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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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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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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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 因另案服刑中
黃子悅、呂智恆 正保釋
🛑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已完成交付程序,將交付至高等法院被告(17人):🌟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
除何桂藍、鄒家成申請到庭旁聽外,其餘15人本日不出庭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10:30】
被告步出犯人欄。
懲教職員:「坐低先!如果唔係安排唔到見律師」

【10:33】
開庭,繼續處理交付程序。

【12:05】
完成除袁嘉蔚、吳敏兒、呂智恆外其餘所有被告的交付程序。

【12:12】
處理其餘三人交付程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 因另案服刑中
黃子悅、呂智恆 正保釋
🛑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已完成交付程序,將交付至高等法院被告(17人):🌟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
除何桂藍、鄒家成申請到庭旁聽外,其餘15人本日不出庭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法庭決定如下:

🛑交付往高等法院進行審訊:(17人)🛑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

🛑交付往高等法院處理:(27人)🛑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迪、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譚凱邦、劉穎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

6月17日開始進一步聆訊:(1人)
吳政亨

交付程序處理中:(2人)
袁嘉蔚、吳敏兒

【13:12】
休庭,下午繼續處理袁嘉蔚交付程序。
6月7日星期二早上10時30分繼續處理袁嘉蔚、吳敏兒交付程序。

【14:38】
眾被告步入犯人欄,多名男被告交談
「佢話上喎佢話上」「撐經濟吖嘛!」「Frankie話上」「唔上呀冇律師」「撐經濟吖嘛,撐啦」「我聽日可能上啊喂」

【14:41】
開庭,繼續處理袁嘉蔚交付程序。

袁嘉蔚、吳政亨、何桂藍申請豁免《裁判官條例》87A條的報導限制,羅官指申請非緊急,且有另一宗還押案件須審訊(古思堯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因此押後有關87A申請的聆訊至2022年7月25日上午10時30分。

【15:13】
休庭。
明早繼續處理袁嘉蔚、吳敏兒交付程序及吳政亨的進一步事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祁志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

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作出一項申請,羅官另定今日開庭處理。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本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將於9月2日前就此頒布判詞。 (法庭線報導

【10:42】
眾被告步出被告欄。除作出申請的四人外,有不少同案被告列席。
劉穎匡身穿港隊球衣,何桂藍身穿粉紅色恤衫。

其餘列席被告包括:身穿醉極Tshirt的馮達浚、鄒家成、王百羽、林卓廷、譚凱邦、朱凱迪、黃之鋒、余慧明、吳敏兒。

【10:44】
開庭。

【11:04】
休庭數分鐘,供被告閱讀法律文件。

【11:16】
眾人重新入庭,袁嘉蔚對親友貓式揮手,吳政亨「🤷🏻‍♂️ 」然後瘋狂點頭,朱凱迪、黃之鋒與事務律師對話。

【11:20】
開庭。

羅官指等待高等法院司法覆核結果對案件有利,押後至9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宣布決定。

又指本日屬於交付程序的延續 (Today is a continuation of the committal proceeding, that's my decision),因此仍有相關報導限制。

【11:47】
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申請撤銷本案的《裁判官條例》第87A條設立的報導限制,羅官另定7日26日開庭處理,押後裁決等待高院覆核結果。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上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於8月2日就此頒布判詞。 (判詞連結)羅官於昨日的提堂撤銷該案的87A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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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眾女被告袁嘉蔚、何桂藍、吳敏兒進入法庭。羈留室內有人大喊:「阿匡!」,隨後劉頴匡、范國威進入法庭。

【10:42】
吳政亨進入法庭,與部分懲教職員爭執,梁晃維、馮達浚、王百羽、鄒家成、岑敖暉、譚凱邦、林卓廷、黃之鋒、緊隨其後。

林卓廷高呼:「中秋快樂呀阿媽!」;譚凱邦向家屬揮手:「預祝你生日快樂!」

(註:除申請豁免87A的四名被告外,其餘被告可以申請本日列席法庭)

吳政亨進入法庭,與部分懲教職員理論,因無律師代表想坐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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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
開庭。

劉頴匡表示翻譯機有問題,耳筒沒有聲音。書記調整後詢問:「依家得唔得呀?」
劉:「我想聽翻譯,我唔識英文呀。」

代表袁嘉蔚的梁麗幗大律師希望本日程序以中文進行,因沒有人會不明白中文。沒有被告反對下,羅官批准。

【10:54】
羅官裁決:
「我現在作出呢個決定,對於87A豁免申請,有關解除報導限制。睇返最近呢宗司法覆核案,HCAL401/2022,案中經已好清楚提出法律原則㗎喇。
我批准豁免87A,解除報導限制。由第一日return day開始計,9月15號可以撤銷。咁就隨住最後問題都處理埋,我諗本案喺本法庭嘅程序都全部到此。」

【11:05】
羅官在何桂藍的逼問下突然(發脾氣)宣布休庭。
鄒家成:「冇陪審團嘅審訊係唔公義嘅!」
林卓廷:「法律意見,俾唔俾呀法律意見?十個律師十個意見喎,咁得唔得呀?」

(直播員按:案件歷時多月的交付程序記錄,將會在9月15日後刊出。辛苦晒咁多位被告、法律團隊、記者同埋神carry嘅幸彤!(♯`∧´)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1,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 , 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

控方:#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熊雪如大律師

==========

1013 開庭

庭上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大意是2020年7月2日下午D4私人電郵收到3封電郵。

📌傳召PW2 何先生
🔹主問
2015年加入渠務署,加2019年9月為署任高級工程師。案發時D4為其下屬,於2020年2月入職為合約見習土木工程師,有專屬電腦並給予密碼工作使用。確認P56相片拍到D4工作枱面及見到D4名牌,D4一年享有12日假期,即2020年7月時應有5日假,7月3日D4 同PW2 whatsapp 對話呈堂P54,大意是D4指家有急事想申請大假,之後會補回申請,同時提及不見了電話所以用了另一個電話號碼發信息,證人回覆OK,因其後發生很多事所以將D4放假向總部匯報
🔸盤問
D4在2020年7月3日星期五請急假後,同意7月6日星期一D4有上班。
警方上寫字樓才知D4男友被捕。律師指7月2日有新聞刊出D4相片,證人指沒留意,亦不知D4被人網上起底。但當時見到D4放病假及急假,同意當時有提過如需時間處理會批假,自己從電郵通信紀錄確認D4在7月6日及8日有上班。

📌傳召PW3 林姓女高級督察 專家證人 (辯方不反對專家身份作供)

🔹主問
同步測試
確認在警方要求下撰寫了一份英文Google Chrome 專家報告共五十多頁,並預備中文譯本,英文附件之後有修訂。主要為Google Chrome 同步功能測試,簡單而言即Google用戶在一裝置登入Account後使用Chrome溜覧之搜尋,可以從另外一個裝置見到紀錄。此同步功能除Windows電腦系統外,在Android 及 Apple IOS 手提電話系統亦適用。PW3指出用電腦Browser登入Google Account即可用同步功能,證人測試分別用了桌上電腦,筆記電腦,IPhone 及Android 電話,測試control 測試分別試了啓動及不啓動同步功能。
清除溜覧紀錄
測試在同步下,在一裝置刪除上網紀錄,其他同步裝置搜尋紀錄也同時消失,結論是刪除也可同步。
加入新裝置同步
測試得出結果用新裝置登入會收到電郵通知,保障用戶安全性

主控指7月1日至5日 D4之辦公室桌上電腦紀錄是沒有人使用,該電腦有2個Google account 登入,PW2確認如該Google account用戶用另一裝置網上溜覧,辦公室桌上電腦是可以見到。

🔸盤問
-同意作測試時沒有使用涉及本案件之任何裝置。
-同意只要有Google user ID 同password 便可以在不同裝置登入。不清楚同步功能有冇限裝置數目。
-確認用戶首次登入後可以揀remember me, 便不用之後次次用密碼登入帳戶
-不知Android phone 及 Iphone 是否預設使用Chrome 作溜覧器, 報告測試前題是使用Chrome
-在Chrome打字時如打HKU Camp同意會可能顯示之前類似搜尋紀錄如HKU Campus,至於用戶再按enter是否會計入溜覧紀錄或去超連結沒有作測試。

覆問
-IPhone 是預設Safari, 同意可以加入Chrome app, 使用那個是用戶選擇

1250 今日完

由於只剩一控方證人,法官希望用時間審視證供,下午休庭,案件押後明早1000 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3/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1,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 , 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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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4 #熊雪如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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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開庭

控方代表交待昨天高級督察專家報告中英文版已作相關修訂,同意案情(1)第33段內向電訊公司索取D4電話紀錄日子應為2020年6月28日至7月11日,不過在2至11日是沒有通話紀錄。

📌傳召 PW4 警員74615 x子安(音,應辯方要求作盤問)

主問
現駐守電腦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負責電腦及流動通訊之法證工作,確認應同事要求在2020年7月為本案件前往D4辨公室為一桌上電腦負責截取圖片及匯出電郵
盤問
確認在桌上電腦一共匯出18封電郵。同意電腦內收件匣在2020年7月2日有7封電郵,但只匯出4封,為何只揀4封答是根據指示沒看內容。問到4電郵是買機票有關,PW4指沒有去理解內容或問為何選此4封,重申只係按調查警員指示。再問其他3封電郵亦包括一封是買巴黎回港機票,PW4回答不知道
覆問
工作只是負責法理鑑證去指定電腦匯出資料,沒有參與本案調查。

📌控方案情完結,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036 休庭待辯方律師代表索取指示

1107 再開庭,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辯方案情完。

1115 今日完畢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 10月7日 1430作結案陳詞,並指示雙方書面陳詞需於10月6日中午前交法庭,同時亦將裁決暫時安排於11月11日 1430,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4/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及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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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4 #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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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控方不需證明D1當時已進入司法程序,而即使D4並不知道D1是否有襲擊行為,只要D4知道D1企圖逃避司法檢控、防止提出檢控的行為,便足已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控方援引了劉夢熊的妨礙司法公正案例支持。此外,控方亦否定D4曾受網絡起底及滋擾。

——————

📌辯方陳詞
本案重點:誰人輸入6位數密碼去購入機票?沒有明確證據基礎指向D4。另外,控方指D4在網上曾作出的搜尋活動,但卻冇足夠證據顯示該些搜尋活動乃來自何種電子用具。再而,控方也沒有足夠理據確認事發時D1是否一名被通緝者。

[15:17 休庭]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4: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

———————————

控方代表: 署理高級檢控官 #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被告10月26日於 #陳廣池法官 席前承認四項控罪,法庭替其索取背景報告作考慮判刑。

📌進一步陳詞
辯方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報名,向法庭表示有2點背景需更正,除此之外同意報告內容。被告自幼溝通及人際能力有限,唯有透過網上表達感受及意見,因而觸犯本案,控罪(1)主要是因轉載他人發文,陳官即打斷指控罪同意案情撮要沒有提及是轉載,自己發佈同轉載刑責不相同,代表律師當時察覺到應提出,此階段才指出並不理想,休庭讓雙方商討。同時陳官指被告文筆不差,控罪(1)發佈4版字完全沒有白字比不少中學生還好,溝通能力差應該只是面對面。[控罪指被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分別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頻道發表陳述。]

休庭後控方指:
🔹控罪(1)同意是被告轉載並提供文件予法庭作紀錄,陳官又問為何當初不寫,控方指因控罪字眼是用發佈所以便跟從。
🔹控罪(2)至(4)是被告在討論區回應及發佈,不是轉載。但陳官又指內容有多組四字口號(香港獨立…)相信是抄其他人不是被告創作。

被告代表總結控罪(2)至(4)被告自2019年8月至12月雖然在3個平台共發表39次煽動訊息,但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是同一時段作出。本案煽動罪沒有判刑指引,被告不是政治人物,也非KOL,只是網上發文擦存在感。陳官反指網上發發文,志同道合人士回應易造成孤狼效果,舉例七一Sogo刺警、七一維園刺頸及跑馬地襲擊陳子謙律師案等。辯方提出煽動包圍新屋案潘榕偉案上訴後改判13個月。

代表希望法庭也考慮被告較早認罪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及精神狀況。

陳官聽罷指由於需時整理判刑書,判刑將延至下午4:00 🔥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陳(22)
🔴已還押逾十個月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4)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指他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發表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的煽惑言論。

———————————

控方代表: 署理高級檢控官 #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法官指判案書內控方案情內一些內容如有敏感、侮辱會刪去,減免以免不洽當內容、口號再現。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十二個月‼️

📌簡短原因:
現年23歲,修讀藝術文憑課程,確認患自閉譜系症。求情指精神狀態一般阻嚇刑罰比重較少。獨自行動沒有串謀其他人,也沒證據有人因而作出任何行動憎恨政府。

被告曾拒絕向警方提供資料,阻礙檢控。自己求情信表深切後悔,自己我反省,不再固執兩極化。師長信件指為人善良、單純,充滿求知欲學生,犯案只因一時衝動。

控罪(1)在telegram 轉載貼文,患自閉並不能推說不理解後果,犯案視國安法無物,以15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至10個月。

控罪(2)至(4)持續發佈多次訊息,犯案非一時衝動,各罪性質大同小異,背景在示威頻生,以12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至8個月,三罪同期執行。

控罪(1)手法同其他三項不同,因而控罪(2)至(4)其中4個月同控罪(1)刑期分期執行,整體刑期14個月。然而考慮到背景及精神狀況法庭酌情再扣減2個月。總結被告最終刑期為12個月監禁。
由於已經還押十個月,根據行為良好假期扣減被告需多服刑一個月

被告精神不錯,庭上不時望向旁聽席,並多次向旁聽人士點頭示意。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及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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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4 #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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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將稍後上載,庭上只讀出簡單內容。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原因:
綜觀所有證供,兩人為情侶關係,事件時序,D4協助購買倫敦至台北機票,自己也購買機票往台北會合再前往倫敦。D4當然必然知悉D1犯案而協助避司法程序,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 1000作判刑,🔴期間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89C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