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20214城大 #答辯 傳票案件
👥14名被告
劉/陳/何/鄭/喬/陳/雷/何/張/林/陳/張/戴/呂 (19-22)
控罪:
違反第599附屬法例G《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8E(1)(a)及(2)條
詳情: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你曾作為該聚集的人,於2022年2月14日,下午5時01分至下午5時04分,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三樓大堂,參與進行受禁多戶聚集,違反第599附屬法例G《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8E(1)條。
控方:#黎德祺 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執行)2
辯方:李律師(D6);#陳璟茵律師、#吳芷蕎實習律師 (其餘被告)
—————————————————————
D4缺席聆訊,由律師代表。
控方申請繼續合併案件,辯方沒有反對,眾被告將跟隨傳票編號編為D1-14。
書記讀出控罪。
🔴14名被告均認罪🔴
控方呈上案發時「關鍵時刻、關鍵地點」的照片,並讀出控方案情:
政府於2022年2月3日公報,判令599G第8(a)條,禁止多戶聚集,即禁止在任何私人處所進行多戶聚集,預防、阻止個案傳播。多戶聚集指多於兩個住戶,此法例於2022年2月10日至23日期間生效。
2月7日,城市大學要求學生會於2月14日,將校園裡面若干地方管理權歸還。城市大學屬私人處所,只有城大學生、員工獲准進入校園。學生會2月12日在Facebook發佈貼文,呼籲人前往紀念及告別城大校園,並呼籲學生2月14日下午12時在中國銀行(香港)綜合樓6樓學生會辦公室聚集。
2月14日下午3時,約一百人、由學生會成員帶領,在中國銀行(香港)綜合樓6樓聚集。有人分發T-shirt並著好,邀請參與者到門外玻璃板簽名。學生會會長、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即D1-3)用咪發表演說,然後關上學生會室大門。
控方證人PW1助理校園管理經理、PW2校園管理主任,及三名保安包括PW3,在現場展示A3大小的紙,印有字樣提在場人士違反599G,以及避免在活動期間傳播疾病應該避免聚集。下午3時20分,部分學生會成員帶領,遊行到楊建文學術樓4樓Y4501室,即Cutprice便利店,並展示標語。其後在3樓大堂逗留,大部分參與人士在4時34分已經散去。
下午5時01分至5時04分,學生會14名成員(即D1-14),在3樓大堂民主牆前面聚集,並排成一列、拍照留念作記錄。保安員有在場監察情況,就違反599G持續作出警報。
調查後,14名學生會成員在民主牆並排的照片,於2月14日下午5時41分,由嶺南大學學生會編委在Facebook專頁轉貼。城市廣播、嶺南大學學生會編委的Facebook、Instagram亦有張貼四條有關錄影。警員PW4其後將社交媒體張貼的照片、影片下載並儲存在光碟。
D1-14,是城市大學校園裡面活動的參與人,來自不同住戶,並無遵守599G禁止多戶聚集,因此以傳票控告。
🔴14名被告均認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全部被告皆無刑事紀錄,本次屬初犯。
陳律師申請求情一併處理。所有被告皆為就讀城市大學19-22歲的學生。全屬學生會成員,對學生事務有一定熱誠和關心。希望法庭接納案情相對輕微。傳票指控時間只有短短三、四分鐘,亦只牽涉一個地點,即城大範圍內,只有學生、教職員可以進入的私人處所,牽涉人數也比較少。而事發地點屬於大學大堂位置,較闊落,且路經的人群都戴口罩、保持適當距離。參與活動的只有14名被告並立合照,沒有脫下口罩、沒有互動,希望接納並無嚴重傳播風險。
官:「我唔知可唔可以接受係冇傳播疾病風險。相關法例訂立有佢嘅必要,就係有效控制疫情。佢哋企埋一齊,或者聚埋一起,就係屬於嚴重或者輕微傳播。法庭認為相關法例既然係訂下,嘗試去控制當時疫情,所有市民都有責任盡返公民責任。」
辯方表示同意,但補充被告不是故意忽視風險。正如案情所述,被告因為學校要收回學生會會址而聚集,會址對於學生有價值。他們認為有責任通知學生、喚起同學關注,因此有悼念、在學校範圍宣揚此事。他們本著良好意念,卻用上不恰當方法。案發後已經反思防疫的重要性,避免群眾聚集,關注防疫要求的被告當時只屬一時疏忽。
而且,當日3時活動開始之初,D1即學生會會長有提醒同學「保持距離、企疏啲」。14人拍照時,也有配戴口罩。各被告第一時間在今日認罪,已經得到教訓,明白遵守防疫規例是每個人的責任,承諾不會再犯,希望處以罰款。
D6法律代表求情,表示D6承諾以後會守法,希望考慮她坦白承認、極有悔意,且屬參與性質,沒有參與統籌、控制,罪責相對輕微。案發地點是私人處所,全部參與者都有佩戴口罩,情節比較輕微。她經朋友遊說、一時魯莽,沒有考慮法律後果才導致本案。對她而言,本案是極大的教訓明白到守法的重要性。辯方同時呈上被告自己、媽媽、實習公司上司的求情信。
各被告均希望判處罰款。
裁判官休庭待律師索取指示後,逐一在庭上問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學業狀態、每月收入及有否申請學生資助,各人的財政狀況被赤裸裸地在庭上透露。
裁判官考慮案情,即各被告在條例生效下參與聚集,而且當時有職員不斷告示,D1-14均沒有理會或即時停止參與聚集,枉顧法律及影響公共衛生安全。法例的目的是有效控制疫情擴散,維護公眾安全,是每個香港市民的公共衛生責任。接納聚集時間短,各被告均屬初犯,認為罰款處理屬合適。個別考慮被告求情陳詞、經濟背景,D6求情信,以及案情、被告的認罪,判處:
🔴14名被告各罰款7000元🔴
(按:裁判官多次斥責辯方代表聲量過小「聽唔清楚你講乜」,但全場最細聲應該係裁判官⋯⋯⋯⋯)
#崔美霞裁判官
#20220214城大 #答辯 傳票案件
👥14名被告
劉/陳/何/鄭/喬/陳/雷/何/張/林/陳/張/戴/呂 (19-22)
控罪:
違反第599附屬法例G《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8E(1)(a)及(2)條
詳情: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你曾作為該聚集的人,於2022年2月14日,下午5時01分至下午5時04分,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三樓大堂,參與進行受禁多戶聚集,違反第599附屬法例G《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8E(1)條。
控方:#黎德祺 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執行)2
辯方:李律師(D6);#陳璟茵律師、#吳芷蕎實習律師 (其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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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缺席聆訊,由律師代表。
控方申請繼續合併案件,辯方沒有反對,眾被告將跟隨傳票編號編為D1-14。
書記讀出控罪。
🔴14名被告均認罪🔴
控方呈上案發時「關鍵時刻、關鍵地點」的照片,並讀出控方案情:
政府於2022年2月3日公報,判令599G第8(a)條,禁止多戶聚集,即禁止在任何私人處所進行多戶聚集,預防、阻止個案傳播。多戶聚集指多於兩個住戶,此法例於2022年2月10日至23日期間生效。
2月7日,城市大學要求學生會於2月14日,將校園裡面若干地方管理權歸還。城市大學屬私人處所,只有城大學生、員工獲准進入校園。學生會2月12日在Facebook發佈貼文,呼籲人前往紀念及告別城大校園,並呼籲學生2月14日下午12時在中國銀行(香港)綜合樓6樓學生會辦公室聚集。
2月14日下午3時,約一百人、由學生會成員帶領,在中國銀行(香港)綜合樓6樓聚集。有人分發T-shirt並著好,邀請參與者到門外玻璃板簽名。學生會會長、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即D1-3)用咪發表演說,然後關上學生會室大門。
控方證人PW1助理校園管理經理、PW2校園管理主任,及三名保安包括PW3,在現場展示A3大小的紙,印有字樣提在場人士違反599G,以及避免在活動期間傳播疾病應該避免聚集。下午3時20分,部分學生會成員帶領,遊行到楊建文學術樓4樓Y4501室,即Cutprice便利店,並展示標語。其後在3樓大堂逗留,大部分參與人士在4時34分已經散去。
下午5時01分至5時04分,學生會14名成員(即D1-14),在3樓大堂民主牆前面聚集,並排成一列、拍照留念作記錄。保安員有在場監察情況,就違反599G持續作出警報。
調查後,14名學生會成員在民主牆並排的照片,於2月14日下午5時41分,由嶺南大學學生會編委在Facebook專頁轉貼。城市廣播、嶺南大學學生會編委的Facebook、Instagram亦有張貼四條有關錄影。警員PW4其後將社交媒體張貼的照片、影片下載並儲存在光碟。
D1-14,是城市大學校園裡面活動的參與人,來自不同住戶,並無遵守599G禁止多戶聚集,因此以傳票控告。
🔴14名被告均認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全部被告皆無刑事紀錄,本次屬初犯。
陳律師申請求情一併處理。所有被告皆為就讀城市大學19-22歲的學生。全屬學生會成員,對學生事務有一定熱誠和關心。希望法庭接納案情相對輕微。傳票指控時間只有短短三、四分鐘,亦只牽涉一個地點,即城大範圍內,只有學生、教職員可以進入的私人處所,牽涉人數也比較少。而事發地點屬於大學大堂位置,較闊落,且路經的人群都戴口罩、保持適當距離。參與活動的只有14名被告並立合照,沒有脫下口罩、沒有互動,希望接納並無嚴重傳播風險。
官:「我唔知可唔可以接受係冇傳播疾病風險。相關法例訂立有佢嘅必要,就係有效控制疫情。佢哋企埋一齊,或者聚埋一起,就係屬於嚴重或者輕微傳播。法庭認為相關法例既然係訂下,嘗試去控制當時疫情,所有市民都有責任盡返公民責任。」
辯方表示同意,但補充被告不是故意忽視風險。正如案情所述,被告因為學校要收回學生會會址而聚集,會址對於學生有價值。他們認為有責任通知學生、喚起同學關注,因此有悼念、在學校範圍宣揚此事。他們本著良好意念,卻用上不恰當方法。案發後已經反思防疫的重要性,避免群眾聚集,關注防疫要求的被告當時只屬一時疏忽。
而且,當日3時活動開始之初,D1即學生會會長有提醒同學「保持距離、企疏啲」。14人拍照時,也有配戴口罩。各被告第一時間在今日認罪,已經得到教訓,明白遵守防疫規例是每個人的責任,承諾不會再犯,希望處以罰款。
D6法律代表求情,表示D6承諾以後會守法,希望考慮她坦白承認、極有悔意,且屬參與性質,沒有參與統籌、控制,罪責相對輕微。案發地點是私人處所,全部參與者都有佩戴口罩,情節比較輕微。她經朋友遊說、一時魯莽,沒有考慮法律後果才導致本案。對她而言,本案是極大的教訓明白到守法的重要性。辯方同時呈上被告自己、媽媽、實習公司上司的求情信。
各被告均希望判處罰款。
裁判官休庭待律師索取指示後,逐一在庭上問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學業狀態、每月收入及有否申請學生資助,各人的財政狀況被赤裸裸地在庭上透露。
裁判官考慮案情,即各被告在條例生效下參與聚集,而且當時有職員不斷告示,D1-14均沒有理會或即時停止參與聚集,枉顧法律及影響公共衛生安全。法例的目的是有效控制疫情擴散,維護公眾安全,是每個香港市民的公共衛生責任。接納聚集時間短,各被告均屬初犯,認為罰款處理屬合適。個別考慮被告求情陳詞、經濟背景,D6求情信,以及案情、被告的認罪,判處:
🔴14名被告各罰款7000元🔴
(按:裁判官多次斥責辯方代表聲量過小「聽唔清楚你講乜」,但全場最細聲應該係裁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