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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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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提訊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因剛收到控方文件和影片,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取消宵禁。

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11日 14:30 提訊,批准更改報到時間和取消宵禁。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1)🛑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公職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背景:
被告為智力有問題及自閉症人士,裁判官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適合答辯,並建議判處6個月醫院令,控方修訂控罪後轉介區域法院。

----------------------
李官知道被告在1月28日申請法援,未有結果,將案件押後至3月28日 14:30,無保釋申請。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8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8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4 代表: #Mr. Boyton, David Rex

============
[14:32] 開庭

D1 律師稱已經索取咗文件,申請最後一次押後,期間與控方有認罪商討,得知D2 & D4 不反對。

D2 現階段表示不認罪,不反對D1 申請,知道在3月22日D3 有答辯和求情,現階段會畀法律意見。

高官提醒上訴庭有指示,如果唔係第一時間認罪,唔會有1/3 扣減,叫律師確認指示,律師聽完之後想改為保留。

D4 唔反對押後。

休庭5分鐘後,D2 確認維持不認罪。

高官表示如果有被告有更改,可以安排在3月22日處理。

案件押後至4月11日14:30 再提訊,D1 & D2 繼續還押,D4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03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裁決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6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惟被拒批出申請。

D2代表:吳大律師(女)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
D2, D3, D4 表示會認罪。
D5 維持不認罪。

法庭安排D2, D3, D4 在9月5日作答辯和求情。

安排D5 在10月10日作審前覆核,12月2日審訊,預留十日。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提訊

陳(21)🛑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公職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被告表示認罪。

法庭安排在5月29日10:00 作答辯和求情,無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1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提訊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律師表示已經收齊文件,近日去信律政署,作答辯協商,有待回覆,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4年6月6日 14:30 提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九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九個月
💩D4: 鄭文傑 (43)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1 法律代表:梁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陳舶港大律師
D4 法律代表:#Mr. Boyton, David Rex

============
D1 申請最後一次短時間押後,得悉各方不反對,未有答辯意向。D2 & D4 不反對押後,維持不認罪。

高官表示案件已經多次押後,D3已定經認罪,傾向今日排期審訊,指示雙方商議日期。

小休後,雙方與法庭書記商議好日期。

D2 & D4 嘅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日14:30做審前覆核,2025年1月13日至2月5日,作為期15日審訊,以中文進行。

D1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 提訊(答辯),如果不認罪,就會安排與D2, D4 一同審訊。

D1 & D2 繼續還押,D4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十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D1 法律代表:梁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陳舶港大律師

============
[14:45] 開庭

D1 代表律師稱會認罪,得知控方會在審期第一天處理答辯,有指示向法庭提出,在事件後期,有阻止白衣人,有動作減低嚴重性;高官向律師澄清,這只是求情理由,不是作為抗辯。

D2 早前不認罪,在D3判刑之後,D2要求律師比法律意見,之後深思熟慮,決定改為認罪,控方同樣在審期第一天處理,申請不用出席審前覆核,無保釋申請,求情方向係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角色輕重。

因為兩被告的求情方向,高官同意留待主審法官考慮,是否要聽完證供,再考慮量刑。

將D1 & D2 的答辯押後至2025年1月13日處理,兩被告繼續還押。

[15:00] 休庭

==========
直播員按:陰公,今日連一個親友都無!
同案D3已認罪,判處監禁4年7個月,D4不認罪,在2025年1月13日開審。
【06月0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提訊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律師表示今天可以答辯

📌答辯: 不認罪

控方指會傳召7名警員,共有17小時閉路電視片段,只有2小時相關,另會依賴部份手上103分鐘警方片段及44小時媒體片段,雙方同意需要6天中文審訊及作審前覆核。辯方確認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案件排期至2025年3月14至21日作6天審訊,另安排2025年2月7日1000 作審前覆核,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006灣仔 #提訊

A1:*(15)/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是次聆訊的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 (高偉雄) 犯錯,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裁決。以下是相關聆訊的內容連結:

原審的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79

案件呈述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650

📌排期聆訊: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4日14:30在原審法官席前提訊,屆時辯方會就重開辯方案情向原審法官索取指示。在候訊期間,辯方亦會給予被告們法律意見。首席法官批准申請,並下令辯方須於聆訊前不少於7日向原審法官書面陳述辯方申請事項和被告們的作供事項,以完善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增加第一被告到警署報到的頻率。辯方不反對。首席法官批准申請。

除上述更改外,首席法官批准各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2中大 #提訊

A2李(24)

控罪1:暴動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
📌是次聆訊的背景:

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 (李慶年) 犯錯,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裁決。以下是相關聆訊的內容連結:

原審的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案件呈述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892

📌排期聆訊:

(14:57開庭)

辯方開初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11月13日10:00在原審法官李慶年席前提訊。

法官希望了解辯方的答辯方向。辯方表示由於控方會聘請原本的主控張錦榮大律師繼續處理本案,他們需要就案件事實和認罪扣減方面與張大律師和原審法官商討,所以未能向法庭確實被告的答辯方向,只能表示很有可能需要求情。

法官認為案件事實可以在押後期間處理,不須擇日提訊。另外認罪扣減方面,這可以在答辯後處理。

辯方表示仍有必要提訊,因為他們剛剛收到被告就答辯的初步指示,他們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另外就案件事實方面,由於原審法官曾拒納相關警員的證供,而這位警員的供詞與案情相關,故辯方需要就此與原審法官商討。

法官認為沒有確實基礎要訂下提訊日。關於認罪扣減,當然愈早認罪更能顯示被告悔意,若果被告愈遲認罪,辯方需要說服原審法官被告有悔意。法官認為合適的做法是讓辯方進一步向被告索取指示,和向控方商討如何處理案件事實。若果被告認罪,可以直接排期認罪。

(15:11休庭)

休庭討論後,辯方表示被告會認罪。

最後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1113 10:00 作答辯及求情。辯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3天向法庭呈上求情陳詞等文件。法官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䆁

(15:31完庭)
【10月1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