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7/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7 警長3236 張志龍(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5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防暴裝當值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晚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收到訓示稍後要去欽州街行動。2150時PW7所屬小隊的梁姓督察指示,有為數一百人堵路及非法集結,稍後要去拘捕及驅散,而較早時候警方已作口頭警告,現場人士仍然聚集。

2205時,大隊到達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自己在福華街近麥當勞位置 (對面為政府合署一邊)。PW7落車後跑上前,距離30米左右見到有約20人堵路,在政府合署位置。上述人士看到警員後四散,PW7留意到其中有一人身穿白色短袖tee、深色短褲,戴cap帽、口罩,由欽州街跑向長沙灣道往太子方向。PW7緊隨其後作追截,期間落大雨,疑人跌低,PW7上前將其控制。控制後PW7才發現該名人士為女子(後知A5)。2209時,他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A5因為跌低,所以手腳有損傷,PW7於2210時帶她去搵女警21068包紮及看管。2213時,PW7將A5交由女偵緝警員6630看守,2230時由6630將她押送去紅磡警署,PW7有同行。

PW7向A5宣布拘捕的位置是長沙灣道近欽州街「啱啱轉出嚟個路口」。PW7見到約20人堵路時是夜晚,但有街燈,而且周圍冇車影響觀察,「一眼望到」。A5著白衫好顯眼,所以PW7好快望到目標而進行追截。當時A5位置在欽州街未出長沙灣道,向警員迎面跑、轉向右方出太子。第一眼見到A5時,PW7與她相距約30米,冇為意A5與其他堵路人士的距離,但他們在A5「左右」。

📌P290相簿1
相54(A5正面相 ):PW7確認相片如實反映A5現場衣著
相58:PW7確認A5現場cap帽戴法、戴黑色口罩,口罩遮蓋其鼻和嘴

🔸 A4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盤問

PW7確認,在記事冊記錄了2205時與隊員到達元州街與欽州街交界,一落車就跑向長沙灣道方向。與PW7一起到元州街、欽州街交界的隊員約有30-40名;一落車,福華街與欽州街口、福榮街有其他警員。PW7唔同意當時是「快速推進」,因為落車後「free flow」,警員是「快速拘捕」,所以自己跑得快過其他人。PW7唔同意沒有發出口頭警告,有嗌但冇用大聲公。2205時落車,PW7望到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因堵路而交通停頓,「冇為意」路上有冇車或巴士停低,「唔肯定」附近有市民圍觀或在行人路上。沿欽州街跑時,PW7冇留意附近有冇人。見到20人堵路時,PW7是邊跑邊觀察。他在記事冊寫住紅雨。20人分散走之前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路口堵路,四散往不同方向。

根據記事冊形容,目標人物穿白色tee、深色褲,戴帽及口罩,PW7初時並未發現帽及口罩的顏色,亦冇留意長頭髮,冇為意頭髮冇紮起,截停才見到是女性 。PW7承認只見A5戴帽而冇為意其長頭髮,但強調自己「一路緊盯住呢件白色衫」。PW7落車後見到有人堵路,當時A5企交界的路中心,為堵路一分子。林大律師指出辯方案情:A5當時身處位置是政府合署外的行人過路處。

PW7供稱,自己落車時現場唔係好混亂,同意堵路人士四散時情況混亂。PW7不同意,堵路人士四散時現場混亂故此未能清楚見到從人群中散出來的「該名人士(PW7指稱為A5)」,同意補錄記事冊冇形容「該名人士」係女子、長髮、上衣有公仔、帽係黑色、口罩係黑色,唔知該名人士逗留現場幾耐。

就A5被截停位置,PW7表示A5當時在馬路上而唔近行人路,據證人供詞中已標記的草圖則同意A5是在馬路上近行人路的位置,亦與行人過路處相近。

📌P290相簿1
相58:PW7確認相片反映A5被截停時衣著,其cap帽鴨舌向前,黑色口罩是如此戴法

由截停A5至偕6630將其押上警車,PW7冇掂過A5的帽和口罩,冇為意有冇其他警員掂過帽,其他警冇除過口罩。林大律師指出,A5並不是在現場被PW7拘捕,而是在警車上由6630宣布拘捕,對此PW7表示唔同意。

🎥播放TVB片段
(播放器時間33:40-33:35,實時約為2215)
顯示A5被警員押上警車過程
PW7在畫面中指認出A5,見唔到自己,稱可能影唔到但自己係在場

李官指出畫面清楚可見A5頸部有一大片黑色,辯方說法是陰影,控方則認為是拉下了的黑色口罩。就李官指A5背面的黑色線,林大律師指那是A5斜孭袋的繩。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20-00:42,實時約為2215)
顯示A5被警員押上警車過程
PW7在畫面指認出A5,見唔到自己

林大律師指出,A5由被截停到被帶上警車都冇戴黑色口罩,PW7唔同意。

林大律師指出以下事項(後為PW7回應):
-2205時長沙灣道政府合署外有大批群眾;同意
-群眾包含市民和示威者;唔同意
-當時有市民在政府合署外行走;唔同意
-警員衝前時有揮棍;唔同意(PW7補充,冇可能一路跑一路揮棍,否則會跑得好慢,自己只有擺手的跑步動作,棍一直插在套裡冇攞過出嚟,冇為意其他警員。)
-政府合署外擠擁;冇為意
-A5唔係堵路20人中分散出來;唔同意

被問及A5是否被警員用棍打親,PW7表示看到她時是自己仆親;此外,A5唔係行而係跑,所以先會跌親。

🔹控方覆問
PW7表示,最初從20名堵路人士當中見到的白衫人「一定係我拉嗰個」。他確認記事冊冇描述第一眼見A5戴的帽是黑色,「可能我記錄得唔詳盡,有機會我下次記錄返」 ,亦沒有描述其口罩為黑色,「可能當時太急,自己都大意」而遺漏有關細節。PW7重申,被截停後的A5有戴口罩,PW7本人冇除過,其他警員都冇除過,而自己冇全程留意A5有冇除黑色口罩。

PW7作供完畢

修訂承認事實(有關A5)
-她被警長3236截停及鎖上膠手扣
-她有一個黑色口罩懸在、並覆蓋頸部至下巴位置

今天下午沒有審訊,明天不開庭

📌案件管理
暫定裁決日延後一天至2022年1月25日1000

案件押後至本周四(12月16日) 100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8/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李官先指出,前天審訊中控辯雙方承認事實修訂似乎與辯方立場不一致,要求A5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澄清。林大律師確認辯方案情:A5被截停前所戴口罩並沒有遮蓋口鼻,已在下巴至頸位置。李官溫馨提示:先溫習,後陳詞。

傳召PW8 警員23070 麥錦添(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7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B連大隊第一小隊,防暴裝當值

PW8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5,再接受控辯雙方問證(李官事後指出此方式效率不及預期高)

📌P5
案發當日約2205時,PW8在欽州街近長沙灣道 (欽州街74號) 拘捕A7。

PW8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至行動結束,1335-1340時由小隊指揮官、署理總督察邱文傑(音)指示進行「踏浪者」行動。2200時他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透過通訊機得悉有約200名黑衣示威者在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堵塞交通,現場出示藍旗警告後,非法集結人士仍沒散去,於是小隊被調配去進行掃蕩,而西九龍第二梯隊將會從反方向包截。

PW8抵達欽州街近長沙灣道,往深水埗警署方向推進掃蕩,見到包括A7在內約50人於欽州街近長沙灣道一帶馬路聚集、堵路,A7當時穿黑衫、黑褲、黑鞋,孭黑背囊,戴眼罩和口罩,右手持縮骨遮。上述約50人見到警員後四散,其中A7迎面向PW8跑。A7被警員制服時表現不合作,試圖抵抗、逃走。PW8基於其裝束而懷疑A7干犯非法集結,以「非法集結」罪名向他宣布拘捕並上手扣。

PW8現場為A7進行搜身,在其左前褲袋搜出一個藍色口罩,從其黑背囊搜出3個藍色口罩;A7掙扎時眼罩脫落,露出眼鏡。PW8向偵緝警員10759講述拘捕A7過程,並交由對方處理A7及其物品,然後繼續在欽州街一帶掃蕩。

📌草圖:標示A7位置在欽州街(鴨寮街和汝州街之間),PW8位置在欽州街(福華街與長沙灣道之間)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PW8確認,第一眼見到的目標人物與最後制服的人為同一人。A7為50名堵路人士之一,當時PW8與A7相距大概30米,燈光充足,二人之間沒有東西阻礙PW8的觀察。

A7眼罩戴在頭上,遮住眼,因當時天色昏暗,PW8只知是深色,唔清楚具體顏色;A7的口罩戴在口,遮住口鼻,是藍色外科口罩。PW8提及搜身時從A7的左前褲袋與背囊合共搜出4個藍色口罩,A7原本戴住的藍色口罩是否其中之一?有冇留意去咗邊?PW8回應為「Er...........冇留意。」PW8供稱,A7眼罩跌落地上,在其身邊大概1米範圍內。2216時他向10759講述拘捕A7過程及將人與物品交由對方處理,當時交接的物品包括搜出的4個口罩和黑色背囊。

A7跌出眼罩後,PW8即時拾起它,交給10759;PW8庭上確認證物P121眼罩為上述眼罩。A7右手所持的縮骨遮同樣有交給10759處理。

📌草圖:標示截停A7位置在欽州街近鴨寮街
📌P291相簿2
相16(A7正面相): PW8確認A7被截停時衣著為如此狀態
相24(A7背面相): PW8確認A7背囊是如此孭法
相25(證物相): 確認相中4個藍色外科口罩為自己所搜出,眼罩、縮骨遮及背囊皆為上述提過的物品

🔸 A7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

PW8確認,證人供詞引述從通訊機得知的情況,自己當時不在現場。PW8被調派到場行動,落車位是在福榮街或福華街附近,至少30-40名警員在該處落車,甫落車即衝向長沙灣道、警署的方向。盤問下,PW8表示警員衝前期間有發口頭警告,印象中有舉旗 [證人答咗3次];唔同意律師所指當時冇舉旗。PW8堅稱,見到同事有舉旗,唔同意當時冇用揚聲器警告。

林大律師指出,警員一落車即衝前作拘捕,警告嚟做咩?PW8指「因為係必要動作」,並解釋小隊中有一名警員負責舉旗警告,每次行動都會這樣做 (該崗位稱為lorry guard,但PW8唔記得當晚該名警員的編號)。PW8續指,記得當時係舉藍旗,即指現場集會非法,請即離開否則使用武力。PW8所屬隊伍著防暴裝。

PW8供詞指當時見到有約50人聚集,位置是在行人過路處。林大律師指出,PW8衝前時其實見唔到A7,因為多人聚集,視線會被阻擋,PW8唔同意,稱「我見到[A7]係其中一個」,因人群是分散開,不是人牆。A7迎面向PW8跑,同時PW8見到好多人轉向鴨寮街,因另一方向有其他梯隊正往嘉頓山方向推進。PW8唔同意,A7一在他前面就被截停、推落地。由見到A7跑至截停他,過程有5-10秒。

書面供詞提到A7在地上反抗,PW8指他是「推撞」,確認冇用縮骨遮抵抗,曾想起身逃走。PW8確認用膝頭壓住A7心口,唔同意對方是因為唞唔到氣所以郁,因而被誤會想逃走。PW8見到A7戴眼罩亦一直有戴眼鏡,眼鏡 「鬆鬆地」但冇跌過落地。他對A7被壓住時雙手的擺放位置「冇印象」,亦「睇唔到」A7如何掙扎,以至眼罩跌而眼鏡冇跌,唔同意A7臉上從來冇眼罩,唔同意當時只是見到有眼罩在截停A7附近所以執埋。PW8唔同意縮骨遮其實在背囊裡,而是A7用手揸住。搜身時A7已上手扣。

從A7檢取的證物只有4個口罩,他原本戴住嗰個呢?PW8表示,相信是在制服或掙扎期間跌咗。執返眼罩點解執唔返口罩?PW8稱,因為口罩較普通,難認。林大律師指出,A7從來冇掙扎過,所以PW8講唔出口罩去咗邊;PW8唔同意,並指自己回憶唔起幾時跌口罩。

📌P291的相片可見,A7眼鏡冇問題,臉冇傷痕,律師指他從來冇掙扎或試圖抵抗;PW8唔同意
📌P121眼罩:PW8確認眼罩較貼、冇斷帶,但唔同意如果跌眼罩必然會跌埋眼鏡

林大律師再次指出,縮骨遮其實是在A7的背囊裡。PW8同意,由第一眼見A7至截停他時,他冇做過任何行為、語言、手勢挑釁。

👨🏻‍🏫對控辯雙方中文語文能力有相當要求的 #李慶年法官 要求證人澄清,書面供詞中就被告「戴眼罩」的描述是否「同音不同字」[直播員估計係將「戴」寫成「帶」],並指出控辯雙方法律代表亦經常出現此情況。
_

🌟李官隨後亦重申,由Day1起已批准被告飲水,只是禁止他們在「犯人欄」內使用手提電話。「傳媒扭曲晒啲嘢,話我唔畀飲水...」
_

傳召PW9 偵緝警員10759 伍家豪(音) (*現役國安)
負責處理A7
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當日以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身分執勤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主問

當日2215時,PW9被編配到欽州街做掃蕩,見到一名機動部隊警員23070(PW8)控制了一名男子(後知A7),因此上前幫手。PW8向其講述A7較早前相信干犯了非法集結,並講述拘捕情況。2216時,PW8將A7連同其個人物品交予PW9處理。上述物品包括黑色背囊、護目鏡、綠色縮骨遮及4個口罩。2228時將A7押送去紅磡警署,警署內進行搜查,從A7檢獲P119黑布繩背囊,背囊內有4個口罩及1把縮骨遮。PW9確認為現場與PW8交收的背囊、口罩、縮骨遮。另外被檢取物品包括1張個人八達通、2枝生理鹽水、1部手提電話。

📌P291相簿2
相25(證物相):確認相中黑背囊、綠縮骨遮、4個口罩、護目鏡、手提電話及2枝生理鹽水為上述檢取物品

🔸 A7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盤問

根據PW9於2019年8月28日所錄口供,PW8在案發現場將A7財物交由他保管,當中冇提及縮骨遮;會唔會遮本身在背囊裡?PW9供稱,在現場有見過遮,交接時放返落背囊,但唔知會唔會係本身警員由背囊搜出遮後再放回去。

傳召PW10 警員16080 文銘風(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8
案發時駐守紅磡警署,當日以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身分執勤

PW10兩份口供先以65B呈堂,再接受盤問
2019年8月26日1830時錄取供詞列為證物P6a
2021年11月16日1400時錄取供詞列為證物P6b

📌P6a
PW10案發當晚在欽州街近大南街執勤,約150米外有數百名示威在欽州街、汝州街設路障,有人大叫黑社會,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察。警方3次發出警告,警告示威者散開否則使用武力,同時有警員展示藍旗,並照射藍旗上文字。示威者繼續集結、堵路,PW10收到指示推進。PW10看到一名男子在欽州街西行線的人群前排,男子(後知A8)穿黑衫、黑褲、黑鞋,戴口罩,有一把深色長遮,後知有一個紅色斜孭袋,轉身向長沙灣道走,上行人路。

PW10在近後巷、欽州街72號位置截停A8。A8掙扎,並用遮和手反抗,當時有人群圍住,與二人接近。PW10將A8反手上扣,A8大叫自己全名與身份證號碼。PW10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8宣布拘捕後,繼續將其按在地上,隨後帶他及已損毀雨傘離開該位置。2210-2211時在欄杆旁進行快速搜身,紅色斜孭袋內沒有搜出攻擊性武器或任何違禁品;A8的口罩唔見咗,但不能回去搜尋。PW10稍後將A8交予警員10731處理,並向其交代拘捕過程。2241時到達紅磡警署,PW10於3分鐘後離開警署,繼續踏浪者行動。

📌P6b
PW10案發當日2200時到欽州街、大南街設封鎖線,收到指示推進,沿欽州街向長沙灣道推進。A8的紅色斜孭袋孭在黑色衫入面,進行快速搜身時A8被反手鎖上手扣,PW10要先解鎖,再取出斜孭袋做搜查,之後再上扣。搜查後將斜孭袋孭在黑衫外。PW10將A8押上警車,交由10731處理。

1302午休至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8/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10 警員16080 文銘風(音)
負責截停及拘捕A8
案發時駐守紅磡警署,當日以西九龍應變大隊第二梯隊身分執勤

🔸 A8代表盤問

PW10當時在欽州街近大南街列隊,現場第一次警告發警告時間為2200時,第三次警告就開始推進;接近長沙灣道的欽州街有人群及障礙物塞住路口。PW10記憶中,障礙物在欽州街、鴨寮街附近,唔敢肯定到政府合署外行人過路處未。仍在列隊時,PW10在西行線往大角咀方向;橫街那邊多啲人,冇印象、但相信有可能有人入橫街。雙方對峙期間,PW10沒有特別留意馬路上的示威者,至推進時留意到A8。仍在列隊時,PW10冇印象、但相信街上冇圍觀者或示威者向長沙灣道方向行,因為橫街有警員把守封鎖線。PW10唔同意,因為欽州街被雜物阻塞而不暢通,所以現場人士聽到警方警告都難以向長沙灣道撤離,指西行線可入橫街,而且馬路雖然被堵塞,行人路仍可通行。

📌草圖:雙方對峙時,PW10近大南街,包括A8在內的示威者近汝州街

當時欽州街有數百人,企到去鴨寮街。PW10選中A8來拘捕,因他著黑衫,同埋企前排、較近自己。警方推進時,示威者開始轉身並向長沙灣道走,PW10跑得較快;開始推進後他才揀目標去追截。律師指出,警員未推進前,A8向其方向走是想離開欽州街,向前行去荔枝角道;PW10唔同意,指警方已舉藍旗叫人向長沙灣道離開,「正常市民」應可理解,而非警告後仍在示威者前排。示威人群多數著黑衫。警方未推進之前曾發出警告,但實際上就算現場人士想向長沙灣道走都要慢慢上行人路或入橫街?PW10對此表示不同意,稱汝州街鴨寮街之間的障礙「唯一係示威者」,相信講句唔該借借問題不大。

PW10向A8及其他有份集結者嗌「警察咪走」,但冇人理佢,仍然向長沙灣走;他指當時行人路有市民望住,沒有走。PW10同意,邊跑邊從後環抱A8致二人雙雙倒地,亦同意A8臉朝地跌低。為鎖定A8在制服位置,PW10「成個人瞓喺佢背脊上面」,自己亦面向地下與A8。PW10唔肯定瞓住A8幾耐,聲稱當時只是一心宣布拘捕同上手扣,加上現場多人舉相機及指罵,自己冇時間反應。

PW10確認,A8跌低時遮已離手;他在證供中指A8用手上的遮反抗,現解釋A8被捉時首先揈手反抗,自己捉住A8的遮時對方連人帶遮跌低,故此遮有損毀。當刻PW10「冇時間」警誡A8,只向他宣布拘捕。PW10唔排除現場圍觀者包括記者 。律師問A8是否跌低後混亂中被扯爛口罩,PW10表示唔清楚口罩幾時唔見。律師指出,A8跌低後口罩破爛,PW10將他的臉擰向記者,並叫記者影佢相;PW10稱「冇咁做過」,而且A8臉一直向地。他同意A8動彈不得,只能少許郁動。有其他防暴警員到場支援後,PW10才從地上拉起A8,拉起才可以真正見到A8的臉。

他們從行人路行到石礅位置(分隔東西行線的欄杆),途中PW10「聽到好多聲音」,唔排除可能有聲音叫A8講自己身分。A8身上的紅色斜孭袋一直冇外露,去到欄杆PW10才發現。他們一起到紅磡警署,PW10冇份見值日官,入到警署拆A8手扣後就走。

關於紅色斜孭袋,PW10現場在同事協助下,先解A8手扣,然後脫其上衣再取出紅色斜孭袋搜查。被問到袋內有冇另一件tee,PW10表示「冇印象」、「唔太清楚」,但斜孭袋細過半張A4紙,相信放唔落。

傳召PW11 高級警員52246 姚志光(音)
負責制服及拘捕A9
案發時駐守尖沙咀警署軍裝第一巡邏小隊,軍裝當值

PW11於2019年9月7日1100時錄取供詞以65B呈堂為P7,再接受盤問

📌P7
當晚有示威者在欽州街、長沙灣道向東向西行車線用雜物堵塞馬路,2200時何子堯高級督察在深水埗警署正門外向幾十名示威者作口頭警告,他們正進行非法集結,要驅散,同時有出示藍旗。2203時PW11收到指示推進,2204時欽州街東行線100米近長沙灣道有示威者不停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警員。

PW11在欽州街東西行線交界、即政府合署對出看見一名男子(後知A9)身穿黃色tee、黑色褲,孭黑色背囊,赤腳,一見警員就由欽州街東行線跑向西行線馬路。當時大雨,有街燈,A9想跨過鐵欄逃走,但在鐵欄滑倒而跌回西行線,PW11壓住並制服他。2204時PW11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9宣布拘捕,對方沒有說話。A9頭部受傷,雙膝及右手肘擦損,PW11之後將他交由其他警員處理。

🔸 A9代表盤問

PW11於2200時到深水埗警署,何高級督察向示威者發出警告時,PW11在警署外的東行線上。PW11唔同意行車路上除示威者外可能都有途人,見到有著螢光背心人士,唔清楚有冇人著護甲。何高級督察警告後冇人離開,示威者仍企馬路中間,有走動但冇離開馬路上行人路,距離PW11逾100米外位置才有人走。2203時警員開始推進,推進期間馬路上少部分人往長沙灣道「左右兩邊走」,有人在欽州街東、西行線左右走,行來行去;PW11眼前的二百多名示威者當中,見唔到有人走。推進初段,PW11已見示威者走來走去,往深水埗方向都有示威者,有人退後。

📌草圖:2203時未推進之前,PW11身處東行車線位置

剛開始推進時,PW11唔覺有示威者向長沙灣道方向走,推進期間則見到有。起初PW11冇特定追截或拘捕目標,在快速推進時因A9著黃tee顏色搶眼、在自己前面而吸引視線,PW11事後才發現A9赤腳。PW11見到A9跌低之後走上前,認為A9有機會因為落雨而跣低。快速推進期間,長沙灣道也有其他警員,當時欽州街東行線亦有其他人走緊,當中包括A9。A9曾想爬過行車分隔線到西行線,但不成功。

PW11用直徑一呎半的圓盾壓住A9背部,唔同意用盾壓背已令A9郁唔到。PW11甫壓低A9已即有幾位同事上前協助壓住他,PW11唔記得有幾多個同事,應該有2-3個,即是當時至少有4名警員一起壓住A9。PW11冇留意其他警員壓住A9咩位置,唔同意被多名警員同時撳實的A9冇掙扎。他解釋當時冇警告A9唔好再掙扎係因為現場好嘈。PW11於2204時向A9宣布拘捕,即是由第一眼見到他至拘捕他在1分鐘內發生,整個過程好快。PW11宣布拘捕後望A9傷勢才發現他冇鞋著,因現場混亂而為他冇搵過鞋。
_

主控預算不周,沒安排負責拘捕A10的PW12今天到庭作供,庭上先讀出其書面供詞P8

PW12 偵緝警員15399 高欣奇(音)
當日以西九龍應變大隊暨刑事應變小隊身分執勤

PW12於2019年8月28日1500時錄取供詞以65B呈堂為P8,明天再接受盤問

📌P8
案發當日2150時,PW12得知要在欽州街一帶掃蕩,2200時在深水埗警署外設立封鎖線,現場有100-200名示威者聚集,部分已走出馬路,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警方曾舉藍旗及用揚聲器發出警告。 PW12沿欽州街向長沙灣道進行掃蕩,示威者由欽州街、基隆街向長沙灣道逃跑。

PW12見到A10在長沙灣道277號地下外被一批防暴警員制服,於是上前將他反手鎖上手扣。A10有一個黑色背囊,由於現場昏暗、混亂,A10已上扣、受控制,所以回到警署才做搜查。PW12曾試圖了解A10被拘捕詳情,但現場同事忙於處理其他示威者,無人向他交代。PW12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10宣布拘捕,警誡後A10冇嘢講。A10頭部流血、頸擦傷,回答PW12自己是被警員制服時整傷。

2228時PW12與A10上警車前往紅磡警署,2241時到訓示室剪手扣,等見值日官。PW12搜查A10的背囊及搜身,搜出手提電話等11件證物。有警隊急救員為A10護理及治療傷勢。A10於2323時見值日官,2331-0020時錄取4頁警誡口供,0028時被交予警員10570處理。
_

📌案件管理
待PW12明天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將完結。各辯方大律師不會有中段陳詞,眾被告作供機會不高,預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而A1、A3有醫療報告呈堂,A4與A5或會有醫療報告呈堂。

由於案件進程比預期快,李官希望在原定審期內完成結案陳詞,無需按早前指示額外排5天審期。暫定下周二先由控方提交第一回合結案陳詞,辯方翌日提交辯方陳詞,周四才開庭,讓各方作口述補充。

🌟A1A3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申請法庭翻譯員翻譯醫療報告, #李慶年法官 未有正面回應,反問找certified translator是誰的責任。潘大律師稍後表示找專業翻譯員需時約2-3星期,再次向李官申請法庭翻譯員,李官指示用多一日時間嘗試,唔好咁快跳入comfort zone。

案件押後至明天中午120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9/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12 偵緝警員15499 高欣奇(音)
負責拘捕A10
現駐守西九龍警區總部重案組2A隊

🔸盤問
辯: 根據你口供,你掃蕩至欽州街和長沙灣道交界見到D10,被防暴警員制服。即係你第一眼見到D10佢已經喺地上。
PW12: 係,當時佢被防暴警員制服中。
辯: 口供記錄左D10傷勢,頭頂流血、右頸擦傷、右肩疼痛,係你觀察定你問佢?
PW12: 有觀察亦有問,佢有答。
辯: 佢答你係被防暴警員制服時整傷
PW12: 係
辯: 口供第九段,搜查D10背囊時揾到若干物品你都紀錄晒喺口供。口供第十二段,向D10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同作出搜身,封存他身上的危險品。危險品係咪講緊口供第九段嘅物品?
PW12: 唔係,冇檢取做證物
辯: 咁係咩黎嘅?
PW12: 我而家冇記錄,我估可能係叉電線
辯: 亦有可能係銀包、鎖匙?
PW12: 係
辯: 不是口供第九段所講嘅證物?
PW12: 係

PW12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各代表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A1、A3的醫療報告以65B呈堂,不需傳召證人。譯本於14天後交予法庭。
A4亦有醫療報告以65B呈堂,不需傳召證人。譯本於14天後交予法庭。

按照昨天討論,下周二1600前控方提交結案陳詞予法庭,辯方翌日1600前提交辯方陳詞予法庭,周四開庭讓各方作口述補充。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審訊 [10/15]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D6 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1014開庭

結案陳詞
各方日前已呈交書面陳詞,現作口頭補充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陳詞

📌控方就各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立場

-直接參與:A1、A8、A9
-間接參與(蓄意留守):A7、A10
-針對A2、A3、A4、A5,控方沒有直接證據他們如何參與,只依賴環境證供,包括警員就第一眼見到至拘捕被告過程的證供、從被告身上檢取的物品

3名被告直接參與非法集結證據如下(若法庭裁定3人沒有直接參與,亦可憑他們蓄意留守而定罪):
-A1干預交通,即擾亂秩序(控罪(1)中的非法集結)
-A8在欽州街面對警署叫挑釁或侮辱性的「阿sir你枝黑旗唔見咗」
-A9於2149時隨示威者沿欽州街向警署方向推進,2203時則在欽州街近基隆街位置後退,兩個時段都是策略性移動

案發當晚先後發生3場非法集結,第一場在2026-2050時發生,不涉及本案控罪,只屬背景資料;第二場在2115-2143時發生,只涉及A1;第三場在2143-2208時發生,涉及全部10名被告。

📌回應A2書面陳詞:非法集結現場、雨勢、影片證據

辯方反對控方就A2身處曾出現非法集結場地的檢控基礎,指當警方已開始驅散示威者,現場不再是非法集結;控方澄清A2所涉控罪(2)的第三場非法集結至2208時才結束,因警方推進期間仍有雷射光射向警員—根據PW11證供(P7),2203時警方已開始推進,當時仍有雷射光,而TVB片段亦可證明現場情況。

辯方:當晚雨勢頗大,示威者怎會沒有準備任何雨具?控方回應:警員供稱推進時雨勢不算大。
辯方:沒有片段影到有人見到防暴警就調頭往長沙灣道方向跑;控方回應:拍攝角度問題。

📌回應A7書面陳詞:犯罪意圖

辯方引用終審法院案例,根據prohibited conduct objective limb,爭議A7是否有導致人害怕的意念(mens rea),而控方必須證明他知道集結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害怕社會安寧會被破壞。

李官指出,高等法院原訟庭黃崇厚法官與陳嘉信法官就相關法律原則的應用曾作出不同判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1 HKLRD 1246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頌恆 [2020] HKCFI 2152 ),終審法院最終的判決就採納了陳嘉信法官的詮釋。主控指出,終審法院已在梁頌恆案 (HKSAR v. Leung Chung Hang Sixtus (梁頌恆) [2021] HKCFA 24) 確立*,客觀準則只要證明到有意圖集結、行為,毋須有意圖去導致人害怕。

🔸 辯方陳詞見: https://telegra.ph/辯方結案陳詞-12-24

📌辯方相關醫療報告呈遞
A1醫療報告列為證物D1-3(2)
A3醫療報告列為證物D3-2(2)
A4醫療報告列為證物D4-1c

1338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5日1100宣布裁決,另預留2022年2月21日1430(如有需要),期間各人恢復警署報到條件,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3/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歡迎A8歸隊🎉 至於昨天排隊多時後接受強制檢測的A2開庭前未收到結果,今天不到法庭,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傳召PW36 偵緝警員11300 林卓輝(音) (* #0825深水埗 非法集結案將第三被告右手扯到斷骨嗰位)
從證物室提取P1與P43伸縮棍到政府化驗所

🔹控方代表 #鍾浩齊大律師 主問

PW36於2019年10月28日1153時從西九龍總部證物室提取3枝伸縮棍去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做化驗。每枝棍各自有個黃色標籤,棍有紙盒包裝在透明袋內;標籤有描述證物可伸縮,有案件編號與證物編號。與本案有關的分別是item37(即控方證物P1,屬於A1)和item82(即控方證物P43,屬於A3);另一枝同時送去化驗的伸縮棍為item159。Item37的黃標籤寫有如此描述:可伸縮棍,黑色、金色、灰色,長61厘米,編號37。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A3郭大律師反對直接讓證人睇伸縮棍實物,要證人先作形容。
控:證人已講係靠證物袋中黃色卡辨認。
辯:要認棍唔係認卡,卡都唔係佢寫,冇基礎識別。

……法官批准讓證人睇伸縮棍實物連黃色卡

郭大律師補充,證人書面口供沒有提及證物有一個有鷹頭的黑色盒裝,應該先問證人收取item82時有什麼,之後才批准睇盒。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36憶述,item82證物盒內除了有棍,讓有個黑色盒—兩嚿應該可以套得埋,套住棍未伸之前;黑色盒有鷹。PW36睇到棍收埋時長度對比與盒相若。盒除了有鷹讓有文字,但他唔記得文字寫咩;望落去應該係膠盒,唔記得一嚿定兩嚿都有字。控方向PW36展示證物P42和P43實物加黃色卡,證人確認證物—根據黃標籤上的證物編號82與描述,這是一枝長65厘米的黑色伸縮棍,有個黑色棍盒。

PW36當日帶棍去何文田交給化驗所職員,約十二時許到達,過程中自己一直保管棍,用手揸住,冇拆開或交給他人。交收時間為1220,唔記得接收的化驗所職員是誰;PW36有交表格列明證物要做功能測試。職員有編編號label,貼在各件證物的包裝袋外;label面積為3x4cm,編號為3個英文字母加5個數字,下面有條碼。(庭上展示實物label,確認與上述證供吻合。)化驗所職員貼完label後在表格填上label編號,然後雙方完成交收。化驗完畢並非由PW36本人負責收回證物。

表格一式兩份,一張表包含3枝棍,表格有形容物品,未必有警方沿用的item no.。表格本身不是由PW36自己填寫,而是由案件隊員負責。條碼是到化驗所後才即場編編碼,並由化驗所職員貼上。表格既有PW36簽名,也有化驗所職員簽名。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就本案伸縮棍,P36於2021年5月26日回一份證人口供。他的記事冊沒有記錄帶證物到何文田,而錄取書面口供的日子距離事發日子有一年半;就相關證物交收,PW36表示本身有在其他地方作紀錄,而他自己亦記得當日攞過嘢去驗,「我記憶力稍為好少少咪記得囉」。被問及item82伸縮棍的包裝盒,主問時PW36沒有刻意糾正主控關於形狀/圖案的問題;他只是負責把證物拎去化驗,所以沒有刻意記證物每一部分。郭大律師質疑,PW36較早前也承認自己只是靠黃色卡去識別各枝棍,當時唔講記憶好好?

PW36確認,黃色卡上有不同字跡寫上的「Baton-26」;棍打開則可見「SHY BOTN TH-26」字樣。

若然要傳召伸縮棍的「檢取警員」作證,以PW36認知,這是指拘捕被告後找出棍的警員。

🔹控方覆問

PW36再詳細描述黑盒,確認與黃色卡上的描述吻合。

-PW36作供完畢-

傳召PW37 政府化驗師 吳博士

A3郭大律師向法庭表明,接受證人的化學專家身分,但反對其於本案為伸縮棍進行物理化驗的專家資格。

🔹控方主問

PW37現時在政府化驗所法證部門任職Forensic scientist,職位是Chemist,職責主要檢驗證物,從而解釋操作或成分。他現屬物理組,主要檢驗工具操作方式或成分、進行交通意外調查、影像分析。他曾檢驗過的證物包括違禁武器、鞋印、爆格工具、汽車。他以Chemist職位工作已3年多,一入職已是物理組,至今檢驗過逾300枝伸縮棍。新入職時接受培訓,PW37會跟隨經驗豐富的化驗師做檢驗,之後就開始獨立處理案件,撰寫報告得出結果與資深化驗師相同便可。

PW37理大化學畢業,PhD亦與化學相關。政府請化驗師列明必須是化學出身。他曾以專家身分上庭2、3次,無需上庭作供的案件則超過100宗,撰寫的專家報告全獲法庭接納。就本案伸縮棍證物,他檢驗目的是要確認棍的操作模式與構成成分;過去培訓他都有做過相關物品檢驗。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就證人的專家身分盤問

PW37的報告於2019年11月14日撰寫;根據他自己的筆記紀錄,他應該7號開始驗棍,到14號寫報告,最後做完檢驗日子應該係13號。當日之前,估計他獨立驗過50-60枝棍。他於19年2月完成培訓,直至11月多數都係驗棍,當時應該未曾以專家身分上過庭,冇資訊幾多份專家報告獲法庭接納。他不認同報告與化學知識無關,因為有驗到棍的成分,有用sem電子顯微鏡—報告冇提到儀器,但實際上他有用,因為一般報告只會寫物品用咩物料造。3枝棍皆用鋼造,他在報告內都有寫—每枝棍皆由3枝管造成,管用鋼(carbon steel)造成。就編號GPD45127的那枝伸縮棍,PW37的檢驗結果顯示,如果棍受熱會有少少膨脹。收取證物時棍在警方膠袋內的包裝盒內,膠袋完整、沒有破損。(*此時辯方發現沒有從控方收到部分相關文件,因此PW37作供暫止,明天才繼續。)

控辯雙方同意3份證人供詞以65B方式呈堂,分列為P263 (港鐵佐敦站管理主任證供)、P264 (中國建設銀行職員證供)、P265 (廉政公署西九龍辦事處職員證供),庭上沒有讀出內容。

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P266
-同意互聯網下載影片及閉路電視片段的實際日期時間
-證物由PW44接收後沒有受干擾
-關於A3傷勢及證物

1147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1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2.02.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30
👥黃之鋒,梁凱晴🛑黃因另案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604維園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人於2021年5月6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及4個月,黃於1月19日就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禁8個月,梁之上訴申請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鄭(3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西灣河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4:30
👥葉,林,林,林,韓,黃,唐,龔,盧(17-36) #裁決 (#0825深水埗 2項非法集結)
👤吳(20)🛑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825深水埗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黎智英,周,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10:15(不設旁聽)
👥黎智英,周,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覆核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梁/書法伯伯(64)🛑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10604維園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阻差辦公)
👤梁/書法伯伯(64)🛑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不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

🕝14:30
👤葉(20)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趙(34)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傷人)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黃,吳,張,張,嚴,蘇,彭,蔡,陳,李,賴,鍾,許(18-33)🛑黃,吳,蘇已還押逾26個月,張,張,嚴還押11個月,彭,陳還押25個月,蔡還押21個月,李還押20個月,賴還押17個月,鍾還押16個月,許還押10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製造或管有爆藥 3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拒捕時管有槍械或彈藥 教唆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 串謀管有槍械或彈藥 )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張(25) #續審 [5/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 - -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裁決 #判刑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A6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早前認罪後一直還押的A6,今天未能上庭處理判刑

裁決速報‼️
A1、A8、A9、A10罪名成立
A2、A3、A4、A5、A7罪名不成立

先休庭20分鐘予各方法律代表閱讀完整判詞,稍後再進行求情

——————

李官庭上宣判時只讀出撮要,完整裁決理由請參閱司法機構稍後上載的官方裁決理由書。

深水埗欽州街一帶發生三個階段的非法集結,出現佔據行車路、以雜物堵路、以雷射筆照射警察、喧嘩、辱罵警察等行為。警方2206時進行驅散,示威者向長沙灣道方向撤退。呈堂片段拍攝到A1、A8、A10身處現場。

作為事實裁斷者,法庭會考慮以下要素:
-非法集結維持多久,以判斷常人會否蓄意留守抑或盡快離開現場
-言行、衣著、裝束和行蹤
-被捕位置是否非法集結的核心範圍
-身穿裝備
-管有裝備
-被捕前一刻有否逃跑

——————
📌減刑陳詞

A1:休庭前已呈交書面陳詞
現修讀副學士二年級,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他正修讀課程,刑期愈短愈好。要求索取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報告。

A8:保留減刑陳詞至下次聆訊
案發時23歲,現時25歲,不需要索取報告。

A9:保留減刑陳詞至下次聆訊
現時25歲,不需要索取報告。求情信稍後呈交。

A10:休庭前已呈交書面陳詞
本案情節嚴重性不及鍾嘉豪案,而該案量刑基準為6個月,希望法庭就本案採納低於6個月的量刑基準。

李官回應:本案非最輕的非法集結,片段見到有人似乎被「私了」--即使暴力行為可能沒有升級,但對此不能視而不見。可能會以6-9個月為量刑點。

A6
陳大律師關注12月6日開審日認罪後還押至今的A6可能會「坐凸咗」,即還押期已超出認罪扣減加上行為良好再扣減後的實際刑期,欲為A6申請保釋但被李官勸退。

案件押後至3月7日0930進行判刑(預留2小時),期間4位被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會為A1索取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報告
(如3月7日未能開庭,將押後至3月14日判刑。)

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86_2020.docx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7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5
2022.03.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09:30
👤鄭(30) #宣讀判詞 (#1111西灣河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黃崇厚法官
🕚11:00
👤楊(36) #宣讀判詞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30]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葉,吳,唐,龔,盧(17-23)🛑吳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4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0825深水埗 2項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庭第八庭 🐶劉潔兒(48) 2項盜竊 #偷朱古力 ;2項盜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暴露陰部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0825深水埗
#非法集結

👥A1:葉(18)/ A6:吳(22)/A8:唐(24)/
A9:龔:(24)/A10:盧(20)
🛑吳已還押至今天91日,其餘4人已還押15日
A8-10 今天不能出庭
懲教日前通知A10家人,已確診
其餘兩位沒有收到任何懲教署通知法律代表或家人。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為外聘大律師
#韋浩棠大律師
#鄧兆麟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8法律代表:#陳敏兒大律師
A9法律代表 :#梁寶琳大律師
A10法律代表:#陳健強大律師


9:26 廣播
9:41開庭

A1 較早前已索取報告,報告內容正面,但因體力和心理問題不適宜判勞教中心。
李官指,雖然有三位被告不能出庭,但已有法律代表出席。
A6今天才呈上七封求情信給法庭;李官問,是否要再押後處理,因A6有機會「坐凸」。為對A6較為有利的做法,是今天處理宣讀判詞及判刑;不應為求情信件而令生枝節。李官再言,你可以繼續呈上,休庭閱讀其求情信;後來辯方收回其求情信。為對A6更為有利,能早判早出翻嚟,所以建議今早能判刑。

因此現休庭,給法律代表向其家人解釋。

雙方同意休庭後,繼續宣讀判詞及判刑

10:00 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


A1: 控罪①及②更新中心

A6: 控罪② 6個月
因較早時已認罪,可有扣減1/3刑期
即4個月
李官指被告應該「坐凸」,不過要交由懲教署處理有關行為良好之扣減。

A8: 控罪② 判刑6個月

A9: 控罪②判刑6個月

A10: 控罪②判刑6個月

證物已經於上次裁決已處理好

李官引述其中一封求情信中,「給予迷失的一代更大寬容和更新機會。人誰無過,希望讓年輕人重拾正軌,為社會多建設,發光發熱」

李官最後寄語 :「人誰無過,錯判形勢的人比比皆是,年青人能經一事長一智,服畢刑期後,砥礪前行」

11:11 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