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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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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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6/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上午審訊:

9:47 廣播

10:02 開庭

辯方專家證人繼續作供

控方專家證人作供

完成案中案擧證

12:40完

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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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8/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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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昨午簡短內容:
上午法官接納錄影會面呈堂;之後在三十一庭選取陪審員,最終2男5女陪審團;下午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法官提醒各陪審員,只需聽取在旁上的證供。


上午審訊:

9:50 廣播

10:02 開庭

控方提出兩項申請:

第一項:在控方證人男子X作供期間,不准任何人拍攝該證人的樣貌

第二項:給陪審團的文件中,第二被告中文姓名的第三個字,寫法有錯誤需要更正

控方先給陪審團先看證物CYT03及
CYT04,相片中一有關一男子


播放一段即時通訊軟件的對話錄音內容
(播放前,控方沒有任何描述)

於2019年11月13日畫面顯示時間早上約0643升降機內及單位地下大堂的閉路電視,可見一男子穿著全身黑色衣著黑色鞋及戴黑色鴨嘴帽,帽前有白色圖案,從升降機步出至大堂

另一片段,於一有蓋天橋,該兩男子相遇及途經的閉路電視片段

另一片段於2019年11月13日於升降機內及單位地下大堂的閉路電視,可見一男子穿著黑色短袖上衣,上衣前有方型大白色圖案,紥頭髮


播放一段open source 片段,(控方沒有提及片段來源)從不同角度及從高空俯瞰拍攝

片段開始時,就見到馬路三條行車線,佈滿磚頭,未見有人,後來有一戴淺色帽淺藍色上衣,上衣兩側有淺黃色,淺色短褲的男子,開始執起地上磚頭,搬至馬路兩旁的花槽邊及中間欄桿石壆旁,後來有一全身穿黑衣戴黑色鴨嘴帽黑色鞋黑色布包面的男子出現,在穿淺藍色男子旁出,將放在花槽旁和中間欄桿旁的磚搬到馬路三條行車線上。

後來另一名男子出現身穿黑色上衣前面有方型白色圖案紥頭髮


後來有一群穿著普通衣著的市民加入,將三條行車線馬路上的磚頭執到花槽旁和中間欄桿石壆旁

後來有一羣大部份穿著全身黑色有部份人從畫面上方出現,該羣普通衣著市民有部份手持長通狀物件及有人拾起地上磚頭擲向畫面上方

另一畫面,一羣全身穿黑色衣著人士與較早片段戴淺色帽藍色上衣的男子發生爭執


另一畫面,有另一名男子倒臥地上

另一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早前在單位大堂出現的兩名男子在一商塲出現

另一閉路電視片段,第一名全身穿黑衣男子與另一名全身穿著黑色男子及女子一同在商塲出現,後來三人一同進入升降機,該兩名男子各人手持白色膠袋

11:07 休庭

將會傳召男子X作供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3/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控辯雙方作簡單陳辭之後,法官裁決在在法律層面,就控罪(1) 謀殺罪表面證據不成立,無需答辯,但建議控方修訂控罪(1) 為誤殺罪及建議陪審團考慮誤殺罪是否成立。第二被告會傳召醫生證人,但他要明天在可上庭,而控方的醫生證人也要在今日下午才可到庭,所以控方提議休庭,明天再訊。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同庭再訊。

歡迎補充🙏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4/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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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大律師向陪審團說明將會有兩位精神科醫生作供(控辯各一位證人),以及D2的母親和哥哥。

📌傳召辯方證人D2母親作供

辯方主問完結,控方控問未完

詳情後盡補

下午1430續審

本庭仍須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4/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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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D2辯方大律師向陪審團說明將會有兩位精神科醫生作供(控辯各一位證人),以及D2的母親和哥哥。


📌傳召辯方證人D2母親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母親指拘捕當日下午與朋友外國,有警員致電她指兩個兒子均需到警署協助調查一宗傷人案,叫她立即回來;她當時稱要30至40分鐘才能到。她電召的士後等了大概10-15分鐘,於五點鐘左右去到。在門外時,自稱沙展陳sir再跟她說,「好小事」「要兩個仔協助調查一宗傷人案」「媽咪陪住就得」。

媽媽指D2由13歲起被診斷為焦慮症及,一直有服藥,於那打素覆診。當日離開住所時有警員拿住D2的精神科藥物。

之後媽媽和D2一起到上水警署,有警員跟她說不能在會面室說話。會面期間留意到D2有焦慮症發作的徵症。辯方播放錄影會面中段的慢鏡,(因為有枱櫈郁,所以淨係聽到有疑似對話聲,畫面中媽媽少少挨向D2)。媽媽指她問D2「飲唔飲水、食唔食藥」,然後D2回答「個頭好頭痛」。

媽媽曾再詢問警員可否讓D2服藥,警員回答指會面紀錄期間不得服藥,「好快就完,錄完就食得藥」。

🔹控方盤問

控方不停問媽媽當時能否理解案件嚴重性,媽媽指當時警察話「好小事、協助調查傷人案」,「上水事件當日有人死亡,你個仔單傷人係同一個範圍,所以會一併調查」。所以媽媽當時不認為事情很嚴重。

之後控方播放錄影會面紀錄,當時D2同意不需律師陪同,媽媽指當刻D2的焦慮症未發作,但腿部有不規則抖動,此為其一焦慮症徵狀,所以此刻沒要求讓D2服藥。

牆上有貼住羈留人士通知書,質疑媽媽當時為何知道D2可以服藥。媽媽指她不能完全理解通知書內容,同意D2曾複讀某兩項權利,但她當時腦內一片空白,專注力只在D2身上的徵狀。作為媽媽,她很擔心兒子的狀況,很害怕會惡化,所以一直望住D2的手腳作觀察。

媽媽指D2精神科醫生建議他多與人接觸或溝通,被告有上學,有時焦慮症發作會需要媽媽接送或要請假。她知道被告有兼職工作,不定期,是被告朋友介紹;不知道有否出糧,她只希望兒子多社交,沒有追問人工。

下午1430續審

本庭仍須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4/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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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辯方證人D2母親作供

🔹控方盤問

控方繼續播放錄影會面紀錄,指出D2可以作答、描述、建議用虛線、畫出案中的鋸、畫出路線及詳細作答等,並指影片亦看不出D2有焦慮症發作。

媽媽同意影片看不到徵狀,但她當時就坐在被告身旁,看著D2腳部抖動、手震、眼神彷彿、流冷汗,根據他過往發作時的病徵,她知道D2當時是焦慮症發作。她指被告過往發作時亦可與人對話,惟對話未必出自其意識,發作過後亦對自己曾說的話無印象。

不停受控方盤問下,媽媽說她不是一個學歷高的女人,只是一個好細微的女人,不知道為什麼今天會坐在這裡,當時腦袋一片空白。

控方質疑媽媽今天情緒較激動,為何當日錄影會面時沒有說出,而聽到D2說出自己的行為(如鋸、斬呀伯等)也沒有大反應。媽媽指當日突然打電話說兩個兒子需到警署協助調查,然後上警車、到警署,她腦袋一直不能正常運作,一片空白。她有聽到內容,如今日在庭上有聽到被告錄影片段的對話,但當時一片空白,現時也沒有印象。

辯方無覆問。


📌傳召辯方證人D2哥哥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比D2年長兩年,平時與母親及弟弟同住。哥哥當日在家睡覺,下午兩時多有人按門鈴並指有一文件要簽收,從貓眼見到是女人;開門之後有四名便裝警員指他和弟弟(即D2)干犯暴動罪,謂「你做過啲咩自己知啦」,之後著他打電話給D2叫他回家,警告「唔好掟石仔」否則會「搞埋佢女朋友」。當時曾叫警員出示委任證,他們只「揚一揚」便收回,證員只記得一名警員編號51398。

他無可奈何地打電話給D2指有人找他,D2在20分鐘後回到住所,見到情況後問證人「有無搵律師」,有一名比較年青的警員走到D2面前拳打其胸口一下並稱「你咁樣同呀哥講嘢㗎咩」。

之後警員51398與D2二人走入客廳旁的房間,門口稍關,看不到入面情況,而他坐在客廳。他曾向警員表示要找律師,但警員均稱「好小事,唔洗搵律師」。又有一位警員指「你話你哋兩個同佢分開行就得,無事㗎啦」。

之後警員51398從房間走出來並問證人「佢有嘜嘢事,斟杯水俾佢」,他回指D2有焦慮症,要食藥。他將水遞給D2時,他雙手接住杯,非常手震。

其後有一名警員向D2展示電話内容,應該是影片或圖片,並稱「專心啲睇,記得啲內容,之後你就要講返出嚟」,而當時D2有看著螢幕。他只看到電話背面,不知內容是什麼。

警員之後叫證人致電母親,接通後由警員與媽媽對話。媽媽回家後,三人跟警員先到上水警署,之後到大埔警署。

進入錄影會面室前,警員重申「你話你哋兩個同佢分開行就得,無事㗎啦」,之後證人在第二朝獲釋。證人現時沒有被檢控,沒有刑事案底。

🔹控方盤問


控方證物有一則whatsapp語音訊息,是證人與D2在2019年11月13日的對話。內容為證人說:「今日你哋劈嗰個阿伯呢,後尾話生存渺茫,應該冇得救。」D2問「咩事生存渺茫?」證人再回「今日你哋斬咗個阿伯呢,佢生存渺茫。」

證人同意對話中的呀伯「應該是」指本案死者。他有此發問是因為他當日與女朋友晚餐後在街上遇上D2的朋友,該位男子稱「聽講你細佬今日斬咗人,仲要好似話冇得救」。證人感覺疑惑,因此向D2傳訊息詢問。 後來看新聞得知死者被磚頭擊中,而不被斬傷,應該「搞錯咗」就沒再追問。

控方質疑為何證人不是問被告「有無斬人」而是先入為主地說死者傷勢,證人同意他重點放在傷勢。

控方盤問未完

1632完庭

明天10時續審,明日下午有機會傳召辯方精神科醫生作證人。

本庭仍須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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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5/19]

【下午審訊】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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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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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辯方精神科專家,當中有提及專家所撰寫的報告,專家認為D2早於中二時已患上恐懼症及抑鬱症,有時候亦沒有按照醫生指示服用藥物。其病症亦橫跨影響案發及接受調查期間。

證人亦已經在撰寫報告期間考慮了警察記事簿的內容。

證人指出與D2見面時,D2表示當時警員曾經擊中他的胸口,以上證供獲得其哥哥證實。警員亦曾威脅要將D2由窗口掟出街,由於其居住30多樓,窗戶亦沒有窗花,因此其恐懼症發作,長達1-2小時。D2哥哥後來進入房間並向警員解釋D2有精神病史,需要服用藥物。警員逐要求D2於警察記事簿上簽名,才考慮讓他服藥。警察記事簿上有一些相片,然而被告當時眼睛看事物模糊,難以清楚看見相片。證人亦補充恐懼症發作時的症狀。

其後辯方欲播放一段片段,但由於未能於1630前播放完畢,因此押後明天審訊播放。

1617完庭

明天10時續審,明日繼續傳召辯方精神科醫生作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由於臨時直播員遲咗到,希望有人可以補充内容🙏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9/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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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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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sel Mr Ian H Po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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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欲補充新資料,但遭法官與控方反對。明日先由控方進行結案陳詞,後天到辯方作結案陳詞。預計下星期一法官將引導陪審團作裁決。

今天下午沒有審訊,1045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23/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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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麗冰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最後指示。第二被告的母親曾經就兒子的藥物情況作供,表示警員不允許第二被告服藥。假如陪審團接納母親的證供為可信及準確,陪審團可以以此作推論,考慮第二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

1023 陪審員進入商議室討論裁決,退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23/19]
#1113上水 #謀殺 #誤殺 #暴動

D1:劉 (17)
D2:陳 (16)
*以上為案發及首次提堂時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謀殺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杜麗冰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最後指示。第二被告的母親曾經就兒子的藥物情況作供,表示警員不允許第二被告服藥。假如陪審團接納母親的證供為可信及準確,陪審團可以以此作推論,考慮第二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

1023 陪審員進入商議室討論裁決,退庭

1739 開庭,5女2男陪審團作出裁決:

就D1所面對的控罪:
🟢「誤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有意圖而傷人」6:1大比數裁定不成立
🔴「暴動」 5:2大比數裁定罪成🔴

就D2所面對的控罪:
🟢「誤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有意圖而傷人」5:2大比數裁定不成立
🔴「暴動」6:1大比數裁定罪成🔴

法官感謝眾陪審員參與,並押後案件判刑至7月22日下週五。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