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1.9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提堂

陳(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5月10日母親節全多區有「和你SING」活動,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警方施放胡椒球彈驅散市民。
事隔多月,陳在10月21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2000元保釋,另外施加嚴格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週報到1次、在報稱地址居住、地址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方,更須禁足指定範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日1100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暫代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區諾軒 #0818維園
🛑黎智英,梁國雄和區諾軒因另案而分別已還押4個月,1個月和1個月🛑

控罪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9人被控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
法庭表示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考慮到所有與案因素,背景,並參考相關案例,包括張慧玲法官就周庭案的判詞,黃之鋒案,鍾嘉豪案等,指出本案亦需要阻嚇性,保護公眾等元素的判刑,刑罰也與參與非法集結相近,因此個人良好的背景不會給予太大比重。

綜合以上,法庭就本案作出以下判刑,各人總刑期為:

黎智英:
12個月即時監禁

李卓人:
12個月即時監禁

吳靄儀:
12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梁國雄:
18個月即時監禁

何秀蘭:
8個月即時監禁

何俊仁:
12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梁耀忠:
8個月即時監禁,緩刑1年

李柱銘:
11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區諾軒:
10個月即時監禁

詳細內容希望大家閱讀其他報道。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暫代區院)
#胡雅文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黎智英,楊森,李卓人 #0831灣仔
🛑黎智英因另案而還押4個月🛑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
在考慮公民抗命的議題時,法庭表示不會考慮各人背後的理念及政治立場(按:也可參考陳仲衡法官就傘運的判決)。

法庭表示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考慮到所有與案因素,2019年起的社運背景,並參考相關案例,包括張慧玲法官就周庭案的判詞,上訴法庭就黃之鋒案的判決,鍾嘉豪案等,指出本案亦需要阻嚇性,以警誡他人勿犯案,保護公眾等元素的判刑,在判刑時也要考慮其潛在風險,其引發的事件等(例:無視警方警告等)。而個人良好的背景不會在量刑考量時給予太大比重。

“Freedom of expression”及”Break the law”不是法庭認為合理的辯解。

以下是判刑結果:
黎智英:
即時監禁8個月

楊森:
即時監禁8個月,緩刑1年

李卓人:
即時監禁6個月

法庭考慮到黎智英及李卓人涉及另案的判刑,但涉及相同控罪下,決定將本案的2個月的刑罰分期執行,即:

黎智英共需服刑14個月
李卓人共需服刑14個月

詳細內容希望大家閱讀其他報道。

17:45此為最終版本
==============
Reason for sentence: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00&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主任裁判官
#20240612石門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
#提堂 #23條

諸(27)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 條,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 26166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

(3)有意圖而遊蕩
同月同日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辯方代表:#陳奕勤律師

控方申請押後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辯方不反對但有保釋申請,控方表示反對

法庭拒絕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7日 15:00 再訊,期間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40619香港
#發佈煽動意圖刋物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
#提堂 #23條

👨🏻‍🦱區(58)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被告於上述日子涉及以圖片配歌曲作影片在不同社交媒體貼文,曾寫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

控方申請押後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辯方不反對亦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7日 1530再訊,期間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