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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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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3/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1009 主控 #林芷瑩 終於到達
1013 DOJ保安熟睡得打鼻鼾
1015 DOJ保安再次開動引擎

1017 開庭
#林芷瑩:「抱歉遲咗10分鐘,因為今…」
謝沈智慧立即打斷:「唔緊要」
※其他身份切勿模仿

1019
辯方需時閱讀控方文件,休庭

1037
#林芷瑩 盛讚助手將外賣飲料送達庭內

1059
因應謝沈智慧上星期五的再求就「丁媽媽」背景需作出跟進,控方及D13簽署了第三份同意事並由鄺主控讀出。內容是警員14379在2023年11月17日於互聯網下載包括香港01、獨立媒體等關於「丁媽媽」的新聞報導。

結案陳詞日子
23.11.27 控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04 辯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12 雙方到庭口頭陳詞

法庭撤銷各被告審訊時的豁免報到

裁決日子
24.7.12 1030

約1119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4張(23)/ A15:陳(24)

🛑莫已還押逾8個月;鄭,林,施,梁,張已還押逾3個月;黃,明,伍,謝,陳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法庭表示押後期間,各辯方已經呈交了書面陳詞,有沒有人有其他補充?

控方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補充,想強調CAAR1/2023案的判決理由書提及判刑不少於36個月。

D1、D8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法庭採納CAAR1/2023一案的量刑起點;此外,被告於11月收到課程證書,考取了優質成績,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2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D5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法庭參考CAAR1/2023一案判決理由書。

D7

採納書面陳詞,有些少補充。CAAR1/2023一案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區別,就是逃離者較主動襲擊者的罪責輕點,應該少過3年。而DCCC203/2022一案,法官以6年作量刑起點,但當時並沒有CAAR1/2023上訴案。此外,被告成功更生,也考獲法律學位和PCLL,希望因法庭可以減刑。而被告於PTR 承認控罪,應該可以得到20-25%扣減,希望法庭可以多點扣減折扣。

D9

補充書面陳詞中提到CAAR1/2023一案的因素,關於暴動,採納書面陳詞部分,而關於管有無線電通訊,希望建議罰款處理。

D10

採納書面陳詞和CAAR1/2023一案的裁決理由書,希望能夠輕判被告。

D11

強調CAAR1/2023一案的裁決理由書第46段中的補充,其他採納書面陳詞。

D12

回應主控,CAAR1/2023一案中上訴庭表示不少於36個月,認為在其裁決理由書第46段中,應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包括不是主動襲擊警方,所以可以採納量刑低的起點。

法庭詢問, CAAR1/2023一案的被告離開暴動範圍,離開科學館換衣服的情節,本案沒有相關情節?D12認同。辯方認為可以推論3年為合適的量刑範圍。

此外,辯方強調D12在第一個法庭要求答辯的日子已承認控罪,希望可以有1/3扣減。

D14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關於控罪3,希望法庭考慮量刑總體性,可以部分同期執行。

D15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考慮CAAR1/2023一案量刑起點,輕判被告。
================
案件押後到2024年1月19日10:30判刑,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黃(22)/ A2莫(21/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4張(23)/ A15:陳(24)

🛑莫已還押逾9個月;張已還押逾5個月;鄭,林,施,梁已還押逾4個月;黃,明,伍,謝,陳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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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結果:

理大暴動是香港有史以來規模最大、最暴力、歷時最長的一場暴動,猶如戰場般。謝沈智慧試圖藉判詞把加深社會的分歧和警民關係的責任全盤推搪至被告身上。理大所受到嚴重破壞,需要大額費用維修。本案牽涉的是突圍逃走,亦是理大暴動的一部份。

雖然CAAR1/2023案的背景與本案相同,但情節上有明顯的分別,例如從各被告一早已經進入理大內留守,暴動時長,示威者使用的武器,和對警方使用的武力來看。

以本案而言,刑令不會如CAAR1/2023案的低。控罪5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年。A9和A14存在加刑因素,A14的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而A9則是監禁6年6個月,他管有無線電可用以安排暴動。

以本案而言,勞教中心和教導所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本案亦不存在檢控延誤。

考慮各控罪的總刑期和減刑因素後,本案的判刑如下:

A1:監禁4年4個月
A2:監禁4年4個月
A5:監禁4年
A7:監禁4年4個月
A8:監禁4年
A9:監禁4年8.5個月
A10:監禁4年4個月
A11:監禁4年4個月
A12:監禁3年10個月
A14:監禁5年1個月
A15:監禁4年4個月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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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內容從缺/錯漏歡迎補上 -

📌辨方希望傳召原本代表D4的律師,重開辨方案情。背景:

代表D4辯方指事後發現證物P89 P90 冇俾事務律師,但事務律師有additional  unused material 之收據。

法官指有披露列表,如果想睇需要問控方。辨方同意此為程序。官指即係有disclose。辨指事務律師冇列表+被告比完口供後先拎+律師樓server 無此列表。

官指有律師有責任檢查,奇怪為何沒有發現問題。辨方指冇此列表因為無發現過,去到被告比口供後,發現同P89 P90唔同

官指就披露列表,如果認為有需要睇可以去睇,認為辯方就沒有列表一說奇怪,因為應該睇晒所有unused material,續表示不解事務律師為何簽收後不拿取副本

官質疑是辯方先拿出P89 P90。辨方指控方和辯方拎出的兩個版本不同,並指自己收到的相冇時間日期,唯控方盤問時提到有相片顯示被告於7:00拍攝,此與被告指正睡覺的口供矛盾。辨方指望釐清被告冇Meta data 去重睇,引伸口供有可能係忘記。

官質疑被告當時可以答唔記得咗 。辨方同意被告親身經歷應該要記得,但沒有此文件予被告查看可以是被告搞錯之背後原因。

官再問P89 和P90是否相同情況。辯方回答自己皆沒有p89 p90 兩張相上的文字,meta data 包括時間日期。

官問serve addition list 當時仲有其他文件嘛。辯答有五項,唯律師樓紀錄有收到三項。法官質疑咁都照簽,辨指不能代對方答。

📌辨方希望傳召原本代表D4的律師,重開辨方案情。官指律師無actual knowledge,因唔係佢收,messenger先可以講發生咩事,辨方同意。控方希望待辨方有書面陳詞後才決定是否反對。

- 預3月28日10:30再作提訊 -
屆時再決定是否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裁決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2023年3月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A1何及A7陳老被判處9個月監禁,A10男生判入更生中心。A2 已承認拉罪(2)拒絕出示身份身份證明文件,會在裁決後判刑。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15:09開庭]

📌法官開始逐字讀出裁訣書

📌裁決速報
總結全部罪名成立‼️
A2 控罪(1)及(5) 罪名成立
A3 控罪(1) 罪名成立
A4 控罪(1)及(7) 罪名成立
A5 控罪(1)及(8) 罪名成立
A6 控罪(1)罪名成立
A8控罪(1)及(9) 罪名成立
A9 控罪(1)及(10) 罪名成立
A11 控罪(1) 罪名成立
A12 控罪(1) 罪名成立
A13 控罪(1) 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除接納A11 爭議PW11證供外,其他控方證供詞皆獲接納,包括對A11依賴之PW6及7。而辯方證人方面除A3,4,5,8,11,12於此案並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所有證人證供除A6之DW1只算品格證人外皆被指為不可信被拒納。讀出非法集結控罪元素,法律原則後以高8度說同級法院的裁決原則案例對本席原全沒有約束力,辯方代表引用完全是不正確,個別抗辯更是強詞奪理!認為憑各人身上衣物如黑色衫褲,口罩、手套等物品及大部份人於相關時段掃蕩時在不同屋苑大廈截停各人而各人並非該大廈住戶,沈官指唯一合理推論是各人憑藉出現現場作鼓勵支持壯大聲勢,而且個別被告戴有物品阻止識辨身份,故裁定控方擧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17:38 法官轉身走,離開前叫各律師商量求情日子後通知書記便可]

案件押後2024年 4月30日 1430作求情,書面求情須於3月18日16:00或前交到法庭。🛑期間各人被撒消保釋需要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20220902紅磡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一):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0:00]開庭

辯方早前已呈上多封求情信,只作簡單補充,包括被告本人父母中學校長,與認識被告多年的朋友和共事多年的音樂人。

現休庭讓雙方處理判刑日期

[10:27]小休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20220902紅磡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一):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二)
被控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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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

[10:00]開庭

辯方早前已呈上多封求情信,只作簡單補充,包括被告本人父母中學校長老師,與認識被告多年的朋友和共事多年的音樂人,還有在還押期間才認識被告的兩位傳道人所撰寫的求情信。全部都是正面和過往品格良好,熱心助人和熱愛香港,與今次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完全是性格相反。

教育方面取得音樂碩士亦曾獲得賽馬會的音樂獎學金(這獎金每年只頒發數名名額)及多個音樂獎項,亦經常返回母校義務教導學弟,陪育年青音學人。

官:(語氣温柔)辯方呈上嘅每封求情信和信中的註腳,我每一隻字我都有睇曬嘅。

辯:被告人對於今次犯下的嚴重罪行相當後悔,亦明白前途將毁於一生 。在還押期間,亦積極面對,多時協助外籍在囚人士翻譯等,與懲教署職員關係良好,亦有修讀一些課程,積極面對未來。

官:(語氣温柔)都唔係一定前途毁於一生嘅,將來都有好多嘢可以做嘅

被告明白自己犯下嚴重罪行,判處監禁外亦希望法庭考慮更生。呈上多份案例給法庭參考

官:(語氣温柔)案例只是參考,上級案例才是指引。案例並不是相同,只是相似案例

官:(語氣温柔)我需要多啲時間作考慮,你哋可以商量一下下次返嚟日子

官:(轉高聲調)查問,上次文件上不相關物件相片「又遮住」「啲嘢又話唔關本案事」「有啲相又收翻」「究竟我有咩權力可以落咩命令」「又話啲物件唔關本案事」;上次已經不只三次起身...,本席要求控方提交written submission書面交代


官:(語氣温柔)我宜家要求控方提交書面交代,你哋(辯方)不用,你哋收到交件後有咩問題再發問。

現休庭讓雙方處理判刑日期

[10:27]小休

[10:42]開庭

辯:日期已商議好,但本人下次判刑不能出席,由其團隊另一大律師代表出席,日期為5月10日
控:商討下
官:(語氣温柔)10:30
辯:好
辯:(下次將代表辯方的代表)可否下午?
官:(語氣温柔)好吖,2:30
控:決定會再經修訂的證物處理申請
官:(轉高聲調)102唔算用嚟犯案用,邊度 summary of facts,邊度揾到嘅。我要知道我有咩權力
控:處理再經修訂
官:辯方有冇反對
控:已俾辯方睇
官:好 繼續還押(立即起身)

案件押後至5月10 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同庭判刑,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直播員按:有許多親友到庭旁聽,為被告撰寫求情信的友人也有出席。開庭和散庭時被告有與律師團隊和親友揮手微笑(看來精神不錯)。

法官大人語氣温柔和未有對準收音咪時,直播員聆聽時略有困難,但當法官大人向控方提出問題時,聲音略有調整,聲線明顯清晰,直播員可以聆聽更清楚。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5/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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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概要/重開案情原因: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278

上午內容:[09:51開庭]
- 控方不反對重開D4案情 -

📌傳D4第二名證人 - 陳嘉波
🔸D4代表主問內容:

現72歲,曾仼律師樓全職文員,已從事相關工作23年。2023年08月30日為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往警察總部拎文件。當日1630到警察總部西翼樓下,打電話俾sir指已到要拎文件,警察俾一疊文件自己簽,證人指超過1000張,自己無睇文件內容。

辯方俾證人睇相關文件,證人確認接收人士為自己簽名,亦見李冠霆律師事務所之蓋章。證人確認自己無對過清單。另頁同見自己2個簽名。就list of video 之83項單項,證人指無核對過文件有無此些單項。

證人指當日簽既文件無副本俾自己拎走,當日拎完文件回公司後放文件籃,後無再處理該些文件

🔹控方盤問

證人確認不明白文件中之英文,無數過確實拎左幾多張文件,內有什麼不知道。放回公司文件籃後由公司同事處理,確認自己不會隨意丟棄文件。

📌傳D4第3名證人 - 李冠霆
🔸主問內容:

- 證人為事務律師。為d4 於審訊最初之法緩指派代表。
- 證人指刑事案件從警方收左文件回律師樓後會放入tray ,後會有同事掃描上律師樓server, 之後文本會放自己枱頭。
- 2023.8月30日律師樓有收到警察交予有關d4之文件。證人確認有過千張,自己有番閱過文件,指為新增之證據 ,面頭有新增證據內容之列表。
- 辯方給證人睇三頁文件,見律師樓同事簽署。證人指當日無見過,盤問審訊後才見此3頁文件。
- 當中一有關list of unused material,寫2023 年8月28日update。證人指8.30日自己睇無過呢11頁紙。自己在盤問後再才知有此11頁紙,指此本應在該千張文件中。續指2023年8 月無收過此些11頁交件。
- 就編號9,見一單項 ,辯方問作為事務律師,8月有無要求控方披露,證人指當時無見過。辯再問係咪開審時都冇要求,證人確認,並指至d4盤問時就有此要求和收到了
- 俾證人睇相片,證人確認問d4 擺指示預備案件時有呢五張相片。知相片從d4手機拎的,知有其他相片在sd card中,指開審前無相片基本資料 (meta data)。
- 睇p89相片,此相格式同其他相不同,證人指開審前律師樓(無呢張相/冇呢張格式嘅相?);睇p90相片和其格式,證人指開審前律師樓有呢張相片,但無呢種格式的相。d4 1-5為相同格式。
- 證人指開審前無要求警方披露資料,因唔知有呢d data存在,官話實有架,device 實有meta data (相片拍攝時間)

證人指開審前無要求此資料,因開審前開會有同d4 講可搵警方檢視電話,d4 考慮後表示不需要。就d4 1-5 相,證人指d4 有就相片以書面俾指示,指d4係基於記憶俾的。

🔹盤問內容

文件收回scan 後自己會睇hard copy,不知邊個負scan ,自己有核對scan 了的文件和hard copy (?)

證人確認2021年3月4日收左23張相,其中為呈遞了的5 張相。證人指2021.4.28有出過律師信要unused material,當時無收到回覆。

檢視相,俾法律意見時冇諗過要問控方拎unused materail 資料,指因自己信d4 講既時間。

📌結案陳詞:2024年6月11日 15:00
📌裁決:2024年10月10日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求情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各人已還押逾1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A1:何(27)、A7:陳(20)、A10:*(14) 於2023年3月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A1何及A7陳老被判處9個月監禁,A10男生判入更生中心。A2 已承認拉罪(2)拒絕出示身份身份證明文件,會在裁決後判刑。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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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辯方大致採納書面求情及已交求情信到法庭,只有個別有補充的:
A3 :今日家人有到庭支持
A5 :已交醫療報告
A6 :已交被告父親之醫療報告及義工服務證明
A12 :今日其弟及同學有別庭支持,現時之僱主表示將來會繼續聘用被告
A13 :自12歲開始參予社會服務義工
沈官:你地都知道參加社福工作,法庭運用酌情權只有小量扣減

案件押後2024年7月17日 1430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20220902紅磡
#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判刑 🔥

文(31)
🛑已還押逾6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一):管有爆炸品
控罪(二)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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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

1431 開庭

先讀出控罪詳情、案情、警方爆炸科專家及警方測試報告、判刑原則包括多宗辯方不同案例(法官讀完指案件有些控罪不同,並強調這些判刑,從來就沒有經過上訴而被肯定,也沒有什麼量刑原則可言,對量刑既沒有約束力也沒有參考價值,根本起不了任何指導作用,根本不應稱之為「案例」而同一法院案例並非案例,也毫無參考作用....)。末段沈官特別提到警方同時在貨倉搜出大量裝備,有3M防毒面具,手套,濾罐、鐵釘等等。控方卻在案情撮要隻字不提,法庭可推論貨倉為軍火庫,控方做法令法庭不可作額外加刑,本席特意將判刑書副本抄送律政司司長。

📌速報:總刑期即時監禁 4年6個月‼️

📎判刑原則:
控罪(一 )案情可見管有材料可製成土製炸彈,閙市引爆後果嚴重。本案雖不在2019年社會事件時發生,但法庭對暴力行為需予以嚴懲。考慮物品性質、數量及爆炸裝置,管有者必是暴戾,判刑要具阻嚇,以 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48個月。至於辯方求情,本席認為雖出身低層家庭,成長有不少人或機構扶持。求情信只見教育工作背景,被告毫無反思,求情只懊悔行為被揭發。前程盡毀是疚由自取,義務工作欠缺詳情。

控罪(二 ) 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12個月。

📎總刑期考慮:
控罪(二)其中 6個月同控罪( 一)刑期分期執行。

1603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0: 潘(22)/ A11: P.B.(34)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XX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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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10和A11,他們各面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

📌案情簡要:

控方指約於2019年中,香港多處爆發反修例示威。自約2019年11月11日始,大批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學(理大);理大一帶發生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於是,2019年11月17日警方圍封理大,阻止其他人士進入理大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經指定的出口離開理大。可是,示威者並沒理會警方的呼籲,仍然留守理大。2019年11月18日,上述事件仍然持續。有人呼籲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8日上街組成「戰線」,主要前往油尖旺一帶,欲「營救」被圍堵在理大的示威者。

2019年11月18日約22:45時,大批示威者於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案發地點)聚集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築起大型陣地和路障,與警方對峙、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及向警方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同日約23:26時,警方展開圍捕行動,並截獲213人,包括本案兩名被告人;其後分批以「暴動」罪拘捕。

📌控方證供:

控方在審訊中傳召了25名證人,描述當時的情況。由於他們大部分的證供不受辯方爭議,故本文不會覆述。

📌A10的證供:

背景:

由案發至今,潘先生一直任職室內設計助理。他的職責是設計平面及立體圖和到地盤視察工程進度。在案發時,他正負責兩個項目,亦沒有任何政治聯繫。潘先生平時的上班時間為10:00至19:00,他上班會乘小巴從葵涌前往位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公司。

在案發當日,潘先生因交通問題而直到約11:00時才回到公司。潘先生於約17:30時離開公司,因為要前往福全街和必發道一帶購買啞黑色的不銹鋼板。唯最後,他找不到合適的不銹鋼板,所以他在「湯始五金」店舖訂購了一本讓設計師對顏色的樣板。

其後,潘先生在位處洋松街的茶餐廳食飯。食完飯後,他打算到旺角電腦中心買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電腦器材,這時是約21:00時。

前往旺角電腦中心:

在前往旺角電腦中心的路途上,潘先生由洋松街後經松樹街、西九龍走廊到弼街,經上海街到通菜街後南行至亞皆老街,再經西洋菜南街到達奶路臣街。在過程中,潘先生都有見到有路人和在進入亞皆老街之前一切正常。不過當他到達亞皆老街時,見到該處商舖已關閉和沒有車在路上行駛,但除此之外沒有特別,有車在附近停泊,亦沒有見到穿黑衣或看似示威者的人。當經過油麻地站D2出口時,潘先生見到已落閘,不過他沒有留意D3出口的情況。

約21:30時,潘先生去到旺角電腦中心,不過他見到沒有營業。當刻他不清楚電腦中心是提早關門還是全日沒有營業,因他出發前已上網查過營業時間,相信有開。其後,潘先生在附近逛街。當去到洗衣街和豉油街時,潘先生見到該處雖然有途人,但商舖都沒有開門,路面亦沒有車,於是他打算去上海街搭小巴回家。

回家的過程中:

當到達小巴站後,潘先生等了約20分鐘都沒有車,於是他去了登打士街和上海街附近的公園坐,打算查找其他可以離開的交通工具和了解情況。在沿途中,潘先生不見有特別狀況發生,唯路上沒有車輛行駛。在查找的過程中,潘先生發現適合的巴士路線都沒有班次,Uber亦不能使用;潘先生亦有透過Instagram看新聞以嘗試了解現場情況,不過由於當時電話上網速度極慢,所以基本上無法看到影片,只能看圖片和文字訊息。當時,潘先生得悉佐敦道附近有示威活動,但不知道實際位置。

潘先生在小公園逗留了約50分鐘後,認為不能無了期等待事態發展下,打算到住在佐敦渡船街的親戚家過夜,這時是約23:20時。

前往親戚家:

由於潘先生不知道佐敦的實際情況,所以他決定先行出彌敦道觀察一下。當時他的觀察如下:

- 在咸美頓街見不到示威者,路面沒有受破壞,亦沒有車輛行駛;

- 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見到有零散示威者分布於十字路口,南方則有大批示威者聚集;

- 示威者最後方在接近碧街的位置;和

- 窩打老道有煙,若稍為前行靠近後就見到有火光,並有響亮的敲擊聲。

雖然前方有煙,但潘先生仍向前行,因他想看看能否去到親戚的家,不過當見到有火後,他就在九龍行位置停留1分鐘以觀察環境。潘先生認為自己的位置與煙霧來源有一定距離,沒有即時危險,所以停留。其後,潘先生見到彌敦道北行線有大量示威者向北走,同時聽到爆炸聲,不過他自己沒有跟隨走,只被示威者撞至九龍行的牆邊位置。

制服:

當時,潘先生的眼睛和喉嚨都受到刺激,他估計是吸入了催淚氣體,因為他沒有戴上口罩或任何防護工具。其後,潘先生因人群擠擁而仆倒並跪在地上,當他想爬起身離開之隙,他的頭頂感到被硬物打了一下,並隨即感覺到被警員從後拉扯衣領,並對自己使用胡椒噴霧。警員當時把潘先生在地上向南方拖行,當到達某位置後,把潘先生按壓在地上和鎖上手扣,當時他視線不清。一會之後,潘先生被警員扯起身並帶到另一位置交給另一名警員處理。由他在九龍行見到示威者向北走直至被警員交給另一警員的過程,約是20至30秒之間的事。

其後,接手處理潘先生的警員指示他坐低,並於一段時間後用水幫他洗面。潘先生指由他的眼睛受刺激後至能洗面之前,他的視線都很模糊。當他視力恢復時,他已身處油麻地站A1出口近寶寧大廈的位置,背向彌敦道。當時,潘先生曾向警員說頭痛,故他於稍後時間被帶到醫療區,由醫護人員為他包紮頭部,其後他返回油麻地站A1出口的位置坐下。

裝備:

潘先生確認他於案發當晚被搜出1個口罩和1對手套,他指自己在被捕前沒有戴過這些物品。

就可重用的黑色口罩,潘先生指他是在便利店購買的,每天都會攜帶以備落地盤時使用。

就工程用的黑色手套,潘先生指由於他當天要到大角咀買不銹鋼板,並原本預計買完要帶回公司。因此,當潘先生於17:30離開公司時,他帶備了這對由公司提供的手套並放在背囊內。

對事件的認知:

就控方已呈堂的案發日運輸署公告、政府新聞署公告、警察公共關係科帖文,潘先生都沒有看過,但知道理大、即尖沙咀與紅磡一帶有發生暴動。此外,潘先生於被捕之前沒有看過相關連登討論區帖文和Telegram頻道訊息。

📌A11的證供:

背景:

Mr. P.B.於約2008年來港,現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的太太同樣來自尼泊爾,他們住在佐敦。Mr. P.B.來港後,他沒有再讀書,但有工作,他於案發時從事斜坡工程建築工人。Mr. P.B.沒有華人藉的朋友。

Mr. P.B.不太懂廣東話,只懂少許與工作相關的內容,讀寫聽講也不能;他懂少許簡單英文字。於2019年時,Mr. P.B.不知道香港正發生社會事件,他只知道當時偶有打交事件、以及地鐵站有時會關閉,但這些不太影響他的工作和自己生活,他亦不知道這些事情發生的原因。

於2019年11月17日,Mr. P.B.在印尼友人位於油麻地的住所過夜。於案發當日,Mr.P.B.需要在南丫島工作。根據已呈堂的八達通紀錄,Mr. P.B.當日07:23時曾身處西貢街的7-11便利店,他指自己因口渴而去買寶礦力。其後,Mr. P.B.徒步前往尖沙咀碼頭,並乘搭了天星小輪前往中環。到達中環後,Mr. P.B.再搭船前往南丫島。到達南丫島後,Mr. P.B.開始工作。

直到17:08時,Mr. P.B.使用八達通繳付返回中環的船費,因為他已完成當日的工作。於17:45時,Mr. P.B.在中環天星小輪閘口拍卡付費,但因為有太多示威者而不能通過,他最終沒有搭船。與Mr. P.B.一起工作的兩位友人說他們應該去灣仔搭船,是故他們前往灣仔碼頭。在過程中,他們告訴職員他們於之前已在另一處拍了卡,獲得代用劵搭船,所以無需再拍八達通付船費。最後,他們約18:40時到達尖沙咀碼頭。

其後,Mr. P.B.與兩位友人到了一間在上海街附近的尼泊爾餐廳食飯,花了大約1小時或更短時間。由於有一位友人飲醉酒,故Mr. P.B.送友人到其住所樓下。完成後,Mr. P.B.去了附近OK便利店用八達通買東西。

於約20:30時或20:45時左右,Mr. P.B.到達其印尼友人在油麻地的家,並逗留至約23:00時離開。在離開後,Mr. P.B.發現口袋沒有香煙,故打算在附近一間尼泊爾店舖購買,但當他到達店舖時,見店舖已關門。這時,Mr. P.B.聽到聲響,故他去彌敦道看看什麼事。

身在彌敦道:

當Mr. P.B.身在彌敦道時,他看到遠處有警方與示威者衝突,亦聽到警方有說話,但不明白內容。同時間,他聞到燒焦的氣味,眼睛有點熾熱的感覺,於是他後退並想沿油麻地站A出口的闊巷回家。不過,當時突然好多人向Mr. P.B.的方向過來,他該刻移開到一旁想避開人群,但被人推倒在地上。在過程中,他左手臂受傷和出現疼痛。

被捕:

隨後,警察把Mr. P.B.帶走,並於稍後時間被安排進入臨時羈留區。當時,警員用英文問了Mr. P.B.三個問題,他明白其中兩個問題,即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不過另一問題,即出生日期,就不太理解,他當時答了自己是工作完回來。

衣著和裝備:

Mr. P.B.被捕時身穿灰色衫褲和黑色拖鞋。在工作時,Mr. P.B.要穿安全鞋,不過下班後就會換拖鞋。

Mr. P.B.於案發當日有帶雨傘,但他一直將其放在背囊內,沒有拿出來用。

Mr. P.B.於案發當晚沒有戴過眼罩或任何蒙面物品,他於被捕前亦沒有脫下身上任何物品。

對事件的認知:

Mr. P.B.對香港政治不感興趣,自己甚至不知道衝突和爭拗的原因。Mr. P.B.沒有使用Telegram,亦沒有上過連登討論區。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6/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同案11位認罪被告現服刑中,於2024年1月19日被判處4年至5年1個月。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161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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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2]

主控:#林芷𤯵大律師
A4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A3主問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95

▶️A4主問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81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820

▶️A13主問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838

🔹控方入了3份陳詞:
- 暴動罪立論基礎
從司法認知,新聞公告,承認事實等,11號開始poly已成為暴動範圍,各人應已知poly內外事情。17 號1900前為參與暴動,否則可以離開,不能離開的原因是藉口,於18號被捕是因為參與暴動,根據各人的裝備,時間和地點可作為一推論。

控方表示地圖列明了暴動範圍和時間。由11號至17號早上有暴徒在理大校內,有市民被襲擊,所以警察進行包圍和拘捕。

就警方於17號晚上七時設置防線,有足夠時間予離開及投降,而且氣氛平靜,無資料顯示提及理大內人士不能離開

第二控方證人於poly設的防線,曾提及10點有進行拘捕 ; 另有一人於十二半離開並投降,以此可見有人可以安全離開poly,相關證供詳見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6

Pw56亦提及y core為平靜,除了2154嗰2分鐘。控方指如果不能夠離開可以打俾警方求助。

poly 事件政府有叫人唔好入去, 所以入面啲人一定知有暴動,否則不會留低/進入,1900 ~ 2200 亦有時間比唔想參與暴動嘅人離開

▶️A3 證供分析
A3指入Poly勸喻年青人離開及為傳道人供醫療協助。被告離開家中和被檢取的物件相同。🗣️官問:帶呢啲嘢入去幫人算唔算係暴動呀? - 控回答其講法指被告應要離開

控提及被告對社會事件的認知,如知悉裝備,會瞬間演變暴力,及中大事件等。指17號政府有提及留在理大內的人會視為參與暴動,質疑被告為何會接受陌生人建議往理大,又冇告知家人並問意見。亦質疑被告提及淨係救牧師和傳道人,但又稱曾對一名非教牧人士進行醫療協助,顯示其證供矛盾。控亦質疑被告保留醫療物品之原因。

就進入校園後,被告指17號2200至0700祈禱,控方質疑為何留在va110卻不在外進行游說工作;質疑為什麼被告自稱當時有急救証卻沒有被警方檢取;質疑為什麼不自己拍下證件照片;質疑何不就證實自己急救身份叫聖約翰救傷隊上庭作供。控亦指辯方證人 - 鄧友人 - 提及被告急救證位置有產生證供矛盾。

控質疑被告冇仔細判斷Poly情況,又提及自己只會參與有不反對之活動,為何會帶醫療物品入校。既然不是聖約翰救傷隊派出被告,被告的決定超出了急救責任和其資歷。

就被告提及只會救助傳道人,加上見到校內有其他急救員,為何還保留醫療物品,控指冇證據顯示消防員未能提供協助。控續指有着急救衫但參與暴動的人,上訴庭曾提及急救員不是開脫原因。

控方指被告曾承認不能確認牧師身份,質疑唔識對方又入校內。🗣️官質疑為什麼被告要入校內幫手,指傳道人可以自行離開,因為當時警察未有圍封。

控指被告無積極搵方法離開 。即使入校內前不知道poly受破壞,在校內有去不同地方理應知道,所以不離開是想參與暴動。

🗣️官指曾有隊救援員話走,但被告無跟…
辯方指此案情應為d4,不是d3…

控指2200前可在y core離開,質疑被告何不打俾警察講離開有困難,又無尋求家人教會幫助,指不能離開是籍口。就telegram中被告曾回答自己平安,質疑何不告知dw2不能離開。

就被告指17號20:00知可從y core離開,但該處有人阻,話唔認為搵警方有用。控質疑竟然禁,為何又會跟住黑衣人聚集去離開,指如認為離開為最好,不應跟住其他示威者。離開理大時有人折返,質疑被告為什麼卻要跨暢運道天橋,質疑被告點解要幫一名不能呼吸的陌生人。

既然入校園初心為幫助牧師,為何1330突然話要離開理大,為什麼無問警方離開的路線。就被告話要出去搵警察,點解離開Poly之後唔去搵橋上面的警察而要跨過橋。

rthk 片段 ,被告堅持自己幫助的係D1,後來才改稱誤會了,應該是其他人。控指被告根據片段重組案情,證供不盡不實。續指被告有足夠時間離開,入校園時亦有好多新聞叫唔好入。

▶️A4 證供分析
被告指17號15:20由Y座進入理大搵朋友,控方指盤問時用了unused material指出被告講大話,但後來辯方才話自己文件冇相關資料。控指不是控方無給予該些資料,而係被告自己指示唔拎呢啲證供

控方指被告無叫朋友出嚟作供。🗣️期間法官問到被告的社交媒體是否有人擁有密碼替他刪除照片,辯方確認。控方指被告於盤問承認社會運動上的認知,例如平靜轉為暴力,有裝備和隧道被堵塞,質疑被告明知poly有暴動和危險,點解唔搵多啲資訊去確保安全入校。質疑被告16號叫朋友唔好入去,點解自己唔搵多啲新聞。質疑被告知道有安檢都繼續入去一舉。

控方指被告用了兩個鐘搵朋友,有空閒時間去查poly情況卻無做,並指出被告1520進入校內至1730還未成功聯絡到朋友,又不確定對方還是否在校內,質疑被告為什麼不離開,並指出可以在校外等朋友。

就住被告所畫的路線圖,控方質疑既然被告指vs座平靜,但卻不從哪兒離開的原因是因為不知道Y座可以離開;而前往A座離開是指因為知道該處有個出口,控方質疑被告卻遙遠觀望A座出口,沒有前往百步梯和噴水池,指出被告曾承認冇嘢阻佢離開,質疑其實可以穿過危險品離開。控方總括所以被告供稱搵朋友離開的說法有自相矛盾。

質疑點解被告1900到達P座但冇離去,並且影了相又冇打俾警察求助一說。續指出被告係不同階段影相俾朋友,但冇尋求幫助。此行動為有意留守,並「走遍校園鼓勵暴動」。

控指如果被告所說留在創新樓是屬實,為何不在早段時間跟隨人群離開。就住被告提及1130至1200在Z座曾致電記者朋友求助,控方表示如屬實為何不在更早些時間致電對方求助。

就住離開poly 階段,被告和朋友們跟隨a3一同離開,期間被告供稱拖住a3,後和朋友失散,控方質疑為何不是拖住朋友。在康達廣場發現和朋友失散,但卻沒有尋找對方,更協助一名陌生人,控方質疑被告入校內搵朋友的本心。

控方指被告就住18號獲得的資訊冇做任何查證 - 指被告在Telegram見到一條片顯示Y座情況,質疑被告當時需要離開但不查證片段真確,只告訴朋友見到此片段並表示y core不能離開,又冇問朋友此片段是否屬實。

控方指出被告在Starbucks時提及見到Telegram有片段顯示Y座情況,所以不前往該處並前往創新樓睇直播,質疑被告點解唔用電話睇。被告及後提及前往A座離開時遇見A3,並指對方提及搵警察,控方質疑點解之前被告冇諗住搵警察。控方並指出,被告提及A3頭盔在腰間,但是A3證供說在背囊,兩者出現矛盾。控方質疑被告離開時拿取並戴上裝備,為何沒有叫A3一同這樣做。控方質疑被告離開時聽到嘭嘭聲,見到警察嚟緊,點解唔留喺原地,要跨過欄。

就着被告在校內的路線,控方指是作的。盤問時,控方就住一張相片(被告手機相片)上所顯示的時間- 07:51 -指出被告到達了A座,質疑被告在主問時卻供稱該段時間是在創新樓。

控方另提及在被告手機其餘相片,質疑被告有參加其他地方事件,續指其誠信成疑 🗣️官指單憑相片未能顯示有參與當中。
控質疑既然被告要帶朋友離開,但又影相嘥手機電池,又冇搵資訊,朋友家人協助。

就住重開a4案情議題,詳見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55

控方指出兩名收文件的證人有簽署,(聽唔到誰)指被告話唔需要拎此部份的證供 。🗣️官指被告知道警察有搵到手機照片,自己想作供,如果唔記得/想重組記憶可以問律師攞此方面資料。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6/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同案11位認罪被告現服刑中,於2024年1月19日被判處4年至5年1個月。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161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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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2]

主控:#林芷𤯵大律師
A4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A13 證供分析
就住被告表示不認識丁媽媽,控方質疑被告大可做更多相關查證,便會得知對方於2018年便退休,為理大社監但其宿舍不在理大範圍內,也是反送中聯席選委(按:法官於盤問時10分關注丁媽媽身分,更主動指出為反修例聯署主席,又叫控方在此方面要做多啲research )當時盤問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834

控方質疑被告知道理大有衝突,但又冇問朋友老師是否應該進入,知道丁媽媽的辦公室位置但又沒有前往,並指出被告無前往暴動地方作勸退的相關培訓,為什麼不找丁媽媽攞更多指示。控質疑被告是否勝任,指入內決定草率。

控方質疑被告入校內用了兩至3小時作說客,但情況失敗,質疑為何不離開。及後游說一名人士成功,控方質疑為何不陪伴該名人士或致電其父母。

就住被告提及在Q座睡了九個鐘至十二點。控方質疑如果真的想勸人走,為什麼瞓九個鐘, 17號0300知道留在Poly有風險,點解唔回家睡。

控方並指出被告離開的路線不合情理。就住被告曾折反入poly,控方指出當時康達徑或其他路線也可以離開,為什麼會選擇返回校內。續指如果真係想走,何不致電警察/家人,何不前往丁媽媽辦公室。

控方指出被告係碩士生,質疑對方離開時冇搵更多新聞去作證實。指被告理應不會對資訊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應該搵安全路線讓年輕人離開,而不是聽朋友和丁媽媽講留在原地。

控方指出2200為死線,被告卻2300才從朋友面書看見此資訊;另指被告沒有尋求母親協助。控方指出被告照顧年輕人的方法不負責任,並質疑為什麼被告和朋友與年輕人往北橋,而不帶該些年輕人往(示威者處?),問可唔可以去出口離開呢,續指被告反而拎口罩往橋離開,質疑為什麼要跟隨示威者並跨過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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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A3辯方陳詞
就住17號不能離開理大的說法:
辯方指控方證物CCTV 曾顯示y core有濃煙。🗣️官指被告連行近y core 啲都唔去。辯方回應指警察有貼文曾提及有暴徒在Y座放火,另有指揮官曾提及有暴徒在出口放火。

中午離開的路線:
辯方另外提及警察Facebook有一則貼文曾叫人去暢運道天橋面離開

▶️A4辯方陳詞
辨方指d4在重開辯方案情時沒有比口供(同意法官指被告沒有舉證責任)指出除了被告俾指示冇問及要拎相關文件的可能性,也有可能是忘記了/認為自己記得/講大話。🗣️官指無責任要幫被告諗原因。

辯方指被告不知道(meta data )有出現,🗣️官質疑是被告自己的電話,難以不知,如果唔知就唔好比證供時候「實牙實齒」

▶️A13辯方陳詞
採納書面,除一些更新無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 10:30 作裁決,期間3人批准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十人已還押逾4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控方代表:#許俊聲大律師 / #羅紹軒大律師 (兩人為外聘律師)
A2代表: #潘志明大律師
A3:代表:#梁禮賢大律師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9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 #曾愷祺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13代表:#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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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開庭
先後讀出案情、判刑原則、逐個被告背景及求情、量刑原則、判刑理由及整體刑期考慮。

[15:34] 完庭

📌判刑速報:
全部人總刑期均為12個月,A2另罸款$1000。

📌簡短理由:
📎控罪一非法集結是嚴重罪行,判刑要反映罪責,阻嚇及糾正犯罪者行為,本案沒有證據各人有任何作為,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全部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背景如個別被告年輕,有社會服務或家庭因素均不是減刑原因,簡而言之本席認為完全沒有任何刑期扣減因素。
📎控罪四A2認罪判以1000元罰款處理,今天繳付
📎使用蒙面物品罪以3個星期為量刑起點,總刑期考慮下全部與控罪一刑期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0: 潘(22)/ A11: P.B.(34)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XX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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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10和A11,他們各面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

裁判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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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求情:
D10 和D11 律師採納書面陳詞。D10律師另提及其被告的家人和寫求情信之友人們均有到庭。D11律師指被告有心臟問題,曾留院; 其衣着亦不如他人,望可作考慮。

🗣️謝沈智慧法官讀出判刑理由。續指D10 有悔意屬口惠而不實。

🔥判刑:量刑5年,無仼何扣減‼️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黃(17)  🔴服刑中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簡單背景: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於2020年3月15日,#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6年監禁。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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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官表示睇過書面陳詞,指四條控罪「似乎唔係點過重呀嘛」。續指如有健康情況,需有與罪名相關證據才能作減刑原因,指此案似全無呢方面證據。上訴方以上皆同意。

就上訴理由2,彭官指用「圍觀」字眼遠左小小,續提及被告為黑色衣着,上訴方澄清應是白色衫。上訴方指控方開案無講被告有參與掟野動作,(片段)顯示被告企喺度有一些手部動作,唯看不清在做什麼;而控罪二有身份辨認議題,亦見不清動作。

彭官指不是重點,重申共同犯罪定義,並提出被告當天(背囊中)有玻璃碎片。答辯方補充是一個汽油彈和兩個破碎的樽。

🗣️彭官突然指自己電話好似冇閂聲,表示「我教一教佢先」。

上訴方同意(被捕位置?)不遠,約10至15分鐘路程。被告現年21 歲5個月,案發17歲。彭官指現不能判TC , 而勞教刑期3至10個月是予初次犯罪人士,但今次案件有四條控罪,表示同意原審法官,續指睇唔到可以判勞教的可能性 。

上訴方回覆指希望可減刑,並指被告努力讀書,一年內考到dse 英文5*,亦對汽車維修好熱切,家人及妻子支持係101分,指被告是想更生的人。續指此案需要有更生元素,就囚禁式而言,懲罰元素較更新的多,縱然明白此案嚴重性,但望法庭予機會 。續指被告有ADHD 及 抑鬱,此背景要努力不易,重申被告好努力更新自己。

彭官關注上訴方會否再就以下說法延伸 - 即被告背景當時應拎報告,但現時見有新進展,望法庭重新考慮說法。

上訴方指被告已坐1年6-7個月,如拎報告後許可,會有長監管期,續指此監管期與坐監的監管期不同。被告現時情況,如再實坐,要約1-2年。上訴方續表明想為被告拎報告。彭官表示好難想像宜家放番被告去tc。

🔹答辯方陳詞
答辯方問官會否想睇案發相關片段。彭官問睇有咩意思,重申已經唔接受被告圍觀之講法,並質疑被告背囊中的玻璃係做啲咩。(按:原審中辯方曾爭議背囊是否屬於被告)

答辯方續指有為被告在獄中努力更新感到鼓舞,但法庭不能忽視本案嚴重性。彭官問答辯方,就此案未算最嚴重,加埋被告有ADHD,在應否取報告作全面考慮上的技術問題有何意見。

答辯方指終審法院有案例,為同樣在原審時沒有拿取報告。

🔸上訴方回覆
明白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要拿取報告,但…(聽唔清)

📌本案將會交由三人上訴合議庭排期處理上訴許可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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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士入庭籌:
🔵高等法院一庭(正庭):28張
🟠高等法院三樓大堂:77張
🟢高等法院六樓大堂:112張
(大堂均設有即時轉播)

09:20 正庭已滿,正派發三樓大堂籌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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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
A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A2:#陳國維大律師#鄧詠芝大律師
A3、A4:#關文渭大律師#黃雅斌大律師

答辯方: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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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速報:

上訴庭批准上訴許可及批准上訴,理由3個月內頒布。

法庭裁定原審定下的35個月起點為明顯過重,合理起點應為 ⭐️25個月⭐️。至於20%認罪扣減屬於原審法官酌情權,上訴法庭無權干預。

因此,以25個月為起點,應用原審法院的20%扣減及4個月額外扣減,四人的刑期應為:
‼️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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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彭耀鴻資深大律師#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無法出庭致歉,指自己會盡力完成口頭陳詞,並會採納後者撰寫的書面陳詞。

庭上上訴方指,原訂各被告約6個月後會服畢刑期刑。

📌A1 上訴陳詞
理由一: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證據,亦採納了對被告較不利的證據分析,甚至有與證據不符的判刑原因。
其中,原審法官對港大評議會的理解沒有考慮港大學生會憲章第2部第2及7條。港大學生會幹事會負責學生會日常事務,職責如行政人員,評議會的角色則類似董事。評議會是學生會架構內除全民大會、全民投票外最高權力機構。學生會的目的包括「辨識學生團體中存在符合香港人民利益的社會議題(identify the student body with social issu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A1作為評議會主席,負責收集成員的建議並撰寫會議議程,包括討論梁健輝先生之死。會議由晚上7時14分開始,至10時結束,與此議程有關的討論由約7時20分持續至7時32分,其後會議討論其他如此完全無關的議程。
上訴方強調,A1作為評議會主席,根據憲章不能提出動議、參與討論或投票。A1撰寫的議程只包括對梁的「討論」,會議最終就此議題通過一項動議,並非A1決定或能左右。提出動議的是A2、和議的是A3。此動議並非在A1當初撰寫的議程上。但哀悼一人的死亡是出於悲傷,提出默哀一分鐘也只是對生命的悼念。上訴方認為「honourable sacrifice(光榮犧牲)」已經最中性的詞彙,而且A1只是撰寫「討論」議程,討論本質可以容納正反兩面意見。但上訴方同意,經過時間沉澱後A1可以認為本來的撰寫方式並非最理想,正如大律師出庭後檢討,也會覺得自己能作更好的陳詞。

法庭指,各被告以評議員身份犯案,已經超越個人行為。而且整個會議被校園電視全程作直播,並吸引了超過1000個讚好。上訴方回應,去多讚好和分享皆是案發後一段時間才出現,會議結束之時並沒有引起太大迴響。以30多名議員的評議會計算,4570名Facebook追蹤者只是少數,比網絡上很多KOL遠遠更少。

上訴方亦指出,原審法官錯誤辨認A1為校園電視的幹事,為證據上錯誤。直播會議並非傳播此煽動行為,而會議上亦處理了不同其他學生事務。
在警方對A1的錄影會面中,A1承認自己的錯誤行為。法庭質疑,A1在錄影會面中指自己當時並沒有自覺地決定撤回討論。A1清楚知道作為評議會主席有權打斷不恰當的發言,但為尊重與會者表達意見、秉持一向傳統,並恪守主席鼓勵眾人發言的職責,A1並不會打斷發言,認為這只是一項保留權力(residual power)。此外,任何動議通過後,未經會議眾與會者同意,不得隨便撤回。因此,除非有其他與會者提出另一動議撤回此項動議,A1作為主席無權撤回。至於A1宣布將動議「保留(reserve)」,並非意圖保留至下一會議繼續處理,而是打算轉為非公開會議處理。

原審法官亦指,各被告以評議會代表犯案,是濫權(abuse of power)的行為。上訴方指,被告的影響力、目標、發表方式,均顯示他們沒有濫權的動機。

其後上訴方補充,各被告利用學生會的平台並非有意圖藉此煽惑犯罪行為或宣揚政治理念,只是作為大學生對時事的關心,用平台錯誤地表揚了一個不應表揚的人,這並非有預謀犯案。

理由二: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明白各件案件需視乎各自案情,區域法院其他案例對本案亦無約束力。但根據上訴方援引的基於本次事件的案例,大部分均關於「煽惑他人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給予 潘榕偉 案及 葉倩敏 案錯誤比重,本案量刑起點過高。上訴方指 #謝沈智慧法官 錯誤解讀自己審結的 葉 案的涉及罪行,而該案涉及Telegram群組直接煽惑殺警察的言論,比本案更嚴重,該案量刑起點卻只是15個月,本案明顯過重。上訴方亦認為原審法官忽略各被告於案發後三日清晨迅速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及撤回該動議的事實,這是減弱煽惑影響的重要因素,也顯示被告明白自己的錯誤,應反映在判刑上。


📌A2 上訴陳詞
理由三:原審法官誤解證據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判刑原因指,「D2有明確的事前協議將成為動議的發起者(clearly a prior agreement for D2 to be the proposer)」。上訴方強調,案發前5、6個月,A2於參選學生會幹事會會長時,完全沒有任何政治動機,只是希望建立更好的學生群體,參選的宣傳也沒涉及任何政治主張。這是院長及A2本人的求情信均有提及的。但人的思維會被改變,A2受他人說服,因而犯下本案。
事後,A2亦迅速承認錯誤,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希望透過此形式讓更廣泛的人清楚他們已經撤回議案。法庭質疑,記者會於政府及香港大學校方均發表譴責聲明後才召開,並非完全出自被告的悔意,致歉也不真誠和不堅定(not genuine and wishy-washy)。上訴方認為誰向A2指出其錯誤的分別也不大,重要的是A2察覺自己的錯誤並立刻採取行動補救,且其道歉絕對真誠。
法庭認為原審已經就此給予認罪扣減,上訴庭不會干涉下級法院判刑法官行,使的酌情權。

理由四:特殊情況
上訴方認為本案A2答辯中面對特殊情況,令其無法得到最高的25%認罪扣減,法庭應視乎特別情況給予更高折扣。
審前覆核期間,A2向法庭表明不承認兩條罪行,其後改變答辯意向,與控方進行認罪協議,最後承認交替控罪。由於不確定國安法下最低刑期這條新法律,又需等待終審庭對 呂世瑜 案判決,A2才會猶疑不決,後來因為改變答辯意向更換法律團隊,未能在最早機會認罪。
法庭質疑,交替控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為何A2選擇承認這條罪行?A2認為這個認罪答辯是一個不確定的機會,希望爭取交替控罪3至7年的監禁,或可低於宣揚恐怖活動罪的刑期,因即使被界定為較低參與者,也受五年最低刑期所限。


📌A3、A4 上訴陳詞
法庭指日前已經收到上訴方來函,表示會撤回第一、二項上訴理由,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1條相關。

理由三:
上訴方認為,潘榕偉 案中,被告人直接煽惑他人於新屋嶺扣留中心外非法集結。直接煽惑比比本案間接透過「表揚」過去的暴力行為煽動更嚴重。而 葉倩敏 案中,被告人更直接煽惑他人「殺狗(let’s go and kill dogs)」,更指出「71 101 係殺狗好日子」。這兩個案例涉及直接煽惑,量刑應比本案嚴重。

法庭指需宏觀整個案件背景,該兩案被告人「躲於鍵盤後」,而且 葉 案法官亦指出該案並非直接煽惑。
上訴方則指,煽惑導致的結果亦是法庭需要考慮,原審法官卻忽略了這點。

理由四:刑期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上訴方援引 黃鈞華 案,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即港區國安法實施當日,在銅鑼灣一個暴動途中以刀刺向一名正在拘捕暴動者的警員的手臂。該實質的嚴重傷人罪,刑期為6年半。本案煽惑罪的起點為該實質罪行量刑的45%,對比之下明顯過重。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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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今日12:57 和14:00 收到雙方陳辭大崗。亦收到行政長官在9月22日發出他行使權力的證明書。

彭資深表示張的控罪不是國安法,理應得到1/3扣減,至今已經坐多咗10日,申請保釋。

答辯方指1/3扣減不是被告的權利,是懲教署長的酌情權,現階段是懲教署長未有決定,申請方可以申請施法覆核,但未見到有之前,被告係要在禁房,

休庭30分鐘後,黎官問雙方關於保釋有無陳辭;申請方當然唔反對,答辯方反對,表示法庭要以國安法42條去考慮保䆁,基本原則係唔會批,除非可以令法庭放心唔會危害國家安全,國安署係反對保釋,申請交文件給法庭考慮。最後問法庭會否在今日駁回今次申請。

黎官表示不會駁回,指示答辯方在明日(24/9) 11:30 開庭交反對保釋陳辭,到時決定批唔批保釋,如果批出,傳媒可以報導;在26/9 15:00 交本案的詳細陳辭,申請方在30/9 15:00 交詳細陳辭,在10月3日 10:00 再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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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不才,只能記下大概,歡迎補充🙇🏻‍♂️
#高等法院第十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呂世杰資深大律師#何卓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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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

答辯方代表(律政司)表示昨日諮詢國安委,得到正式答覆,指本案性質屬國安法,根據國安法第14條,指示懲教署長作出決定,罪行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若果獲得減刑會不利國家。

呈上懲教署長今日作出的決定,稱諮詢了國安委,考慮了罪行性質,同意國安委的意見,覺得被告沒有反省,聲稱減刑會不利國家安全,不獲1/3扣減。

黎官稱今日收到的資料,足以做聆訊決定,否決被告的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可上訴。

律政司一方申請訟費,雙方陳辭後,黎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