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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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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9/7]

上午進度 2/2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東區法院直播
D1指"強硬路線搞到香港死路一條"根據控方謄本資料呢句話係網友留言。

官詢問D1是否有回應以上網友留言, D1答唔記得有冇講 "吓, 強硬路線搞到香港死路一條"作為回應網民。

D1指出唔係去解決問題, 而係去解決問問題的人。 用當時2019年用3個口號作根源, 由6月開始(1)「香港人 加油」, 是和平發表市民的心聲, 但沒有解決市民的問題; (2)用禁蒙面法, 口號轉為「香港人 反抗」, D1指出想用另一個法例去解決問題, 是識得其反。 而蒙面法就激起第二波, 都是解決唔到根源問題。 (3) 是周子樂去世, 當時D1趕去醫院問職員能否探望, 得到回應是不適合, 當晚出現第三句口號是「香港人 報仇」。

要做的是應該探究根本的問題, 2019年如何發生及一連串的問題, 如逃犯條例無去即時處理, 不是去煽動人對司法憎恨, 是質疑沒有解決根源的問題, 只是用法律去解決違法問題, 但解決唔到撕裂的問題。 用法律真係可以令香港繁榮安定由亂變治嗎?

另一句"搞到一鑊粥"是D1講疫情, D1由疫情未爆發前及醫療設備未爆, D1分享在非洲的經歷當時伊波拉病毒爆發時, 當地人死亡不一定是死於病毒, 好多人是死於其他病, 因醫療崩潰已沒有人醫而死。 當時D1去醫院作祈禱。

當時疫情有7千幾宗, 當時有出來排隊檢測可能造成交叉感染, D1憶述當時病人要瞓街, D1去尼泊爾救災時提供帳幕好暖, D1憶述感受是香港身位金融中心的感受。

死左咁多人都無人負責, 咁唔係搞到一鍋粥? 咁提出來都叫煽動?

由2019年到現在問題都未解決過, 幾十萬人移民, 最需要勞動力, 香港係咪有亂入治, D1說他睇唔到。

香港嘅問題請大家注意, 法庭判人入獄後有冇考慮更生問題? D1在還柙時做緊更生的工作。

D1說自己發出自由及時代的呼聲。

根本無解決問題, 逐一提出問題的人被送入監獄。

在獄中見到立場及羊村男士也是被告煽動, 另一公務員也是被告煽動, D1也是被告煽動, D1為他們作祈禱。

香港而家進入煽動的時代, 一個以愛心良知被控煽動, 他是提出唔同法官的問題, 疫情的問題就被帶上法庭。

D1指他有外國永久身份, 要走一早走左, 但留在香港就是做時代嘅見証, 作為做香港進入煽動時代的見証。

香港不再是繁榮安定, 是真正有感而發。

提出問題背後的動機是希望糾正問題, 出於愛心出於善意。

用另一角度去睇疫情係保護年青人不再受到法律上嘅打壓。 D1指睇返由2020年疫情開始到而家, 仲有冇人因暴動或上街而被捕?

鄭官打斷D1對929案件相關人士的講述, 是因鄭官是其中一個負責審訊類似案件。

D1說會尊重鄭官。

D1指事實是一班年青人真是被保護左, 冇再上街。 之前引用國際人權組織講過"打壓"言論自由等用字, D1也是用相似用詞就被指煽動, 難度國際人權組織也是煽動嗎?

如果咁樣都成為煽動指控, 公眾可以對司法可以監督的責任如何實行? 法治不單子司法機構去維護, 公眾也要維護。

今日嘅香港面對疫情問題, 撕裂嘅問題, 進入煽動的年代, D1沒有解決方法, 但希望由他能無罪釋放。 D1鼓勵人民要守法不是去犯法。

***
D1作供回應第2項發表煽動文字的檢控

官解釋控方不是告D1拍手掌, 是針對文字, 即是講左嘅野。 有冇拍手掌可以係背景, 控方告D1的說法。

官問: 有d證人講D1有拍枱?
答: 不記得

下午14:30 - D1繼續為第2項控罪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9/7]

下午進度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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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D1繼續為第2項控罪作供

引用鄒幸彤被煽動所寫的文章一樣, 法庭也是讀者之一, 無論法庭判決如何, 作者可以不用理會, 只有作者才知寫作的意思, D1意思是無論係法官及控方, 法庭如何裁決, 都是其中一位讀者之一, D1是最清楚自己當時在法庭內所講的背後意思。

D1對鄒幸彤所講的話感欣賞而拍手, 陳官講法庭是有規矩的, 有機會被控告鄙視法庭, 會轉交比警方或律政司處理。

如陳官沒有用警告來處理拍掌情況, 之前同樣是鄒幸彤案也有拍掌情況, 陳官也沒有警告處理, 而陳官講鄒幸彤是在作政治訴求, 但彤說這不是政治訴求, 是證詞是六四死難者的聲音, D1同意彤的說法。 認為如果沒有陳官打斷彤講述證詞, 沒有說要用法律追究拍掌人士的話, 也沒有D1所說的話的情況。

法官有權作出干預,但不能作出不公義的干預, 可能影響外界對法庭造成不公義的觀感。

法官干預鄒幸彤就顯得不公義, 是否沈默或是憑良知去監督法官作出不合當的干預行為, 運用良好公民的責任作出一個提醒或表證, 目的是為了司法機關或相關人士可以糾正。

正正是回應鄒幸彤所說捍衛言論自由,就是要繼續說話。

決定每件事情如何處理落在法官身上, 法官應慎言慎行是最妥善的做法, 陳官當日說政治訴求, 沒有慎言慎行,沒有通情達理, 不合符司法良心, 所以D1才向陳官提出閣下跌左良知。 D1對陳官的評語及監督所指出的問題。 所以D1講話的背景很重要。 當D1在捍衛言論自由時, 已準備好承擔責任。

運用D1的自由去拍手, 運用良知去指出法官的問題, 也會承擔自己所作的行為。

有愛心, 有正義, 有良知, 有guts 四有是D1的原則, 絕無煽動之意。

沒有呼籲在場人士去破壞法庭秩序, 只是叫人去承擔自己拍手的行為。

D1表示一方面有自己意志去行使自由, 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免於恐懼去承擔責任, 只是指不需逃避拍手的責任, 沒有煽動的意義。 不是煽動其他人去責罵法官或是煽動其他人去起哄。 D1只是按陳官要求離開法庭。

D1所說有拍手就起身, 是方便庭警抄資料, 起身方便庭警識別。

D1叫人夠膽拍手就夠膽認是鼓勵他人承擔責任。 講出按自己的自由拍左手咪承擔責任, "香港人拉得幾多過"是指有幾多人起身咪拉幾多過的意思。 希望法官能糾正。

作為一個良好的公民, 要守法, 故鼓勵其他人去有勇氣去承擔, 所以叫其他人洗乜驚, 即是叫他人不要感害怕來承認拍手責任,去捍衛香港嘅法治。 完全沒有鼓勵他人不守法, 相反是鼓勵他人守法。 "香港人拉唔晒" 呢句話是事實的陳述, 確實是拉唔晒, 香港特首, 法官, 國安警察, 庭警也是香港人,世界各地當地的公民也是點會拉得晒。

D1指出正是因為陳官打斷鄒幸彤的證詞是影響左法庭的公正, 也是影響外界對法庭是不公正的觀感, 才會有D1所說的一番話。

中國人有句說話是[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 必須按著良知而抗辯, 為著言論自由而抗辯。沒有挑起他人對司法憎恨, 反而D1是指出司法嘅問題, 希望能糾正。

應該切消國安法及煽動, 即使正在還柙, D1繼續關心其他囚犯, 也關心香港, 國際人權委員會提及特別是法院如何執法的問題,已引起國際上的關注。

定立指引的目的是一個獨立並維護法治的司法機構,是香港的基石, 社會大眾委以法官有獨立司法的權力。

D1正正受煽動罪控告, 依國安法條件下十次申請保釋被拒, 就是法官不相信他不會危害國家安全。

D1名聲受損, 面對兩項煽動罪的指控, 在各大報章報導。

D1即使提到不同法官及法律問題, 是想問題得到糾正。希望法官以終審法院對法官的指引,作出公正及獨立的審判。

法官向D1綜合說法是D1認同謄本上指出是D1所說, D1是同意的。

D1說庭內穿短䄂黑色衫, 手帶的衫是灰色長䄂外套, 庭內所帶是白罩。 錄良知的影片時轉戴黑色口罩。

D1說無其他補充。

16:00 - 1612 休庭

***
D2辯方律師盤問D1

問: 是否知道有職員要求不要在3庭門口不要阻住門口出入?
答: 有時有。

問: 當日有冇見到十幾個人出入法庭門口?
答: 不清楚, 因警員帶他到另一地方查身份證。

***
主控盤問D1, 其中問題:

問: 是否好認同鄒幸彤的說話?
答: 大致認同

問: 如裁判官無制止是否會拍得更長更大力, 無視法庭的莊嚴?
答: 無必會。 基於陳官不公正地打斷鄒幸彤的證詞, 才打破過往尊重法庭。

問: 你有無企係身?
答: 同意

問: 大叫有拍手?
答: 同意

問: 法庭公眾席無咪, 在律師席收音都聽到D1的聲音?
答: 習慣公開大聲說話(因他是牧師經常發言)。

問: 正義, 良知, 有拍手 係鄙視?
答: 不同意, 只是作為監督法官去發聲, 毫無鄙視。

問: 有轉身向身後大眾講過夠膽拍手, 係製造強烈對立面?
答: 不同意。

問: 其他人應該抵抗?
答: 不同意。

問: 當時好多公眾
答: 同意。

問: 當時一個演說發表係一個鼓動?
答: 不同意。

問: 香港人拉唔晒語帶諷刺?
答: 不同意。

問: 同意已經無心尊重法庭?
答: 不同意。

問: 恐嚇語調是無良知, 是你散播公眾對香港司法鄙視?
答: 唔同意, 動機是善良, 是想糾正裁判官不慎行不慎言。

問: 你同意鄙視法庭就是散播鄙視法庭?
答: 不同意, 無激起任何鄙視的意思。

問: 鼓動他人繼續拍人?
答: 不同意, 在他講完都無人再拍手。

問: 沒有人再拍手或擾亂法庭因已離庭?
答: 不同意

問: 如人人都拍掌拍枱, 法庭就運作唔到?
答: 不同意, 如果無陳官打斷, 無人會拍手。

問: 拍手, 拍枱, 大聲對公眾宣言, 製造左對立面?
答: 不記得有拍枱, 不同意是宣言declaration, 不同意製造對立面。

盤問未完

16:40完庭

明早09:30主控繼續盤問D1。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10/7]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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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盤問D1

問: 你經常旁聽,1月4日前都見過你?
答: 係

問: 公眾可以聽到你大聲,激起公眾情緒?
答: 不同意激起公眾情緒,平靜只是大聲,因是牧師而習慣大聲說話。

問: 鼓勵別人跟從、激起情緒,就是D2被你激起?
答: 不同意,只是個人表達,沒有叫人跟從的意思。 

係咪D2講不確定,謄本只是說有女聲,有男聲及女聲都有,沒有鼓勵別人拍手。

問: 牧師是自稱院牧,對於社會撕裂有認知,在法庭是旁聽者身份?
答: 在法庭內角色是傳媒工作者去報導事實。

問: 2020年5月設立youtube頻道,當時社會有殺靈魂?
答: 不同意,同當時社會氛圍無關,頻道是引述耶穌基督經文。

問: 面對而家香港嘅環境?
答: 指法庭內的環境是指可能面對法律追究 (指法官警告有拍手人士有可能轉交警方或律政司有法律追究)。

問: 頻道有廣泛觀眾?
答: 一開始不多,慢慢多d但都係唔多。

問: 有中學生觀眾?
答: 有但唔多,一兩個。

問: 「顛」字係咪諷刺意味?
答: 面對顛倒是非時,要反顛倒。

問: 香港以法治獨立為榮?
答: 當然。

問: 描繪司法制度係醜陋?
答: 不是司法制度,是針對47人案審到夜晚。

問: 47人案存在不公?
答: 不批准保釋、程序延期,存在不公。

問: 黃子悅有保釋?
答: 係

問: 影片中講述「47人案審到夜晚,咁樣仲衰過第三世界」是引起司法被鄙視?
答: 不同意,警誡會面有解釋過個人在西非的經驗,是憑個人經歷之談,是衰過第三世界。

問: 上述說話引起市民對司法不滿?
答: 不同意,陳述事實。

問: 為何用「醜出國際」誇張形容?
答: 連終審都有批評過47人案審到夜晚是不理想。

問: 提及不要重複不人道的審訊 ?
是指47人案審到好晚,當晚是無飯食,講無飯食的安排。

D1說法官已有逐步改善,到D1受審時已沒有審到夜晚無飯食。

問: 如果想糾正司法錯誤,拍片會有法官收看?
答: 不知有乜人會收看。

問: 拉咗成千人好離譜?
答: 根據警方數據係拉咗成千人。

問: 特別在理大一年後直播,其中講述「當法律成為工具」等,是以為香港祈禱之名,實則指出崩壞才是主題?
答: 不同意,用聖經先知搵唔搵到有正義的人、避免被神審判才是主題(詳細經文內容是第一段片在理大圍城一周年的直播)。

問: 點解揀當日?
答: 一年前登記後入理大搵留守者,為他們祈禱,協助警方化解當日危機,才會揀理大圍城一年後在理大做直播。

講道主要是解釋經文,當一段訊息解釋後就有應用,主題是解釋聖經的話。

問: 具意圖引起居民不滿或引起司法憎恨?
答: 不同意,是為了香港人祈禱,希望避免被神審判。

問: (關於光城者片段) 聽到其口罩事件在直播提出質詢,事件可真可假,你有冇去求証?
答: 當事人講述後自己在直播報導。

問: 老人家及學生都有聽?
答: 一兩個中學生好少。

問: 直播呢件事出來你都有不滿?
答: 香港法官嘅權力係社會大眾委任佢,要捍衛法律精神,當法官沒有給法律根據,這是提出質疑。

問: 知道有渠道去投訴法官?
答: 有打過給平等委員會話唔會處理呢d野。

問: 你在庭上才提出有法官指引,但在影片無講過。你在法庭上才知道有渠道投訴?
答: 不同意,法庭上是將脈絡有條理地陳述。

問: 引起居民不滿?
不同意,完全無意圖引起。

問: 引起對司法的鄙視?
答: 不同意,我們有責任去監督及質疑,希望有改善。

問: 你而家在法庭的解釋沒有在影片提出?
答: 不同意,當時只是提出質疑,要有獨立思想、批判精神。自己提出質問是Open question,讓他人去自行判斷。

問: 捍衛法治不是拍片時講?
答: 不同意,作為牧師一直提醒守法,不是每一段影片都要講,但睇晒我咁多影片就知我成日提醒人要守法。其他影片有提及我向政府部門申請批文也是守法。

問: 所有影片不是茶餘飯後講,是為了觀眾入去你youtube頻道,入去睇你影片?
答: 好多突發性消息,不是我選擇在法庭開庭或散庭時直播報導。網媒著重時間性,在休庭間報導是最快把消息報導出去。

問: 你所報導係大事?
答: 未必係大事,按照聖經意思如在小事上粗心,大事上也會粗心,小事上不義,所以不小看小事,像堤壩裂痕一樣。

問: 有人做錯是不需要向當事人指出,選擇去廣播、去互聯網講出來?
答: 不同意,嘗試親身去問職員,但得到回覆是法官的意思。無渠道親自見到杜麗冰法官;主控說法是不切實際。

問: (關於黃子悅保釋片段),你有偏頗 ?
答: 不是,我對杜麗冰法官並無偏頗。杜麗冰法官挑起香港市民對司法仇恨,因為法官沒有提供法律根據;這是我個人覺得。

問: 散播偏見,引起對司法憎恨?
答: 只是想法官去糾正,作為公民有權利、責任去監督。

問: 你指47人案不批保釋? 但有人可保釋。
答: 是有幾位人可以保釋。我所指「三大策略」是依個人客觀的觀察所得,一般不批保釋、還柙及程序延期。

問: (關於沙田暴動案片段) 為咗吸引注意?
答: 是讓人知道法庭內發生的事實。我無話到謝沈智慧法官不尊重人權,只話謝官作了不必要的評論,希望謝官可以糾正。

問: 引起居民間的不滿?
答: 不同意。

問: 短片無講法官指引,只有在庭上才講?
答: 短片內容短,直播中乜話題都會講,是講出我在庭內親眼睇到的事情。

問: 鄒幸彤女士是良知模範,相反法官對她的批評就是缺乏良知?
答: 當時鄒幸彤不是講政見,是指出法官的言行。

問: 唔係淨係齋講,面對威嚇唔可以驚? 法官警告威嚇公眾?
答: 對我是威嚇,但不是對公眾。

問: 將呢個威嚇廣播出來? 製造一個強烈對立面?
答: 不同意,在影片中無講陳官所言,因知道有機會法律追究,只是講我自己不會驚。

問: 面對威嚇只可以縮? 引起居民就司法不滿?
答: 只是講我自己。

問: 慫恿他人不守法?
答: 不同意,我的宗旨叫人守法。

問: 觀眾留言一句「強硬路線搞到死路一條」,你同意這句?
答: 謄本上的寫法。

問: 口號的三個轉變沒有在影片講,只有在法庭上講?
答: 唔可以將直播同法庭講嘅野混為一談。

問: 疫情保護年青人點解用「打壓」,專登用一些字眼去影響觀眾,呢d說法引起對司法憎恨?
答: 因疫情無上街、無得塞路,對年青人是好事,是善意。

問: 引起憎恨?
答: 不同意。

問: 47人案描繪司法制度所謂醜態?
答: 不同意,每件事都是講法官個人的事件,我非常尊重司法制度;法官如濫用權力就造成破壞司法制度。我沒有引起居民間不滿,反而在影片提醒要互相尊重。

問: 慫恿他人不守法?
答: 叫人守法,也提醒網民小心貼文,也提醒人避免犯限聚令。

問: 你聲稱「捍衛法治,愛之心責之切」,但影片搵唔到呢幾個字?
答: 呢個係我動機。

問: 明顯有煽動?
答: 這是主控意思。

11:00-11:35 休庭

問: 以記者身份去散播你個人偏見?
答: 不同意,只是將庭內看到的事情如實報導。

問: 根據控方證人警員及保安,確定你是穿黑色長䄂衫同黑色口罩?
答: 不同意,當日是穿黑色短䄂衫、黑色口罩。

問: 同意當日1月4日在場同謄本上所指你所講的說話?
答: 同意。

🌟裁判官向D1確認有冇答漏地方? D1說沒有但有補充。

對於主控提及「醜態」,D1引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講過:「唔尊重他個人是接受,因法官可以更換,但要尊重制度。」D1補充,對杜麗冰法官的個人評語不代表對司法制度,自己完全尊重司法制度。D1指出主控剛才提問有揣測性,將自己原本意思更改,類似陷阱。

控方盤問D1完畢

D1完成作供,沒有其他證人。D2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12:05-12:25 休庭給雙方定結案陳詞日期。

備註:
1)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只需要證明有意圖、有發布過、文字本身有煽動;犯罪意圖方面,控方立場不需要被告有煽動意圖。對此D2辯方有爭議。

2) 裁判官說之前合憲決定時沒有考慮區域法院也有合憲的決定;不會改變法官的合憲決定,只是提出該讓雙方知悉。

3) 裁判官提出最近區域法院指控罪元素要具有煽動意圖。雙方結案陳詞需要著重以下要點:
-控罪元素
-根據9(2)(B)是什麼情況下可以用到? 意圖是否有煽動性。9(2)(B)指出司法錯誤或缺點,如有個人真誠但用錯誤想法,搞錯咗但以為真的情況下以為真、錯信是真,在此情況下是否符合指出法律錯誤? 是提證責任? 是否超越法理? 有冇例子? 舉證責任要由控方提出或是辯方有責任提例子?

12:30完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

📌裁決 ‼️全部罪成‼️

庭上只讀出新聞摘要,正式書面判決因有機會有手民之誤故今日不會在庭上派發,預計7天內重新檢視以免累贅地出幾項更正本。

本案共提出4項控罪,分別為(1)10名被供共同面對的「暴動罪」、(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4)D20「有意圖而縱火」。審訊中傳召19名證人、呈遞476套證物、及爭論2項議題,當中本案辯方皆認為本案各被告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本案被告在凌晨2、3時走進暴動範圍唐樓的梯間、天台、天井躲避,一個不慎便會墮樓。

根據終審法院判詞,從出現至鼓勵的門檻不高,分別是事實與程度的問題,而被告管有示威裝備聚集一起會有累積效應。2019年11月18日網上呼籲群眾聚集,其後發生暴動至19日凌晨2時多。

D3、D4、D5、D8不可能在凌晨3時許經過,明顯是作為示威者在情急之下於梯間卸下裝備。假如他們真的是被困在示威者之中的無辜途人。更加應該立即逃跑。警察與暴徒,誰更可怕?

D3走往不是其住所的大廈,當時沒有口罩令下配戴口罩,明顯是逃避警方的拘捕及偵查;而明顯蓄意留守的人士並非無辜途人。

D4身上配以裝備,攜有粉紅色手套、生理鹽水、口罩等明顯是有備而來,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5有裝備,帶同寫有消退催淚煙導致咽喉痛的粉末沖劑,足夠顯示他非一般市民,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8是在附近唐樓天台的暗角被發現,一不小心就會墮樓。D8曾連同一批有裝備的黑衣人跑往加拿分道後折返。政府化驗師在其手套驗出有易燃汽體。上述足夠顯示非一般市民,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1明顯不是一般路人,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2被發現的地點,必然是在暴動的地點蓄意留守,而在被發現時在身上搜出一個藍色打火機,明顯有意圖留守在暴動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被驗出有易燃汽體。D13不但留守在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接觸汽油彈。

D13揹背囊,有明顯路線圖,帶以望遠鏡監視警方行動,當時穿著裝備。被搜查時在褲袋發現黑口罩和生理鹽水。3段片段顯示D13行徑,是刻意留守現場,以壯大聲勢。

D18被發現時是與其他在厚福街縱火的人士在一起。至於辯方指「我有好多朋友喺理大...」的手機訊息有可能是黑客所為,法庭看不出手機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他不是剛巧路過的途人,而是懷着一股主觀熱血想要營救理大的人。D18不單只蓄意留守,而是實質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被制服時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了暴動。

有關裁決理由書:
附件一(68頁):案件前因、地圖
附件二(78頁):各被告行徑
附件三(82頁):各被告被捕情況
附件四(85頁):各被告整體證據
附件五:D1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六:D18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七:暴動罪延伸閱讀
附件八:控方證據一覽

📌判刑
D20將連同全部罪成被告於10月22日上午09:30判刑。

📌求情
下午的跟進事項會是第一回合的減刑陳詞,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92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11/7]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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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將引結案陳辭呈交法庭,今堂作口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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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補充

控方採用10月3日書面陳詞,指出本案煽動罪,最高判處二級刑罰,罰款五千,監禁兩年。

控方引用區域法院羊村繪本黎雯齡案中,郭法官判詞指 [控方需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稱區院對裁判法院無約束性,控方係不需要證明意圖。判詞作仔細分別,相差好微,細分係無必要,對每一個犯罪行為,要證明有意圖。

被告發表有關作為文字有煽動意圖,有意發出,知道自己發表緊乜嘢,知道發表嘅文字有煽動意圖,被告熟知當時社會氣氛係撕裂。

D1嘅講法係糾正施法錯誤,係真誠信念,目的是指出司法錯誤的信念,是否有合理基礎?(控方沒有加以說明),法庭有耳聞目睹D1作供,可以作事實嘅裁斷。

控方指不會有實際情況指在發表文字時無煽動意圖,指沒有違反被告的無罪假定或違反人權,只需要證明(控方引用法例)其中一樣,不用照鏡般完全一對一反映。

行為元素:知道該作為及發表文字就得。
犯罪元素:當時被告清楚知道同意圖,不需分析。
(控方的意思大致是指被告知道該作為及發表文字就得, 但不用證明煽動所帶來的後果。)

控方指出D2辯方的陳詞中第22段,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控方不同意,D2辯方指依賴第9(3)(估計係法例)控方要證明煽動帶來的後果consequence。

指D2辯方的陳詞中引用方文浩案例 - 煽動他人有意圖傷人。  與本案控罪元素不同,本案無需要證明被煽惑者的行為,受眾點做是無關係。 備註:方文浩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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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陳詞

被告講咗約半分鐘後,裁判官叫停被告,指已經睇晒被告嘅陳辭,更提出錯處證明,聲稱重複讀出陳辭對法庭係冇幫助,但不會阻止。

D1明白,只講述前言及總結:

前言:本案名義上係煽動,但不單是法律之戰,更是信仰之戰,守護良知正義之戰,守護人權及自由之戰,也是煽動訴訟之戰,自從殖民地年代的煽動罪被激活以來,香港變成煽動年代,由陌生的控罪變作常態化,為何香港突然出現了這麼多的煽動者?是誰煽動了誰?是個人出問題或是社會出問題?

本人因聽審六四案拍掌而來,被控煽動罪,質疑法官驅逐旁聽人士及指出法官在散庭後對辯方律師作不必要批評,作為誠信良知的牧師,作為時代先知及為香港祈禱,因以被控煽動。

本人不能沈默,無畏無懼,傾盡全力無懼來抗辯,為守護基本法及從神而來的良知,本人選擇沒有律師代表也沒有經濟支持下,自己好比大偉與巨人歌莉婭之戰,為耶和華的名爭戰,為屬靈爭戰,係公義爭戰,係無煙燒之戰。

烏克蘭戰爭超過半年,總統澤連斯基Zelensky曾講過,大約為 [我們不會因恐懼而在談判桌上帶上腳鐐],引用來形容自己,大慨的意思為[我不會出於恐懼而不站在法庭面對本人的指控,最可怕不是真槍實彈,不是水砲車,不是鋭武裝甲車,而是鐵窗,經過6個多月被監禁,不單沒有意氣消沈,還在獄中向囚友講道,由法院牧師變成監獄牧師,幫助囚友更生的地方,無論在那裏,活出聖經,不會挑起蔑視,不會誘使他人不守法律,願成為光明戰士,因為黑暗不能勝過光,公義及良知可以得勝]。

總結: 一場法律與良知之戰,一場人權良知之戰,這場煽動案將快完結,經過之前2星期審訊,當時每天早餐之後,換卜西裝,拎著載著一大疊文件的沈重大膠袋去西九法院,回監獄時已是晚上9時多,被安排陌生的監倉及吃著冰凍和生硬的飯。

當時每日靠神支撐,每日專注在法庭上審訊,作供時留意控方的說話滿佈陷阱,小心回答,不是為自己,是為公眾守護表達自由,新聞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

在訴訟案中涉高院杜麗冰法官、區院謝沈智慧法官及陳慧敏裁判官,引用法官指引,指出該三名法官在法庭上的行為,法官權力是由社會大眾所委以重任,法官的行為是受到公眾監察的。

本人作為牧師、良好市民及作為傳媒人士,報導事實,被控方作為罪證,律政司是公義的檢控嗎?習主席宣誓有說過受人民監督,本人在監督法庭法官行為,何罪之有?

本人不單只為本人爭戰,為廣大香港市民爭戰,避免侵犯基本法的自由權,守護司法堤壩避免崩塌。

公正是法治生命線,習主席心中的法治所講 [100減1等於0],一個錯判累掉其他99個,對當事人是100%傷害,讓每人感受到法庭公正公義。

「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公義如江河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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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陳詞

區域法院黎雯齡案,同意控方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同意對本案無約束性。

D2辯方認為控方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還要證明有意圖煽動所帶來的後果。

辯方指出PW3的質素,要聽返法庭錄音才記起D2所講的5句說話後面的4句。PW2見到有另一人起身,PW3睇唔到。

假設法庭認為D2有說出5句話,係咪有煽動意圖,依整體5句或分開5句來看, 也看不出有煽動意圖。

D2沒有抗拒法庭的指示,D2是一邊離開法庭,一邊說話,也有依法庭指示被抄身份證,D2在離開法庭時有講過"搵包青天來審"等說話,只是衝口以出的魯莽之言。

D2辯方補充在辯方陳詞引用方文浩案,重點指出要證明被告要有煽動意圖及意圖要證明所帶來的後果,會否帶來引起他人對司法憎恨,意圖引起他人不守法?指D2所發表只是離開法庭所講的不滿之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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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引用陳永霖案煽動案,該案有提及光時8個字, 但本案沒有包含,該案判7個半月不計認罪。 基於量刑原則,D1現時已還柙6個月多,會對D1不公,要求今日作出裁決。

法官解釋要時間想清楚,最快在下星期四作裁決,假設罪名成立,程序要聽完D1 & D2 求請,再諗清楚,未必可以即日判刑。另假設當日裁決後,不用求情等有機當日判刑,但只是假設,法官確定會盡快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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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7日 09:30 裁決,D1繼續還押,D2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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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控辯雙方根據書面陳辭和案例判詞作補充,好多內容跟唔到,抱歉只能記下大概意思,有時都唔知講緊乜🫣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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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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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裁決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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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裁判官宣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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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D1第一控罪

指D1經營Youtube頻道"牧師和你顛",公眾人士可以隨意在網上觀看

前言
鄭官指D1在8段影片內容提及法官及裁判官在庭內言行,被指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行為引起居民對司法不滿或不守法。

開審前D1被告及D2辯方律師有爭議是否合憲及提出申請終止案件,也提及煽動4個範疇含糊 第333章香港人權法不合憲。 其他國家廢除煽動罪等爭議。

犯罪後6個月檢控,但法官同意控方陳述持續犯案,似洗黑錢一樣有持續性。可以由律政師受權人士簽署,控罪合符法律程序。

(鄭官開始聲線越讀越細聲)

鄭官引用終審裁定煽動罪是國家安全其中一項,有憎恨蔑視,有意確定煽動。

鄭官引述陳廣池法官在區域法院其中的裁決中有提及 [煽動條例罪行隨著環境改變而變遷],法官同意陳官的說法。

也引述譚德志案中提及煽動罪屬危害國家安全,為達至社會安寧,屬國安法的範圍內。

鄭官也引述羅德泉法官提及 [維護國家安全,避免仇敵,市民需要守法,為保障國家安全,而煽動無需一定包含暴力]。

鄭官採納陳官提及 [為保護國家安全,每個地方都按該地區的需要以作合適安排,煽動罪沒有超越自論自由]。

D1選擇作供沒有證人。
D2選擇不作供沒有證人。

控方證人只有警方,法官說有提醒自己避免偏坦。

兩被告無犯罪記錄。

罪行元素 : 控方要證明行為有煽動意圖,有意作出煽動及知該行為或言語有煽動意圖。

鄭官同意控方對煽動罪的犯罪元素。

鄭官指出條例10(1) 發表煽動文字具煽動的文字,不包括是煽動的意圖,,是著重用語,犯罪就是煽動意圖。 而憎恨有厭惡的意思;蔑視是有看不起意思。

📍裁決D1控罪一

證據 : Youtube頻道"牧師和你顛"的影片,D1自稱牧師及網媒,是一名良心市民,指出法官的錯誤不足之處。

鄭官逐一影片說明

影片1 :
看來祈禱會,D1在影片提及 [當法律成為一個工具] 本席不能確定[當]字的意思,法官認為[當]字有2個解釋的可能性,(1) 是批評當時的法律已經作為工具;(2) 當法律作為工具時的假設性。

裁定 : 因有2個可能性,法官說不能確定影片1有煽動意圖。

影片2 :
關於47人開庭,D1提及醜出國際,說出出當時實況及去世界國地的經驗。

鄭官同意47人案跟其他案審到深夜情況罕見,有評批法庭做法,但必對司法造成憎恨。

裁定: 法官說影片2沒有煽動意圖。

影片3, 4, 5 & 6 :

D1在影片中有提及高等法院法官拒絕一些人入法庭,提及法庭不講法。

鄭官指影片4,D1提及 [高等法法官唔駛講法,唔係法官講點就點]。

影片5,[高等法官不解釋,依個人判斷喜好]。

影片6,[高等法院不講法律,無講法律依據]。

D1在影片解釋因有旁聽人士帶淺黃口罩或有雨傘的衣著,被逐離法庭,但無解釋法例根據。

鄭官指D1所陳述的事情有可能係真,但也可能不是事實,法官指D1不在現場,只是聽到是帶淺色黃口罩人士講,其後D1稍後去高院詢問職員。

鄭官指D1可能把真假難辯作成事實,法官指因D1不在現場,也不知當時職員是否有向當場人事解釋,是否有提供口罩更換或要求他們在延伸庭聽審等安排。

鄭官指高等法庭做法合理,D1有貶低法官,就算D1陳述的事情有可能是真,D1稍後去詢問的該職員只是一般保安,未必是當日的職員,另外,法庭有需要因應在場需要發出合適的做法,鄭官指不相信D1不懂有程序可以投訴法官。

鄭官不相信在影片中指摘,在網上作批評可以糾正可糾法官。

裁定:該影片具有煽動,有貶低法官,有煽動意圖。

影片6 :
D1影片批評法官在用言語及眼神侮辱辯方律師,指 [法官個對眼好似發火,用眼神用身體語言去侮辱他人,做過法官有一定質素,做人唔好做到咁]。

裁決指法官向律師作指摘有理,是D1的主觀看法,缺乏客觀性,可以根據程序投訴法官。

鄭官不相信在影片中指摘,在網上作批評可以糾正法官。

裁定:第6影集中批評法官,造成司法憎恨,有煽動意圖。

第7段影片:
1月4日在西九4樓3庭內拍掌,D1影片中肯定表示[面對人地威嚇緊你,當你面對威嚇就唔可以縮,就唔係和你顛]

鄭官指D1片中明顯指摘當日法官不容許拍掌是威嚇,法官指依D1的背景,理應知道法庭規則,之前的法官不追究旁聽人士拍掌是酌情權。

當日裁判官是在旁聽人士第二次拍掌,才要警方抄下拍掌大士的資料,已酌情處理。裁判官當日不容許拍掌影響法庭運作所合理做法。

但D1在影片中沒有提當日裁判官在旁聽人士第一次拍掌時已有警告,會令到不在場的聽眾,誤會法庭的行為是不近人情。

裁定:該影片有煽動意圖。

第8段影片:
影片中D1有提及[打壓...有強權無公理],法官裁決沒有事實基礎。

裁定:有煽動意圖

4月6日拘捕D1,依D1學歷人生經驗,理應知道有程序投訴法官,意圖貶低法官。

鄭官指D1不是一失誤,是多次提及法官,指法官帶有威嚇及不守法。

裁定:法官指D1製作上載影片也是知道有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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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D1 & D2 的第二控罪

大致背景是1月4日西九4樓3庭審訊鄒幸彤案時,法庭錄音有一男一女的言語。
D1不爭議他是該男聲
D2不爭議在場但沒有證明是該女聲

對於D1說[良知呀你無左]與PW1及其他控方證人說[良知呀 講左],不足以影響案情,視為其支節。

另外,相同事情用相同描述不會影響控方證人作供可靠性。

鄭官肯定D1用良知是在公眾指摘裁判官。而當日裁判官禁止作政治宣言是合理聆訊程序。

鄭官指法庭有因應當日情況已寬大處理。在第一次已有警句,D1公開批評,明顯指責法官缺乏良知,是貶低法官,對司法造成憎恨。

裁定:D1不是一時失誤,是有煽動意圖下說出煽動話。

鄭官指PW3在事後回想D2的言行,不足為其,對事情沒有不合理。

D2指摘裁判官不依法,不公正,用包青天來審是有指說法不公。D2公開批評,令人對司法的憎恨。以為裁判官不依法,判案不公正。

裁定:D2有意圖具煽動意圖的說話,公開說出批評裁判官,不是一時失誤,說話具煽動。

裁決:
D1 兩項罪名成立
D2 一項罪名成立

法庭休庭給D1考慮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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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再開庭

控方提供D1各段影片的流覧人數,最多一段有9000人。

D1陳述(大概)
以暗為光, 以苦為甜,以聖經之意為前述,此場煽動案表面上打敗了,看似控方得勝。但從捍衛人權,自論自由是D1得勝。

面對正式入獄,在獄中承擔宣教使命,建立鐵窗顛覆教會,用愛去感召囚友,宣揚神的愛,在屬靈爭戰上是得勝。

監獄有神在,在獄中承擔監獄牧師的使命,放膽講論,本人一直遵從守法,良好市民,現因承認有拍掌及指出法官的言行而入獄。引用哈維爾所說[無權勢者的力量] The power of powerless。

應驗D1所指為何現在咁出現那麼多煽動人士,究竟是誰煽動誰,誰才是真正的煽動者?

歷史會替他說話,繼續五光十色 食粒朱古力,五光十色 香港人披荊斬棘。

D1說尊重鄭官的判刑,沒有其他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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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律師
先講法律原則,數十個因素法庭要考慮:

包括 :
1。犯案環境 - 案發地點在法庭,當時社會情緒不算高漲
2。犯案手法 - 只係透過說話,無公開
3。時段 - 單一次, 不長,約1分鐘之內
4。人士 - 約100人左右在場,如沒有法庭錄音,沒有外人知
6。預謀性 - 只是回應法官的討論之後說話,對法官的判刑不滿。
7。相稱性 - 沒有不守法,法庭判只有對司法憎恨
8。組織性 - 沒有組織
9。只有在場100多人, 沒有轉播
10。被告只是普通人

D2辯方律師引用4個案例作對比本案相關嚴重性,同受影響群組輕低。 希望暫緩執行。案例包括古思堯案9個月判刑, 陳偉倫(音)案22.5星期; 陳冠旭(音)7.5個月; 陳慧霖(音)7.5個月。

陳述D2背景: 67歲家庭主婦(其他隱去),有細女為媽媽求情信, 細女的校長也寫求情信, 在湊女同時服務細女的小學中學, 良好背景, 以身作則去教導子女。

無論社會對六四有何看法, 當然法庭不是表達六四的場所, 但希望法庭考慮老一輩對六四有感情, 是次是偶發性。

危害國家安全有輕重之分, 煽動各項意圖也有輕重之分, 法庭只裁定D2對司法造成憎恨,並無其他,判監並非唯一選項,如要監禁也希望以暫緩方式。

12:27 完,裁判官要考慮,1500判刑

💛感謝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判刑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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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 開庭,判刑

求情
D1是一名牧師、網媒、無前科,無其他求情
D2是家庭主婦,無前科,有子女校長求情信

量刑考慮

引用D2辯方律師提出馬俊文案判詞第75段,考慮因素包括:犯案時間、地點、社會氣氛、次數、煽動規模、預謀性、使用武力、伙同犯罪、被煽動對象群組大少、是否成功煽動其他人犯案、犯案人社會的潛在影響力。

引用D2辯方律師提出裁判法院的4個案件,指出量刑數個月監禁對本案適用。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古思堯案第5段[煽動控罪屬防犯性, 避免延續性]。

第一控罪
D1持續不斷在網上攻擊不同司法人員,貶低司法人員,踐踏法庭,其中一個影片觀看高達9千,有人觀看影片後會誤信對司法人員不公。煽動罪判刑無指引,但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判處10個月監禁,不認罪,無減刑因素。

第二控罪
在裁判官作出警告後D1 & D2還繼續行為,對裁判官審訊有短暫影響,煽動產生不同危機,D1 & D2屬公開行為, 但認同是單一次性發生。判處3個月監禁,不認罪,無減刑因素。D2嘅個人健康情況不是減刑因素。

總結 :
D1總判刑期12個月,第一與第二控罪有1個同期執行。
D2判監3個月。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備註:鄭官回應之前D1指出為何由國安警察拘捕及調查為何控告煽動以不是蔑視法庭,鄭官表示由那個部門作調查,而控告那些罪名由律政司負責,法庭不干預。)

直播員按:鄭官不相信D1在網上批評可以糾正法官,但又相信可以造成司法憎恨,有煽動意圖。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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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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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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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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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