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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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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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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0940開庭]
D1繼續作供
辯方續問
D1記起父親提醒穿黑衣會被誤會,所以除咗,但口罩同遮就繼續拎住;亦在扶手梯底部認出自己準備離開嘅位置;及至見到有人及速龍走近電梯及有警員噴胡椒噴霧噴到被告,所以之後除咗口罩。

控方律師
日間被告已唔記得有冇外出,唔肯定係由邊個地方出發或日間有冇出街或見到遊行示威。
控方律師又指出從片段慢鏡睇唔到D1面部皮膚有問題,但被告唔同意,認為因為片段的畫質差,根本睇唔清楚,亦不同意主控認為2019年當天面部皮膚問題不是被告描述嘅咁嚴重。
控方又指出被告稱當日係要去爺爺壽宴,但又全身大部分都係黑色,有冇諗過會令爺爺唔開心,被告答覆冇諗過,因為佢有露出綠色T嘅layer 。離開雅蘭中心後並冇向家人交代要留低睇吓,之後就接到爸爸嘅電話。
有關帶雨傘出門係因為留意到天氣預報話會落雨。控方亦指出被告被now tv 鏡頭影到只係巧合,但被告不同意,因為佢有刻意擺post 入鏡。
主控指出有關證物之一,被告手機套背後有「我支持民主,你可以打我」標貼,都係一種表態,問被告同唔同意?被告回答:「我不支持暴力」標貼係同學派嘅所以貼。

辯方覆問
被告指冇見過彌敦道上有傘陣或集體使用雨傘;而當晚也沒有見到任何人在附近逃跑或逃離現場。
另外,佢喺壽宴當晚冇任何人對佢嘅衣著表示不悅。從截圖可以睇到黑色衫下面嘅綠色layer

D1作供完畢
由於辯方約證人下午請假到庭作供

押後到下午1430繼續

[1151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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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偉民大律師

[下午1435開庭]

🔺D1辯方證人簡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係被告嘅堂姊,案發當日0831係爺爺85歲生日,約有20幾人一齊在旺角雅蘭中心三樓稻香酒樓食飯,大概由六點半至晚上十點幾,除證人自己外,丈夫及兩名兒女都一同出席,六點鐘左右由丈夫架車到達酒樓。印象中被告係七點半前到達,在飲宴場地中冇見到被告帶口罩,證人離開酒家時不是同被告一起。而證人一向都知道,及當晚亦見到被告人面部有暗瘡問題。

控方盤問
證人唔知被告有冇帶住口罩喺身上,而當晚冇見到被告面上帶住口罩,證人都冇印象自己及其他賓客有冇帶雨傘。
證人作供完畢

D2不會作供亦沒有證人
D3會作供,但辯方律師需要多一些時間睇證物片段,申請押後到明天上午繼續,徐官批准。

1459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11月23日09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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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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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出庭作供,尚未完成主問。
(內容從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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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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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開庭

A3繼續作供,播放片段為有關證人匿名的片段。

A3堅稱當日在月台上的行為,包括掉水樽入車箱內地下等,只是想分隔一班穿著黑色裝束人士、一位穿著藍色上衣手持鎚仔的叔叔(即證人Y)、一位穿著白色恤衫上衣的叔叔(即證人X),阻止方佢哋再有肢體衝突。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開始盤問,播放片段為有關證人”X” ”Y” “Z”在車箱的片段。

11:26 小休

控方指出,從片段中,睇到當日A3有用水樽掉向著住藍色上衣的男子(即證人Y),A3伸直前臂,手指向內卷曲手勢指向車箱內,是一種挑釁行為。

A3確認有做過兩個動作,掉水樽只是掉落車箱地下,伸手動作,只是想阻止更多肢體衝突,但否認動作有挑釁性。

證人作供未完成,下午繼續

12:54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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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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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A3

控:當日,你話你有感冒同埋咳嗽需要戴口罩?
A3:冇錯
控:但喺你屋企嘅閉路電視可以睇到,你冇配戴口罩?
A3:出門口時我冇戴口罩
控:係9月1日零晨1點幾,你係𘋢度都冇戴口罩
A3:冇錯
控:咁你有咳嗽感冒,咁點解唔戴口罩?
A3:我當時出咗𘋢先戴口罩,我唔清楚係部𘋢度一陣要戴口罩
控:配戴口罩可以防止飛沫去空氣中
A3:係
控:既然有咳,係密封地方唔戴,係空礦地方先戴?
A3:因為當時得我一個。出𘋢開咗樓下大堂度門先至戴口罩
控:係空礦戴口罩,係密封唔戴?
A3:係部𘋢冇戴
控:你係太子站有戴口罩係想遮掩面容,同唔同意我講法?
A3:唔同意

控方向你指出案情,當晚你與一眾穿黑色裝束人士,使用武力和威脅剝奪證人”Z”的手提電話?
A3:唔同意
控:你有意識地參與太子站暴動包括你自身有使用暴力,同埋你身處暴動集結人羣之中,你參與鼓勵當中
A3:唔同意

A3作供完畢,明天將會召辯方證人作供

3:1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早上11: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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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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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代表收到最新指示取消原本打算傳召之辯方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

雙方已經討論陳詞時間並交法庭考慮。

1120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13年1月18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並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12月28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1月6日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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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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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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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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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較早前已呈上書面結案陳詞,,只有其中有少量的畫面截圖證人X,Y,Z的樣貌遮蓋處理,於明天補回;結案陳詞已交代控方將三名被告有罪的原因有描述。

A1,2: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今天沒有補充。

A3: 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但有幾點要補充(內客儘快補回)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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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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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1040 休庭]
由書記派發判刑理由書,由各法律代表向被告解釋。

[1115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至4月29日作求情
A1 代表指不希望索取任個報告,包括勞教及背景報告。
A2 指今早收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A3 無特別申請
法官指留待下次求情時,才考慮索取報告。

🔹控罪確認各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
A1: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A2: 呈上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對紀錄無異議。
(A2其中一宗涉及在2019年9月2日在荔景站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於2021年6月1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詳情: #0902荔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90)

A3: 有一項非法集結的定罪紀錄,涉及2019年6月9日於立法會大樓一帶的集結,認罪後被判處20星期。
辯方對刑事定罪紀錄無異議。補充控方該案紀錄出錯,被告並非在2019年8月31日被捕,而是在搜屋後被捕。
(另案詳情: #0609金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860)

[1200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星期六) 早上十時作求情,🔴期間三位需要還押。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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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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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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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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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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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法庭收到3位被告的求情文件夾。

A1:
文件夾包括5封求情信, 由家人, 朋友及社工撰寫, 今日他們都有到場支持被告。A1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內地出生, 2008年申請移居香港和家人團聚, 他出生起就由祖父母在內地照顧, 在港完成中六, 學業成績並不突出, 但透過努力完成了應用心理學的副學士課程。A1是一個友善, 樂於助人, 努力改善自己不足的人。雖然是經審訊後定罪, 但A1沒有就不必要的議題作出爭議。雖然法庭裁定他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但參與程度低, 沒有證據證明A1曾直接作出暴力行為, 他身上沒有作出暴力行為的裝備, 只有口罩等。雖然片段見到他在彌敦道現場有把傘, 但沒有在犯案現場使用過, 沒有任何片段顯示他有開過傘。他牽涉的案情只是堵塞馬路, 阻礙行車, 沒有太過暴力的情況出現。A1逗留時間大約只有15分鐘, 並非整個非法集結都有出現。案發時是香港社會史上少有的一段動盪的時間, 在國安法實施兩年多來, 社會氣氛已轉趨平靜, 再發生非法集結的機會微乎其微, 重犯機會非常低。A1代表建議參考鍾嘉豪案例。

A2:
A2親筆寫的求情信內容概要:
他從小有情緒病困擾, 案件更加深了他的病情。他在此案審訊前已對病情有積極接受治療, 希望病情可以改善, 希望體念他的情況從輕發落。

善導會社工求情信:
A2在2022年2月接觸善導會, 到中心申請輔導服務, 為改良不良思想及行為尋求專家協助, 希望在與社工的傾談得到成長上的突破, 期間也會經常筆記內容。A2家庭背景複雜, 嬰兒時期已有情緒問題, 需要社署跟進及有特殊學習需要。A2有案底, 曾誤交損友, 誤入歧途, 但社工認為他已痛改前非。A2積極尋求醫生治療, 希望體諒他的努力, 寬大處理判刑。

精神科醫生評估報告:
詳細描述了A2出生, 成長及精神病歷, A2於單親家庭成長, 兒時曾受虐待, 經法庭命令由社署保護, 家人亦有精神問題, 令他欠缺良好教養, 曾到過寄養家庭, 也曾因犯案於勞教中心服刑。醫生經善導會介紹, 曾16次處理A2的問題, 於本年3-4月發現A2有思覺失調, 躁鬱症及雙極性人格的病徵。醫生認為這些情況不是今年才開始, 而是以前已有, 只是診斷不到或沒人察覺。A2的精神問題還沒有處理好, 需要精神治療。這次犯案可能是因為情緒問題, 衝動及自控能力低, 建議法庭考慮醫院令。

A2代表希望法庭以包容寬鬆的角度處理這個不幸的青年。

A3:
A3參與本案的部分有別於當時其他的暴動和暴力行為。本案為突發事件, 與乘客發生衝突, 發生過程相當短暫, 沒有預謀。其他案件多數是有備而戰, 作出違法行為。
A3代表希望法庭考慮本案A4的案例, 他的部分較A3的部分嚴重, 他向乘客襲擊, 有主動角色, 於前線犯案, 姚勳智法官以4年半為起點, 考慮他的個人情況及認罪, 最終以4年為起點。
A3代表希望法庭考慮DCCC 33/2020、DCCC 193/2020案例, 並呈上2個普通襲擊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的案例。A3審訊期間務實, 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 只有演繹上的爭議, 沒有不必要地延長時間。案件嚴重影響A3的學業及工作, 令他受到莫大的精神困擾。A3重犯機會差不多等於0, 希望法庭輕判, 以3年6個月為起點。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14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判刑, 各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簡,連,卓(19-24)🛑已還押逾1個月
#0831旺角 #0831太子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A1簡(2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14)、王XX、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A2連(19)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連同溫(20)、王XX、龍XX、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刑事毀壞
A2連(19)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內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4部出入閘機、1部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鏡頭、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4:暴動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7號列車的一列車廂),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6:#普通襲擊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7號列車的一列車廂),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襲擊男子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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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原本涉及7位被告,但因王XX和龍XX已經潛逃,及*(14)和溫(20)已在早前分別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處進入教導所和監禁3年4個月,因此是次判刑只涉及已就上述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的3名被告。

📌案情 - 旺角的非法集結 (控罪1)

在2019年8月31日下午,「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接著公眾遊行到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然而,警務署署長沒有就當日在港島或九龍舉行的任何公眾遊行或集會接獲任何通知,亦沒有依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4(4)條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案發當天,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導致港島及其後九龍多處遭受示威者的大規模破壞。由當日21:00時左右開始,示威者在九龍尖沙咀區不同地點的車路架設路障和放火。在21:30時左右,警方嘗試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因而湧入旺角區。

在22:00時左右,約100名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集結,他們大部分穿戴蒙面物品,身穿黑色裝束,配備不同保護裝備,如頭盔、手袖及手套,有些示威者更手持不同攻擊性武器,包括行山杖、雨傘及警棍。

在22:14時左右,示威者在南北行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車路上放置垃圾、多塊磚頭、垃圾桶及小巴站牌架設路障,堵塞同時佔據車路,嚴重阻礙交通,最終導致該處交通癱瘓。

在22:20時左右,這群在車路上集結的示威者與1名想越過路障的私家車司機發生爭執,片段拍攝到示威者向該名司機投擲物件。

在22:32時左右,警員由尖沙咀方向抵達彌敦道,沿路進行驅散行動。該群示威者即時從旺角站E出口進入港鐵旺角站內。

案發時身穿黑色上衣和長褲、戴上口罩、及手持雨傘的A1被拍攝到與示威者一起集結於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的行車路或附近。

📌案情 - 旺角站的暴動 (控罪23)

早前集結於彌敦道近奶路臣街的示威者於22:30時左右,經港鐵旺角站E出入口湧入旺角站並衝入港鐵站大堂。示威者用各類攻擊性武器,包括鎚子、雨傘、金屬座及彈叉等,在港鐵站內造成大規模破壞,過程直至22:41時為止。

當時示威者亦有「跳閘」,使用噴漆、金屬座、回收箱、和滅火器破壞車站控制室。同時間,旺角站站長和港鐵職員慌忙逃至控制室內的核數房躲藏。

港鐵站長指在本案暴動前,旺角站設施完好無缺,而在暴動後,港鐵評估他們的損失達港幣$8,191,881元。

案發時戴上口罩和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和白色“Nike”波鞋、手持彈叉、及孭著黑色背囊的A2被拍攝到用彈叉射擊車站控制室的玻璃屏幕。

📌案情 - 太子站的暴動發生前夕:

在22:39時,有約20人旺角站3號月台嘗試進入,他們曾阻止列車車門關上以讓其他示威者進入「7號列車」,車長曾因此4度嘗試關門但不果,示威者這舉動引起包括Y先生的乘客不滿,雙方爭執並出現肢體衝突,包括示威者掌摑Y先生的臉。

📌案情 - 太子站的暴動 (控罪46)

在22:42時至22:50時,當「7號列車」到達港鐵太子站3號月台後,數十名示威者離開「7號列車」首節車廂,但仍有部分示威者留在港鐵太子站月台近距離挑釁乘客。示威者繼續以侮辱、挑撥及威嚇的方式大聲指罵乘客,同時大規模破壞月台的設施,包括以硬物破壞月台的閉路電視。

不久,10多名示威者再次衝入車廂包圍乘客,用長棍、警棍、雨傘及鎚子等攻擊性武器襲擊乘客,其他示威者同時在車門外不斷揮動雨傘及長棍,並指嚇及辱罵包括X和Y的乘客。群毆期間,1名示威者對準車廂內的乘客發射彈叉,其他示威者則多次用粗言穢語喝罵乘客。1名示威者於22:50時左右,用滅火器噴向7號列車首節車廂內,亦有人向車廂內部投擲雨傘及雜物。

當時月台上聚集大批人士,包括穿著黑色衣物的示威者及穿著反光背心的記者,環境十分嘈雜及混亂,有白色煙霧由車廂飄出月台範圍,亦有車廂乘客拉動緊急掣。由於上述緊急情況,7號列車由22:42時開始停駛,車長呼籲乘客落車,但現場示威群眾沒有散去。

過程中有示威者拉扯,箍頸和用彈叉射擊X先生,亦有人用雷射筆照射乘客的頭部。

在22:48時,Z女士目擊X先生的情況,故試圖用流動電話拍攝包括被告等人的行為,有示威者見狀搶去她電話拋掉在地上,並將她推撞至閘門,導致月台玻璃幕門碎裂,Z女士後來嘗試追截但不果,她的眼鏡亦跌在地上並被踢落路軌。事後Z女士的無名指變形及受傷,需要接受手術治療。

警方在到達現場後發現有汽油彈、雨傘、防護器具、索帶、士巴拿、和鐵通等工具和武器。

經港鐵評估後,太子站的損失達港幣$280,000元,當中包括CCTV等。

A2A3被拍攝到他們逗留在太子站候車月台近距離挑釁和謾罵包括XY的車廂乘客。後來,他們以不同方式向包括XY的車廂乘客施襲,包括用彈叉射擊、潑水、投擲水樽和雨傘等物件。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83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簡(21)
*已服刑完畢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14)、王XX、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背景:
被告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15日被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出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被告確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但他卻可以鼓勵示威者的違法行為,他身上的裝備亦可見他是有備而來;並選擇近距離置身於非法集結現場最少10分鐘;而離開現場的時間剛巧與集結人士離開彌敦道的時間相約;並與其他集結人士一同於太子站月台被捕。由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於同年5月19日判處8個月監禁。
判刑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89
裁決書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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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 蘇大律師

🔸上訴方陳詞

彭官一入庭就問上訴方交陳詞時有無睇典據。上訴方律師欲解釋,彭官謂:「唔睇哂點樣上嚟」,問了好幾次…

上訴方續指唔肯定有無睇哂所有暴動案⋯

彭官:「當然,唔通睇謀殺咩?」彭官問有無睇劉XX案例,上訴方答有。彭官問知否判案日係其幾時,再話「我講你聽」,指係2023年(聽唔清日期),問上訴方呢個案例有無幫到手,上訴方回覆指唔係太幫到。

彭官再問有無睇鄭XX案例,「無做充足研究呀?」,「呢d 案嗌嚟嗌去都係個啲point」,「呢啲嘢又要我同你做,唉…」

彭官首先話想比上訴方睇鄭XX案例,瞬間又話都係親自讀出嚟,話唔想等…。內容有關兩種參與暴動嘅意圖,當中提及盧健民一案及終審法院提及,只要有足夠證據,身處現場也可作鼓勵。續指今天本庭上訴的案件中,被告人有相關影片,指「點樣話佢(原審)錯啊」

上訴方回覆知鄭XX案例…

彭官插口話睇熱鬧,「法庭唔接受有啲咁嘅人㗎」,並指被告逗留10多分鐘,(原審)唔信係八卦點樣話佢錯呀,續指被告在地鐵內才除衫,質疑喺條街又唔除,「咁得意嘅」,又質疑被告認為架列車唔開但估可以好快開出,不理解為何被告這樣想,指「我完全唔信呢啲嘢」。

彭官:「蘇大律師,我唔覺得你熟讀案例。」
續指今次個情況有乜分別,指原審唔信你…有邊忽錯。彭官再講:「我俾你講,但係我睇完案件我覺得…(漸趨細聲)」

上訴方指在鄭XX案,警察防線時間相對耐…

彭官再次插口,指要所有野夾埋一齊睇

上訴方指本案原審pw1 指該處不屬封鎖地區…

彭官再次插口,道「你喺個氹度轉來轉去」,指被告係喺列車度選擇唔走,係選擇留喺嗰度

上訴方嘆了聲氣,指自己有睇過好多案例明白個情況…

彭官又插口:「為了公道我俾10分鐘你講」

上訴方指本案有人圍觀,被告往示威者當中,當時情況係無交通,而行人路和馬路都充滿人,冇話邊一個地方係參與(暴動)。

(上訴方講野時間尚未夠10分鐘…)

彭官再插口,「你係咪無務實嘅陳詞啊」,並指冇證據話被告不能離開,而且被告留在黑衣人當中,「從來都可以離開㗎嘛」,「圍觀我講咗七次」,續指「我再俾你(上訴方)講」

上訴方提出被告出現嘅議題,表示明白法庭關注有其他因素,但在鄭XX案例當中,鄭xx留了個幾鐘,加上本案被告的案發地方冇被圍封,而且只是出現了10幾分鐘, 認為本案有更大空間去裁定。

彭官回覆舉例有斬人發生,但係睇熱鬧…(碎碎念⋯)續指:「得,你(上訴方)繼續講,我唔出聲」

上訴方回覆「就算有銀行被打劫,有人八掛睇,是否等於支持?」

彭官:「你只唔只係咁呀?」

上訴方指19年如有地方示威,即使有犯法行為,附近也不乏有人睇熱鬧,加上本案被告站在中間位置時,有片段拍到他沒有和其他示威者作交流。

彭官:「咁呢個係法律問題」
上訴方欲言又止

彭官:「你繼續講,我唔會同你有對話」
上訴方:「我無補充」

彭官:「我有無阻到你,唔俾你講」
上訴方:「無」

彭官:「肯定啦嘛,需唔需要攞指示?」
上訴方回覆不需要

彭官隨即指唔需要答辯方幫手,即時宣布拒絕批出定罪上訴申請,指原因在佢同上訴方對話可見,續講左幾句解釋,指詳細書面判詞會在3個月內頒佈。

彭官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並指即使出獄都可以請被告回獄。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