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新案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
👤袁(23)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上午聆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93
📎保釋申請: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10,000元
。人事現金擔保1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在下星期一前向法庭交出旅遊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2次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不可作出危害或合理地被視作危害國安的行為或言論
。不得聯繫外國官員、議會成員等
。刪除所有社交媒體帳號
。未經批准下管有具社交媒體帳號的電子裝置
。不得主持訪問
。只可使用5人以下的通訊平台,包括WhatsApp群組
。承諾刪除與案相關的帖文
。警方可要求檢查被告的社群媒體狀況
。給予警方自己的社交和通訊平台列表,如有修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裁判官提醒擔保人須要陪同被告出席下次聆訊,否則擔保金會被充公。擔保人表示明白。
裁判官顧及到上訴法庭未必能就CACC62/2022案快速公佈判詞,故希望務實一點並將案件延後提訊。經商討後,本案會改為於2023年8月2日15:00作簡短提訊,性質都是報告進度。
最後,裁判官亦對辯方的保釋陳詞有一些看法,著辯方好好考慮。本庭直播員認為有一定思考空間,唯當中內容同樣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相關內容亦都不能發佈。
*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關於保釋程序的內容並不能發佈。
===================
附錄:法庭如何處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的保釋申請
「引用國安法第42(2)條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在這過程中:
(i)法官應考慮席前一切相關的因素,包括可施加的合適保釋條件,以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對某些案件而言,在考慮充足理由的問題時,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2)條所列出的有關因素,可能有所幫助。
(ii)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言,法官應解釋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iii)法官應視國安法第42(2)條中“充足理由”的問題,為法庭須評估與判斷的事宜,這不涉及舉證責任的適用。
如法官考慮過所有相關資料,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自當拒絕其保釋申請。
另一方面,經考慮過所有相關資料後,如法官認為有充足理由時,應繼而考慮所有與批准或拒絕保釋相關的事宜,並引用有利於保釋的假定。這包括有沒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將不依期歸押、在保釋期間犯罪(不限於國家安全罪行),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為杜絕這些情況而施加的條件也應一併考慮。」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1)條,有三項考慮亦足以令法庭拒絕保釋:
“(1) 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不論假若准予保釋會否根據第9D(2)條施加條件作規限)被控人會有下列行為,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 ——
(a)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
(b) 在保釋期間犯罪;或
(c) 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2)條列出了各項因素(包括“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的剩餘因素。這些因素可能導致法庭作出結論,認為基於上述三項理由中的某一項或多項,不應批准保釋:
“(2) 法庭於達致第(1)款所指的意見時,可顧及 ——
(a) 指稱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時,相當可能處置被控人的方式;
(b)被控人的行為、態度及操守;
(c)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聯繫及財務狀況;
(d)被控人的健康、身體和精神狀況及年齡;
(e)被控人以往任何獲准保釋的歷史;
(f)被控人的品格、經歷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話);
(g)被控人犯被指稱罪行的證據的性質及分量;
(h)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
👤袁(23)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和Instagram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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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聆訊的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93
📎保釋申請: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10,000元
。人事現金擔保10,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在下星期一前向法庭交出旅遊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2次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不可作出危害或合理地被視作危害國安的行為或言論
。不得聯繫外國官員、議會成員等
。刪除所有社交媒體帳號
。未經批准下管有具社交媒體帳號的電子裝置
。不得主持訪問
。只可使用5人以下的通訊平台,包括WhatsApp群組
。承諾刪除與案相關的帖文
。警方可要求檢查被告的社群媒體狀況
。給予警方自己的社交和通訊平台列表,如有修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裁判官提醒擔保人須要陪同被告出席下次聆訊,否則擔保金會被充公。擔保人表示明白。
裁判官顧及到上訴法庭未必能就CACC62/2022案快速公佈判詞,故希望務實一點並將案件延後提訊。經商討後,本案會改為於2023年8月2日15:00作簡短提訊,性質都是報告進度。
最後,裁判官亦對辯方的保釋陳詞有一些看法,著辯方好好考慮。本庭直播員認為有一定思考空間,唯當中內容同樣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相關內容亦都不能發佈。
*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關於保釋程序的內容並不能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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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法庭如何處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的保釋申請
「引用國安法第42(2)條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在這過程中:
(i)法官應考慮席前一切相關的因素,包括可施加的合適保釋條件,以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對某些案件而言,在考慮充足理由的問題時,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2)條所列出的有關因素,可能有所幫助。
(ii)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言,法官應解釋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iii)法官應視國安法第42(2)條中“充足理由”的問題,為法庭須評估與判斷的事宜,這不涉及舉證責任的適用。
如法官考慮過所有相關資料,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自當拒絕其保釋申請。
另一方面,經考慮過所有相關資料後,如法官認為有充足理由時,應繼而考慮所有與批准或拒絕保釋相關的事宜,並引用有利於保釋的假定。這包括有沒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將不依期歸押、在保釋期間犯罪(不限於國家安全罪行),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為杜絕這些情況而施加的條件也應一併考慮。」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1)條,有三項考慮亦足以令法庭拒絕保釋:
“(1) 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不論假若准予保釋會否根據第9D(2)條施加條件作規限)被控人會有下列行為,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 ——
(a)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
(b) 在保釋期間犯罪;或
(c) 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2)條列出了各項因素(包括“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的剩餘因素。這些因素可能導致法庭作出結論,認為基於上述三項理由中的某一項或多項,不應批准保釋:
“(2) 法庭於達致第(1)款所指的意見時,可顧及 ——
(a) 指稱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時,相當可能處置被控人的方式;
(b)被控人的行為、態度及操守;
(c)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聯繫及財務狀況;
(d)被控人的健康、身體和精神狀況及年齡;
(e)被控人以往任何獲准保釋的歷史;
(f)被控人的品格、經歷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話);
(g)被控人犯被指稱罪行的證據的性質及分量;
(h)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提堂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
押後10星期以待索取醫療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提堂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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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10星期以待索取醫療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江(63)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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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新案提堂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84
控方表示警方調查已完畢,無修訂控罪。
控辯雙方已準備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讀出案情:
警方發現有一名本地男子於上述時段,以兩個facebook帳戶提供及持續發怖一些具煽動意圖的貼文。 指出Facebook在香港廣泛被使用。
兩個Facebook帳戶分別有250名及104名朋友。被告具兩帳戶的使用權限,包括發怖貼文,修改容許公眾或特定人閱讀信息。
其後警方網絡巡邏隊在被告兩個帳戶中發現20則信息,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仇恨係要嚟記住」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香港已不是安全地方,可以無故被消失」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台灣永遠不是中國」
PW1於2023年5月26日在尖沙咀截停及帶走被告,理由與facebook發表煽動有關。PW2在搜屋發現2部手機,1部手提電腦,2部iPad。PW3發現上述裝置均登入過兩個相關的facebook帳戶,帳戶也有被告的個人照片。
在錄影會面上,被告沒有回答兩個帳戶相關的問題。對照被告出入境紀錄,在貼文發怖的時間,被告都在香港境內。
被告同意以上案情。
📌證物處理
證物5~7及證物13~16交還被告,其他由警方保存。
羅官關注證物中的Facebook截圖,不解截圖中帖文下的兩組數字何解。經辯方多輪解釋及舉例說明方得悉一組為他人表達的表情,另一數子則為文字回應的數目。
🌟羅官表示仍未閱畢辯方陳詞大網。辯方表示歉意,因今早才收到控方遞交的案情摘要,已隨即撰寫並盡早呈交法庭。 羅官需休庭廿分鐘閱讀。
📌辯方陳詞大網
1)案情嚴重性:
辯方呈上兩宗由羅官近期審理的煽動案例,包括王案及羅案。
(按:兩位被告同樣因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被判處4個月及5個月監禁。 詳見:
-王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574644
-羅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8 )
辯方指出本案案情較上述兩案為輕。在傳播媒介上,本案只有facebook。兩案則包括facebook、 twitter、連登等;在煽動貼文上,本案有20則,王案有200則,羅案65則;在煽動他人使用武力上,本案不見有,其他兩案的貼文則較為具體,具號召及呼籲重燃街頭抗爭之用意。在針對警方上,兩案均對刺警案作出評論,相反本案缺乏針對警方的言論。
辯方表示被告知道言論越界。中肯地說,被告的言論純粹對政權不喜,只屬情緒宣洩;在引起他人作出回應或行動上,本案超過一半貼文都沒有人作出回應,而控方也只攝取一則回應作為呈堂,沒有一唱一和的情況;貼文瀏覽數量上,被告兩個facebook帳戶朋友數量低,反應少。加上兩個都只屬私人帳戶,並公眾專頁。
羅官質疑其他公眾亦可瀏覽。辯方再解釋指出,這正正是私人帳戶,不是專頁,最多也只是朋友的朋友才能瀏覽。 也不如連登論壇。強調該20則貼文均沒有人轉發。
2)個人背景
被告已步入花甲之年,有穩定職業,一生中沒有行差踏錯,家人朋友老師學生均對被告有極高評價,受人尊重。平時待人接物無可挑剔,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義工,大學退休教授,前大學校長都為被告作出求情。
再者,被告沒有利用詠春拳館去宣揚自已的政治理念。假如被告用拳館專頁,宣傳效用相信為私人帳戶數十倍。 警方在案發後曾上拳館搜證,也一無所獲。
被告在還押期間,亦在牢獄中關心其他人。
被告早有認罪意向,被捕當日主動應警方要求交出兩個帳戶的密碼及同意刪除貼文。望能得到1/3的認罪扣減。
羅官表示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14:45(明天)進行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江(63)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上一次新案提堂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84
控方表示警方調查已完畢,無修訂控罪。
控辯雙方已準備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讀出案情:
警方發現有一名本地男子於上述時段,以兩個facebook帳戶提供及持續發怖一些具煽動意圖的貼文。 指出Facebook在香港廣泛被使用。
兩個Facebook帳戶分別有250名及104名朋友。被告具兩帳戶的使用權限,包括發怖貼文,修改容許公眾或特定人閱讀信息。
其後警方網絡巡邏隊在被告兩個帳戶中發現20則信息,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仇恨係要嚟記住」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香港已不是安全地方,可以無故被消失」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台灣永遠不是中國」
PW1於2023年5月26日在尖沙咀截停及帶走被告,理由與facebook發表煽動有關。PW2在搜屋發現2部手機,1部手提電腦,2部iPad。PW3發現上述裝置均登入過兩個相關的facebook帳戶,帳戶也有被告的個人照片。
在錄影會面上,被告沒有回答兩個帳戶相關的問題。對照被告出入境紀錄,在貼文發怖的時間,被告都在香港境內。
被告同意以上案情。
📌證物處理
證物5~7及證物13~16交還被告,其他由警方保存。
羅官關注證物中的Facebook截圖,不解截圖中帖文下的兩組數字何解。經辯方多輪解釋及舉例說明方得悉一組為他人表達的表情,另一數子則為文字回應的數目。
🌟羅官表示仍未閱畢辯方陳詞大網。辯方表示歉意,因今早才收到控方遞交的案情摘要,已隨即撰寫並盡早呈交法庭。 羅官需休庭廿分鐘閱讀。
📌辯方陳詞大網
1)案情嚴重性:
辯方呈上兩宗由羅官近期審理的煽動案例,包括王案及羅案。
(按:兩位被告同樣因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被判處4個月及5個月監禁。 詳見:
-王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574644
-羅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8 )
辯方指出本案案情較上述兩案為輕。在傳播媒介上,本案只有facebook。兩案則包括facebook、 twitter、連登等;在煽動貼文上,本案有20則,王案有200則,羅案65則;在煽動他人使用武力上,本案不見有,其他兩案的貼文則較為具體,具號召及呼籲重燃街頭抗爭之用意。在針對警方上,兩案均對刺警案作出評論,相反本案缺乏針對警方的言論。
辯方表示被告知道言論越界。中肯地說,被告的言論純粹對政權不喜,只屬情緒宣洩;在引起他人作出回應或行動上,本案超過一半貼文都沒有人作出回應,而控方也只攝取一則回應作為呈堂,沒有一唱一和的情況;貼文瀏覽數量上,被告兩個facebook帳戶朋友數量低,反應少。加上兩個都只屬私人帳戶,並公眾專頁。
羅官質疑其他公眾亦可瀏覽。辯方再解釋指出,這正正是私人帳戶,不是專頁,最多也只是朋友的朋友才能瀏覽。 也不如連登論壇。強調該20則貼文均沒有人轉發。
2)個人背景
被告已步入花甲之年,有穩定職業,一生中沒有行差踏錯,家人朋友老師學生均對被告有極高評價,受人尊重。平時待人接物無可挑剔,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義工,大學退休教授,前大學校長都為被告作出求情。
再者,被告沒有利用詠春拳館去宣揚自已的政治理念。假如被告用拳館專頁,宣傳效用相信為私人帳戶數十倍。 警方在案發後曾上拳館搜證,也一無所獲。
被告在還押期間,亦在牢獄中關心其他人。
被告早有認罪意向,被捕當日主動應警方要求交出兩個帳戶的密碼及同意刪除貼文。望能得到1/3的認罪扣減。
羅官表示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14:45(明天)進行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江(63)🔴已還押29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江於 6月28日 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拒;昨日 7月26日 承認控罪並作求情,延至今日判刑。
——————
⏺️補充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26日,擁有兩個Facebook帳户,分別有250及204位朋友,發出具煽動意圖的陳述,供公眾瀏覽。
⏺️求情
背景良好,沒有刑事紀錄,與各方人際關係良好。熱心社會事務,並沒有涉及煽動暴力。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解釋煽動意圖為防範性控罪,對整個社會有嚴重的影響。
⏺️量刑考慮
犯案者的作為、是否有計劃行事、規模、次數、工具、是否有暴力元素、犯案者在群組中的影響力等。
(1)社會本來已平靜,若舊事重提,或會引致死灰復燃
(2)以該些志同道合、情緒易受激者為對象
(3)境外閱讀者容易閱讀得到
(4)持續半年非霎時衝動
(5)沒太大負面迴響
(6)帶偏激、憎恨,容易引起挑動情緒
(7)並無證據顯示有同黨
(8)內容以近期話題,如:通關、維吾爾到港後失蹤等
整體嚴重性偏低,但危害國安的行為,判處阻嚇性刑罰是有必要。
不過官亦指相信被告已上人生寶貴的一課。
⏺️判刑
以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三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江(63)🔴已還押29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江於 6月28日 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拒;昨日 7月26日 承認控罪並作求情,延至今日判刑。
——————
⏺️補充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26日,擁有兩個Facebook帳户,分別有250及204位朋友,發出具煽動意圖的陳述,供公眾瀏覽。
⏺️求情
背景良好,沒有刑事紀錄,與各方人際關係良好。熱心社會事務,並沒有涉及煽動暴力。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解釋煽動意圖為防範性控罪,對整個社會有嚴重的影響。
⏺️量刑考慮
犯案者的作為、是否有計劃行事、規模、次數、工具、是否有暴力元素、犯案者在群組中的影響力等。
(1)社會本來已平靜,若舊事重提,或會引致死灰復燃
(2)以該些志同道合、情緒易受激者為對象
(3)境外閱讀者容易閱讀得到
(4)持續半年非霎時衝動
(5)沒太大負面迴響
(6)帶偏激、憎恨,容易引起挑動情緒
(7)並無證據顯示有同黨
(8)內容以近期話題,如:通關、維吾爾到港後失蹤等
整體嚴重性偏低,但危害國安的行為,判處阻嚇性刑罰是有必要。
不過官亦指相信被告已上人生寶貴的一課。
⏺️判刑
以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三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01銅鑼灣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提堂
👩🏻曾 (2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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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 開庭
控方申請新增一項控罪:企圖/準備作出一項/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應新增控罪,辯方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8日 14:4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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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被告親人來港到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01銅鑼灣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提堂
👩🏻曾 (2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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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 開庭
控方申請新增一項控罪:企圖/準備作出一項/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應新增控罪,辯方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8日 14:4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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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被告親人來港到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判刑
曾(23)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企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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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被控連同周鋒鎖及其他人企圖激起或藐視中央。案情指一名丹麥人高志活雕塑柱狀雕塑、柱上有疑似人狀的雕塑作品,被稱為國殤之柱,並呼籲在2023年6月4日進行印有該柱的高幡顯示運動,旨在反對警方檢取該柱的行動。
該運動印製了大量直幡,並呼籲不同人在世界各地展示直幡。
被告企圖在2023年6月4日在銅鑼灣以「快閃」形式舉起直幡。
羅官表示案情中被告與周鋒鎖、高志活等人的往來只屬背景資料。
📍判刑理由:
被告早前已承認罪。
羅官表示在案件中得出以下觀察:此活動屬於國際性行動,以達互相呼應之效,是一項集體行動,故影響力是集體性的;相關人物高志活是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他是國際上有影響力的人物,其網站作出宣傳,要求參與者在社交媒體發佈活動相關資訊;相關人物周鋒瑣在社交媒體上顯示直幡內容,亦有關注被告動向和被告被捕事宜;被告計劃在敏感日子展示直幡,比在平常日子更為嚴重;留意該活動的人屬於容易被激起情緒的人;該活動有周詳計劃,直幡上有序號;直幡內容有挑釁性,會挑起他人情緒;被告本人影響力不大,雖只在香港展示直幡,但因為活動是國際性的,故屬於不受地域界限的集體成果,而被告屬分擔出貢獻的一員;被告是有部署的,包括曾作實地視察、準備工具、租住附近的酒店、假扮成遊客作掩飾、通知新聞媒體,並計劃事敗後的行動;被告計劃在鬧市中顯示大型直幡;所有行動已經準備就緒;被告在控罪(1)保釋期間作出控罪(2)的行為;活動涉及重要的響應。
羅官表示雖辯方指活動屬「快閃 」形式,但是有規模、具織性,亦有影響力的,遠超個人形式、一唱一和形式的煽動帖文。
羅官認為直幡的內容涉及三十多年前的六四事件,沒多加其他內容,突然激起他人情緒的機會不會太大。
案情屬嚴重,直幡內容尖銳,故量刑起點為9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6個月為被告的最終刑期。
羅官表示辯方指行動沒成事只是因為被告在事前被捕了,故不作扣減刑期的因素。
控方同意撒回控罪(1),即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法庭正式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判刑
曾(23)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2)企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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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被控連同周鋒鎖及其他人企圖激起或藐視中央。案情指一名丹麥人高志活雕塑柱狀雕塑、柱上有疑似人狀的雕塑作品,被稱為國殤之柱,並呼籲在2023年6月4日進行印有該柱的高幡顯示運動,旨在反對警方檢取該柱的行動。
該運動印製了大量直幡,並呼籲不同人在世界各地展示直幡。
被告企圖在2023年6月4日在銅鑼灣以「快閃」形式舉起直幡。
羅官表示案情中被告與周鋒鎖、高志活等人的往來只屬背景資料。
📍判刑理由:
被告早前已承認罪。
羅官表示在案件中得出以下觀察:此活動屬於國際性行動,以達互相呼應之效,是一項集體行動,故影響力是集體性的;相關人物高志活是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他是國際上有影響力的人物,其網站作出宣傳,要求參與者在社交媒體發佈活動相關資訊;相關人物周鋒瑣在社交媒體上顯示直幡內容,亦有關注被告動向和被告被捕事宜;被告計劃在敏感日子展示直幡,比在平常日子更為嚴重;留意該活動的人屬於容易被激起情緒的人;該活動有周詳計劃,直幡上有序號;直幡內容有挑釁性,會挑起他人情緒;被告本人影響力不大,雖只在香港展示直幡,但因為活動是國際性的,故屬於不受地域界限的集體成果,而被告屬分擔出貢獻的一員;被告是有部署的,包括曾作實地視察、準備工具、租住附近的酒店、假扮成遊客作掩飾、通知新聞媒體,並計劃事敗後的行動;被告計劃在鬧市中顯示大型直幡;所有行動已經準備就緒;被告在控罪(1)保釋期間作出控罪(2)的行為;活動涉及重要的響應。
羅官表示雖辯方指活動屬「快閃 」形式,但是有規模、具織性,亦有影響力的,遠超個人形式、一唱一和形式的煽動帖文。
羅官認為直幡的內容涉及三十多年前的六四事件,沒多加其他內容,突然激起他人情緒的機會不會太大。
案情屬嚴重,直幡內容尖銳,故量刑起點為9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6個月為被告的最終刑期。
羅官表示辯方指行動沒成事只是因為被告在事前被捕了,故不作扣減刑期的因素。
控方同意撒回控罪(1),即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法庭正式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新案件
鄒(46)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9月18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即在LIHKG發布, 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 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 今日無需答辯。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押後到10月20日1430, 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手機及電腦內的資訊有沒有牽涉其他罪行。
控方申請以國安法42條的門檻反對擔保, 辯方有保釋申請。
根據現時的資料及指控, 法庭裁定用國安法42條處理是適當的。法庭未有充足理由信納被告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被告需要還押, 放棄8天保釋🛑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1430同庭提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新案件
鄒(46)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9月18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即在LIHKG發布, 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 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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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 今日無需答辯。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押後到10月20日1430, 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手機及電腦內的資訊有沒有牽涉其他罪行。
控方申請以國安法42條的門檻反對擔保, 辯方有保釋申請。
根據現時的資料及指控, 法庭裁定用國安法42條處理是適當的。法庭未有充足理由信納被告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被告需要還押, 放棄8天保釋🛑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1430同庭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支聯會🌟#新案件
鄧(63)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警方於 2023 年 3 月 9 日,向位於美孚新村的住所進行搜屋前,鄧在當日兩度進入該單位,移除關乎受調查人士的相關案件證物,從而阻止該等案件證物被檢取及/或干擾該等案件證物。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進一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五萬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支聯會🌟#新案件
鄧(63)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警方於 2023 年 3 月 9 日,向位於美孚新村的住所進行搜屋前,鄧在當日兩度進入該單位,移除關乎受調查人士的相關案件證物,從而阻止該等案件證物被檢取及/或干擾該等案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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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進一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五萬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