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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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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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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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更改保釋條件
👤梁(24) #1001灣仔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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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開庭]

根據敝台紀錄,梁(24)現時正遵守以下保釋條件:

1:現金$5000
2: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3:不准離港
4: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居於報稱地址
6:如果住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7: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在今日聆訊中,辯方代表被告申請於2023年8月2日至8月9日擱置第3點保釋條件。控方反對。法庭拒絕辯方的申請

*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關於保釋程序的內容並不能發佈

被告面對的案件會於2023年10月30日14:30作審訊前覆核,並在2024年1月8日09:30起作15天的審訊

*是日聆訊為彭法官首次處理涉及2019年社會事件背景的案件

[14:44休庭]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三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三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三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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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D1律師代表辯方申請押後,因為剛接到指示,需要時間睇文件。

D2無律師代表,已經申請法援,不反對押後。

D1 & D3 有保釋申請,彭官考慮之後拒絕。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下午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提訊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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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 #黃志遠大律師

雙方指今天可以答辯。

📌答辯:不認罪

雙方商討認為須作審前覆核及估計要10天審期,以中文審訊,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專家)。

案件押後如下:
2024年9月11日 1000 作審前覆核
2024年11月18日 1000 開始作十天審訊。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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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答辦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 1430 作答辯,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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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吳大律師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辯方申請押後指仍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8日 1430再作提訊。各被告除D5更改報到日子,所有人以原有條件保䆁。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825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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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主控先交代本案背景指同一時間及地點早在2022年已經拘捕9人,7 人已經認罪判刑,2 人則不認罪排期今年3月19日起作十天審訊,本案被告在2024年才被發現,於1月2日警方找到將其拘捕。

控方得知被告申請法援中故打算短暫押後同法援處商紂能否合併已經排期之二人案件,不反對被告保釋。

法官指已經收到法援處信件知道處理申請中,查問下被告表示申請時間急趕,一些法援所需文件仍在準備中未交齊。

案件押後至2月6日14:30再作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並免除今天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831灣仔 #提訊

湯(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一帶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原審時 #李俊文法官 裁定2項罪名不成立及批准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最後決定撤銷暴動罪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處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維持無罪。

高等法院指出原審時怱略疊加效應,被截停時身上有示威者常見衣物,包括行山杖、雨傘、逃跑路線同示威者一樣、身處邊陲現場,再者審訊時被告也沒有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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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被告就高院判決打算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押後至明年2月,控方不反對押後但認為明年初太長時間要求先押後四個月。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 1430 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1118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張(23) / D2: 張(28)/ D3: 陳(21) D4: 陳(31) / D5: 黎(24)
🛑D2張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 暴動 [D1-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刑事損壞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理工大學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理工大學的財產,即連接理大李嘉誠樓M座7樓712室的門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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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沒有代表律師,指打算申請法援,今日親自應訊。

D1及D2共同代表提出押後答辯以便進一步提供意見,其他代表律師同意。

案件排期於10月15日 1430 再訊,期間D1,D3,D5各人以原條件保釋,D4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D2沒有保釋申請,須要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1118理大
#提訊

D1: 張(23) / D2: 張(28)/ D3: 陳(21) D4: 陳(31) / D5: 黎(24)

控罪:
(1) 暴動 [D1-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刑事損壞  [D5]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理工大學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理工大學的財產,即連接理大李嘉誠樓M座7樓712室的門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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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 開庭
D5未有出庭,警方嘗試聯絡不果。法官應控方要求向D5發出拘捕令。

D1-D4 申請提出押後答辯以便進閱讀文件及一步提供意見。

案件排期於2025年1月21日1430再訊,D4獲准更改報到警署及取消更改地址通知警方之規限,D1-D3則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