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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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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30] 開庭

🔸辯方覆問大綱
作以下各方面澄清:
- 控方列表中指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 為何賬目不清
- 為何沒有單據
- 被告理解何謂洗黑錢

📍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在2022年或之前收到控方畀嘅入數紙副本,做出庭前準備,對返銀行紀錄,做出辯方證物D5;入數紙被檢取後到上庭之前,無睇過正本,庭上有睇過兩份正本,無睇過其他入數紙。

睇MFI 4b 第226筆數,對應D5 excel E28,日期係10月11日,金額$3000,對應入數紙 J222/174,日期不對;被告解釋因為副本中嘅日期好矇,只對到銀行戶口號碼和金額,直至睇到正本才睇到日期係11月4日,10月11日嘅數係被告處理,12月4日就唔係,記憶中12月5日要處理大量入數,前一日無做過,可能由其他人做。

律師繼續講一輪入數紙編號、日期、金額…等數字,被告表示唔明白(直播員更加跟唔到),法官話正常呀,你都無文件在手,隨即由書記轉交,律師嘅目的係證明控方指的日期不附,係對錯入數紙。

律師再帶出例子,讓被告解釋入數紙的日期與D5 excel 表的日期不附的另一原因,係一項求助分兩次入數,如一萬元分兩次入五千,有兩張入數紙,excel 的日期係第一張入數紙,入咗第二張後無更新日期。

📍賬目不清
有一筆數的戶口編號和入數紙的不同,被告稱有可能係事後更改戶口。
至於戶口編號出現怪符號“529887E11”,被告解釋係speed sheet的問題,數字太長變成咁。

個案中有由父母或朋友代收款項,通常係求助人年幼無銀行戶口,係無核實代收人身份,但只係極少嘅啲情況,記憶中只有五個左右,有在備註或銀行戶口隔離寫低。當時無諗過代收人會唔畀返錢給求助人,2019年時TG group有代收人嘅全名,有銀行戶口可以追查,事實亦無人投訴收唔到錢。

被告同意Alice Wong同樣可以用自己戶口轉錢畀求助人,但佢當時要聯絡法律支援,探還押人,同阿富跟進被捕求助,無時間處理金錢求助,所以揾被告幫手。

📍為何沒有單據
控方指多次提取款項,多於入數紀錄,應有$20,130在zipper bag內(被告用嚟放星火的錢),但拘捕時只有六千幾,欠$13,530;被告解釋應用咗嚟買物資,但無單據;唐記和KFC每次都會買二千,仲有鴻福堂和麥當勞,唐記最少買過三次,KFC買過兩次,其他買書和日常用品,估計少咗約五張單。

📍何謂洗黑錢
被質疑獲釋後仲唔執返好啲單,係因為當時拉「洗黑錢」,被告理解洗黑錢係將犯罪嘅得益,透過一啲方法變成合法得益,有講與戶口有關,同戶口使用方式不相稱,同星火有關,獲釋後知道不單止拉咗被告,仲有其他四人,當時理解警方調查星火戶口,戶口被凍結,無諗過將來會被質疑戶口嘅資金來源唔係星火,反而要證明錢係來自星火,無諗過要揾返五張單,因為當時律師話唔會有審訊,無諗過會被質疑記帳上有瑕疵,被質疑唔係幫星火,被質疑唔係幫被捕家屬,被捕時無指控被告係中飽私囊。

在被指控嘅兩個半月期間,Alice Wong 無質疑被告做嘅紀錄有問題,無話要查數,有可能係因為太多求助,太多其他事情而無做,Alice Wong 從來無講過要賠錢。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Excel 表在2022年中攞到,之前收齊控方文件,控方指用入數紙嚟做excel,係無可能做到,入數紙無英文全名,只有***代替,無中文名,無身份證號碼;入數紙分唔到被捕/非被捕,只有戶口、金額、和日期,有啲非常唔清晰,有啲對到係靠夾人名、戶口、金額和日期,入數紙J206/157就係一個例子,矇咗大部份,只係睇到少少戶口。

律師要求控方呈上正本給法官睇,高官話:「我諗你哋眼力好啲」。
律師指MFI 3 嘅解說表,第一項入數紙可見部份:日期、戶口、名、金額,同excel 對,如果只睇副本,無可能寫到資料,有幾十張入數紙都係矇。

📍質疑提取十二萬
控方指過數畀求助人,可以直接由銀行過數,可以入現金,點解要一次過攞十二萬現金;被告同意無需要一定咁做,指MFI 4b 由第267項至299項(即提取12萬前一項),除咗原因係第284項係轉賬,其它全部係提取現金,整個11月份都係以現金入畀求助人,因為除咗匯豐和恒生,其他銀行唔可以轉賬,11月份開始多數係其他銀行,當Alice通知過咗錢,去ATM查數,先知有12萬,又知到ATM每日唔可以攞多過兩萬,唔想分6日攞,所以去櫃台一次過攞12萬。

[16:30] 律師表示還要覆問多半小時;高官表示亦需要時間了解被告的證供,睇吓有無需要被告解釋之處。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9) 09:30,同庭續審,並預留星期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8/4]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38] 開庭

🔸繼續辯方盤問
睇Appendix A :被告銀行戶口的流水賬,和MFI 6 :控方歸納流水賬中與星火無關的項目,分別為自用、親友、和無印象。

澄清關於無印象的項目
MFI 6 #301項,姓名鄭大慈(音),金額100,當時話這筆數無印象係錯既,從Appendix A 揾到在 #284項出現,應是求助人。

另一筆款項畀趙俊樂(音),盤問時答無印象或者可能係朋友,現在睇返金額不少,估計都係求助人。

餘下三筆無印象項目就唔記得了。

盤問時回答如果無咗excel表,記唔晒支出去咗邊;事實上如果無咗excel表,當時可以睇銀行月結單,睇返買嘢嘅商戶名稱,講到係自己用抑或買物資畀求助人,因為買自己嘢嘅商戶,同買星火嘢嘅商戶係唔會重疊。至於轉賬畀親友,會認得佢哋個名。

月結單中,轉賬有對方名稱,知道係邊個,現金入數無名,如果無咗excel 表,就要靠睇Appendix A,提取自己用嘅錢係比較小額,支援嘅比較大額;由10月5日至被捕,全部現金提取都多過一千,無自用。

Excel表中,登記人一欄寫Tom係被告,寫YU係另一義工阿Yu。

係朋友阿蚊帶被告認識星火,因而認識幾位義工朋友,相信呢個組織而參與,後來其中有朋友亦係星火求助人。

覆問完畢。

[10:00]
🔺高官有問題查問被告,提示被告有權不回答。

關於經濟援助
- 星火會叫求助人盡量提供有關文件,但唔會主動問被捕原因;
- 關於買電話和交租,會作內部討論,原則係了解背景/處景後,除咗一次嘅緊急援助$5000,盡量唔會批其他;
- 唔會做經濟審查;
- 交學費會個別考慮,因擔心作其他用途,會直接代交;

關於Excel 表中嘅入數日期,如果只入一次,就係嗰次,如果無其他入數,係唔會改。

被告唔記得係直接收義工嘅入數紙,抑或由Alice轉交,記得被捕前一日仲有收到。

被告指求助人身份分為:被捕 / 非被捕 / 還押,無其他,高官指D5a #19項,只有姓氏,無全名,無身份證號碼,備註寫:gear,Alice approved ;被告唔知詳情,Alice話睇過文件,叫被告做登記。

另有兩項類似情況,無中文全名,無英文名,無身份證,被告表示無印象。

被告作供時稱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嘅約有十人,但在搜屋過程中,揾到其他文件,顯示另有60個類似個案;被告解釋,「約十人」係指有其他義工跟進咗嘅個案,另外60人係Alice話會揾其他義工跟,但未做。

12月中收到12萬,證供表示用晒,點解有一筆$800係轉賬,而不是從「袋仔」(zipper bag) 攞現金入數?作供時解釋係袋仔唔係太多現金,現在已唔記得袋仔有幾多錢。

Alice畀咗10萬現金,減去搜屋揾到嘅錢,扣除其他單據,少咗四千幾,應該係用咗,提供唔到單據,已經唔記得,唔知點解。

當攞咗10萬時,有睇過試算表,約有十人要處理,應係現在試算表中未入數嘅人。

被捕前無諗過為星火墊支咗幾多錢,現在知道約兩萬元,約為當時1/3學費;當時有人為被告代交學費,後來由被告母親歸還。

[10:22~10:39] 控方申請休庭整理跟進問題。

🔹控方跟進問題
關於兩個數字10人和60人,10人係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唔知邊個義工跟進;另外60人,無紀錄邊個跟,亦唔係10萬元要處理嘅個案,60人嘅資料係在12月12日前已登記咗,應該係早幾日,唔同意控方指會早到11月。

「被告稱可以講到10萬元係在12月12~17日之間收到,係因為自己在17日入返二萬一千元,… 知道已經處理咗,後來由其他義工處理,12~17日畀錢,無叫我處理60人,因為有其他人處理」👈直播員無聽早前嘅審訊,跟唔到佢講乜😓

🔸辯方無跟進問題

[10:47~11:16] 辯方申請休庭攞指示

法庭指示控方在2023年12月4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3年12月28日呈交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10:00作口頭補充,2024年3月4日10:30裁決。

[11:22] 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裁決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法官指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指出被告知情、有關連,所有控罪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222&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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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法官理解本案源自西九龍另一宗47人案件,但表示不需考慮該案件,申請方代表同意,法官已閱畢雙方書面陳詞,要求在庭上先聽取相關現場警員攝錄機片段/錄音及999報案中心錄音片段再聽取雙方陳詞。

📎定罪上訴
🔹答辯方播放P1- 7片段
P1及P2: 999報案中心錄音
對話中被告投訴警員阻撓進入法庭處理客戶案件,接電者指示報案人同現場警員干涉。
P3: 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
有一便裝人員對鏡頭指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及證明是律師身份被拒,於是作拘捕。
P4: 警員拍片段
被告同多名警員爭論被阻止進入法庭,警員則指被告拒絕證實身份
P5及P6: 網上片段
旁白指警方封鎖法庭外,拒絕放行不相信是律師之被告,當時其手上持有法律文件打算重入法院,之後警員將被告拘捕。
P7 :大紀元片段

另有一些法院CCTV截圖指被告4次被警員截停。

🔸申請方對構成該行為不會爭議,原審裁判官集中4次截停後情況。

理據一是警方是否有權設立封鎖區,同意早上有數百入進入法庭但當時晚上人數不多,而晚上九點半警方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是否必須及有權封鎖法院外圍,陳官指出當時應該聆訊未完,庭內仍有大批人士。馬大律師進一步指原控罪二及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撒消,合理相信控方也不肯定警方有權設封鎖線。

理據二 法院保安由法院保安人員負責,沒有證據下放權力予警方核實進入人士身份,更遑論上訴人是準備入庭處理客戶審訊律師

法官查問審訊中被告沒有作供指相信警員沒有相關權力,馬大律師確認但這是被告權利。以自身35年執業經驗從未被要求出示證件,陳官則指本案控罪是「拒絕」出示。
代表質疑裁判官判詞指被告拒絕出示證件旨示在刁難而非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

最後一點「阻撓」根據譚立輝案例是程度問題。PW1 盤問下指進入封鎖區未能出示證明人士不會放行,本案被告最終沒有被放行,警員職務沒受阻。

📎刑罰上訴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指被告魯莽,但裁判官指故意不合作沒有悔意拒絕判以社會服務令。代表指魯莽同故意不同。而案中就算真有阻撓也只二三分鐘。

馬大狀向法庭指上次社會服務令報告有效期,陳官即指記住提出問題為何不去查證一下,要求馬大律師檢視相關條例。

🔹答辯方
採納書面陳詞。

▶️回應第一上訴理據:
控方撒消控罪二及三有多方理由,但原因不用向辯方透露。重申撒控不代表沒有檢控基礎。法庭保安證供指出當日有六七百人輪候入庭,警方有責任維持秩序及防止有人影嚮運作甚或示威,47人案是敏感案件,一日未審完都需要警方協助。

▶️回應第二上訴理據:
無案例支持就上訴方指被告律師身份和其可信性的關聯,裁斷陳述書亦已提及被告律師身份,可見已有相關考慮。另指裁判官是專業,亦不需把心路歷程和盤托出。

就被告是否真誠相信警方無權限設立封鎖區一事,被告無出庭作證,現不應憑空替其思考上訴原因。即使上訴方指案發片段能顯示被告行為屬真誠相信,仍需作供才知被告真誠相信什麼。並指案發片更像是在為難警察。

答辯方提一案例指有2 名被告在門口阻警入鋪內捉逃犯,二人同質疑警方執法的法理基礎,均無作供。處理上訴的法官指當時被告無作供,不能顯出其信念。

▶️回應第三上訴理據:
指當時警方要求簡單,如被告配合可放行。加上當時被告致電999報警指處理「暴動案」此描述已可見有錯。

▶️回應判刑上訴
就被告見感化官時講自己魯莽,裁判官認為此不等於有悔意的事宜,答辯方同意,並指被告案中是不認罪的。

▶️馬律師補充經查證後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無時限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 14:30 頒下判案書,批准被告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9/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
🔹控方陳詞
林官首先糾正控方書面陳詞的手民之誤,如同意事實防具面具的錯字,年日的日期格式調轉,其後針對部份陳詞,要求控方作出釐清:

📌糾正控方陳詞中司法認知的描述
指出控方在回應辯方對理大事件的認知上,用了「不能不知」,庭上改為「人所共知」。林官指出陳述上有文理的問題,不能假設全世界人都知。
最終控方改為「任何住在香港並留意香港的正常人對理大事件的都知的事件,包括被告,法庭都可作出司法認知」。林官提醒被告是否知悉,這都只是推論 。

📌任何留在理大的人都可在指定時段離開理大
林官引用控方陳詞中「警方呼籲11月17日19:00-22:00任何留在理大的人都可經全部出入口,離開理大」 ,要求雙方釐清:
1)理大有幾多出入口:
雙方確認常設的出入口有四個,分別為A core正門、Y core、紅火橋、尖東橋。而控方確認全部出入口便是上述所指的四個。
2)時間:
林官指出一開始警方沒有指明只有Y core出口,只是Y core較安全。而警方21:30的呼籲只提及Y core出入口。
控方最終更改為「留在理大的人必定有足夠時間進開理大,控方有充足證據顯示留守者可在19:00~21:30經各個主要出入口離開,21:30~22:00則指明Y core出入口離開,經警方截停搜查後便會放人。」

▶️與D2相關的陳詞
📌D2的黑色手套
林官指出D2供詞指出不知警員在背囊哪處找到手套。
D2代表回應指D2是不知背囊有手套。
控最終更改「不知警員在哪裏找到黑色手套」

📌辯方的Whatsapp 對話截圖
對於控方陳詞中指出辯方呈交與被告與田友人whatsapp截圖中的對話,也能在被告手機的whatsapp顯示(按:現為控方證物),批評辯方沒有向控方要求提取手機。林官詢問控方,指的是在警署還是法庭。
控方回應指是在法庭。D2或其代表律師從來沒有在庭上支持截圖信息的證據。 林官指出辯方說法是舉證責任有限,控方當時可即時反駁,例如要求D2提供手機密碼,如D2拒絕提供,再作出此批評便無不妥。
控方指出這是辯方責任,稱D7辯方呈交對話截圖時,也有交付證人手機予控方驗證。林官稱即是控方私底下都有與D2辯方溝通。控方指辯方稱「好似」遺失。
🌟D2辯方即時作出糾正,當時指的是辯方證人的手機遺失。

林官指出如批評D2講大話,何不即場在庭上要求D2打開手機。 控方擔心如日後被定罪,辯方會在上訴庭批評控方手法太過火,以往上訴庭也曾用過此批評。指出D2出來作供,又不提供證據。
🌟林官指辯方有提供證據。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現在辯方提出證據,又要反駁對方證據問題,從而反證控方說法。 控方指出這是judgement call。 林官指控方這是「講唔通」,即控方自己不做,又要辯方批評沒有證物手機支持信息內容。
控方強調現在辯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削弱或反駁控方說法,而說明真相的關鍵,便是被告的手機。

林官指出這是個人選擇,不可以迫。控方指出如詢問完被告,被告不同意,才是迫。
林官稱明明咁重要的證據,「打開事真的鎖匙」便在眼前,叮嚀雙方要思考用甚麼形式呈上🌟。 明白辯方也可能有顧慮,擔心其與此議題無關的對話信息呈堂,引致其他影響。但始終whatsapp的對話才是真確的。

控方表示會尊重法庭。強調即使被告有在庭上打開手機,也只同意該些信息也出現在被告手機,不會代表是事實。反問即刻當刻被告與田友人有用whatsapp溝通又如何。
林官指出也要視乎對話自不自然,雙方是否跟劇本溝通,信息有否被破壞等因素🌟。也請控方在庭上指出whatsapp截圖中有沒有出現上述所指的情況。
控方指只看對話截圖,不會知對話有否經刪改,而辯方證人的手機遺失,也不能證明。

▶️與D4相關的陳詞
控方片段(P432)在庭上播放的時間為 10:24~18:08。辯方確認。

▶️與D7相關的陳詞
控方片段(P??)在庭上播放的時間為18:00~1850。

▶️與D8相關的陳詞
📌在場救援的義務急救員是否參與暴動
林官首先指出控方陳詞中:
1)指出在223段的段落抬頭指明「D8進入理大並非擔任義務急救員」
2)而另一段內有段則稱「D8不只是擔任義務急救員」
要求控方釐清立場,是否指D8扮急救員。

控方指出D8不只是做急救。若然是,為何逗留長時間也不離開,所以必然不只是做急救。 林官指出概念不清楚。
控方回答立場是指D8是扮急救員。 若D8目的真的是做急救員,看天當日情況,理大被破壞的暴動的情況出現,應該盡早離開,否則便是留在現場壯大現場聲勢,鼓勵暴動者,為暴動者提供協助。 林官提醒控方用字,被告是鼓勵還是協助。控方回應指留意上訴庭的判詞。
林官反問見到當日情況,急救員就一定要走?
控方指會有正式的急救員協助救援,稱如以巴衝突中,也有紅十字會機構派員當地。林官則稱,用俄烏戰爭作例,如救援機構派員入去,應該幫哪一方,還是雙方都要幫? 控方指要視乎上訴庭判詞。
🌟林官隨即時截停控方,解釋先要有個人想法,搞清基本概念,再配合上訴庭判證。如醫生走入暴動範圍且逗留在該處進行救援,便是成為暴動的一分子。控方稱有鼓勵意圖。

林官不解,即救完一個人,對該人講「快d好番,出去打警察」
控方再次重申上於庭案例指出基於常職,一般人見到暴動情況便要離開。留在現場繼續為暴動者治理,協助暴動者就是參與暴動。
林官以銀行劫匪搶劫銀行,遭成多人受傷,附近診所醫生留在現場作為例子,如醫生見人就救,是否協助?
控方斷言如用這邏輯,將來會有很多自稱急救員或記者進入暴動範圍。林官稱判案不是為了方便控方日後好辦事,稱有人假扮記者,急救員,更有人假扮警察。

📌上訴庭有關義務急救員的案例*
(案件為#1001黃大仙 CACC50/2022,今年8月4日被高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17

控方指出若急救員出現令暴動者放心和警方對抗,即使該人不是存心參與暴動,見到暴動環境仍沒離開,便是參與暴動。如上訴庭案例。
林官稱這是客觀考慮,而是鼓勵,是很主觀。 控方強調強而有力的控方證據證明警方作出多次呼籲。林官引述D8供詞指被告不知有呼籲。再引用銀行劫匪,該救人的醫生沒有進行鼓勵,沒有犯罪意圖,只留在現場。
控方稱本案是暴動的核心範圍,周圍都是黑衣人,被告必然知自己主要服務對象便是參與暴動者。林官指不是全部人都是參與暴動。控重申只要在呼籲過後,仍留底就是參與暴動。
林官反駁救護員可能即使知現場立立亂,在暴動現場不理是否暴動未,受傷的閒人都會治理。提出上訴庭提過有救無類的人道主義救援者並暴動參與者。再質問控方人道主義的救護者會否被定罪。
控方確認上訴庭的判詞指出人道主義救援者不會被定罪。
林官從而指出即上訴庭也非入去現場便是暴動,主要視乎被告的犯罪造意。

控方指本案的暴動範圍舉目都是黑衣人,被告必然知道主要服務對象必然係暴動參與者。重申足夠人暴動參與者放心與警察對抗的人,便是參與暴動。

🔸辯方陳詞

▶️D2
📌裝備證物
辯方指出D2被PW4制服時,現場環境昏暗,藉此挑戰PW4當時對被告衣著的觀察。
確認D2當時沒有戴任何手套,事前不知有手袖或手套。承認D2有查看過背囊,但無詳細查看。
重申防毒面罩只是掛在頸上,非控方所言是戴上面部。
林官向控辯雙方了解從背囊搜獲的長者八達通有否證據的重要性。控方指出庭上沒有提及即唔重要。 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對此不知情。

📌蒙面議題
林官指出蒙面最大的爭議是被告有沒有戴面罩。若最後裁定被告當刻有戴面罩,詢問辯方對此有沒有其他爭議。辯方表示沒有其他爭議。
林官再了解會否爭議被告當刻知不知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假設被告非參與,只是見大煙就戴面罩的人,需不需要視乎被告的造意。辯方回應指控罪七是針對參與中的人,D2當時係想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裁決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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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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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暴動罪
D4,7,12,13 罪名成立
D2,8 罪名不成立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12 罪名成立
D8 罪名不成立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罪名不成立

1130 暫時休庭10分鐘,D2暫時獲准保釋與辯方律師示商討求情事宜。

D4,7,12,13還押至 12月23日 0930 連同其餘8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D2 蒙面罪 判罰$5000

1219完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3C_2020.docx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宣讀判詞

丘(34)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高等法院其後批准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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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 #藍凱欣大律師
檢控方代表:#莫韻妍 高級檢控官

📌速報:
1)駁回定罪上訴
2)判刑上訴得值,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詳細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星火同盟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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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開庭]
❗️罪名成立❗️
休庭30分鐘讓控辯方代表研究裁決理由

[14:49休庭]

[15:18開庭]
🔹控方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法官指17/4前需提交背景報告,同事安排
證物處理(包括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18xxx及$19xxx)
🔹主控建議立即充公,不需等沒收令裁決後一拼充公
🔸辯方申請押後處理證物現金的充公問題,並稱到時也不一定是自己被法援處指派代表被告?由於被告年輕,可否同時申通勞教中心報告?
◽️但法官指被告現年已22歲,案法例已不需要勞教報告
🔸拘捕與起訊間相距兩年,疑控方是否必須咁長時間,辯方代表對充公證物現金亦有保留,因而欲押後與充公令一同處理;

押後至4月17日下午2:30同庭判刑

辯方需於於判刑前提早呈交背景報告

[15: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判刑 🔥

👤余(19) 🛑已還押20日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俗稱洗黑錢)

案情:
被控在 2019 年6月3日至12月28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港幣約六十多萬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根據傳媒報道,「星火同盟」4 名相關人士於 2019 年被捕,包括本案17 歲余姓男生,22 歲雷姓女子、28 歲吳姓男子及 50 歲王姓男子。警方最後起訴余,指1人仍在調查中,餘下2人則已經潛逃離開香港,法庭批准申請充公2人控制之銀行戶口共7000萬款項。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 /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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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辯方代表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案例及求情信件,被告同意及明白索取之2份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報告指勞教中心合適,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採納建議。

本案較獨特,被告年青犯案,控方亦涉嫌有延誤,前後2次索取法律意見相差有11個月,2019年已經被拘捕,現時已經過了21歲判刑選項少了。最後呈上一封今天才收到被告之求情信件,主要道出明白香港作為金融中心之基石,知道其行為可以判處入獄,如時間可以倒流一定不會再干犯罪行。

📌判刑速報:16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犯案時17歲,為副學士學生,現年22歲為大學計算機學系學生,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辯方列舉案例金額較本案約60萬大而犯案時間亦較本案長,參考價值不高。法庭注意到本案沒有跨境及國際元素,手法也不複雜。

本案案情嚴重,雖然辯方呈上案例指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然而也有上訴案例對於判處勞教中心等刑罰指並不相稱,考慮案情法庭拒絕考慮勞教中心判刑。本案會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對於是否有延誤,警方對被告戶口調查工作需時,調查2年並非過長,但明白等待過程中難免有擔心焦慮,但被告努力學習由副學士升讀至學位課程,法庭考慮其成績及良好品格作扣減2個月。

【21:10 更正以下內容】
📌充公令按控方要求押後處理,辯方不反對

本案充公令押後至5月2日 1430 再提訊處理。

💛感謝報料💛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提訊

👤余(19) 🛑服刑中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俗稱洗黑錢)

背景:
審訊後被裁決罪名成立,判處16個月監禁。
充公令按控方要求押後至今日處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71

控方代表: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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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控方向法庭表示剛知道被告申請上訴,提議押後提訊。

高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5日 14:30 再提訊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