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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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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開庭]

被告正式答辯:

被告聽取兩項控罪後,否認兩項控罪

開案陳詞: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連登的背景:

連登是一個可公開瀏覧的網站,已登記的用戶可以留言、發佈帖文、和留言正/負評,未登記的用戶則只可瀏覧上述內容。

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連登是人們在互聯網上的主要溝通和討論平台。

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TVB是香港的廣播公司,並擁有新聞部及資訊部。他們亦有採訪和報導涉及社會事件的新聞。

涉及本案的兩則連登帖文:

本案涉及兩則連登帖文。第一則與TVB報導有人借周梓樂先生死亡一事作堵路的事件有關;而第二則與TVB報導郭偉強議員襲擊陳志全議員的事件有關。

根據第一則帖文,有人留下涉及「狗改不了食屎」、重建/制裁TVB、「搞鳩黨視」、「私了」TVB新聞記者、「新聞部死全家」、「死100次都嫌少」等言論,而被告則曾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

根據第二則帖文,有人留下涉及無恥假新聞、「CCTVB死全家」、「同黑警一樣」、「屌你老母死黨媒」、「三權合作謀殺香港人」等言論,而被告則曾留下涉及「要打柒班仆街(TVB記者)」、清算TVB記者(因為經常轉走攝像機、沒有mic牌等)、「睇TVB係原罪」、打TVB記者至「斷手斷腳」,致他們「笠水」並不再報導假新聞等言論。

拘捕被告:

警方在後來拘捕被告時,發現被告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有登入涉案連登帳號。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曾發佈相關留言。

帖文的狀態:

在警方於2021年7月28日拘捕被告時,公眾仍然可以瀏覽相關帖文。

控方的立場:

潘兆初法官在CAAR16/2020案第34段指出煽惑罪的要旨是:

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倫明高法官在CACC321/2014案亦曾引用Turkey法官在DPP v. Armstrong案中表達對煽惑罪的看法:

1:“The actus reus of the offence is the indictment (sic) by the defendant of another to do something which is a criminal offence. He must do so with the intention that if the other person does as he asks he will commit a criminal offence. That is the mens rea. On this analysis the intention of the person incited is entirely irrelevant.”

2:”A person is guilty of incitement to commit an offence or offences if:

(a) he incites another to do or cause to be done an act or acts which, if done, will involve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by the other; and

(b) he intends or believes that the other, if he acts as incited, shall or will do so with the fault required for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在本案,控方顧及到被告發佈的內容字眼、受眾、其他人的留言、被告的瀏覽紀錄、和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後,認為被告是發佈帖文挑起他人襲擊和傷害TVB記者。

辯方的立場:

在本案,辯方只爭議被告犯案時的意圖。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連登的背景:

1:連登是一個可公開瀏覧的網站,已登記的用戶可以留言、發佈帖文、和留言正/負評,未登記的用戶則只可瀏覧上述內容。

2: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連登、Telegram、和臉書是人們在互聯網上的主要溝通和討論平台。

3: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TVB是香港的廣播公司,擁有新聞部及資訊部,並提供免費新聞報導。他們亦有採訪和報導涉及社會事件的新聞。

涉及本案的兩則連登帖文:

4:在2019年11月8日至2021年7月28日,只有被告使用名為「XXX*」的連登帳號。

*本文不會透露帳號名稱

5:在涉及本案的第一則帖文中,「XXX」的連登帳號曾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警方亦已對此作截圖。

6:在涉及本案的第二則帖文中,「XXX」的連登帳號曾留下涉及「要打柒班仆街」、清算TVB記者(因為經常轉走攝像機、沒有mic牌等)、「睇TVB係原罪」、打TVB記者至「斷手斷腳」,致他們「笠水」並不再報導假新聞等言論。警方亦已對此作截圖。

7:「私了」一詞是針對示威者以暴力方式對待持相反政見的人士和警員的行為。

8:在案發時,黃淑明正任職無綫新聞總監;袁志偉則正任職無綫助理總經理(有人曾在本案的第一則帖文提及兩人)。

帖文的狀態:

9:在警方於2021年7月28日拘捕被告時,公眾仍然可以瀏覽相關帖文。

拘捕被告:

10:警方在後來拘捕被告時,發現被告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有登入涉案連登帳號。

11: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曾發佈相關留言。相關內容已被準確紀錄在警員15029的記事冊當中,並由被告簽署。

搜證:

12:警方曾對被告在其他與2019年社會事件相關的連登帖文中的留言作截圖。

13:警方曾對被告在其他與2019年社會事件相關的連登帖文中的瀏覽紀錄作記錄。

14:所有與案相關的證據均被妥善處理和保存。

案底紀錄:

15:被告沒有案底。

案件管理:

控方透露本案只會傳召一名證人,是無綫高層職員,其證供會與本案牽涉的事情相關。

辯方表明若此證人的供詞涉及傳聞證供,或是與本案無關,令其證供損害性大於其價值,辯方會作出反對。

辯方透露本案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由於PW1於明天才作供,法庭將本案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20日) 09:30作第二天審訊,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除下文所述)

保釋條件:

辯方向法庭申請被告在審訊期間無須到警署報到。法庭批准

[11:25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9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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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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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7/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27) #續審 [2/5]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彭中屏法官
🕝14:30
👤梁(24) #更改保釋條件 (#1001灣仔 暴動 阻差辦公)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7/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林(25) #續審 [1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1/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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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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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開庭]

控方傳召第一位證人 - 關先生 (辯方盤問、控方覆問、和法官問題附以底線)

📎職責:

關先生在現時任職TVB高級知識產識執法顧問,職責是打擊在互聯網內的翻版內容。

關先生在2019年的社會事件期間須在互聯網如臉書、Telegram觀看涉及攻擊TVB的帖文。

關先生知道Lihkg的存在,他指Lihkg是予已登記的用戶發佈帖文的平台,亦是他在互聯網的偵察對象。

📎發現:

關先生說他發現Lihkg存有大量攻擊TVB的言論,如呼籲人們滋擾TVB藝員的廣告活動和拍攝工作、和作出針對TVB廣告商的行為,如去臉書等網絡平台「洗版」,呼籲廣告商停止在TVB投放廣告,否則呼籲罷買其產品、在其專頁內中傷其產品、或滋擾海外總公司。

關先生指在偵察期間,留意到有一個戶口會在Lihkg 中留下針對TVB新聞部員工的言論,叫「XXX」*。例如該帳戶在2019年11月8日的帖文中留下對TVB記者和採訪員工「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或是在2020年5月6日**的帖文中留下「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等佢哋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的言論。事實上,在這段時間,該帳戶一直有攻擊TVB的新聞。

*即被告的帳戶
**其實是2020年5月8日

關先生指相片冊內的截圖大部分是由他截取,當中包括全部Lihkg的相片,這些相片佔第一本相片冊中90頁內的6頁。

關先生說這些相片是他大約於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截取。關先生同意本案控罪1的帖文由被告發佈至他截取在網上已存在了約2年。

關於涉及控罪1的主帖文,即「TVB:有人藉周梓樂死亡事件進行堵路」,辯方說該主帖文有38個正面符號(手指公向上),即比like或支持。和1288個有負面符號(手指公向下)。關先生同意。

關於涉及控罪1的136號帖文,即「唔洗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辯方說網民會先看到主帖文,然後向下瀏覧至第136號帖文,即上面是有135個帖文。此外,136號帖文只有1個正面符號和0個負面符號。關先生同意。

關於第135號帖文,都是「XXX」所說,關先生說自己有留意過,這是「XXX」回應其他戶口的帖文,內容是「你條底褲撻漬就真係黃啦」(「XXX」回應其他人指前線TVB記者是「黃」的言論)。辯方說這帖文沒有正評和負評。關先生同意。

關於涉及控罪2的主帖文,即「cctvb 屌你老母明明係郭偉強襲擊陳志全 竟然寫係陳主動糾纏」,關先生同意這帖文由被放上網至他截取中間相隔約1年6個月。此外雖然主帖文有904個正評和22個負評,但182號帖文沒有正評和負評,即「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

關先生不同意回應帖文較主帖文沒有這麼顯眼。


關先生指事後有新聞部同事反映,後來亦從員工口中得悉和親眼看見有員工將攝影器材和車輛的TVB標誌遮蓋。

關先生指雖然他沒有在新聞部任職,但他知道新聞部的工作流程,因為他曾與新聞部出過一次採訪,內容是關於軟性新聞。

關先生指一般而言,與網民針對廣告商相關的帖文數量多,單在臉書、Lihkg、和Telegram在一個月內已有過千個,而且未計算網民在廣告商的專頁中留下的攻擊言論。舉個例子,有網民於2020年5月在臉書開設名為「抵制冇良心TVB」的群組,呼籲廣告商不聘用TVB藝人作宣傳。

關先生指相關攻擊情況由2019年6月起出現,直到2021年中才開始減少。

關先生指只有已登記用戶才可以留下正負評。

📎個人感受:

關先生指自己看見帖文時感到憤怒,因為香港是先進和商業社會,他不能想會像有人使用這類手法傷害商業機構。

📎截圖和字眼之意:

關先生指他看過與本案相關的截圖,因為是由他截取並交予警方。

在截圖當中,「XXX」曾留下「呢排得返百幾友做任務」的言論。關先生指「做任務是指在廣告商的專頁內作攻擊,如「派嬲」、攻擊產品,警告會將相關內容放到總公司的網頁、或威脅不能在TVB落廣告或聘用TVB藝人等。

另一張截圖提及「你哋做唔做任務啊」的言論。關先生指這是由他截取並交予警方。就「做任務」之意,他舉出針對「貴格麥片」一事作例,由於「貴格麥片」在TVB落廣告,故其遭受網民攻擊,如有人指其產品內含除草劑,若人們吃完會面對疾病。

控方向關先生展示另一張截圖。關先生說這是員工證件。

法官問及「笠水」和「洗版」的意思。關先生說前者是令記者不敢再出新聞;後者是人們不停在廣告商的專頁發出帖文攻擊其產品。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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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為PW1申請證人費,法庭批准。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考慮本案證據和證人口供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須要答辯-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權利,他選擇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現時控方正盤問被告。由於被告尚在作供階段,不適宜發佈主問的內容-

由於主控官要到27庭處理提訊案件,案件押後至15:00時續審。

[12:35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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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權利,他選擇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已完成作供,詳情見附錄。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呈上更新版的承認事實。法官確認。

法官希望控辯雙方準備一個關於被告自己的留言或回應他人的留言的文字列表,協助法庭理解箇中脈絡。控辯雙方表示明白。

法官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4日15:30作口頭結案陳詞,其間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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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被告作供紀錄 (控方盤問、辯方覆問、和法官問題附以底線)

📎何時使用連登:

被告指在2017年至2018年間起使用名為「XXX」的Lihkg帳戶。自己亦在2019年下半年起有就社會事件發言,「但都係隨口講或亂嗡」,即是「講完就算數」、「R水吹」、「睇完笑吓咁就算數」。就名稱含「屎」一字,他指這是搞笑之意,與男人間的屎尿屁玩意無異。

他指自己有關注2019年的社會事件,但即使自己曾在Lihkg 留言,他並不算在意。

📎 控罪1的言論:

關於控罪1的言論,即「唔洗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被告說內容含誇張之意,他沒有煽動意圖,只是「隨口嗡完就算數」,他在稍後時間對自己言論全無印象,直到被拘捕。

在2019年11月8日,被告須要上班。被告指他於該段時間十分忙,如處理帳戶和戶口的事情以追趕稅局的限期,故他每天幾乎直到21:00時至22:00時才下班,工作強度高,因此他在當日下班後感到十分攰。

於當日,被告在約19:00時至20:00時下班後在公司附近的餐廳吃飯,其後沿電車路走,直到在東角路時看到有人放下鮮花,故他向途人八卦並得知是悼念周梓樂先生離世的事。其後,他在等候巴士回家時看到相關帖文,他看到後由於對周梓樂先生離世一事感到憤怒,故留下涉案說話,事後對自己的言論沒有印象。

關於135號帖文,即是「你條底褲撻漬就真係黃啦」,他指這只是開屎尿屁的笑話,認為不會有人認真看待。

控方說被告早前曾留下「69到依家都5個月㗎啦喎」的言論。被告指「69」是指2019年6月9日的大遊行,當時他是回應別人的帖文,亦有人亦曾回應他的帖文。控方說被告當時不是發洩,因為早前已與其他人有所討論,甚至找其他資料佐證自己說法,並非簡單留下「一兩隻字」。被告不同意,但他現時不能回答當時自己找其他資料佐證自己說法的目的和是否一時衝動。

📎 控罪2的言論:

關於控罪2的言論,被告說自己沒有煽動意圖,只是衝口而出,沒有意圖親自做或叫人做。

他記得2020年5月8日是陳志全受傷入院的一天。

被告在2020年5月8日曾分佈6則帖文,順序為:

1:「舊年一早已經講緊要打柒班仆街 不過有大愛臭閪即刻出黎吠  仲要講到班作家係臥薪嘗膽咁」

2:「睇tvb係原罪」

3:「之前已經試過 班tvb狗一知被人報即刻轉cam」

4:「佢地車冇logo 支咪冇咪牌 除非認到佢地個樣」

5:「就係之前試過  現場記者一齊企  你認得方向未必夠快認到邊個就轉左」

6:「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

被告同意他在約1小時30分鐘內發佈上述6則帖文。他指在這段時間期間,自己正在外吃飯,其間使用手機時看到涉案主帖文,由於他認為與事實不對(因為他從其他媒體的片段看到陳議員是被人扯跌,故他感到憤怒),再加上自己在疫情下面對經濟壓力,一時衝口而出,認為不會有人認真看待。

控方說被告曾說「咁就做任抵制TVB啦」。被告同意,並在詢問下指即是到廣告商的專頁留帖文和「派嬲」表達不滿。控方指這帖附有一連結,被告說已忘記這連結的性質。

控方指被告曾說「TVB戰線手足嚟」。被告說這是「亂噏」,現時亦不能說出何謂「TVB戰線手足」。

控方指被告曾在帖子附上兩張女性相片、臉書某用戶留言的照片(被告指不是由他截取)、和超連結。被告指當時他受壓力衝口而出,現時認為這情況不理想,因為已經不能修改或刪除,但不知道可否詢問管理員可否修改或刪除相關內容。控方問為何衝口而出但會找留言照片和相片,被告表示沒有印象,但記得當時很慎怒,不同意是經思考的行為。即使是相片,他不是有針對性搜尋。

控方指被告曾在帖子內留下留言,看似回應其他人的帖子,但看來內容與陳議員事件無關。被告同意。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TVB記者轉mic的言論。當時有人回覆其言論。被告亦有所回應。被告同意,但不同意是與人辯論(例如如何分辨TVB前線記者),他人亦是認真看待其言論。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笠水」的言論。被告指「笠水」解作「收聲」,亦同意他是正回覆他人的言論,但不認為是延續與人辯論的話題。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的言論。被告指「叔一燒」是指有人在天橋被燒的事件;「藍絲」是指支持政府的人;「廢老」是老人家。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睇TVB係原罪」。被告同意他曾發出此言論,亦同意當時警戒下曾回答自己認為TVB新聞帶偏見。

辯方提及被告有帖文曾提及有3個圓圈。被告指這是「派膠」之意,指上方的對話「無厘頭」,氣氛屬輕鬆。


他忘記是否所有6則帖文(有2個沒有在本文列出)都是在餐廳發佈。

他認為相關示威活動在疫情下已減少。

被告同意自己發佈的帖文是公開,故理論上公眾會看到,但一般「唔會睇到咁後」,認知上都是「大家睇完就算」。

控方說若果有人看完本案帖文後去打斷別人的手腳,被告是犯法。被告說不知道,因為他當時衝口而出,沒有想太多,但他知道傷人是犯法,亦會面對刑事訴訟。

📎 被告在其他帖文中關於TVB的言論:

控方給予被告觀看第二本相片冊,第一個內容是關於被告在其他帖文內(2021年4月8日)的留言和圖片(即員工證)。被告指他當時在Instagram或Telegram內看到後轉發的,但他沒有在帖文內指是他在網上複製整段內容。他指當時是一看到就分享予其他人,自己沒有習慣是會「加啲嘢落去」如資料來源,但不是扮TVB員工(他亦不是TVB員工),引起其他人對TVB員工的仇恨,而是希望別人理解。

第二個內容是關於被告於2021年5月9日回應他人說「呢排得返百幾個人做任務」。被告指現時已忘記當初發佈的原因。

第三個內容是關於被告於2020年9月1日回應他人說「全個新聞台都要仆街」。被告指現時已忘記當初發佈的原因。

第四個內容是關於被告開設的帖子中問他人「你做唔做任務啊」,而該「任務」是關於「貴格麥片」。他認為這「任務」都是「派嬲」。在控方詢問下,他自己認為TVB的報導手法偏頗,一如警誡下的說法。

-以上紀錄只是證供中最重要的部份,並非是全部證供的內容-

附錄2:PW1作供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2

附錄3:承認事實和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09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4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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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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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30
👤范(27) #續審 [3/5]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黃(2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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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續審 [2/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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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3/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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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於2023年6月20日將案件押後至今日就結案陳詞方面予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向法庭呈上一個關於被告自己的留言或回應他人的留言的文字列表。控方向法庭匯報由於他們於今日才將文字列表交予辯方,所以他們與辯方商討後,向法庭建議若果辯方就列表內容提出修改,會於14日內通知法庭。辯方同意。法庭批准。

控方的口頭補充:

控方表示會採納早前存入法庭的書面結案陳詞,故只會在庭上讀出重點。

控方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信。首先,被告指自己是因情緒激動而發出帖文1,但是被告在發佈帖文1前曾回覆他人的帖文和作資料搜集(如超連結),此外被告亦曾在發佈帖文2時參考「叔一燒」的事件,發發佈帖文2前亦曾參與辨認TVB記者的討論。第二,被告亦就超連結的議題避而不談,採迴避態度。

控方提及辯方在陳詞希望法庭在考慮本案裁決時參考DCCC437/2021案。控方認為本案與DCCC437/2021案不同,特別是兩案涉及的平台和受眾都不同。

控方補充就被告案發時意圖的議題,他們在舉證時亦依賴被告的網絡瀏覽記錄和不關控罪的留言。

辯方的口頭補充:

就超連結的議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曾於作供就此給予解釋,即他是轉發他人發佈的內容,辯方認為這並不是被告經深思熟慮後的作為。

就留言區中針對TVB的言論的議題,辯方認為即使被告對TVB不滿,這不代表他會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舉兩個例子,首先即使被告叫人「派嬲」,辯方指這只是在Facebook按鍵的行為;此外在帖文2中,即使有人用機關槍的表情符號,辯方指這不是叫人用機關槍射人,這亦可見相關討論區是「吹水」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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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需時考慮,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2日14:30裁決,並批准被告在候判期間保釋。

附錄1:PW1作供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2

附錄2:被告的作供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9

附錄3:承認事實和開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09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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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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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六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范(27)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14/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杜(23) #續審 [3/8]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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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溫紹明裁判官
🕦11:30
👤文(31)🛑已還押逾12個月 #轉介文件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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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范(27)

控罪1: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普通襲擊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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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背景:

1:被告否認上述兩項控罪。

2:罪行詳情指被告分別於2019年11月8日和2020年5月8日在連登討論區發佈與攻擊無線電視職員的言論。

3:在涉及控罪1的帖文中,被告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

4:在涉及控罪2的第二則帖文中,被告留下「舊年一早已經講緊要打柒班仆街 不過有大愛臭閪即刻出黎吠  仲要講到班作家係臥薪嘗膽咁」(附上照片)和「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等的言論。

5:控方的立場是被告煽惑他人傷害無線電視職員。辯方的立場是被告有發佈相關言論,不過沒有犯罪造意。

6:控方只傳召了1位證人。在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7:PW1的證供與他觀察到被告的言論有關。被告的供詞與他發佈帖文時的心態有關,大意是當時他只是發洩情緒,衝口而出,沒有犯罪造意。

👩‍⚖️判決:

8:本案為刑事審訊,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控方必須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控罪的所有元素。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罪。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的犯罪傾向較低,證言的可信性較高。 本案涉及兩罪,考慮裁決時需必須分開及獨立地考慮兩罪的證據。在作出事實裁斷時,是可以從經已獲得證明的事實去推論另一些事實的存在,但作為推論用途的基礎事實,必須是經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量證標準下得以證明的事實,不論是透過控方成功舉證及/或由辯方承認的事實;及這個推論必須是唯一的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

9: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

10:法官接納PW1的供詞(事實上辯方沒有太大爭議),但不接納被告的供詞,法官認為被告對自己的所有言論和行為都幾乎全無印象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此外被告有些證供存矛盾,例如「戰線」等字眼的意思。

11: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後,裁定被告的言論是有犯罪造意,即鼓勵他人對TVB員工使用暴力,而且被告並不是衝口而出,而是在理性的情況下在網上發佈言論,例如與他人作討論(例如如何辨認TVB記者)和在網上尋找和篩選可支持自己論點的資料。

10:此外,被告是可以在私人的地方或群組表達意見,而不是在公開討論區發佈相關內容令自己招致刑事責任。即使涉案言論的回應較低,但這不能代表涉案言論的實際關注度。

11:即使被告的言論不包含詳細的計劃,但以其與他人整體的討論內容而言,他自己的言論是否有詳細的計劃已不重要。再者,被告多次的言論已可示其對TVB有負面看法,被告的瀏覽紀錄至少亦可示其關心社會議題的情況。

12:辯方指被告的帳戶名稱可示其搞笑用意。法官指不能排除這情況,但同時亦不能排除被告所有言論都是搞笑用意。同樣,法官同意被告有些言論是粗俗,但同時亦不能排除被告所有言論都是粗俗。

13:辯方指被告曾轉發自稱TVB記者的言論,為的是讓更多人了解TVB的情況。法官同意不能排除這情況,但同時亦可以反映被告對TVB有負面看法。

14:辯方曾邀請法庭參考DCCC437/2021案的裁決。法官指這是區域法院案件,沒有約束作用。

15:基於以上內容,法官裁定控方已能就兩罪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舉證,被告面對的兩罪成立❗️

本案押後至2023年10月16日15:00判刑。法官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其間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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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16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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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00
👤范(27)🛑已還押24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7/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杜(21-27) #審訊 [1/5]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9/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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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范(27)🛑已還押24日

控罪1: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普通襲擊

控罪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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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489

控:被告沒刑事記錄,已呈上背景口供。
辯:同意背景口供內容,求情方面採納書面陳詞,除澄清家人現時年齡外無補充。
官:被告雖然表示後悔,但認為只是發洩情緒,不承認有煽動意圖。
辯:被告現已不再堅持這說法,可撤回相關部分。

判刑:
控罪一
量刑起點7個月監禁
控罪二
量刑起點10個月監禁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