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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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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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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提堂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上周六(3日)的反修訂《逃犯條例》「旺角再遊行」於翌日凌晨再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於行動中共拘捕24男5女,其中3名示威者涉嫌在黃大仙區襲擊警員//
(摘自《明報》2020.8.5)

答辯意向:不認罪

預計審訊日程:2天

其間繼續擔保外出

押後至2020年8月13-1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嚴(20)

控罪:兩項襲警

速報:
控罪1表證成立,被告需答辯
控罪2表證不成立❤️

現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 25/8 0830 觀塘法院第八庭裁決
*審訊詳情稍後補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1/1]Part1
Part1
Part2

嚴(20)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襲擊警務人員(新增控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B出口襲擊警長58291徐兆雄,後被加控同日同地襲擊另一名警員19058麥永祥。

相關資訊:
被捕後因手骨骨折,須接受手術及留醫,一度缺席聆訊。

明白案情
控罪一:不承認
控罪二:不承認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偵緝警員9760 輸入光碟 00000、即P1
2)NowTV視頻片段、即P2
3)上述證物影相使真實的
4)被告沒有定罪紀錄
5)20190803 2305 警員

承認事實為證物P3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控方主問:
警員14601 蔡萬峰

20190803駐守東九第二第一小隊,綠色防暴裝當值,有number係膊頭,係2252 時係正德街黃大仙地鐵站出口對出,唔記得出口嘅正確英文字母。

因當日有消息指有帶口罩人士破壞黃大仙警處財物,係地鐵站出口見到被告帶著外科口罩,懷疑佢曾緊參與上述消息被告。當時行埋去被告到,進行截停搜查,並要求出示身分證,被告拒絕,並要求我地出示委任證(即警長51696、當時綠色防暴裝、膊頭有number)。

被告要求出示委任證時,無講咩原因,被告當時說話大聲急速,以及激動,當時大聲講「委任證」多過一次,之後佢情緒比較激動,警長58791 同警員58791黎幫手,被告繼續要求出示委任證。警長58791出示左委任證,被告當時一樣激動。當時企被告背後,見唔到沙展出示委任證,但聽到沙展講嘢嘅聲,具體唔記得,但有聽到「出示左委任證俾你睇啦」。當時中間有人,情況混亂,唔記得係點樣。被告聽到後情緒依然激動,聽唔到佢講乜嘢,有一刻見到被告撲向警長58791方向,警員19058見狀就上前制止佢,期間警長58791、警員19058以及被告就跌左係地下。

當時自己距離被告兩米,見到被告隻腳跌落地之後踢黎踢去,之後驚被告整傷在場人士,就按住佢隻腳,後來被告被制服。

🎞播放P1🎞 (摘錄主要問題~)
-片段中見膊頭布章有顯示number
🎞播放P2🎞 (摘錄主要問題~)
-片段中見到按住被告腳嘅係自己
-片段中認到其他同事
-片段中見到警員9343
-片段中見警員19058,即係被告右手邊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辯方盤問:

當日拘捕被告人時唔係好記得有無帶手套,
係片段中亦留意唔到有無帶手套。係P2片段後期,見到兩位警員帶住厚手套,係警方提供嘅防暴裝備。

當時截停位置係正德街黃大仙地鐵站門口。
被告人面對巴士總站。蔡記憶當時係行人路上,被告右手邊有欄杆。係片段見到,被告前、後、左都有多位警員。警長58791出現後,被告人前、後、左仍然有多位警員包圍住大概6-7位 。當時無其他非警員或無著防暴警員嘅警員。蔡企係被告後面,見到被告最初有帶,後尾應要求除左。除口罩時係截查初期。然後聽到被告人講「委任證」,係無講原因。

蔡同警長58791都有膊頭number。並表示所有圍住被告嘅防暴警員正常都有,但唔確定係咪個個有。當時差唔多全部都有著戰術背心,上面無顯示警員編號。2019年8月3號當時未有行動呼號安排。

辯方以65B呈上辯方臨時證物
PD1-片段 (約五分鐘)
PD1A-截圖(102張)

🎞播放PD1及翻看PD1A🎞 (摘錄主要問題~)
-見到右邊警員膊頭上面?佢睇有
-截圖圖片顯示見唔到有編號?同意
-見到有編號章?同意
-辯指出,編號章可以調轉黎帶,等人睇唔到?事實上可以係
-聽到「你係警察」嘅字眼「無委任證點知你係警察」或「委任證唔知係咪冒警或者係唔係警察」?聽到類似「警察」字眼

被告人有一刻撲向前,當時佢係被告人後面,被告人左邊有數位警員,包括警員19058。警員19058傾前想撲向警長,具體唔太記得點樣制止,自己無任何動作制止被告人,無從後推被告人

🎞播放片段🎞 (摘錄主要問題~)
-當日無帶眼鏡 ?
-見唔見到到無帶手套嘅手並向前伸,認唔認得到隻手係咪自己?見唔到,認唔到
-見唔見到有隻手係左面上臂到左面脖子地方?見到
-手掌方向係對被告背後伸出?係
-警員19058手?唔清楚
-被告人樣貌俾一個人帶頭盔警員遮住左,頭盔上有「KW1」字樣?係
-一字代表第一小隊?係
-警員19058係屬於東九龍第二梯隊第一小隊?係
-被告人左邊膊頭係無任何人同佢接觸?係
-見到被告左面手臂開始出現黑影?由相片睇係
-黑影係一隻手黎?係
-清楚見到母指?唔同意
-被告當時企得筆直?係
-見到被告人係圖中開始向前跌?係
-見到帶頭盔警員帶眼鏡?係
-個個並非你?同意
-個位帶眼鏡警員右手邊開始有隻無帶手套嘅手?係
-形容為肉色物體同意?係
-向前張開好似推緊啲嘢?係張開,但非推向前,可以係向後拉
-手掌開始向前變微微向下?係
-同意唔同意手係向前推然後向下?唔同意
-警方係咪有個伎倆係當嫌疑人比較麻煩時,會從後推去,然後指佢襲警?唔同意
-黑色物件除左係手,諗唔到會係咩物件?係
-當被告撲向警長,你無做任何嘢制止?係

辯方案情:
-被告向前撲,係因最少兩位警員協調下將佢推向警長?你睇法係就係
-呢個伎倆係被告人係被警察完全包圍下用?唔同意
-被告人撲向時,手有無動作?睇唔到,因係後面
-係NowTV 片段,將被告左手拗去背個位警員是否警員19058?是
-右邊膝蓋壓住被告左邊膊頭?見到
-是否訓練正常動作?係
-見到被告上警車?無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控方覆問:

睇唔到佢掂到任何人?睇唔到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控方主問:

警員58791徐兆雄
20190803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制服有顯示職級及編號,膊頭有三個箭嘴,然後有警員編號係上面。

2243 時係黃大仙正德街地鐵站D2出口外面執勤,當時維持上址跌序、以及分開市民同警員距離以及搵出損壞警署嘅人或證物。

1055見到另一名警長51696同警員14601截查緊一名男子。見到截查後,見到被告係兩位同事前面,講「委任證、委任證」。當時被告帶住口罩,語調激動並大聲,神情觀察唔到。附近好多人圍觀,有人用粗口鬧我地。個啲人當時係普通街坊衣著,無特別服飾。之後介入截查,係腰包陶出委任證,並且出示,然後說出委任證上嘅資料。當時展示委任證嘅方式伸出右手,委任證離被告不足半米。現場有街燈。第一次展示及說明後,被告話睇唔到,說話時聲線響亮,於是再次顯示委任證,並再次講多次上面嘅資料,但被告仍然睇唔到。當時被告望住我嘅方向,手持手提電話。

總共展示左三次委任證,被告仍然話睇唔到。第三次之後,佢將委任證收返埋 。之後被告用右手推向自己左邊下半身(即腰同大腿中間),跟著佢閃避不及,然後被告跌落警員身軀,就俾佢撲底左。當時警員向後底低,被告係佢下半身後面,壓住佢,被告背後有警員19028迮住。當時被告面相自己身體,跟著佢
張開手掌,手掌向下,並支撐住。站立後將被告制服,有其他同事幫忙拘捕。拘捕時被告掙扎得好犀利,同事有叫佢唔好掙扎,以免同事受傷,最後警員9342用膠索帶鎖起被告雙手。成功拘捕後,將被告企起身,然後坐係地下,圍觀市民大叫「死黑警,放人放人」認為去調查唔許可,由警員19058、警員9343負責帶被告上車進行調查。

🎞播放片段P1🎞(摘錄主要問題~)
-片段中聽到被告叫「警察打人呀」?同意
-咁有無打被告?無
🎞播放片段P2🎞(無主要問題可摘錄~)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辯方盤問:

一般黎講,一個人如果失去平衡,會向前扶一扶?徐同意

🎞播放P1片段🎞
-見到防暴警員一路用左手按住被告右手膊頭?見到
🎞翻看證物P1A🎞
-同意唔同意顯示到右手邊嘅防暴警員手搭左係被告左邊膊頭下方?可能有接觸
-防暴警員擺左係被告身上?位置係,但確實唔確定
-有手但唔係你?無印象
-顯示委任證後見唔見到右手邊警員左手突然離開被告人,同一時間右手拍左落被告人身上?唔清楚 因為有遮擋,再答見到有影,但唔確定係咪同事隻手
-見到被告人左邊膊頭清楚顯示無嘢掂住?係
-黑影有機會係手型?有機會
-當時除左係手之外,諗唔諗到仲有咩可能性會係被告膊頭到?可能係其他同事移動中
-向前踏一步係突然發生?係
-無講過任何嘢之後就踏前一步?係
-你避唔到,之後被告上半身訓左落自己下半身?係,向下向後,之後就撐起個人
-被告站姿企直?係
-被告開始漸漸地消失或者跌?警員19058擋住左
-聽到「委任證、睇唔到」好大聲?係
-警員9343有份幫佢拘捕?係
-你從腰間攞出膠索帶?係
-簡單而言:佢嘗試去鎖,但係唔成功,之後警員9343鎖到?係
-你帶左手套?係,所以唔方便係腰間攞鐵手扣
黑色?係
一隻手有手套?係
-對住激動示威者,會派一名警員從後方推向警員然後?絕對唔會
其實被告人係咪有心襲擊你你都唔肯定?唔清楚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控方覆問:

見唔見到被告背後情況?無留意
當被告想推向你左腰時,被告跌未?同步的

Part2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1/1]Part2
嚴(20)

Part1
Part2

🟢控方傳召第三證人,控方盤問:

警員19058 麥永祥
20190803 東九龍第二梯隊第一小隊,當時防暴裝當值。有篇章顯示警員編號。
2245當時係黃大仙地鐵站B2出口,因線報指有刑事毀壞所以到該處進行人流管制。當時見到有好多市民圍觀拍片,然後係B2出口進行人流管理,當時向正住德街方向馬路個邊。警長14601同警員21696同一位男子一齊,係到爭辯緊,佢就係附近協助看守。見到被告攞住電話疑似拍攝緊大叫委任證,之後警長展示左2-3次,但被告繼續大叫委任證。最之後見到被告好似想用手推警長58791。當時自己企係被告左手邊,相距一米。被告情緒相當激動,然後拉住佢左手,叫被告冷靜,跟著佢自己就失平衡,然後被告壓住警長,而自己就拉住被告左手,但被告繼續衝前,所以失去平衡。

-互相有無觸碰?電光火石之前唔太清楚

無留意被告衝前之前有無講其他嘢,因環境嘈吵,剩係聽到委任證。個陣因為捉住被告左手,所以就同埋佢一次衝前,跌落地下。被告衝向前,係向警長方向。跌落地時,同事有叫佢冷靜,但被告繼續手舞足動,但被告情緒激動,然後佢就同同事嘗試鎖上手扣,但都不成功。當時現場環境混亂,側邊有好多市民圍觀並大叫「放人」,由於環境唔安全,所以由兩位警員帶被告上車。係跌落地下無受傷。

🎞播放片段P1🎞 (無主要問題可摘錄~)
🎞播放片段P2🎞 (摘錄主要問題~)
-按住被告左手應該係自己黎嘅
-講「襲警」個把聲應該係警長58791
-同事有無毆打被告?無

🟡控方傳召第三證人,辯方盤問:

警長向被告顯示委任證嘅時候,手並無按住被告膊頭。有將隻手放係警長同被告人之間。時間係被告人衝前前,大約維持左電光火石之間、即少過一秒。唔記得捉住被告人係咪左手。抓住佢隻手個時有叫佢冷靜啲。被告向前時,佢跟著向前。

🎞播放片段P1🎞 (摘錄主要問題~)
-你左手邊係警長?係
左手搭係被告膊頭上面?唔同意
🎞翻看證物P1A🎞 (摘錄主要問題~)
-左手帶手套?係
-有向右邊上臂移動?係
-即係掂住佢?係
-咁即係講法有矛盾?記錯
-被告人向前衝期間,左手一路維持係被告有邊膊頭位置?係
-被告跌落地下,見到右手打被告人背後?唔同意
-被告人左邊膊頭無任何物件掂住?同意
-被告人後面出現黑色嘅問題可能係手?同意
-右手帶住黑色手套?係
-無其他嘢係被告同佢之間?係
-隻手出現之後被告先向前衝?係
-係你推被告人向警長方向,然後製造襲警假像?唔同意
-被告人大嗌?係
-被告人面容痛楚?個時專注去控制佢左手
-同意想將佢左手拗去被告背後?係
-然後用膝蓋壓住被告?係
-你將佢隻手夾硬拗去後面?唔同意,唔同意你嘅表述方法
-學堂教?學堂教,適合武力,同埋因時制宜
-剪索帶係現場?係
-警員9343一同看守?係
-1215時送去醫院?係

被告送院前,唔知被告右邊膝蓋擦損同埋手痛。事後無人同佢講被告係醫院12日。無人同佢講被告人有螺旋式骨折,以及左邊上臂需要永久裝鐵板。唔同意當日使用嘅武力已經超越合理武力。

辯方案情:
並非被告衝前令到你跌低?否認
你用右手拍向被告左邊膊頭右邊令佢跌低?否認

🟢控方傳召第三證人,控方覆問:

🎞播放片段P1🎞
-有黑影係被告面前移動想被告左邊膊頭?應該係自己隻手 之後搭向被告人左手
-右手有無掂到被告左邊膊頭?無,但記得當時係捉住被告左手
🎞翻看PD1A🎞
右手有無觸碰到被告左邊膊頭?無

~~~~
就控罪一:表面證供成立
就控罪二:不成立
~~~~

65B處理證物:
PD1及 PD1A改為證物D1及D1A
一份醫療報告為D2及其中文翻譯為D3

控方無反對

控方結案陳詞:
係截圖以及片段所顯示,雖然警員第三證人拍被告背後嘅講法係錯嘅。係片段中zoom時會壓縮,所以未必真係掂到。所以辯方話有推嘅事未必係真。P1 亦見唔到有嘢拍被告背後。PW2 證供係直接清晰的。被告過程中係特登留難警方,即使有警員編號同軍裝制服。以及被告衝前向警務人員時情緒。

辯方結案陳詞:
激動並非犯法,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係敵意並蓄意地襲擊警長。警長被盤問下唔清楚被告襲擊佢嘅原因,只係話被告向前。但佢同時同意失平衡都可以有相同嘅行為。P1 見到被告向前係突然嘅,講嘅嘢都無法預知有意圖。pw3 被問及有冇將手放喺兩人中間嗰陣,pw3 前言不對後語,證據顯示控方說法站不住腳。唔知點解有個同黑色手套吻合嘅身影打向被告,但控方不能排除可能性(官問:啫係咩?辯答:警察戴手套打被告左面pw3 踏向右面肩膊,要收埋先可以捉住,然後可以用右手順勢拉底)現場除咗欄杆之外全部都係軍裝警員,無論隻手係邊個,被告向前踏都可以係失平衡時嘅反射動作。如果控方冇辦法排除呢到可能性,必須判為不成立。當然法庭可以考慮被告被捕前嘅行為,但係咁多警員,究竟有冇內在可能性?

案件押後到8月25號0930八庭進行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裁決

嚴(20)
控罪:兩項襲警

速報!!!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03黃大仙 #裁決

審訊

嚴(20)

控罪:兩項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一:控罪不成立🥳🥳
控罪二早前已裁定表證不成立

梁官判詞:
從呈堂嘅影片可見,被告要求警長58791出示委任證時,站姿筆直,距離只有一隻手臂長度。但隨後被告背後突然出現一隻手從上而下伸出,令被告向前跌低,並係鏡頭中消失。雖然片段未見被告有否撲向警長,但被告一直手持電話拍攝前方,難以突然襲擊警長。
/
另外,係警員19058證供有矛盾之處,即是係控方主問時從沒有無提及被告身後有人伸手,但直到辯方盤問時,表示不否認片段中所見嘅手係屬於佢嘅,以及對個個黑影除左係手諗唔到會係咩表示同意,認為警員19058沒有說出事實的全部。
/
基於本案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需要排除所有合理疑點,控方未能排除被告只是被警員19058所推跌才導致撲向警長58791,因此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索償,金額為三萬元正。控方表示「無嘢講」若14天內控辯雙方沒有共識,將轉介區域法院聆案官處理。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 [1/3]

曾(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正德街黃大仙巴士總站外襲擊警員23401楊修毅

不認罪

控方原打算傳召3個控方證人及1份警誡供詞,但裁判官質疑警誡供詞中既沒有招認或混合式回應,而且控方依賴被告稱「傷勢為拘捕前與女朋友爭執造成,沒有警員在拘捕時使用武力」,回應極不尋常!
辯方對警誡供詞有爭議需要以特別事項處理,供詞對控方案情沒有關係,對襲警一事亦沒有關係,毋需浪費時間做特別事項,控方放棄依賴警誡供詞。

控方只會傳召2個控方證人及播放1段警方錄影片段,辯方對錄影片段沒有爭議。

📌承認事實
在2019年8月3日2330時,警長3694在黃大仙巴士總站花槽檢取1件膠物,作證物P1。
明愛醫院李醫生為23401撰寫的醫療報告為證物P2。
2019年8月5日1225時偵緝警員12087檢取被告身穿衣物:短袖T恤為P3、短褲為P4。
2019年8月7日1800時偵緝警員12087為證物拍照製成相簿P5。
2019年8月3日2307時至2320時警員8164在黃大仙巴士總站拍攝錄影片段共12分鐘29秒為證物P6。
辯方對被告人身份沒有爭議。
2019年8月4日0716時被告人到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急症室求醫,至8月5日出院。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鄭醫生為被告人撰寫的正式醫療報告為證物D1,中文譯本為D1A。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張醫生為被告人撰寫的診症撮要為證物D2,中文譯本為D2A。
(因應不尋常的警誡供詞所作的承認事實,為保障被告人私隱在此隱去)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警員23401楊修毅

📌控方主問
(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押後至明早12月1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 [2/3] #裁決
#襲警

曾(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正德街黃大仙巴士總站外襲擊警員23401楊修毅

🌟罪名不成立,亦獲批訟費🌟

(直播員中途先開始聽... 前面冇左一段)
繼續盤問PW1
播放控方片段,現場片段
片段中有警長大聲問,搵人做AO [即拘捕警員] 聽唔聽到?(PW1:聽到) 即是表示被告有一些罪名,要拘捕他 (PW1:係) 如果之前有發生襲警,點解唔係叫你去?(PW1:可能果位警長唔知我受傷) 你話你之前制服被告,被他踢開,你之後行開咗,咁你應該有叫其他同事嚟幫你手 (PW1:[支吾以對,唔知佢講乜] ...之後警長叫我返去)

辯方向PW1指出:
根本當時是一大班人推被告入花槽,總要有一個人做AO,所以警長先大叫。(PW1:不同意)

你冇用襲警罪名向被告宣佈拘捕 (PW1:之後有) 繼續播放片段... 你用警棍篤住被告 (PW1:是) 到拘捕過程結束,都聽唔到你向被告宣佈他襲警而拘捕 (PW1:係) 因為根本冇襲警,所以聽唔到 (PW1:不同意) 片段中可以見到被告行向[警方的]私家車有困難,傷到要摀低身行 (PW1:不同意) 回到片段一開始,被告未被拘捕時,他可以企直行,沒有傷勢 (PW1:不同意,他可能是故意摀低身,不讓警方帶走他) 他摀低身如何可以阻止警方帶走他?左右兩邊都有人夾住他 (PW1:增加我們帶走他的困難) 你地咁多人,就算佢攤喺度你都帶咗佢走啦 (PW1:佢冇攤)

看相片冊,被告流鼻血 (PW1:面上有d 漬) 左眼腫到成隻蛋咁 (PW1:有... 凸起左) 面上有瘀傷及擦損 (PW1:睇唔清楚,唔係專業醫生判斷唔到) 在現場你見到被告流鼻血 (PW1:有) 眼腫 (PW1:沒有留意) 你在什麼時候才發現被告眼腫 (PW1:押解他上警車時才見到) 你用盾牌按低被告時,他有沒有流鼻血 (PW1:看不到,沒有留意) 你說你正面按低他,竟然會看不到?(PW1:沒有留意) 點解佢會流鼻血 (PW1:不知道) 其實是由你造成 (PW1:不是,我只是按住他的腳,影片中亦看到我從來冇掂過佢) 是由其他人造成 (PW1:不是)

辯方向PW1指出:
被告被推向花槽,當時是背向警方,之後如蝦米般捲在地上。(PW1:不清楚) 有警員踢他的背部 (PW1:冇見到,當時我行開咗) 有警員扯他的頭髮,用拳頭打他的面 (PW1:不同意,見唔到) 所以造成他左眼下出血,上背瘀傷 (PW1:不同意)

片段中有一名女子,在被告附近,亦被制服。[片中女子一直大叫好痛、神情恐慌] 根據你證供所說,當被告用粗口指罵及舉高石頭時,這名女子拉他走。她做錯了什麼,要被警員用盾牌壓到佢抖唔到氣?(PW1:不清楚) 有冇聽到有人向她宣佈拘捕?你只是在她附近 (PW1:聽唔到,現場嘈吵) 最後她暈埋 (PW1:要睇番片先知) 其實被告和她都沒有還擊之力 (PW1:不同意) 被告當時已倒地,根本不能向前踢向你,不可能襲擊你。你根本不是制服他的人,是後來才出現做AO。你為了合理化他的傷勢才說他襲警,襲警的話當然是襲擊AO (PW1:完全不同意) 現場你沒有向被告宣佈過以襲警罪名拘捕,後期才誣衊他。(PW1: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撮要)
整個案件只有一名證人,關鍵在於他的誠信,證供是否可靠。辯方認為這位證人不可信。

證人在主問時指控被告拿起石頭從腰間舉起至心口行向警方防線。控方提供的現場片段影不到這一幕,而片段一開始時防線亦十分平靜。證人說在影片之前被告曾經向警察防線辱罵、舉中指及搬石頭,若是如此警察防線沒有可能這樣平靜。

有關被告執起石頭,在片段一開始那塊石頭就一直放在花槽,又看到被告在現場四處張望。如在影片之前他已做過PW1所指的行為,他的神態就不合理,他完全不激動,不是和警察對峙的狀態。

PW1是手持圓盾的警員。片段可見他不是第一批接近被告的警員,因為在他前面有一堆手持長盾的警員。他作供時提及要越過被告將他制服更是不合理。仔細觀察片段亦可見被告被制服一刻,腳後有長盾,即不會是PW1。

PW1的供詞沒有提及制服過程,說他用腳向上踢亦不合理,被告是穿著人字拖,如果他有向上踢,為什麼被拘捕時亦沒有飛脫?PW1又說他手舞足蹈,踢到他很痛,但他的醫療報告中沒有顯示他有傷勢、紅腫及任何傷口,不脗合他說被告大力踢的說法。

片段中看到被告什麼都沒有做過,沒有帶任何物品,示威用具,只是街坊裝,人字拖。PW1亦解釋不到他的傷勢是如何得來,對比片段中被告第一次出現的情況,明顯是由警方造成。

其實只要仔細觀察片段,就知道PW1根本不是制服被告的警員。如沒有制服,亦不會發生襲警的情節,所以PW1的證供不盡不實亦不合理。請法庭不接納PW1的證供,判被告無罪。

🌟裁決理由(撮要)
控方案情指,PW1當日於黃大仙巴士總站建立防線準備作驅散行動,當時氣氛嘈吵,有人辱罵亦有人投擲雜物。留意到花槽方向被告向防線辱罵及舉中指,旁邊的女子出手阻止並拉他離開他亦不理會。PW1又觀察到被告雙手執起石頭到腰間,於是高舉警棍喝令被告放下石頭,但被告仍然執起石頭到胸前位置,於是PW1跑向花槽,起初被告是背向PW1,越過被告後將他制服於地上。被告掙扎,PW1用圓盾壓他的大腿又用警棍壓住他的膊頭,被告手舞足蹈,用腳向上及向前踢中PW1的肚和大腿。PW1感到痛楚並退後觀看傷勢,再次控制被告,按照警長的指示拘捕被告押送至警車。

PW1由防線跑去花槽位置是因為被告的挑釁行為,被告企圖用石頭擲向防線,PW1同意片段影不到。難以理解的是警察應該即時上前制止,但片段中一開始警員防線卻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不支持PW1所說「隨即上前」的說法。片段一開始只見被告在花槽附近左右張望,PW1和防線在20多秒後才衝上去,這段時間什麼都沒有做,PW1亦同意這個時段沒有特別事情發生。

PW1形容被告掙扎並襲擊他的肚和大腿,但當時其實有一大班人衝上花槽,有不少人首先到達被告位置。PW1對此的說法模稜兩可,對於警員如何協助他的細節欠奉。PW1又形容被告手舞足蹈,但他又說已經用兩手分別壓住被告的大腿和膊頭,難以理解如何才可以踢到PW1的肚,且力度大到令PW1彈開,有誇張之嫌。

PW1聲稱曾經制服被告,中途離開。PW1第二次出現時,被告已被多人包圍,並鎖上了膠手銬,亦沒有任何動作,為何PW1認為被告當時仍未被制服?

由被告作出被指控的行為到在片段中出現被拘捕的情況過程只有兩至三分鐘,被告由情緒高漲辱罵到之後只蹲在地上沒有反抗和說話,短時間內這種情緒轉化亦難以理解。

法庭不相信PW1的證供,認為他沒有如實說出當日的情況,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辯方指出,被告並沒有自招嫌疑,從片段中可以看到他一直是平靜的狀態,身上沒有任何物品,只是街坊裝束,帶住一個內有朱古力的白色紙袋。
控方反對訟費申請,因為當時已有大量防暴警員設立防線,應該知道群眾聚集的嚴重性,警方亦有作出勸喻請市民離開,任何守法的旁觀者應該已經離開,逗留至防線推進的時刻已是自招嫌疑。

裁判官問,如果被告是在離開時被拘捕,控方又會不會說他會令人懷疑在現場做了非法行為而逃跑,所以也是自招嫌疑呢?
控方沒正面回應,只補充片段中見到被告有轉身觀察到防暴警員,但仍然在場周圍行,他應該一早離開。

裁判官認為控方沒有如實交代事件的經過,被告的裝束只是街坊裝,身上亦沒有令人可疑的工具,因此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批准訟費申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1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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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20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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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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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30/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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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羅(61) #審訊 [1/1]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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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審訊 [1/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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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嚴(20) 與 🐶麥永祥及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803黃大仙 襲警;嚴(20)指警員麥永祥在看管他時對其襲擊及施刑,違反法定職責及《人權法》,故向麥永祥及警務處處長索償,並要求法庭下令賠償。)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傳票 #非正審強制令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續審 [4/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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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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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11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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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鄭,鍾,何(18-28) #續審 [9/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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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區(5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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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嚴(20) 與 🐶麥永祥及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803黃大仙 襲警;嚴(20)指警員麥永祥在看管他時對其襲擊及施刑,違反法定職責及《人權法》,故向麥永祥及警務處處長索償,並要求法庭下令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