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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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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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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1433]開庭

控方提交13個案例,法官表示剛才未有足夠時間閱讀,但D4大律師表示自己已讀完控方陳詞。

有關GoPro片段
「文生(GoPro物主)不在場,但有法庭追緝令」此部份辯方陳詞有提及,在法官詢問後確認不爭議。

法官指出辯方反對理由包括傳聞證供、真確性、拍攝者不明、非法獲得、及酌情權。對於傳聞證供部份法官有疑慮。

案件管理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可押後至明天0930或1430,又問控辯雙方會否作書面陳詞以外的口頭補充。控方 #張卓勤 表示沒有補充,但明早需在高等法院處理保釋上訴,申請延至下午1430開庭。

有關承認事實,控方與D1及D3法律代表保持溝通,在處理特別事項後會再處理承認事實。

法官指雖不考慮 #張卓勤 明天高院案件,但自己確實需要時間閱讀陳詞,因此押後至明日1430續審。

[1440休庭]

案件押後到8月9日(二)14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35]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

[1438]開庭

處理D4特別事項

法官已閱畢雙方的書面陳詞。
控方沒有額外補充,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就控方陳詞P.15第31段4C,控方批評辯方有承認事實,辯方的立場是因為相關承認事實與D4無關,不想浪費時間才採取這個策略。

法官表示控方提交13個案例花費了他很多時間閱讀。
法官表示還原基本步,張專員引用案件法庭會考慮證據真確。辯方的反對理由有傳聞證供,張專員認為這是法律上的錯誤。

辯方表示因為控方想依賴片段內容的真確性,控方沒有傳召片段攝影者,這些片段也是法庭外的證據,所以我陳述這是傳聞證供。

法官表示法庭本身無陳述傳聞證供,認為辯方所指的只是比重。

辯方表示在沒有相關案例的情況下,為了客人利益面作出卑微的陳詞。

法官表示,不能呈堂的證供本身就不能呈堂,張專員引用相關案例指稱這些片段不屬於傳聞證供。證人在庭上作供聲稱自己聽到什麼都算傳聞證供。
但首先沒有案例。其次片段唔係拍戲,比起證人的證供更為客觀。傳聞證供係一個令到證供不能呈堂的類別。

辯方就著錄像是否傳聞證供辯方沒有進一步的陳詞和回應。

控方認為基於最佳證據原則,必要用返原片。法官舉例,例如有間電視台,有人拍攝到一啲嘢,無傳召拍攝者,又係咪唔可以呈堂呢?

辯方表示沒有進一步陳詞。

控方在開案陳詞使用截圖作對比圖,控方標示了4張物件,控方的立場是四個不同角度影到相同的嘢,所以四個片段必然會影到相同的事物。

辯方沒有進一步陳詞。


法官:控方而家傳召10個證人,頭三名涉及拘捕,有啲證人係譚博士等等。其實針對呢幾個錄像片段的證供性,呢幾個證人就係中間的部份,例如拘捕GoPro拍攝者何先生的警員等等。

D4大律師你沒有質疑過他們在庭上作假證供。

辯方:我只是爭議證供有沒有受干擾。

法官:控辯雙方沒有提及片段的連貫性及流暢性的問題,我在庭上睇咗一條三個鐘閉路電視的片段,兩位陳詞都沒有提到畫面有沒有睇到,我自己有少少在意。

控方:我哋表示該閉路電視只是一般質素

法官:但一般的閉路電視會唔會錄影時自動跳咗幾秒呢,你哋雙方無陳詞就唯有交比我處理。

📌案件管理
明日D1大律師0930要在高等法院進行審前聆訊,自己也是代表D1,該案的D1是還押狀態,所以自己需要出席,估計自己1130才可以回到本法庭。但目前即將輪到D1案情。

法官表示不會只考慮D1大律師的因素,但自己確實需要時間處理。

明日將會處理有關證供(三條片段)的呈堂性。

法官擔心,若果8號風球只在早上懸掛,D1大律師將會如何處理,因D1大律師需要到高等法院。
又若果8號風球全日懸掛,D1大律師在高等法院的案件亦會順延至星期四,勢必影響本案進度,因為高等法院的案件優先。

主控表示星期四在27庭有案情要自己親自處理。

法官要求D1大律師負起責任,若果星期四1100 D1大律師無法準時出席的話,D1大律師要負責通知所有人。

D1大律師表示自己會負起上述責任。

另外,D1大律師表示8月12日(五)需要在區域法院處理另一宗審前覆核。

法官表示由於另一位法官身體不適,自己可能會在星期五處理另一宗暴動案處理,他都不知道之後的情況。

主控因而表示星期五自己可能都有事申報。(按:現場傳出笑聲)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四)1100續審,各人以原有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4/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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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審視過相關陳詞及所有證供後,裁定特別事項三個爭議片段可以呈堂,三段影片將成為正式證物。

D4大律師就法庭特別事項的裁決結果,申請休庭確認指示。

[1123]再開庭

📌D4大律師就暴動罪申請重新答辯
D4承認控罪‼️

📌D4同意案情:
2019年6月香港出現了一連串暴動及非法暴力事件,9月29日出現大批人士從崇光百貨外遊行至政府總部。警務處處長就當日的遊行沒有收到通知。警方多次警告在場人士此為非法集會,警方多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港島。

在政總外約200名身穿黑衣的人士聚集並逼近警方,部份示威者佔據夏愨道車路,與警方防線對峙,向警方發動攻勢。1615時大量人士在夏愨道天橋向政總方向,同時大量示威者出現在樂禮街西行線。

1620時在政總外發生暴動,向政總投擲硬物及汽油彈,有示威者以橡筋彈硬物入政總內,及以雷射筆及強光射向警方。警方多次呼籲及警告無效。1623時示威者第一次向政總方向投擲汽油彈,警方使用水炮車及催淚煙驅散示威者。其後示威者向警方發出多次攻擊,警方驅散不果。1632時兩群示威者匯合,他們高舉雨傘、投擲硬物並向警方發動攻勢。警方進行驅散,示威者在撤退期間於夏愨道天橋下縱火。

1640時警方從政總暗門衝出進行驅散行動,包括拘捕D4。警方從公開片段、CCTV及被捕人士身上檢取的gopro認出D4。控方讀出多張拍攝到D4的截圖。D4出現在行人路上,並伙同其他示威者集結,D4曾單膝跪下,多次與另外兩名示威者拉起黃色橡筋發射大型投射器。D4見到警員後嘗試逃跑,但被警員制服,被制服時D4不斷掙扎。

D4被捕時身穿防毒面具、灰色衫、藍色鞋,管有一部手機、一張記憶卡,一雙防火手套,2支生理鹽水,一包膠索帶。(未能盡錄)

法庭裁定D4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D4背景資料,D4沒有刑事紀錄。

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法官表示,自己一般不會在這個階段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但D4目前已認罪,若果自己現在不公佈理由,似乎不公。D1及D3大律師對於法官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時,自己是否應該在場沒有意見。控方亦沒有意見。

控方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譚博士提及的法證軟件符合全球的司法體制要求的專業軟件。

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D1及D3暴動罪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案件管理
法官明日要處理另案判刑,亦得悉控辯雙方大律師皆另外有工作。法官希望盡快處理D4的ruling,即讀出裁決特別事項的理由。D3大律師星期一在高等法院有緊急的CMC,但短,於0930開始。法官指示D3大律師需在星期一負責通知所有人士自己的到場時間。

📌辯方案情大概:
D1會作供及有一名辯方證人。D1大律師估計自己主問只需要大約1小時。
D3目前傾向不作供。

法官決定D1及D3的案情將於星期一起一口氣處理。

法庭取消D4的擔保🛑即時還押

今天1500將會再開庭,讀出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D1和D3以及其法律代表可以自行選擇出席與否。

D4的求情及判刑押後到8月30日(與此前本案認罪的其他被告同一日期,此為暫訂日子)

案件押後至8月15日(下星期一)1100同庭續審,D1及D3以原有條件保釋。

[1155]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5/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1101]開庭

D1選擇作供並傳召證人,先由D1作供

⚙️ 辯方主問

同意事實P45「D1管有的八達通在14:17有九巴3C的交易紀錄,於佐敦入閘和15:30銅鑼灣出閘紀錄」。同意事實18段「住在黃大仙區,20歲,學生,沒有刑事紀錄」。

當日出門約咗朋友去誠品睇書,朋友叫姓張(庭上有公開全名,此處匿名,下稱張),去銅鑼灣的誠品書店,朋友都係住黃大仙區。

我哋約在龍翔道新光中心匯合,一開始沒有預先打算乘坐什麼交通工具,因為很多車都去到誠品,後見到9C就上車,在白加士街站落車。因嗰度係地鐵站出口,而且有美食廣場。因為朋友未食午餐,所以諗住食埋嘢就過去。

喺佐敦無食嘢,離開佐敦搭港鐵去銅鑼灣站,15:30在銅鑼灣出閘M1出口渣甸街,轉左行到去軒尼詩道的時候,見到希慎廣場的出入口已封閘。

當日著黑色短袖T shirt、黑色長褲及黑色鞋,戴住黑色背囊,沒有豬咀、護目鏡、勞工手襪在身上或背囊。有太陽眼鏡、藍色頸套在背囊入面。因全身都生曬濕疹,為咗遮擋太陽及抹汗,所以帶頸套,濕疹多生在關節位。

背囊內有啡色短褲、紅色短袖衫、雨衣。D1確認有前兩者,雨衣則忘記是否管有。放衫褲在背囊入面是因為天氣炎熱,自己一出汗就會令濕疹問題嚴重,所以預備定一套衫。背囊沒有生理鹽水。

持有八達通卡(承認事實)
持有兩部三星手機,分別是黑色及白色(承認事實)
印象中白色,細啲嗰部手機係自己嘅,有透明套套住。另一部屬黑色的是屬於親弟弟的,因為我哋唔想佢星期日(即同一日)用電子產品,因為佢有一份功課未做完。弟弟沒有一起去銅鑼灣。

張的衣著是藍色短袖T,灰色短褲,印象中係黑色鞋。控方指稱D1與白色鞋男子、持綠傘一齊行。D1沒有綠色遮,張沒有帶袋,應該都無遮。控方指稱的D1並非D1本人,控方指稱一齊行的人士亦不是張。

希慎廣場入口落咗閘,我哋見既然去唔到誠品,就睇下有無其他嘢做。當時張醒起在鵝頸橋街市有一檔賣咖喱羊腩,所以就決定去嗰度食嘢。

19年對港島的認識:大致方向識,街道與街道不認識。如果沒有張,不懂得由希慎行到鵝頸橋。

我哋沿軒尼詩道行到鵝頸橋橋底,轉左行到橋頭(橋尾),穿過天橋,到灣仔道,嗰度就係街市。當時人很多,我哋係左穿右插咁行,行人路在先,但見行人路上啲人停低就行落車路,車路多人就行返上行路。

分唔清邊啲係示威者,邊啲係市民,因為個個都係相似的黑色打扮。當日天氣炎熱,一出汗就會刺痛,不記得確切時間,我就從背囊取出藍色頸套戴在頸上。

我哋在地下去到熟食中心,但見到大部份檔口關閉,剩下的正在關舖,所以我哋離開。因為我哋摸咗兩次門釘,所以決定返屋企算,當時諗住去灣仔站坐地鐵走,繼續向前行,行到去天樂里,再行返去軒尼詩道,然後跟住人群一路行,行到去我哋見到灣仔站的第一個出口,嗰度已經關閉。

庭上片段蘋果動新聞實時15:21:54。確認是自己見到的站口及落閘。如果唔落閘就會行落去搭車返屋企。之後我哋向前行的第二個,即修頓隔離的出口往金鐘方向(西行),見到修頓的出口都關閉。我哋猜測灣仔站已經落唔到去,我就諗住去金鐘站搭車走,我唔太記得張當時的想法,沒有睇時間,推算到灣仔約16:10。

繼續往西行,去到循道衛理教堂,我哋知道有人派物資,派眼罩較多、豬咀連濾罐較少、勞工手套及生理鹽水。當時我有攞物資,我攞咗豬咀連濾罐、2個護目鏡、1套勞工手套及2包生理鹽水。

同意事實中,背囊有濾罐。確認總數持有兩個濾罐,一個已安裝在豬咀。

拎物資比較大的原因是貪便宜,有人派點解唔攞。同埋因當時2019大家習慣與示威共存,我哋都擔心會被警方催淚彈波及,所以就拎定先,有備無患。拎生理鹽水都係貪便宜,自己其實唔太知道生理鹽水點用。記得取得的所有物資都係放在我的背囊,因為張沒有背囊。

蘋果動新聞片段15:19:18,聽到有人大叫:「有眼罩可以攞」。另一條蘋果動新聞的片段都類似情況,片段所示的時間自己尚未在銅鑼灣出閘,但吻合自己在街道上見到情況,有人叫喊「有物資可以拎」及派發物資。

有班人圍觀派物資的人,我就出咗去,行咗一陣就發現與張失散,我印象係向前(西)行一個街口就見不到張。我停低再望一望,但都無。有嘗試用電話聯絡,但當時沒有訊號,打唔到電話。

循道衛理教會前一個街口與張失散,當日就沒有再見到張。因為他比我熟路,而且他已經是成年人,所以我打算自己搵地方走,等一等,或者直情自己返屋企。

我一路向金鐘站行,行到金鐘道太古廣場對出,當時沒有行人路,所以係行馬路。去到分隔車路(有花叢有欄杆)的位置,我在樂禮街見到地鐵站,相信是金鐘站。

跟住我就決定過去該地鐵站,欄杆需要跨過,但欄杆好污糟,所以我戴上兩隻勞工手跨過欄杆。嗰嗰位有啲化學味道,怪怪哋,所以我有戴上豬咀連濾罐,我估係催淚煙嘅味。去咗金鐘站D出口(名都酒家對出的出口)的位置,它是落閘的。就諗住港鐵同巴士都走唔到,就諗住去搭船返九龍。

D出口隔離有天橋,我上咗天橋,方向是通往海旁,應該係叫統一中心天橋,再沿應該叫中信天橋的天橋行,左邊望到政總對出。我發現有位人士的衣著打扮與張相似。該人士位於兩個巴士站、比較近扶手電梯的夏愨道對出,我打算落去確認下,在天橋見一個水牌指住政總,我就轉左,經過連儂牆的天橋,往前,去到大概海富天橋扶手電梯與升降機之間,見到前面有人擲物。(即向政總牆)

我就費事再向前行,我就轉左,到行車路上。從升降機後出夏愨道,近啲望發現該人士不是張,距離約10-15米。我就繼續返我搵路走嘅計劃,我想拎電話出嚟開google map,睇下有無除碼頭以外的更好路線。當時除下左手的手套用手機,開唔到google map,load極都load唔到,手機接收不到訊號,打不到電話。然後我等到某個位決定唔再等,就將手機袋入左褲袋。

想上返海富天橋,諗住行嘅時候,政總的暗門就開咗,有警察衝出。我身處巴士站三角形站頭對出少少,唔太記得是行人路還是行車路。

一班警察衝出,我好驚,向海富中心方向跑,我印象中跑不到一兩步就比人按低,有震盪,完全唔知發生咩事,一名應該係警察的人士用腳跪住我條頸。我沒有掙扎,沒有逃走。

睇截圖(警方指稱D1的畫面)

證物P118 1-5 (pw10)
不涉及D1被制服的畫面,只有聲稱D1行過和擲物的畫面。D1確認全部截圖沒有D1自己及張。

證物P117 1-19 (pw10)
圈住的D1不是本人,標示的路徑也不是本人。D1本身有色弱,即識別顏色的能力較弱,所以確認證物是花了一點時間。

確認被制服的位置。
Q:在片段中曾向鏡頭喊自己的名字,但下一次有人詢問時沒有回應。
A:我被人用腳跪頸,我聽到有人問我咩名,我估係警察問,所以我有答。但因為逐漸呼吸困難,所以之後有人再問我就沒有回答。

該警員否認自己有跪D1頸。
D1表示警員有跪頸,好大力,力道大到警員的腳有郁動時,自己條頸都會一齊郁。

睇片,睇中信天橋,畫面見唔到有警察。橋上人流不太多,沒有滿佈警察,阻止行人通過,天橋是可以通過的。

睇片,辯方標示綠色遮(D1不太睇到綠色,但知道係邊一把遮);巴士站有噴漆字,有警察及黃色頭盔位置,確認D1的位置。D1確認自己沒有在任何階段與持綠色遮的人士同行。

睇片,見到路中間有綠色遮在地下

沒有在9月29日參與任何暴動,沒有擲物到政總,沒有藉政總站頭,有意圖鼓勵在場任何人進行暴動。

D3沒有盤問

[1210]早休

✂️控方盤問

https://telegra.ph/0929%E9%87%91%E9%90%98-DCCC2372021-1535-08-26

盤問尚未結束,D1作供未完

[1305]午休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5/35]

下午進度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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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

被告在金鐘太古廣場到海富天橋之間發生的事,該時間有觀察週圍環境、拎電話出嚟睇吓收唔收到,分辨吓方向,另一個目的係想搵張;在金鐘道,沒有進入過太古廣場,見到有個建築物,似係地鐵站嘅通風口,所以認為係地鐵站。

過咗循道衛理,同朋友失散後有用過地圖功能,但因為地圖開唔到,唯有行到去金鐘站,同意從來沒有使用地圖功能。

當時人流向西行,無印象有無大量人入太古廣場,想喺條街揾啲位人少啲用電話,唔係講緊去遠嘅位置,由太古廣場外金鐘道到上天橋,隔咗約5-10分鐘,在天橋逗留少於5分鐘,由天橋落咗夏愨道,體感時間1-3分鐘,5分鐘以內被捕,倒轉數大約1643離開天橋,1638逗留喺天橋,當10分鐘,1628上天橋,提供過1610呢個時間,無睇錶,呢個時間係估算嘅。

講緊喺天橋落夏愨道,當時嘅裝束,已經戴咗豬咀,護目鏡,藍色頸套在頸上,黑衫黑褲,背囊向後背,在天橋時係戴住手套,主問時有提到拎手機用時有除手套。落天橋到夏愨道係有一隻手戴手套,右手揸住另一只手套,去到被警方截停,左手無戴手套。

本案有警方證人辨認被告,被告唔同意他的辨認。

睇相,14號相
在這張相片的左手邊,有一幢玻璃建築物,D1知到係電梯,稱係行連儂牆嘅樓梯。

12號相
路面上方有行人天橋,右邊是玻璃電梯,唔係由呢度落,係由左邊樓梯落去。

18號相
呢張圖影唔到樓梯底,但右邊再過啲就係樓梯底,之後D1一直向前行,係行人路,即係之前作供話警方由暗門衝出的位置。D1由連儂牆樓梯落去後,喺行人路行咗一陣,然後過花叢。18號相兩棵樹再前啲,扶手電梯後面就係花叢。

播放P003B閉路電視片段,實時約15:55
剛才問及樹嘅位置,就係而家畫面指嘅樹,未到花叢位,畫面嗰條就係D1上去嘅天橋。

10號相
係呢條橋,條片影曬天橋下的情況,D1係呢個樓梯落去,連儂牆落去轉彎,就係呢張鏡頭左下角位置。

辯:控方無問係入鏡的左下角還是無入鏡的左下角
控:我明你意思
官:所以簡單啲嗰位置係鏡頭左下角,但未影到
辯:同意

D1喺行人路行,作供前有睇過呢條片,片段去到D1提到的16:10,呢個畫面D1認唔到自己,D1稱係一個人行,無同其他人接觸,睇唔到畫面有無一個戴圓形豬咀的人行過,不同意當日無經過,因為係貼牆行,呢個鏡頭影唔到,貼牆行可以遮緊啲太陽,跟住前面有一個玻璃構造的電梯,D1是在相的前方,扶手電梯遮擋到的位置過去,即20號相嘅位置。

雙方確認,證人答過,過花叢未到海富天橋的位置。20號相就係嗰嗰橋底,18號相花叢係連住嘅,總之就係呢個花叢。20號,24號相都見到,D1睇唔到右手邊紅色的植物,只見到水牌,準確位置唔記得。

片段影唔到D1,去返行花叢,係大約16:48前,話喺天橋見到一位疑似張的人在夏愨道,夏愨道有兩個巴士站,張在比較東面的牌的後面。

25號相
唔係呢個巴士站,佢應該係有兩塊嘢,佢係最東面嘅

向證人出示截圖
圖片左上方係連接海富的行人天橋,係呈圈形,呢個就係見到疑似張的位置,佢比塊板遮住咗,指在巴士站對出第1行車線的位置。

去返閉路電視畫面,實時16:48
疑似張姓人士所在位置的人流比較多人,無人阻擋疑似姓張男子,距離大概100-120米,唔認同控方指係千里眼望過去,D1係有色弱。

法官:你見到疑似張姓男子是在中信天橋見到【係】
法官:畫面上近啲嘅係海富天橋,遠啲係中信天橋【係】

D1肯定在中信天橋沒有用電話,無聯絡張係因為諗住都見到佢,不如直接落去搵。唔清楚天橋上用唔用到電話,因為無嘗試用過電話,由連儂牆天橋到夏愨道都無用過。疑似張的人係企喺度,由D1見到嗰刻就沒有行動。

D1聲稱與張沒有預期參加示威或暴動,預期大家一齊返黃大仙,唔知嗰個人點解會企喺巴士站,行近約10-15米左右,佢不是張,過咗花叢,有人阻擋,但無阻擋我嘅視線。

在夏愨道路面被警察制服,係見到唔係張嘅人之後,隔幾1-3分鐘左右。直到行落夏愨道先嘗試用電話睇google map,知可以搭船,但都想睇下有無其他路線,同埋睇下點去碼頭,但連接唔到地圖,亦無打算打畀張,因為電話根本無訊號。

睇相(1)-(3)
相中有兩部電話,有一部是D1弟弟的,無用過佢嘅電話,唔知可否連接到網絡,唔記得電話開定關?無諗過試下弟弟的電話,因為:第一,佢電話係上咗鎖,我開唔到;第二,我同佢係同一個電訊台,試嚟都無意思。

同意藍色頸套可以遮蓋容貌,戴頸套嘅目的唔係咁,豬咀係物資站派嘅,唔係人人都派,你過去就可以問人攞,身上的物資係D1過去問先拎到,當時張在場。攞到物資時,眼罩係諗住一個比我,一個比張,豬咀就比自己,去到時豬咀得返一個,唔記得有無問人幫張拎埋豬咀,D1話要兩個眼罩,只係攞咗一對勞工手套,無要求兩對,同意無諗住拎比朋友。

9號相
太陽眼鏡係D1嘅,有戴太陽眼鏡嘅習慣,當時唔戴太陽眼鏡戴護目鏡,係因為去到太古廣場時,隻眼刺痛,因為放咗催淚煙。睇唔到中信天橋有無催淚煙。控方指可以戴咗眼鏡再戴護目鏡,D1唔清楚。當日由銅鑼灣行去灣仔,有時好曬,無留意有無雲咁細微嘅嘢,當日無戴太陽眼鏡。

10號相
D1當日知道係醫療性質物品,今日知係生理鹽水。護目鏡同豬咀擋催淚煙,生理鹽水可以洗眼,當日拎嘅物品係可以防警方的催淚煙。同意額外衣物可以改變外觀,但唔同意呢個係當日嘅目的。

24號相
案情同意咗,D1有一件雨衣,當日帶雨衣出街嘅目的係一向都會放雨衣在背囊,當日知道雨衣在身,唔知可否抵擋警方的催淚煙,水劑可以。

警員8428發現D1,不同意8428指認係準確,不同意2019年9月29日拍攝到的行為和路線,就係約16:37時與白色波鞋男子的一樣。

證物P117 手的標記
不同意有一位人士被指認係D1。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以正常速度和慢鏡各播放一次,同意約16:48被拘捕

控:同唔同意證物指認的標記人物擲物後從兩個巴士站中間的空隙逃走?
辯:反對呢條問題,PW10從來沒有交代過呢個講法

官:張專員的意思不是指D1擲物後回到原位。他是指,擲物的人,即控方指稱的D1,擲物後行向片段較上方的方向走去,而非站在兩個巴士站中間的位置
辯:張專員係話喺兩個巴士站中間空隙穿過

官:我會批准呢條問題。因為如果係張專員觀察出嚟嘅,可以盤問。如果佢話由證人提出,而證人根本沒有提及的話,就不能發問
辯:呢個片段根本睇唔到所謂D1從空隙跑出

官:我理解張專員的說法是,所謂D1的人沒有回到原本的位置,而是在巴士站空隙的位置。再問過啦

D1唔同意標記嘅人係佢,唔同意標記呢個人擲物後的動向

D1唔知用第三啫望自己係咩樣,講唔到呢個人嘅裝束同自己有咩唔同,只係衣著相似,下一張,同一條片唔同角度,差1秒,無咩唔同。第5張源自第1 & 2張嘅不同角度。戴眼罩、豬咀及藍色頸套無唔同。呢張截圖指控係D1,右手無戴勞工手套。控方講法係勞工手套係白色波鞋男子交比D1,唔同意。

控方指出D1被捕時有掙扎,警員講嘅先係真相【不同意】
警方拘捕你時沒有使用過份武力【不同意】
你話你由連儂樓梯貼牆行【係】
無嘢阻擋你【係】
係咁畫面咁?【附近有類似3個黑色物體,但無阻擋我】
你點行過?【就咁行過】
三個黑色物體係實物,咩叫就咁行過?
官:你係跨過定?【側邊行】
邊一個邊?【佢有四個邊,長個邊】
即係嗰三個箱唔係泊牆嘅【係】

睇片
D1喺中信橋嘅位置,片中三個箱唔係直排,係沿行人路彎彎地,見到嗰箱向人嘅方向回彈,唔清楚嗰箱係貼住牆邊,中間有空隙。

D1唔肯定16:48前行過片中的位置,啲箱一定喺度,不同意唔係由空隙行出去,不同意指行走路線係作嚟反駁警員的指認,不同意有參與2019年9月29日的暴動。

辯方覆問

睇P001A閉路電視位置圖、P036 18號相片及畫面播住P003B
見到245號鏡頭近連儂牆有轉角位,P001A角落沒有鏡頭,18號相,角落有鏡頭,18號相嘅鏡頭在連儂牆相片的右手邊,鏡頭245與左邊連儂牆仲有一段距離。

用google map睇連儂牆位置實景,旋轉樓梯落去,畫面轉左,連儂牆路口,望向西面,向後望,D1就係呢個視角。

法官提出辯方事先沒有準備呢個實景圖畀法庭。辯方回答這是因為本身沒有打算,只是因應盤問才開實景圖。辯方同意截圖作證物,控方不反對。

Google map繼續向前行,D1確認現在的畫面與2019年9月29日為同一個位置,鼠標指住的閉路電視,並沒有在P001A的閉路電視地圖出現。

法官提出要截圖,證物編號遲啲再做

行到扶手電梯出口,有兩支鏡頭。左係channel 7,右邊係cam 245,早前在控方的畫面P003B 14:22,D1認為是是來自右手邊245鏡。

去返google map,如果喺呢個位置向扶手電梯行多一步,見到花叢的位置,望到天橋(畫面cap圖),呢個畫面解釋到D1嘅行走路線,D1在玻璃同柱之間行過,由右手面牆行到左邊花叢。未到海富天橋底。D1面前有巴士站,左手邊係花叢。

辯方覆問尚未完成,D1作供未完。大律師申請押後至明日1100開庭,因要觀看控方提到三個黑箱的片段。明天D1作供完成後可以馬上開始D1證人作供,確認證人的主問可以在明天完結。

明天下午1430控方張專員在地院有案件,將缺席本庭。

本案押後至8月16日(二)110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6/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1101]開庭

為昨日3張截圖申請證物編號。

睇返昨日控方提到有三個黑箱的片段:
片段可見有位戴黃頭盔的人拖三個黑箱,三個黑箱如同火車車廂連成一卡卡,黃頭盔人士有手把去拖這些黑箱,可見黑箱中間有類似手柄的物體。

D1同意三個箱大部份軀幹在鏡頭內,少部份在鏡頭外、黃頭盔人士左面肩膀離開左面畫面,數秒後離開畫面,沒有撞到頭的跡像。

D1同意有警員出現在畫面,及後身體接近、甚至離開畫面邊緣。

D1同意三個黑箱並非如控方所言貼牆,而是與牆壁之間有讓人通過的空間,自己正是貼牆行走,所以如閉路電視畫面內的其他人士一樣沒有被拍攝到。

控方昨日提到箱子有回彈,D1的回應:
👉見到警方推箱子時都有困難,相信箱子有一定重量,所以在推行時力度不夠,就會有回彈。

控方指控你色弱卻千里眼;D1解釋色弱對自己的影響:
👉D1大狀曾戴橙色口罩,當時D1誤以為他戴黃色口罩,因而詢問過D1大狀在法庭內戴黃色口罩會否被逐出法庭。但目視物體的遠近沒有影響,D1的視力是清晰的。

控方質疑既然落連儂牆一刻就遇到太陽光線,為什麼不戴太陽眼鏡:
👉因為戴上太陽眼鏡的話識別張的能力會下降,而自己落連儂牆時還沒有發現疑似張的人士。

[1115]D1大狀申請休庭5-10分鐘索取指示。D1辯方證人已經預備好,但可能有不傳召D1辯方證人的可能性,需要重新索取指示。

[1127]開庭

D1結案,沒有其他證人,以上為D1的案情。

D3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唯一證物是一份控辯雙方及法官都認為不需要讀出的文件(臨時直播員在此也保密),以上為D3的案情。

[1133]討論結案陳詞日期,休庭

[1155]開庭

即日起14日內(8月30日)控方提交書面陳詞,一份交比法庭,一份交比辯方。因法官有事宜將離開區域法院一段時間,所以准許控方提交soft copy。

再14日後辯方提交書面陳詞,一份比控方,一份比法庭。辯方則按傳統方式處理。

控辯雙方案例有非常多重疊,申請合併處理,控辯雙方於9月13日給法庭共同典據。

與被告相關的禁足令全部取消,兩位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但需要每兩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原定至8月30日的審期將取消。結案陳詞押後至9月21日(三)0930。

D1及D3於10月31日(一)0930裁決,其他已認罪被告的判刑亦會在同一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7/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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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開庭

結案陳詞 - 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就D1的結案陳詞補充

👉表證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中提到,控方認為D1在盤問宣誓下的回答同意自己沒有離開過畫面,所以控方的論點成立。

控方認為辨認證人(8428警員)作供時,書面口供紙已呈堂,當中有紀錄D1出現的時段覆蓋了控方盤問D1時提及的時間。因此控方認為表證是成立的。

👉獲承認事實問題

原文 「P45部份衣物可能是屬於D1,及/或可能不是」

控方指出此段亦來自開案陳詞,控方認為「及/或」是極為重要,「及」即代表不能排除衣物屬於D1的可能性。控方指簽署承認事實時,D1方沒有提出任何問題。

D1引用CHENG CHUN MAN案的判詞,該案情況是認人有不確定,有寫入承認事實,屬於頗為確定的情況。
但上訴庭另有一個看法,控辯雙方仍然可以提出新證供去支持。該案沒有執行因為控辯雙方以65C包括所有事項。

控方認為本案可以考慮譚博士的證據中,不代表任何一方,不能傳召證人獲得額外證據。

👉鞋底的白點

因為一條片有白點,另一條沒有白點。D1提出可能是影片扭曲、壓縮問題或可能不是同一人。而控方證人則指出可能是角度問題和距離問題,不認為是指認錯誤。

———
控方就D3結案陳詞的補充

👉片段A
D3有說法是,譚博士的做法和辨認警員8428的對比手法有所不同,有不公之嫌。控方指出警員有提到警方的影片較為清晰,而譚博士雖然只使用了片段A辨認,但片段B~E都是警方片段。

盤問下,「譚博士同意片段B~E較片段A不清晰」,但控方不認為可以理解成「譚博士認為片段B~E不清晰」,譚博士沒有做過這樣的供詞。

👉照片問題

照片16D打前,D3不同意該人是D3。16E則同意。控方希望法庭留意16D及16E的移動方向是吻合的。

👉字眼問題的澄清

辯方結案陳詞中寫道:「片中男子可以是走向夏愨道南面,但警方沒有使用相關證供」

控方立場而言,控方證人在庭上提及他有觀看夏愨道南面的閉路電視,但沒有任何發現,因此沒有交到法庭作為證據。

👉案例考慮

D3引用加拿大案例,但控方認為香港有毛少成(音)案例的測試。

以上為控方陳述

———
法官觀察

我發現兩位都聚焦在重要爭議點,這類暴動案件通常需要處理的事宜在本案都不需要處理,如暴動範圍及時長,本案在前兩點似乎沒有大爭議。

本席想細分成,C點是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為水炮車位置,向東行到B點,中間有花叢,再到巴士站。

本席理解對於針對D1身份爭議,控方指控是D1擲物後一分鐘就被捕。所以控方事實上對D1有兩項指控,D1分別參與本案暴動(在場)及擲物。如果D1不是擲物的人,D1是不是就沒有參與暴動呢?

然而本席見不到控方有暴動罪有任何陳詞,控方主要指稱他擲物。

支持D1擲物的主要證供是閉路電視片段及譚博士的認人,還有在場被捕。

D3情況類似,控方都指控D3擲物,D3同樣在場被捕。有一段片段支持,但並非譚博士指認D3的影片。控方聲稱拍到D3擲物的片段,裡面的D3並非譚博士指認。

本席關注的是,譚博士並沒有關注過擲物的人士為誰。

控方回應
👉雖然譚博士沒有分析D3疑似擲物片段,但譚博士辨認的片段中,D3距離破壞水馬的人只有兩個身位。

法官提出
👉 因為控方的指稱D3 於16:35有擲物,該片段有警員PW10分析,但博士沒有。換言之,如果我接納譚博士的說法,極其量只是加強另一方面的證供,對於D3是否擲物沒有影響,我這樣理解沒有錯嗎?

控方
👉同意

法官結論:
👉譚博士的認人不能加強兩位被告擲物的說法。兩位被告擲物與否而是取決於PW10指認警員的可信性。

法官另一觀察:

👉控方引用的案例提到4個類別,指認警員花上大量時間是其中一例,這點法官同意。

但控方提出第一點都需要考慮,法庭不明白。因為在被捕前都看不到被告的臉容,身材亦是一般身形,法庭根本不能認出兩名被告。

👉控方回應:希望法庭考慮認人不只是樣貌,可以考慮譚博士及指認警員的證供。

👉法官表示關於這點有所保留

法官處理字眼英譯中問題

—————
D1就控方的回應

👉控方證人8428警員的證供有提到所謂D1的時段,但8428警員都沒有說明他的觀察及分析,但控方卻巧妙地指8428有涵蓋D1出現時段。

控方沒有在證供上建立關聯,只是傳召證人時主問或覆問才提及。

👉法官對於這點有保留,這類案例片段很難完全清晰到法庭可以直接辨認,而不需要證人作供。

👉D1方指出譚博士認為指認警員使用的片段解像度太低而淘汰不予使用。

👉D1與法庭爭辯獲承認事實入面的事宜是否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範圍。
D1大狀認為如果現階段,法庭仍然未能就65C中D1的部份衣物是否屬於D1下定論的話,65C應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範圍。法官最終同意D1大狀說法。

(按: #郭憬憲大律師 聲聲鏗鏘呀)

👉控方回應他們的論點只是用字「及/或」

👉D1回應,有利辯方的演繹需優先採納及控方試圖推翻不可能的事實

—————
D3補充結案陳詞

👉譚博士辨認是依賴高解像度的片段,指認警員依賴的影片是譚博士歸類為解像度不清晰的片段。

👉D3逃匿問題法官不需要D3補充。
因法官提出,以逃匿作指控的標準是高的,需要沒有其他無辜原因才可以接受逃匿作定罪論點。

先不管D3的年齡是14歲或24歲與否,如果他參與暴動,當然他見到警員會有極高概率逃匿。然而,作為一名普通人,身處當時當刻的情況,沒有參與暴動,畫見到其他人跑,自己都跟住跑,都是成立且可接受的。

本席看不到本案有足夠基礎考慮逃匿因素。本席懷疑控方是否會依賴逃匿。

👉控方確認法庭裁決時不用回應逃匿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一)09:30 對D1及D3作裁決、其他已認罪被告的判刑亦會在同一日進行。

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及取消所有禁足令。

[1057]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見下帖: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2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1:謝(20) / D2:馮(15)
D3:*(14) / D4:曾(24)
D5:黃(20) / D6:劉(29)
D7:游(22) / D8:范(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D6-D8已還押逾3個月;D4已還押逾2個月;D5已還押逾4個月

D1及D3經審訊後定罪。
D4審訊期間認罪,D6至D8於審訊第一日認罪,D5則於審前覆核認罪。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

🔥速報🔥
D1 :4年7個月
D2:教導所
D3:教導所
D4:4年1個月
D5:3年4個月
D6:3年6個月
D7:3年5個月
D8:3年6個月

————————————
[0936]開庭

D1
D1在今日前已提交所有求情信及書面報告。因得知法官會於1100宣讀判詞,然而D1大律師有案件必須出席,希望法官可批准D2大律師代為聆聽判詞。

法官回應不知道D1大律師是否會有口頭回應,協助法官理解D1的報告(書面報告法官已閱畢)如有,可能會影響D1的權益。

討論間透露D1患有ADHD,法官的著眼點在於AHAD是否與他犯罪動機有關,還是只是單純的成長背景。

D1大律師回應,兩者未必有必然關係,但D1有尋求醫療協助,相比沒有尋求醫療協助的人有較大機會重返社會,作出頁獻。希望法庭能考慮此因素作較輕的判刑。

D2
律師代表已經向D2解釋下列教導所報告。
D2報告良好,懲教署認為可以給予機會予D2,D2亦願意接受教導所列判。

D3
律師代表已經向D3解釋下列教導所報告。然而大律師提交報告後,D3的取向有所改變(由於D3有匿名令,法官禁止D3大律師詳述)

D3大律師表示D3於19年起歷經高山谷,曾因另一案判入勞教中心(該案發生時間括於本案之後),希望法庭可以考慮。

D7法律代表沒有補充。

- 押後至1130判刑 -

[0947]休庭
[1139]開庭

📍控罪背景
以上各人被控(1)暴動罪,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向A5-7],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認罪及定罪背景
D5則於審前覆核認罪,D6至D8於審訊第一日認罪。
D4在特別事項裁決後,即審訊期間認罪。D1及D3經審訊後定罪。

📍案件背景及各人行為

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1620時在政總外發生暴動。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亦有人以橡筋攻擊警察,也有示威者以雷射筆射向警察。

1640時警方在政總暗門衝出拘捕各人,各人基本上都身穿深色衣服,部份人有實際暴力行動。

其中:
D1亦在此處擲物
D2在1648向政總外投擲硬物
D3向政總外花叢投擲硬物
D4在巴士站以橡筋射向警員
D5向警員擲物,手抓磚頭
D6沒有任何暴力行為
D7沒有任何暴力行為
D8向警方擲物

📍判刑考慮案例

(1)在同類罪行時,其他案件的指示作用不大。
(2)同意法庭必須作出具阻嚇性的判刑。
(3)對於有良好出身的被告人而言,長時間監禁對他們而言是一種傷害,但法庭必須考慮案件的嚴重性作出合適的判刑。

CACC130/2017
有人投磚、縱火。上訴庭認為五年不算輕判,但合理。

CACC113/2018
判刑3個原則:
(1)暴動罪的嚴重性不能只就被告行為考慮
(2)在干犯其他罪行下,暴動罪的嚴重性會提高
(3)暴動人數多寡,是否造成廣泛及大規模的破壞
該案有100至200人在旺角聚集,有20多人警員受傷,但沒有縱火,終判處4年6個月。

引用梁天琦案,判刑時應考慮:
(1)罪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預先計劃
(2)參與罪動罪程度的多少
(3)暴動的程度及武器數量
(4)暴動的時間、地點、數目、範圍、在警方到場驅散後的行為
(5)是否有財物損傷
(6)是否有人受傷
(7)對公眾的危險性
(8)犯案者角色
(9)有否干犯其他罪行
以上等因素。

本案暴動規模不少,參與人數眾多,暴動期間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約1620時開始計算有30分鐘。示威者皆有佩戴口罩/頭盔,組成遮陣、投擲汽油彈及擲物等。
示威者目的明顯是為了進行違犯行為時隱瞞身份。
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是領導角色或投擲汽油彈。

📍量刑起點案例

同樣為 #0929金鐘 ,判刑需具阻嚇性。即使沒案底的成人,量刑起點亦應為4年以上。

本席認為,本案成人的被告在沒有刑事紀錄下,本案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有投擲物品的話加刑3個月。

📍刑期扣減決定

引用林家文案的刑期扣減原則,取決認罪答辯時間。

D2、5、8在審前覆核前認罪,可獲25%扣減。

D7審前覆核後認罪,可獲20%扣減。

D4在特別事項裁決後才認罪,雖D4大律師有引用高院案例求情,但本席認為情況不同。D4在認罪前,所有指控他的證供已呈堂,亦花費大量時間處理關於D4的證供。因此本席認為D4只獲10%刑期減扣。

各大律師引用一案例,該案法官因案件延期3年而酌情扣減。然而本席看不到本案控方再故意拖延的情況,也不見有人為因素使本案延至3年後,因為本席不接納審訊延期為刑期酌情扣減的理由。

除了D3在本案後干犯一宗縱火案外,被告各人背景良好,品性優良,各人只是因一念之差而犯案,因此本席認為可酌情扣減刑期。

📍判刑

D1
患有ADHD,治療至13歲。被捕後接受精神料治療,患憂鬱症。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1有實際使用暴力,加刑至4年9個月。本席明白此刑期會使D1及D1家人失望,但憂鬱症並不是減刊理由。
本席體諒D1犯案只是一念之差,更放棄升學提早出社會賺錢養家,酌情扣減兩個月,至4年7個月。
本席宣佈D1刑期為4年7個月。


D2
任課室助理,本案對D2母親打擊沉重。鑑於年紀輕,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案發時15歲,時至今日,D2仍只有18歲。

法庭在考慮年輕被告的判刑時,除嚴重性質的案件下,須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盡量給予更生機會。法庭對於暴動罪亦有入教導所的案例,教導刑期一般為3年,再加上3年監管。

雖然D2在定下審期才認罪,但他有悔意及家人支持。

參考年輕人犯罪判刑原則:
1)不是近期唯一涉及年輕人犯罪的罪行
2)16歲以下應考慮非監禁式刑罰,判處監禁會造成張力,導致年輕犯人未能更生。

參考判處教導所的案例:
1)確信案件是可處於監禁,但犯案人年輕,需考慮社會利益是否判監
2)犯事者接受非監禁刑罰符合社會利益,考慮其品性
3)若案情嚴重,判入教導所顯得寬大處理,即使教導所報告良好,法庭亦可判處監禁。
綜合以上,本席宣佈D2判入教導所。

D3
曾干犯另一案件而判入勞教中心,法律代表呈上D3父親及自身求情信。D3不認罪表示他沒有悔意,但鑑於D3年輕。
本席宣佈D3進入教導所。

D4
沒有刑事紀錄,在香港土生土長,12年考入中大計算機科學系,其後在資訊科技界工作。本性和善,孝順家人。對於犯案深感後悔,稱自己受社會氣氛及社交媒體煽動而犯罪。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4有實際暴動行為,加刑9個月,有10%扣減。因D4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4刑期為4年1個月。

D5
學業成績優秀,浸大畢業,在中大完成碩士學位,將打算成為學者。D5是品性純良的人,受師長及同學愛戴。當時以為自己道德是對的,因而犯下大錯。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5有實際暴動行為,加刑9個月,有25%扣減。因D4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5刑期為3年4個月。

D6(押後判刑)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有25%扣減。因D6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6刑期為3年6個月。
🌟直播員註:法官無讀D6判刑理由,唔知有無加刑,嚴重懷疑可能讀錯刑期。

D7
任測量師。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有20%扣減。因D7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7刑期為3年5個月,即41個月。

D8
經營髮型工作室。本性善良,敢於承擔。

量刑起點4年6個月,加刑3個月,有25%扣減。因D8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8刑期為3年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六庭 (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陳詞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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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5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蒙面則罪成(A2開審前認罪)。2022年1月11日,A1被判處更生中心令,A2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A3-5各被判監10星期。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2022年2月10日,A3、A4及A5服畢刑期即在懲教院所外被警方重新拘捕,同日帶到高等法院提堂,獲准保釋候訊。A1與A2重新被捕及提堂資料不詳。

原審官方裁決理由書按此
原審官方判刑理由書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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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上訴案件5位答辯人(R1-5)依次為原審時的A2、A1、A3、A5及A4,方便起見下文沿用原審時被告的編排順序。

控方(上訴方)代表:#沈嘉琪 檢控官
*原審主控為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答辯方)代表:
A2A5(R1R4) #馮振華大律師
A1A3A4(R2R3R5) #林國輝大律師
*A1A3A4原審法律代表為 #李頌然大律師 (當時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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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高官已閱畢控方草擬的案件呈述書,指出文件裡需要釐清之處、不需要或不應包括的內容。

⚪️原審事實裁斷有錯是否控方的上訴理據?

代表控方的沈檢控官澄清,原審時高官就案件作出的每個獨立事實裁斷沒有錯,控方只是要就最終的定罪結論[暴動罪名不成立]上訴。特別針對被警員證人指稱曾投擲汽油彈的A1,根據裁決理由書,高官不是否決警員證供,只是席前的證據基礎未能令法庭穩妥接受被告曾作出指稱行為;現在控方提出上訴,爭議原審時已有的證據是否已經足以穩妥地接納。

高官認為沈檢控官意即指他聽取證人證供和睇呈堂片段後的事實裁斷有錯,並指出控方在案件呈述書中不清晰之處,應清楚分開「兩個attack」,第一點是指A1有投擲汽油彈,那樣他就是以主犯(principal offender)角色參與暴動,其他環境證供已不需多考慮。

控方承認草稿有不清晰之處。即使裁定A1並沒有投擲汽油彈,憑他身處現場是否已可推論他有參與暴動,應由上訴法庭審視。控方的上訴理據之一就是原審法官所作推論有悖常情(perverse)。

⚠️#林國輝大律師 認為,控方現時說法正是在挑戰事實裁斷,而這是案件呈述所不容許的。#馮振華大律師 認同林大律師說法,控方上訴理據似乎針對事實裁斷,上訴庭不應處理。

➡️ 控方重申:案件呈述上訴不容許挑戰事實裁斷(challenge findings of fact)本身,難道也不可以挑戰事實裁斷有違常理(challenge findings of fact as being perverse)嗎?沈檢控官讀出時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林文瀚在Lee Yee Shing Jacky and Another v. Board of Review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and Another [HCAL40/2008]一案中有關挑戰事實裁斷有違常理的見解:

//And it has to be remembered that in this context, a point of law may encompass a challenge to a finding of fact as being perverse or contrary to or unsupported by any evidence or a challenge that the tribunal of fact failed to take into account of relevant evidence or improperly took into account of irrelevant materials.//

⚪️案件呈述是否需要列出各人已被裁定罪成的蒙面控罪及被截停情況?

即使是次上訴只是就暴動罪名不成立的裁決所提出,控方在呈述書裡列出各被告已被定罪的蒙名罪[控罪2-6],原因是被告所面對的蒙面控罪與暴動控罪在同一日期及地點發生,而原審裁定被告蒙面罪成,即是必然接受被告在案發時間是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高官指出,呈述書應減去部分附件[案情];控方回應稱,本身辯方甚至爭議應該完全唔落任何附件,惟高官裁決理由書寫得十分詳細,而案件呈述書必須是獨立(self-contained)的文件,不能附上原審裁決書,因此不得不在呈述書裡列出所有控方認為與指涉暴動罪相關的案情。

就草擬呈述書包含各被告被警員截停的描述,高官表示,理解控方寫上A1被截停情況可能是用以判斷他的觀察是否有錯,但認為A2-5被截停的情況與上訴無關。控方重申,不是指高官事實裁斷有錯,甚至他亦接納證供,但被告被截停情況與參與暴動「至關重要」,所以必須列出裁決書中所援引的事實。

關於A4,高官指原審時已認出片中人是被告,控方無需在案件呈述書再列出片段影到A4跑緊;辯方在審訊中曾提出A4剛進入軒尼詩道後打橫跑過行車線,惟他作出事實裁斷時已拒絕接納辯方此辯解。高官的思路是先睇整體大環境,包括考慮被告被捕前剛由寶靈頓道進入軒尼詩道的可能性;而分析證據後他不能排除被告是在被捕前剛從馬師道或天樂里進入軒尼詩道。控方堅稱,片段影到A4被截停情況似乎與他被截停有「密切關係」。

高官嘗試歸納控方立場:控方認為在呈述書中加入上述章節能較清晰地描述他作出裁斷時的心路歷程,與此同時又不會加重上訴庭負擔。

⚠️林大律師認為,控罪詳情與同意事實根本不需要寫落去。回應有關A4部分,林大律師質疑,如果控方沒有挑戰fundamental findings,為何要挑戰推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幾點到現場。上訴庭只是要考慮原審法官作出的推論是否正確,不需要知道太多事實背景。

➡️沈檢控官續以林文瀚法官判詞(出處同上)回應辯方指控:

//Upon a case stated the court cannot determine questions of fact and it cannot draw inferences of fact from what is stated in the case. Its authority is limited to ascertaining from the contents of the case stated what are the ultimate facts, and not the evidentiary facts, from which the legal consequences ensue that gover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rights of parties. The question may be one of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 and then the nature of the evidence becomes in a sense an ultimate fact for the purpose of that question.//

⚪️控方質疑原審沒有考慮「企圖參與暴動」

控方在呈述書提出,原審法官沒有推論被告企圖參與暴動;高官坦言當時完全沒有考慮過這一點。林大律師反問,係咪一定要法庭去諗?控方唔提出?而且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裡提到的不是企圖參與,而是身上的衣著和裝備。在案件呈述中提出原審冇人提過的議題是不適當的。著黑衫在現場睇一定有暴動?

原審也是辯方代表的馮大律師補充,整個審訊階段中控方從來沒有申請修改或新增交替控罪[指控被告企圖參與暴動],亦不曾提及或邀請過法庭去考慮這一點,現在提出並不恰當。按照他在其他案件代表被告人上訴的經驗,沒有在原審時提出的課題都不會在上訴時被考慮;法庭理應一視同仁。

控方反駁,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59G(3),不需修訂控罪已可由法庭裁定企圖罪行。控方亦不是只憑黑衫就對被告作出指控;他們都有裝備。正如高官作事實裁斷時都有裁定他們不是無辜途人,而是有備而來,這樣會不會其實有足夠基礎裁定企圖參與?

高官表示:「我係可以考慮,問題係審訊中冇任何一方提出過。」控方強調法官「可以」考慮,但承認法官不是「必然要」考慮。高官明言,若然控方立場是指他失職[沒有考慮企圖參與暴動罪],應該要求重審。

馮大律師補充,審訊時控方已明確劃出指涉暴動範圍;沒有「企圖參與」,只可以是參與或不參與。高官同意辯方說法,「問題三[點解原審法官唔推論被告有企圖參與暴動]未必列入我個case。」他指出以近期案件所見,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與否視乎衣著裝備和觀察等,即有或沒有參與;未去到現場就被捕話想參與才算是企圖參與。

➡️高官再次指出,當時控辯雙方都沒有就這一方面陳詞。沈檢控官鍥而不捨地重複,可能上訴庭最終會裁定原審法官冇出錯,只係當時冇人提,但現階段應持開放態度,交由上訴庭定奪。

控方將會因應今天聆訊而修訂案件呈述書草稿,高官睇完再考慮是否需要再作修改或已可簽署。

1537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