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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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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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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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聲援 #非手足 #非即時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馮奕鈞(26) #盜竊 #監守自盜

裁判官先作特別事項裁決,認同被告與PW3通話的自願性,證供可以呈堂;另外不認同被告與PW6和PW7的通話的自願性,證供不能呈堂。

辯方作中段陳辭,主要兩點:(1) 控方文件屬於傳聞證供,流水簿有看似是被告做的紀錄,但其實有啲唔係佢做,既然有疑點,點可以盡信;(2) 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係當日接待第一證人(拾獲銀包的女士)。

就一般事項的陳辭,裁判官考慮完晒所有證供,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先建立被告的背景基礎,駐守機場警區多年,在報案室有多項職責,曾處理有關收到偽鈔的報警求助個案,講述警方系統如何處理偽鈔的繁複程序,和所需的文書工作。

機場報案室和機場警署是不同的地點,有定時車輛來回,如果超時工作會連累其他同事遲收工,或者要麻煩上司特別安排車輛,被告家住東涌,如果夜左收工就無普通機場巴士,要搭通宵班次,就算電召的士,亦都無人願意會接單,因為路程近。

以下證供,辯方又同意返控方文件內容,表示法庭可不理中段陳辭内容。

當日已經處理咗好多單報失案件,做到好攰,呢單銀碼大,紙幣數量多,處理程序多和繁複,估計起碼要做個半鐘頭,當時已近交更時間(還剩下約50分鐘),遲走會累到同事;翌日係2月14日情人節,想盡早返屋企同老婆慶祝,同埋幫老婆照顧兒子,因為個仔有病;仲有,報案人的BB喊,多次表示要走,好同情個小朋友,當時又夜,估佢哋搭完飛機會好攰,唔想阻住佢哋,因為處理過程要好耐,變相要佢哋等好耐,佢辛苦我又辛苦,在小朋友喊之後,有新諗法就係先接管咗佢啲財物,畀佢哋離開,事後再處理啲財物。

案件押後至明日下午(3/8) 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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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講住咁多先,被告已經講完案發詳情,辯方主問完成,控方盤問中;
是日重點:
目的唔係想偷錢,翌日會補做返,只係當時好攰,想返屋企陪太太,唔想將工作留俾下一更,又唔想連累同事遲放工,更唔想阻礙市民,你話幾好人呢。
#非聲援 #非手足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第六日)

🐶馮奕鈞(26) #盜竊 #監守自盜

控方繼續盤問 (括弧內為被告回應)
主控話要對被告公平,警方睇過被告嘅行為簿有30封讚賞信,28封來自警方,一封來自衛生防護中心,一封來自機管局。

主控向被告詢問抗辯的方向是否:
(1) 當時無足夠嘅時間處理銀包事項
(2) 唔希望PW1等
(3) 因此作出以「不知名拾獲者」嘅方法去處理
(同意)

因此不在流水簿做記錄,不在電腦做紀錄,無和PW1清楚點算財物,(唔同意,因為點算時個BB喊,女士想走,於是出現先行讓佢哋離開呢個諗法)。

相信「不知名拾獲者」係恰當?(相信可行,見前輩做過)

有關與16820通電話
第一次通電話:無見過、冇處理、冇人攞銀包嚟;並不是反映真實情況(同意),指出唔跟程序做,無記錄、無點算、無發出Pol 68D(同意,擔心內部處分)。

第二次通電話:女子有嚟過,叫咗佢攞去報失處;呢個講法亦不反映事實(同意),咁講係唔希望受內部處分(同意),但無做紀錄亦違反規則(同意)。呢個講法亦有兩個指控:(1) 第一個電話無講真相;(2) 違反口頭命令「唔好叫人攞去失物處」;
(同意,當時諗唔到咁多,因為第一和第二個電話時間相隔好短,仲係換緊衫,完全無諗過)。

文件紀錄
指出就算被告在第二日做返文件和電腦記錄,都係虛假記錄,干犯虛假文件刑事紀錄(事後知道,當時無考慮過,只係一時情急)。

指出當時並不是情況緊急(唔同意,因為女士心急走,唔想小朋友辛苦,想佢哋快啲離開)。指出不惜做出虛假情況都比佢哋走?(同意)。

處理紙幣的方式
律師指出被告話唔夠時間處理,是否因為要逐張逐張記錄銀紙的號碼?(同意,估計處理該批紙幣,需要約30多分鐘),指出無需要每張紙幣都要記錄編號,可以節省時間(唔同意,呢個係個人做法,前輩教落,輸入電腦資料,多好過少),指出「學警基礎訓練課程」內容無規定如何記錄拾獲或報失的銀紙,指出唔記錄編號可以做快啲(當時無諗過),向上司交代?(無諗過),向下更交代?(無諗過)。

指出被告有七年工作經驗,有良好紀錄,唔係無諗過,作供並不真實(唔同意),當時PW1無要求、無暗示過話要走(唔同意),BB無喊(唔同意)。

指出被告覺得雪櫃底最安全(同意),報案室有好多警員出入(同意),茶水室亦有好多人出入(同意),會有清潔工人搵到銀包(當時無諗過),點解唔擺在自己locker,更加安全(唔同意,無諗過要帶走,唔係想偷錢)。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8日15: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口頭補充陳辭,辯方要在16日下午把書面陳辭送抵法院,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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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如果被告真係有日後補回處理呢個諗法,點解當時唔講,在警方內部處理時唔講,要兩年後上庭先講?主控又唔指出呢點?
#非聲援 #非手足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第七日)
#盜竊 #監守自盜

🐶馮奕鈞 (26)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左書面陳辭給法庭,控方補充了機場警區失物處理的修訂文件。

因為辯方陳辭比預計長,裁判官邀請辯方重複重點,直播員自行歸類如下:

(1) 邀請法庭考慮被告嘅證供,控方亦有資料支持被告嘅說法,請法庭分析被告當時在庭上的證供,被告當時處於一個狀態,見到銀包有好多錢,楊女士嘅BB喊緊,掛住自己嘅仔仔,時間近2月14日情人節,想早啲返屋企陪太太,在一個咁嘅心路歷程,去作出一個愚蠢嘅決定,被告有七年工作經驗,有30個嘉許,犯案機會低。

(2) 辯方接納被告在兩次電話係講大話,但點解說謊,有無無辜嘅理由,辯方指佢係驚干犯內部指引,並非驚干犯盜竊罪,面對謊言,法庭如果排除唔到佢係驚違反內部指引,就唔可以作出有罪推論。

(3) 被告當時頭腦混亂、慌張,佢係諗住第二日處理,擺咗在雪櫃底,並非羅佔財物,銀包當時係失物,有人交俾警方處理,不是警員執到個銀包,只係警員處理失當,並非羅佔行為。

案件押後到2021年10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非聲援 #非手足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盜竊 #監守自盜 #裁決
STCC1101/2020

🐶馮奕鈞(26)

控罪:盜竊
背景:男警被指於2019年2月13日在機場監守自盜,私自袋起市民拾獲後交予警方處理的銀包,涉及財物共值逾$63,000,物主同日到報案中心擬領回失物時,有其他警員發現沒有立案紀錄而揭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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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監禁係唯一選擇,被告需要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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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被控於在2019年2月13日在機場報案中心,收藏或挪佔一個銀包,控方傳召PW1拾獲銀包的楊小姐,PW2物主陳先生,PW3發現事件的警員,PW4在機場報案中心茶水間搵返銀包的女警,PW5~PW7 三名警長,兩名與特別事項有關,另一名警長指示PW3查問被告,PW5~PW7 證供同審訊無太大關係。

被告當日以軍裝當值,係唯一駐守報案中心的警員,編排在23:30下班,22:05 PW1 楊小姐交銀包到報案中心,她剛從澳洲返港,在行李手推車執到銀包,曾經打開過,有好大量港幣現鈔、證件和陳先生的咭片,楊小姐推着在載有女兒的BB車入報案中心,當時只有一名警員,關於警員的身份,辯方曾經有爭議,在裁定表面證供後,辯方承認是處理銀包的唯一警員。

楊小姐指被告無將一疊銀紙逐將點算,只係用手指比畫10張紙幣的大約厚度,當成點算,覺得奇怪,逗留5分鐘後離開,在22:35用WhatsApp聯絡陳先生,話銀包交咗比警察,23:00 PW3 接更,被告離開,之後陳先生到報案中心,話收到通知嚟攞返銀包,PW3發現無記錄亦無銀包,PW3兩次致電被告,就呢個特別事項裁定陳述可以呈堂。

被告在頭兩次電話,都話無接收過銀包,到沙展介入,被告講述銀包收藏嘅位置,PW4去雪櫃底搵到銀包,起回銀包呢方面陳述裁定不可呈堂。

內文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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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案情簡述:

有人於2020年7月1日,在網上號召市民針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而到港島區參與遊行示威。

在同日約18:54時,控方指片段拍攝到被告與他人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一同行事,即燃燒馬路上的雜物 (即是控罪1)。在同日約19:15時,控方指片段拍攝到被告與他人向位於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店鋪的捲閘投擲汽油彈 (即是控罪2)。

在同日約19:22時,控方指被告由羅素街跑入時代廣場,而當時警方正進行驅散行動。其後,控方指被告在被警員截停前把背包丟走。最後,被告被警員截停。控方指其背包內有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即是控罪3)、打火機、1支汽油彈、2支已破碎的汽油彈 (即是控罪4)等的物品。

控方指被告當時亦管有黑風褸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3條毛巾、3支鎖匙、厚手套、黑色頭套、面罩、Samsung手機、卡奇帽連警察徽章、和被告電話內的Sim卡等。

控方指當時被告被截停時身穿白色風褸、內穿黑色衫、有戴帽、黑色牛仔褲、和黑色鞋。

證人證供列表: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50

📌辯方立場:

辯方的主要爭議點如下:

1:控方片段的疑似被告是否就是本案的被告 (控罪1和2);
2:被告是否共同與他人縱火 (控罪1和2);
3:涉案塑膠套的由來 (控罪3);和
4:控方所指的背包並不屬於被告 (控罪4)。

📌適用的法律原則:

本案是刑事案件,故控方肩負舉證責任,亦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法庭認為本案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會歸於被告。此外,由於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因此他犯案的機會較低。

📎逃跑:

控方說被告曾逃跑。

就這議題,被告逃走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因為一個人可能會基於許多與犯罪無關的理由逃走,所以,只有當能肯定他並非因「與犯罪無關的」理由而逃走時,他的潛逃行動才可以被視為支持控方的指控的證據。

📎辨認:

控方說本案涉及「辨認」。

這議題涉及Turnbull guidelines、 Archbold、和一系列案例。就本案而言,疑似被告的容貌是被遮掩,因此法庭是須小心考慮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衣著特色、身型、跑步姿勢、和背包特色等。此外,雖然PW4對辨認疑似被告是有「特別知識」,但身兼陪審團的法庭是可以自行觀看有關片段就疑似被告與被告作比對及辨認。還有,誠實的證人也可能觀察錯誤。

📌證供分析和考慮:

🔍議題1 - 證供分析:

辯方說PW1至3就從被告搜出的鐵牌和居所鎖匙的位置,和八達通的發現時間都有不同的證供。此外,PW1至3亦隱瞞香煙的存在。

法庭裁定PW1和3是誠實可靠,而PW2則不可靠:

1:PW2點算證物有所遺漏,記錄也不可靠,特別是香煙,而且他的資訊只是來自PW1的Hearsay;
2:PW1初時只是對被告作初步搜身,故找不到香煙不足為奇;
3:PW1搜身時,PW2不在場,故PW1與PW2的證供不會排斥;
4:PW3曾聽取PW2的Double hearsay(即鎖匙是從被告身上檢取),法庭不會考慮這方面的證供;和
5:打火機不一定與汽油彈有關。

法庭裁定PW4是誠實可靠,並會接納他的證供,因為他的證供與片段相同,他亦曾用360小時觀看片段。

法庭裁定PW5至7是誠實可靠,並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議題2: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告

法庭在上文的「議題1」已裁定PW4是誠實可靠,並會接納他的證供。

法庭就片段有以下觀察:

1:疑似被告身穿的風䄛與被告相似;
2:疑似被告揹的背包與被告相似;
3:疑似被告與被告都身穿黑褲和黑色鞋;
4:疑似被告與被告都是瘦削和身高修長;和
5:在不同時段下的疑似被告的跑步姿勢都相似。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疑似被告就是被告,現場不會找到與被告相同的人。

🔍 議題3 - 背包的主人:

辯方爭議背包的主人。

片段顯示疑似被告曾在被截停前丟棄背包,而法庭在早前已裁定片段的疑似被告就是被告。其後,PW1截停包括被告的7人後,在被告旁邊的地上 (片段顯示是被告右邊的地上) 發現一個背包。再者,涉案背包內有黑色風褸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與手機屏幕顯示的風褸相同。

PW5的檢驗結果是涉案背包有3條與被告身穿的黑色T-shirt相關的纖維,這可代表該黑色T-shirt可能與背包有接觸。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背包的主人是被告,即是被告管有背包內的物品,包括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即是控罪3)、1支汽油彈、和2支已破碎的汽油彈 (即是控罪4)。

🔍控罪4:

就這控罪,辯方爭議背包的主人。

就這爭議,法庭在上文的「議題3」已裁定背包的主人是被告,而背包內有1支汽油彈、和2支已破碎的汽油彈。事實上,汽油彈沒有合法用途。此外不爭的是,有人曾在案發當日使用汽油彈作破壞。

🔍控罪3:

就這控罪,辯方有兩項爭議,即背包的主人,和塑膠套的物主。

就第一項爭議,法庭在上文的「議題3」已裁定背包的主人是被告,而背包內有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就第二項爭議,法庭指涉案塑膠套帶警察字眼,亦會用於公眾活動。本案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打算歸還。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塑膠套是屬於警方,而被告將其保管在自己的背包,這是盜竊警方財物。

🔍控罪1和2:

就這控罪,辯方有兩項爭議,即疑似被告是否就是被告,和被告是否與他人「共同」縱火。

就第一項爭議,法庭在上文的「議題2」已裁定被告是否就是被告。

就第二項爭議,片段顯示被告曾在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的火堆附近停留和徘徊,亦疑似給物品予WP2(控罪1);和曾與他人借傘陣掩護下走近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店鋪,並曾手持帶液體的玻璃樽 (控罪2),其後一同離開。此外,被告亦管有厚手套和汽油彈,而該汽油彈的玻璃樽的牌子與案發現場發現的牌子相同。這些證據已足以讓法庭作出唯一的推論,即被告與他人就控罪1和2「共同犯罪」。

📌總結:

被告面對的所有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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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在初步求情時向法庭呈上一系刑縱火的案例,當中包括CACC429/2007DCCC291/2021,和 DCCC803/2020 案。

辯方亦向法庭呈上一系刑求情信,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顧及到被告年青。

謝沈智慧法官說被告在短時間內聯同他人兩度縱火是加刑因素。辯方同意。

辯方說他們明白控罪1,2和控罪3是不同的案情,故不會請求法庭將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和2的刑期同期執行。

本案判刑會在2023年2月28日16:30處理。在候判其間,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此外,被告的擔保被撤銷🛑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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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被告的衣著特點

白色風褸:連帽長䄂、當中黑色垂直拉鍊、兩邊手袖都有黑色圈、有心口袋拉鍊、和左胸有字眼/圖案等;
黑色風褸:連帽長䄂和帶「Fuck the police」黃色字等;
背包:淺灰色表面、深色底帶白色線、H形背包帶、深色水樽的袋、背後有菱形章和黑直線、和「Quechua」字眼等;
黑褲:窄身、牛仔褲、和近膝的位置較淺色等;
黑色鞋:踭位有彎起、鞋底中間有淺色和凹陷、Adidas牌子、和鞋底有反光片等;
跑步姿勢:手部垂直擺動、跨步大、後腿抽起、和腳尖向外 (外八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