是被告交出的文件中已簽上。被告各不同意。
控方指字跡亦有不同,被告指因有其他人寫,而自己字跡好端正同求其潦亦會不同。
控方向被告提到一些D1與其他有關人士的電話對話及記錄,彭官指其實與被告無關,問辯方有否反對,辯方指不反對,亦會於陳詞中提及。
控方指授權書中簽名亦不同了,是否被告簽。被告指是。控方問該文件是何時交,被告指是3月3交給懲教,但不知D1何時收到。
控方指申索陳述書內容同傳訊令狀極之相似,被告指極之相似即是不一樣。被告不同意控方指曾收過該文件。(sorry唔肯定有無聽漏被告意思)
控方指出所謂由囚友所填的內容其實是由D1或D2填寫,而被告亦知道。被告2項均不同意。
控方向被告提出P18,通訊軟件文字記錄,上面寫住:「搞掂…兩個人嘅嘢都一樣」,上面寫嘅時間都應該係啱嘅?被告指未必,自己玩電話game有時亦會改時間,所以不肯定該時間是否準確。
控方指出被告曾提議他人作虛假文書,誘使他人作虛假文書等,庭上講亦不是事實。被告均表示不同意。
控方指所有被告聲稱是自己的簽名均是假的,被告均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
📌案件管理
D3未覆問,D4有可能作供,案件加多一日審期在5月9日星期四 14: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4/3]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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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5/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答辯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9/80)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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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5/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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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23條
鍾(29)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摧毀或損壞財產
(5)摧毀或損壞財產
背景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
書記讀出五項控罪,被告表示明白。
控方要求押後答辯以便對手機,電腦等作進一步檢查及調查是否涉及其他案件,辯方不反對押後也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22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提堂,🛑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23條
鍾(29)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摧毀或損壞財產
(5)摧毀或損壞財產
背景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
書記讀出五項控罪,被告表示明白。
控方要求押後答辯以便對手機,電腦等作進一步檢查及調查是否涉及其他案件,辯方不反對押後也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22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提堂,🛑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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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2日 星期二】
🕝14:30
✅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3/3)
🕝15: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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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4:30
✅ 已有
🕝15: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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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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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
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144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補充交上附件,當中以1宗案例HCMA 760/2009回應辯方陳詞引用監獄條例第18條條例,任何人士將未受權物品帶離監獄便干犯控罪。辯方也指條例抬頭只是「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不是帶出,條文內已經寫上抬頭只是作參考,第二被告爭議不知道信件是要受權物品,控方依賴門口有通告及當日有2次交換文件也在職員要求下簽署,D2是知悉。重申所有出入物品檢查是必需,否則造成保安漏洞,舉例投訴表格內容可以不是投訴而是污蔑,侮辱內容。
🔸辯方
D1 代表指根據監獄條例第20條及47(4)[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條例英文用字是shall,沒有強制需要批准,D1在4月28日獲得表格一刻已經是獲得署長批准。希望法庭也注意公務探訪的房間有一位置可交換文件同家人探訪不同,法例對法律人員處理文件有較大彈性空間。如法例條文有2種演繹,法庭需以平衡言論自由去考慮。
D2代表指法庭只需考慮表格P6是否授權物品,監獄條例47C寫得很清楚懲教不可以去看此份文件,如控方所言這可能是法律漏洞,但只能以立法程序修正,並非由法庭自己改動/演繹,辯方曾尋找案例協助,不幸地目前案例全部只是帶物品入監獄,沒有如本案般帶出。盤問中證人同意要批准是部門指引/規則,只是內部人員知悉,是屬於傳聞證供。
1537 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 1430 作裁決。期間🛑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3/3]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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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144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補充交上附件,當中以1宗案例HCMA 760/2009回應辯方陳詞引用監獄條例第18條條例,任何人士將未受權物品帶離監獄便干犯控罪。辯方也指條例抬頭只是「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不是帶出,條文內已經寫上抬頭只是作參考,第二被告爭議不知道信件是要受權物品,控方依賴門口有通告及當日有2次交換文件也在職員要求下簽署,D2是知悉。重申所有出入物品檢查是必需,否則造成保安漏洞,舉例投訴表格內容可以不是投訴而是污蔑,侮辱內容。
🔸辯方
D1 代表指根據監獄條例第20條及47(4)[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條例英文用字是shall,沒有強制需要批准,D1在4月28日獲得表格一刻已經是獲得署長批准。希望法庭也注意公務探訪的房間有一位置可交換文件同家人探訪不同,法例對法律人員處理文件有較大彈性空間。如法例條文有2種演繹,法庭需以平衡言論自由去考慮。
D2代表指法庭只需考慮表格P6是否授權物品,監獄條例47C寫得很清楚懲教不可以去看此份文件,如控方所言這可能是法律漏洞,但只能以立法程序修正,並非由法庭自己改動/演繹,辯方曾尋找案例協助,不幸地目前案例全部只是帶物品入監獄,沒有如本案般帶出。盤問中證人同意要批准是部門指引/規則,只是內部人員知悉,是屬於傳聞證供。
1537 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 1430 作裁決。期間🛑D1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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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1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6/3)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6/3)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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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答辯
鍾(2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5)刑事損壞
詳情: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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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表示調查工作已完成,維持原本五項控罪,惟控罪三英文版本錯字需更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以便就控罪與控方繼續商討。透露不需要進行審訊。 辯方表示於9月9日前提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答辯
鍾(2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5)刑事損壞
詳情: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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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表示調查工作已完成,維持原本五項控罪,惟控罪三英文版本錯字需更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以便就控罪與控方繼續商討。透露不需要進行審訊。 辯方表示於9月9日前提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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