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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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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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

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判刑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2:蔡(20)
D5:陳(25)
🛑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
控方收到辯方代表陳詞, 留意到D2代表的立場是認為即使有呂世瑜案例, 但本案是《刑事罪行條例》, 最低刑期不適用。控方堅持最低刑期在本案是適用。

D2代表存檔了進一步陳詞, 就呂世瑜案作進一步陳述, 現採納該陳詞, 如法庭認為D2涉及的案情屬於情節嚴重, 由於控方將本案控罪設為「串謀煽動」,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的條文應給予法庭空間考慮判刑, 國安法第23條最高刑期10年是適用的, 但5年的最低刑期應不適用。如法庭考慮到D2的年紀, 社會氛圍等, 認為D2的角色是情節輕微, 有關法律爭議並不需要。呂世瑜案並沒有《刑事罪行條例》的元素, 控方在本案中混合第159A及C條與國安法第22及23條創造出控罪一, 是他們的自由, 但後果是不需要跟第23條的雙級判刑條文。

D2代表就D2個人情況作補充, D2現時21歲, 案發時19歲, 法庭考慮他年輕, 應給予一個機會, 當時社會氛圍大環境對年輕人影響有目共睹, 如在很多暴動案中, 雖然年輕不是求情理由, 但年輕人心智可能未完全成熟, 受不同媒介影響, 他們的思想行為與社會可接納的有偏差。D2代表存檔了D2最近的成績及教師的評語, D2在一份有關假新聞的功課中回想自己當時為何會做出本案的行為, 因為當時的社會氛圍, 其他人對社會的主張令他的思想走向偏激, 希望法庭視D2的情節輕微。

D5代表已存檔補充求情陳詞, 今早與控方就D5的參與程度有商討。控方指2月23日街站已沒有煽動顛覆國家的言論, 只是一些批評政府防疫政策及國家安全教育等, 但仍有派發本案涉及的單張, 內容包括武裝起義。D5代表修正街站的日期及次數, 由10次改成4次, D5參加了2次, 包括1月31日旺角街站及2月19日旺角街站。D5代表希望法庭可以就D5屬於情節嚴重或是較輕, 如上次聆訊對其他被告一樣, 給予疑點利益。

法庭需要準備判刑理由, 押後至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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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159C(4): 凡情況並非屬第(3)款所適用,而有關罪行或有關罪行中的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罪行)任何就該等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如規定的刑期有差異,就本條而言,以較長或最長的刑期為準)。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判刑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2:蔡(20)
D5:陳(25)
🛑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
D2 (DCCC801/2021中的D4) 於2021年5月5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
速報:
D2: 5年3個月
D5: 5年

庭上讀出DCCC985/2021及DCCC801/2021的控罪及案情。

法庭同意D2代表就國安法5年最低刑罰的立場, 法庭有酌情權判處任何的懲罰。但只要案情顯示被告已干犯實質控罪, 即使控罪是串謀, 也應判處與實質控罪同樣的懲罰。兩名被告在本案已干犯實質罪行, 他們的演講, 單張及記者會散播的訊息都是實質行為, 罪行的嚴重性應等同第23條的懲罰。法庭已裁定本案整體屬案情嚴重, 早前對其他被告提出的裁決理由現時依然有效。被告等已根據非法協議作出犯罪行為。他們鼓吹流血革命直至成功為止, 認為這是香港人的唯一出路, 不相信和理非的行為。他們向公眾宣揚如果他們想要民主, 就必須跟隨他們發起武裝革命。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成功煽動任何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但不排除會有心智不成熟的人被他們煽動, 對社會造成傷害。案發時雖然大型暴動不再出現, 現時仍有很多人不接受香港屬於中國, 不接受回歸後的憲制秩序。被告選擇人流多的位置擺街站, 就是希望接觸更多的人。本案沒有涉及採購或販賣武器, 是因為本案沒有鼓吹即時使用武力。

法庭考慮其他被告的年紀小, 容易受人唆擺, 但D2約19歲開始犯案, 較其他被告年長, 而且是組織的創辦人, 可見無底線流血革命的主張來自D2。D2是社交媒體帳號的管理人, 可向大量的人發放訊息, 他出席記者會回答問題, 是積極達成與其他人的犯罪協議, 犯案情節屬嚴重。D5已超過24歲, 而且曾於外國生活多年, 是成熟的成年人, 法庭不相信他是受人唆擺, 而是認同組織的理念。即使實質的觀眾不多, 但D5嘗試向國外的人宣揚理念, 屬情節嚴重。

如D2在案發時已滿21歲, 法庭會以6年監禁作起點。由於他案發時未滿21歲, 調低6個月至5年半。考慮D5沒有領導角色, 但有提供英語翻譯及派發單張3次之多, 量刑起點為5年半。法庭考慮國安法第23條的規定, 認罪減刑6個月, 兩人就控罪一的刑期為5年。就D2的控罪4, 判處監禁6個月, 當中3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D2總刑期為5年3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裁決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90

速報:罪名成立

羅官表示打算押後處理求情,D2 大律師即時提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希望即日處理求情,羅官知道鄒幸彤有書面求情,希望鄒在3月9日寫好,呈交法庭,一同處理各被告;案件押後至3月11日作求情和判刑。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CS.doc

附件: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1.pdf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2.pdf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3.pdf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答辯

🙎🏻‍♀️羅(48)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 和Facebook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申請無須答辯,因警方找到兩個電話,需要時間調查。被告在Facebook及Twitter 發佈六十五個煽動訊息,持續10個月(其中一個帖文係Twitter轉載新聞),大部分是2023年之前發出(有13個是2023年發出)。反對被告保釋,基礎是沒有足夠證明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辦方律師指被告明白控罪,沒有反對以國安法標準處理本案。

有傳媒申請放寬報道限制,法官押後15分鐘後決定「不批准」放寬報道限制。

被告申請保釋被拒,放棄8天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四星期到4月27日(星期四)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臨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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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
控罪二罪成
控罪一根據認罪協議撤銷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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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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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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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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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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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上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上週四求情,本日續處理求情事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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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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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辯方改為延聘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處理求情。

(求情內容及法律爭議後補)

押後至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判刑,其間被告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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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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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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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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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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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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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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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