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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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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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裁決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

審訊過程

裁決撮要:
法庭推論一,被告的七人車上有工具,附近有堵路,事發時為清晨時分,有可能參加非法行為;推論二,正因為有堵路,附近還有其他車輛,被告身處其中,亦可能係受影響嘅司機之一;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作出唯一推論,判決被告罪名不成立。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

本日完成PW1及PW2作供。
🙇🏻‍♂️ 被告一度情緒激動。)

==============

1637 休庭。
本案將於明日(10月13日) 09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813機場 #審訊[2/3]

今日完成所有證人作供(供詞後補)。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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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PW1-2作供
PW3-5作供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019年8月13日,於機場1號客運大樓L8層離境大堂外,襲擊警長3712。
2) 持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雷射筆。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9085。

==============

承認事實
1)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2)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3) 2019年12月5日 律政司同意就控罪(2)對被告作出起訴,同意文件列為證物P2。
4) 2019年8月13日23:10-23:22時,被告身處公眾地方(即機場一號客運大樓L8層)。
5) 被告當時背背囊,沒有戴口罩,穿有標誌的黑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露出小腿,上紮繃帶。
6) 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外裝有CCTV,實時錄影到案發當晚發生事情。
7) 案發時,有8支鏡頭設置於暢航路馬路上,備有Video Analytic影像分析技術,能分析出路面障礙物。
8) 暢航路鏡頭可用紅圈標示阻礙路面超10分鐘的障礙,此圈無法從畫面上移除。
9) Now直播台當晚的拍攝和錄影,均記錄涉及機場的事情。
10) 機場T1離境大堂其他層數裝有另1組CCTV,亦實時錄影到當晚事情。
11) 上述CCTV及錄影片段燒錄入USB,呈堂為證物P3。
12) 警員13971從上述片段中截取76張截圖,呈堂為證物P4。
13) 警員15443檢取1支黑色雷射筆(裝有1枚鋰子電池),呈堂為證物P6。
14) 案發日23:22時,警員15443於離境大堂2號區外拘捕被告。
15) 8月13日23:58時-14日00:14時,被告於機場警署保安室,接受警員15443搜身。從其黑色螢光黃背囊,搜出1個紙盒內有充電器,呈堂為證物P7。
16) 證物P8為相簿,其中第1-2張乃於機場報案室拍攝之被告相片,其餘為證物相片。
17) 被告在案發前後並無出入境記錄。
18) 被告的八達通消費記錄如實記錄於八達通有限公司,職員撰寫的證明文件,呈堂為證物P9。
19) 上述記錄亦存於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呈堂為證物P10。
20) 被告的八達通記錄顯示,案發日09:56時,被告乘機場快線到機場。
21) 8月14日01:00時,被告作1次警誡會面。01:02時,偵緝警員11885再為被告作警誡會面記錄。
22) 同日16:17時,被告在代表大律師及律師陪同下,由警員58752作警誡代表會面。
23) 高級督察盧永佳為證物雷射筆及電池撰寫1份報告,連翻譯版呈堂為證物P14。
24) 2019年12月6日,被告出席本案聆訊,相關警員在影像片段內認出被告。
25) 被告同意證物連貫性,證物未受整修及干擾。

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律政司同意文件
P3 錄影片段
P4(1-76) 截圖
P5 暢航路鏡頭位置圖
P6 黑色雷射筆
P7 充電器
P8 相簿
P9 八達通公司職員證明文件
P10 鐵路公司職員證明書
P11 第1次警誡會面記錄
P12 第2次警誡會面記錄
P13 警誡代表會面光碟
P14(A-B) 雷射筆報告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3-5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1 偵緝警長3712 作供
*控方指示,證人宣誓時不必讀出名字
*法庭允許證人作證時不脫下口罩

控方主問

證物
P15 PW1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16-29 PW1所作的截圖標示

PW1於2015晉升為警長,中五教育程度。他駐守西九龍重案組,案發時當值總區應變大隊更分,為「踏浪者行動」候命。

當晚23:15時,PW1抵達機場,着便裝,有裝備,並於心口展示委任證。命令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外的人群散開後,PW1走到大樓2號出入口,同時受到來自左前方的綠色光束掃射,雙眼感脹痛;他避開光線,沿激光望,發現手持雷射筆的被告。PW1兩次命令被告停止射激光,一邊推進,但被告未有理會。

約23:20時,PW1與被告相距6米,以雙手捉住被告。被告右手連同雷射筆受制,曾反抗。PW1對身後警員叫:「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對眼。」隨後有警員控制被告,將其拘捕。PW1從被告右手檢取雷射筆,交予警員15443。23:55時,他回到機場警署,左眼仍刺痛,直至00:01時離開。

在控方指示下,PW1在10餘張錄影截圖上,標示自己和被告、綠色光束的位置,及用文字描述畫面;他指,可看到自己截停被告的經過,認出被告右手持雷射筆,一直發出光線。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憶述,當日有諸多示威者聚集,部分人著黑衫黑褲。第一眼望見被告,PW1記得他「上黑下黑」,懷疑他是示威者的一員;但即(在已宣誓的情況下)澄清自己絕不憎恨示威者。

他確認,儘管雙眼刺痛超過1小時,自己仍未求醫;即使被告近在咫尺,他亦否認自己知道,被告是以襲警罪名被捕,「拉佢,佢頭先用激光射我」這話,是「信息(information)」,非指令。辯方指出:PW1否認,是因「若他已知被告將被控以襲警,而不驗傷,將是失責」——PW1當然不同意。辯方即指,PW1不驗傷的真正原因,是他實際未被雷射光擊中,立心說謊,誣衊被告。

PW1否認雷射筆時開時關,且說光束一直掃射自己眼睛,無法分次數;光點曾跨越自己面部,但不能詳細描述動態。

辯方回看有PW1標示的2張相片:在P4(73)中,PW1聲稱自己認出一光點,來自被告雷射筆,照中自己雙眼後投射在地上;辯方反駁,該光點是突然在地上出現,與PW1頭部無尤。辯方再點出,P4(62)可見,PW1非沿雷射筆光線走近被告,而是在光線的左邊走向被告;換言之,被告的雷射筆並非瞄著PW1。


控方覆問

PW1憑截圖重述被告雷射筆照向自己的過程。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5443 作供

證物
P30 PW2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2在2012年加入警隊,現屬水警東巡邏小隊,案發當日當值機動部隊B4,於機場執行踏浪者行動。當晚在機場T1離境大堂2號區,他望見被告手中發出綠色光束,照向PW1。23:22時,他拘捕被告,罪名為襲警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被捕時掙扎,情緒激動。

返回警署後,PW2帶被告見值日官,當時被告嘴角有輕微擦損;曾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被告答不需要。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被告被捕時表現合作,沒有掙扎,警方對其單方面使用暴力,圍毆被告;再指,被告光束射巴士、射天射地,雖有射警方,但非集中在PW1的頭部。PW2均不同意。

🙇🏻‍♂️ 被告聞言憶起案發經過,哭泣出聲,需到庭外;其家人、代表律師上前安慰,控方律師稍望後轉開目光。休庭5分鐘。)

辯方最後指出,PW2拘捕被告,是基於「拉佢,佢用激光射我」;返回警署後,有警員偶爾毆打他。


控方覆問

PW2確認,被告被捕後有其他警察到場。


PW2作供完畢。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1-2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3 偵緝警員9085 作供

證物
P31 PW3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32-39 PW3所作的截圖標示

PW3於2008年加入警隊,中五教育程度,現駐守屯門警署反三合會行動部隊。案發當日,他屬新界北緊急應變大隊刑事隊,駕駛便裝警車TE5247至機場暢航路,到機場進行營救內地人士行動,途遇示威者堵路;他被電筒和雷射筆照射,感到不適,因覺危險駛離現場。

從CCTV片段中,可見PW3的小型貨車一直塞在暢航路上。PW3在指示下,在數張截圖中標出自己車輛的位置及行駛方向;又指有黑衣人從正前方以雷射筆掃射自己後離開。


辯方盤問

PW3在12月4日給出一份證人口供。辯方先歸納PW3在庭上供稱,但無在口供中提及的新資料:(1) 他被光束照射2、3次,每次3、4秒;(2) 改以「被襲擊」而非「被包圍」形容前方車輛;(3) 他被水樽襲擊;(4) 口供中,他說自己未能辨認以光束攻擊車輛者形象,庭上改稱「印象中,他穿黑色衫」。

辯方質疑,PW3並不記得攻擊者外表,乃靠重述影像畫面,對號入座。PW3辯稱,自己記得這個線索,唯在錄口供後才記起。辯方即問:身為警員兼受害人,何以不因遺漏重要證據,補錄口供?故PW3「襲擊者穿黑衫」的印象,應是臨場捏造。

提問下PW3澄清,當晚自己的車頭範圍有多過1條光束,針對自己照射,但重複直射他雙眼的雷射筆光點只有1個,沒有閃動。辯方提議:PW3沒有被任何光線射中。PW3不同意。

PW3後補充,當晚他沒有口頭上叫人群停止,也無響喇叭使他們散開。


控方覆問

PW3解釋,電筒的光較渙散,雷射光較集中,故自己能認出;雷射光更令自己眼部不適,需側面避開。


PW3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員15971 作供

證物
P40 PW4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4於2016年加入警隊,大二教育程度,現屬商業罪案調查科。案發時他不在現場,但被委派為調查員,找出被告的行動軌跡。在閱讀警長3712的口供後,他得知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及被捕人衣著。

翻查CCTV片段,他找到被告被捕一幕,遂倒帶追蹤被告在機場內的行動。他自CCTV截取截圖,顯示被告走出暢航路馬路,手持發光物體照向左二線,再走向客運大樓7層。未幾折返,舉起手上物體,右手扶鐵欄,指向警員方向。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根據片段,車頭前出現的光點應是多於1盞,不住移動,有閃燈。PW4稱光點斷斷續續,不清楚是否閃動。

雖然不知白平衡(white balance)、色溫為何物,PW4仍注意到CCTV片段有色差問題。辯方提出,要處理色差,就要尋找純白的東西為基準,PW4則道不知,也沒有到現場進行色差比較。


證人作供完畢。

==============

法庭傳召PW5,為雷射筆專家證人;
後播放被告警誡會面的錄像片段;
‼️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

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楊(17) #提堂 (#12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法庭貼出通告🛑🛑🛑取消提堂🛑🛑🛑

下次1月8日 09:30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4/2]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18] 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申請將兩段由警員拍攝的錄影片段呈堂,辯方對第一段無爭議,反對第二條片段PP2b,和相關截圖PP3b呈堂,爭議其關聯性,法庭裁定PP2b和PP3b可以呈堂,有比重問題,之後會交待原因。

控方表示案情完結。

辯方想申請無需答辯,經裁判官解釋後撤回申請,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兩被告需要答辯。

D1表示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表示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裁判官詢問D2的抗辯方向,D2表示當時係在派防疫物資,裁判官奇怪派防疫物資不是D1的工作嗎?D2只是助手,D1和D2嘅情況一樣,不是D1更合適作供?裁判官再三強調不是指示被告作供與否,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無需舉證,作出詢問和了解,係想知道作供嘅長短,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如果時間長嘅,要另作安排。

D1解釋安排由D2作供,係擔心如果由D1作供,恐怕D2未能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從而帶出辯方案情。

裁判官明白了原因,就開始講解:
被告出庭作供的目的,係要講出辯方案情positive defence case,指出只有辯方先知嘅事,如果無positive case,亦可挑戰控方證供,提出控方疑點,但亦要接受控方盤問,以測試辯方嘅證供;去到現階段,辯方已經不可以再提出問題,D1所講「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嘅個「主問」過程叫evidence in chief,不是盤問,主問呢個角色,不會是由D1或D2做,因為兩位被告無律師代表,這個角色會由裁判官來做,引導作供嘅被告講出辯方案情,通常被告之間不會互相盤問,除非大家立場不同;到控方盤問時通常只係叫被告回答:係、唔係、同意、不同意、或者唔知到,好少會接受解釋,除非個解釋好重要,法庭才會接受,之後無覆問階段,所以如果作供,就要在前期解釋晒所有事情。

D1知釋後改為出庭作供,裁判官指示休庭,等兩被告再作考慮。

[11:22] D1決定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不作供不傳召證人,D1預計作供約半小時,控方預計盤問約一小時。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留待下次才開始作供,同時希望當日雙方可以作結案陳辭。

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
直播員按:直播員又上咗一堂了。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5/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09:51] 開庭

控方表示因為被告無律師代表,如果D1作供,D2作引導性盤問,控方亦不會反對。

D1出庭作供,裁判官叫D1講述當日情況。
當日係沙田第一城選區區議員,任期由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4日,辦事處在第一城23座地下,D2係D1嘅全職助理,案發當日係疫情期間,在幾日前已經和D2相量開街站,目的係派防疫物資和月曆;兩點幾返工,執咗約100支搓手液、幾十支酒精噴霧、和100份月曆,去銀城街百得街交界嘅十字路口,嗰度係恆常擺街站嘅地方,人流最多,地方亦較寬闊,係公眾地方,不是私家地,所有嚟第一城擺街站嘅政黨或者機構,都喺嗰度擺街站,約14:30到達,已經見到有人派緊單張,後知係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撞街站係好普通嘅事,繼續開站派物資,有街坊嚟攞搓手液,約15:30有警員到場,叫各人企埋一齊,警告違反限聚令,要求終止街站,D1 & D2 有向警長毛亞南解釋,當時係工作中,派防疫物資,屬受括免群組,最後毛sir講:「就算派防疫物資,都係要保持適當社交距離」,D1問:「1.5米夠唔夠」,佢不置可否,感覺佢係退後咗一步,無再爭論,D1就同中學生講隔遠啲,警員逗留一陣就離開,D1繼續工作,派物資和回應街坊查詢,約16:30警員同PTU到場,警告違反限聚令,要終止街站,D1話當時已經有一名中學生被票控,隨後有警員講「而家畀半個鐘你哋執嘢走」,D1決定結束街站,關注組亦決定結束街站,就執嘢走,突然有人話發告票,告其餘6人,當時好嬲,警察係一個群體,警察出爾反爾,5點後攞返身份證就離開現場。

D1不認識中學生關注組,已經與中學生(年齡上)有一段距離,教育改革不是D1關心的議題;D1 & D2 當日帶咗兩張摺枱,物資放在一架買餸車內,由辦事處推過去,距離少於100米;搓手液有一部份係議辦自行將大容量嘅搓手液分成小樽,有貼上議辦的貼紙,有部份係購買回來,無加工,酒精噴霧係中電派嘅,月曆係議辦自行設計。

片段中見到嘅旗幟、單張與兩被告無關,開街站期間,有同街坊傾偈,派搓手液,無作事前宣傳係因為有痛苦經驗,當時想要物資嘅街坊都多,如果事先預告,會引來多人排隊,亦估唔到數量,所以經常無預告,就咁落去開街站,用呢個方式,希望畀到第一城街坊。

裁判官叫D1睇相片,P3(6) 能見到D1同毛sir溝通,枱上有月曆同防疫物資,D2在D1右後方,隔咗一定距離,相中見唔到中學生關注組成員,正明係四散在十字路口,多過1.5米,P3(3) 見到D2向街坊派月曆,P3(5) 兩張枱係D1嘅,D1手持嘅係搓手液。

D2無盤問

[10:32] 控方盤問
在2月20日前唔識中學生, 之前無見過, 並不認識, 當日都無關系, 當日有兩個街站, P3(5) 兩張枱都係屬於D1嘅。
睇辯方相片D1, 同意兩張枱上都有P1, 係因為佢哋問借地方擺單張, 撞街站係好普遍, 基本上無敵意, 又樂於助人。

同意月曆有正治訊息,有反修例嘅相片,正治係好廣泛嘅字眼,同香港有關,月曆中無教育改革。

同意當日在場有同中學生交談,唔記得D2有無,同意有中學生畀部手機D1揸住幾十秒,但唔等於相熟,佢哋信我係好正常。

同意有幫手收拾中學生的旗幟,因為警察叫執嘢,判斷佢哋緊張不知所措,身為成年人/區議員,有義務幫佢哋,亦深信比她們熟悉收納旗幟。

控方播出第二段片段~16:44:46,見D1拎起旗幟,正正係因為D1帶去【唔同意】,街站係7個人嘅【唔同意】。

~16:46:16,見到中學生放個人物品入D1的買餸車,D1解釋唔想佢哋嘅物品放在背後的花槽,不等於7人係同一街站。

~16:46:18,同意有女子將P1放入買餸車,因為當時混亂執嘢咪放入車。

~17:04:21,有一名女子俾電話俾D1拎住,因為女子想做直播,想搵人幫佢拎住部電話一陣,片段顯示拎咗大約四十幾秒。

控方播出第一段片段 16:00:15~16:01:11,有一名中學生企在枱前,向市民講教改訊息,D1企在枱後【同意】,~16:01:15 中學生同擴音機講嘢【同意】,擴音機係D1或者D2嘅【唔係】,~16:01:55 D2在D1右邊,有兩個中學生,當時係同一伙人,有共同目的【唔同意】,只有一個街站,7個人係一齊嘅【唔同意】。

~16:02:04 唔同意無派防疫物資,D1當有手揸住,因為有警員在拍片,令到市民有戒心,唔敢嚟攞,警員不在場時,派得好順利。

~16:02:46 見到D2從枱面攞嘢去派,但不能從影片中肯定係P1抑或係月曆。

控方話對D1公平啲,播一段對D1有利嘅片段 ~16:03:13,見到D1派搓手液畀市民,(話風一轉)妳只係畀藉口話派防疫物資,其實係7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兩被告係認識中學生【唔同意】,7人違反限聚令,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

離開現場時P1係放在買餸車,所有物品一同返議員辦事處,一來因為佢哋對告票不熟識,返去同佢哋解釋,二來現場太多警員,佢哋想人少啲先走,隨後佢哋攞返走P1和旗幟。

主控指出區議員條例第61條,係向政府提供意見,不是做政治訊息,【唔同意,唔接觸市民點畀意見】。

D1同意無警員講過話唔會告,但有人叫執嘢走。

D1回應裁判官的提問作補充
點解會覺得自己比較適合去收旗幟,因為該旗幟係直幡,收納要有一定技巧,要收過50次,先可以在一分鐘內收好。
D1當日穿著衛衣,D2穿T shirt,係同一系列的,議辯所購買,而中學生是穿著黑衫黑褲黑裙。
D1當日無嗌過咪。

D2問當日警方有無人問過有幾多個街站【無】。

D1作供完畢,D2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對事實無陳辭,就法律議題有陳辭和案例,但因技術問題未能在在上午時段提供。

14:30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裁決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00] 開庭

裁決:
四位控方証人不可靠,法庭不安信。派防疫物資可括免社交距離。

2個街站所做事項不相同不構成共同目的。控方沒有証據指出D1同D2事前在社交媒體發放宣傅同中學生一起擺街站。

D1作供有條有理。彭官有詳細睇過片段,有機動部隊警員同D1 & D2 講,給3O分鐘收拾物件離開,就不會票控。

裁定限聚令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