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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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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7/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就辯方書面陳詞指彩頤居外沒有發生非法集結,控方立場是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人士被警方追捕時分別逃向牛頭角道與彩頤居;證供顯示有人掟雜物、叫囂,地上亦有4把雨傘。沒有影片證明D2有參與集結,控方依賴早前法庭裁定可呈堂的招認。

🔸辯方回應
淘大商場的非法集結不可能有延伸至彩頤居,因淘大商場與彩頤居是兩個不同地點;幾個黑衣人到彩頤居已向停車場逃之夭夭,而影片不能反映彩頤居有非法集結情況出現。就控方證人供稱有掟雜物、叫囂發生,當時D2已被警員截停。

辯方認為法庭應該對D2的招認不給予比重,因非法集結罪較複雜,D2當時對非法集結的法律意義不理解。

D1就相關截圖補充資料。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130同庭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裁決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1444 開庭]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D2: 控罪(2)罪名不成立

📌簡單理由:
D1 面對控罪(1)
檢查後證實雷射筆為3B級,可引致受傷,被告否認有意圖使用2物品,庭上作供解釋各搜到物品有其用途。控方指物品雖放背囊內,但狀態是可隨時取出使用。D1同意涉案時在淘大商場出現,當時行山杖及雷射筆己在身上,截停時間吻合示威者由商場逃往彩頣居。其作供提及找母親道歉卻沒確認母親仍留在工作地方,黃昏上山測試雷射筆又不帶頭燈電筒,作供指雷射筆可用3A充電池有違法庭認知該筆應使用較長16500充電池。從身上所有裝備全是示威人士常用,法庭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是D1有意帶圖行山杖及雷射筆使用。

D2面對控罪(2)
被告爭議受恐嚇警誡下向PW7 承認「斷正比你非法集結」。特別事項指警車上受襲卻沒投訴或驗傷,相信警員指身上有朋友銀包誣捏盜竊或非法集結罪,選擇認較重刑事罪行並不合理或合邏輯,法庭接納其會面招認呈堂。PW6指彩頤居外早有黑衣人集結同呈堂片段有出入,當時並不見到有人破壞社會安寧。然而後期彩頤居出現破壞社會安寧時D2己被截停,雖然其招認有自招嫌疑,但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1求情
呈上數封求情信,D1背景可以用複雜來形容,父母一早離異,母再婚後𗩙下年幼弟弟,自己誤交損友下2度犯法。未婚妻形容其為人善良,上司評價不錯但因案件自動放棄升職。對同母異父弟弟願照顧及負責書簿費,亦有心修補母子關係。

同意D1有2宗不同類型定罪紀錄,代表律師引述數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判刑由3至4個月,但有2宗涉及兩及三支雷射筆,希望法庭考慮當時D1只穿灰色衫、行山杖不是在伸展狀態以及控方有明顯檢控延誤以3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沒證據有使用過涉案物品及延誤起訴可再酌情減刑。

屈官指辯方呈上雷啓添案判3個月只涉及一支雷射筆,本案另有行山杖是較嚴重。

[1535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1430 第五庭判刑,🔴D1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法庭亦要求控方判刑3天前將書面解釋延誤檢控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英語聆訊
#0929旺角 #裁決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 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 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 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

[16:10] 開庭

辯方無口頭補充,裁判官宣佈裁決,D1罪名成立,因為D3 D4 的案情有疑點,罪名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辯方申請為被告攞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15:30再訊。

========
直播員按:因裁判官聲線問題,聽唔到詳情,請見諒🙇🏻‍♂️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35 開庭

🟢D5案情
📌傳召DW6-D5作供
🔸主問
-警方在背袋內檢取了一件白色背心,但沒檢取袋內之一條淺藍色吊帶工人褲,一對波鞋、化粧品、一架菲林相機,一些雜物,不知道沒檢取之原因
🔹盤問
-同意行了幾個小時山才去晚上友人約會
- 行山2人住將軍澳可以去西貢行短程路線如釣魚翁,D5表示不清楚,行聶歌信山是朋友提議,晚上約會是約實行山後才相約。
- D2作供也說是去行山,解釋身上物品同自己相似,對D2她作供時沒感錯愕因各人有各人之案情
-上山有經布力徑,有冇經松柏新村已經不記得
-下山灣仔峽道有過一條馬路,第一條馬路是司徒拔道,同意那裡有巴士、的士可坐
-知道當日中環有2個集會,同意帶備防毒面具是預防警方發射催淚彈,但不同意一定是衝突才發射
-灣仔峽道行去堅尼地道是行山計劃一部份。主控問堅尼地道可直行去中環堅道,之後再接荷里活道,D5答不清楚。同意呈堂聶歌信山資料介紹可在司徒拔道乘坐15號巴士往中環,但這並不是自己當日選項
📎手套
-檢取手套是行山時用,非自己買。相冊所見手套是工業用並非一般行山用,覆蓋過了手腕,D5不清楚,指覺得那對也算纖巧。
-主控指P75及P111,即D4那對手套同自己那對一模一樣,似乎有防𠝹作用, D5不同意一樣,重申當時不識得D4也不是她代購
📎
-不同意警署相片所穿著運動鞋是一般打羽毛球用,但同意沒有保護腳踝功能及當時穿沒筒的襪
- 19年10月7日至11月2日屋企附近有冇再發生警民衝突要施放催淚彈,回答因工作不時飛不在香港不知道,指因感受過一次催淚煙非常不適而預備防護裝備
-不同意D5-4呈堂行山資料是穿鑿附會
📎索帶及風鏡
-索帶是家中取,放入行山背囊。不同意如作紥營應跟帳幕放在一起,再指作供說索帶也有其他作用如縛物件在背袋、急救甩鞋底。主控指背囊有另一對不怕甩底,D5指那對很貴不會行山穿,會弄污。當時不知示威者常用索帶縛住物件

風鏡在澳洲滑雪才用,但本案是想作保護避免催淚煙。主控質疑D5在澳洲滑雪照之風鏡並不是本案檢取的那個:
1)澳洲那個粉紅色邊較粗,檢取的好幼,
2)澳洲滑雪相片配帶是黑底白字,本案的則是粉紅色底白字。
3)檢取眼罩頂部是2條粉紅間
D5不同意是2個不同眼罩
-去到皇后大道東在舊郵局下山,見到有人聚集,不覺大事不妙。確認在船街(同意船街有間廟)取出防毒面罩及眼罩帶上但不肯定索帶在何位置跌出,不同意當時所有索帶皆跌出,印象有幾條仍留在袋內。自己只檢走跌在地上那些。D5同意控方相冊第322號相所見被截停索帶插在腰間齊整尖端向上,但否認是備用或在船街跌下拾回時再整理排好。不同意索帶插腰是準備隨手可用,在場同警方對抗。
📎圍巾
同意是管狀可覆蓋面部,同本案D2及D7圍巾看似一樣,不同意當時天氣戴上會不舒服及打算用作掩飾面容
📎銀色擋雨布(背囊雨冚)
同意當日天朗氣清,不需使用雨冚,但不覺得套上麻煩。同意取出眼罩及防毒面具,再冚上,因有扣鈎住好方便套上及除下並非為水炮車而套上。
📎深色衣物
同意呈堂穿深色照片是有篩選過,平時會有穿其他顏色。一張行山照片所見是穿行山鞋,也同意案發日只穿輕巧鞋去行山。
📎落山後路程
🫂P133 有線新聞 實時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中間,近舊郵局有人用索帶將鐵欄扣起,D5記得有見過,強調沒參與
🫂P? 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位置有很多黑衣人,馬路被堵塞
🫂NOW新聞 17:01起片段中皇后大道東大王東街,片段中有火堆,但自己此時應該已過咗沒有見到
-同意在舊郵局下山可在春園街行去灣仔地鐵站坐車往中環,在當刻想坐的土。
-在船街行出莊士敦道,是打算去少人及大路地方坐的土往中環
-不同意從冇向警員說是路過,而是說過協助急救
📎急救證
身上兩張分別是CPR及AED證書,不知英文長寫,但知中文名稱。同意聖約翰救傷有其他更全面證書。
【注:聖約翰急救證 有分 First Aid/ CPR/ AED, FA課程包括CPR及急救包紥】
📎拍照
同意身上有電話及菲林相機,但不記得有冇途中影相,不同意其實沒去過行山所以只呈上網上圖片。
📎法律背景
澳洲讀書有接觸過法律課程,本案後轉職法務助理是湊巧,同因接受審訊冇關係,也同當日約會男士沒關係
🔸覆問
-因疫情航空公司大裁員而轉工
-在中環約會時間有彈性,對方知道行完山才去
-手套是屋企父親買了數個自己拿其一來用
-當天所穿的鞋在其他行山時也穿過,沒有不舒服及因此受過傷
-自己呈堂雪鏡相角度看不到頂部,確認帶向外是白色,向內是黑色,帶是雙面可以反轉用,庭上取出實物P64 護目鏡D5確認自己呈堂滑雪所戴及警方拍照那個,配帶不同顏色是因澳洲滑雪之後自己反轉了條配帶
-索帶並非刻意放腰方便隨時使用
-滑雪穿粉紅色外衣沒特別原因
-皇后大道轉出船街是想找其他交通工具

📌傳召 DW7 梁先生
D5 約會之友人
🔸主問
學歷至PCLL,2019年8月認識D5交換電話後交往。原在19年11月2日約了D5晚上在荷里活道家中18:30見面,自己在18:30等待至1930也未見出現,打電話也找不到,心想可能被放飛機,在翌日才在朋友口中得知D5因被捕失約,隨後有再見面,至今天2人為朋友關係。
🔹盤問
19年11月2日證人搬出獨居,約了D5在1830見面。本身從事法律工作但未入過審訊法庭。
🔸沒有覆問

- D5案情完-

1243 午休,下午1430 繼續,D6 將會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D6案情
📌傳召DW8 D6 作供
🔸主問
📎背景
2019年11月家住深水埗區
📎行程
案發一星期前約了朋友鄭小姐11月2日見面及食飯。同鄭小姐相識10年是兼職工作時認識。11月1日晚上聯絡知2號有候選區議員在維園集會及中環有「和你摺紙鶴」活動,2人商討打算先去銅鑼灣,有時間再去中環集會才食飯。知道2個集會也有不反對通知書才會去。二人約了3點在天后地鐵站等,當日鄭小姐妹妹也出席,三人去了電器道買外賣在維園長櫈上食,1530到集會場地但1555警方宣佈集會非法,三人在1600前離開。由於下一個中環集會在1700開始,鄭小姐指行去中環少於一小時建議行去。在代表大律師要求下於電子地圖劃上路線:京士頓街 -百德新街-在名店街聽到人話 Sogo有水炮車,為免多人混亂即掉頭去告士打道轉入波斯富街,左轉入謝斐道。見路面平靜直行去馬師道時見到一組5至6名警員候命,沒有對話或查問三人,繼續前行見前面一男子行在馬路,有另一組警員從後跑出追趕該人,3人到駱克道時見男子在對面街被警員截停,三人再行去中環方向。2組警員沒有就自已衣著提問,也冇提及有地方不可去。之後再一直行去史釗域道Novotel century酒店外停低,由於當日出門有咳喇及凍便在此戴上口罩及穿上黑色外套。自己工作平日要對客戶,集慣不舒服便戴避免影響客人同同事,隨身袋日常必備口罩,是非外科款,貼身及較滑款。由於咳便想去茂蘿街茶飲店買飲料,去到發現店下半閘買不到,掉頭回莊士敦道,沿路去到菲林明道交界大有商場紅綠燈位見到2男子用魚絲縛在2枝紅綠橙柱,似乎是設路障,地上有小量物品但沒留意因想盡快離開,不想同非法活動扯上關係,路上見不到有車經過。沿路經過修頓球場,莊士敦道過咗盧押道在右面行人路聽到有人叫「水炮車」。1649 時有人在春園街跑出,片段柯布連道相同時間也有人跑出,D6當時沒有見到。片段1705汕頭街廈門街中間莊士敦道地面上有堆火,D6沒見到。聽到有人說水炮車打算行快啲離開,但沒親眼見到水炮車。過咗譚臣道發現同行2人失散。嘗試搵二人但現場好迫,見到前面路口少人便行前轉右在分域街想打電話聯絡二人,如果找到會商量離開,失散咗時心情好緊張,週圍的人也很慌張。由譚臣道去分域街是急步,分域街上冇人聚集,人羣是急步離開。沒有聽到警方在機利臣街發出警告或叫囂、不其有人堵路或扔物。印象中莊士敦道有見過手推車但冇著火,也冇見過有人扔汽油彈,D6確認從沒有行出馬路、也冇堵路。
📎拘捕
轉入分域街時有人從後推低落地,想起身但被人㩒住,並問是男定女,答完使比坐起身說被捕及上膠手扣,位置在分域街髪型屋外。警員宣佈拘捕並問地上電話是否她,隨後拾起放入自己背囊。自已之前不知發射過催淚彈,坐起身才知,口罩也不是因催淚煙或參與示威而戴上。沒有見到當時有人作挑釁警方行為,從沒打算參與非法活動或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衣著物品
當日一直手持長傘,因維園集會是戶外打算作遮䕃,只在維園打開過。行走期間有酒店外加穿黑色外套,即被捕時身上那件。

📌案件管理
D6案情預計明天十一點可完成。剩下只有D8案情,除D8作供另有3名品格證人(1小時可完成),D8代表明天星期三下午由於在其他庭要處理另一案件申請下午休庭獲批。明天或星期四上午可開始D8作供,星期四D8之3名證人可在一小時內完亦會考慮或以65b呈堂。按進度本案星期四會完成辯方所有案情。

1622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繼續,只開半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7/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是日進度]

0936 開庭

🟢D6案情
📌傳召DW8 D6 作供
🔹盤問
-去到謝斐道馬師道時有一組警員,D6未穿黑色外套,身穿淺綠tee恤,警員沒有查問,之後到Novotel Century酒店外才穿上外套。
-1550維園聽到警方宣佈集會非法,離開在名店坊有人叫有水炮車,自己冇見到,在告士打道轉入波斯富街後再去謝斐道。告士打道狀況正常,有行人有車,不算多人。主控指去中環最直接方法是否沿告士打道直去,D6不熟悉灣仔答不到
-「和你摺紙鶴」不是「和理」,同意是和理非系列活動,同意一些合法集會有可能演變成暴力集會,但一旦警方宣佈就即刻會離開
-當時天氣行去中環不覺熱,沒打開過遮,維園因空曠(露天)才開過手上長遮。
-同意轉入茂蘿街是于迴路線
-自己沒有帶紙去中環摺紙鶴活動,因鄭少姐帶
-因見有時間及食完嘢,不坐車去中環覺得冇問題
-沿路沒有上網查新聞/交通訊息
-同意示威活動中有時有人會用遮做傘陣,手持遮只在維園時開過,不同意主控指遮是自己打算參與集結時作武器
-因工作關係,有咳嗽就會戴口罩防止細菌傳染。昨天作供出門時有喉嚨痛但去到灣仔才戴口罩,不同意口罩非因防止細菌傳染而戴,確認證物P77是當天所戴,同意不是一般醫療用有2層的口罩,是在日本買包裝寫防花粉,感冒及可清洗。不同意這款不可防止飛沫傳播,也非作遮蓋面容用
-過了譚臣道發現同行朋友失散,沒有呼叫朋友因為有人叫水炮車嚟緊環境好嘈,也因人迫及有水炮車不安全所以那刻沒有打電話搵朋友,有回望過但見不到,自己企行人路近馬路邊緣冇行入去譚臣道搵。覺得分域街安全因水炮車在莊士敦道直去。
- D6記得主控所指庭上六位作供被告有三個巧合也是莊士敦道上同朋友失散,不同意各被告曾經作討論
-不同意朋友鄭小姐消失是杜撰出來
-邊個用雙手推跌自己不知,伏地㩒住自己人士之後才知是警員
-曾經見過七十一外有一架裝了雜物手推車,幾秒後D6便轉入分域街。事後看片才知機利臣街有警員衝出,但在七十一時見不到,當時看不到及聽不到催淚彈。🫂P136 片段拍到莊士敦道教會望向銅鑼灣方向,警方發放多枚催淚彈。D6說指聽到人聲,不同意催淚彈聲嚮大到老遠也聴到。同意片段中有火光但現場時見不到。
-不同意走入分域街是逃避警員,當時見不到前或後有警員
🔸覆問
-過了譚臣道找朋友時自己是一直移動緊,思考打電話只係幾秒間
-在七十一外一直隨人羣移動,望到機利臣街只有很短時間,當時沒見到警員
-轉入分域街是想找安全地方打電話,不知水炮車位置,只從人們叫水炮車來估是從銅鑼灣方向嚟緊。轉入去分域街只是一瞬間之決定,非心思熟慮。

-D6 案情完-

1041 小休至 1114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主問
📎背景
演藝學院畢業,從事舞台製作,同太太及兒子一家三口住在新界,2017在香港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廣源堂領洗,由岑牧師領洗
📎案發日行程
早上在club house 上瑜珈後回家,太太指收岑牧師通知想搵埋2人去維園睇區議會選舉宣傳及3人大家見面。約了1300 左右在大圍D8揸車接牧師,3人到銅鑼灣後太太在時代廣場下車購物,太太約了1800同王先生夫婦(John及?)食飯,當天自己生日所以順便慶祝,王生也在11月生日)。自己同岑牧師在鵝頸橋謝斐道泊車後同牧師下車,在車尾箱拿了一把遮予牧師作遮蔭及手杖。2人到皇室堡牧師去廁所後出來聴到警方呼籲不要入維園於是離去,牧師打算再行下傾計,2人沿告土打道行到鵝頸橋消防局聞到刺鼻氣味懐疑是催淚氣體,D8吩咐牧師去廁所先,自己去車取了一個綠色袋內有2個白色口罩及2個泳鏡,同年8月在母家及自己屋企附近遇到施放催淚煙後便買定口罩及泳鏡放在車。之後將一個口罩及泳鏡交牧師,另一份自己放入褸袋,因已冇氣味冇戴上。兩人約1500在南洋酒店會合太太,她將一堆拾到之索帶交自己作環保,太太一向支持環保,是一間機構環保大使(呈上證書)。岑牧師想到灣仔分域街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香港堂再傾一陣,3人在灣仔道去莊士敦道直行,路中冇特別情況只是人多。

約1600去到盧押道波士頓餐廳附近買野飲,太太及牧師2人先去教會。買飲嘢後3人在教會一房內坐低,因當時同太太有衝突,牧師作婚姻輔導。約1700傾談完,岑牧因有事做留低。自己同太太離開去廁所約定在教會門口等。自己去男廁早出來當時見教會大堂及門外很多人,自己行去對面髮型屋外等太太出來。等候的時間突然一大班人由莊士敦道轉入分域街向軒尼詩道跑,手中遮被撞跌。之後聽到嘭嘭嘭,好大煙應該是發射催淚煙,隨後被一班防暴警察圈住,D8不適問警員可否從袋取口罩用獲答可以便戴上。自己向查問自己為何出現之PC 19227答去完教會。
📎衣物
-深色衫褲是早上做瑜珈所穿
-錄色袋是一直放車,內有
索帶是太太早前交自己、一些飲品在灣仔買,泳鏡
-手持遮是拿給岑牧用
-灰色口罩放衫袋平時轉天氣會戴
-腰包用作裝車匙及銀包

📎呈堂辯方文件冊 D8(1-12)
-教會奉獻收據相片
-2017 年D8受洗相片,見到自己及岑牧師
-數年間出席教會義工活動相片
-現任堂牧師簽發洗禮證明書,自己原有洗禮卡因搬屋遺失
-會面紀錄警員問1520做緊咩,自己答同太太及牧師一齊,那時應已經被拉,後發現是警察寫錯時間,應該是問拘捕前做咩
-事後被捕人士帶上警車截圖見到D8太太也在相中,D8思考一會才答出太太英文名串法😂
🔹盤問
- D8未決定太太及岑牧師是否會傳召出庭作供
-主控再問三至四位品格證人是否包括岑牧師,D8表示現階段不想透露,控追問原因,D8代表反對指是被告權利,反對這問題,因控方意圖早作預備
- MFI 11月2日行程表活動文宣D8答當時未見過,自己對區議會選舉冇興趣,如非岑牧師邀請不會去維園。
-出發前知道維園有宣傳活動,沒想過活動中會有人發言、有旗𢡠
-知道2019時有些活動會發展為暴力行為,回答沒有提出不如不去
-主控指辯方相冊中所見岑牧師健狀不用手杖行路,D8指知牧師身體有些問題,但冇事時行路不用參扶及用手杖
-約1430在鵝頸橋泊好車,不記得標位是半小時,一小時定兩小時。同意銅鑼灣很難找車位而且多是半至1小時。不同意主控建議謝斐道鵝頸槁標位全是半小時。同意當日兩度入咪標,自己集慣入爆便行。三人沒討論過會逗留多久,不擔心泊車逾時最多收罸款告票
-拿雨傘給岑牧師以遮陰為主,手持協助步行為次
-同意維園泳池及皇室堡有泊車位,會比鵝頸橋泊車更方便
-不記得車上有冇討論過去維園做咩,逗留幾耐
-同意牧師牧養輔導可在教會廣源堂進行,為何牧師不選那裡不知道
-舟居勞動在皇室堡入不到維園冇感到特別,以往工作時常都要由沙田去港島區。
-當日車上冇開收音機,也沒用手機查看新聞,其他2人有冇不清楚。主控提出1549 電台政府公告指警方反對維園集會後仍有人2點起集結,警方已經警告人羣離開,稍後有驅散行動。
-時代廣場放低太太購物,沒有約定何時再匯合,太太咪可能好早買完野要等自己,D8形容太太脾氣「還可以」
-去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香港堂不是在皇室堡時決定,是在南洋酒店時決定

📌案件管理
D8控方盤問預計仍需1小時,D8其他3名證人仍在商討是否可以65b 呈堂, 如出庭作供也是很短,雙方會利用下午時間處理

1308 今日完畢,明早0930 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是日為審訊最後一天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盤問
📎行程
由維園去鵝頸橋時有用whatsapp 聯絡太太通知同牧師離開了維園。不同意皇室堡時維園「立立亂」,同意人多。同意如果當時叫太太由時代廣場來泊車位一同乘車走冇困難。自己回泊車位再入表(揀最長時間),冇放下長遮因仲可能用。皇室堡折回泊車處在告士打道有開過遮。岑牧師當天是穿便服,他冇拒絕自己交他的泳鏡。車尾箱綠色袋放有2個泳鏡因出街通常同太太一起所以2個。不同意泳鏡及口罩是打算集會蒙面用。

去到泊車位後沒用電話聯絡太太,問到如今回看是否應咁做,D8指冇得事後看,否則今日不會坐喺度!泊車位去教會行走迂回路線,同意可以在告士打道直去分域街。約太太南洋酒店等是大家決定,去教會是在南洋酒店時才決定。主控質疑咁不是去泊車處時叫太太回車上去下個目的地,D8不同意。入表時不會預計幾時返,不理會收罸款單。
📎索帶
匯合太太時她有背囊,不知有冇環保袋,知道太太性格愛整潔,D8自己袋放在地太太也會閙,所以太太在地上拾到的索帶不會放自己背囊,錄色袋是D8去游水用,平時會放雜物。同意法官指口罩及泳鏡也原放在錄色袋內。

同意索帶一些在袋,一些紥起,另有破爛膠紙包住,同意有可能太太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可能經過鵝頸橋街市,不同意索帶在地上拾起可能污糟甚至有唾液或食肉桿菌,以太太整潔程度不會有上述可能,同意自己只目測冇檢查。主控進一步指街市內應該有廢棄膠袋太太有冇拾起,D8指冇。同意街市可能有回收箱作回收物品。
📎灣仔買飲品
盧押道買了5罐紅牛也放入綠色袋。不同意打算長時間抗爭所以買5罐,不用一次飲曬。D8指在小店買,主控問超市買會平D,庭上人士不禁大笑

📎灣仔循道衛理香港堂
夫婦同牧師4點進入,輔導傾了約一個小時。完畢同太太二人去廁所,自己去完離開過對面馬路,同意可在教堂門口等,但人多而且好多人出出入入。確認太太不知自己去了髪型屋門口等,但不見人她不會去男廁等自己,她會打電話找D8。去髪型屋外等因人數相對較少。

D8記得庭上片段由軒尼詩道拍攝可見機利臣街有發射催淚彈,警員作供指先發口頭警告才發射。D8指被撞跌遮前完全聽不到警方警告及催淚彈聲,否認主控指是講大話

D8不同意身上雨傘、口罩、泳鏡及索帶全是用作參與暴力示威活動。
📎汽車
D8確認當晚取回,冇抄牌
🔸覆問
-遮在維園折返泊車處時用過,去維園路程冇打開過
-當日晚上約了友人John/Fiona 在其柴灣家食飯,無論去不去維園當天如何也會過海
-維園回程路上岑牧閒談有問D8同太太相處情況
-由維園去鵝頸橋不遠,太太購物時間不能預計
-太太如何由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不知,不是一定經過濕滑街市/街道。索帶望上去不污糟,太太交自已時是乾爽,沒有衞生考慮不放入錄色袋,而且袋很易清洗。袋內泳鏡是兒子中學時用過在其房取用
-太太平時吩咐自己做事不會下下去查問
-五罐飲品飲不完會帶走,晚上也可飲用
-離開教會去對面馬路等待時D8確認面向教會,可望到太太行出來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主問
英文名Fiona, 老公John同D8是中學同學相識了30幾年,自己也識了D8廿年。知道D8是在11月2日生日,老公也在11月生日,2019年11月2日約了D8 及太太晚上到柴灣家中食飯,最後2人沒有出現,D8太太晚上來電通知D8無故被拉。形容D8是虔誠的教徒,照顧家人,為人重視環保
🔹盤問
基本上冇,由於主控午飯前需前往其他法庭處理案件,希望押後至 1430進行餘下程序

D8代表不反對,指雙方商討後D8餘下2名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下午讀出後D8案情便完結。

1124 午休 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D8案情

[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控方盤問
-作供主要是確認晚上約咗D8及太太晚飯。
-住所有訪客車位,不記得有冇預訂車位
- D8夫婦事發前曾到過家中,有時揸車有時坐車
🔸沒有覆問

📌DW11 岑女士 私人牙醫
口供以65b 呈堂D8(13) 及讀出(大意)

DW11是D8牙醫,自九十年代認識D8及兄弟姊妹一家,對其熟悉,在眼中是個好爸爸、兄長及丈夫,為人有禮、誠懇、有耐性,事事為他人著想

📌DW12 李女士
口供以65b D8(14)呈堂及讀出(大意)

2021年任職D8 開設廣告公司,受聘為行政主任擔任D8私人助理,口供指出D8知道公司用紙量高採用環保紙成本貴仍堅持使用,日常鼓勵熄冇用嘅燈及電器,公司內也有環保角分類回收物品,是一個盡力推動環保的人。

-D8 案情完-

📌D1之新增 承認事實2
主要是WPC 2548 使用軟件在網上截取獨立媒體於2019年11月2日1654至1724時所拍片段並燒錄至光碟P158

📌D3有律師代表,審訊中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控方仍需作陳詞

法庭就雙方結案陳詞指示如下
🔹控方
1)包括概括確認暴動發生時間及地點、支持發生暴動證據
2)針對個別被告參與暴動證據
🔸辯方
每名被告爭議點,如有冇暴動發生、發生時間及位置,被告有冇作出面對控罪之行為、如有那有冇相關意圖

📌保釋
除D3外,其他7人
-D1、D2 、D5、D6及D7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及或日期獲批
-主控指D5當年因工作需要沒有不准離境條件,如今已轉變工作,法庭應控方要求加回條件
-各人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D3須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1124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同時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0月25日或之前交到法庭及各辯方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1月1日或前交法庭及控方

法庭定下 124 1430作裁決

====================

⭕️本案審訊中可以見到拘捕,檢控工作一塌糊塗
- 己簽署控方D3呈堂65b文件將被告姓氏同另一被告掉亂
-控罪書上D8索帶數目開審途中才發現出錯,由50條改為596條
-截停D1警員沒有向接手警員交代詳情,解釋原因是不知會拉及控告(即不知被告有冇犯法?)、而接手警員書面口供在事隔3年多在審訊前一個月填寫
-有接手拘捕警員稱三年幾後到作供為止也不清楚第一位穿防暴警察制服控制被告之人士身份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9/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佩妏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1003 開庭

A3及A5因需前往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案件,要求先處理2人陳詞。

法官表示已䦧畢所有書面陳詞,今日口頭只作補充或更正等,明白大部份人有爭議拘捕時情況如有冇逃跑或招認說話,各方同意呈堂現場影片只拍到被捕後情形,各被告代表對暴動範圍不同意如主控所指分開4個地方及有多次暴動。

🔹控方沒有進一步陳詞,回應法官指陳詞暴動範圍交替為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一帶包括陳詞所指4個範圍,而暴動時間由約1657即警員由機利臣街驅散至1708左右,但各人截停時間有些分別,立場是發生多次暴動,如法庭認為暴動範圍只集中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一帶,也希望考慮流動性。控方注意有辯方用圍捕、夾擊代替追捕而爭論被濫捕,也希望法庭不作考慮,因分域街髪型屋外有無辜截停人士最後沒有檢控。

🔸辯方
-A1
沒有補充
-A2
沒有補充
-A3及A5
沒有補充
-A4
控方指1657時暴動開始,代表認為只是集結時間,希望法庭審視PW2之作供,暴動應該是扔汽油彈開始,而且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指定時段,地點知悉發生暴動
-A6
控方指出1657時發生暴動,立場新聞片段P136正正拍到此時段即1636至1657莊士敦道情況, A6立場是此時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發生,希望法庭留意,亦採納A4代表所指關鍵時刻並不知悉發生暴動,
-A7
沒有補充
-A8
同意控方指被告及證人在證供上沒提過回收行為是習慣,是文字描述不好,但證人是回收大使是事實。

1058 完庭

案件押後至12月5日 0930 作裁決,除🛑D3繼續還押外,其他8人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裁決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 #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佩妏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裁決速報:
D1 所有罪名不成立
D2所有罪名不成立
D3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4所有罪名不成立
D5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6 所有罪名不成立
D7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8 所有罪名成立‼️

📎暴動罪考慮
現場是否發生暴動?本案一條控罪控方指是在4個不同地點。法官指案件地點主要在莊士敦道80米,當中有多條橫街,呈堂影片所見不同地點不同時段確實有很多事情發生,明顯地可分成3個暴動
1)皇後大道東 春園街/合和中心
2)莊士敦道前段 近分域街
3)莊士敦道後段 近菲林明道
本案控罪涉及莊士敦道前段暴動,各人是否參與法庭會根據控方證人及辯方供詞每人獨立處理。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各人作出任何行為,依賴法庭以環境證供考慮是否可作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即各人衣著、衣物、裝備。截停細節因已經相隔4年,庭上證供有不一致,法庭對控方指出有逃跑不會依賴。但2019年時攜有眼罩,防毒面具、風鏡在暴動地點逗留是主要考慮,尤其被告管有之數量。

D1衣物同一般示威者不同,控方證據簿弱,而其本人及友人作供可信。

D2全身黑色衣物,有防毒面及風鏡,是唯一住在暴動現場附近被告,也提供哮喘醫療紀錄,作供之行山說法有相片呈堂及之後買外賣說法並非不合理,最可疑只是防毒面具及風鏡,未有進一步物品,不能排除行山說法

D3身穿黑色衣服,身上之物品如3個豬咀、16個過濾器,多副泳鏡、風鏡等均多於一個,另外亦有對講機,絕不可能是途人,合理推論裝備供應者。

D3-妨礙司法公正
所乘竉物專機只得被告沒有帶同寵物,價值十萬元,也在聲明書填上逗留6個月,離港前申請三十多萬貸款,合理推論是D3購買機票意圖不回港

D4 同D1 情況有些相似,雖有黑色衫褲、手套及口罩,但沒有示威者常見眼罩面罩,作供有解釋手套是清理現場,被捕時在袋內,其身上白紙吻合作供提及摺紙鶴,其在場原因非完全不合理。

D5 被捕時頸掛防毒面具連過濾器,穿上面巾,手袖,手套,護目鏡,腰間掛有十條索帶,非常可疑。其行山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提供相片只是之前所拍,所穿鞋也是薄底布鞋不是行山鞋同其早前照片不同,其後指灣仔找的土去中環在堵路環境也不合理。被捕身上風鏡同其提供2016年所拍照片所戴上明顯不同,意圖漁目混珠。索帶如所作供稱袋內跌出正常應放回而非掛在腰,合理推斷是到場壯士聲勢。

D6 被捕時上衣非黑色,灰色雨傘可作推論有限。口罩作供指因工作接觸客人,行走路線非最直接也非不合理。對現場環境不是一無所知,作供指見人用雨絲縛燈柱不作隱瞞,不可非除其經過現場之解釋。

D7 全身黑色衣物,頸上有黑面巾,手戴黑灰色手套,身上有3個防毒面具,一個濾罐,一個防風鏡一卷厚膠紙,算是全副裝備,同D5相似。作供指3個防毒面具有2個予家人在家中使用,而手套是家中維修用法庭不接納說法,排除其是途人說法。

D8 除了鞋,算全身黑色衣物,袋內有596條索帶及泳鏡,作供指出現因先去維園,車卻泊灣仔非銅鑼灣,之後再去灣仔教會,三人不同時間去不同地點之泊車位置非常奇怪,其行程如去維園、灣仔教會輔導太多巧合,說法是開脫借口。法庭身上大量索帶不可能會有人帶同身上又隨地扔掉,巧合被D8太太以環保意識拾起交D8不可信。身上物品及衣物可推動參與暴動。

各人蒙面罪因沒證據現場全程戴上或因證人供不一全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 1000 作判刑,求情文件本星期五前交法庭。🛑期間D3,D5,D7及D8須要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