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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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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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1佐敦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1:袁, D2:黃(23-31)🛑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 #王詩麗法官 裁定暴動罪成,於2023年3月4日判處監禁4年4個月。

定罪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0339&QS=%2B%7C%28Dccc409%2F2020%29&TP=RV

------------------------

申請方代表:
第一申請人:劉偉聰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邱治瑋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外聘)

🔸申請方補充陳詞
D1
爭議原審法官沒有足夠基礎推論參與暴動,加士居道被捕同暴動範圍有350米距離。

🔺彭官即指原審判詞寫得非常詳細,再引述其身上物品有3M手套,眼罩,護目鏡、手袖、黑傘等。法官反問被告沒有作供,舉例子2班人分別穿白及黑衣參與羣毆,警方在附近拉到人,身上有牛肉刀、手套,穿黑衣,是壓倒性證據,幾十年法庭這情況下是有足夠基礎作唯一合理推論。

D2
上訴理據也是指法庭推論並不準確,第二申請人有作供解釋因要視察拍片場境,也提供片段及文件證明早一天電召客貨車去九龍拍食物廣告因而身上有保鮮紙。

🔺彭官指客貨車單據可隨意印製不明為何審訊時可呈堂,引述裁決書指D2作供逗留危險現場卻也沒聽到槍聲及因視線受阻見不到有危險場面,再者被告看過片段才說拘捕當時記者問叫咩名即時回答,是當時參與示威者常見行為。

代表再指原審法官不信D2作供指被捕1620時前半小時到達,在加士居道天橋底往循道方向平靜沒有見到發生衝突,不覺得危險,原審法官依賴ICAC閉路電視片段及新聞片段有時差,未足以推論D2有在關鍵時段參與暴動。當時D2公司起步不久,任何工作也會接,如環境沒有危險也需顧及時間完成去視察或拍攝,裁決法官不相信到場說法太主觀,不可排除被告說法。

🔺彭官指判詞提及D2作供出發前十分緊張個人安全,帶備眼罩及豬咀,卻在到達危險地方時沒用手機檢查附近是否安全。

PW7指見到D2戴住眼罩逃跑也不可信,而辯方有截圖PW7 非由頭到尾控制被告,PW8對D2當時是否戴口罩也不肯定,原審法官卻接納PW7及PW8證供瑕疵。彭官又引用羣毆現場兵荒馬亂,警員對一些細節混肴不足為其。再者法庭裁決已經考慮衣著及身上裝備,申請人對危險環境處理態度。

🔹答辯方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PW7 及PW8修正D2有沒有戴口罩非重點,逗留暴動現場附近以及身上衣著及物品是原審法官所考慮。而時間差推論D2作供橫過馬路時所見到情況沒有說出真相,是表達暴動大環境。

📌判決
法庭拒絕2人上訴許可申請

法官指庭上有錄音紀錄,不會再出書面判詞,也提醒如再申請由三人法官處理有減時風險
‼️不是聲援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3太古 #咬議員耳仔
#不服刑罰上訴

💩陳眞(48) 🛑服刑中

控罪:
(1)有意圖而令身體受嚴重傷害
(2及3)有意圖而傷人
(4)普通襲擊

受審後四罪成被判處14年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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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
#余承章資深大律師
#容海恩大律師

📌申請方陳詞
第一理由針對控罪1及3,本案沒有計劃及預謀以7年刑期明顯過高,以呈堂案例參考4年半至5年會較為合適。

至於第二原因為四項控罪總量刑。四罪起點以7年、三年半、7年、6個月,加起來就係18年,整體刑期原審法官認為考慮晒全部嘅情況,15年嘅監禁刑期就係適合四項嘅控罪,而因被私了扣減半年,申請方指其實源於同一事件,認為以4項罪加至18年並不相稱,可以考慮部份同期執行達至較短總刑期而非15年。

最後指出求情時有向法官指賣樓後5百萬已白願作賠償4人及支付訴費,但法官沒有作額外刑期扣減。

📌答辯方陳詞
第一理由之同類控罪最高刑罰終身監禁,一般判刑由3至12年,本案以7年起點為中間,並無明顯過重。再者控罪3 受害人趙家賢做了2次手術鏠合八十多針也不能將耳朵修復,傷勢非常嚴重而且終身傷殘。

總刑期14年半反映對4名不同受害人刑責,也非明顯過重。

基本上同意自願賠償即190萬予趙家賢可考慮減刑,但其他3人在判刑4個月後因對方入稟民事索償才和解作出賠償則不可考慮,然而總刑期下14年半仍為合適,沒有明顯過重。

法庭指需時考慮,裁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佈。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2: 鍾(30)🛑服刑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上訴人(D2)於開審前承認控罪10,控罪1及3經審訊後被#陳廣池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裁決理由書

🔺原案件為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之後不服 5 人刑期過短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同意刑期過短但基於各人已經接近服刑完畢最後駁回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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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沈大律師

🔸申請方陳詞
代表依賴呈交書面陳詞及申請附加額外上訴文件資料包括相片及片段可見11月17日晚理大Y座出口發生爆炸,上訴人想走但有人在門口阻止並恐嚇不可離開,原審法官沒有充份考慮其作供內容。也希望法庭留意逃出理大進入科學館時申請人沒有跟隨其他人棄掉裝備衣物放入黑色袋,只將白色頭盔除下放身旁,原審判詞指放入黑色膠袋是錯誤引導。

🔹三位法官觀點:
知道上訴方指是想入內作義務急救員爭取急救經驗,但三位法官同意重點在於入去理大之意圖,原審法官已經指出不相信入內之理由解釋並謂申請人是「不請自來」,當時只上了2個月護士課程,辯方證人也指學校當刻不同意學生進入理大作急救,彭偉昌法官批評想取急救經驗可到單車徑協助既安全又容易,當時環境連官方救援機構也沒有派人進入,也進一步指申請人只是登記護士,司法認知工作只是餵藥。洗傷口播喉等同注冊護士有大分別。而申請人作供進人時氣氛平靜也同時實不符,當刻已有人向警方射箭、鋼珠。PW1 理大職員稱11月11至17日被大批黑衣人佔據,大部份職員返工很困難,可以進入必須排除萬難,除非是暴動支持者。

🔸申請人代表大律師最後指原審法官遺漏考慮離開理由可能影響到考慮申請人進入理大之推論。而法庭應考慮申請人作供11月17日晚上6時許協助完外藉人士後感到危險已經同案中D6商議離開理大並打算去坐其男友D7泊在附近之車輛,但因天橋有人放火未能成功,沒有如判詞指打算留守

🔹彭偉昌法官重申原審法官指其作供多處ridiculous故拒納其作供

🔹律政司代表沈大律師回應:
採納書面,補充判詞有考慮過申請人即D2商議想離開,但批評其校內四處流連並到飯堂食飯,是有意留守,同意重點在於D2其進入意圖。而白色頭盔P236同意事實有指出是放在黑色膠袋旁地上,沒爭議不在袋內

📌裁決
法庭駁回上訴申請,維持定罪及服刑,詳細判詞6個月內頒佈。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案件呈述上訴 [1/2]
CACC132/2021
💩王志榮(54)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2]
CACC171/2021
💩鄧懷琛 (60), 💩吳偉南(57), 💩鄧英斌(61), 💩蔡立基(40)

控罪:暴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56

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在2021年6月1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
辯方提出多個新證供,三名法官就新證供決定押後裁決,鄧某代表律師向法庭提出多條片段以爭議被告人當時的行為歸屬於自我防衛,案件押後至下午時段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案件呈述上訴 [2/2] 【DOJ 上訴】
CACC132/2021
💩D1: 王志榮(54)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2] 【被告上訴】
CACC171/2021
💩D5: 鄧懷琛(60) / 💩D6: 吳偉南(57)
💩D8: 鄧英斌(61) / 💩D8: 蔡立基(40)

控罪:暴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56

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在2021年6月1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D5 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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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開庭

📍處理定罪上訴
彭偉昌法官稱已經收到雙方陳詞,如無新增不用再重複。

(抱歉,陳詞針對法律爭議,直播員知識淺薄,只能作簡單紀錄)

因應D8 的上訴理由,法庭搵到兩宗加拿大的案例,派發文件給雙方,案例指調查工作應在作出審訊之前,而不是在審訊期間。邀請答辯方對D8 作回應。

原來D8 的上訴理由係控方在做控方案情時,要D8 做出列嘴而笑的表情,用以印證錄影片段中的表情,再者,原審法官葉佐文的裁決書中,有提到因這項證據而作裁決,申請方指程序不當。

—————
答辯方黎專員對D8 的回應——法律層面
加拿大案例指被告做的動作等同自證有罪,是不合適,被告的動作是中性,事實裁斷者亦可以因此而裁定無罪;上訴庭如不接受此證據,亦有其他證據足以裁定罪成。

潘敏琦法官詢問證物中,被告的相片是何時拍攝,與審訊和辨認的關係。

彭偉昌法官指示雙方在兩星期內,呈交法律觀點的陳詞,不得多於15頁。

——證據層面
播放控方的精華片段 01:40~02:40,畫面見到D8 穿着胸口有圖案的白色T恤,由遠方行到入閘機前,指當晚無人穿着同樣的T恤,畫面質素足以用作同相片比較,以作辨認D8,不用倚賴被告所做的動作。

彭寶琴法官提出,原審法官有因此而作裁決,上訴庭何否剔除這因素而作裁決?

彭偉昌法官指示在陳詞中加入這觀點,增加至18頁,仍然在兩星期內。

對D6 的回應
申請方指D6 搶來的棍是來自一名格仔衫男子,不是黑衣人,答辯方指不論從那裡來,之後係用作打人。

對D7 的回應
(抱歉,聽唔明)

—————
📍處理刑期上訴

D5 申請方
原審法官指被告係指揮者,律師播出兩段CCTV片段,一段係白衣人拉起港鐵站卷閘,衝入地鐵站打人,被告在約一分鐘後出現;另一段係形點通道,維數約10名白衣人圍毆一名市民,D5 亦係在後期出現,手上無武器,只在旁觀,有其他人做出伸手手勢後,他有跟住做;但原審法官指D5 係指揮角色罪加一等。因而6年監禁係過重。

D8 申請方
參考CACC 171/2021,根據 D8 的參與程度,6年量刑起點係咪明顯過重。

答辯方回應
D5 - 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在判詞無指出。

有律師稱有被告要去洗手間。彭官指示休庭。

[12:40~14:35] 休庭

D5 - 以當時社會嘅氛圍,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無考慮。申請方播出片段,這是關於控罪五和控罪六,控罪三和控罪四以5年作起點,加上控罪五和控罪六之後變為6年,原審法官無清楚指示。被告有兩條暴動罪,整體而言七年並非過重。

D8 - 在大堂參與程度非常高,在上月台的樓梯,與三名白衣人用棍打一名無武器的市民,刑期並非過重。

[14:50] 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休庭。
#高等法院第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灣仔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廖,鄭(17-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廖於2022年11月23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鄭於2022年12月2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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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速報:批准刑罰上訴申請

1120 休庭30分鐘後作裁決

📌裁決:2人刑罰上訴成功🎉

撒銷原刑期,改判一個可即時獲釋刑期,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

1157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宣佈判決

林(19)🛑服刑中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本案首次上訴聆訊於2023年12月7日開庭處理,其後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將案件押後交予合議庭處理。

=============

申請人有出庭聽頒佈上訴結果,沒有律師團隊及親友到庭

法官簡單宣判原因及結果,判刑書隨即上載,並會交付雙方大狀及申請人。

申請方基於3個原因作出不服定罪上訴,簡單而言都是指向原審法官沒有公平審訊,好似偏向另一方。

上訴庭審視後認為如果把上訴理由1所指的三個情況逐個分拆,它們應該都不足以動搖申請人的定罪。不過,把它們放到一起的話,一個知情的第三者就很難不懷疑,法庭是否認為本案證據確鑿,不認罪選擇抗辯的申請人則純屬浪費時間,所以根本無需顧及她對整個庭審程序的觀感和無需認真審視她的辯護理由。這是本庭經過反覆思量和控方整體證據雖強但仍然認為必須作出的結論。本庭裁定,申請人未能獲得公平的審訊。

📌上訴裁決:
批准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裁定她的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

📌跟進重審
🛑申請人須繼續還押,以待法庭聽取控辯雙方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陳詞須以書面作出,並最遲於本判詞頒布後三星期存檔及互送副本。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1西灣河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周 (20) -第一申請人
A2: 胡 (21) -第二申請人
🛑二人服刑中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兩人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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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法援委派女大律師
答辯方: #簫啓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第一被告代表指收到指示會撒回所有定罪及上訴申請
🔺法庭駁回所有申請

▪️第二被告代表指收到最新指示
第一控罪不會再作上訴,只就第二控罪作上訴申請。

第二申請人代表律師播放P33 丘品新聞直播約2分鐘片段,講解時發情況。【按:慘劇一再重現,被告除下眼鏡】

法官指已經收到詳細書面陳詞,理論上可出口頭判決,但案中細節非常多案件也受關注,理想做法將第二申請人之上訴交上訴庭排期由三位法官處理,但排期需時,口頭查問下得知第二申請人最早26年才會獲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林(32) / 林(30) 🛑二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兩人為案中A5及A8,是姐弟關係,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13日判處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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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大律師

1007 開庭

2申請人代表指在反覆收看一段呈堂Twitter公開片段為時約1分鐘左右(似由太古廣場高空)拍到案發時金鐘道情況,當時速龍突由樂禮街跑出,2人即隨人跑向灣仔方向,但幾秒內馬路上已被制服,片段可見第二申請人沒有如警察所指烏低身拾起磚頭或遮,2人正如其作供說到達時行行企企,沒有見到縱火或被壞社會行為,見到混亂已打算走,不知道身處地方有指稱暴動發生。

彭官指今天不作裁決,只會先了解片段理據,根據雙方陳詞認為要先索取庭上2申請人,PW22及PW29 (警員B及D)所有庭上作供謄本,務實做法是再交三人合議庭開庭處理。

1029 完

案件將來移交三人上訴合議庭排期處理。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和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陳、謝、梁、張(18-24)
(原審時為D2、D8、D11、D12,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四人服刑中

控罪:
▪️暴動 (所有被告)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2、D8)

經審訊後被#香淑嫺暫委法官 裁定全部罪成,於2022年12月31日判處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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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三申請人沒有代表律師,親自答辯 (法援拒絕批出申請)
▪️第四申請人代表: 張大律師
答辯方: 伍專員

🔸(D2)第一申請人: 只作逾期申請暴動罪定罪及刑罸上訴
📎定罪上訴
解釋因農曆新年假期遲交文件,上訴理由是任裝修工人,被告不作供但傅傳召老闆作供,被告在現場附近當日開工只是路過現場,法庭不接納。彭官指判詞數百頁非常詳細,現場4邊街道封鎖要進入非常困難,原審法官指老闆不在現場,不接納路過解說,深夜在暴動核心現場出現,身穿示威者常見衣物及裝備,再者被告沒有作供,看不到裁決有出錯令到有推番定罪理據。
📎刑期上訴
指刑期過長,沒有酌情扣減,如求情捉過做義務工作。法官了解案中暴動罪以4年半至5年3個月判刑,有遮葢面容、管有工具,投汽油彈會判較長,申請人以5年判刑非過重,暴動罪名是非常嚴重,本案規模非常大,義工服務或家庭背景並非一定可作減刑,犯案承受罪責可說是疚由自取,作案時應該仔細考慮後果。

🔸(D8)第二申請人: 逾期申請暴動罪刑罸上訴
逾期因在限期最後一天下午三點才交文件,理據為知悉同一事件其他被告刑期較自己短,而且法庭沒作適當酌情扣減,故提出申請。彭官指當時求情只提及年青,為人善良孝順等因素,其判刑為5年並不過重。

🔸(D11)第三申請人: 申請暴動罪定罪上訴
因見到許金山案可以環境證供推論存疑提上訴後認為自己也有相似理據,原審法官推論不合理,包括戴防毒面具並非一定是示威者,出現可能是睇熱鬧,也可能是另一宗遊行示威者(作供指本在太子被警察驅趕才南下)以及只有戴防毒面具沒戴眼罩不可能對抗催淚彈。彭官又再覆述現場𑶶煙四起,暴動時間在暴動核心位置出現,加以申請人身上衣物及物品一連串有累積效應,單項環境證供有如一條條幼繩但綑縛埋一齊便是一條粗麻繩,即場舉例不相信黑社會廝殺時會有人睇熱鬧。至於作供提及由太子到油麻地碧街打算去奧運站離開,在彌敦道中間分隔位見到警察便想原路走,彭官聽罷質疑原定向西走卻掉頭,看不到原審法官不相信是不合理,認為其作供並非開脫,反而證明逗留現場一段時間。原審法官不相信睇熱閙進入封鎻現場沒有犯錯

🔸(D12)第四申請人: 申請暴動罪定罪及刑罸上訴
📎定罪上訴
申請人現場被發現時是昏迷情況,穿黑衣及牛仔褲,之後才送到醫療區及搜身找到物品。根據盧健民案例,一個人可以走入犯罪現場觀察不會構成暴動,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達至門檻推論是刻意留守作鼓勵?
彭官明白申請人沒有作供,再次覆述現場𑶶煙四起,暴動時間在四週封鎖之暴動核心位置出現,本身並非居於該區,不作供法庭未有進一步資料為何出現及昏迷原因。代表律師重申指暴動門檻要證明有作為現場鼓勵,縱然不易進入暴動範圍但也有這個可能。第二個上訴理據是醫療報告證明昏迷在現場,不可能證明參與暴動
📎刑罸上訴
案發時20歲10個月,未足21歲,原審法律代表也有提出此點但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只提及同案另外三位較年輕被告酌情扣減3個月。代表指申請人穿黑衣牛仔褲,物品如褲裝有3M手套及袋有數個未開封口罩,代表指沒有遮蓋面容意圖。彭官說一般理解3M手套比勞工手套保護強,常用於示威中搬運欄桿雜物。法律代表提出原審法官將同案暴動判刑分開3批由54至63個月,沒有物品及作出行為是54個月,有裝備及扔汽油彈則為63個月,以數字計算申請人判以60個月只因手套及口罩各自多了3個月刑期,比扔汽油彈只少了3個月,刑期似乎不相稱,答辯方認為純數字計算沒特別意思。彭官同意判刑看似不合比例。

🔺口頭裁決:
(D2)第一申請人:拒絕暴動罪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
(D8)第二申請人:拒絕暴動罪刑罰上訴申請
(D11)第三申請人:拒絕暴動罪定罪上訴申請
(D12)第四申請人:
拒絕暴動罪定罪上訴申請
批出刑罰上訴申請

彭官指不會特別寫判詞,只會將錄音謄本打出交各人,各人仍可重新向3法官組成之合議庭申清上訴,但提醒有減時風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案件呈述上訴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背景: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審訊後於2021年12月22日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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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在答辯人沒有作供的情況下,原審法官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帶來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被告可能從其他渠道進入現場,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純屬猜憶測。

提案發還區域法院,在7月4日14:30 提訊。各被告可以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尖沙咀

第一上訴人 (A1):譚(22)
第二上訴人 (A2):鄧(26)

控罪1:非法集結
譚(22)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鄧(26)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萬用鉗和1支雷射筆。

簡單背景:

兩名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他們經審訊後罪成,A1於2022年12月21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A2亦於同日被判處監禁1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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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訴人:

第一上訴人已經服刑完畢,他在庭上確認放棄上訴許可申請。彭法官撤銷第一上訴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第二上訴人:

第二上訴人已經服刑完畢。

由於有一名法官不適,彭法官指今日不能處理上訴聆訊。考慮到有同案被告(羅健熙議員)的案件呈述上訴聆訊會於2024年11月20日處理,彭法官建議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11月20日處理,代表第二上訴人的大律師同意法庭做法。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宣佈決定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其後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法庭同時要求控辯雙方呈交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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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沒有律師出席

彭官只宣讀結果,判詞稍後上載

📌速報決定:
不用重審,即時獲釋👏

按:其實上訴得直後繼續還押至今,無罪的被告人已接近服畢刑期。換言之,法庭用盡心機手段也要令無罪之人在監獄中枉費青春,受盡欺壓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上訴人:陳(31) 🔴服刑中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3日被張潔宜法官判處監禁5年。
裁決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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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沒有律師代表,法緩被拒因勝訴不大。

🔸被告交予法庭文件的上訴理據:

定罪上訴:

- 指原審唔相信塞車,所以下車去麥當勞,原審不應否定面罩可屬防護氣體之用,護爭為早上送貨所需。被告今在庭重申護爭無戴係身,係喺背囊,指相係影唔到。

控方指拉被告時係睇到戴了的,續指承認事實有提及。被告回應指無同意過有戴。彭官指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

- 被告指就左右手套爭議,為警方處理證物不當

- 被告指當時嘈吵,距離遠,不知彌敦道窩打老道情況,認為原審不應假設自己知道。

- 認為事隔咁耐,在CCTV中認不出自己可以理解

- 同案d1被判無罪 , 被告舉例就原審處理d1手套事宜,指原審定罪準則不同

- 認為控方冇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有暴動+自己有合理辯解

🗣️彭官指被告今天的理據全部都係原審講過既野,指上訴庭不是重審用途。續指11-18 號「全香港」都知個到亂哂龍,質疑被告選擇落車而不調頭走,肚餓成點都知個到危險,仲要去買麥當勞。
就被告解釋穿黑衣着為害怕被私了,官質疑這不怕被警方誤會嘛。續指出被告戴裝備去買麥當勞

官:「我同你講跟野…」

續問有無人戴哂(聽唔清)去買麥當勞,指仲要硬身質地+戴住揸的士,表示「點信你」,「唔係想揶揄你,我講到禁日常生活化,係想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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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上訴:

就判刑比同類案件長,官指要視乎情況,原審認為好嚴重 … 略如下
維修街燈:$1200支
維修被剧斷燈柱:$20000支
警員割傷手指等

🗣️官指判5年半都無問題(原審被判5年3個月),並指被告從來都知自己係家庭支柱。官指可再申請上訢但有減時命令風險(即坐耐d)。

被告完庭顯得較沮喪,完庭時家人流淚叫喚被告。

‼️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無線電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 #李俊文法官 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於2022年9月16日提出案件呈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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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彭指答辯方入予法庭案例的是區院案,仲要係暫委法官,作用有限。

🔹申請方補充陳詞:
📹控方播now片段約20:03 - 位置軒尼斯道菲林明道交界。見水炮車由西向東推進,20:16見近史釗域道,大部份商店關門,地上有縱火。(按:聽到叫1212,20:19見水炮車射水人羣四散逃跑

📹播被告逃跑片段 20:01
位置:一哥點故(音)灣仔道出軒樂里摩利臣山道。指見被告在地執野,跑了約十秒不久被幾名防暴推落地,當時身穿黑色衫褲。

申請方指裁決無罪有悖常理,原審法官怱略考慮了一些有關證據,如身上背包有一般示威者物資,如頭盔、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也身在暴動現場邊陲位置及在示威者逃跑路線。另一方面法官考慮了一些無證據基礎因素如可能金鍾走來。

至於控罪管有雷射筆對PW5可信可靠性之懷疑不合理是錯誤評估,證人有解釋沒警誡雷射筆,控指pw5 誠實回答自己無警誡,申請方認為8月為示威活動早期,未有對雷射筆作功擊上的定義,指無警誡為合理。

🔸答辯方補充陳詞
原審時沒同意背包內物品是被告,法官追問下同意也沒有爭議物品。至於灣仔道也非唯一逃跑路線。
法官反指警方0817推進3分鐘後被告便由橫街跑入灣仔道,同一班相同衣著人士一起跑同一方向,身上物品等一連串環境證據一併加起考慮可作合理推論,而且具壓倒性,再者被告也沒有作供解釋為何隨人跑去削弱推論,

官質疑原審法官拆開分析,去達至不是唯一合理推論,續指應考慮疊加效應。同一式樣跑過,何不能諗同軒尼斯道暴亂有關係呢,亦無證供予考慮其他可能性。見不到原審法官有一併考慮所有環境證據。

1055 時彭官休庭 案件押後至1430 繼續

原審裁決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566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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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案件呈述上訴:
🔸答辯代表繼續補充
回覆法官今早指原審法官沒合併證據考慮,有段落指所有證據推到最高也不足以定罪。法官們不認同指判詞上文下理仍是逐點考慮沒有疊加效應,只切割處理每項:衣著裝備、出現時間、地點及所跑路線。彭官話判詞要解釋考慮接不接納原因,宜家原審法官冇交代所有環境證據一併合起來(疊加效應),謂「你大律師嚟!」

代表最後指控方沒有證據被告在埸參與,如被告要作供要則變成舉証責任在被告。彭官發出笑聲問「你有無睇判詞啊…」。法官再指出控方當然是沒有直接證據,是依賴環境證據。

📌訟費上訴:
🔹申請方
被告自招嫌疑,依賴書面陳詞沒補充,法官指上訴成功才考慮批准。有關雷射筆訟費微不足道,重點在暴動。
🔸答辯方:
被告案涉2罪共審了7天,原審對雷射筆控罪證人pw5-7 用了2日半,原審判詞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作供。

1455 法官宣佈休庭30分鐘商討

1530 再開庭

📌判決速報:
📎案件呈述上訴
1)批准控罪1 交還重審
2)駇回控罪2上訴申請

📎訴費上訴
由於上述判決涉及部份訟費,原審訟費批准撇消,交聆訊官處理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
現金一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月一次警署報到

📌今日訟費申請
答辯人代表指今日上訴有成功及駁回,希望申請一半訟費,法官指示以書面申請,申請方如有回應要在七日內作出。

1536 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1日 14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