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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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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罪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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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3: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包括A3的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控罪2:

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事後不久在案發地點不遠被拘捕,A2至A5則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在步出該酒店客房時被捕,而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酒店客房中的當眼處。

辯方案情:

A3選擇出庭作供。簡言之,她指當時只是跟隨A2,她沒有留意酒店房間內的情況、沒有就行程詳情和目的詢問A2、也沒有作出縱火行為,她只是在現場逗留。

裁斷:

📌議題1:法官避席

辯方在開審前申請法庭(練錦鴻法官)避席是次審訊。這是因為法庭在早前處理本案A1和A2的判刑時已就A3在本案的角色和刑責作裁決,構成「表面偏頗」。

有關這議題,法庭在開審第一天已處理,理由簡單如下:(1)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對A3沒有影響;(2)法庭對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的討論對A3沒有影響;和(3)專業和曾受法律訓練的法官會和可以將A3的案情與其他被告的案情個別處理。

📌議題2:A3的作供可信性

A3的作供可信性在本案是十分重要的議題。她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

以A3的作供而言,A3在整個身在涉案酒店房間內時,她與A2等人外出時,以及A2與一干人作出縱火行為時的時段都完全「不聞不問」,亦可說是「活在一個平行空間」,例如A3從不過問/不留意以下事情:(1)A2和其他被告在涉案酒店房間做何事;(2)為何其他被告會和她與A2多次出入涉案酒店;(3)A2與她的行程;(4)涉案酒店房間的狀態;(5)A3完全看不到其他被告縱火的作為;(6)為何A2和其他被告要在控罪2的時間跑向馬路縱火(即法庭指的「緃火事件」)等。

(按:本台已在此前的審訊已詳細列出A3的證供,在此不贅。)

法庭認為一個感觀及智力正常的人,不可能會長期的對身邊的事物不聞不問,亦不可能對身邊的事無知無覺。A3的供詞是難以在現實上發生,難以接納。

(按:其實當A3的證供不被接納時,基本上A3已罪成。)

📌議題3:共同目的

控罪3:

按同意事實,法庭認為本案被告租用涉案酒店房間的目的是用作為制造爆炸品的基地。她們入住後,有人用手機在互聯網上搜查制造燃燒彈所需材料及購買的地點,然後當他們購得材料之後,各人在該房間之內製作燃燒彈及爆炸品。

不爭的是:(1)A3自2020年2月3日開始,多次出入涉案酒店,並長期與其他同案留在涉案酒店房間之內;(2)閉路電視錄得A3陪同本案被告一起在涉案酒店附近一帶徘徊、曾進入一間五金舖內、和在某OK便利店內協助購買6支玻璃瓶裝ICE。而在事後,警方在控罪3的案發地點檢獲ICE酒瓶的碎片以及在涉案酒店房間搜得數瓶用ICE酒瓶制造的燃燒彈;(4)酒店職員以及警方分別於2020年2月4日下午和5日凌晨在涉案酒店房間都聞到易燃物品的汽味;(5)涉案物品在該房間內公開胡亂擺放;和(6)以及有人在A3身在涉案酒店房間時用石油氣罐制作爆炸品。

法庭認為身處涉案酒店房間的人是知道房內的人是製造爆炸品及汽油彈。有關A3,法庭認為她知道本案被告在涉案酒房間之內制作汽油彈及爆炸品,更是有實際參與和協助其他人到附近的五金舖及便利店購買材料。

控罪2:

法庭指出PW1及PW2確認有5人在控罪3的時段都:(1)穿上黑色衣裝;(2)以頭巾蒙面;和(3)在「緃火事件」中各司其職。按事實,在「緃火事件」後,A3和本案被告走到循道中學更換衣服後離去,並在事後和其他被告回到涉案酒店時被捕。

(按:A3在作供時亦承認她曾與本案被告走到循道中學更換衣服,並與他們在回到涉案酒店時被捕。)

法庭認為A3知道「緃火事件」的目的是進行破壞,並實際參與該行動。在事件後,她與本案被告一同逃離現場,並藉更衣以避過警方調查。

總結: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A3面對的兩項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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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2日10:00判刑。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6397&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莫,陳(16-17)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2:#縱火罪
莫(16)與陳(23)、陳(26)、林(19)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與陳(23)、陳(26)、林(19)、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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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A5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A5努力改過自新,及A5已被前後還押共約3個月。有關報告,A5大律師希望法庭予以A5進入勞教中心。

A6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到A6的DSE表現比以往的成績有大進步,現時亦已獲職訓局取錄。A6大律師亦指A6的師長指A6在案發後努力讀書和參與補課;A6本人則希望可以「讀多啲書」以改善生活。最後,A6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6只面對控罪3,予以A6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背景: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雖然控方未有提供更多背景資料指為何被告們會有此等行為,但作為普通市民,法庭可以用司法認知推論本案是2019年社會動蕩的餘波,示威者以為破壞可以使政府失去威信,無從管治社會,使市民加入他們的行列,推動社會改革,甚至推翻管治架構,可是他們沒有任何改革計劃,可謂「不大了了」。雖然相關的暴力行徑在2019年年尾時稍為休止,在案發之時的社會情緒亦漸漸回落,市民們以為可以休養生息,再適逢疫情嚴重,但被告們想透過同類行動,使相關暴力行為的灰燼死灰復燃。

📌控罪2:

案情指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上訴法庭在CACC96/2020案中已指出縱火行為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保護市民的生命和財產。而若該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6位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犯案;他們分工合作行事,在租用單位和在網絡搜尋後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和其他可作出破壞之工具;他們的行動並非是單獨孤狼式的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被告們犯案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他們投擲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

📌控罪3:

案情指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包括A3的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針對控罪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而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當他們在處理時稍有不慎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

📌本案判刑:

兩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案時年僅16歲。即使他們有能力反辨是非對錯,但他們當時的心智可能未成熟,亦受青年導師及社會氣氛影響。

法庭指出年輕並非成就,亦不是任意莽為和損害他人的理由,亦不是求情理由(以及有悔意)。一些意見領袖、導師和搖旗納喊的「道旁兒」,有生活經驗的他們會在一個時間退下以避免刑責,但代價則由作出暴徒的行為和未認識世途險惡的青年承擔。

法庭指出年輕只是一個階段,年輕人需為決定負上責任。即使如此,法庭會特別考慮年輕人的個案,因為如無意外,年輕人將會接管世界,但這些未必包括決定選擇犯案的人,因為這世界有很多年輕人,若他們不努力便未必能在這社會立足。

法庭不希望判刑會抹煞兩位被告將來改善的可能。即使他們因本案而留有案底而帶來選擇上的困難,但這是刑罰的一部分,亦是他們決定犯案後的代價。縱然如此,法庭不希望判刑會傷害兩位被告,並寄望他們將來把握生命,好好學習,成為負責任和明理的人,不損害社會和再令家人帶來負擔。

法庭認為兩罪案情都涉及相同的目的和犯罪行動。即使A6懸崖勒馬,在一干人犯下控罪2前選擇離開酒店,但他的罪責都不輕。縱然如此,法庭在量刑時亦顧及到案件已距今超過2年、兩位被告前後已還押共約2個月、及一系列報告。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刑期,這是兩位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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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474&currpage=T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2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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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1]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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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7/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3/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廖,潘(20)🛑二人已還押21日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陳,黎(18-25) #審訊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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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張(27)🛑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00910荔枝角收押所 違反限聚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 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彭(27-28) #審訊 [1/2] (#1025九龍城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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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3/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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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0
👤喬(35)🛑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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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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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確認A3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只是有些內容需要澄清,或在紀錄上要指出一些內容是不符A3所說的原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1)A3在本案的角色不是主導、領導和主動參與者;(2)當A3在干犯縱火時,沒有證據指A3曾投擲汽油彈;以及(3)A3的個人背景和案發時年僅19歲下,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以免與其他被告的刑期*有太大落差。

*A1和A2承認控罪2和3,其後被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和A5承認控罪2和3,其後被判入勞教中心;A6承認控罪3,其後被判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前言: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分別是A1陳(23),A2陳(26),A3林(19),A4劉(16),A5莫(16)和A6陳(17)。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A5和A6則被判入勞教中心;至於A3,她否認所有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她被裁定所有控罪成立。

雖然控方未有提供更多背景資料指為何被告會有此等行為,但作為普通市民,法庭可以用司法認知推論本案是2019年社會動蕩的餘波,被告們想透過同類行動,使相關暴力行為的灰燼死灰復燃。

量刑考慮:

針對控罪2,其最高刑罰是監禁終身。上訴法庭在CACC96/2020案中已指出要是縱火行為發生在人煙稠密之處,如果一旦失控,則難以收拾,會對其他市民的性命財產造成極大之危害,因此得處以重刑以收阻嚇之效。此外,若該縱火案件沒涉及嚴重事項和人命傷亡,一般的刑期是監禁4年至6年。

針對控罪3,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此控罪亦無量刑指引。

本案判刑:

控罪2:

被告們是有計劃和佈署犯案;他們分工合作行事,在租用單位後有人上網找資料,有人去五金店和便利店購買製造汽油彈之工具;當時社會已較平靜,行為重燃熄滅之火,他們的行動並非是單獨行為,而是有系統地重覆干犯同類罪行;雖然沒有出現人命傷亡,但被告們犯案之處是繁忙之區,商住樓宇林立,他們投擲的汽油彈是可引起嚴重的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

控罪3:

本案被告租用本作民居的酒店作製造危險的汽油彈,而該些材料本身亦是不穩定,當他們在處理時稍有不慎,可以使酒店內的人和財物受傷和損失。

總刑期:

即使A3的背景坎坷和受其他被告影響犯案,這些非減刑理由;即使A3因是女性故不適合勞教中心,這非減刑理由;至於其他同案的刑期較短,這是因他們認罪,而A3是經審訊後被定罪,需承擔結果。

法庭考慮上述所有因素,認為4年監禁是合適的起點,但考慮到A3在本案的參與程度較低和非領䄂角色後,就兩罪皆採納3年監禁作起點,並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在進一步考慮被告的個人因素後,酎情扣減2個月,故2年10個月監禁是A3被判處的總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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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197&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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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0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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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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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已還押逾26個月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2]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判處監禁4.5個月,鄧,徐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林(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12日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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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高,徐,鍾(20-61) #續審 [2/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1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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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21)🛑已還押逾1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馬(27) #續審 [2/2] (#083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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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曾慶東裁判官
🕤09:30
👤鄧(63) #提堂 (#支聯會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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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黎美芬(40) 盜竊 #守行為再偷野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林(19) 🛑服刑中

詳情:被控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12日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承上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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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批准上訴,2024年1月16日10:00 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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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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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林(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12日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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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周(51) #審訊 [1/4]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30
👥梁,蘇,李,胡(20-41) #續審 [7/15] (#1001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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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續審 [5/7]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204油麻地

林(19)🛑服刑中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本案首次上訴聆訊於2023年12月7日開庭處理,其後彭寶琴上訴庭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交予合議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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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會採納書面陳詞,他們的數個理據如下:(答辯方的回應會以括號黑底所示)

理據1:審訊不公

上訴方認為本案審訊有不穩妥的地方,他們接受以單一情況而言,不足以支持這理據,但當這些情況累積起來時,可以令知情旁觀者認為本案審訊存在不公。

📌避席申請

上訴方認為當原審法官得悉在處理A1,2的判刑時,已知道自己會處理上訴人的審訊時,最理想的做法是完成上訴人的審訊後,才處理A1,2的判刑。

在各法官問及下,上訴方同意:

⁃ 他們在開始審訊前知道有幾位被吿會提早答辯,但當時未有反對;

⁃ 他們確認當時A5,6與上訴人是於同一日在練法官席前答辯,當時原審有向A5,6讀出他們同意的修訂案情,但當時辯方沒有提出意見,因為他們在提出避席申請的陳詞時已有提及,此外他們本身不知道原審法官會否即日處理A5,6的判刑。

⁃ 原審法官於2022年8月11日時是先處理上訴人裁決,後處理A5,6的判刑;

⁃ A1,2於2022年5月30日在原審法官席前判刑,不過同意當他們在知悉A1,2準備答辯及判刑時,未有作出任何申請;

⁃ 當原審法官在處理A1,2判刑時,已知道原審法官同樣會處理上訴人和A5,6的聆訊。當時辯方未有申請是因為未估計到原審法官會在判刑時提及與上訴人相關的內容,當時辯方的關注點是刑期,並按著刑期給予上訴人法律意見。

⁃ 知道A4已經被判刑;

⁃ 原審時控辯有準備心理專家報告。

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是專業的法官,可以將不必要的因素撇開考慮之列,但他們認為知情旁觀者可能認為原審法官在處理A5,6的判刑時,已將上訴人的案情考慮在內。

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沒有特別抽出上訴人的情況作出考慮,但有一併考慮包括上訴人的所有被告的情況。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提及的大多數是來自案情,但他們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可能已預設上訴人的角色,他們認為當原審法官提及到上訴人的案情時,應以「其他人」代替「A3」,事實上他們在審前覆核時曾提及會爭議上訴人有否「參與」控罪的行為。雖然他們同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是以「大圖畫」的方式表達同意案情所示的情況,但原審法官的用詞可能令人有未審先判的感覺,例子如下:(強調後加)

「二、涉及的有六個人之多,他們分工合作,在租得酒店單位之後,就在附近的便利店以及五金鋪購買製造汽油彈的工具

三、 各被告人的行徑、以及警方在其租用房間搜得的物品顯示,是次行動並非單獨的行為。很明顯,各名被告人打算有系統的重複干犯有關控罪。」

(答辯方指出原審法官使用的字眼是來自控罪書,沒有不公)

📌審訊變成格鬥場

上訴方投訴原審法官當在控方對證人作主問時,已經有個人取態,例如與PW2作供有關的謄本中,有好幾頁的謄本是與原審法官有關。上訴方同意原審法官的責任包括令審訊聚焦主要議題和澄清證據,但從謄本可見,主控官的角色已經由原審法官取代。

上訴方舉頭笠的議題作例子,指出原審法官作的問題初時只是確立字眼,但當後來已問到涉及流水簿的議題時,可能予人感覺是想確立頭笠是由上訴人身上搜出。

法官指出一個上訴方的例子是:有證人提供不太記得是眼罩或頭罩,所以上訴方指出是口罩,其後法官就馬上指出問題所在。法官表示明白上訴方的投訴,但認為這個位置是需要法官的澄清,唯也明白這個位置並非是上訴方最依賴的內容。上訴同意。

上訴方同意頭笠並非在裁決中,原審法官的主要著墨點,但基於上述情況,原審法官對審訊的破壞和替代主控的問題已經造成不能逆轉的情況。

(答辯方認為相關情況沒有造成不當。即使原審法官的做法有不當,法庭仍需考慮相關不當有否有造成不公。就本案而言,答辯方認為:

頭笠的重要性很低;

上訴人不爭議身份;

知情旁觀者會知道辯方不否認控罪行為與上訴人有關;

PW5的證供才是最重要;和

即使有語氣較重的情況,原審法官是一視同仁,即使有發問仍是以澄清為主。

所以即使此前有不當介入,答辯方認為相關的枝節對案件不會造成不公,也不會影響到案件的爭議點)


📌沒有機會回應控方陳詞

在正常情況下,當控辯雙方完成書面陳詞後,會有口頭陳詞的機會。此外,即使控方作出另一次書面陳詞作回應,亦應只針對法律議題或澄清證據。然而本案的情況如下:

⁃ 原審法官沒表明2022年8月11日的聆訊是裁決;

⁃ 控方的另一次書面陳詞看來並非針對法律議題或澄清證據,而是回應辯方的論據。當時辯方沒有作任何申請,是因為他們預計於2022年8月11日時,會有口頭陳詞的機會,特別是關於「共同犯罪」的議題。

⁃ 於2022年8月11日的聆訊時,辯方沒有作任何申請或沒有表達意見,這是因為事情發展太快,辯方沒有解釋的空間和時間下原審法官就馬上作出裁決。

(答辯方認為即使上述情況未是最理想,但控方的第二次書面回應多是澄清。即使辯方於稍後其實也有時間回應。此外,即使辯方可於庭上作出口頭回應,也不見得會有實質上的回應)

理據2:原審法官對上訴人苛刻

上訴方投訴當上訴人情緒激動,辯方申請休息時間時,法官在知道上訴人的情況下,表現不願給予休息空間予上訴人的態度。

理據3:警誡供詞的考慮

上訴方認為相關的警誡供詞有不同的解讀,但原審法官採取的解讀是上訴人對房間的物品和縱火事件知情,並不是對上訴人公平

在法官詢問下,上訴人同意辯方沒有在上訴人作供時處理警誡供詞,唯上訴人的作供大意本身是對事件不知情,不過他們接納法官可以依賴整體證據作出裁斷,不過他們認為認不是唯一結論。法官認為這已經跳步考慮,唯一結論是與考慮定罪與否有關。辯方同意。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已經有整體考慮證據)

理據4:專家證人的考慮

上訴方認為上訴人的徵狀會使上訴人選擇跟隨另一人,但這跟隨與對錯無關,因此原審法官捉錯用神。法官有指出本案是犯罪行為,與一般行街看戲有異。上訴方指出專家證人曾提及上訴人相關徵狀會使上訴人跟隨他人作出不利自己的行為。即使上訴人會自行求助,但仍然需要他人的協助。

(答辯方指出專家證人證供沒有提及有與上訴人相似徵狀的人,會因為想有人陪伴會更易參與極端的行為。此外原審法官是考慮到上訴人可自行決定和分辨對錯的情況下,才將上訴人定罪)

(最後,答辯方確認警員在案發現場時曾看到5人有分工合作,以及上訴人沒有解釋要跟隨A2作出換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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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聽畢雙方的陳詞後,下令本案會於6個月內宣判,期間上訴人仍需繼續服刑。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2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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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林(19)🛑服刑中 #宣布判決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12日判處監禁2年10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0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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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35/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周,戴,戴,袁(17-37) #續審 [10/25] (#0701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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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2/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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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曾(35)🛑已還押逾2個月 #答辯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鄒家成,胡(26-30)🛑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周(22) #提堂 (#20231103青衣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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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廖健良(24) 3項欺詐 #呃財仔過百萬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兆雄(42)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宣佈判決

林(19)🛑服刑中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本案首次上訴聆訊於2023年12月7日開庭處理,其後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將案件押後交予合議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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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出庭聽頒佈上訴結果,沒有律師團隊及親友到庭

法官簡單宣判原因及結果,判刑書隨即上載,並會交付雙方大狀及申請人。

申請方基於3個原因作出不服定罪上訴,簡單而言都是指向原審法官沒有公平審訊,好似偏向另一方。

上訴庭審視後認為如果把上訴理由1所指的三個情況逐個分拆,它們應該都不足以動搖申請人的定罪。不過,把它們放到一起的話,一個知情的第三者就很難不懷疑,法庭是否認為本案證據確鑿,不認罪選擇抗辯的申請人則純屬浪費時間,所以根本無需顧及她對整個庭審程序的觀感和無需認真審視她的辯護理由。這是本庭經過反覆思量和控方整體證據雖強但仍然認為必須作出的結論。本庭裁定,申請人未能獲得公平的審訊。

📌上訴裁決:
批准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裁定她的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

📌跟進重審
🛑申請人須繼續還押,以待法庭聽取控辯雙方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陳詞須以書面作出,並最遲於本判詞頒布後三星期存檔及互送副本。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30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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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宣布決定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宣布是否需要重審的決定。)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4/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5/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38個月 #裁決 [1/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公眾派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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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陳詞 [3/3]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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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5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梁啟業 與 👤杜(23)🛑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有意圖而傷人;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22:52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宣佈決定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其後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法庭同時要求控辯雙方呈交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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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沒有律師出席

彭官只宣讀結果,判詞稍後上載

📌速報決定:
不用重審,即時獲釋👏

按:其實上訴得直後繼續還押至今,無罪的被告人已接近服畢刑期。換言之,法庭用盡心機手段也要令無罪之人在監獄中枉費青春,受盡欺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