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4:30]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講述當日如何由屋企去到案發現場、路線和目的,身上衣著和管有的物品,為何會在警員查問下講「保護手足」,主問完畢。
(詳情後補)
[16:25] 控方希望下星期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3/11) 09:30 同庭續審,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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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講述當日如何由屋企去到案發現場、路線和目的,身上衣著和管有的物品,為何會在警員查問下講「保護手足」,主問完畢。
(詳情後補)
[16:25] 控方希望下星期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3/11) 09:30 同庭續審,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6/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D3繼續接受控方盤問(Sorry 早段內容從缺🙏🏾🙇🏾)
被告同意有好多途徑可以去溝通,但自己就作出此選擇。被告唔知良德街曾受不明氣體影響。指關注自己受濕疹影響,所以喺30號當天去良德街有帶備豬咀,覺得「帶定無死」。
控方原想問關於被告散步路線問題,經鄭官提問後,被告更正指自己剛才聽唔清楚問題,以為控方問題未完,現更正指散步路線是隨意。鄭官提醒需聽清問題再答,因不是每次也有機會作出到修正。
被告同意當天衣物包括冰袖都是黑色,指因為驚執紙皮會整污糟,因為都會執罐頭,汽水罐等都是濕,驚彈到整污糟。同意可以返屋企洗,但正常人怕污糟,所以都會穿深色。
2018年已開始幫婆婆執紙皮。被告指跑步都會有其他衣物,而當天執紙皮前無跑步,不過跑步有時都會穿全黑。 穿白波鞋因為只得一對波鞋,其他是平底鞋,而這對因為比較平。
被告指未到疫情期間,市面上所見的海棉口罩亦主要是黑色。有見有外科口罩,但選海棉口罩想遮暗瘡。鄭官問是否遮埋面部?被告指暗瘡於兩邊面頰位置。
針對冰袖… 控方呈上顯示被告當時所帶有冰袖之相片,被告指該位置及手肘位置都有濕疹,唔同意冰袖遮住會唔透氣。
控方指出被告全身衣物包括上衣褲鴨舌帽手袖等是黑色,是故意與示威者相似,是想表達與示威者一致性。被告指即使身穿該些衣服,但唔同意參與非法集結。
關於被告攜帶的物品:
控方指被告的黑色nike背囊內有泳鏡,被告口供指因背囊是帶游水物品。被告同意控方指一定包括泳衣,毛巾,拖鞋等,但唔同意需包括洗頭水護髮素。被告同意泳衣毛巾等不在背囊,只有泳鏡及有帽衞衣。鄭官問為何只提及衞衣,因背囊內亦有其他野。被告指游完水會凍,是指沖完涼離開屯門泳池去搭車果時。控方向被告指出不是宣稱的無執袋,是故意帶到現場,被告不同意。控方指目的是用以抵擋警方拘散時施放的催淚氣體。被告唔同意,指泳衣毛巾拖鞋因需回家清洗,所以先唔喺袋入面;而泳鏡唔需清洗,入泳池前都有淋身區間,亦有洗手盆,簡單物品好似泳鏡唔洗特登拎去洗;拖鞋會擦落地下有塵。控方指出不是真話,是故意帶到現場。被告不同意,指這是真話。
關於生理鹽水:
控方指被告證供有提婆婆試過倒垃圾整傷手,因喺紅橋一帶無公廁無得洗手,所以每個月會帶畀婆婆。鄭官指被告之前不是此說法,被告指是指果度無廁所無水洗手,但生理鹽水是畀婆婆如果有傷口就洗傷口。
關於防毒面具:
控方指被告口供指建生邨一帶空氣污糟。被告指因為果度係首次接獲氣體發現嘅地方。控方指所以被告根本一開始唔應該到果度。被告唔同意,因覺得有一啲物品保障就無問題。鄭官問口罩無濾芯,都可以保護?被告指自己有加紙巾,將佢對摺左幾層,喺自己認知中覺得保護到。
關於噴漆:
被告口供指打算拎去掉,因見喺行人隧道打橫瞓底,驚kick到人。被告同意噴漆是新淨,搖過知道入面仲有噴漆,但自己決定掉左佢。覺得是畀人掉多過比人漏低。控方指想避免畀人kick,可將其打直就可。被告同意有其他方法處理,但自己有公德心所以打算掉。控方問回家途中有冇見到有垃圾會掉左?被告指途中掛住睇電話所以無留意。鄭官指主控不是想問該噴漆點解無掉,是問有否見有其他垃圾幫手掉。(sorry聽唔清被告答案🙏🏾🙇🏾)
被告指因中途聽電話所以除了手套連噴漆都放了在背囊。之後拎返手套時,有望背囊,見手套在面,而望唔到亦摸唔到噴漆。被告原指猜測,鄭官對辯方代表指如被告只是猜測就不需要回答,其後被告指改用可能,指可能行緊時,背囊入面嘅野碌左落背囊底。控方指出被告不是講真話。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是保管噴漆意圖喺無合法辯解下自用或准許其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其他人財產。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被告口供指有濕疹所以帶手套,指被告帶上手套出汗會焗住。被告唔同意。因為(聽唔清楚被告答案🙏🏾)被告指心理作用覺得空氣污糟,所以令皮膚痕癢,而當時無此諗法。鄭官要求查看手套及冰袖。鄭官形容冰袖不似一般冰袖般薄及滑,用手袖形容會較適合。另形容手套的掌心位置是皮或膠狀物料,而手背才是棉質物料。辯方同意此說法。控方指出帶上手套是協助搬運物資。被告不同意,指只是有就帶左。
早休20分鐘。
已開庭
…被告指當時見唔到建生社區會堂,而自己見到果度(sorry唔肯定被告「果度」指邊度)少人啲,所以行過去。當時有用電話留意社交媒體,睇下有冇議員出現。而自己見唔到想找的議員出現。自己去到良德街街角近街站地方已見有一定人數,所以就行到圓圈位置。喺圓圈地方逗留了3-4分鐘,睇下議員有冇更新社交媒體,目的是(sorry唔記得被告答案)。當時決定散步,順便睇下佢地喺唔喺度。而自己到達時,喺街角留左幾分鐘見唔到佢地。而自己決定左去搵區議員,所以就決左search區議員嘅社交媒體。
控方指其實不是‘不妨’,因被告已覺得空氣唔好。被告同意。控方指如搵唔到梁議員可以第二天再喺社交媒體留言。被告同意可以有其他方法,但當時冇此諗法。被告不同意留喺度係擴大集結人勢,覺得自己企埋一邊係有去嘗試唔參與件事。
被告指大約9:20pm去到良德街街角,當時有人阻住前進,推斷果啲係堵路行為。控方問被告有冇見Pizza Hut對出有人同樣穿深色衫褲喺度拆欄?被告指無見到,但有聽到類似金屬撞擊聲。被告指無見到大興行動基地果邊。被告接受見到有人喺馬路推鐵馬行為。鄭官關注當時被告一帶行人數量是多到不尋常,所以睇唔到附近情況還是怎樣,如不是肩並肩又是怎樣。被告指當時自己低頭望電話,但有時會抬頭望,抬頭望時視線會受阻。被告指不是密集,但因為人群分怖一層一層,所以睇唔到良運街馬路發生咩事。鄭官問有冇見有人水平開遮擋住,被告指有見人開遮,但其後動作見唔到,淨係見到有遮定住左喺度,即好似落雨有人擔遮咁。被告指擋住視線係前方嘅人,而自己抬高頭看就見到有人打開遮。
被告指有諗過前方司機因堵路而發生爭執,但係離開因當時仍在搜尋social media。被告亦覺得其他人行為自己控制唔到,亦唔關自己事。不同意繼續逗留是增加聲勢。被告指離開因返紅橋搵執紙皮婆婆,而不是逃避警方追截,因當時見唔到警方,亦不需逃避警方。即使見有非法行為但自己無參與其中。
被告指唔認識一同進入逸生閣的人。控方指可留原地不進入逸生閣。被告指因當時差唔多到逸生閣時,強光突然出現,是一排過,自己對眼突被照射睇唔清楚強光從邊度射來。因視線模糊淨係見到前方人的身影,所以跟住左一齊去。被告唔知其他人點解入逸生閣,而家估當時其他人都係因見到強光而入逸生閣。被告指當時由見到強光再發現自己已入逸生閣,只有數秒,沒時間諗太多。控方播放逸生閣地下大堂閉路電視片段由214200-214236。見被告於214217進入。見被告步法匆忙,被告同意。控方指被告視線不像模湖受阻,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其他人步伐不像匆忙,被告同意。控方指被告進入逸生閣是逃避趕至追捕的警員,被告不同意,指由頭至尾都無見有趕至追截嘅人。被告同意進入逸生閣後約20秒已有警員進入,但指進入前確實見唔到。控方再次指出被告進入逸生閣是逃避追捕。被告不同意。
控方想指出被告逃避警方因曾非法集結,鄭官問控方是否以被告用「逃避」表示「犯左法」?指法庭好少會咁用。控方同意,因此撤回此推斷。控方改為指被告後來補錄警戒供詞時,於現場警誡之後階段,已同警員指自己住良景邨,但根據現時證供是住另一地方,因此說被告係無對警員講真話。隨後警員問為何出現,便說「保護手足」,被告同意。控方亦指被告曾以聖經章節解釋。控方質疑警員問題簡單,為何要引用至聖經章節,指被告思路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告不同意,指當時其他人都以急忙步速進入,又見到警察,所以同理心地覺得其他人會驚,因此有此諗法。被告唔同意會稱呼其他人為手足,因眼見是街坊,而踎低時警員突然問話,因此用當時諗緊嘅野回答。控方指如覺得一齊入逸生閣的是街坊,可稱他們為街坊,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會否是知道一齊入逸生閣的人都是逃避警方追截的人?被告不同意。(鄭官亦質疑被告現在又以街坊形容,但聽唔清被告答案🙏🏾🙇🏾)
1305午飯 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6/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D3繼續接受控方盤問(Sorry 早段內容從缺🙏🏾🙇🏾)
被告同意有好多途徑可以去溝通,但自己就作出此選擇。被告唔知良德街曾受不明氣體影響。指關注自己受濕疹影響,所以喺30號當天去良德街有帶備豬咀,覺得「帶定無死」。
控方原想問關於被告散步路線問題,經鄭官提問後,被告更正指自己剛才聽唔清楚問題,以為控方問題未完,現更正指散步路線是隨意。鄭官提醒需聽清問題再答,因不是每次也有機會作出到修正。
被告同意當天衣物包括冰袖都是黑色,指因為驚執紙皮會整污糟,因為都會執罐頭,汽水罐等都是濕,驚彈到整污糟。同意可以返屋企洗,但正常人怕污糟,所以都會穿深色。
2018年已開始幫婆婆執紙皮。被告指跑步都會有其他衣物,而當天執紙皮前無跑步,不過跑步有時都會穿全黑。 穿白波鞋因為只得一對波鞋,其他是平底鞋,而這對因為比較平。
被告指未到疫情期間,市面上所見的海棉口罩亦主要是黑色。有見有外科口罩,但選海棉口罩想遮暗瘡。鄭官問是否遮埋面部?被告指暗瘡於兩邊面頰位置。
針對冰袖… 控方呈上顯示被告當時所帶有冰袖之相片,被告指該位置及手肘位置都有濕疹,唔同意冰袖遮住會唔透氣。
控方指出被告全身衣物包括上衣褲鴨舌帽手袖等是黑色,是故意與示威者相似,是想表達與示威者一致性。被告指即使身穿該些衣服,但唔同意參與非法集結。
關於被告攜帶的物品:
控方指被告的黑色nike背囊內有泳鏡,被告口供指因背囊是帶游水物品。被告同意控方指一定包括泳衣,毛巾,拖鞋等,但唔同意需包括洗頭水護髮素。被告同意泳衣毛巾等不在背囊,只有泳鏡及有帽衞衣。鄭官問為何只提及衞衣,因背囊內亦有其他野。被告指游完水會凍,是指沖完涼離開屯門泳池去搭車果時。控方向被告指出不是宣稱的無執袋,是故意帶到現場,被告不同意。控方指目的是用以抵擋警方拘散時施放的催淚氣體。被告唔同意,指泳衣毛巾拖鞋因需回家清洗,所以先唔喺袋入面;而泳鏡唔需清洗,入泳池前都有淋身區間,亦有洗手盆,簡單物品好似泳鏡唔洗特登拎去洗;拖鞋會擦落地下有塵。控方指出不是真話,是故意帶到現場。被告不同意,指這是真話。
關於生理鹽水:
控方指被告證供有提婆婆試過倒垃圾整傷手,因喺紅橋一帶無公廁無得洗手,所以每個月會帶畀婆婆。鄭官指被告之前不是此說法,被告指是指果度無廁所無水洗手,但生理鹽水是畀婆婆如果有傷口就洗傷口。
關於防毒面具:
控方指被告口供指建生邨一帶空氣污糟。被告指因為果度係首次接獲氣體發現嘅地方。控方指所以被告根本一開始唔應該到果度。被告唔同意,因覺得有一啲物品保障就無問題。鄭官問口罩無濾芯,都可以保護?被告指自己有加紙巾,將佢對摺左幾層,喺自己認知中覺得保護到。
關於噴漆:
被告口供指打算拎去掉,因見喺行人隧道打橫瞓底,驚kick到人。被告同意噴漆是新淨,搖過知道入面仲有噴漆,但自己決定掉左佢。覺得是畀人掉多過比人漏低。控方指想避免畀人kick,可將其打直就可。被告同意有其他方法處理,但自己有公德心所以打算掉。控方問回家途中有冇見到有垃圾會掉左?被告指途中掛住睇電話所以無留意。鄭官指主控不是想問該噴漆點解無掉,是問有否見有其他垃圾幫手掉。(sorry聽唔清被告答案🙏🏾🙇🏾)
被告指因中途聽電話所以除了手套連噴漆都放了在背囊。之後拎返手套時,有望背囊,見手套在面,而望唔到亦摸唔到噴漆。被告原指猜測,鄭官對辯方代表指如被告只是猜測就不需要回答,其後被告指改用可能,指可能行緊時,背囊入面嘅野碌左落背囊底。控方指出被告不是講真話。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是保管噴漆意圖喺無合法辯解下自用或准許其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其他人財產。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被告口供指有濕疹所以帶手套,指被告帶上手套出汗會焗住。被告唔同意。因為(聽唔清楚被告答案🙏🏾)被告指心理作用覺得空氣污糟,所以令皮膚痕癢,而當時無此諗法。鄭官要求查看手套及冰袖。鄭官形容冰袖不似一般冰袖般薄及滑,用手袖形容會較適合。另形容手套的掌心位置是皮或膠狀物料,而手背才是棉質物料。辯方同意此說法。控方指出帶上手套是協助搬運物資。被告不同意,指只是有就帶左。
早休20分鐘。
已開庭
…被告指當時見唔到建生社區會堂,而自己見到果度(sorry唔肯定被告「果度」指邊度)少人啲,所以行過去。當時有用電話留意社交媒體,睇下有冇議員出現。而自己見唔到想找的議員出現。自己去到良德街街角近街站地方已見有一定人數,所以就行到圓圈位置。喺圓圈地方逗留了3-4分鐘,睇下議員有冇更新社交媒體,目的是(sorry唔記得被告答案)。當時決定散步,順便睇下佢地喺唔喺度。而自己到達時,喺街角留左幾分鐘見唔到佢地。而自己決定左去搵區議員,所以就決左search區議員嘅社交媒體。
控方指其實不是‘不妨’,因被告已覺得空氣唔好。被告同意。控方指如搵唔到梁議員可以第二天再喺社交媒體留言。被告同意可以有其他方法,但當時冇此諗法。被告不同意留喺度係擴大集結人勢,覺得自己企埋一邊係有去嘗試唔參與件事。
被告指大約9:20pm去到良德街街角,當時有人阻住前進,推斷果啲係堵路行為。控方問被告有冇見Pizza Hut對出有人同樣穿深色衫褲喺度拆欄?被告指無見到,但有聽到類似金屬撞擊聲。被告指無見到大興行動基地果邊。被告接受見到有人喺馬路推鐵馬行為。鄭官關注當時被告一帶行人數量是多到不尋常,所以睇唔到附近情況還是怎樣,如不是肩並肩又是怎樣。被告指當時自己低頭望電話,但有時會抬頭望,抬頭望時視線會受阻。被告指不是密集,但因為人群分怖一層一層,所以睇唔到良運街馬路發生咩事。鄭官問有冇見有人水平開遮擋住,被告指有見人開遮,但其後動作見唔到,淨係見到有遮定住左喺度,即好似落雨有人擔遮咁。被告指擋住視線係前方嘅人,而自己抬高頭看就見到有人打開遮。
被告指有諗過前方司機因堵路而發生爭執,但係離開因當時仍在搜尋social media。被告亦覺得其他人行為自己控制唔到,亦唔關自己事。不同意繼續逗留是增加聲勢。被告指離開因返紅橋搵執紙皮婆婆,而不是逃避警方追截,因當時見唔到警方,亦不需逃避警方。即使見有非法行為但自己無參與其中。
被告指唔認識一同進入逸生閣的人。控方指可留原地不進入逸生閣。被告指因當時差唔多到逸生閣時,強光突然出現,是一排過,自己對眼突被照射睇唔清楚強光從邊度射來。因視線模糊淨係見到前方人的身影,所以跟住左一齊去。被告唔知其他人點解入逸生閣,而家估當時其他人都係因見到強光而入逸生閣。被告指當時由見到強光再發現自己已入逸生閣,只有數秒,沒時間諗太多。控方播放逸生閣地下大堂閉路電視片段由214200-214236。見被告於214217進入。見被告步法匆忙,被告同意。控方指被告視線不像模湖受阻,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其他人步伐不像匆忙,被告同意。控方指被告進入逸生閣是逃避趕至追捕的警員,被告不同意,指由頭至尾都無見有趕至追截嘅人。被告同意進入逸生閣後約20秒已有警員進入,但指進入前確實見唔到。控方再次指出被告進入逸生閣是逃避追捕。被告不同意。
控方想指出被告逃避警方因曾非法集結,鄭官問控方是否以被告用「逃避」表示「犯左法」?指法庭好少會咁用。控方同意,因此撤回此推斷。控方改為指被告後來補錄警戒供詞時,於現場警誡之後階段,已同警員指自己住良景邨,但根據現時證供是住另一地方,因此說被告係無對警員講真話。隨後警員問為何出現,便說「保護手足」,被告同意。控方亦指被告曾以聖經章節解釋。控方質疑警員問題簡單,為何要引用至聖經章節,指被告思路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告不同意,指當時其他人都以急忙步速進入,又見到警察,所以同理心地覺得其他人會驚,因此有此諗法。被告唔同意會稱呼其他人為手足,因眼見是街坊,而踎低時警員突然問話,因此用當時諗緊嘅野回答。控方指如覺得一齊入逸生閣的是街坊,可稱他們為街坊,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會否是知道一齊入逸生閣的人都是逃避警方追截的人?被告不同意。(鄭官亦質疑被告現在又以街坊形容,但聽唔清被告答案🙏🏾🙇🏾)
1305午飯 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7/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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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辯方主問中,早段內容從缺🙏🏾🙇🏾
D6指與朋友於遊戲機中心認識後見過50多次,未認識前亦見過約5次。D6指借遊戲機給朋友後未有即時取回,因不急住玩。雙方事前沒討論如整壞或唔見會點處理,亦唔擔心朋友會唔見,因覺對方誠實。當時第一次借完隔天便於遊戲機中心還返,自己亦有即時打開遊戲機檢整,如推動手制及開啟光碟查看會否卡着。被告主要靠羅絲位銹漬辨別是否自己的機,亦不相信對方有另一部。辯方請被告於證物指出生銹羅絲位置,但鄭官指證物相片同實物有不同,因此被告不能指出生銹羅絲位置。鄭官要求辯方於其後時間重新印過照片。被告指(D6-P4,5,6)3張照片於今年9月影。而D6(7)見唔到生銹羅絲,因為面板曾改動,即player 1及player 2對調了位置。因當時借給朋友時已將面板轉了,即同實物狀態。而其後自己有玩過,所以轉了如證物相片的狀態。被告指2019年取回機後轉了一次,直至今年10月因覺得法庭可能需要此機,便再轉了一次以還原當時狀況。辯方要求被告畫低2019年12月取回機之後生銹羅絲位置的狀況,呈上為D6(11)。
1124早休至1145
再開庭
D6(7)是當時從友人取回機後狀況。被告指轉換過程徒手就可,不用羅絲批。友人沒提過曾轉換面板,被告亦肯定取回的機就是自己的機,其後便一直放在自己家,期間沒有帶離屋企,亦沒有其他人會使用此機。2020年下半年約11月曾於同一間遊戲機中心見過該友人。而自己當時生活習慣已改變,無再經常到遊戲機中心打機,因案發晚上事件後令自己無再於晚上出街玩。由2019年12月還機至2020年11月左右中間只見過數次,而2020年11月後便沒有再見過友人,亦不知他現況。
2019年11月1日離開警署後,再見便是約同年12月份交還遊戲機時。被告指是因心情不好,無再到該遊戲機中心。
被告昨天證供指曾到??街,當時店鋪亦有開門營業。而被警察帶到廚王茶餐廳時不肯定有冇開,因當時是背着餐廳。當時惠康及ok亦有人選購貨品中。睇D6P(5)交差位置是警員把被告帶至的地方,即廚王茶餐廳。
關於黑色裝束:
被告當天有深色裝束是平時返工所穿,因需測試泥土樣本的物料,於處理時有時會整污糟衣物,穿深色衣物可令污漬無咁顯眼。工作於戶外戶內兩者也有。昨天證供指放工回家做完家務後再出來,被告指如只出一出來但在家換衫又換褲便要洗2套衫,所以沒換。做家務及外出食野時亦是此裝束,亦沒除低外套再穿。
關於黑色袋及防水套:
P56當時亦在袋中。當天上班亦是用此袋。放工至返屋企亦是一直用此袋。防水套是特登使用,因從新聞片段會見警方用藍色水劑拘散示威者,有機會誤中副車射到無辜途人。而此袋是2018年於日本旅行時買,覺得有紀念價值,不想讓藍色水劑弄污。當時覺得政府應很快便能平息當時示威活動,因此不想再買。
鄭官稱一百幾十可再買過個袋,被告指該些款很老土,因此不想買,而家中亦只有一個袋。鄭官指自己覺得證物沒特別,不明被告為何寧願花錢買防水套套着袋,要求辯方向被告了解。被告指個袋差不多1000港元,而防水套只十數元,因此沒想過再買個袋。
約友人於屯門前並不知當天有社會事件。但9月份曾於新聞見過有關使用藍色水劑片段,因此其後出街便會使用防水套。鄭官關注被告如此愛護此千多元的袋,要每次出街也用防水套。辯方代表重申是9月起才用防水套。
關於P57 3M手套:
被告指手套是返工去地盤做野時用。鄭官問是否處理石頭或磚頭等要用,被告指是處理泥土。被告指因手套會爛,爛左便拎一對新,但每次只取一對。取手套不用向公司報數,因公司信任他們,如用爛才會拎新。而此手套約取了2-3星期,比較少用,因該2-3星期比較少出外要使用。喺公司內會用公司內的手套。
關於冷手套:
另一手套於背囊內找到,並不是P57的3M手套,被告指是案發日約2日前於鴨潦街買。見好平只$40有毛冷及好厚,因當時就轉季,打算冬天可以用。因買完後沒執背囊,期間沒取出過,亦沒使用過,因此一直在袋中。該手套沒包裝紙,購買時亦是就咁掛起的。鄭官問買手套當天有否買其他野,被告指沒有。購買時是返工日子。被告肯定是28號當晚買。因當時打算到黃金商場看看有否新出遊戲P5R買,該遊戲原訂於10月31日發售,而玩開遊戲的都知道販售商有機會提早開賣,不過最後未有得買。所以此手套並非專程買的,而手套打算於對手覺得凍時用。
關於泳鏡:
泳鏡是放於眼鏡盒中。此泳鏡有300度的度數,被告指平價泳鏡不會有散光款。該泳鏡約$100內,於19年5月份於天水圍商場內買,打算游水用。當天沒游水,因上次游完後沒取出。平時亦會帶眼鏡盒出街。案發前的上星期買,即24號。案發前最近於天水圍游泳池使用過。平時約個半月游一次。泳褲毛巾等因是濕,不能放在袋內,而泳鏡會先用毛巾抹乾再放眼鏡盒內。該次使用後沒再取出。因泳鏡放在眼鏡盒內,而眼鏡盒常用覺得很平常,所以沒為意有泳鏡在內。被告指如知道入面有泳鏡會放回家中。被告指喺街外時沒除眼鏡,所以不需要拎眼鏡盒出嚟用。
鄭官要求觀看該2對手套。(鄭官有形容該3M手套但抱歉聽唔切🙏🏾🙇🏾)。冷手套有凹凸紋,膠物料於外層作防滑。鄭官表示想知道被告如何徒手將遊戲機轉面板。及對回應昨天其中一議題。
12:58午休,14:30繼續。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7/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D6辯方主問中,早段內容從缺🙏🏾🙇🏾
D6指與朋友於遊戲機中心認識後見過50多次,未認識前亦見過約5次。D6指借遊戲機給朋友後未有即時取回,因不急住玩。雙方事前沒討論如整壞或唔見會點處理,亦唔擔心朋友會唔見,因覺對方誠實。當時第一次借完隔天便於遊戲機中心還返,自己亦有即時打開遊戲機檢整,如推動手制及開啟光碟查看會否卡着。被告主要靠羅絲位銹漬辨別是否自己的機,亦不相信對方有另一部。辯方請被告於證物指出生銹羅絲位置,但鄭官指證物相片同實物有不同,因此被告不能指出生銹羅絲位置。鄭官要求辯方於其後時間重新印過照片。被告指(D6-P4,5,6)3張照片於今年9月影。而D6(7)見唔到生銹羅絲,因為面板曾改動,即player 1及player 2對調了位置。因當時借給朋友時已將面板轉了,即同實物狀態。而其後自己有玩過,所以轉了如證物相片的狀態。被告指2019年取回機後轉了一次,直至今年10月因覺得法庭可能需要此機,便再轉了一次以還原當時狀況。辯方要求被告畫低2019年12月取回機之後生銹羅絲位置的狀況,呈上為D6(11)。
1124早休至1145
再開庭
D6(7)是當時從友人取回機後狀況。被告指轉換過程徒手就可,不用羅絲批。友人沒提過曾轉換面板,被告亦肯定取回的機就是自己的機,其後便一直放在自己家,期間沒有帶離屋企,亦沒有其他人會使用此機。2020年下半年約11月曾於同一間遊戲機中心見過該友人。而自己當時生活習慣已改變,無再經常到遊戲機中心打機,因案發晚上事件後令自己無再於晚上出街玩。由2019年12月還機至2020年11月左右中間只見過數次,而2020年11月後便沒有再見過友人,亦不知他現況。
2019年11月1日離開警署後,再見便是約同年12月份交還遊戲機時。被告指是因心情不好,無再到該遊戲機中心。
被告昨天證供指曾到??街,當時店鋪亦有開門營業。而被警察帶到廚王茶餐廳時不肯定有冇開,因當時是背着餐廳。當時惠康及ok亦有人選購貨品中。睇D6P(5)交差位置是警員把被告帶至的地方,即廚王茶餐廳。
關於黑色裝束:
被告當天有深色裝束是平時返工所穿,因需測試泥土樣本的物料,於處理時有時會整污糟衣物,穿深色衣物可令污漬無咁顯眼。工作於戶外戶內兩者也有。昨天證供指放工回家做完家務後再出來,被告指如只出一出來但在家換衫又換褲便要洗2套衫,所以沒換。做家務及外出食野時亦是此裝束,亦沒除低外套再穿。
關於黑色袋及防水套:
P56當時亦在袋中。當天上班亦是用此袋。放工至返屋企亦是一直用此袋。防水套是特登使用,因從新聞片段會見警方用藍色水劑拘散示威者,有機會誤中副車射到無辜途人。而此袋是2018年於日本旅行時買,覺得有紀念價值,不想讓藍色水劑弄污。當時覺得政府應很快便能平息當時示威活動,因此不想再買。
鄭官稱一百幾十可再買過個袋,被告指該些款很老土,因此不想買,而家中亦只有一個袋。鄭官指自己覺得證物沒特別,不明被告為何寧願花錢買防水套套着袋,要求辯方向被告了解。被告指個袋差不多1000港元,而防水套只十數元,因此沒想過再買個袋。
約友人於屯門前並不知當天有社會事件。但9月份曾於新聞見過有關使用藍色水劑片段,因此其後出街便會使用防水套。鄭官關注被告如此愛護此千多元的袋,要每次出街也用防水套。辯方代表重申是9月起才用防水套。
關於P57 3M手套:
被告指手套是返工去地盤做野時用。鄭官問是否處理石頭或磚頭等要用,被告指是處理泥土。被告指因手套會爛,爛左便拎一對新,但每次只取一對。取手套不用向公司報數,因公司信任他們,如用爛才會拎新。而此手套約取了2-3星期,比較少用,因該2-3星期比較少出外要使用。喺公司內會用公司內的手套。
關於冷手套:
另一手套於背囊內找到,並不是P57的3M手套,被告指是案發日約2日前於鴨潦街買。見好平只$40有毛冷及好厚,因當時就轉季,打算冬天可以用。因買完後沒執背囊,期間沒取出過,亦沒使用過,因此一直在袋中。該手套沒包裝紙,購買時亦是就咁掛起的。鄭官問買手套當天有否買其他野,被告指沒有。購買時是返工日子。被告肯定是28號當晚買。因當時打算到黃金商場看看有否新出遊戲P5R買,該遊戲原訂於10月31日發售,而玩開遊戲的都知道販售商有機會提早開賣,不過最後未有得買。所以此手套並非專程買的,而手套打算於對手覺得凍時用。
關於泳鏡:
泳鏡是放於眼鏡盒中。此泳鏡有300度的度數,被告指平價泳鏡不會有散光款。該泳鏡約$100內,於19年5月份於天水圍商場內買,打算游水用。當天沒游水,因上次游完後沒取出。平時亦會帶眼鏡盒出街。案發前的上星期買,即24號。案發前最近於天水圍游泳池使用過。平時約個半月游一次。泳褲毛巾等因是濕,不能放在袋內,而泳鏡會先用毛巾抹乾再放眼鏡盒內。該次使用後沒再取出。因泳鏡放在眼鏡盒內,而眼鏡盒常用覺得很平常,所以沒為意有泳鏡在內。被告指如知道入面有泳鏡會放回家中。被告指喺街外時沒除眼鏡,所以不需要拎眼鏡盒出嚟用。
鄭官要求觀看該2對手套。(鄭官有形容該3M手套但抱歉聽唔切🙏🏾🙇🏾)。冷手套有凹凸紋,膠物料於外層作防滑。鄭官表示想知道被告如何徒手將遊戲機轉面板。及對回應昨天其中一議題。
12:58午休,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區域法院)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0/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上述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早前認罪還押候判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上午進度]
🔹D6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指10月26號星期六拎手掣給朋友;27號晚大約8時自己食完晚飯,回到遊戲機中心,朋友要求協助調較手掣,自己便問朋友幾時得閒,而友人指星期一二唔得星期三先得,約好後自己繼續在遊戲機中心玩多陣,其後便離去。最後大家約了10月30號晚於輕鐵建生站見面。
對於控方問為何當天沒即時調較手掣要再約,被告指因友人已到達遊戲機中心及打機中,而遊戲亦剛更新,因家用版主要是練習,而遊戲機中心的版本則可與線上的其他玩家對戰,因此改約另一天。當時自己也有玩及會睇友人玩,因只有一部機,而友人玩的是單人版,故友人玩時便觀看。其後控方表示放棄於此議題追問。
30號約了9:30晚於建生站見面。友人到達時表示手掣不在手要回家取,被告因此才預期在附近即時調整。被告表示約此日期是雙方一齊約,因大家亦有機會需OT。而約該位置則是自己提議,因自己於屯門返工,如需OT亦很方便。27號約時間時本身無討論過喺邊調較。
被告忘記當晚實際幾點到建生站月台,但等了約1-2班列車後就見友人到月台,便發現友人沒有帶手掣出來。但自己都有想過因為當時無預期要即場幫友人調較,亦不知朋友會從那裡來,故朋友未必會把手掣帶出來。被告表示之前無傾過會喺邊整手掣。鄭官向控方解說被告雖預期友人會帶控制器出來,但亦未必一定要在建生站整,控方指不再追問此部份。
控方指被告於主問環節指見到友人後友人告知剛同家人食飯,所以唔喺手,需回家取回,友人指需約20分鐘左右來回。被告指自己有想過當友人拎手掣到月台,可以喺櫈度調較。
睇D6(2)圖9,是當晚見面的月台。被告表示圖中所見的櫈與當時已有不同,當時是啡色長木櫈沒有分隔的。而圖10顯示從路軌到建生商場的情況,當時情況比圖片內較光,而且是白光。
控方指昨天所示範調轉手掣版面,會包括將線拔除再重新插上,亦有些較細小部份,需要較充足光線,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自己有否提議過到友人家附近等他,便不用友人拎着手掣咁重,被告指沒諗過,因友人指住得好近,而自己亦坐低左就費事行,友人亦沒提議改到友人家附近等。被告亦冇諗過去建生商場或餐廳調較,指友人有指給自己看住所位置,知道距離,覺得於友人家附近等同建生商場附近等亦沒有分別。被告當時身處位置會見到友人住所位置。被告指由於已食嘢,亦不打算入餐廳內只叫飲品,因此沒打算約於餐廳內等。被告指自己生活習慣上亦不會入餐廳只叫飲品坐低。被告指已有地方坐低,沒想過要再找一個地方坐低。友人亦從沒提議要求被告搵個近啲嘅地方等。控方指出被告指約友人於建生月台一事是謊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驚訝為何被告於4年後仍記得當時是9:28分,但指可能是睇完時間預計友人何時回來,被告同意。控方指無任何文字或電子形式記低,被告同意。控方指出9:28不是事實,被告唔同意。控方指無可能記得是9:28分,被告指真係有睇到電話。控方指出講9:28是要解釋當時為何在該位置出現,被告不同意。
睇P62,上班一刻是穿相片顯示的衣服,包括黑色連帽外套,黑色長褲,灰色鞋,被告指離家嗰時是咁穿的。
關於黑衣服:
被告指工作方面要處理泥土混凝土有機會會濺射到身上,而有時於室內亦會這樣穿。經辯方代表及鄭官翻看記錄,控方接受被告於主問時已指於工作上需穿黑色的原因。
被告指離家上班時,見到的示威者都是穿黑色衫褲,因此稱為黑衣人。而當天自己衣服跟他們類似。控方問會否想跟黑衣人撇清關係而穿深藍色或灰色或其他色衣物。被告指都有深藍色衫,但當天沒有穿。而灰色則亦會見到污漬。被告回覆控方指喺商場內根本無其他人穿黑色衫,唔覺有甚麼一致性。
關於防水套:
控方指被告返工期間有孭住黑色背囊,離家時有否用防水套?被告指有。控方問當需要打開背囊時又要拎開防水套會否不方便?被告指當天沒有外出工作,而每次用均需拎開,沒有不方便。鄭官向控方指其實不一定要返工時,可以其他情況,但因控方已問關於返工情況,被告才回覆當天沒外出工作。控方再指如使用便會不方便,被告指9月已開始使用及成為習慣。鄭官指被告供詞已指出9月下旬起任何時候使用此袋外出亦會使用防水套。
[11:29早休至11:50]
關於黑背囊:
控方指銀包電話亦放褲袋,可以唔洗孭背囊?被告指習慣孭袋出街,因有時可能想買野。差不多每次出街都帶袋。因為得呢個背囊,唔認同唔需要帶背囊。
關於蒙面:
被告喺建生站見友人時衣着是長袖黑色hoodie,是上輕鐵後因凍才將黑tee套上當頸巾,亦有試過帶上帽擋風,但hoodie心口位較低,亦覺凍。控方指為何當天不帶着頸巾,被告指當天上班是朝早,冇咁凍,亦不像現時天氣一樣,沒預料晚上會咁凍。落左輕鐵後沒除下因仍覺凍。控方質疑被告15分鐘仍未能恢復,被告意思指可能是身形較瘦恢復慢。鄭官亦問被告所指有帶外套的意思,被告意思指朝早天氣熱時會除下hoodie,而當晚較凍便需穿上,但沒預計該程輕鐵會咁凍。被告同意當天不是第一次搭輕鐵。控方質疑被告人生中搭過多少程輕鐵,被告指數不到,因不會每次計着。鄭官繼續質疑被告關於搭輕鐵問題。
關於手套:
被告指等待友人其間原本喺月台玩電話,之後想起之前整機時無帶手套令對手唔舒服,便打算試帶着手套去調較,就試穿手套睇下有否爛,因如手套有爛個保護性便沒有了。唔同意帶左手套再調較手制會唔舒服。控方指出插頭其實不鋒利,被告唔同意。被告指因褲袋已放銀包電話,所以手套放唔到褲袋。雖然hoodie有袋,但手套仍會突出,被告指自己唔想咁。控方問為何不拿在手,被告指如拿在手會好無謂,因原本帶着,除下拿着再帶上覺得此行動無謂。
被告指有防滑的手套於拎野時無咁易喺手溜出嚟。控方要求被告帶上手套以顯示手套帶上後之長度。被告指如使用時會把衣物覆蓋手套末端。被告指覺得此手套夠厚夠長才夠覆蓋。
關於泳鏡:
被告指24號放工後於天水圍泳池游水。因為深秋所以游水都覺凍。但因每年11月後泳池會唔開,而自己當時正在學游水,又因泳池水唔算深,而且泳池有3條滑梯覺得比較特別,所以想襯關之前去游。被告指相比於??的確唔係咁熱衷游水。
被告游水裝備包括泳褲泳鏡毛巾。被告指本身有帶眼鏡,而眼鏡盒平常會帶,是當天才想到可放入眼鏡盒內。控方指泳鏡價值不貴只需百多元,再買都唔可惜,被告唔同意。被告指游水後將毛巾泳褲等放於袋內其後放落洗衣機清洗。控方質疑為何不怕連同泳鏡一同洗,被告指因袋是透明,而自己見到泳鏡不在內。
被告回覆控方指真的忘記拎出泳鏡。控方指出泳鏡作用不是游水,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泳鏡是用作抗議警方拘散時用,被告唔同意。
見到黑衣人於商場內跑:
被告同意自己是見到黑衣人於便利店內,故相信有營業,便入去睇下有冇伊藤園買。控方指被告所見黑衣人於商場內是逃跑,被告同意。被告指見唔到防暴警員,而黑衣人是從良運街成班跑入來,後面唔見有人追趕。被告同意黑衣人只是逃跑,並沒騷擾被告,而商場內亦是街坊。被告指自己跑時望向建生方向,見唔到有冇街坊跑,聽到有腳步聲,但唔知由邊度來。被告指自己跑的原因,是自己裝扮似黑衣人,唔想畀人以為一齊,所以向自己熟悉而行入來的地方逃跑,而逃跑方向與其他黑衣人方向不同。被告指因果刻想盡快離開該地方,所以便跑。控方指出被告逃跑是逃避防暴警追暴,被告唔同意。鄭官再提控方不能以「逃跑」推斷被告「犯法」,控方修正問題。控方指出被告是參與了大興的非法集結,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曾喺非集現場用黑tee蒙面,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用黑tee蒙面非醫學原因,被告唔同意。辯方代表指被告立場是沒有蒙面,鄭官指明白辯方案情,但亦需(唔記得講乜🙏🏾🙇🏾)。
- 控方盤問完成 -
🔸辯方覆問
盤問時指藍色手套為何不除低揸住,被告指無謂,辯方要求再澄清,被告指如除低又揸住之後再帶返就會好無謂。
鄭官翻閱完被告作供筆記,問被告hoodie是否左右都有袋?被告指係。鄭官問個袋可以放手會冇咁凍?被告說可以,但指自己件hoodie袋口好淺,放唔哂隻手,要揸起拳頭才放到。
- D6作供完畢 -
下午將由D11開始作供,D11代表原想申請明天再開庭以便作出最後商討,鄭官指不打算押後至明天,但可延至3時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15:00時,D11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0/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上述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早前認罪還押候判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上午進度]
🔹D6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指10月26號星期六拎手掣給朋友;27號晚大約8時自己食完晚飯,回到遊戲機中心,朋友要求協助調較手掣,自己便問朋友幾時得閒,而友人指星期一二唔得星期三先得,約好後自己繼續在遊戲機中心玩多陣,其後便離去。最後大家約了10月30號晚於輕鐵建生站見面。
對於控方問為何當天沒即時調較手掣要再約,被告指因友人已到達遊戲機中心及打機中,而遊戲亦剛更新,因家用版主要是練習,而遊戲機中心的版本則可與線上的其他玩家對戰,因此改約另一天。當時自己也有玩及會睇友人玩,因只有一部機,而友人玩的是單人版,故友人玩時便觀看。其後控方表示放棄於此議題追問。
30號約了9:30晚於建生站見面。友人到達時表示手掣不在手要回家取,被告因此才預期在附近即時調整。被告表示約此日期是雙方一齊約,因大家亦有機會需OT。而約該位置則是自己提議,因自己於屯門返工,如需OT亦很方便。27號約時間時本身無討論過喺邊調較。
被告忘記當晚實際幾點到建生站月台,但等了約1-2班列車後就見友人到月台,便發現友人沒有帶手掣出來。但自己都有想過因為當時無預期要即場幫友人調較,亦不知朋友會從那裡來,故朋友未必會把手掣帶出來。被告表示之前無傾過會喺邊整手掣。鄭官向控方解說被告雖預期友人會帶控制器出來,但亦未必一定要在建生站整,控方指不再追問此部份。
控方指被告於主問環節指見到友人後友人告知剛同家人食飯,所以唔喺手,需回家取回,友人指需約20分鐘左右來回。被告指自己有想過當友人拎手掣到月台,可以喺櫈度調較。
睇D6(2)圖9,是當晚見面的月台。被告表示圖中所見的櫈與當時已有不同,當時是啡色長木櫈沒有分隔的。而圖10顯示從路軌到建生商場的情況,當時情況比圖片內較光,而且是白光。
控方指昨天所示範調轉手掣版面,會包括將線拔除再重新插上,亦有些較細小部份,需要較充足光線,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自己有否提議過到友人家附近等他,便不用友人拎着手掣咁重,被告指沒諗過,因友人指住得好近,而自己亦坐低左就費事行,友人亦沒提議改到友人家附近等。被告亦冇諗過去建生商場或餐廳調較,指友人有指給自己看住所位置,知道距離,覺得於友人家附近等同建生商場附近等亦沒有分別。被告當時身處位置會見到友人住所位置。被告指由於已食嘢,亦不打算入餐廳內只叫飲品,因此沒打算約於餐廳內等。被告指自己生活習慣上亦不會入餐廳只叫飲品坐低。被告指已有地方坐低,沒想過要再找一個地方坐低。友人亦從沒提議要求被告搵個近啲嘅地方等。控方指出被告指約友人於建生月台一事是謊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驚訝為何被告於4年後仍記得當時是9:28分,但指可能是睇完時間預計友人何時回來,被告同意。控方指無任何文字或電子形式記低,被告同意。控方指出9:28不是事實,被告唔同意。控方指無可能記得是9:28分,被告指真係有睇到電話。控方指出講9:28是要解釋當時為何在該位置出現,被告不同意。
睇P62,上班一刻是穿相片顯示的衣服,包括黑色連帽外套,黑色長褲,灰色鞋,被告指離家嗰時是咁穿的。
關於黑衣服:
被告指工作方面要處理泥土混凝土有機會會濺射到身上,而有時於室內亦會這樣穿。經辯方代表及鄭官翻看記錄,控方接受被告於主問時已指於工作上需穿黑色的原因。
被告指離家上班時,見到的示威者都是穿黑色衫褲,因此稱為黑衣人。而當天自己衣服跟他們類似。控方問會否想跟黑衣人撇清關係而穿深藍色或灰色或其他色衣物。被告指都有深藍色衫,但當天沒有穿。而灰色則亦會見到污漬。被告回覆控方指喺商場內根本無其他人穿黑色衫,唔覺有甚麼一致性。
關於防水套:
控方指被告返工期間有孭住黑色背囊,離家時有否用防水套?被告指有。控方問當需要打開背囊時又要拎開防水套會否不方便?被告指當天沒有外出工作,而每次用均需拎開,沒有不方便。鄭官向控方指其實不一定要返工時,可以其他情況,但因控方已問關於返工情況,被告才回覆當天沒外出工作。控方再指如使用便會不方便,被告指9月已開始使用及成為習慣。鄭官指被告供詞已指出9月下旬起任何時候使用此袋外出亦會使用防水套。
[11:29早休至11:50]
關於黑背囊:
控方指銀包電話亦放褲袋,可以唔洗孭背囊?被告指習慣孭袋出街,因有時可能想買野。差不多每次出街都帶袋。因為得呢個背囊,唔認同唔需要帶背囊。
關於蒙面:
被告喺建生站見友人時衣着是長袖黑色hoodie,是上輕鐵後因凍才將黑tee套上當頸巾,亦有試過帶上帽擋風,但hoodie心口位較低,亦覺凍。控方指為何當天不帶着頸巾,被告指當天上班是朝早,冇咁凍,亦不像現時天氣一樣,沒預料晚上會咁凍。落左輕鐵後沒除下因仍覺凍。控方質疑被告15分鐘仍未能恢復,被告意思指可能是身形較瘦恢復慢。鄭官亦問被告所指有帶外套的意思,被告意思指朝早天氣熱時會除下hoodie,而當晚較凍便需穿上,但沒預計該程輕鐵會咁凍。被告同意當天不是第一次搭輕鐵。控方質疑被告人生中搭過多少程輕鐵,被告指數不到,因不會每次計着。鄭官繼續質疑被告關於搭輕鐵問題。
關於手套:
被告指等待友人其間原本喺月台玩電話,之後想起之前整機時無帶手套令對手唔舒服,便打算試帶着手套去調較,就試穿手套睇下有否爛,因如手套有爛個保護性便沒有了。唔同意帶左手套再調較手制會唔舒服。控方指出插頭其實不鋒利,被告唔同意。被告指因褲袋已放銀包電話,所以手套放唔到褲袋。雖然hoodie有袋,但手套仍會突出,被告指自己唔想咁。控方問為何不拿在手,被告指如拿在手會好無謂,因原本帶着,除下拿着再帶上覺得此行動無謂。
被告指有防滑的手套於拎野時無咁易喺手溜出嚟。控方要求被告帶上手套以顯示手套帶上後之長度。被告指如使用時會把衣物覆蓋手套末端。被告指覺得此手套夠厚夠長才夠覆蓋。
關於泳鏡:
被告指24號放工後於天水圍泳池游水。因為深秋所以游水都覺凍。但因每年11月後泳池會唔開,而自己當時正在學游水,又因泳池水唔算深,而且泳池有3條滑梯覺得比較特別,所以想襯關之前去游。被告指相比於??的確唔係咁熱衷游水。
被告游水裝備包括泳褲泳鏡毛巾。被告指本身有帶眼鏡,而眼鏡盒平常會帶,是當天才想到可放入眼鏡盒內。控方指泳鏡價值不貴只需百多元,再買都唔可惜,被告唔同意。被告指游水後將毛巾泳褲等放於袋內其後放落洗衣機清洗。控方質疑為何不怕連同泳鏡一同洗,被告指因袋是透明,而自己見到泳鏡不在內。
被告回覆控方指真的忘記拎出泳鏡。控方指出泳鏡作用不是游水,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泳鏡是用作抗議警方拘散時用,被告唔同意。
見到黑衣人於商場內跑:
被告同意自己是見到黑衣人於便利店內,故相信有營業,便入去睇下有冇伊藤園買。控方指被告所見黑衣人於商場內是逃跑,被告同意。被告指見唔到防暴警員,而黑衣人是從良運街成班跑入來,後面唔見有人追趕。被告同意黑衣人只是逃跑,並沒騷擾被告,而商場內亦是街坊。被告指自己跑時望向建生方向,見唔到有冇街坊跑,聽到有腳步聲,但唔知由邊度來。被告指自己跑的原因,是自己裝扮似黑衣人,唔想畀人以為一齊,所以向自己熟悉而行入來的地方逃跑,而逃跑方向與其他黑衣人方向不同。被告指因果刻想盡快離開該地方,所以便跑。控方指出被告逃跑是逃避防暴警追暴,被告唔同意。鄭官再提控方不能以「逃跑」推斷被告「犯法」,控方修正問題。控方指出被告是參與了大興的非法集結,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曾喺非集現場用黑tee蒙面,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用黑tee蒙面非醫學原因,被告唔同意。辯方代表指被告立場是沒有蒙面,鄭官指明白辯方案情,但亦需(唔記得講乜🙏🏾🙇🏾)。
- 控方盤問完成 -
🔸辯方覆問
盤問時指藍色手套為何不除低揸住,被告指無謂,辯方要求再澄清,被告指如除低又揸住之後再帶返就會好無謂。
鄭官翻閱完被告作供筆記,問被告hoodie是否左右都有袋?被告指係。鄭官問個袋可以放手會冇咁凍?被告說可以,但指自己件hoodie袋口好淺,放唔哂隻手,要揸起拳頭才放到。
- D6作供完畢 -
下午將由D11開始作供,D11代表原想申請明天再開庭以便作出最後商討,鄭官指不打算押後至明天,但可延至3時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15:00時,D11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9/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上午內容:
🔹控方盤問D11
控方要求被告講遇到D5之後的事情。控方指被告遇到D5後一齊在麥記企了2-3分鐘,被告確認。控方要求被告於地圖標示自己及D5位置,列為證物P139。證供中被告指見到少數激進集會人士與支持警方人士對罵,並有集會人士以雷射光照射支持政府人士。控方指被告觀察到集會會發生咩事,被告指本身去到時並沒此情況,覺得是突發情況,指如果支持警方人士無突然出現挑釁集會人士,便不會發生,因此覺得是突發。控方指這就是會出現的情況,被告指唔係每次都於社交媒體見到發生。控方問為何被告不離開,被告指覺得不是暴力行為,加上當時身處位置沒有危險,所以沒想過走。控方問有否想過會「初則口角,繼而動武」?被告指發生位置…(唔記得sorry)….
控方指喺的士站仍見支持政府人士與集會人士爭持,被告確認。控方問的士站是否於良運街與??街的那個?被告確認。
關於藍旗:
良運街行人路有多人聚集,控方問有冇留意到有人將雷射筆射向大興行動基地?被告指見到有雷射光射向該位置,但不肯定是否從該位置射出。被告指當時感覺貪得意,見到警員被雷射光照但沒有避,覺得沒有傷害到警方,應該只是想挑釁警方。被告覺得唔同意佢地做法。鄭官問是否代表覺得唔岩,被告指係。被告指唔離開因為覺得無傷害到其他人,當時用雷射筆只是少數人,覺得未嚴重到要離開。
該階段見警方舉藍旗及叫咪,被告指因距離關係睇唔到藍旗內容,亦聽唔清叫咪內容。控方問是否知道是警方向集會人士發出訊息?被告指同埋支持警方人士。被告同意是第一次見警方發藍旗,鄭官指控方只指藍旗,可能被告唔識藍旗,但知有其他色旗。控方再問例如橙及黑旗,被告指都沒認識。
被告指自己當時只有14歲,所以見其他人無走自己就無走好正常。而關於藍旗意思,當時亦無諗咁多。就算有興趣知叫咪內容,亦無可能要求叫多次,鄭官問是否有興趣知?被告指始終是聽唔到,所以都有少少興趣知,但覺得可能是無關痛癢的內容。
控方再問被告當晚是否第一次見藍旗,鄭官補充指「是自反修例事件以嚟」,被告指是,亦指是向示威者及集會人士方向都有舉。因聽唔到及睇唔到內容,有諗過了解,但見身邊人仍留喺度,就以跟大隊心態留低了。
控方不明白身邊人留喺度同了解藍旗內容有何關係。被告指當時只14歲,身處後面的士站位置,對警方講咩出咩旗都睇唔到,便留意身邊人反應。
控方又問被告是於正常文法中學而不是特殊學校上堂,被告確認。控方指被告當時有電話,被告確認。控方指其電話可以正常瀏覽?被告確認。被告指有興趣知藍旗意思,但當時無諗過用電話搵,見身邊人無反應,覺得應不是大件事,所以無搜尋。
控方問是否警方衝埋來拘散才是大件事,被告指都是。控方問被告有冇搵D5問,被告唔記得。
關於被告搬鐵欄:
見到有支持警方集會人士阻止和平集會人士,被告見越嚟越多集會人士企出馬路,但不同意控方指水洩不通,被告認為只是越嚟越多人嚟,而企出馬路;鄭官問是否越嚟越多人嚟無位企所以要企出馬路,被告同意。
被告認為將鐵欄放於馬路阻車流不是壞事,因擺鐵欄阻車流出發點是想保護在場人士避免發生意外,所以唔覺是壞事。控方問是否認同當時行為,被告覺得無問題,鄭官要求畀確實答案,被告指認同。
控方指阻車流本身是設置路障,被告指理解中路障是車完全過唔到,但當時是阻隔車流,所以唔認為是路障。控方指本質上阻礙車輛行駛,即本質上無論完全或局部對路面使用或駕駛者構成阻礙,並問喺被告認知中將鐵欄放喺馬路其實係本質上令其他道路使用者自由使用嘅權利交到集會人士手中。被告初時不明控方所指,其後控方簡化問題,指只要集會人士移開(鐵欄)就可通過?被告指當時鐵欄在路上,集會人士同駕駛者溝通完就可通過,但就算唔溝通而駛過都唔會傷到架車,因被告認為鐵欄是平放的,車輛可駛過。
控方指擺鐵欄目的是阻隔車流。被告指同意會構成不便,但因當時無合適集會範圍,而為保護集會人士安全,覺得已是最好方法。
控方問知唔知擺放人士有否問其他駕駛者?被告指唔知有冇問,要問返當時嘅人。
被告有落手幫:
被指與D5搬鐵欄是約晚上9:36分,而被告到集會現場約9時,被告指唔記得確實時間,但接受約晚上9:00-9:05。被告指同D5搬的鐵欄唔記得是否最終放在馬路上。
約9:39分,唔爭議圖中人是被告,是與集會人士拆鐵欄時相片。控方問被告當時見集會人士把馬路鐵欄拆了,認知中算否毁壞公物?被告指當時唔認為是毁壞公物,因出發點是保護集會人士,而無其他更好方法,才選擇拆鐵欄。控方指被告當時已知咩是違法達議行為?被告指到現時仍不知係咩意思。被告指知道出發點前提下才幫佢地。控方指如撇除出發點,拆鐵欄行為顯生毁壞公物?被告指如利用拆一個鐵欄可保護人嘅安全,會選擇保護鐵欄安全定保護人嘅安全?!被告就是認為保護人安全重要啲。被告認為喺拆鐵欄同保護其他人士之間,是保護人好過鐵欄。
被告指仍然認為當時集會和平,因當時無出現暴力行為。
控方質疑有人毁壞公物仍是和平?被告指因拆鐵欄沒有傷害到人。
控方指會否想過駕駛者見到會同集會人士衝突/吵架?被告指吵架/衝突是雙向行為,正如紅色車的人要求過亦有讓其通過。被告回覆控方指不論是甚麼人士要求移開鐵欄,亦會拉開鐵欄讓其通過。
控方指當時被告放低鐵欄後就走,即其後的人會與被告心意相通,會幫手移開鐵馬?
被告指相信紅色車的人會自己移開。
鄭官指控方應分開問題,其後控方修正問題為「你點知?」及「會否一伙?」
被告回覆「點知」,指因為之前見到有架紅車經過後亦有人讓其通過。雖然唔肯定搬鐵欄及移鐵欄會否是同一人,但覺得佢地會如此照辦。被告指佢地之間有冇共同意志自己唔知。被告指如果其他集會人士覺得唔會拉開個欄,便會阻止。控方指出「知道心意」因與集會人士是同一伙人,被告唔同意。控方問被告其實見多於3人做出破壞公物行為,甚至阻隔車流行為,當時有冇覺得集會已變質,唔和平?被告指唔同意,因當時出發點係保護人,.. 唔覺得唔和平…被告指當時無諗過拆。當時無一個合適集會地方,如要好好發聲,需要一個集會範圍。
被告指因本身見於ig所指集會地方就是圖中所見集會地方,因本身見啲人已聚集了在此,便於此為集會範圍。
11:30早休20分鐘至11:50
再開庭
被告指當晚不認為是騷亂,同意會阻車,但認為會保護到集會人士。
控方指出喺良運街大興行動基地,晚上8:50-9:40係非集,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亦有參與其中,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現場有人用雷射筆,阻車流,拆鐵欄,但被告仍無離開是想同集會人士一齊。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曾帶藍色口罩,被告同意。
辯方代表指是2個問題,控方修正指被告於當晚任何時段有帶上口罩,被告同意。
控方指被告帶的口罩是非醫學上,被告唔同意,指是心理需求。
關於拘捕: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警員要攬住被告及一齊跌落地,而警方警告被告時無施放胡椒噴霧。(sorry聽唔切被告回應🙏🏾)
控方盤問完成。
鄭官提問:
關於被告頭部於1歲時曾做手術有疤痕,鄭官要求被告轉身觀望疤痕,觀望後指會見到。
被告補充指現在髮型與當時髮型唔同,RTHK被捕影片43:52秒亦可見有該疤痕,截圖成為D11(3)。鄭官口述被告髮型為:側邊剷青,後腦部份頭髮唔算剷青。被告指後面同側邊應該是一樣。鄭官質疑,要求被告畫出,被告於截圖畫出剷青部份。鄭官亦要求被告量度出頭髮長度。但被告指好難去量度。
因返學唔畀穿街外衣物,被告同意返學時無野覆蓋頭髮長度。
鄭官問是否剷青左後見到頭部疤痕更明顯,被告同意。
關於??的人群,被告唔清楚是否警方展示藍旗後離去。
就住搬鐵欄於青田花園方向,被告指提出要求的人沒說明要放在那,最終只放那方向,可能見果度都有其他鐵欄擺喺度。
鄭官問今早指姨媽會畀哮喘藥被告食,被告同意。現時姨媽是家庭主婦。鄭官問咁姨媽畀左你自己咪無得食,被告指唔清楚,因當時未夠10歲,唔覺得佢會捨棄自己健康畀藥佢食,覺得佢應有足夠藥物,以自己所知,同自己啲哮喘藥噴劑個樣一樣。
D3代表跟進:
代表提醒鄭官問題中「青哂」是重點,以被告自己相信,如鏡頭從後方影去,被告回覆指相信是黑色一點點,側邊2邊會剷得青少少,而後面見唔到頭皮。被告回答指頭先答問題時無留意「青哂」此重點。
鄭官再問記唔記得當時後邊頭髮長度幾多,被告唔記得。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結案陳詞日期定於2024年1月9日0930,裁決訂於2024年2月8日0930。
本日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9/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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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控方盤問D11
控方要求被告講遇到D5之後的事情。控方指被告遇到D5後一齊在麥記企了2-3分鐘,被告確認。控方要求被告於地圖標示自己及D5位置,列為證物P139。證供中被告指見到少數激進集會人士與支持警方人士對罵,並有集會人士以雷射光照射支持政府人士。控方指被告觀察到集會會發生咩事,被告指本身去到時並沒此情況,覺得是突發情況,指如果支持警方人士無突然出現挑釁集會人士,便不會發生,因此覺得是突發。控方指這就是會出現的情況,被告指唔係每次都於社交媒體見到發生。控方問為何被告不離開,被告指覺得不是暴力行為,加上當時身處位置沒有危險,所以沒想過走。控方問有否想過會「初則口角,繼而動武」?被告指發生位置…(唔記得sorry)….
控方指喺的士站仍見支持政府人士與集會人士爭持,被告確認。控方問的士站是否於良運街與??街的那個?被告確認。
關於藍旗:
良運街行人路有多人聚集,控方問有冇留意到有人將雷射筆射向大興行動基地?被告指見到有雷射光射向該位置,但不肯定是否從該位置射出。被告指當時感覺貪得意,見到警員被雷射光照但沒有避,覺得沒有傷害到警方,應該只是想挑釁警方。被告覺得唔同意佢地做法。鄭官問是否代表覺得唔岩,被告指係。被告指唔離開因為覺得無傷害到其他人,當時用雷射筆只是少數人,覺得未嚴重到要離開。
該階段見警方舉藍旗及叫咪,被告指因距離關係睇唔到藍旗內容,亦聽唔清叫咪內容。控方問是否知道是警方向集會人士發出訊息?被告指同埋支持警方人士。被告同意是第一次見警方發藍旗,鄭官指控方只指藍旗,可能被告唔識藍旗,但知有其他色旗。控方再問例如橙及黑旗,被告指都沒認識。
被告指自己當時只有14歲,所以見其他人無走自己就無走好正常。而關於藍旗意思,當時亦無諗咁多。就算有興趣知叫咪內容,亦無可能要求叫多次,鄭官問是否有興趣知?被告指始終是聽唔到,所以都有少少興趣知,但覺得可能是無關痛癢的內容。
控方再問被告當晚是否第一次見藍旗,鄭官補充指「是自反修例事件以嚟」,被告指是,亦指是向示威者及集會人士方向都有舉。因聽唔到及睇唔到內容,有諗過了解,但見身邊人仍留喺度,就以跟大隊心態留低了。
控方不明白身邊人留喺度同了解藍旗內容有何關係。被告指當時只14歲,身處後面的士站位置,對警方講咩出咩旗都睇唔到,便留意身邊人反應。
控方又問被告是於正常文法中學而不是特殊學校上堂,被告確認。控方指被告當時有電話,被告確認。控方指其電話可以正常瀏覽?被告確認。被告指有興趣知藍旗意思,但當時無諗過用電話搵,見身邊人無反應,覺得應不是大件事,所以無搜尋。
控方問是否警方衝埋來拘散才是大件事,被告指都是。控方問被告有冇搵D5問,被告唔記得。
關於被告搬鐵欄:
見到有支持警方集會人士阻止和平集會人士,被告見越嚟越多集會人士企出馬路,但不同意控方指水洩不通,被告認為只是越嚟越多人嚟,而企出馬路;鄭官問是否越嚟越多人嚟無位企所以要企出馬路,被告同意。
被告認為將鐵欄放於馬路阻車流不是壞事,因擺鐵欄阻車流出發點是想保護在場人士避免發生意外,所以唔覺是壞事。控方問是否認同當時行為,被告覺得無問題,鄭官要求畀確實答案,被告指認同。
控方指阻車流本身是設置路障,被告指理解中路障是車完全過唔到,但當時是阻隔車流,所以唔認為是路障。控方指本質上阻礙車輛行駛,即本質上無論完全或局部對路面使用或駕駛者構成阻礙,並問喺被告認知中將鐵欄放喺馬路其實係本質上令其他道路使用者自由使用嘅權利交到集會人士手中。被告初時不明控方所指,其後控方簡化問題,指只要集會人士移開(鐵欄)就可通過?被告指當時鐵欄在路上,集會人士同駕駛者溝通完就可通過,但就算唔溝通而駛過都唔會傷到架車,因被告認為鐵欄是平放的,車輛可駛過。
控方指擺鐵欄目的是阻隔車流。被告指同意會構成不便,但因當時無合適集會範圍,而為保護集會人士安全,覺得已是最好方法。
控方問知唔知擺放人士有否問其他駕駛者?被告指唔知有冇問,要問返當時嘅人。
被告有落手幫:
被指與D5搬鐵欄是約晚上9:36分,而被告到集會現場約9時,被告指唔記得確實時間,但接受約晚上9:00-9:05。被告指同D5搬的鐵欄唔記得是否最終放在馬路上。
約9:39分,唔爭議圖中人是被告,是與集會人士拆鐵欄時相片。控方問被告當時見集會人士把馬路鐵欄拆了,認知中算否毁壞公物?被告指當時唔認為是毁壞公物,因出發點是保護集會人士,而無其他更好方法,才選擇拆鐵欄。控方指被告當時已知咩是違法達議行為?被告指到現時仍不知係咩意思。被告指知道出發點前提下才幫佢地。控方指如撇除出發點,拆鐵欄行為顯生毁壞公物?被告指如利用拆一個鐵欄可保護人嘅安全,會選擇保護鐵欄安全定保護人嘅安全?!被告就是認為保護人安全重要啲。被告認為喺拆鐵欄同保護其他人士之間,是保護人好過鐵欄。
被告指仍然認為當時集會和平,因當時無出現暴力行為。
控方質疑有人毁壞公物仍是和平?被告指因拆鐵欄沒有傷害到人。
控方指會否想過駕駛者見到會同集會人士衝突/吵架?被告指吵架/衝突是雙向行為,正如紅色車的人要求過亦有讓其通過。被告回覆控方指不論是甚麼人士要求移開鐵欄,亦會拉開鐵欄讓其通過。
控方指當時被告放低鐵欄後就走,即其後的人會與被告心意相通,會幫手移開鐵馬?
被告指相信紅色車的人會自己移開。
鄭官指控方應分開問題,其後控方修正問題為「你點知?」及「會否一伙?」
被告回覆「點知」,指因為之前見到有架紅車經過後亦有人讓其通過。雖然唔肯定搬鐵欄及移鐵欄會否是同一人,但覺得佢地會如此照辦。被告指佢地之間有冇共同意志自己唔知。被告指如果其他集會人士覺得唔會拉開個欄,便會阻止。控方指出「知道心意」因與集會人士是同一伙人,被告唔同意。控方問被告其實見多於3人做出破壞公物行為,甚至阻隔車流行為,當時有冇覺得集會已變質,唔和平?被告指唔同意,因當時出發點係保護人,.. 唔覺得唔和平…被告指當時無諗過拆。當時無一個合適集會地方,如要好好發聲,需要一個集會範圍。
被告指因本身見於ig所指集會地方就是圖中所見集會地方,因本身見啲人已聚集了在此,便於此為集會範圍。
11:30早休20分鐘至11:50
再開庭
被告指當晚不認為是騷亂,同意會阻車,但認為會保護到集會人士。
控方指出喺良運街大興行動基地,晚上8:50-9:40係非集,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亦有參與其中,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現場有人用雷射筆,阻車流,拆鐵欄,但被告仍無離開是想同集會人士一齊。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曾帶藍色口罩,被告同意。
辯方代表指是2個問題,控方修正指被告於當晚任何時段有帶上口罩,被告同意。
控方指被告帶的口罩是非醫學上,被告唔同意,指是心理需求。
關於拘捕: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警員要攬住被告及一齊跌落地,而警方警告被告時無施放胡椒噴霧。(sorry聽唔切被告回應🙏🏾)
控方盤問完成。
鄭官提問:
關於被告頭部於1歲時曾做手術有疤痕,鄭官要求被告轉身觀望疤痕,觀望後指會見到。
被告補充指現在髮型與當時髮型唔同,RTHK被捕影片43:52秒亦可見有該疤痕,截圖成為D11(3)。鄭官口述被告髮型為:側邊剷青,後腦部份頭髮唔算剷青。被告指後面同側邊應該是一樣。鄭官質疑,要求被告畫出,被告於截圖畫出剷青部份。鄭官亦要求被告量度出頭髮長度。但被告指好難去量度。
因返學唔畀穿街外衣物,被告同意返學時無野覆蓋頭髮長度。
鄭官問是否剷青左後見到頭部疤痕更明顯,被告同意。
關於??的人群,被告唔清楚是否警方展示藍旗後離去。
就住搬鐵欄於青田花園方向,被告指提出要求的人沒說明要放在那,最終只放那方向,可能見果度都有其他鐵欄擺喺度。
鄭官問今早指姨媽會畀哮喘藥被告食,被告同意。現時姨媽是家庭主婦。鄭官問咁姨媽畀左你自己咪無得食,被告指唔清楚,因當時未夠10歲,唔覺得佢會捨棄自己健康畀藥佢食,覺得佢應有足夠藥物,以自己所知,同自己啲哮喘藥噴劑個樣一樣。
D3代表跟進:
代表提醒鄭官問題中「青哂」是重點,以被告自己相信,如鏡頭從後方影去,被告回覆指相信是黑色一點點,側邊2邊會剷得青少少,而後面見唔到頭皮。被告回答指頭先答問題時無留意「青哂」此重點。
鄭官再問記唔記得當時後邊頭髮長度幾多,被告唔記得。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結案陳詞日期定於2024年1月9日0930,裁決訂於2024年2月8日0930。
本日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審訊 [1/2]
古思堯(77)🛑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0:00前內容從缺]
因被告選擇自辯,裁判官向被告人詳細說明整個審訊的流程,包括傳召證人、盤問覆問證人等
⏺️傳召PW1劉麗華
🔹控方主問PW1
2023年12月7日,PW1被借調到任助理選舉事務主任,籌備1210區議會選舉,負責接受有關選舉投訴,10:30收到樓下有要求搵人落去接信,PW1認得遞信人是古思堯,確認被告人想遞信俾邊位及打算12月8日才來遞信,並問被告人信件大概內容:稱選舉不公因需經審查,被告人會帶棺材及洒溪錢,而棺材有五尺,被告人話有同警方及傳媒聯絡並留下被告的聯絡方法;也有問被告示威物品會怎樣處理?他說會留低,十分鐘後被告便離開
🔸辯方沒有盤問
- 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警員11691佘卓勵(譯音)
駐守國安處
🔹控方主問PW2
12月4日接受上級命令在12月4日古不在家的情況下到古的住所守證,沒有檢取證物只拍攝片,PW2亦從古住所對面,向古住所方向拍照,並拍攝到疑似棺材的物件,熱烈支持制裁香港49名惡棍官員等。下午17:20離開上址。
PW2亦都參與12月8日的搜查及拘捕行動,主要負責檢取證物、畫草圖及拍攝證物照片。共檢獲10件物件,包括古製作的黑色棺材、寫上標語的用包書膠包着的發泡膠板、黑色油漆、油掃、28張相、粉筆、筆等。
不過檢取當日粉筆字被擦去,但依然睇到有字嘅痕跡在上面,油漆及油掃是在後巷檢取的鋸,木板就在門外檢取;PW2亦參與12月7日會面錄影。
🔸辯方沒有盤問
-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警員17534陳超勁
🔹控方主問PW3
12月4日及8日這兩天,駐守國安署及對被告進行調查,12月8日06:50守候,07:10見到被告步出住址大廈大門,07:21進屋調查,話見到黑色木製棺材及標語牌隨即向被告人宣布拘捕及警戒,之後被告有發言,PW3將內容紀錄寫下,被告也已在紀錄上簽署。
內容:一國兩制送殯儀館、愛國愛黨食屎撈飯,愛國愛黨分個議員俾你做、政制倒退一個甲子、結束一黨專政
PW3表示,膠板寫了熱烈支持制裁49名官員是觸犯國安法,49名官員就是美國國會較早前提出要制裁來自各界別的官員,包括警務處;棺材會做成憎恨,所以都觸犯國安法,而上面有擦去的字句,12月4日曾影到的字都是煽動行為,也會激法現場人士對中央及特區嘅仇恨,08:15羈留人事發出通知書,他也有記錄被告在警戒後的話及著被告人簽署。
⏺️播放12月8日10:00會面錄影,70分鐘的內容
在錄影中古表示:是次區議會選舉,民主人士一個都不能參選,候選人甄選由政府把關、這是剝奪市民權利的做法,古亦解釋示威行動本來是截止報名的那天處理,但因棺材被國安署收咗,一星期前才從新製作一個新嘅。
錄影中,古雖然白髮蒼蒼卻清楚地陳述,有理有節,全是個人行動,沒有其他人參與。
過程是打算發表聲明及叫口號,遞交示威物品,而通知傳媒都是他一手包辦。連警察問佢啲文具喺邊度買?有冇人幫你構思,有冇人教你寫,古都堅持是自己一個人擔當。
製作棺材的木板都係喺街執嘅,薄嘅木板,工具包括板鋸等都是一直自己做,沒有其他人參與。
古表示抺走字的原因是覺得寫得唔夠清楚,諗住出門口前再寫一次。
行動的意義:抗議政府及警告市民一國兩制經已失敗;古在錄影時亦被問整個示威的目的:抗議香港會沉淪下去,一國兩制及民主自由一步一步倒退
警員問古會如何發布訊息?會唔會發佈全世界?古同意會將訊息發佈全世界,古稱他能夠發出嘅聲音,能夠有幾廣闊就幾廣闊,能不能傳俾國外佢管不到,總之能夠發聲就發聲。
[12:05小休至12:30開庭]
⏺️繼續播放片段
錄影中向古展示棺材及確認棺材上的標語:一國兩制送殯儀,政制倒退一個甲子、愛黨愛國分個議員
警員讀出及確認聲明內容:抗議民主派不能參與區議會,香港民主政制倒退,香港沒有希望,所有嘅普世價值都已被消滅。
警員一再問古的字係唔係有人幫佢打嘅,古又一再堅持係自己諗同寫嘅。
警員又向古詳細了解是邊間傳媒?古回應唔記得;錄影後半部分,警員與古逐件逐件證明確認,連鋸出嚟嘅碎本都逐樣逐樣問。個膠板就係放喺屋外,讓所有經過嘅人都見到。
香港民主自由民權法治大倒退,香港不是真真正正嘅國際大都會,只是一個普通大陸城市,將來下一代連去廁所都要共產黨批准。
裁判官話謄本有些錯字
主控仍有提問,下午PW3會繼續作供
[1303休庭至1430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審訊 [1/2]
古思堯(77)🛑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0:00前內容從缺]
因被告選擇自辯,裁判官向被告人詳細說明整個審訊的流程,包括傳召證人、盤問覆問證人等
⏺️傳召PW1劉麗華
🔹控方主問PW1
2023年12月7日,PW1被借調到任助理選舉事務主任,籌備1210區議會選舉,負責接受有關選舉投訴,10:30收到樓下有要求搵人落去接信,PW1認得遞信人是古思堯,確認被告人想遞信俾邊位及打算12月8日才來遞信,並問被告人信件大概內容:稱選舉不公因需經審查,被告人會帶棺材及洒溪錢,而棺材有五尺,被告人話有同警方及傳媒聯絡並留下被告的聯絡方法;也有問被告示威物品會怎樣處理?他說會留低,十分鐘後被告便離開
🔸辯方沒有盤問
- 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警員11691佘卓勵(譯音)
駐守國安處
🔹控方主問PW2
12月4日接受上級命令在12月4日古不在家的情況下到古的住所守證,沒有檢取證物只拍攝片,PW2亦從古住所對面,向古住所方向拍照,並拍攝到疑似棺材的物件,熱烈支持制裁香港49名惡棍官員等。下午17:20離開上址。
PW2亦都參與12月8日的搜查及拘捕行動,主要負責檢取證物、畫草圖及拍攝證物照片。共檢獲10件物件,包括古製作的黑色棺材、寫上標語的用包書膠包着的發泡膠板、黑色油漆、油掃、28張相、粉筆、筆等。
不過檢取當日粉筆字被擦去,但依然睇到有字嘅痕跡在上面,油漆及油掃是在後巷檢取的鋸,木板就在門外檢取;PW2亦參與12月7日會面錄影。
🔸辯方沒有盤問
-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警員17534陳超勁
🔹控方主問PW3
12月4日及8日這兩天,駐守國安署及對被告進行調查,12月8日06:50守候,07:10見到被告步出住址大廈大門,07:21進屋調查,話見到黑色木製棺材及標語牌隨即向被告人宣布拘捕及警戒,之後被告有發言,PW3將內容紀錄寫下,被告也已在紀錄上簽署。
內容:一國兩制送殯儀館、愛國愛黨食屎撈飯,愛國愛黨分個議員俾你做、政制倒退一個甲子、結束一黨專政
PW3表示,膠板寫了熱烈支持制裁49名官員是觸犯國安法,49名官員就是美國國會較早前提出要制裁來自各界別的官員,包括警務處;棺材會做成憎恨,所以都觸犯國安法,而上面有擦去的字句,12月4日曾影到的字都是煽動行為,也會激法現場人士對中央及特區嘅仇恨,08:15羈留人事發出通知書,他也有記錄被告在警戒後的話及著被告人簽署。
⏺️播放12月8日10:00會面錄影,70分鐘的內容
在錄影中古表示:是次區議會選舉,民主人士一個都不能參選,候選人甄選由政府把關、這是剝奪市民權利的做法,古亦解釋示威行動本來是截止報名的那天處理,但因棺材被國安署收咗,一星期前才從新製作一個新嘅。
錄影中,古雖然白髮蒼蒼卻清楚地陳述,有理有節,全是個人行動,沒有其他人參與。
過程是打算發表聲明及叫口號,遞交示威物品,而通知傳媒都是他一手包辦。連警察問佢啲文具喺邊度買?有冇人幫你構思,有冇人教你寫,古都堅持是自己一個人擔當。
製作棺材的木板都係喺街執嘅,薄嘅木板,工具包括板鋸等都是一直自己做,沒有其他人參與。
古表示抺走字的原因是覺得寫得唔夠清楚,諗住出門口前再寫一次。
行動的意義:抗議政府及警告市民一國兩制經已失敗;古在錄影時亦被問整個示威的目的:抗議香港會沉淪下去,一國兩制及民主自由一步一步倒退
警員問古會如何發布訊息?會唔會發佈全世界?古同意會將訊息發佈全世界,古稱他能夠發出嘅聲音,能夠有幾廣闊就幾廣闊,能不能傳俾國外佢管不到,總之能夠發聲就發聲。
[12:05小休至12:30開庭]
⏺️繼續播放片段
錄影中向古展示棺材及確認棺材上的標語:一國兩制送殯儀,政制倒退一個甲子、愛黨愛國分個議員
警員讀出及確認聲明內容:抗議民主派不能參與區議會,香港民主政制倒退,香港沒有希望,所有嘅普世價值都已被消滅。
警員一再問古的字係唔係有人幫佢打嘅,古又一再堅持係自己諗同寫嘅。
警員又向古詳細了解是邊間傳媒?古回應唔記得;錄影後半部分,警員與古逐件逐件證明確認,連鋸出嚟嘅碎本都逐樣逐樣問。個膠板就係放喺屋外,讓所有經過嘅人都見到。
香港民主自由民權法治大倒退,香港不是真真正正嘅國際大都會,只是一個普通大陸城市,將來下一代連去廁所都要共產黨批准。
裁判官話謄本有些錯字
主控仍有提問,下午PW3會繼續作供
[1303休庭至1430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月0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76/70)
🕙09:3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2/4)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10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⁸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76/70)
🕙09:30
✅已有
📍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10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⁸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辯方法律代表: Boyton, David Rex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09:33] 開庭
【答辯】
當法庭書記宣讀控罪,控方指有新修訂,三星期前交咗畀法庭,但陳官表示收唔到,控方稱新控罪只係删去“鄧懷琛、吳偉南"名字,可以在聽日呈上正本,辯方不反對修訂。
書記宣讀修訂控罪,被告不認罪。
陳官詢問控方所依賴的證供,稱只係靠相片辯認,有兩名市民證人的供詞,和四名警員證人;辯方爭議身份辯認,不反對當時發生暴動。
【承認事實】
2019年7月22日凌晨,有不少於20名白衣人手特木棍,在英龍圍外,與約40名黑衣人對峙,後來更多白衣人聚集,黑衣人退向元朗站J 出口,白衣人追前,雙方發生打鬥;呈上元朗區和元朗站的地圖,元朗站J 出口和朗和路的相片,兩段CCTV影片,9段公開媒體片段,精華片段,相關截圖。
鄧嘉民在2021年9月26日在尖沙咀被捕,有檢取證物,不爭議證物鏈。
控方以65B 型式呈上兩名市民證人的證供,為兩人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姓名,法庭批准,詢問辯方律師是否有向被告解釋內容,律師有把副本交畀被告,他親自閱讀;法庭批准不用讀出證供內容,並稱證供未能認出被告。
第一名市民證人係救護員,為黑衣人拖行急救;第二名市民證人係一位律師。
【案件管理】
陳官指控方開案陳辭只有兩頁紙,如果用12號字體就只有一頁,過於簡單,因她不熟識元朗,不知元朗站J 出口、英龍圍和朗和路的位置,不明白案情,亦會令辯方不明白指控;轉用中文詢問各相片在地圖中的位置,控罪發生的地點,兩名市民證人當時的位置。
再相議後,控方只需傳召做辯認的警員,辯方會傳召被告和她姐姐。
陳官指示控方把市民證人的證供、相片/影片描述和被告的行為等資料加進開案陳辭,明天交到法庭,如果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在星期三回應,星期四交結案陳辭,星期五作口頭補充。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5] 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辯方法律代表: Boyton, David Rex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09:33] 開庭
【答辯】
當法庭書記宣讀控罪,控方指有新修訂,三星期前交咗畀法庭,但陳官表示收唔到,控方稱新控罪只係删去“鄧懷琛、吳偉南"名字,可以在聽日呈上正本,辯方不反對修訂。
書記宣讀修訂控罪,被告不認罪。
陳官詢問控方所依賴的證供,稱只係靠相片辯認,有兩名市民證人的供詞,和四名警員證人;辯方爭議身份辯認,不反對當時發生暴動。
【承認事實】
2019年7月22日凌晨,有不少於20名白衣人手特木棍,在英龍圍外,與約40名黑衣人對峙,後來更多白衣人聚集,黑衣人退向元朗站J 出口,白衣人追前,雙方發生打鬥;呈上元朗區和元朗站的地圖,元朗站J 出口和朗和路的相片,兩段CCTV影片,9段公開媒體片段,精華片段,相關截圖。
鄧嘉民在2021年9月26日在尖沙咀被捕,有檢取證物,不爭議證物鏈。
控方以65B 型式呈上兩名市民證人的證供,為兩人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姓名,法庭批准,詢問辯方律師是否有向被告解釋內容,律師有把副本交畀被告,他親自閱讀;法庭批准不用讀出證供內容,並稱證供未能認出被告。
第一名市民證人係救護員,為黑衣人拖行急救;第二名市民證人係一位律師。
【案件管理】
陳官指控方開案陳辭只有兩頁紙,如果用12號字體就只有一頁,過於簡單,因她不熟識元朗,不知元朗站J 出口、英龍圍和朗和路的位置,不明白案情,亦會令辯方不明白指控;轉用中文詢問各相片在地圖中的位置,控罪發生的地點,兩名市民證人當時的位置。
再相議後,控方只需傳召做辯認的警員,辯方會傳召被告和她姐姐。
陳官指示控方把市民證人的證供、相片/影片描述和被告的行為等資料加進開案陳辭,明天交到法庭,如果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在星期三回應,星期四交結案陳辭,星期五作口頭補充。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5] 休庭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上午進度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
[10:40] 開庭
控方呈交修訂後的開案陳辭,在庭上讀出。
傳召PW3 偵緝警員 19264 洪啟為(音)
🔹控方主問
證人係調查警員,用咗150小時睇影片,負責辯認被告,並認出PW1 (救護員)。
證人確實被告在不同影片中多次出現,截圖並以紅色圈標示被告,講解截圖中的地點。
控方想播放影片,陳官表示太多,只需播放警方製作的精華片段。
精華片段由不同片段合成,有手機片、BBC、明報、元朗站CCTV等,手機片見到白衣人在J 出口朗和路打市民,被告執起跌在地上的修路工程燈掟向前方,之後和白衣人退入英龍圍,陳官表示影片中被告的樣貌唔清晰,但可以見到五觀,描述被告係身型高大、有肚腩、粗眉、大耳、穿白色短袖T恤(胸前有長方形紅色圖案)、着黑色長褲黑色鞋、黑色斜孭袋(黑色帶、由左肩跨到右邊臀部);BBC片見到白衣人在J 出口外,與J 出口內的市民對峙,陳官估計畫面中約有30名市民,有人穿淺色衫,片中多次見到被告手持木條,清晰見到T恤胸前有長方形紅色圖案,係LEVIS 字樣,更見到黑色斜孭袋的黑色帶上,有多個白色LVTN 字樣;明報的圖片清晰見到被告容貌;CCTV 見到被告在00:16:07 時行落J 出口的電動樓梯,穿著同樣衣著和袋。
主問未完。
[13:05] 午休
======
陳官見到劇烈晃動的畫面表示頭暈,直播員見到甩甩漏漏的控方表示嘔血。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上午進度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
[10:40] 開庭
控方呈交修訂後的開案陳辭,在庭上讀出。
傳召PW3 偵緝警員 19264 洪啟為(音)
🔹控方主問
證人係調查警員,用咗150小時睇影片,負責辯認被告,並認出PW1 (救護員)。
證人確實被告在不同影片中多次出現,截圖並以紅色圈標示被告,講解截圖中的地點。
控方想播放影片,陳官表示太多,只需播放警方製作的精華片段。
精華片段由不同片段合成,有手機片、BBC、明報、元朗站CCTV等,手機片見到白衣人在J 出口朗和路打市民,被告執起跌在地上的修路工程燈掟向前方,之後和白衣人退入英龍圍,陳官表示影片中被告的樣貌唔清晰,但可以見到五觀,描述被告係身型高大、有肚腩、粗眉、大耳、穿白色短袖T恤(胸前有長方形紅色圖案)、着黑色長褲黑色鞋、黑色斜孭袋(黑色帶、由左肩跨到右邊臀部);BBC片見到白衣人在J 出口外,與J 出口內的市民對峙,陳官估計畫面中約有30名市民,有人穿淺色衫,片中多次見到被告手持木條,清晰見到T恤胸前有長方形紅色圖案,係LEVIS 字樣,更見到黑色斜孭袋的黑色帶上,有多個白色LVTN 字樣;明報的圖片清晰見到被告容貌;CCTV 見到被告在00:16:07 時行落J 出口的電動樓梯,穿著同樣衣著和袋。
主問未完。
[13:05] 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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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見到劇烈晃動的畫面表示頭暈,直播員見到甩甩漏漏的控方表示嘔血。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下午進度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
[14:30] 開庭
繼續由控方播放影片作辯認被告。
陳官詢問辯方,是否爭議不同片段中的男子是同一人;律師同意是同一人,但不是被告。
🔸辯方盤問
證人無守過元朗,唔知道英龍圍有一間食肆叫南山軒,現時駐守屯門警區,唔認識辯方提出的一名交通部陳沙展;證人無參與搜屋,不能夠確認搵唔到案中的白色T恤和斜孭袋。不是在被告被捕後才首次見到被告。
陳官表示證物中無白色T恤和斜孭袋。
🔹控方無覆問
雙方無中段陳辭,陳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稱被告選擇不作供,會傳召黃女士作不在場證人,因她要在明天才可出庭,申請押後。
【案件管理】
三方商議後,法庭指示控方在2024年9月23日交結案陳辭,需在暴動、身份辯認和串謀三方面,在法律層面陳辭以協助法庭;辯方在9月27日交結案陳辭,10月3日10:00 開庭作口頭補充,在10月31日10:00 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5] 休庭,明天10:00 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下午進度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
[14:30] 開庭
繼續由控方播放影片作辯認被告。
陳官詢問辯方,是否爭議不同片段中的男子是同一人;律師同意是同一人,但不是被告。
🔸辯方盤問
證人無守過元朗,唔知道英龍圍有一間食肆叫南山軒,現時駐守屯門警區,唔認識辯方提出的一名交通部陳沙展;證人無參與搜屋,不能夠確認搵唔到案中的白色T恤和斜孭袋。不是在被告被捕後才首次見到被告。
陳官表示證物中無白色T恤和斜孭袋。
🔹控方無覆問
雙方無中段陳辭,陳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稱被告選擇不作供,會傳召黃女士作不在場證人,因她要在明天才可出庭,申請押後。
【案件管理】
三方商議後,法庭指示控方在2024年9月23日交結案陳辭,需在暴動、身份辯認和串謀三方面,在法律層面陳辭以協助法庭;辯方在9月27日交結案陳辭,10月3日10:00 開庭作口頭補充,在10月31日10:00 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5] 休庭,明天10:00 續審。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
[10:40] 開庭
伍大律師向法庭呈上昨日陳官要求,把影片截圖並放大的相片。陳官問為何相片起格,伍大律師表示因為相片被放大。
伍大律師再呈上昨日播放的精華片段,控方對片段的描述,陳官想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控方對嫌疑人的行為描述;辯方確認不爭議片段和照片的真確性或實時,但爭議嫌疑人是否被告。
因陳官在早前稱trial bundle 1 中相片唔清晰,伍大律師呈上高清版相片;陳官表示不需要,「嘥紙又嘥墨」,欲歸還予控方,最後指示把相片取代法庭版本,她的工作版本不需要。
(返回英文審訊)
陳官大致描述被告在庭上的容貌,按庭上觀察:兩邊剷青,頭髮向後梳,戴眼鏡和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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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傳召DW1 黃穎恩(音) 女士
🔸辯方主問:(由Mr. Boyton主理)
DW1 的背景和餐廳的位置:
DW1 有家庭和小孩,是「南山軒」餐廳東主,餐廳位處英龍圍黃屋村,DW1 在地圖指出位置,和如何由元朗站經朗和路前往「南山軒」,需時約5分鐘。
餐廳的結構:
DW1 指「南山軒」由2014年起運作,2023年9月14日結業,因被新鴻基收地。於2019年時,餐廳有3層(地下當是1樓),地下可以擺放16張枱,而2樓和3樓主要是私人房間,各層有兩張大枱。DW1 指餐廳的營業時間是11:00至23:00,但由於餐廳不會鎖門,所以他們會允許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只須離開時關門便可。DW1 指連同自己和丈夫,共有7名員工。
DW1 與被告的關係:
DW1 認識被告,平時稱他作鄧先生,指鄧約由2017年至2019年7月21日,每個月都有3至4日和朋友到「南山軒」食晚飯,算是常客,鄧亦會在23:00後留在餐廳。鄧在721後 ,都有到「南山軒」食飯,直到餐廳結業當天,鄧有到餐廳參與結業派對。
鄧先生於7月21日至22日的作為:
於2019年7月21日,DW1 知道當晚發生暴動和暴力事件,而鄧與7至8位友人約21:00到訪餐廳,鄧與友人在餐廳3樓食飯,DW1 指鄧當時的外貌是戴眼鏡和短頭髮,每次見鄧都有戴眼鏡。不知道鄧友人的名字。
DW1 指當晚由鄧付錢,DW1 負責收錢。她與丈夫於翌日約00:30時離開餐廳,駕車回家,而當時鄧尚在餐廳3樓內。
DW1 表示她對2019年7月21日印象深刻,因為餐廳在721後生意變得慘淡。DW1 指餐廳位置聽不到地鐵站的聲音,但從村民口中得知事件。
[11:00] 🔹控方盤問:(由伍大律師主理)
餐廳的運作:
DW1 指經常有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餐廳只有一個出入口,樓梯亦在餐廳內。
DW1 指於2019年7月21日,餐廳有生意,當晚都有不少客人,2樓和3樓各有一檯生意,不過21:00後基本上只有2樓和3樓有客人。
DW1 的專注力:
DW1 指案發當日雖然忙,但若有客人離開餐廳,她會見到,因為餐廳只有一個門口。DW1 指她負責除廚房以外的所有工作,樓面工作有丈夫和1名員工協助,DW1 亦需要到2樓和3樓處理樓面工作。
DW1 記得鄧於翌日00:25時付款,而對上一次見鄧約在00:20時,但不記得每次招呼鄧的時間。DW1 指由21:00時至她離開餐廳時,鄧都在餐廳。
DW1 稱當她離開餐廳前,曾告訴鄧離開餐廳時要關門。DW1 當晚每隔15分鐘左右會上3樓招呼鄧,不認為每隔15分鐘是滋擾,因為招呼客人是她的責任。在2019年7月21日,DW1、丈夫和另一位侍應都會輪流到2樓和3樓招呼客人。
DW1 不同意當自己在2樓或3樓工作時,會不為意有客人離開餐廳,因為她不會背對樓梯,而且若果有人離開餐廳,必須要經過收銀處、地下、和地下大門;亦不同意自己在處理樓面工作時,會不知道樓梯有人離開,因為會感覺到,亦會認得外貌,特別是2019年7月21日,當晚沒有什麼人在樓梯上落。
鄧先生何時到訪餐廳:
DW1 指鄧先生沒有於2019年7月20、22、23日到訪餐廳,指特別記得7月21日後的數日事,因為沒有生意。
DW1 辯認被告:
DW1 於2024年8月27日決定為鄧作供。不記得鄧於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間有否到訪餐廳。
鄧先生的髮型:
DW1 指鄧由2019年7月21日至今,髮型都沒有轉變,都是頭髮梳向後。控方呈上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和被告在2019年7月5日在入境處拍攝的相片,相中人的髮型是右邊分界,DW1 都表示不認識相中人。
主控向DW1 指出不是講真話,DW1 不同意。
DW1 的背景:
DW1 同意自己年少時有「藏有危險藥物」和俗稱「賣翻版」的定罪紀錄。
🔸辯方覆問
DW1 指自己就上述兩項定罪紀錄,沒有被判監。
律師再呈上相同相片,要求DW1 想像相中人戴上眼鏡後,會否認得,或相似庭上某人,DW1 表示都係唔認得。
證人作供完畢。
--------
最後,法官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嫌疑人有參與暴動。Mr. Boyton確認。Mr. Boyton 要求法庭不考慮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當中的插圖,指當中的傷者與本案無關,沒有證據指有人受傷,這與第二控罪有關。控方同意不會依賴該插圖,法官接納,指721 是big incident,有人受傷,但同意本案沒有供詞指有人受傷。
【案件管理】
法庭更新指示,控方在2024年9月23日交結案陳辭,需就暴動、身份辯認(包括今日情況)和串謀三方面,在法律層面陳辭以協助法庭;辯方在9月27日交結案陳辭,10月3日10:00 開庭作口頭補充,在11月4日14:30 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5] 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
[10:40] 開庭
伍大律師向法庭呈上昨日陳官要求,把影片截圖並放大的相片。陳官問為何相片起格,伍大律師表示因為相片被放大。
伍大律師再呈上昨日播放的精華片段,控方對片段的描述,陳官想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控方對嫌疑人的行為描述;辯方確認不爭議片段和照片的真確性或實時,但爭議嫌疑人是否被告。
因陳官在早前稱trial bundle 1 中相片唔清晰,伍大律師呈上高清版相片;陳官表示不需要,「嘥紙又嘥墨」,欲歸還予控方,最後指示把相片取代法庭版本,她的工作版本不需要。
(返回英文審訊)
陳官大致描述被告在庭上的容貌,按庭上觀察:兩邊剷青,頭髮向後梳,戴眼鏡和口罩。
--------
【辯方案情】
傳召DW1 黃穎恩(音) 女士
🔸辯方主問:(由Mr. Boyton主理)
DW1 的背景和餐廳的位置:
DW1 有家庭和小孩,是「南山軒」餐廳東主,餐廳位處英龍圍黃屋村,DW1 在地圖指出位置,和如何由元朗站經朗和路前往「南山軒」,需時約5分鐘。
餐廳的結構:
DW1 指「南山軒」由2014年起運作,2023年9月14日結業,因被新鴻基收地。於2019年時,餐廳有3層(地下當是1樓),地下可以擺放16張枱,而2樓和3樓主要是私人房間,各層有兩張大枱。DW1 指餐廳的營業時間是11:00至23:00,但由於餐廳不會鎖門,所以他們會允許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只須離開時關門便可。DW1 指連同自己和丈夫,共有7名員工。
DW1 與被告的關係:
DW1 認識被告,平時稱他作鄧先生,指鄧約由2017年至2019年7月21日,每個月都有3至4日和朋友到「南山軒」食晚飯,算是常客,鄧亦會在23:00後留在餐廳。鄧在721後 ,都有到「南山軒」食飯,直到餐廳結業當天,鄧有到餐廳參與結業派對。
鄧先生於7月21日至22日的作為:
於2019年7月21日,DW1 知道當晚發生暴動和暴力事件,而鄧與7至8位友人約21:00到訪餐廳,鄧與友人在餐廳3樓食飯,DW1 指鄧當時的外貌是戴眼鏡和短頭髮,每次見鄧都有戴眼鏡。不知道鄧友人的名字。
DW1 指當晚由鄧付錢,DW1 負責收錢。她與丈夫於翌日約00:30時離開餐廳,駕車回家,而當時鄧尚在餐廳3樓內。
DW1 表示她對2019年7月21日印象深刻,因為餐廳在721後生意變得慘淡。DW1 指餐廳位置聽不到地鐵站的聲音,但從村民口中得知事件。
[11:00] 🔹控方盤問:(由伍大律師主理)
餐廳的運作:
DW1 指經常有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餐廳只有一個出入口,樓梯亦在餐廳內。
DW1 指於2019年7月21日,餐廳有生意,當晚都有不少客人,2樓和3樓各有一檯生意,不過21:00後基本上只有2樓和3樓有客人。
DW1 的專注力:
DW1 指案發當日雖然忙,但若有客人離開餐廳,她會見到,因為餐廳只有一個門口。DW1 指她負責除廚房以外的所有工作,樓面工作有丈夫和1名員工協助,DW1 亦需要到2樓和3樓處理樓面工作。
DW1 記得鄧於翌日00:25時付款,而對上一次見鄧約在00:20時,但不記得每次招呼鄧的時間。DW1 指由21:00時至她離開餐廳時,鄧都在餐廳。
DW1 稱當她離開餐廳前,曾告訴鄧離開餐廳時要關門。DW1 當晚每隔15分鐘左右會上3樓招呼鄧,不認為每隔15分鐘是滋擾,因為招呼客人是她的責任。在2019年7月21日,DW1、丈夫和另一位侍應都會輪流到2樓和3樓招呼客人。
DW1 不同意當自己在2樓或3樓工作時,會不為意有客人離開餐廳,因為她不會背對樓梯,而且若果有人離開餐廳,必須要經過收銀處、地下、和地下大門;亦不同意自己在處理樓面工作時,會不知道樓梯有人離開,因為會感覺到,亦會認得外貌,特別是2019年7月21日,當晚沒有什麼人在樓梯上落。
鄧先生何時到訪餐廳:
DW1 指鄧先生沒有於2019年7月20、22、23日到訪餐廳,指特別記得7月21日後的數日事,因為沒有生意。
DW1 辯認被告:
DW1 於2024年8月27日決定為鄧作供。不記得鄧於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間有否到訪餐廳。
鄧先生的髮型:
DW1 指鄧由2019年7月21日至今,髮型都沒有轉變,都是頭髮梳向後。控方呈上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和被告在2019年7月5日在入境處拍攝的相片,相中人的髮型是右邊分界,DW1 都表示不認識相中人。
主控向DW1 指出不是講真話,DW1 不同意。
DW1 的背景:
DW1 同意自己年少時有「藏有危險藥物」和俗稱「賣翻版」的定罪紀錄。
🔸辯方覆問
DW1 指自己就上述兩項定罪紀錄,沒有被判監。
律師再呈上相同相片,要求DW1 想像相中人戴上眼鏡後,會否認得,或相似庭上某人,DW1 表示都係唔認得。
證人作供完畢。
--------
最後,法官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嫌疑人有參與暴動。Mr. Boyton確認。Mr. Boyton 要求法庭不考慮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當中的插圖,指當中的傷者與本案無關,沒有證據指有人受傷,這與第二控罪有關。控方同意不會依賴該插圖,法官接納,指721 是big incident,有人受傷,但同意本案沒有供詞指有人受傷。
【案件管理】
法庭更新指示,控方在2024年9月23日交結案陳辭,需就暴動、身份辯認(包括今日情況)和串謀三方面,在法律層面陳辭以協助法庭;辯方在9月27日交結案陳辭,10月3日10:00 開庭作口頭補充,在11月4日14:30 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5] 休庭。
【09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5/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答辯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5/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答辯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暫代區院)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容(23)🛑已還押28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傷人17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玉儀大律師
================
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量刑考慮:
上訴庭在 CAAR16/2020 案中,指出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見第34段)
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止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煽動他人犯法,故拘禁式的刑罰是無可避免。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煽惑」罪行的最高刑罰是該罪項的最高刑罰。本案的「該罪項」是「有意圖而傷人」,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區域法院的權限是判監7年。上訴庭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訂出量刑指引,故須考慮每宗案件的情節,再作判刑。
上訴庭在 CAAR272/2021 案中,列出一些法庭在考慮「煽動分裂國家」罪時,需要顧及的因素,不過由於本案的罪行為「有意圖而傷人」,判刑需考慮的因素需稍作調整如下:
- 犯案的處境,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場合、和當時社會氣氛等;
- 犯案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和媒介或平台;
- 煽惑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行為的持續性;
- 煽惑的規模;
- 是否與其他人夥同犯案;
- 被煽惑的對象、群體大小,和對他們的潛在影響;
- 是否有人被成功煽惑而犯「有意圖而傷人」罪或其他針對警方的暴力行為的罪行,或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和迫切度;和
- 犯案者在社會或某個界別或範圍內的實際或潛在影響。
📌控方案情:(內容摘自判決書,本文會在內容上稍作潤飾)
📎「連登討論區」簡介:
「連登討論區」是香港一個流行網上討論平台。除了加密的主題、留言和回應,公眾人士可在桌上電腦、平板電腦、智能電話等,從網上自由瀏覽該討論平台,並不需要登入或成為該討論區的會員。
📎被告的煽惑留言:
於2021年7月1日約22:05時,一名軍裝警員在銅鑼灣遭人刺傷後,被告以名為「要食自己整」的帳戶,在「連登」討論區的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發表留言,包括:
- (時間約同日22:17時) 留言#51 「插撚死佢老豆老母」;
- (時間約同日22:20時) 留言#110 「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及
- (時間約同日22:20時) 留言#118 「收皮啦傻仔」
📎被告留言的煽惑效果:
被告的留言得到討論區的兩名會員和應:
- 「往死裏插」 (時間約同日22:20時,回應留言#51) ;和
- 「中後膊咁多肌肉」 (時間約同日22:23時,回應留言#110)。
在上述中,留言#51有5個「正評」,留言#110有4個「正評」。不過,被告的留言被另外兩名會員駁斥:
- 「on9 咁勁咪你去做囉 條友已經俾人捉咗啦⋯⋯」 (時間約同日22:25時,回應留言#110) ;和
- 「下次下次 咁撚叻你去啦冷氣軍師」 (時間約同日22:28時,回應留言#110)。
被告於當時曾回覆駁斥該兩名會員:
- 留言#273 「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及
- 留言#275 「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
📎被告被捕和警誡供詞:
案發後,被告被拘捕,他在警誡承認留言是他發出的。被告表示自己因當時貪玩,社會風氣仇警加上匿名留言功能,沒有思考後果,發佈了該些言論。
📌辯方求情:
辯方已向法庭呈上求情陳詞和被告在獄中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他有正當職業和背景,現時亦認知到自己言論的潛在風險,並願意承擔所有責任、本案只是個別事件,情節較其他同背景的案件輕、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他只是因愚蠢和魯莽而犯案、被告得朋友和師長的美譽,朋友和師長形容被告樂天有愛心,以及經常做善事、以及被告沒有牽涉其他社會事件等。
有宗案件 — DCCC917/2021 案是與本案相近 (港大學生會)。在上訴後,上訴庭改為採納監禁2年作量刑起數。不過考慮到該案和本案的性質有不同,例如本案只涉1人、本案涉及實質暴力、以及被告是匿名犯案等,故決定不等候該案的上訴判詞頒布。
📌本案判刑:
被告提及的言論涉及暴力程度不輕,可造成嚴重傷害,什至死亡。即使相關言論沒有造成實質影響,和被告犯案時沒有周詳計劃,這些不會降低本案嚴重性。
被告選擇在「連登」討論區犯案,它是一個流行平台,人們能夠自由看到涉案言論,相關言論亦可以很快被傳開去。即使被告不是公眾人物,他的言論可以激發無知者跟隨。
被告在刺警事件發生後發表涉案言論。這是挑戰警方的行為。警方於當時正值執法階段,因此刑令應具阻嚇性,以保障社會安寧。
被告選擇匿名犯案。這種不涉面對面的形式犯案會令警方難以調查,被告以為自己發布言論後可以置身事外,行為可恥。
在網上發布煽惑性言論是容易被模仿,若然不加以阻止,情況會失控。
其他同背景的案件判刑對本案沒有約束力,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被告沒有減刑因素,他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監禁2年是他的刑期‼️
(按:聽到刑期時,被告無奈搖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容(23)🛑已還押28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傷人17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玉儀大律師
================
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量刑考慮:
上訴庭在 CAAR16/2020 案中,指出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見第34段)
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止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煽動他人犯法,故拘禁式的刑罰是無可避免。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煽惑」罪行的最高刑罰是該罪項的最高刑罰。本案的「該罪項」是「有意圖而傷人」,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區域法院的權限是判監7年。上訴庭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訂出量刑指引,故須考慮每宗案件的情節,再作判刑。
上訴庭在 CAAR272/2021 案中,列出一些法庭在考慮「煽動分裂國家」罪時,需要顧及的因素,不過由於本案的罪行為「有意圖而傷人」,判刑需考慮的因素需稍作調整如下:
- 犯案的處境,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場合、和當時社會氣氛等;
- 犯案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和媒介或平台;
- 煽惑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行為的持續性;
- 煽惑的規模;
- 是否與其他人夥同犯案;
- 被煽惑的對象、群體大小,和對他們的潛在影響;
- 是否有人被成功煽惑而犯「有意圖而傷人」罪或其他針對警方的暴力行為的罪行,或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和迫切度;和
- 犯案者在社會或某個界別或範圍內的實際或潛在影響。
📌控方案情:(內容摘自判決書,本文會在內容上稍作潤飾)
📎「連登討論區」簡介:
「連登討論區」是香港一個流行網上討論平台。除了加密的主題、留言和回應,公眾人士可在桌上電腦、平板電腦、智能電話等,從網上自由瀏覽該討論平台,並不需要登入或成為該討論區的會員。
📎被告的煽惑留言:
於2021年7月1日約22:05時,一名軍裝警員在銅鑼灣遭人刺傷後,被告以名為「要食自己整」的帳戶,在「連登」討論區的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發表留言,包括:
- (時間約同日22:17時) 留言#51 「插撚死佢老豆老母」;
- (時間約同日22:20時) 留言#110 「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及
- (時間約同日22:20時) 留言#118 「收皮啦傻仔」
📎被告留言的煽惑效果:
被告的留言得到討論區的兩名會員和應:
- 「往死裏插」 (時間約同日22:20時,回應留言#51) ;和
- 「中後膊咁多肌肉」 (時間約同日22:23時,回應留言#110)。
在上述中,留言#51有5個「正評」,留言#110有4個「正評」。不過,被告的留言被另外兩名會員駁斥:
- 「on9 咁勁咪你去做囉 條友已經俾人捉咗啦⋯⋯」 (時間約同日22:25時,回應留言#110) ;和
- 「下次下次 咁撚叻你去啦冷氣軍師」 (時間約同日22:28時,回應留言#110)。
被告於當時曾回覆駁斥該兩名會員:
- 留言#273 「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及
- 留言#275 「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
📎被告被捕和警誡供詞:
案發後,被告被拘捕,他在警誡承認留言是他發出的。被告表示自己因當時貪玩,社會風氣仇警加上匿名留言功能,沒有思考後果,發佈了該些言論。
📌辯方求情:
辯方已向法庭呈上求情陳詞和被告在獄中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他有正當職業和背景,現時亦認知到自己言論的潛在風險,並願意承擔所有責任、本案只是個別事件,情節較其他同背景的案件輕、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他只是因愚蠢和魯莽而犯案、被告得朋友和師長的美譽,朋友和師長形容被告樂天有愛心,以及經常做善事、以及被告沒有牽涉其他社會事件等。
有宗案件 — DCCC917/2021 案是與本案相近 (港大學生會)。在上訴後,上訴庭改為採納監禁2年作量刑起數。不過考慮到該案和本案的性質有不同,例如本案只涉1人、本案涉及實質暴力、以及被告是匿名犯案等,故決定不等候該案的上訴判詞頒布。
📌本案判刑:
被告提及的言論涉及暴力程度不輕,可造成嚴重傷害,什至死亡。即使相關言論沒有造成實質影響,和被告犯案時沒有周詳計劃,這些不會降低本案嚴重性。
被告選擇在「連登」討論區犯案,它是一個流行平台,人們能夠自由看到涉案言論,相關言論亦可以很快被傳開去。即使被告不是公眾人物,他的言論可以激發無知者跟隨。
被告在刺警事件發生後發表涉案言論。這是挑戰警方的行為。警方於當時正值執法階段,因此刑令應具阻嚇性,以保障社會安寧。
被告選擇匿名犯案。這種不涉面對面的形式犯案會令警方難以調查,被告以為自己發布言論後可以置身事外,行為可恥。
在網上發布煽惑性言論是容易被模仿,若然不加以阻止,情況會失控。
其他同背景的案件判刑對本案沒有約束力,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被告沒有減刑因素,他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監禁2年是他的刑期‼️
(按:聽到刑期時,被告無奈搖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