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起底 #新案件🌟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_____
控方申請押後至2023年1月18日 0930 第一庭再訊。辯方申請保釋,羅官需時考慮,案件暫時押後,先處理其他雜案。
羅官考慮後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7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每星期2次警署報到
-簽署承諾書內包括6項針對使用互聯網/社交媒體限制:
a)永久刪除 Twitter 帳戶
b)不得使用社交媒體網站發佈貼文;
c)不得直接或間接發布、轉載任何可被視為危害國安及違反香港法例的訊息及言論,
d)永久刪除控方所要求的社交媒體訊息及言論;
e)不接受傳媒訪問以及
f)只使用不能上網的手提電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起底 #新案件🌟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_____
控方申請押後至2023年1月18日 0930 第一庭再訊。辯方申請保釋,羅官需時考慮,案件暫時押後,先處理其他雜案。
羅官考慮後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7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每星期2次警署報到
-簽署承諾書內包括6項針對使用互聯網/社交媒體限制:
a)永久刪除 Twitter 帳戶
b)不得使用社交媒體網站發佈貼文;
c)不得直接或間接發布、轉載任何可被視為危害國安及違反香港法例的訊息及言論,
d)永久刪除控方所要求的社交媒體訊息及言論;
e)不接受傳媒訪問以及
f)只使用不能上網的手提電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5/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5/5]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違反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2/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5/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5/5]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違反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2/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65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65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提堂
👤王(42) 🛑已還押23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承認控罪❗️
控方指控被告的煽動內容中沒有提及播放 #願榮光歸香港 一事;其他煽動行為則包括侮辱國家領導人2022年訪港行程、侮辱香港政府、仇恨香港警察(稱之為「黑警」)、指天文台收黑錢、引起市民不合作(不打疫苗、不用安心出行)、用香港獨立口號、不接受中共管治、使用「革命」「反抗」字眼、紀念721和831等、支持侮辱國歌的行為、紀念梁健輝等。
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5日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提堂
👤王(42) 🛑已還押23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承認控罪❗️
控方指控被告的煽動內容中沒有提及播放 #願榮光歸香港 一事;其他煽動行為則包括侮辱國家領導人2022年訪港行程、侮辱香港政府、仇恨香港警察(稱之為「黑警」)、指天文台收黑錢、引起市民不合作(不打疫苗、不用安心出行)、用香港獨立口號、不接受中共管治、使用「革命」「反抗」字眼、紀念721和831等、支持侮辱國歌的行為、紀念梁健輝等。
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5日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答辯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和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______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
被告在20個月期間於不同連登討論區發布煽動性訊息,言論內容包括「香港法官咁冇邏輯」要被制裁、國安警同家人要被制裁、香港警察為恐怖分子、法官與檢控官點過名都要被制裁、中國才是恐怖組織、新彊集中營、賣器官等、處理 #羊村繪本案 的法官也要被制裁、中國製造病毒、中聯辦直接指揮警察同黑社會、切斷美元流入、「呢班狗官法官要判死刑」、「清洗賣港人士」、「幫梁健輝先生報仇」、「打死班狗最實際」等。
📌判刑理由
被告言論有助美化暴力,對社會有潛在影響,為防止有他人模仿,判刑要具阻嚇作用。
法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8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答辯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和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______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
被告在20個月期間於不同連登討論區發布煽動性訊息,言論內容包括「香港法官咁冇邏輯」要被制裁、國安警同家人要被制裁、香港警察為恐怖分子、法官與檢控官點過名都要被制裁、中國才是恐怖組織、新彊集中營、賣器官等、處理 #羊村繪本案 的法官也要被制裁、中國製造病毒、中聯辦直接指揮警察同黑社會、切斷美元流入、「呢班狗官法官要判死刑」、「清洗賣港人士」、「幫梁健輝先生報仇」、「打死班狗最實際」等。
📌判刑理由
被告言論有助美化暴力,對社會有潛在影響,為防止有他人模仿,判刑要具阻嚇作用。
法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8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9/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0/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7/10]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6/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9/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0/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7/10]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6/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判刑
👤王(42) 🛑已還押23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求情
律師已經將背景報告內容解釋予被告,報告內容十分正面,雖然被告童年因父母忙於工作關係,缺乏父母監管,但依然沒有誤入歧途,現時從事速遞工作,工作表現良好,僱主亦表示願意在案件結束後繼續聘請被告。被告父親早年已經去世,現時與母親相依為命,並為家庭經濟支柱,只因一時衝動而干犯本案,現在已經深深反省,了解發出貼文的後果,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並向受影響人士及政府部門道歉。被告希望盡快處理完案件,好讓自己能夠繼續照顧媽媽。另外,被告媽媽在求情信中亦表示認為被告已經上了一課,不會再犯,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判刑理由
本案總共牽涉113段煽動言論,4個不同社交媒體帳戶,每個帳戶有200-300名朋友,犯案時間歷時超過23個月,因此極具滲透力,言論當中亦有宣揚香港獨立,拒絕遵守接種疫苗及使用安心出行等防疫規定的信息,對公共安全構成實際威脅。而且,被告並非單單轉載帖文,有自己撰寫相關內容,因此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避免其他市民受到其言論影響或煽動。
📌判刑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總刑期為8個月監禁。
💛感謝報料💛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判刑
👤王(42) 🛑已還押23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求情
律師已經將背景報告內容解釋予被告,報告內容十分正面,雖然被告童年因父母忙於工作關係,缺乏父母監管,但依然沒有誤入歧途,現時從事速遞工作,工作表現良好,僱主亦表示願意在案件結束後繼續聘請被告。被告父親早年已經去世,現時與母親相依為命,並為家庭經濟支柱,只因一時衝動而干犯本案,現在已經深深反省,了解發出貼文的後果,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並向受影響人士及政府部門道歉。被告希望盡快處理完案件,好讓自己能夠繼續照顧媽媽。另外,被告媽媽在求情信中亦表示認為被告已經上了一課,不會再犯,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判刑理由
本案總共牽涉113段煽動言論,4個不同社交媒體帳戶,每個帳戶有200-300名朋友,犯案時間歷時超過23個月,因此極具滲透力,言論當中亦有宣揚香港獨立,拒絕遵守接種疫苗及使用安心出行等防疫規定的信息,對公共安全構成實際威脅。而且,被告並非單單轉載帖文,有自己撰寫相關內容,因此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避免其他市民受到其言論影響或煽動。
📌判刑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總刑期為8個月監禁。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王(24)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6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提堂,期間還押候訊。
💛感謝報料💛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王(24)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6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提堂,期間還押候訊。
💛感謝報料💛
【01月2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3/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4/4]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3/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4/4]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