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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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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18
[2022.11.2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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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5/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12/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謝,*已還押21日;曾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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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范(31) #審訊 [1/2] (#0914淘大 2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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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審訊 [1/6]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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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吳志偉,郭秀芳(52) 不小心駕駛 2項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醉駕自炒散落四周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5/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雙方書面陳述已經收到,今日只需交代法庭要注意重點。

🔹控方補充
本案非法集結法律原則雙方沒有爭議。

📎辨認身份
強調 PW2有特別編職作辯認身份分析,觀看逾千小時片段,希望法庭對其作供給予較高比重。其特別知識可從兩方面考慮依賴
1)在片段及截圖中辨認各人
2)法庭可考慮其證供作輔助
林官回應指PW2最終沒有肯定結論確認各被告身份,證人非專家證人,只屬於初步追蹤分析辨認片段中人,法庭需獨自以陪審員角色考慮片段是否就是各被告。控方指雖然PW2沒肯定結論但希望法庭接納仍是可信可靠證人。

📎非法集結原則
D2,5,6及7沒有爭議非法集結時間及範圍。D3代表則指18:32時已經接近尾聲。控方立場是警方在1930進行驅散後非法集結才結朿。

📎衣著裝束
只有D2及D6爭議衣著及裝備不符一般示威者裝朿,代表反對以此推論有份參與。

📎回應個別被告陳詞
D2
控方非單以樣貌作辯認基礎,也根據其他特徵如粗耳口罩,背囊,更換之杏色T恤也在背囊內找到。辯方陳詞指口頭及書面招認不同。希望法庭予較低比重。控方立場認為兩版本到場原因分別是觀看人羣聚集及到場聲援是一致。
D3
爭議非法集結何時完結,控方上述引用流動性及驅散才完結已作回應。D 3作供指有留意社交媒體,不可能不知當時有示威活動,其作供多處不合邏輯,並非路過而是帶有裝備如噴漆而來。雖沒有拍到有任何動作,但藉留守現場作壯大聲勢。代表陳詞指現埸為行人專用區,但當天星期三及集結尚未完結,控方不同意
D5
特徵有爭議,控方立埸是片段有連貫,路線及特微如高筒鞋,短褲有褲頭帶、背囊底有花紋及有同D4及D7一起行動。對於其逃跑因沒作供不知其原因為何
D6
爭議拍攝片段不是被告,其中電話顏色不同,身上找到電話沒有電話套控方指可以更換而顏色不同 ,而雖然沒證據拍到同D7溝通,但可以見到2人一直在一齊,甚至被補也一齊。而辯方稱被捕時沒有戴上帽,但法庭留意身上有搜出白色帽。辯方立場就算確認身份,D6否認有作破壞(控罪2),控方依賴CCTV拍攝D6及D7一起進入後巷,2人分工作監視及作破壞,也可滿足控罪元素。
D7
爭議身上一些物品,控方立場是身上搜出,警員到場前有其他人處理過被告物品,所以對個別物品不清楚也是可能,其眼鏡被警察放在背囊,如背囊不是他理應出聲。控方指爭議有換衫庭上片段P18f內同D6在走入角落後更換。辯方爭議噴漆找不到及集合已經尾聲控方希望考慮片段整體性及連貫性,而警方仍未完成驅散。
D8
控方控罪(5)依賴在非法集結現場被捕裝朿及物品。作供指沒有意圖及有合理辨解管有物品,其作供𐄘認其不在場時拍攝工作仍在進行,那燈光是否真的需調較,而調較是否要其親自動手,再者2支燈是否需要使用3支把手及全部都要從公司取去現場,同時早一天2支燈冇事第二日卻2支全部有問題,其作供屬不合邏輯。被告有到達非法集結現場,同意管有濾芯配合豬咀可在示威場合使用,控方希望全盤考慮其身上手套、索帶及士巴拿,D 8在皇后大道非法集結附近之戲院里被捕及有逃跑作推論物品打算自己或提供他人作出破壞。

休庭15分鐘後,控方要求播放蘋果日報片段指原稱D6電話是藍色顏色,但可能片中有色差(colour shift)沒有削弱控方證據,法官同意是淺色,但知道證物電話沒有呈堂,只可對比截圖。控方即時呈上實物,Iphone 面是白色,底是金屬粉紅色,但重申不是提出新證據。

🔸辯方補充
D2
CCTV由不同鏡頭組合,沒有連貫性可以作百份百身份辨認。
D3
被告到達中環時沒有非法集結,當時只是回宿舍途中。修改陳詞為1832時非法集結已經完結,就算在場有人但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構成非法集結。如果警方一直不驅散,豈不是非法集結永不會完結?D3作供有通迅軟件對話支持,可信性非控方所言不可靠。
D5
回應控方D4、D5及D7在片段同時出現佐證加強辨認基礎,但D5是在大會堂站立時被捕。2人同場被捕不足以佐證作身份辨認。
D6
辨認需獨立可憑個人衣著作出而非2人一起出現而加強。控罪(2)依賴鼓勵及支持,片段內D6沒有作任何行為包括左望右望睇水,反而有其他人開遮阻住拍攝D7。同意控方指蘋果日報片段D6電話有藍影色差,林官多番追問下辯方立場仍會採納陳詞提及片段中D6電話是粉紅色。
D7
藍色iphone手提電話是被告,在褲袋而非背囊,立場是片段灰色頸套,黑色衫男子是相似,不可以確定是被告,也沒有片段拍攝到D7有更換原先穿之黒色衫。不爭議搜出背囊是D7。
D8
澄清被告盤問下為何面對面debriefing答12號應是在威靈頓街同Wing見面。
補充為何帶3支士巴拿有作供燈光是一組而且有不同角度,可能需要2人調較以免有危險,而2支燈早一日冇事翌日一齊出問題,作供有提過是搬過房間工作,因而可能令角度或運作受影響。最後希望法庭留意控方片段完全沒有路徑證明被告經過受破壞位置及同其他示威人士有交流。

123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 0930裁決,如果需延遲會提早通知各方。

早前認罪的D1與D4則會於2023年1月21日進行判刑。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4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3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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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裁決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葉,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裁決 🔥#判刑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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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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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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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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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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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裁決涉及6位被告,即A2黃(22)、A3蕭(20)、A5黃(24)、A6劉(22)、A7李(20)、和A8呂(35),他們否認以下控罪 (#1113中環):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除A8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A6和A7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1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3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2日,有人在網上號召「11月13日,繼續黎明行動,全港大三罷」。

在2019年11月13日,示威者響應在中環集結堵路,包括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中。約14:25時,示威者走出德輔道中行車路,高叫「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口號及舉起「五大訴求」手勢,其後他們用磚頭及竹枝等堵路。

數分鐘後,示威者嘗試從砵甸乍街進入干諾道中。在警方發出警告後,示威者築起傘陣高叫:「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約14:33時,示威者走出干諾道中,並堵塞路面。其間,有警員舉槍指向示威人群,亦有人曾向警車投擲水樽。此外,干諾道中的車輛無法行駛,亦有人以噴漆噴上「拯救中大,光復香港」。

約16:00時,示威者堵塞皇后大道中的路面。約16:30時,港鐵中環站D1出口被人縱火及塗鴉。約17:00時,有約1000名示威者聚集在畢打街和德輔道中的行車路上,當時,有人撒溪錢。

約19:30時,警方作出驅散行動,即在干諾道中、德輔道中、皇后大道中、遮打道、雪廠街、戲院里及畢打街一帶清場。最後,警方拘捕了68人,包括6名被告。

片段拍攝到A2於17:00至19:30時,在畢打街、遮打道、干諾道中等地徘徊,其間曾協助示威者堵路。最後,A2被發現身處逃跑的人群中,並手持黑色頭套及手套。A2在警誡下作出招認,指他在當晚約了朋友見面,以聲援身在中環的示威者,並戴上口罩,避免被認出。

控方指A3於約19:30時,在雪廠街、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的行車路上徘徊。最後,A3被警員截停。當時,A3管有勞工手套及噴漆等物。此外,A3在警誡下作出招認,指他在當日知悉置地廣場附近有非法集結後,提議與大學同學前往該處,並到德輔道中聲援示威者。至於噴漆,他指是給予示威者作噴字用。

控方指A5與A7於18:00至19:30時在皇后大道中的道路。其間,A5與另一人關上中環站E出口的捲閘,而A7則把風。此外,A5亦協助堵路。最後,A5在大會堂停車場外被警員截停。當時在警員查問下,A5承認於較早前時間在德輔道中一帶參與集會。

控方指A6於17:30至19:30時,身在遮打道及雪廠街。其間,她曾協助堵路,並把磚頭擲向干諾道中。其後,A6與A7走入戲院里,並在該處被警員截停。當時,A6管有面巾及手套。此外,A6被拍攝到曾與A7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粗口,即「屌」。

控方指A8於19:30時與人群跑往德輔道中,其後於戲院里被警員截停。最後,A9被警員搜出3把板手及200條索帶。

辯方案情:

A3和A8有出庭作證,概要如下:

A3:

A3指在案發當日,是打算和2位宿友準備進入中文大學,因為在前2天,中文大學有示威行動,故他希望前往中文大學,為傷者提供醫療物資。然而,在到達紅磡後,由於東鐵線已停駛,故他不能前往中大。最後,他在理工大學與朋友會面,並逗留一會後,他決定返回大學宿舍,但在過程中,在中環被捕。

關於涉及控罪3的物品,即噴漆,A3指他打算是在大學內的1條長2至3層樓高的直幡噴上標語。至於其他裝備,包括頭盔、額外的黑色T恤、和護眼罩等,A3指他打算是在中文大學內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醫療物品,即生理鹽水、拑、紗布、醫用膠布、和綳帶等,A3指他打算是在中文大學內使用,以照料傷者。

A8:

A8在案發時的工作是設計商場和餐廳的場地,由於A8需要使用不同相片作設計工作之用,因此,A8除了會在辦公室外,亦會在不同地方工作。而在案發時,A8需要在長江基建和長江中心拍照,以完成年報設計。

A8指自己拍攝時需要一些物品和工具,例如髮膠、梳、化妝、白膠布、索帶等。關於索帶,A8指用作綁住地面的電線,避免滑倒。在案發當天早上,由於相關器材在拍攝途中鬆脫,要用扳手調較。可是,由於現場沒有扳手,所以A8在中午食完午餐後,便返回辦公室工作。

A8指在約18:41時才離開辦公室。由於要修理2組燈光,因此A8在離開時帶了3把扳手和4包未開封的索帶。其後,A8 離開公司後,便乘的士前往環球大廈與同事相討公事。但是,由於道路阻塞,故A8被要求在雪廠街下車。其後,由於同事後來身處蘭桂坊,A8故前往蘭桂坊,但當身在得忌笠街街角時,由於聽到有人大叫「有車冲落黎呀」,她跑入戲院里,並在地盤內的巷子被截停,之後被捕。

考慮的因素:

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已細心考慮過所有片段和證人證供。

特別事項: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接納A2口頭招認和書面口供。簡單而言,法庭認為A2是明白自己的書面口供的內容後,才簽署和抄下兩段毋須修改的聲明。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不接納A3的2份書面口供。簡單而言,因為法庭發現書面口供出現2組不同的筆跡,而PW13不能給予合理解釋。

法庭在早前已裁定不接納A5的口頭招認。簡單而言,法庭認為PW16不對A5先行警誡會損A5的緘默權。

證供分析:

法庭接納PW16、PW20、PW22、PW25、和PW49的證供,因此裁定A6和A7管有涉案背包,涉案背包不是由PW22、PW25、和PW49安插在A6和A7身上,故A6和A7管有背包的裝備和個人物品。唯不爭的是,即使法庭接納PW16和PW20在庭上畫錯A5的路線的解釋,PW16和PW20確實恰巧地在地圖上畫錯追截A5的路線。此外,PW16曾記錄錯誤A5的身份。

法庭接納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

A3和A8選擇作供,他們在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故他們作供的可靠性較高。考慮過A3和A8的證供後,法庭接納A3的證供,不接納A8的證供,理由如下:

法庭接納A3在理大拿出物品和後來不前往中大的原因;法庭接納A3一行人返回中環後留在馬路傾談是因為以為非法集結已結束。法庭認為現場像是廣場,年青人可能會因好奇和覺得有趣而駐足觀看。事實上,當時現場也沒有警察,和A3一行人沒有在現場做出什麼行為和戴上任何裝備;法庭接納A3逃跑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曾在片段看見警察打人。因為在案發時動盪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不想被捉着。

法庭不懷疑A8的工作和A8手袋內的物品,但不相信A8到場是因商討公事,因為A8其實知道案發現場是有示威。雖然在約19:00時過了高峰,但在當時,多間商舖關門,道路被堵塞。事實上,A8在到場後亦因怕催淚煙而戴上口罩。因此,法庭不明白A8不前往其他地方商討公事。此外,法庭亦不接納A8為何在離開辦公室時取3支扳手的解釋,法庭認為取走2支已足夠,因為A8只需修理2組燈光。

衣著:

法庭認為在案發時,示威者確實大多穿着黑色或深色的衣服去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過,也有參與者穿淺色、彩色、甚或白色的衣服。再者,在當時的日常生活中,甚至現在,也有不少人選擇穿黑色或深色的衣服,這是他們的喜好。另外,有人為了表示對政府不滿,會穿深色或黑色的衣服作為發洩情緒的一種表現,但這些人不一定會做出非法集結或暴動行為。因此,法庭不能現穿深色或黑色衣服的人就是參加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衣服的顏色不代表什麼。

非法集結的時間和範圍:

法庭裁定非法集結的時間為14:25時至19:30時,而範圍是控罪1的內容。

逃跑:

法庭認為警察追捕疑人的時候,場面混亂。逃走或抗拒的人當然是不想被捕,但不代表他們必定是畏罪才有此表現。在案發時那段動盪的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不想被捉着。反過來說,若有人留在犯罪現場不動,俯首就擒,也不代表他一定是無辜。

續: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19
上部分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18

裝備:

A2、A5、A6、和A7均有裝備。法庭同意不能單以某人管有疑似示威裝備,便斷定他是非法集結者。此外,本案中某些物品是放在封好的膠袋內,也有些物品看似新淨,未經使用。不過,物品的存放或新舊狀態並不重要。封好或看來新淨的,只代表該些物品還未被用到,並非不會使用,否則管有的人也不會帶備在身。就本案,法庭認為這些物品都可被視為示威裝備,不是一個人在平常情況下會隨身攜帶或穿戴的東西,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需要或合法理由如此裝備自己。

雖然A3亦有裝備,但法庭接納A3的解釋。

網上帖文:

在案發前,有人從網上號召人們參與本案集結。

法庭認為未必人人會留意那些網上帖文。再者,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知悉那些網上帖文。

被捕位置:

本案被告均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捕。

片段辨認:

A2、A5、A6、和A7被指被片段拍攝到曾親自在非法集結作出一些行為,詳情可見控方案情。

法庭指PW2不是專家證人,在庭上亦只是說嫌疑人B、E、F、和G可能就是A2、A5、A6、和A7,故身為陪審團的法庭亦需要自行觀看片段,裁斷嫌疑人B、E、F、和G是否就是A2、A5、A6、和A7。

辯方指有些嫌疑人和本案被告的衣著或手機殼顏色有些不同。法庭認為嫌疑人可以更換衣服,手機殼顏色亦可受其他因素影響。

仔細觀看片段後,法庭裁定嫌疑人B、E、F、和G就是A2、A5、A6、和A7。換句話說,法庭裁定片段拍攝到A2、A5、A6、和A7曾逗留在案發非法集結的現場,並親自在非法集結作出一些行為。

推論:

法庭指被捕人有緘默權,故不能因為他們保持緘默而對他們作出不利的推論。同樣,被告在庭上有權選擇不作供,如本案的A2、A5、A6、和A7。法庭也不會因此對他們作出不利的推論。他們沒作供,只代表他們沒提出證據去削弱、反駁或者解釋控方的證據;另一方面,法庭亦毋須為被告憑空想像各式各樣的可能。

A2、A3、A5、A6和A8在案發時沒有定罪紀錄,故他們的犯罪傾向低。

控罪2:

這控罪只涉及A6和A7,指他們共同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粗口,即「屌」。

關於A6,雖然根據片段,當A7正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屌」時,A6在其身旁,但本案沒有證據指A6協調或鼓勵A7作出控罪2的作為。事實上,在當時,人們在案發現場橫行無忌,故A6其實也沒有必要為A7把風。

關於A7,根據上文內容,法庭已裁定A7被片段拍攝到曾作出上述行為。

控罪3:

這控罪只涉及A3,涉及的物品是1罐噴漆。

法庭接納A3的解釋,即他打算是在大學內的1條長2至3層樓高的直幡噴上標語。

控罪5:

這控罪只涉及A8,涉及的物品是3把扳手。

法庭裁定A8管有的扳手的目的是損壞財產,即擊破交通燈,或旋開螺絲,以拆掉路邊的欄杆或路牌。

裁決: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

A2:控罪1罪成❗️
A3:控罪1和3罪脫
A5:控罪1罪成❗️
A6:控罪1罪成❗️控罪2罪脫
A7:控罪1和2罪成❗️
A8:控罪5罪成❗️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45A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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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成的被告會連同已認罪的被告(即A1和A4)於2023年1月21日09:30判刑。

考慮到A1的特殊情況,他就另案(與社會事件無關)的答辯和判刑會提早至2023年1月21日11:00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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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21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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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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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5-01.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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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江,黃,葉,黃,劉,李,呂(20-35)🛑江已還押逾19個月;葉已還押逾3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7日 🔥#判刑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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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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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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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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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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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求情涉及7名被告,分別是:A1江(20)、A2黃(22)、A4葉(25)、A5黃(24)、A6劉(22)、A7李(20)、和A8呂(35)。A1和A4承認下文與他們相關的控罪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下文與他們相關的控罪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1113中環):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除A8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A7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3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理由大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18

進一步求情:

法庭確認A1和A4是第一時間認罪,應獲得最多的33%刑期扣減。

在判刑前,辯方為被告們作了進一步求情,內容大致如下:

📌A1:

辯方向法庭再呈上多一封由A1撰寫的求情信,這封求情信可顯示A1一直在還押其間所作的反省和經歷過的心路歷程。此外,A1在還押其間一直裝備自己,準備未來的生活,不是空口說白話。

辯方向法庭再呈上數封由A1朋友撰寫的求情信,這些求情信可顯示A1在過去有良好品格。

辯方同意本案的最大的求情理由是第一時間認罪,希望法庭接納A1有悔意。此外,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1在案發時的參與程度較低,以及在量刑時顧及到「更生」的元素。

📌A2和A4: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2在案發時較年青,思想未必周全。而A2現時經歷過法律程序,和經歲月洗禮後,有所反省。

辯方亦希望法庭參考CAAR4/2020案,上訴法庭就此案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此外亦希望法庭考慮到社會氣氛和政治形勢由2019年至今已大大不同,因為現時已「由亂及治,由治及興」。

林偉權法官希望指出為何有些被告要拖到21歲後被定罪和判刑,然後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被告在19歲時的情況,但法庭不能索取報告。

林偉權法官認為這宗案件都差不多接近暴動。此外,若有被告一早認罪,但當時社會氣氛差,法庭採納2年作起點;但有被告在後期認罪,這時社會氣氛變好,若法庭因此採納較低的起點,這會對一早認罪的被告構成不公。此外,量刑是考慮「昨日的他」,就這類罪行,亦應考慮恰當的阻嚇,不只考慮被告犯案時抱有的個人理想和思想。

辯方同意這說法,因為若果有上述關於刑期差異情況,這會是刑期上訴理由。唯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們是年青,亦得指出控方是在心思熟慮後才檢控本案「非法集結」。

辯方亦希望法庭針對仍然相對年輕的被告而言,在判刑時考慮到「更生」和融入社會的部分,向社會發出這些訊息。不過,辯方亦同意法庭判刑時要就「阻嚇」給予較多的比重。

林偉權法官指法庭明白及理解辯方的理據。上述的回應旨在讓公眾知悉法庭在量刑上的考慮。此外,法庭不是質疑控方的決定,只是希望指出辯方不要說輕案情。

說回CAAR4/2020案,林偉權法官認為在考慮這些案例時應考慮案例的道理,不只是數字。因此,法庭希望辯方引用案例時可以給予全面的比較,不只是只引用較輕的案例。

此外,上訴法庭只是就CAAR4/2020案的案件訂出監禁6個月的起點,但不是表明這類案件應判處監禁6個月的起點。還有,法庭亦得出判刑是藝術,不是尺度斗糧。

林偉權法官亦希望指出上述針對CAAR4/2020案回應是旨在指出法庭的想法,避免公眾認為法庭不跟隨上訴法庭的判刑。

辯方指明白和理解法庭的說法。

📌A5:

辯方向法庭補充A5的身體狀況。

辯方呈上一系列求情信。A5寫的求情信可見他有深刻反省,亦指自己因受不良思想影響致犯案。A5的家人求情信可見A5有服務社會的心、為人有理想、愛心和善良、和閒時亦會做義務工作等。

林偉權法官對A5的深刻反省有所懷疑。事實上,A5是經審訊後才被定罪,並在3年2個月後才表達「悔意」。

辯方同意A5的悔意是遲來,但希望法庭考慮到從A5的信件的內容看來有所反省,重犯機會低,希望法庭可以酌量輕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已困擾A5一段時間,但並非說本案出現延誤。

林偉權法官指這是A5的決定,不能在判刑時考慮這點。

📌A6:

辯方呈上一系列求情信。A6的求情信詳細指出自己的背景和在未來的計劃。A6的家人、上司和老師求情信亦可見A6的更生計劃、積極參與不同義工活動和課程以增值自己、為人有責任心,品性良好。

📌A7:

辯方指現時在這段侯審期,A7與家人的關係已大大修補,變得成熟,雖然這成熟是遲來的。此外,雖然A7有些個人障礙,但他現時有參與一些活動改善自己,也有一些未來計劃。

📌A8:

辯方指A8的求情信中可見A8的個人背景,亦可見A8在這段侯審期不斷增值自己,事實上她亦在獄中收集資訊,打算不浪費時間,在獄中增值自己。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8在案發時沒有與他人接觸,她亦不是在非法集結最高峰時身處現場。

林偉權法官指本案的控罪是「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辯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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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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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 #1113中環

A1江(20)/ A2黃(22)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A1已還押逾19個月;A4已還押逾3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7日🛑

以下是法庭就案件1的判刑理由:

前言:

是次判刑涉及上文的7位被告,A1和A4承認下文與他們相關的控罪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下文與他們相關的控罪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除A8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A7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3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方案情簡要:

背景:

在2019年11月13日約14:25時起,中環多條街道(見控罪1)有人非法集結起來,且人數愈來愈多。在約17:00時,已有約1000人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非法集結。後來,參與非法集結的人逐漸減少。不過,多條街道仍有人遊走和聚集。約19:30時,警察清場,並在最後拘捕了68人,包括7名被告。

根據案情,指A1曾協助堵路;A2曾協助堵路;A4曾協助堵路,和關上中環站E出口的捲閘;A5曾關上中環站E出口的捲閘,和協助堵路;A6曾協助堵路,和把磚頭擲向干諾道中;A7曾當A5關上中環站E出口的捲閘時為其把風,和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屌」字。

*詳細案情可見裁決post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18

案底和求情總結:

除A7在案發時有1項與本案控罪不相關的定罪紀錄外,其他被告在案發時都沒有定罪紀錄。

綜合各方的求情內容,簡單而言,大部分被告都是年青;雖不是所有被告都有良好家庭,但他們均有不錯的個人品行,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此外,有律師建議法庭就控罪1「非法集結」,予以監禁1年3個月。還有,有被告藉親撰的求情信表達悔意。

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85

控罪1的量刑 (適用除A8外的被告):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在CAAR4/2016案中指出了考慮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的量刑時要顧及阻嚇性和9項要考慮的因素,若套用在本案中:

1:最多有約1000人參與非法集結,超過警員數目;
2:非法集結的規模大,涉及中環多個街道;
3:暴力的行為歷時約5小時。這使交通停頓和商鋪關門,對市民不便,亦令觀看新聞影片的人產生對法治社會的壞印象;
4:雖然沒有人受傷,但有財物損失,如港鐵的牆壁和捲閘、指示牌、路面、攔桿等,亦有示威者堵路縱火;和
5: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們曾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但他們曾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見控方案情)。

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予以監禁1年6個月作量刑基準。

控罪2的量刑 (適用於A7):

控罪2指A7曾在參與非法集結時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屌」字。

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基準。

控罪5的量刑 (適用於A8):

法庭在早前裁定A8管有的3把扳手的目的是損壞/給予他人損壞財產,即擊破交通燈,或旋開螺絲,以拆掉路邊的欄杆或路牌。此外,即使A8在本案沒有使用3把扳手,但A8是在本案非法集結的背景下管有3把扳手。

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基準。

加刑因素的考慮:

A7在接受感化令其間犯案,這是加刑因素,因此法庭會將A7面對的控罪1和控罪2的量刑基準都上調1個月,即分別是監禁1年7個月(控罪1)和監禁7個月(控罪2)。

減刑因素的考慮:

A1和A4是第一時間認罪,故他們可獲33%的刑期扣減;其他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故他們沒有認罪的刑期扣減。

法庭亦考慮到除A7外的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會就此方面就除A7外的被告的刑期下調2個月;A1和A7犯案時年青,故法庭會就此方面就A1和A7的刑期下調1個月;和A8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故法庭會就此方面就A8的刑期下調1個月。

總刑期原則的考慮:

A7涉及兩項控罪,即控罪1「非法集結」和控罪2「刑事損壞」,故須考慮總刑期原則。

辯方指控罪1和控罪2的案情有重疊之處,故希望控罪1和控罪2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法庭同意辯方說法,因此命令控罪2的刑期,與控罪1的刑期同期執行。

‼️本案判刑:‼️

綜合上述內容後,各被告的刑期如下:

A1:監禁 9 個月(在案件1)
A2:監禁 1 年 4 個月
A4:監禁 10 個月
A5:監禁 1 年 4 個月
A6:監禁 1 年 4 個月
A7:監禁 1 年 6 個月
A8:監禁 9 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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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其他案件

案件2雖是其他案件的答辯聆訊,但涉及案件1的A1江(20)(下稱A1)。

正如前述,由於案件2是其他案件,即與社會事件無關,故本文不會透露案件2的案情,只會簡單指出與總刑期相關的內容。

就案件2,A1都是選擇承認所有認罪,最後他被判處的總刑期是監禁 3 年 9 個月。

由於法庭下令案件2的刑期與案件1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故A1在案件1和案件2的總刑期是‼️監禁 4 年 3 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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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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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呂(35)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21日被判處監禁9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黃(35)🛑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929金鐘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監禁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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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不早於)11: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李,陳,黃(20-34)🛑李已還押逾1個月;黃已還押逾7個月;陳已還押逾27個月 🔥#判刑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2/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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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楊,吳,陳(22) 🔥#判刑 (#20220604香港 8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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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栢倫(47) 2項欺詐 #呃遮仔會兩次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劉驍璋(48) 襲擊致身體傷害 #巴士總站打人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3中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呂(3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21日被判處監禁9個月,現時已經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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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速報: 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4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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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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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10:0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46個月 #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7項煽動文字;經審訊後於2022年3月2日被判罪成。定罪上訴於2024年3月7日被駁回。上訴終院的許可證明書於2024年7月10日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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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呂(35)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21日被判處監禁9個月。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9月21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2/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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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鄒家成,胡(26-30)🛑鄒因另案服刑中 🔥#判刑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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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3中環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呂(35)  *已經服刑完畢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3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裁決內容
於2023年1月21日被 #林偉權法官 判處監禁9個月。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9月21日被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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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方代表:劉高級檢控官

🗣️彭偉昌法官先提醒再次上訴有減時風險,申請人表示明白。

🔸申請人補充陳詞:
已交書面陳詞主要針對原審裁決原因當中3點:
1)沒有必要去中環現場
2)沒有必要帶同士巴拿出現
3)作供同現實不符
原審法官只考慮不利供詞沒有全面考慮申請人背景及有利之供詞,審訊自己有呈上工作照片佐證。如當時接納攜帶工具去長江中心工作,便不應推論去參加非法集結,再者案發在2019年11月日時多區不時有集結發生,這些埸面已成習慣。

彭偉昌法官提出原審着眼點,表示一般人會對此些地點避而遠之,質疑被告何約人在中環傾公事,為何前往(示威)熱點而不前往灣仔;並質疑被告宣稱士巴拿為翌日工作所用,但為何帶住三個士巴拿出街搵人,亦有面罩,扳手有一定重量。潘官則指作供提及翌日會再到長江中心,合理做法是工具留在工作地點,申請人引用D3作供指當時已較平靜,潘官再指D3及朋友仍留在馬路20多分鐘,可以說仍有集結,只是沒有破壞等暴力行為。申請人回應所見現場平靜,以為示威完結,只是道路堵塞,自己只短短留了8分鐘,之後約了阿Wing見面,突然一白色車逆線衝來於是跑去戲院里,不久即被捕。

彭偉昌法官再指原審法官同時有庭上耳聞目睹作供及作供者神態等優勢,很難挑戰其不信納因工作身上帶住3個士巴拿有錯。

潘敏琦法官指判詞提及D3同其他人留在馬路20分鐘,附近沒有交通,如像廣場一樣,即使沒有暴力行為,但這也不是正常情況,反問被告咁樣係平靜落嚟咩?

被告回應即使如廣場般,但沒有暴力行為不是代表平靜下來嗎。並指原審提及七點後中環是平靜下來 ,加上d3證供,及有CCTV顯示自己經過的地方是有很多人,但冇人破壞,亦可見有人騎着單車經過,當時自己和朋友通電話,對方告訴自己中環冇乜事叫自己嚟傾嘢。加上自己案發前一日亦喺長江中心望落去見(混亂情況)幾分鐘就搞掂,同日自己亦有在威靈頓街食嘢飲啡。被告問上庭只因身上3個扳手同出現在場,這樣裁決是否真的唯一合理推論?

彭偉昌指上訴是要證明原審法官有錯,不是再重新檢視所有證供。申請人補充除士巴拿也有美工刀、6角匙等冇被檢取。彭官再質疑帶住3個扳手深入示威區,再加以衣著面罩等疊加效應,很難指出原審法官有錯。申請人提出法庭不應由被告證明自己冇罪,彭偉昌及潘官指有疊加效應,被告作供是削弱控方證據而非證明自己清白。

🔹答辯方補充陳詞:
法官指看過書面,沒有補充,而申請人也確認沒有回應。

📌裁決:即時駁回上訴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7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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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蔡,陳(20-27)🛑陳已還押逾55個月;蔡已還押逾52個月 #求情 [1/1] (#1208灣仔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20200117沙田 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根據本台紀錄,明早聆訊應是不早於11:30開庭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呂(35) #宣布判決理由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於2023年1月14日被裁定罪成。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9月21日被駁回。更新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8月14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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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彭亮廷裁判官
🕝14:30
👥張,何(33-39)🛑二人因另案還押逾54個月 #裁決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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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蘇緯軒(18), 彭軍壕(33)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1208灣仔 #1220大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