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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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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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

開始D4辯方案情。

傳召D4張先生

張先生今年34歲,案發時30歲,沒有刑事紀錄,案發前不認識本案其他被告,住屯門。他於2013年大學畢業後工作了一年,其後去澳洲working holiday,回港後曾投考警員,未能通過體能測試而不獲錄取,2015-2021年(包括本案發生時)任職某國際大公司,工作地點是尖沙咀廣東道,有門市和辦公室,時間為星期一至五10:30-19:30;2019年11月2-17日他放假去旅行,18日如常10:30返工。

當天返到公司後,經理於11:00宣布因理大事件公司門市不會營業,叫員工回家。獲得一天額外假期,張先生與3位同事相約去其中一人位於大角咀鐵樹街的家中打機;提早收工後他們先搭小巴去食飯,然後上同事家。張先生8點幾就離開同事家,因前一天已約朋友9點在旺角食飯;他徒步前往相約地點,大概用了20分鐘時間。

當天他早上出門上班時着灰色短袖衫、短褲,腰包大小約為4枝熒光筆合埋,內有電話、身份證、現金、信用卡等。

與朋友食飯期間他打算向對方展示一些公司產品資料,但發現自己沒有翌日公司training需要的內容,所以想返公司取回資料。食完飯他與朋友分別,自己返公司,所以用Google Map搵方法返公司,但顯示公共交通工具沒有服務。他去到家樂坊開call的士app,嘗試了兩次都不成功。當時時間約11點,他決定徒步行返公司;他本身已知道路線,再用Google Map查看步行大約所需時間。

他見到一名男子在食煙,於是他也想食煙,但找不到煙;他知道碧街有便利店,打算去買煙。他行到巷尾時見到碧街的OK營業中,地上有磚頭被掘起,油麻地地鐵站出口關閉而站外有雜物,有兩位消防員似乎正在處理。當時約11點3,他看見情況感到不安,認為即將有事發生,遂打消食煙念頭。他打算行出彌敦道看看情況再決定是否繼續返公司。

他在天仁茗茶位置見到左邊多人聚集,有火光,亦有警察-他感覺兩群人正在對峙,所以估計其中一群是警察。他見到兩位消防員正橫跨彌敦道,已過一半,而同時亦有其他人橫過彌敦道,所以他決定跟隨消防員,先過彌敦道,打算其後轉往果欄方向沿廣東道向尖沙咀行返公司。

彌敦道上有雜物和磚頭,中間分隔的欄杆不存在,他就跟消防員向A1出口行。當他已過彌敦道一半再多一條行車線之際,他聽到左方有「bang bang」兩聲,然後向左望,見到兩個冒煙中的物體在地上由他的左方碌到右方;他感到驚慌,吸入了煙並感到呼吸困難、眼澀而流眼水、皮膚刺痛。當時他睇路有困難,所以碎步行並用手探路,最後摸到一道牆後右手靠牆休息。他聽到左方(即窩打老道方向)有尖叫聲和一班人跑向旺角方向的聲響,於是更緊靠牆,之後再聽到更多人由左跑向右的聲響,夾雜槍聲。

此時他感覺到右後方有好多人向他逼近;難以平衡下他被逼至窄巷位置。他估計自己靠住的牆是地鐵站出口後方。之後他被警員截停、搜身,搜出上述物品。

獲釋後他如常返工,但由於電話已被警方檢取,無法登入公司系統,要上司安排協助,到同日下午約4點半才能成功登入。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4(1-10)。

🔗控方盤問

案發當日早上他由屯門搭巴士返公司,約9點半出門。返到公司後,公司宣布全日不會營業,有講明原因是關於理大事件,沒有提及翌日是否需要上班,而他認為需要。

之前他已進行過原定19日要進行的同類型員工training,算是熟習內容。他同意這些內容算是公司機密資料。公司網頁有產品基本介紹,但不會詳細講解產品的所有功能。

當日早上約11:00離開公司時,他身上有煙;他有吸煙習慣,每日食大約大半包。

約晚上食飯的朋友在屯門經營餐廳,當日約在旺角食飯因朋友住何文田,而其餐廳沒有做晚市。他同意食飯賬單沒有顯示結賬時仍然有兩個人在場,同意賬單沒有顯示他本人有在場食飯。

早上離開公司時他只是一心想去同事屋企打機,而晚上9點同朋友食飯,計劃返到屋企約半夜時分才睇公司資料去準備19日的training。Training內容有部分與公司產品有關,是他想和朋友分享的內容;產品當時已經推出,不是尚未發布的新產品,但他之前未曾在公司training中介紹過如何操作。這個training共有6份資料,他預算要2-2.5小時做準備。公司的辦公室有密碼就入到,是24小時開放。

他在登打士街用app call的士時有寫目的地是去廣東道,一直沒有的士接call。他想先返公司取回資料後回家備課,然後翌日進行training;如果等到翌日提早返公司才準備恐怕不夠時間。他知道彌敦道沒有車,沒有先行出彌敦道睇情況,因他已選擇沿平日慣常行的行人路往尖沙咀方向行。

他在A2出口、未過彌敦道時感到現場環境不尋常,有示威者與警員對峙,與他相隔約兩架巴士的距離。左方黑衣示威者有大約數百人;他只望了一眼,示威者應該大部分都背向他。他不清楚見到的煙是什麼煙-即使當時他判斷現場出現對峙,他不知道那些是否催淚煙。當時他見到現場仍有途人,而且有消防員正橫過彌敦道,感到安心,所以認為自己可以跟隨消防員過馬路。

冒煙物體碌過之後,他視線受影響,只能慢慢盡量向前行。他用右手挨住白色建築物牆邊時面向窩打老道,感覺有好多人從後推他,把他推到窄巷。

他在登打士街選擇行後巷而非大街,因這是他的慣用路線-很多人都是這樣,包括他當時不認識的D2(*謝先生昨天作供時同樣指自己當晚經該後巷到碧街)。

🔗辯方覆問

他由2019年3月起就負責公司的員工內部培訓,不是每次題材都一樣。內容是公司機密,不可對外洩露,但可教授他人相關知識。

他橫過彌敦道期間見到冒煙物體碌過,當時他身處彌敦道北行線。

回應陳官提問,他在天仁茗茶位置聞到的氣味似是胡椒或炒燶的氣味,不肯定是否催淚煙。陳官指出,見到上海街有個阿叔捂住口鼻,彌敦道應該已煙霧彌漫;張先生解釋,自己經巷仔去到彌敦道,所以只是很短時間在彌敦道,只是聞到類似胡椒或炒燶的氣味。

-D4證人張先生作供完畢。D4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法庭已收到認罪被告書面求情陳詞,原訂兩位上庭的日子延至不認罪被告的裁決日,法官最後希望重申,於控方提交結案陳詞後三星期,辯方亦可以提交結案陳詞,而法官希望於四星期後作出裁決。

主控官因為下午有其他案件,所以申請於明天09:30繼續審訊,將開啟D3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0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4/18]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7/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3/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3/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52/2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6/1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21/3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6/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2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53/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3/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9/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2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4/3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54/2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11/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3/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0/20]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6/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2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5/3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55/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7/44]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1/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詞[56/2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法律爭議 [1/3]

D5徐(20) 🛑已還押逾4個月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受審D4及D6之裁決及已經認罪D1,D2及D3之判刑原本安排在5月10 及22日

被告已交誓章依賴患有過度活躍症,比正常人要多好多時間去理解問題,有醫生報告可以提供,被告指控原審代表大律師唔夠敏感,沒有予足夠時間了解,因而溝通出問題致錯誤認罪。
====================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1 開庭

辯方代表報告同被告開了5小時會,但因被告比一般人溝通及理解需時,希望可以押後下午開庭以便處理確認文件,而因醫生只有今日下午可到,希望先由被告及醫生作供,前律師團隊明天才作供,法官指案件押後多次,誓章爭議很窄,不停押後對其他被告不公平因為裁決或判刑也要等候D5,再者其前法律團體今早已到庭,只批准押後至1130。主控提及被告前大律師團隊已到,可先傳召。

0951 休庭

1116 再開

📌傳召 PW1 黎大律師作供 (審訊時D5代表)
🔹主問
證人接手案件時知被告有adhd, 由指示律師告知,2023年11月29日(開審前7天)接手案件隨即翌日接見被告,自己是第四任接手大律師。2023年12月6日開審前同d5 開了3次會,即11月30日,12.月4日及12月5日。

證人指11月30日之會面已探討控罪、辯方案情,有播片給被告,同意被告看完表示不認罪,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被告有提理大暴動判刑,法律團隊有提向被告提其他案件刑期,長短扣減,辯護方向等議題。播歌嘅

誓章提到被告有提出要用方法詆毁法官施壓,意思是以網上平台披露法官資料,欲以此令法官用有利方法進行審訊,自己網上有許多追隨者。法律團隊表示會妨礙司法公正及干犯起底罪名。指被告聽到勸告後無特別反應。
證人指雙方討論議題時無發現被告精神紊亂,理解不足,或是精神不集中,亦無要求休息。
📎12月4之會面:
被告指忙,此會面用zoom。約一小時。過程商討同控傾的同意案情,醫療報告,被告會否作供事宜。證人指雙方討論議題時無發現被告思維狀態不佳,精神紊亂或不集中,指被告仲可俾指示。
📎12.5之會面:
被告有問擔保還押之問題,有查詢是否6人打陳真是否需要負相同罪責。當刻指被告確認不認罪,不會作供也無證人。大律師向其解釋開案陳詞。
📎審訊第一日12月6日:
指被告當日有遲到,午飯小休有問如當時認罪扣減幾多,認罪當日下午保釋機會,同控方商討認罪協議,指以上皆為d5自己提出。
指d5不滿大律師無教點樣俾指示,及無提供師爺教比抗辯指示。確認d5 當晚23:50表示不認罪,同樣期間無發現d5精神不佳,有冇表示不清楚程序。
📎審訊第2日12月7日
被告再度遲到,當日控方案情完,被告指示不認罪、不作供
📎審訊第2日12月8日
審訊前被告指想作供,及有好多補充指示,辯方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一。12月8日當日午休時,被告又問認罪及扣減問題同提出品格證人事宜,指會用周末和家人商量點做。
當日確認不認罪但會作供。證人指當時指示被告星期日前要回覆會否作供及有否品格證人。證人星期日晚從指示律師得知被告想星期一早上改認罪。確認律師團隊無於星期六及日催促D5快啲決定是否認罪。
📎12 月11日星期一
PW1開庭申請押後,向被告講認罪意思及後果,有解釋控方案情。被告有問認及不認分別,扣減事宜,如果私了後果、保䆁清況。證人指有向被告提控罪之判刑,會盡力爭取求情。解釋後被告指認罪,無不明白。指被告無表現得不集中/不自願。
被告於當日庭上表示認罪。被告一出庭後在會議室開會,被告問可否改不認罪,因想保住擔保,想控方撤回自己報到不良紀錄。但最終沒有指示推翻認罪
📎審訊第五日12月12日星期2
證人指有向被告解釋。被告表示明白但表示無論認/不認都要保住擔保,並指想坐短d, 承認案情,書面認罪。被告期間無講控方案情有錯/不同意。押後至12月22日求情。
被告後有向事務律師指安排不當,指無教佢俾指示,指有法律背景的人問無法律背景的人拎指示好滑稽
📎12月21日
證人指事後知被告當日向指示律師有彈出彈入指示,指被告先認罪攞擔保,如失敗就不認罪,並提出無打陳真及控方案情中褲的顏色有錯。證人指如無打陳真便不需認罪。但被告當時無推番認罪
📎12月22日 求情
被告有帶求情信,之前無俾過律師睇,指被告維持認罪但無打過陳真,辯提醒如此需推番認罪,被告回覆會繼續認罪,被告後打了電話給朋友,回來後講無蓄意打陳真,是他地上碌過來自己身邊,問可否拖一陣,被告指要推番認罪。
🔹盤問
第一次見面
同意被告指想彼露和案有關文件。證人不同意被告有提及欲以其網上知名度多人追隨,令人關注審訊不公地方。證人指被告想披露有另一原因。辯方指被告聽律師團隊回覆後有表示不會披露,證人指記憶無突別表示,同意後無發現有披露。

11.30日
確認要三次開會見被告去解釋

12.4日
再向被告作解釋,不能確定是否要多次向被告解釋法律概念。接手知被告有adhd。就控方主問是否確認 d5 明白,證人同意沒有專業訓練只從表面觀察行為舉止。

12.5日
被告問保䆁還押問題,證人忘記對方有否問審訊完後會否還押事宜。辯方問是否至第三次議才堤及案件流程 ,證人指之前也有。

同意被告無法律知識,不同意被告原完全無認識,因被告會提及交替控罪、交替案情
不知被告是否對法律責任/保䆁有誤解。
不肯定被告對審訊責任有誤解還是「意見」

12.6日
上午被告突然問認罪,同意是等一次聽到此想法。被告聽完解釋後問保䆁事宜。下午開庭前被告有問刑期問題 ,當時辯方有就此問控方扣減立場。證人同意辯方指控方就認罪扣減無角色。

同意控指當日認罪則不反對1/5扣減。辯方問為何問控,證人解釋因d5好緊張。

同意被告不指一次問保䆁問題。證人指自己有解釋認同保䆁無突別關係。被告後來也再問。自己不知被告維持不認罪之原因。

12.7日
辯方問補充指示同意在誓章冇提有書面草稿紀錄?

證人大律師同意但補充實際有做草稿俾被告睇,被告亦有簽署補充指示,但補充指示涉及D5,怕影響D5抗辯所以在誓章沒提及書面草稿簽署確認

12.11日
有不只一次解釋刑期扣減及保䆁事宜。同意被告重覆詢問,議題間來回跳,不同意被告唔知自己想點,不同意是混亂情況。證人指從其行為表情對答中得出。

證人解釋指打俾法緩,因一藍子因素,有不尋常事情,包括報到遲到,缺席,時常改變指示,審訊第二日已有聯絡法緩職員黃先生。
辯問被告是否難搞,證人同意被告覆來覆去,轉換意見。辯問被告曾否表現激動,證人答唯一一次有係被告問點解控方有自己報到遲到缺席等不良記錄。

證人同意被告有一次在法庭走廊內大叫,後來有一名教友女士和被告一同祈禱,該名女士和被告進入會議室後法律團隊問D5是否希望該人在在場,該名女士後來離開。

證人指之前有其他人部陪伴被告開會,但當日女士無提供個人資訊,所以才請女士離開。證人再解釋女士有問被告需要人陪,被告叫出面等。

同意被告聚焦點在保䆁,不能確定被告是否不聚焦認/不認罪

小休

證人忘記被告罪成出來後有否指出襲擊陳真和褲顏色有錯的事宜

1252 作供完

下午1430繼續將會醫生證人及原代表指示律師。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法律爭議 [1/3]

D5徐(20) 🛑已還押逾4個月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受審D4及D6之裁決及已經認罪D1,D2及D3之判刑原本安排在5月10 及22日

被告已交誓章依賴患有過度活躍症,比正常人要多好多時間去理解問題,有醫生報告可以提供,被告指控原審代表大律師唔夠敏感,沒有予足夠時間了解,因而溝通出問題致錯誤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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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雙方同意先傳召辯方醫生證人。之後到原指示律師

📌傅召 DW1陳醫生 專家證人作供
🔸主問
為精神科專科副顧問醫生,確認呈堂醫療報告P1為自己應被告律師要求撰寫。2020年起為D5主診醫生,他患有ADHD過渡活躍症,主要有專注力不足,衝動性易受環境影響行事,不理後果影響社交及工作,但會知道自己做繄咩。一般都係會做一些頑皮及過界行為。知道D5早至8,9歲時曾診斷有對立性,但青春期後會減退。ADHD服藥後能改善情況減少衝動,但會影響睡眠。自2023年8月起替其更換血清素藥物減少副作用。確認衛生組織電子書P2有ADHD病徵D5除坐立不安其他都有。確認病情對D5行為有影響,易受環境影響。
🔹盤問
每年見D5一至二次,每次約15分鐘。至今見過D5五次,過往一直服藥沒有發現同其有溝通問題。服用抗生素血清素後從D5口中知有改善專注力不足及衝動行為問題,同意D5不會不知道自己作出甚麼決定
🔸沒有覆問

📌傅召 PW2 李律師 (指示律師)
🔹主問
本年2月23日作了一份誓章並探納。確認2022年10月法援委任為指示律師,初時處理擔保。
📎11月30日會議
同意D5曾披露自己想向法官施壓,黎大律師及自己表示不要咁做,有法律後果,之後D5曾提出理大判刑
📎12月4日
以zoom刑式進行,D5有表示明白案情
📎12 月5日
約2小時,D5主動提及擔保同還押問題,冇表現出溝通問題,最後確認明白同意案情及簽署
📎12 月6日 第一天審訊
PW 2中午小休離開,回到區域法院時知道D5想認罪。當晚1050 D5確認不認罪
📎12月8日
收到D5指有很多補充抗辯指示,證人知道可能會涉同案其他審訊被告,當天D5仍維持不認罪
📎12月9日
早上D5向陳見習律師表示想找一位邱女士做品格證人
📎12月10日
被告晚上又表示改認罪,證人建議諗多一陣,12月11日星期一再決定,被告再問及認罪扣減及保釋問題。
📎12月12日
證人向D5解釋要有做過才認。黎大律師講解過程。D5問過最遲幾時要坐監並想用理大暴動案求情。其後D5表示要求打電話找人討論,其後D5再出庭又表示想改不認罪,因不想不可以保釋
📎12月21日
D5向法律團隊表示彈出彈入指示,即先認罪要求保釋,不批就改不認罪再申請保釋,再指案情冇打人及衭顏色不同
📎12月22日求情
同朋友到庭及帶同求情信,要求打電話,之後問法律團隊如果指不是蓄意打人可否拖多一堂?D5最後改為推翻認罪及解僱律師團隊。
🔸盤問
-同意沒有精神科訓練,由D5談吐行為,身體壯況認為其多次溝通沒有精神不集中或思路不清楚。
-自己從第一任指示律師接手,黎大律師是接手前任馬大律師。
-就抵毀法官不同意D5只是指將審訊文件放上網令追隨者可了解案件,解釋這做法會犯法,被告表示明白,證人知道最後D5冇放文件上網。
-同意黎大狀開審首天曾同控方查詢改認罪,控方不反對保釋及可扣減五份一刑期,但要在當晚1159 前通知,當時團隊在辦公室等被告以電話通知,但最終D5維持不認罪。
-有一份D5 在12月8 日簽署補充指示,證人認為可能影響其他受審被告,所以做誓章時沒有提及/附上。
-印象中D5在討論時沒有插咀
-索取法律意見時不覺D5會重覆多次,D5並非自己遇到首個ADHD客戶。
-被告曾致電陳律師問認罪扣減
-同意D5多次只關注可以保釋,判刑是否多少
- 12月11日認罪前簽署文件曾予解釋,D5從沒有表示不明白,也沒要求多些時間閱讀理解
- 12月12日求情日早上被告曾致電友人,之後被告在走廊大叫有一女友人走近之後隨律師入房,黎大律師指不方便並問被告是否想其在場,D5不想,該女友人離開房間
-同意D5經常遲到、更改指示及不停提問,但不認為是麻煩者
-不同意案情簽署後,D5指有2錯處包括冇打陳真及褲颜色
-不同意12月21日D5有彈出彈入指示前,被告沒有充足法律知識,如不知道不可將審訊文件放上網,只明白一些基本審訊程序
- 同意不清楚D5所受壓力及心態,他做決定前打電話比誰不知,同意D5提出過拖多堂及曾經申請押後。
🔹沒覆問

📌傅召 PW3陳見習律師作供
🔹主問
2023年11月初跟進本案,團隊有黎大律師,李律師。確認開審前自己有出席3次會議。第一次會內容頗多,多由律師提出,被告有問過一些案例及提及將一些法官資料及審訊文件放上網達致抵毀法官及起底從而施壓。第二次會面提及D5是否作供。第三次D5提及保釋及還押問題,亦有問6人打陳真是否共同分擔罪責。黎大律師有向D5解釋同意事實內容
開審日午休時D5有投訴過冇提供師爺教比指示及旁住抗辯,去到12月8日確認被告到庭後自己離開。
12月9日D5來電表示想認罪,也想協商認傷人罪,希望作最大扣減及找品格證人,PW3形容指示清𥇦。晚上D5以通訊軟件指示快找邱女士作品格證人,李律師聯絡後發現邱不太熟悉D5不適合作品格證人。
12月10日PW3 聯絡D5指翌日準時出席,也提醒預備求情信。
多次溝通中,每次D5也會說有新指示作開頭,認為其沒有思想不清晰,理解不足。
🔸盤問
-同意自己誓章從沒提及D5每次也說有新指示。
-不同意D5不時詞不達意
-其他盤問都是問及誓章內容,如12月10日電話中向D5指認罪與否不應受可否保釋影響,而是有冇做過控罪行為演員
-不同意被告指想網上披露案件文件是想令追隨者了解案件,被告提過披露目的是向法官施壓
-黎大律師及李律師對D5有提意見放文件或法官資料上網或是涉起底及妨礙司法公正引致審訊不公平。
-審訊首天知道黎大律師問過控方認罪處理,同意原要求晚上930答是否改認罪,D5原想1157才答,PW3反建議1145前答以便1159前覆控方,這不算催促對方,
-同意D5不停問保釋、刑期扣減
🔹沒覆問

1716 作供完,明天0930繼續,D5將會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法律爭議 [2/3]

D5徐(20) 🛑已還押逾4個月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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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大律師

0937 開庭

辯方代表指D5下午要往醫院覆診,1230要離開,如作供未完將押後明天再續

📌傳召 D5 徐作供
🔸主問
確認自己撰寫誓章呈堂並採納作口供,內容屬實。
第一次11月30日開會同法律團隊對話,堅持不認罪,自已提出作為公眾人物希望將案件資料時、地、人公開披露,可以令公眾知道發生咩事,亦會加入個人睇法。律師團隊指出不建議咁做,會影響審訊公平性、法官、證人生活。律師認為D5應集中關注在案件,考慮比指示等,亦應多花時間在學業上。D5回應明白,指不會做犯法既事,沒有放資料上網
本身沒有法律教育或訓練,法律用語及字眼是從新聞及上網學習,亦有朋友及做過律師樓老師曾替自己分析過本案。法官問D5代表指D5比一般人更清楚自己法律權益,律師指陳詞會交代。
D5繼續指每次做指示會問三四次因為知道會影響自己定罪及入獄時間長短。自己多同陳實習律師聯絡,他曾經指出如有認罪指示在12點前通知,因刑期多以50至60個月,會有十多個月扣減。但D5覺得自己觀點是控方證據弱,有疑點利益不是歸於被告?D5多次溝通時提出自己意見,覺得沒受法律團隊重視或深思熟慮研究,感到不開心。自己法律知識例如12月8日同李律師提過傷人17罪要自己拿武器...代表指示不用說下去。
D5說黎大律師有不停指認罪有十多個月扣減,認罪文件只給很短時間自己睇,睇一陣很緊張便返回法庭答辯。
開始審訊首天晚上2359前決定認不認罪,知道控方只不反對有20%刑期扣減但沒有不反對保釋,做決定時思緒混亂,功課又忙,家人及女友健康也出問題,亦因此當時審訊及報到遲到。同意當日早上開會D5曾向法律團隊問認罪保釋會點,當時思緒混亂才提出。重申法律團隊不重視自己意見,案中疑點重重,所以當日仍未維持不認罪。
🔹盤問
同意法援曾委派有經驗之阮大律師,馬大律師,D5同意2人向自己作詳細分析,...法官提醒D5可以選擇不答],主控不再跟進下去
黎大律師23年11月29日才接手,同意11月30日開會有提及控罪,同意案情,刑期長短及認罪折扣但指律師只是好簡略講。同意自己提出過疑點利益是歸於被告,但理大判刑不是這次提。D5否認自己在會上提出過以輿論做壓力抵毀法官,做出有利自己審訊,不同意黎大律師及團隊忠告不要咁做。同意該日會議約2小時,反對自己當時全程精神高度集中也提出很多問題,D5中間有休息過形容當時對法律文件並不完全理解。同意當時清楚表達不認罪、不作供,不傳證人。
第二次12月5日會議是視象約個多小時,D5指有問過法律團隊案中6人對陳真受傷責任,澄清是想知陳傷勢不是自己打,自己是否仍有罪責。D5最後維持不認罪及不傳辯方證人。
第三次12月6日會議D5問及還押及擔保問題,黎大律師此外有解釋開案陳詞,同意自己維持不認罪、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不同意主控指其法律團隊在審前冇游說自己認罪,D5指3次會議自己精神壓力很大,黎大律師在三個會上曾提過同類判刑可達6年半,認罪扣減幅度有十多個月,自己認為律師是游說認罪而非解釋認罪扣減如何。
不同意開審首天有問過律師認罪扣減,但有問過認罪協商。當日曾問過是否有法律文員協助教導如何作供,不是虛構的作,是如何向法庭說事實提出疑點,但李律師回覆不會包括此服務。同意當日有約十個小時考慮晚上回覆會否改認罪,思緒混亂,不同意沒有催促壓力,同陳律師多次通訊,壓力很大,亦有很多事情考慮,但同意最後答維持不認罪。
有向團隊提出過搵一個巴士司機及消防員目擊證人,但黎大律師指事隔多年亦要警方協助但相信對案件有利。主控指此句誓章冇提?D5指當日太多野提過沒有逐一寫在誓章。
D5不反對第二天開審12月8日提出有很多補充指示
12月9日找陳律師提出找品格證人,同意律師說不用急,陳同他提醒準備求情信因自己提過想認罪。同意傾過認罪協商。
12月10日中午同陳律師提過認罪協商及扣減,不同意是自己主動提出,是一個3人會議由陳打來另有
法律助理Mandy。晚上自己先後打比陳及李律師,詢問有冇最後認罪opinion, 李律師指沒有太多時間快給一個決定,自己向李指得不到太多建議,自己有疑惑提出好多疑點卻爭取不到公義。陳律師說過不要急明天上午九時多到庭再傾。D5指當時太多問題諗打算翌日早上再諗。
12月11日不同意早上開庭前會議室自己問過團隊案情,擔保,最遲入獄時間及求情扣減。只是律師問過自己是否會認罪?自己只問是否仍有得打,之後再考慮。自己關心是否有保釋可以照顧家中兩老,未有決定是否改認罪。會議室內黎大律師又再提刑期6年半游說認罪可扣減十多個月,自己很亂緊張咩都冇做點解咁長?黎大律師指認有扣減,行為好再有三份一減刑,會努力爭取保釋但D5報到或審訊遲到紀錄會有影響。於是D5叫黎大律師先讀出案情,自己混亂下作錯誤決定認罪,不認同是個人自願及充足考慮下所作出決定。庭上宣讀控罪D5表示同意,D5指是迫於無奈,當時決定只是想有保釋可照顧家中2老。完庭走出庭外即問律師為何控方案情同開會談及不同?李律師即指如有問題要做紐頓聆訊,D5其後會議中表示想推翻認罪。(D5多次指當日認罪後控方讀出案情自己同意,但發現內容不正確。實際是案情在12月12日早上才讀出,或許是D5混淆時空)。D5補充12月11日較後時想推翻認罪以為意思是可隨時重新答辯不認罪,之後還押才知推翻認罪是甚麼。

1138 小休至1156

控方呈上文件:
2023.11.30 確認修訂𐄘認事實
2023.12.5 書面指示確認不認罪
2023.12.7 書面指示確認不認罪
2023.11.11書面指示確認𐄘認控罪
D5均有簽署,是當刻同意後才簽署,以可以有保釋才同意,但當時有猶疑,亦受健康情況影響。

2023.11.12書面確認修訂案情撮要,D5表示簽署時對內容有保留,因會議室內讀出撮要同控方庭上讀有不同,另在會議室內簽署後有向李律師指案有疑點,但李表示已簽好不可改,D5不同意是自願簽署文件
🔸覆問
盤問中多次提及不同情況思緒混亂,法律認知及不自願,三者互有影響。D5指自己目的是要有保釋,做決定受到外部干預如自身健康情況,不完全清楚案情,學業功課壓力等,法官即查問之前提及抗辯方向是受法律團隊影響決定現在又說受外部干預?D5 答是後者。

D5作供完

1227 完庭

📌案件管理
辯方已預備好一些文件給法庭及控方。法庭指示辯方書面結案陳詞在5月16日 1600交法庭及控方,而控方陳詞須在5月23日 1600前交。法官探討如結果D5推翻認罪,原審訊是否應分拆或繼續,控辯分析利弊。

案件押後至5月27日 1430 作口頭結案補充,同時定下6月17日 1430 作裁決,🛑被告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