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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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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6/4]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

📌新增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首先增加同意事實,顯示案發當日19:55時律師已經到達警署,未經律師陪同嘅口供就係20:38錄咗,到最後22:56 D1先有得見律師。

📌特別事項辯方陳詞

拖延見律師

辯方大律師指出控方證人曾經同意冇必要拖延被告人見律師嘅時間,但係喺本案延遲左3個鐘。而且,出庭作證嘅調查隊員聲稱並未得知律師到咗。辯方大律師指出,咁樣並唔合理,因為接待律師嘅軍裝警察理應會通知調查嘅便裝警察。

D1辯方大律師指出,如果根據D1以及D2係特別事項上面嘅證詞,警方係有意阻撓律師會見被告;D3辯方大律師補充,無論呢一個係咪無心之失,客觀上都係剝奪左被告會見律師嘅權利,冇辦法接受呢度冇不公嘅情況。

控方大律師提到有關發給被捕人士的通知書,指出通知書嘅發出時間係喺被告錄口供之前,聲稱根據PW5及PW8,被告話無需作任何要求,意思即係包括見到律師。辯方大律師回應指,通知書上面有提及「可與第三者所委托之律師單獨會面」,證明被捕人士有權與其他人所委托嘅律師會面,唔一定係自己委托嘅律師;如果警方唔通知被捕人士有第三者所謂托嘅律師搵被告,被告又點樣行使呢一項權利呢?

拍攝全身照片

有關被告被拍全身照片嘅議題,控方提出梁天琦案嘅案例,辯方反駁指,喺本案入邊有兩個證人口供有出入, 34696指「其實大家都知道可以唔拍」,另一個證人就話拒絕拍照可以告阻差辦公。喺梁天琦案入邊,辯方係冇就特別事項有任何作供嘅,但係喺本案入邊,被告有就特別事項作供,曾經講過唔願意影相。故此認為案例並唔適合本案。

——————

法庭完成聽取就特別事項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天12月23日100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7/4]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

📌特別事項裁決

D1及D3嘅會面紀錄從證物中予以剔除
而被捕後拍攝嘅全身相片則予以接納‼️


D1、D2、D3表證成立‼️

三位都選擇不作供
無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

控方不作陳詞。

D1代表大律師陳詞

由於會面記錄已經得以剔除,針對D1嘅證供就係PW1、PW2嘅證詞以及現場片段。PW1並唔係可靠嘅證人;PW2只係靠估,並冇親眼見到被告推PW1,而且現場片段同佢哋嘅證詞亦都有明顯嘅出入。

首先係推嘅動作嘅疑點。
PW1首先喺書面記錄聲稱被告係雙手推佢;其後佢喺庭上睇過現場嘅片段之後,又改為D1舉起左手推佢。PW2三份嘅文字記錄都係寫有人雙手推PW1,由一開始話「見到」,去到後期變成「因為見到被告舉高左手,先至推斷係被告用單手推第一證人」。

根據PW1嘅講法,係佢向前仆左一下,但係片段入邊亦都冇見到佢有向前仆。根據PW1嘅身形,要令到佢向前仆一下都需要一個有力嘅動作,但係喺片段入邊見唔到D1有咁嘅行為。

而且,喺盤問之下,PW1亦都無辦法具體講明係身體嘅邊個部位俾人推,只能夠好籠統咁樣講係背脊嘅上半部份,冇講係中間上半部份定係左邊或者右邊。咁樣證明PW1其實並唔係好清楚自己俾人推係點樣,但係佢又好肯定咁樣講係雙手咁推。假若佢能夠好清楚咁樣講係雙手推,點解佢唔能夠講佢係背脊嘅邊一度俾人推呢?

其次係PW1同埋D1嘅距離,以及D1身處嘅人群。
PW1無辦法講得出係邊一個推佢。根據片段,D1係企喺側邊,完全冇同任何人發生衝突;執行職務嘅PW1就偏離其他警員,故意撞向D1所在嘅人群,係有可能係佢撞向D1。PW1形容,佢俾人推左一下之後,立即轉身就見到D1;但係片段入邊見到嘅畫面,就係D1同PW1起碼有3至4呎嘅距離,係幾步路嘅距離,同PW1所形容嘅喺身後20厘米有分別。

喺片段入邊,PW1撞入去人群之後,引起人群不滿,有多於一把聲音大嗌辱罵警方嘅說話,加上PW1嘅態度,質疑PW1嘅拘捕係唔係有合理嘅基礎,究竟係真係有人推佢,定係佢聽到呢一啲辱罵警察嘅說話擰轉頭,見到附近最高,最就手嘅D1就拉咗先。就算真係有人推PW1,佢都講唔出係邊個推佢,有理冇理拉咗先算。

喺片段入邊睇得出,當時環境擠迫,PW1故意離行離迾,唔係同其他警員一齊前進,而係以接近橫衝直撞嘅狀態塞入去人群嗰度,D1就算有任何動作都係十分之理所當然。PW1點解要刻意穿過人群咁樣行,現場環境已經係擠逼,佢故意撞向其他人講粗口係可以理解。

然後係D1嘅動作。
喺片段入邊,D1嘅右手好清晰咁樣係一直擺咗喺女朋友嘅身邊,冇一刻係影到D1有作出任何推嘅動作。PW1曾經好肯定咁樣講,係有人雙手推佢,自然係同片段有出入。而且,根據片段,D1當時右手箍住女朋友,左手伸向女友身邊,似乎係想保護女朋友。喺畫面入邊,雖然D1嘅左手曾經比一啲物體遮擋着,但係佢嘅舉手動作係連貫嘅,一舉手就過咗去女朋友嗰邊。而且,翻睇片段慢鏡,PW1後期亦都同意D1係準備拉去女朋友離開現場。

根據上述嘅原因,PW1並唔係誠實可靠,就算真係有人撞到佢,唔能夠排除係其他市民。PW2隨後亦都承認,只係估計係被告推,並冇親眼睇到D1咁樣做。而且,究竟係單手推,定係雙手推同埋推邊一度都係有一個合理嘅疑點。


D2同D3嘅代表大律師都提交咗書面陳詞。喺庭上,兩位大律師讀出佢哋書面陳詞入邊嘅重點。

D2代表大律師陳詞重點

喺本案入邊嘅證供都只係一對一嘅指控,PW3亦都承認片段入邊冇任何畫面顯示D2曾經襲擊警察,而且PW3喺受襲之後,並冇去驗傷,甚至連相都冇,咁樣係不合情理嘅,尤其係之後要告D2襲警,點解唔留低證據?PW3嘅證詞不合常理,希望法庭可以剔除佢嘅口供。


D3代表大律師陳詞重點

陳詞嘅重點在於共同目的:案發嘅地點係商場嘅餐廳,而唔係一啲特定有指標性嘅建築物例如立法會,有好多唔同嘅人因為唔同原因出現喺商場係好正常嘅;喺裁判官嘅要求下,控方澄清,檢控嘅基礎係被告同其他擾亂社會安寧嘅人一齊行入餐廳,一齊行出餐廳。但係控方亦都同意D3冇叫任何嘅口號、標語,甚至冇證據佢有講任何嘅說話。

要判斷有冇共同目的,根據案例,唔可以只係靠係咪位置比較近就作出推論。D3根本冇同其他人交流溝通,更加遑論有任何共同目的咁樣參與或者教唆。

根據畫面可以睇到,其實現場有兩班人嘅集結。佢哋嘅衣着同埋行為都有所不同,第一班擾亂性比較高嘅,係着黑衫黑褲,蒙面,行為上就搞吓餐廳啲醬汁、撳下飛等等,而第二班就只係行行企企,並無任何行為。就算係第一班,佢哋冇打爛任何嘢,或者傷害任何人。大律師引述梁天琦案以及梁頌恆案,形容喺本案入邊,無論係客觀咁樣去睇,定係現場嘅人主觀嘅反應,都睇唔到呢啲集結有任何令人驚,或者會令人怕擾亂社會安寧。

被告只係喺度行,而行又可以點樣擾亂社會安寧呢?更何況根據案例,D3要自己知道自己嘅行為會擾亂社會安寧,D3冇可能認為漫步係可以擾亂社會安寧。所以,無論係客觀準則定係主觀準則,都唔足以達致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3日1430時暫定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裁決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三名被告分別被指控襲警及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D2 D3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D1控方案情依賴PW1和PW2的證供,PW1說他在扶手電梯向下走時感覺到背部被雙手推,令他身體向前傾,他回頭時看見D1,之後和其他警員一起制服D1。PW2當時在PW1附近一起走下扶手電梯,在旁觀察有沒有危險人士,此時看到D1用左手推PW1的背部一下,令PW1身體向前傾,D1轉身離開,PW2和其他警員上前追捕。
D2控方案情只依賴PW3的證供,PW3說他巡邏期間看見D2大叫「有狗呀快啲走」,PW3追截人群時,D2用右手打他的膊頭三下,雖然力度不大,令他失平衡。庭上播放片段時,附近有另一警員在場。
D3控方案情只依賴現場片段,疑似D3的人在商場走了一圈後離開。

📌D1 D3的會面紀錄剔除原因:致命共通點是兩人沒有被安排接見律師,只獲通知律師已到場。
📌接納D3相片呈堂性原因:根據原訟庭案例分析,雖然沒有規範性但仍有參考價值。相片簡潔清晰,沒有原因要剔除。

🛑D1證據分析:接納PW1 PW2為可靠證人,兩者供詞沒有矛盾且互相支持,片段中亦看到D1手部明顯向PW1方向伸出。辯方批評PW1的證供如被推的位置、和被告的距離、更改口供等,法庭認為這些批評不成立,因現場混亂和過程迅速,口供的差異是可以理解,他是發現有錯而更改,不應增加口供去砌詞。(辯方呈上?) 片段影像模糊,只能隱約看見D1,看不清楚動作,法庭不予考慮。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D1罪名成立。

🛑D2證據分析:法庭對PW3的證供有所保留。有片段拍攝到D2和PW3追逐和接觸,但看不到D2有施襲的動作,PW3說D2有擺脫的行為亦不成立。PW3的供詞亦從來沒提及有其他警員在D2正前方,如D2真的有向PW3施襲,應該有警員前來協助。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D2罪名不成立。

🛑D3證據分析:控方只依賴現場片段,和D3身上的衣著對比。法庭同意辯方陳詞所說,片段最多只能證明D3有在上址出現。相片中的衣著普通,單憑衣著,控方舉證亦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再者,亦沒有證據顯示D3有在現場作出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因此裁定D3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先為D1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聽取求情,明言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
D2 D3有訟費申請,因為D2 D3沒有在場作出任何可疑行為,控方回應D2和警員有手部接觸已是自招嫌疑, 對D3申請沒有陳詞。D2辯方大律師回應,只是手部接觸不代表有襲警嫌疑。裁判官批准兩人的訟費申請。

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李官朗讀速度極快,直播有不少遺漏,歡迎報料補充)
#粉嶺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進度報告

* (15)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4樓486號舖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24511呂文洋。

背景:
• 當日,有網民發起聖誕「和你Shop」活動,號召市民在各區商場聚集,包括新城市廣場。被告被指衝擊警方防線,其後被制服及拘捕。
• 於2020年8月21日,在蘇官席前承認有關控罪並還押候判,以索取社會福利、感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 於2020年9月11日,因被告沒有預謀犯案,加上有悔意及反省,在羈留期間亦表現良好,裁判官頒下24個月保護令,並撤銷控罪,不留案底。
• 同時,蘇官亦提醒被告,法庭會在4個月後審閱進度報告,屆時若表現未如理想,則會被判入男童院。

被告與家人步離法院,無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判刑

邱(27)🛑已還押19日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被告被控襲警。

裁決

速報

判處4星期監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判刑 #襲警

邱(27)🛑已還押19日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被告被控襲警。

裁決

辯方呈上背景報告,指被告明白內容。
其後呈上一份由被告手寫,就案情作澄清的解釋。對於當日犯案行為的程序,被告並不完全同意案情。辯方講出,被告當時正準備跟女朋友吃午餐,因商場有公眾活動而想看一下。片段顯示出,當時有一大班警員準備乘搭電梯落下一層,唯獨有一偏離警員(PW1)進入市民群眾。身在群眾的被告及其女朋友被衝入人群的警員撞到,被告出於氣憤之下才指罵及用手掌將警員隔開。對於其他背景資料,辯方指被告皆同意。

辯方舉出多種案件。在第一件案例HCMA575案中,被告有意用水樽向警察擲去,判處9個月監禁;在第二件案例HCMA392案中,被告跟警員發生糾纏,向其擲水樽而最終被判處4星期監禁;在第三件案例中,被告拉扯女警員頭髮,被告曾有一次刑事紀錄,事件最終上訴成功,由3個月的監禁改至9星期;在第四件案例中,被告因不小心駕駛被警察截停,其後推開車門撞擊警員,最終被判處4個月的監禁。

辯方舉畢四案例後,指出就此案件被告的襲擊不是最嚴重,僅是對警員輕輕一推。辯方又指出,事件中PW1警員沒有指定的路線,是在匆忙中撞到被告。當時警員並沒有驗傷,更沒有被任何人查看傷勢和受傷程度。辯方認為被告不應該被判處監禁,但即使如此,也會理解。

辯方呈交來自被告家人、上司及女朋友的求情信,信中內容透露出被告本身是一個平和且謙厚的人,工作勤奮又與同事相處融洽。被告並無案底,就具有良好行為紀錄方面,辯方希望法庭能給予一個低監禁刑期的刑罰。

法庭表示,因為此案涉及社會公眾活動,所以監禁是無可避免。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後,基於被告沒有認罪、無刑事紀錄、案件嚴重性相對輕微的關係,最終以4星期作量刑起點,判處被告4星期的即時監禁❗️❗️
#粉嶺裁判法院第八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進度報告

* (15)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4樓486號舖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24511呂文洋。

背景:
• 當日,有網民發起聖誕「和你Shop」活動,號召市民在各區商場聚集,包括新城市廣場。被告被指衝擊警方防線,其後被制服及拘捕。
• 於2020年8月21日,在蘇官席前承認有關控罪並還押候判,以索取社會福利、感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 於2020年9月11日,因被告沒有預謀犯案,加上有悔意及反省,在羈留期間亦表現良好,裁判官頒下24個月保護令,並撤銷控罪,不留案底。
• 同時,蘇官亦提醒被告,法庭會在4個月後審閱進度報告,屆時若表現未如理想,則會被判入男童院。

案情:
在保護令期間違反宵禁令而上庭。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粉嶺法院第八庭再訊和聽取進度報告。

🛑🛑期間繼續由警方看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2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1
2022.08.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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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葉(20) #原訴傳票 (#網上言論 藐視法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2:00
👤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於2022年4月25日被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解除報導限制,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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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1/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9/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5/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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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關,*,*(15-17) #審訊 [1/6]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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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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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 少 年 庭 )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 #進度報告 (#1225沙田 襲警;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1日法庭頒下24個月保護令,並撤銷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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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3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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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 #案件呈述上訴 [1/1] (#1225沙田 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2/70]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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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225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1/1]

👤*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

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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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
答辯人代表大律師交代情況指之前2023年9月26同被告開會收到答辯指示,2024年1月15日收到聆訊通知書律師再告知被告出席日期,4月19日答辯人有利用訊息軟件保持通訊,其後法律團隊用電話一直至今早1020再也聯絡不到被告,代表律師不知道失聯及今日沒有到庭原因。

申請方律政司代表指根據據裁判官條例第118(2)條,有法律代表下仍可進行上訴聆訊,答辯人法律代表同意一早已經收到答辯人指示,沒有收到通知撒回指示,同意可以進行缺席聆訊。

法官指本案只是法律議題爭議,缺席聆訊沒有造成不公平,同意可繼續聆訊。

🔹法官指申請方書面陳詞充足可不用補充
上訴理由其一是答辯人袋內有示威者物品如冰袖,3M手套,此外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宣傳品,裁判官忽略衣著加上物品之環境證據。而在餐廳內曾跟隨其他人士前進及離開是構成促進鼓勵。

🔸答辯方書面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穩妥,就上訴方身份辯認及參與非法集結元素爭議,總結認為控方憑模糊解像度CCTV有可能誤認,男子R髮型、衣著及背囊非常普通。非法集結議題則提出當時餐廳內其實有兩班人,一班作出破壞,另一班只是遊走叫口號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男子R純粹在場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壯大聲勢,其行為只是入了餐廳兜了一個圈,控方也同意沒有叫口號或走近另一班破壞人士,只曾影過相。

📌裁決速報:
裁定原審裁判官裁決有悖常理,命令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並根據上訴庭指示裁定罪名成立,然後再作判刑‼️

簡短原因:
姚官指詳細重看片段,有部份定格配以其他環境證供如拘捕時間及位置,身上物品可以確定男子R即是答辯人。至於男子R在餐廳內身處一羣一直叫口號人士並且共同進退,也沒有幫親餐廳,毫無疑問是正在促進鼓勵非法集結。

📌拘捕處理
法庭不清楚答辯人今日沒到庭原因,會先頒佈拘捕令,但會批准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
-拘捕後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二次警署報到

答辯人代表指不能取保釋指示,但同意以上安排。

1201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