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1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1/20]

上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
[09:03] 開庭

📌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11「博客文章】2020 香港新詞,發表日期:2020-12-29,作者:區家麟
辯方繼續解釋新詞嘅意義:
「DQ」- 延伸至出版界,呈上新聞報導,印刷業因國安法而自我審查,令楊子俊出版受阻。
「宣誓」- 變成生活化、武器化,人大常委會解釋之後,林鄭政府表示要修例,所有法官和公務員要重新宣誓,若有為誓詞則會被DQ。
「洗黑錢」- 法網無邊,倒爛神主牌,凍結資產,留島不留人。
辯方提供這些背景資料,係要證明文章有事實基礎,讀者可以理解文章如鋪排,詞語係2020年出現,唔認為文章係煽動,公道講包括部份人想法,反映到香港人心聲。

文章A12【博客文章】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發表日期:2021-02-22,作者:區家麟
原本係《蘋果》嘅評論文章,《立場》轉載,文章提到國安法取消陪審團,作者搵唔到相關法例,遭控方指無事實根據。
辯方呈上《眾新聞》相關報道,記者在法例條文中揾到一個“等”字,估計律政司將法例延伸,法例中還有“其他”一詞。大律師公會在法例生效之前(6月19日)發出聲明,提出全國性嘅國安法要跟香港嘅普通法演繹;但遭鄭若驊指不合理;大律師公會在7月1日再指出,見到有人因為言論而被拘捕,傳媒刋登他人言論會否犯法?
鍾:國安法引起關注、質疑、擔憂,政府應多作解釋,現在禁制、告煽動,同反過來說,係咪證實咗擔憂係真實嘅?

文章A13【博客文章】 香港一美麗島,發表日期:2021-03-02,作者:羅冠聰
文章被控方質疑:1. 無足夠事實;2. 據資料不全,過分演繹;3. 文不對題,誤導失實。引起對司法界嘅憎恨。
辯方認為文章把香港與美麗島比較,指香港的嚴重程度較美麗到低,但規模相距不遠。
鍾:作者係基於見到嘅客觀事實,有依據,佢嘅批評可以討論,即使是依法唔等於合理,國安法由制定到執行,香港人好多懷疑和擔憂係事實。

文章A14【博客文章】「煽動」作為一種法律武器,發表日期:2021-06-21,作者:區家麟

[詳情候補]

文章A15【博客文章】災難現場,發表日期:2021-06-22,作者:區家麟

[詳情候補]

文章A16【專訪】【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徒歩前行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發表日期:2021-11-11,受訪者:聲稱中大校友

[詳情候補]


下午14:15 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1/20]

下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
郭法官聲稱在內庭睇咗辯方提供的有線新聞片段,關於警方在中大校園執法時,警員嗌咗一句說話「燒晒佢啦」,官聽到嘅係「燒盡啲」,估計係講前方燃燒中嘅物體。辯方不爭拗句子內容,只係想證明文章中有人聽到說話係真確。

辯方補充兩份文件,一份高等法院判決書和一份中大地圖,目的係回應法官曾詢問警方有無進入中大校園;高院判詞係因有人申請禁制令,不准警方進入校園,申請不獲批準,但判詞中有引述警方回應:「警方進入校園不只係拘捕,還要保持公共秩序」。剛才的片段亦拍攝到警方在夏鼎基運動場附近。

郭官無意中提到片頭拍攝到段校長與警方對話,指警方無權進入校園,似乎不對。辯方澄清不是判斷警方是否有權進入校園,只是證實警方曾經進入校園。

📌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17 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警號,發表日期:2021-12-05,內容對象:鄒幸彤
文章報道鄒幸彤獲獎,由程翔代領,相片拍攝到現場係美國自由雕塑公園。
控方投訴相片和文字內容,令讀者同意中央係極權。
辯方呈上鄒幸彤的Facebook 截圖,刋出鄒幸彤的得獎感言;有多家傳媒報導,包括:自由亞洲電台、星島日報、信報。
鍾:報道嘅焦點係代領獎人和得獎感言,相片係頒獎地點,相中人嘅衣著有標語,好合理係傳媒嘅選擇,受關注嘅公眾人物發聲明稿,會整理報道,《立場》同其他傳媒報道差唔多,同樣資料出現在其他媒體,點解淨係《立場》被告煽動?

回應完相關文章後,辯方律師提出問題待A2回應。
[詳情候補]

控方指《立場》在發佈17篇有煽動性嘅政治文章時,就係政治平台;律師計算自《立場》成立以來,發佈咗超過十一萬篇文章,17篇只係其中的0.01%,若以案發的年半來計算,亦發佈有24,000篇文章,17篇只係其中的0.07%,呢個平台有99.9%嘅時間係無問題。

辯方覆問完畢,高尚情操的法官提出問題

詢問A2知唔知除咗香港電台,香港政府有無其他傳媒機構?
鍾:知道只有香港電台,但牌照規定私人電台要播放政府的宣傳訊息,其他節目亦會邀請官員上去解釋施政。

官:網絡媒體你哋做晒啦!
鍾:網絡媒體唔會有好似TVB咁獨大,有自媒體,讀者唔會專注某一媒體,互聯網世界資訊來源唔會單一。

官:可否總結為網絡媒體可以有少數人做到甚至乎一個人做,但政府唔可以廿四小時運作。
鍾:政府請咗好多網絡編輯,不同部門有自己嘅傳訊部,有好多資源和渠道,可以即時反駁、解釋和澄清。

官:現在社交媒體會推你想睇嘅相關資訊,好似echo chamber?
鍾:社交媒體有演算法,係有咁嘅現象,過去三四年好多用家到留意到,開始克服呢個問題。

辯方律師就法官嘅提問跟進
政府有好多方法可以影響到傳媒,例如放風,政府係好容易發放訊息,資訊係新聞嘅材料,傳媒會倚賴官員發放,官方亦會透過傳媒帶風向、宣傳、試水溫,有啲關係好嘅傳媒,政府會信賴,有總編輯去收料,媒體在新時代之下,政府嘅宣傳訊息非常之多,現在市民接收信息嘅來源主要係電台和電視,現在嘅非建制派,在電子媒體講關於非政治嘅訪問,係大大減少,官員佔用嘅時段多咗。

唔明點解政府無可能廿四小時運作,政府有新聞網站,有好多資源請咗社交媒體編輯,政府製造同樣時段嘅宣傳片段貴過私人好多,但效果就…諗唔到咩原因有限制政府做唔到,效果得唔到,要政府自己諗,網絡世界私人/民間可以做到,政府同樣有能力做到,政府曾經用1,616萬去宣傳完善選舉制度,每個部門有自己嘅新聞官、政治助理,政府可以留意和回應輿論,分工好仔細,政府唔係處於一個技術上解釋唔到嘅不利位置。

如果投訴《立場》嘅文章不公道、不正確、子虛烏有、或者half true,《立場》一定會嚴肅處理,不論係政府或者市民嘅投訴都會認真處理,唔會視而不見,會出更正,再喺社交媒體澄清,就例如處理文章A16嘅投訴。

其餘16篇文章無收過投訴,指控煽動對法官或者司法界嘅仇恨,亦無收過任何投訴,記憶之中只係有一次轉述外國消息,翻譯得唔好。

A2作供完畢,不會傳召證人;A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相方商議後,控方在5月15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6月5日回應和交結案陳辭,法庭預留6月19~21日作口頭補充,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撤銷向警方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郭偉健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
(1) 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辯方大律師說他們仍需時閱讀大量法律文件,和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早前曾與控方就控罪商討,但控方的答覆對被告而言並不利,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14:30再訊。法庭批准。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_____
註:就控罪1和2,鄧懷琛和吳偉南經審訊後被法官葉佐文裁定罪成,當時法官葉佐文就控罪1和2對鄧懷琛予以監禁5年作起數,而吳偉南則予以監禁4年作起數。最後鄧懷琛就這2項控罪和另外2項控罪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7年,而吳偉南被判處總刑期為則為監禁4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提訊

黃(40)🛑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違反國安法第20及2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C條)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其間,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背景:
2014年成立、曾在英國註冊成為政黨及有限公司的「香港獨立黨」,控方指被告為其中一名主要成員,(公司已取消注冊),涉嫌自2019年開始在外國網上平台及社交媒體FB, IG, Twitter及Telegram等發表「五大綱領」,包括請求英美駐軍香港、要求廢除中英聯合聲明等等,控方依賴共51個帖文。

————————————

新辯方代表律師指剛收到法援文件,律師需時研究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再訊,被告也沒有保釋申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 1430再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A3:黃(36)🛑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3被控於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3)管有危險藥物
A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1.98克草本大麻及2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A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支弩及3支箭。

(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3被控於2022年2月19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A3擬承認控罪,沒有保釋申請 🔴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6日上午9:30與同案一同聽取答辯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612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正申請法援,今天沒有法律代表。

法庭表示收不到申請法援的通知,而被告表示已交所有所需文件。

控方表示有一封信是法援署指被告已申請了法援,但未知申請的結果。法庭終接納被告正在申請法援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14:30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4:張(23)

控罪1:暴動
被告連同其他15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申請撤銷擔保,下次提訊為審前覆核,法庭批准,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署。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香港獨立黨

黃(40)🛑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75
===================
辯方大律師表示有兩個事項匯報,第一個事項為控辯雙方仍然商討當中,昨天收到文件,但未有時間向被告解釋。被告需要時間考慮,申請押後答辯。

第二個事項,被告申請保釋外出,法庭拒絕。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1430再作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蔡(2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914
===================
辯方大律師申請押後,以等待控方的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1430作提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郭偉健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辯方大律師說他們需時閱讀大量法律文件,因6天前才收到3個共1500頁的文件,需要向被告解釋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2日0930再訊。法官關注辯方早前以相同理由押後,但考慮後批准申請。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裁決

D1:Best Pencil (HK) Ltd.
D2:鍾沛權(52)
D3:林紹桐(34)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D2及D3辯方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控罪: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1539] 開庭

⏺️速報
罪名成立❗️❗️❗️
獲准保釋至9月26日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
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492

林紹桐的陳情信:

法官閣下:
我依然記得,在還押最初,幾位警官循例來公務探訪,其中一位形容「大家各為其主」。我後悔沒有把握機會向警官解釋,新聞工作者從沒有要效忠誰、擁護誰,或者與誰為敵。而如果我們真的有效忠的對象,只有是公眾,亦只能是公眾。因為我們信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而唯有傳播思想的自由,才能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我 2010 年加入傳媒行業,當時新聞業界已面臨各種隱憂,或明或暗的審查愈見頻密,編採室方針難逃老闆、財團及權力各種干預,編輯自主空間愈來愈狹窄。

《立場新聞》是在如此背景下成立,參與《立場》的每一位抱着同一個理想,嘗試在香港經營一個完全編輯自主的傳媒機構。《立場》能夠生存七年,我相信很大原因,是讀者希望看到的新聞,真正不受財團、金主、權力或黨派左右。

即使在最後的時間,新聞自由在半空墜落,在巨大壓力之下,同事依然堅守崗位,無慚於時代。

我們發掘差點被掩沒的真相,即使困難重重。我們為無權者、弱勢和小眾發聲,即使面臨譴責攻擊。我們盡可能記錄香港,趁這些人與事消失之前,盡力留下歷史初稿。

我們的自由在倒數,每一位同事都心知肚明;他們選擇留下,加緊步伐,用盡狹縫裡所有空間。由 2020 年 7 月(即控方指控煽動的案發開始)一直至今天,《立場》同事的報道先後獲得 30 多項新聞獎項及嘉許。曾經與這一群出類拔萃的新聞工作者並肩工作,是我的榮幸。

這宗案件的關鍵是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不但要為自己的報道負責,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但刻意迴避不報道亦是失責。亦因如此,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道,正如今天仍然緊守崗位的每一位。而我只是行業的其中一人,剛巧成為被告。
========
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504

鍾沛權陳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

法官閣下,這是我在這次審訊中的最後陳情,僅為自己作為一名香港公民及新聞工作者的「意圖」,再作一些簡短的背景補充。

2011 年 3 月日本發生東北大地震,我太太陳沛敏是其中一名最早飛赴現場採訪的香港記者。面對褔島核電廠意外迅速演變、惡化,加上餘震不斷,不少海外記者都因應風險難測而選擇提早撤離日本。她卻堅持留下,繼續想方設法前赴多個災難現場採訪,盡力做記錄、報道 。她是當年最後離開日本的其中一名香港記者。

當時有大量關於災難發展的壞消息和悲觀預測,甚至乎有說法稱日本部份地區有陸沉危機。她後來跟我談及那時候不願意提前撤退回港的一些想法 : 假如日本真的出現更大的災難,她不是更應該留下繼續採訪而非放棄報道嗎?既然有機會身在現場、靠近現場,能夠見證、記錄、報道一場空前的人類災難,作為一名記者,她怎可以轉身離開?

她這份對新聞工作的執着,我銘刻在心,而她不是特殊的少數。我認識的不少香港新聞工作者,包括很多《立場新聞》前同事,在過去和現在都抱持相似的信念,決意留守新聞現場,見證和記載真實的故事,聆聽和記述紛紜的思想。我相信這些故事和思想,可以刺激、啟發人們思考,反映時代,塑造歷史。

我知道,有更多並非新聞工作者的香港人,同樣一直堅持在各自的崗位上實踐信念,通過各種形式和體裁,真誠地書寫、表達、創作,呼應時代的挑戰。他們當中更有人因為在乎社群裏眾人的自由和尊嚴,不惜付出失去一己自由的代價。如實記錄和報道他們的故事和思想,是新聞工作者不可逃避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