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7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16]
[2022.09.11-09.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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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7/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2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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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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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陸(24) #續審 [3/2]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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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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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16]
[2022.09.11-09.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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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7/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2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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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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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陸(24) #續審 [3/2]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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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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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7/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今日各方代表律師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
今日有3事項交代
1)陳詞已經呈交不作補充
2)不反對被告D11更改保釋條件
3)下次兩位主控律師均未能出席
🔸辯方
⏺D1 沒有補充
⏺D2 立場是PW7,8 證供不可信,希望考慮流動性案例應用在D2身上及當時D2如作供所提及正工作完畢沿行人路行走
⏺D3 回應 控方陳詞指就算沒有證明被告在暴動現場出現,反對引用盧健民案例流動性不在現場也可憑環境證供如衣著裝備推論參與。本案控方根本未能證明暴動時各人在場。控方回應指基礎是各人有在場參與暴動,只是警方在長樂街軀散時四散,所以在現場以外拘捕各人
⏺D4 及D5沒有補充
⏺D6 只解釋陳詞列表 對PW12作供提及時間同看片段後時間作對比
⏺D7 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沒有補充
⏺D8 重申有身份爭議沒有補充
⏺D9 回應控方基礎為各人有參與暴動,在軀散離開後被捕。質疑被截停時間及距離暴動現埸是否足夠令法庭可作唯一推論。
⏺D10 回應控方55段 指自己只是作數學推論警方推進時間有差距,只是有此可能性法庭也應考慮
⏺D11 補充陳詞52至65段用意是希望法庭將立場片段P205及呈堂電子地圖一起看,各被告在暴動500米以外如永星里單憑衣裝推論參與是否穩妥做法
⏺D12 同意控方陳詞被告身上找到索帶重要性很低,雙方分歧收窄。另外建議控方修訂部份陳詞段落令檢控基礎更清晰。
案件原先定下12月16日裁決日期因法庭檔期問題取消,商討後裁決安排改到2023年2月4日 0930進行,是否仍在區域法院稍後出信通知各方。
D11更改保釋條件之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7/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今日各方代表律師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
今日有3事項交代
1)陳詞已經呈交不作補充
2)不反對被告D11更改保釋條件
3)下次兩位主控律師均未能出席
🔸辯方
⏺D1 沒有補充
⏺D2 立場是PW7,8 證供不可信,希望考慮流動性案例應用在D2身上及當時D2如作供所提及正工作完畢沿行人路行走
⏺D3 回應 控方陳詞指就算沒有證明被告在暴動現場出現,反對引用盧健民案例流動性不在現場也可憑環境證供如衣著裝備推論參與。本案控方根本未能證明暴動時各人在場。控方回應指基礎是各人有在場參與暴動,只是警方在長樂街軀散時四散,所以在現場以外拘捕各人
⏺D4 及D5沒有補充
⏺D6 只解釋陳詞列表 對PW12作供提及時間同看片段後時間作對比
⏺D7 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沒有補充
⏺D8 重申有身份爭議沒有補充
⏺D9 回應控方基礎為各人有參與暴動,在軀散離開後被捕。質疑被截停時間及距離暴動現埸是否足夠令法庭可作唯一推論。
⏺D10 回應控方55段 指自己只是作數學推論警方推進時間有差距,只是有此可能性法庭也應考慮
⏺D11 補充陳詞52至65段用意是希望法庭將立場片段P205及呈堂電子地圖一起看,各被告在暴動500米以外如永星里單憑衣裝推論參與是否穩妥做法
⏺D12 同意控方陳詞被告身上找到索帶重要性很低,雙方分歧收窄。另外建議控方修訂部份陳詞段落令檢控基礎更清晰。
案件原先定下12月16日裁決日期因法庭檔期問題取消,商討後裁決安排改到2023年2月4日 0930進行,是否仍在區域法院稍後出信通知各方。
D11更改保釋條件之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4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3]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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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戴,*,陳,彭(16-26)🛑戴已還押逾8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8日 #求情 🔥#判刑 (#0829深水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裁決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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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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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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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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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3]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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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戴,*,陳,彭(16-26)🛑戴已還押逾8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8日 #求情 🔥#判刑 (#0829深水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裁決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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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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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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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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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裁決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庭上只簡單宣佈裁決結果及簡單理由,詳細裁決書交各代表及已經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09_2020.docx
[0946 ]休庭至11:00 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裁決書。
[1100 ]宣佈求情及判刑日子,D7代表律師下次不在港由事務律師代表。控方向法庭簡述被告背景及相關案例。
[1115] 完庭
📌裁決速報:
除D6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 090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先作求情,將為D8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庭要求辯方律師於2月13日 1500或之前將求情文件存檔法庭。
案件定於3月4日 0930於西九龍法院作判刑。🔴十一名定罪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裁決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庭上只簡單宣佈裁決結果及簡單理由,詳細裁決書交各代表及已經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09_2020.docx
[0946 ]休庭至11:00 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裁決書。
[1100 ]宣佈求情及判刑日子,D7代表律師下次不在港由事務律師代表。控方向法庭簡述被告背景及相關案例。
[1115] 完庭
📌裁決速報:
除D6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 090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先作求情,將為D8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庭要求辯方律師於2月13日 1500或之前將求情文件存檔法庭。
案件定於3月4日 0930於西九龍法院作判刑。🔴十一名定罪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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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7]
[2023.02.12-02.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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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10:30
👤林(16)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00
👥袁,黃,黎,吳,甄,彭,張,韋,梅,林,鄭(17-31)🛑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周,方,馮,何,何(18-41)🛑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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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6/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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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7]
[2023.02.12-02.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10:30
👤林(16)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00
👥袁,黃,黎,吳,甄,彭,張,韋,梅,林,鄭(17-31)🛑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周,方,馮,何,何(18-41)🛑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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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6/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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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求情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D7:彭(29)
D8:張(17)/ D9:韋(22)/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求情陳詞
A8
採納書面陳詞,教導所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被告明白,報告顯示被告適合教導所。
法庭表示,會否簡略講講被告的求情信?
辯方表示,被告表示自己年紀小並沒有一技之長,成績原本良好,慢慢下跌,有社交恐懼症。當初因為好奇,沒有仔細思考,出現在油麻地,三年內留下了不少磨練,也有小心反思,認為自己的理想與當時的黑衣人並不同。他表示自己會接觸中國文化,現在希望案情盡快了結,希望法庭判入教導所,希望可以重新出發。
法庭表示
他特別提及到自己當時出於好奇,但根據第八被告的承認事實,他都有一些與示威遊行相關的物品。他沒有考慮過自己帶來了龐大及沈重的代價,所有經審訊定罪的被告們,不是單指你們自己,還有你們的親友,他們的支持,無奈的他們要陪你們一起面對。
A1
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今天有一封新的被告求情信,不重新讀出內容。
法庭表示
除了第一被告,很多由被告還是親友所撰寫的求情信,都是非常後悔參與暴動,特別見到年老的家人擔心自己而感到非常抱歉。法庭認為,當日你們有備而去參與暴動時,就應該三思,有否想過當你罪成時,家人失去經濟支柱,也會擔心,有否想過後果?而不是現在才來寫求情,表示痛楚。應該犯案之前考慮清楚。
第五段,終審法院盧建民一案,判詞早於2021年頒布,所以法律爭議,法律基礎已經好清楚,第一被告不會不知道;辯方表示,第一被告只是想表達案發時候;法庭表示,案發時候,由6月開始,日日都有新聞報導,參與就會有機會被捕。明知道會被捕,仍然10月1日去參與,是否代表無辜?若然覺得自己不會被捕,是否有僥倖的心態?法庭認為,即使你沒有拋擲汽油彈,控方也沒有沒有證據證明你們實際做了甚麼,但你的出現已經證明你們支持暴動。
A2
呈交被告新撰寫的求情信,不覆述內容。被告有良好背景,初犯,明白法庭不一定會接納這些做求情理由。被告品學兼優,文憑試的成績很好,其後從事自己興趣,影片製作,用自己的專長回饋社會。中學也有參與義工服務。案發後,被告投身社會工作,薪金雖然不多,但會定期捐錢給社會。被告畢業後開了製作公司,期間都不忘社會,為非牟利機構拍攝片段。法庭質疑,這些工作接回來本來就有薪金的。辯方回應,酬金低過成本製作,當時被告選擇拍攝這些片段,因為背後有意義,可以帶出訊息。
辯方舉出3單案例:
1.DCCC 410/2020,10.01尖沙嘴,張潔宜法官,案情比本案嚴重;
2.陳廣池法官案例;
3.DCCC377/2020,8.11尖沙嘴,王詩麗法官,比本案嚴重,人數多,持續時間長,更有警員被汽油彈燒傷。
法庭表示
8月11和10月1是不同的,日子上刻意選擇10月1,上訴庭表示有些特別日子都要納入考慮範圍,當然除了日子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慮。
A3
採納書面陳詞,2019年之前被告是一個正直良善的人,有幫助探訪長者,傷殘人士,去海灘收拾垃圾等。被捕後,他有參與生命熱線,勸解自殺的人士。
最後一封求情信由補習學生的媽媽所撰寫,她最近才知道被告被控暴動,形容被告為瑩火蟲默默照亮身邊人;被告寫了一封新求情信呈交法庭,內容與書面陳詞大同小異。
控辯雙方都列了不少區域法院案例,去到最後也要看梁天琦一案所講的12項暴動元素,頭10個是共同參與,一個人做了甚麼其他人也要全部承擔;後兩個為個人參與程度。張法官一案,有做出事實裁決,裁斷有過千人參與。本案片段中,大概參與人數為200人左右,張法官可能看了其他片段有成千人,但控方也只是表示過百人參與而已。因為人數多少會影響規模,引用控方所述,都是數以百計。因此,張法官案例,看到的畫面不同,認為參考價值不大。
此外,關於延誤的陳詞,不是表示控方有錯,拘捕為10月1號,其後被告踢保,4月才重新拘捕。之後有延誤,因為法庭檔期、各大律師的時間,不是任何一方的錯誤。但延誤的結果,影響了被告的壓力,也會打斷她的未來,希望可以酌情減刑(法庭表示,如果她一早答辯的話,扣除三分一,已經可以在不久的將來出獄。)。辯方有一點補充,關於義工證書,被告有9項證書,稍後交予法庭。
A4、5
兩位被告都有新的求情信呈上法庭。
第四被告講及家庭狀況,自己好學上進,喜歡小朋友,一心想成為幼稚園教師。被告承諾在獄中會好好反省,希望盡快服刑完畢,能盡快陪伴年長的家人,不會再犯錯。
第五被告表示事件令家人感到傷心十分抱歉,獄中會進修,不會浪費時間,服刑完畢會服務社會,報答家人。
辯方希望法庭能盡量輕判2人。
法庭詢問第四被告有參與義工,是否有證明?辯方呈上,大學幼稚園義工感謝狀,社會福利署的幼兒義工證明。法庭認為這些是她的工作,定期參與義工工作,有幾定期?辯方表示收到指示就是這樣,圍繞教導小朋友的義工服務。辯方再補充,義工方面,第二封求情信由某機構陳主席,提及被告有幫忙做義工,雖然沒有證書但希望可以依賴這封信件證明被告一直以來有做義工服務。
A7
由事務律師代表,採納書面求情陳詞。呈上5封求情信及一些證書。被告品格溫和謙厚,工作態度認真,一直希望幫補家庭經濟。求情理由,事件與被告本人平時行為不符,受到社會氣氛影響,令家人擔心後悔深感悔意,承諾不會再犯,會在服刑期間繼續進修,希望服刑完畢後服務社會。工作收入主要支撐家庭經濟,是次罪成,因為入獄自己感到很大的情緒問題,見到家人痛哭也很難過,不斷反省自己的行為,十分魯莽,非常衝動,明白這些破壞也對社會造成影響,承諾會不會再犯,也會承擔自己需要面對的責任。
A9
採納求情陳詞大綱,呈上一封被告新撰寫的求情信,相信法庭會察覺到被告如何細心整齊書寫。信中講述被告過往的人生生路歷程點點滴滴,交代了她對今次事件的懊悔和歉意,其實家人最難過,她也很懊悔難過。
法庭表示
最慘是家人,不同被告的求情信中,見到他們的家人都感到心疼,但無可奈何他們要承擔自己的責任。
被告為土生土長的尼泊爾人士,自小想服務少數族裔人士,希望做社工,也報讀了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較早前收到書函會錄取她。被告一直希望能夠幫助別人,做了很多義工活動,例如在融樂會幫助少數族裔,也得到獎狀。候審期間,她也曾在戒毒會擔任義工及繼續完成大學課程。畢業後,她也在工作上幫助戒毒人士,尤其是少數族裔人士。
求情信中,有一名社福界立法會議員狄致遠幫忙撰寫求情信,狄議員雖然不認識被告但看過被告的證書後,嘉許被告過去的表現,希望法庭可以給予適當減刑的機會。
辯方列出DCCC238/2021一案,列出陳廣池法官關於被告的義工表現而做出額外的減刑,希望法庭可以同樣地因為被告努力服務社會,沒有放棄自己,可以格外開恩,給予被告鼓勵,服刑後繼續服務社會。
另外,求情信中,有兩封由家人所撰寫,今天早上才呈交;社福機構、戒毒會的同事於信中也力挺被告,盡量求情,希望法庭可以輕判,希望特別扣減,法庭可以酌情考慮。
此外,被告的參與程度,簡單而言,沒有實際證據支持或者指稱被告積極參與或鼓勵他人,只是離開時被捕。判刑希望採納其他學友。
A10
採納求情陳詞,呈上11封求情信和兩張證書,被告不是壞人,為勤奮的年輕人。為何出色的年輕人犯案?被告家庭原因卻沒有放棄過自己,擔任咖啡師工作,現階段無法參與咖啡師的比賽。被告在本案中不是積極角色,只是一時衝動,三年來,被告沒有任何投訴,心理壓力大,卻沒有放棄自己,依然學習咖啡拉花課程。另一方面,家人年紀大,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被告早日服刑完畢,服務社會,陪伴家人。
A11
採納書面陳詞,呈上8封求情信,三年來被告一直有反思,有歉意,最辛苦是媽媽。他影樓的東主撰寫求情信,被告2015畢業後從事攝影師,對攝影有觸覺,干犯本案東主覺得十分可惜;中學老師也覺得可惜,中學同學表示被告經常幫助人士,求情信十分正面;被告努力,積極上進,願意幫助他人,本質並不壞。
辯方列出兩個案例,認為法庭無需跟隨其他案件判刑,只需要判處適合的刑期,不需要參考張法官的案例。若然有落差,只是事實的裁斷不同;DCCC408/2020一案,為同一日發生,拘捕時間比本案再早一個小時,地點發生在彌敦道。李慶年法官陳詞中表示是本案的延續。辯方明白所有區域法院的案例都只是法庭的參考,相信法庭會有一個適合的量刑起點。
考慮個人因素,例如被告並沒有挑戰案情,主要盤問都是一位證人,用的時間不多,希望有酌情減刑。關於案件延誤,對於一個本質不壞的年輕人,希望法庭考慮個人因素,有些少扣減。
A12
採納書面陳詞,今日沒有新的信補充,案例也有引用李慶年法官一案,希望法庭判處判刑不多餘於年2個月。此外,被告的家庭苦楚,希望法庭可以再下調3個月,他的家庭情況非常值得同情,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因素求情。
法庭表示
各位被告大律師出盡心力為你們說好,不斷強調你們本性善良,各人有各自的表現,希望判刑不要過高,甚至有律師表示不要判處摧毀性的判刑,我不明白甚麼為摧毀性的判刑?我只知道審訊期間聽到的證供就是摧毀性。現在你們的難過也不是一個原因,你們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你們當日的行為就是摧毀社會,摧毀身邊的人。
案件押後至3月4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作判刑,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不在場直播員按:假設人地真係實行了摧毀性行為,你對其施以摧毀性判刑,此為以暴易暴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求情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D7:彭(29)
D8:張(17)/ D9:韋(22)/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求情陳詞
A8
採納書面陳詞,教導所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被告明白,報告顯示被告適合教導所。
法庭表示,會否簡略講講被告的求情信?
辯方表示,被告表示自己年紀小並沒有一技之長,成績原本良好,慢慢下跌,有社交恐懼症。當初因為好奇,沒有仔細思考,出現在油麻地,三年內留下了不少磨練,也有小心反思,認為自己的理想與當時的黑衣人並不同。他表示自己會接觸中國文化,現在希望案情盡快了結,希望法庭判入教導所,希望可以重新出發。
法庭表示
他特別提及到自己當時出於好奇,但根據第八被告的承認事實,他都有一些與示威遊行相關的物品。他沒有考慮過自己帶來了龐大及沈重的代價,所有經審訊定罪的被告們,不是單指你們自己,還有你們的親友,他們的支持,無奈的他們要陪你們一起面對。
A1
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今天有一封新的被告求情信,不重新讀出內容。
法庭表示
除了第一被告,很多由被告還是親友所撰寫的求情信,都是非常後悔參與暴動,特別見到年老的家人擔心自己而感到非常抱歉。法庭認為,當日你們有備而去參與暴動時,就應該三思,有否想過當你罪成時,家人失去經濟支柱,也會擔心,有否想過後果?而不是現在才來寫求情,表示痛楚。應該犯案之前考慮清楚。
第五段,終審法院盧建民一案,判詞早於2021年頒布,所以法律爭議,法律基礎已經好清楚,第一被告不會不知道;辯方表示,第一被告只是想表達案發時候;法庭表示,案發時候,由6月開始,日日都有新聞報導,參與就會有機會被捕。明知道會被捕,仍然10月1日去參與,是否代表無辜?若然覺得自己不會被捕,是否有僥倖的心態?法庭認為,即使你沒有拋擲汽油彈,控方也沒有沒有證據證明你們實際做了甚麼,但你的出現已經證明你們支持暴動。
A2
呈交被告新撰寫的求情信,不覆述內容。被告有良好背景,初犯,明白法庭不一定會接納這些做求情理由。被告品學兼優,文憑試的成績很好,其後從事自己興趣,影片製作,用自己的專長回饋社會。中學也有參與義工服務。案發後,被告投身社會工作,薪金雖然不多,但會定期捐錢給社會。被告畢業後開了製作公司,期間都不忘社會,為非牟利機構拍攝片段。法庭質疑,這些工作接回來本來就有薪金的。辯方回應,酬金低過成本製作,當時被告選擇拍攝這些片段,因為背後有意義,可以帶出訊息。
辯方舉出3單案例:
1.DCCC 410/2020,10.01尖沙嘴,張潔宜法官,案情比本案嚴重;
2.陳廣池法官案例;
3.DCCC377/2020,8.11尖沙嘴,王詩麗法官,比本案嚴重,人數多,持續時間長,更有警員被汽油彈燒傷。
法庭表示
8月11和10月1是不同的,日子上刻意選擇10月1,上訴庭表示有些特別日子都要納入考慮範圍,當然除了日子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慮。
A3
採納書面陳詞,2019年之前被告是一個正直良善的人,有幫助探訪長者,傷殘人士,去海灘收拾垃圾等。被捕後,他有參與生命熱線,勸解自殺的人士。
最後一封求情信由補習學生的媽媽所撰寫,她最近才知道被告被控暴動,形容被告為瑩火蟲默默照亮身邊人;被告寫了一封新求情信呈交法庭,內容與書面陳詞大同小異。
控辯雙方都列了不少區域法院案例,去到最後也要看梁天琦一案所講的12項暴動元素,頭10個是共同參與,一個人做了甚麼其他人也要全部承擔;後兩個為個人參與程度。張法官一案,有做出事實裁決,裁斷有過千人參與。本案片段中,大概參與人數為200人左右,張法官可能看了其他片段有成千人,但控方也只是表示過百人參與而已。因為人數多少會影響規模,引用控方所述,都是數以百計。因此,張法官案例,看到的畫面不同,認為參考價值不大。
此外,關於延誤的陳詞,不是表示控方有錯,拘捕為10月1號,其後被告踢保,4月才重新拘捕。之後有延誤,因為法庭檔期、各大律師的時間,不是任何一方的錯誤。但延誤的結果,影響了被告的壓力,也會打斷她的未來,希望可以酌情減刑(法庭表示,如果她一早答辯的話,扣除三分一,已經可以在不久的將來出獄。)。辯方有一點補充,關於義工證書,被告有9項證書,稍後交予法庭。
A4、5
兩位被告都有新的求情信呈上法庭。
第四被告講及家庭狀況,自己好學上進,喜歡小朋友,一心想成為幼稚園教師。被告承諾在獄中會好好反省,希望盡快服刑完畢,能盡快陪伴年長的家人,不會再犯錯。
第五被告表示事件令家人感到傷心十分抱歉,獄中會進修,不會浪費時間,服刑完畢會服務社會,報答家人。
辯方希望法庭能盡量輕判2人。
法庭詢問第四被告有參與義工,是否有證明?辯方呈上,大學幼稚園義工感謝狀,社會福利署的幼兒義工證明。法庭認為這些是她的工作,定期參與義工工作,有幾定期?辯方表示收到指示就是這樣,圍繞教導小朋友的義工服務。辯方再補充,義工方面,第二封求情信由某機構陳主席,提及被告有幫忙做義工,雖然沒有證書但希望可以依賴這封信件證明被告一直以來有做義工服務。
A7
由事務律師代表,採納書面求情陳詞。呈上5封求情信及一些證書。被告品格溫和謙厚,工作態度認真,一直希望幫補家庭經濟。求情理由,事件與被告本人平時行為不符,受到社會氣氛影響,令家人擔心後悔深感悔意,承諾不會再犯,會在服刑期間繼續進修,希望服刑完畢後服務社會。工作收入主要支撐家庭經濟,是次罪成,因為入獄自己感到很大的情緒問題,見到家人痛哭也很難過,不斷反省自己的行為,十分魯莽,非常衝動,明白這些破壞也對社會造成影響,承諾會不會再犯,也會承擔自己需要面對的責任。
A9
採納求情陳詞大綱,呈上一封被告新撰寫的求情信,相信法庭會察覺到被告如何細心整齊書寫。信中講述被告過往的人生生路歷程點點滴滴,交代了她對今次事件的懊悔和歉意,其實家人最難過,她也很懊悔難過。
法庭表示
最慘是家人,不同被告的求情信中,見到他們的家人都感到心疼,但無可奈何他們要承擔自己的責任。
被告為土生土長的尼泊爾人士,自小想服務少數族裔人士,希望做社工,也報讀了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較早前收到書函會錄取她。被告一直希望能夠幫助別人,做了很多義工活動,例如在融樂會幫助少數族裔,也得到獎狀。候審期間,她也曾在戒毒會擔任義工及繼續完成大學課程。畢業後,她也在工作上幫助戒毒人士,尤其是少數族裔人士。
求情信中,有一名社福界立法會議員狄致遠幫忙撰寫求情信,狄議員雖然不認識被告但看過被告的證書後,嘉許被告過去的表現,希望法庭可以給予適當減刑的機會。
辯方列出DCCC238/2021一案,列出陳廣池法官關於被告的義工表現而做出額外的減刑,希望法庭可以同樣地因為被告努力服務社會,沒有放棄自己,可以格外開恩,給予被告鼓勵,服刑後繼續服務社會。
另外,求情信中,有兩封由家人所撰寫,今天早上才呈交;社福機構、戒毒會的同事於信中也力挺被告,盡量求情,希望法庭可以輕判,希望特別扣減,法庭可以酌情考慮。
此外,被告的參與程度,簡單而言,沒有實際證據支持或者指稱被告積極參與或鼓勵他人,只是離開時被捕。判刑希望採納其他學友。
A10
採納求情陳詞,呈上11封求情信和兩張證書,被告不是壞人,為勤奮的年輕人。為何出色的年輕人犯案?被告家庭原因卻沒有放棄過自己,擔任咖啡師工作,現階段無法參與咖啡師的比賽。被告在本案中不是積極角色,只是一時衝動,三年來,被告沒有任何投訴,心理壓力大,卻沒有放棄自己,依然學習咖啡拉花課程。另一方面,家人年紀大,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被告早日服刑完畢,服務社會,陪伴家人。
A11
採納書面陳詞,呈上8封求情信,三年來被告一直有反思,有歉意,最辛苦是媽媽。他影樓的東主撰寫求情信,被告2015畢業後從事攝影師,對攝影有觸覺,干犯本案東主覺得十分可惜;中學老師也覺得可惜,中學同學表示被告經常幫助人士,求情信十分正面;被告努力,積極上進,願意幫助他人,本質並不壞。
辯方列出兩個案例,認為法庭無需跟隨其他案件判刑,只需要判處適合的刑期,不需要參考張法官的案例。若然有落差,只是事實的裁斷不同;DCCC408/2020一案,為同一日發生,拘捕時間比本案再早一個小時,地點發生在彌敦道。李慶年法官陳詞中表示是本案的延續。辯方明白所有區域法院的案例都只是法庭的參考,相信法庭會有一個適合的量刑起點。
考慮個人因素,例如被告並沒有挑戰案情,主要盤問都是一位證人,用的時間不多,希望有酌情減刑。關於案件延誤,對於一個本質不壞的年輕人,希望法庭考慮個人因素,有些少扣減。
A12
採納書面陳詞,今日沒有新的信補充,案例也有引用李慶年法官一案,希望法庭判處判刑不多餘於年2個月。此外,被告的家庭苦楚,希望法庭可以再下調3個月,他的家庭情況非常值得同情,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因素求情。
法庭表示
各位被告大律師出盡心力為你們說好,不斷強調你們本性善良,各人有各自的表現,希望判刑不要過高,甚至有律師表示不要判處摧毀性的判刑,我不明白甚麼為摧毀性的判刑?我只知道審訊期間聽到的證供就是摧毀性。現在你們的難過也不是一個原因,你們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你們當日的行為就是摧毀社會,摧毀身邊的人。
案件押後至3月4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作判刑,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不在場直播員按:假設人地真係實行了摧毀性行為,你對其施以摧毀性判刑,此為以暴易暴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4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3]
[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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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彭,張,韋,梅,林,鄭(17-31)🛑所有被告已還押28日 🔥#判刑 (#1001佐敦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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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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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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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支聯會成員(36-72)🛑鄒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裁決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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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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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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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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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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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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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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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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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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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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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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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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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法官 #判刑
👥11位被告(17-31) #1001佐敦
🛑所有被告已還押28日🛑
A1袁(31)/ A2黃(23)/ A3黎(23)
A4吳(18)/ A5甄(17)/ A7彭(29)
A8張(17)/ A9韋(22)/ A10梅(24)
A11林(26)/ A12鄭(27)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香港九龍彌敦道213號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在暴動罪的量刑時,法庭須顧及到阻嚇性和被告協助的人在參與暴動時的所作所為。
法庭亦不能忽略有被告在案發時曾帶備裝備用作保護自己免受傷害,帶備後備衣服作更換,和身穿深色衣服和戴上蒙面物品以遮掩身份。
本案發生在10月1日國慶日,位處彌敦道。這會對原本使用彌敦道的市民和公共交通受影響。此外,公眾假期亦可能會帶動更多人參與暴動。
據證言和呈堂片段顯示,本案暴動有約數百名示威者參與暴動,時長約60分鐘,牽涉的範圍包括的尖沙咀,佐敦區,及後油麻地,可說是暴動範圍大,時間不短。
示威者曾多次拾起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反投向警署,在傘陣掩護下用腳踢開正燃燒的催淚彈,把數個樽裝物品擲向警署,多次向警署投擲正燃燒的汽油彈,亦在馬路上組成傘陣並築起防線以霸佔馬路。這些行為的暴力程度高,公然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亦令警署內的警員或途人承受一定程度的人身傷害風險,事實上示威者的行為是案發現場附近受破壞。此外,示威者亦多次漠視警方的警告。
就A8,法庭考慮過所有因素後,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種,故如此對A8頒令❗️
就其他被告,法庭就本案予以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7個月,考慮過他們的正面背景和曾對社區作貢獻後,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4個月。這是他們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loadPdf.jsp?ur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09A_2020.docx&mobile=N
#王詩麗法官 #判刑
👥11位被告(17-31) #1001佐敦
🛑所有被告已還押28日🛑
A1袁(31)/ A2黃(23)/ A3黎(23)
A4吳(18)/ A5甄(17)/ A7彭(29)
A8張(17)/ A9韋(22)/ A10梅(24)
A11林(26)/ A12鄭(27)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香港九龍彌敦道213號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在暴動罪的量刑時,法庭須顧及到阻嚇性和被告協助的人在參與暴動時的所作所為。
法庭亦不能忽略有被告在案發時曾帶備裝備用作保護自己免受傷害,帶備後備衣服作更換,和身穿深色衣服和戴上蒙面物品以遮掩身份。
本案發生在10月1日國慶日,位處彌敦道。這會對原本使用彌敦道的市民和公共交通受影響。此外,公眾假期亦可能會帶動更多人參與暴動。
據證言和呈堂片段顯示,本案暴動有約數百名示威者參與暴動,時長約60分鐘,牽涉的範圍包括的尖沙咀,佐敦區,及後油麻地,可說是暴動範圍大,時間不短。
示威者曾多次拾起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反投向警署,在傘陣掩護下用腳踢開正燃燒的催淚彈,把數個樽裝物品擲向警署,多次向警署投擲正燃燒的汽油彈,亦在馬路上組成傘陣並築起防線以霸佔馬路。這些行為的暴力程度高,公然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亦令警署內的警員或途人承受一定程度的人身傷害風險,事實上示威者的行為是案發現場附近受破壞。此外,示威者亦多次漠視警方的警告。
就A8,法庭考慮過所有因素後,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種,故如此對A8頒令❗️
就其他被告,法庭就本案予以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7個月,考慮過他們的正面背景和曾對社區作貢獻後,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4個月。這是他們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loadPdf.jsp?ur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09A_2020.docx&mobile=N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31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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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郭(20)🛑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3日判處監禁4年2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袁,黃(23-31)🛑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1佐敦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4日判處監禁4年4個月。)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4:15
👤雷(41) #宣佈判決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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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廖,杜(21-27)🛑兩人已還押28日 🔥#判刑 (#20200229旺角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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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諸(36) #審前覆核 (#202307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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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5: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卓堅 與 特首,律政司司長,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宣布決定 (#2023區議會選舉 郭要求法庭頒令三會提名機制因違反《基本法》而違憲。原訟法庭於2023年12月1日拒絕申請。)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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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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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郭(20)🛑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3日判處監禁4年2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袁,黃(23-31)🛑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1佐敦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4日判處監禁4年4個月。)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4:15
👤雷(41) #宣佈判決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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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廖,杜(21-27)🛑兩人已還押28日 🔥#判刑 (#20200229旺角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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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諸(36) #審前覆核 (#20230703元朗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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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卓堅 與 特首,律政司司長,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宣布決定 (#2023區議會選舉 郭要求法庭頒令三會提名機制因違反《基本法》而違憲。原訟法庭於2023年12月1日拒絕申請。)
#高等法院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1佐敦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1:袁, D2:黃(23-31)🛑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 #王詩麗法官 裁定暴動罪成,於2023年3月4日判處監禁4年4個月。
定罪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0339&QS=%2B%7C%28Dccc409%2F2020%29&TP=RV
------------------------
申請方代表:
第一申請人:劉偉聰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邱治瑋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外聘)
🔸申請方補充陳詞
D1
爭議原審法官沒有足夠基礎推論參與暴動,加士居道被捕同暴動範圍有350米距離。
🔺彭官即指原審判詞寫得非常詳細,再引述其身上物品有3M手套,眼罩,護目鏡、手袖、黑傘等。法官反問被告沒有作供,舉例子2班人分別穿白及黑衣參與羣毆,警方在附近拉到人,身上有牛肉刀、手套,穿黑衣,是壓倒性證據,幾十年法庭這情況下是有足夠基礎作唯一合理推論。
D2
上訴理據也是指法庭推論並不準確,第二申請人有作供解釋因要視察拍片場境,也提供片段及文件證明早一天電召客貨車去九龍拍食物廣告因而身上有保鮮紙。
🔺彭官指客貨車單據可隨意印製不明為何審訊時可呈堂,引述裁決書指D2作供逗留危險現場卻也沒聽到槍聲及因視線受阻見不到有危險場面,再者被告看過片段才說拘捕當時記者問叫咩名即時回答,是當時參與示威者常見行為。
代表再指原審法官不信D2作供指被捕1620時前半小時到達,在加士居道天橋底往循道方向平靜沒有見到發生衝突,不覺得危險,原審法官依賴ICAC閉路電視片段及新聞片段有時差,未足以推論D2有在關鍵時段參與暴動。當時D2公司起步不久,任何工作也會接,如環境沒有危險也需顧及時間完成去視察或拍攝,裁決法官不相信到場說法太主觀,不可排除被告說法。
🔺彭官指判詞提及D2作供出發前十分緊張個人安全,帶備眼罩及豬咀,卻在到達危險地方時沒用手機檢查附近是否安全。
PW7指見到D2戴住眼罩逃跑也不可信,而辯方有截圖PW7 非由頭到尾控制被告,PW8對D2當時是否戴口罩也不肯定,原審法官卻接納PW7及PW8證供瑕疵。彭官又引用羣毆現場兵荒馬亂,警員對一些細節混肴不足為其。再者法庭裁決已經考慮衣著及身上裝備,申請人對危險環境處理態度。
🔹答辯方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PW7 及PW8修正D2有沒有戴口罩非重點,逗留暴動現場附近以及身上衣著及物品是原審法官所考慮。而時間差推論D2作供橫過馬路時所見到情況沒有說出真相,是表達暴動大環境。
📌判決
法庭拒絕2人上訴許可申請❌
法官指庭上有錄音紀錄,不會再出書面判詞,也提醒如再申請由三人法官處理有減時風險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1佐敦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1:袁, D2:黃(23-31)🛑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 #王詩麗法官 裁定暴動罪成,於2023年3月4日判處監禁4年4個月。
定罪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0339&QS=%2B%7C%28Dccc409%2F2020%29&TP=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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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代表:
第一申請人:劉偉聰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邱治瑋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外聘)
🔸申請方補充陳詞
D1
爭議原審法官沒有足夠基礎推論參與暴動,加士居道被捕同暴動範圍有350米距離。
🔺彭官即指原審判詞寫得非常詳細,再引述其身上物品有3M手套,眼罩,護目鏡、手袖、黑傘等。法官反問被告沒有作供,舉例子2班人分別穿白及黑衣參與羣毆,警方在附近拉到人,身上有牛肉刀、手套,穿黑衣,是壓倒性證據,幾十年法庭這情況下是有足夠基礎作唯一合理推論。
D2
上訴理據也是指法庭推論並不準確,第二申請人有作供解釋因要視察拍片場境,也提供片段及文件證明早一天電召客貨車去九龍拍食物廣告因而身上有保鮮紙。
🔺彭官指客貨車單據可隨意印製不明為何審訊時可呈堂,引述裁決書指D2作供逗留危險現場卻也沒聽到槍聲及因視線受阻見不到有危險場面,再者被告看過片段才說拘捕當時記者問叫咩名即時回答,是當時參與示威者常見行為。
代表再指原審法官不信D2作供指被捕1620時前半小時到達,在加士居道天橋底往循道方向平靜沒有見到發生衝突,不覺得危險,原審法官依賴ICAC閉路電視片段及新聞片段有時差,未足以推論D2有在關鍵時段參與暴動。當時D2公司起步不久,任何工作也會接,如環境沒有危險也需顧及時間完成去視察或拍攝,裁決法官不相信到場說法太主觀,不可排除被告說法。
🔺彭官指判詞提及D2作供出發前十分緊張個人安全,帶備眼罩及豬咀,卻在到達危險地方時沒用手機檢查附近是否安全。
PW7指見到D2戴住眼罩逃跑也不可信,而辯方有截圖PW7 非由頭到尾控制被告,PW8對D2當時是否戴口罩也不肯定,原審法官卻接納PW7及PW8證供瑕疵。彭官又引用羣毆現場兵荒馬亂,警員對一些細節混肴不足為其。再者法庭裁決已經考慮衣著及身上裝備,申請人對危險環境處理態度。
🔹答辯方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PW7 及PW8修正D2有沒有戴口罩非重點,逗留暴動現場附近以及身上衣著及物品是原審法官所考慮。而時間差推論D2作供橫過馬路時所見到情況沒有說出真相,是表達暴動大環境。
📌判決
法庭拒絕2人上訴許可申請❌
法官指庭上有錄音紀錄,不會再出書面判詞,也提醒如再申請由三人法官處理有減時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