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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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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2/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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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傳PW2 警員18082 黃軒龍(音)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駐守機場特警K小隊,當日任速龍,22:45與PTU B大隊一齊沿着彌敦道向太子掃蕩,22:50從通訊機得知太子站有群眾毆鬥,破壞地鐵站,總警司周明(音)命令去太子站作拘捕行動,22:53去到太子站C2出口,由樓梯落到L3層,到達去調景嶺方向嘅3號月台,有列車停咗,開咗車門有乘客,月台有好多人,有市民有警察,大部份市民係普通衣著,少部份黑衫黑褲,有人戴面罩戴手套,證人跑到E8扶手電梯附近,見到一大班市民,距離約5米,班人前面有一名男子,黑衫黑褲黑鞋,戴彩色口罩,孭藍色斜孭袋,手揸白色膠袋,當時面對面,佢見到PW2就轉身走,跑向E8扶手電梯,但電梯上好多市民阻住佢,因為佢逃走,證人上前捉住佢,叫警察、咪郁,佢無理會,轉身逃跑,反抗,於是用棍打,利用痛楚使其服從,拉佢離開電梯,壓在地下,為防止佢逃跑,上咗膠手銬,22:58現場初步安全,拘捕佢非法集結,佢無回應。

主控叫PW2在庭上辨認讓男子,認出D1。

23:00拉D1去月台安全地方快速搜身,無危險物品,23:15 CID 9299 到場,簡述完就交畀佢處理。

主控問點解要“跑”到E8扶手電梯?因為當時情況混亂,防止目標人物離開,所以要盡快“跑”。

咩叫目標人物?D1當時衣著同附近嘅市民好唔同,黑衫黑褲,戴彩色面罩帶手套,轉身跑,所以係目標人物。第一眼見到D1,他距離E8 電梯約10米,企在人群前邊,與證人面對面,人群企一邊無動靜,D1無動靜,人群初時無反應,後來慢慢散開。

主控叫證人睇證物:P4 面罩,其實係頭巾,D1當時戴在面上遮住口鼻下巴,綁在後邊。P5 手套。P6 藍色斜孭袋。P7 白色膠袋,當時左手拎住,證人有睇過裏面,現在唔記得係咩。

[10:05] 🔸辯方盤問
證人當日著深色制服,衣服上無警察字樣,同意在太子站有人穿深色衫,無印象有人戴頭盔,現場環境嘈雜,跑落L3,跑向E8,當時小組係4個人,各人各自行動,律師指當時4人係一齊(唔記得)。

證人唔肯定電動樓梯附近有無樓梯,電梯已經停咗,市民行緊上去;因為D1黑衫黑褲,戴彩色面罩戴手套,認定係目標人物,證人衝向D1,無印象其他同事有無一齊,拉低D1和講警察咪郁係同時;同意唔肯定D1一定聽到;同意D1當時無戴豬嘴、無眼罩、無背囊,壓在地前有用棍打,唔同意打頭,唔同意壓低後有打,見唔到D1瞓低後有同事打佢,唔同意被告不省人事,無檢查傷勢。

律師指出有3個警察打D1(唔同意),被告暈低無知覺(唔同意),係兩個警員撳低佢(無留意)。

同意面罩係頭巾,證人有拉低,同意係一個圈狀,律師問點解主問時講綁在後邊(記錯),指證供係作出嚟(記憶模),律師指既然無印象,但將唔係事實嘅講出嚟(唔同意),律師直指學堂係點教證人在法庭畀證供?證人最終同意頭巾唔係綁住,講咗亦係事實,但只係講錯。

律師再指出D1無頑強抗拒(唔同意),示威者常見係帶深色口罩(係),彩色口罩係第一次見(係),顏色上唔同(唔同意),同其他人唔同(係)。

[10:05] 🎥P1 《東網》直播,畫面分為左右兩格,左邊係太子站,播放器時間 @00:10:58,畫面見幾個著深色衫嘅人,證人指最右邊係自己,舉起警棍;當時D1行向E8電梯(係),4個人捉住D1,D1無動作(係),@11:02 D1被兩個警員壓在地,片段見到D1瞓在地下後,仍然被棍打咗4吓,證人表示他在D1瞓低前打咗兩吓,瞓低後無打,無留意其他同事,同意律師指片段顯示D1被打咗十幾吓;@13:50 見到證人和另一警員帶D1行去20米外做快速搜身。

律師引述證人口供:「我係警察,而家拘捕你非法集結…」,指出為何會在該階段講我係警察,因為早前拉低D1時無講過(唔同意)。

片段見到D1和證人一同面向電梯,證人同意係從背後拉低D1;因此律師質問證人在主問時的口供「大家面對面,上前嗌警察咪郁,佢無理會,轉身逃跑」,片段中唔見「轉身逃跑」?證人解釋係口誤講錯,律師再次指將唔係事實嘅嘢在法庭講(唔同意),轉身逃跑唔係事實(係,次序問題)。

證人有查過白色背心膠袋,無危險物品,同意同普通示威者唔同。

[10:46] 🔹控方無覆問,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申請小休給予法律意見。

[11:15] D1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2作供

🔸辯方主問

D2案發時19歲,就讀保良局何鴻燊社區書院,在2019年9月1日,學校有迎新營,D2係組媽,案發當晚原本打算去尖沙咀準備迎新營物資和接男朋友放工,七點幾去到尖沙咀,見到路面混亂,決定先行離開,去油塘男朋友家中攞物資,再去銅鑼灣;因為D2家住屯門,學校在銅鑼灣,第二日早上七點要搞迎新營,驚時間趕唔切,所以幾個同學夾錢在銅鑼灣住酒店。

搭地鐵離開尖沙咀,去到太子站1號月台,落樓梯行去3號月台轉觀塘線,落車時有好多人,見唔到特別事,上咗車掛住睇手機,一陣之後無開車,同平時唔一樣,當時未有廣播,見到有人落車,就行出月台,之後有廣播叫人離開,跟住人向樓梯行,聽到前邊有爭執,但視線見唔到,人多擠迫,繼續向前行,聽到有人嗌影相、delete 相,行到欄杆位,見到一個男人,相距兩三個身位,佢嗌唔好掂我,有幪面人士叫佢delete相。

律師叫睇P1A @05:50 截圖,圈住嘅係D2,係第一眼見到PW1的位置,PW1在欄杆左邊,D2在右邊,中間隔住幾個人,D2聽到有人話影相,有人叫delete相,實質唔知咩事,好奇慢慢行埋去,@06:08 D2話當時同PW1講“影相唔緊要”,因為覺得無乜所謂,見到佢好驚,想安慰佢,黑衣人情緒激動,當時D2最近PW1,只有同PW1講,無理黑衣人,@06:15 有黑衣人拍打PW1身邊嘅牆,態度有攻擊性,D2伸出手隔開,驚打交,06:18~06:20 D2叫PW1 冷靜啲唔好驚,@06:32 片段見有市民向樓梯移動,D2 和女子C留低;律師問直到這一刻,事情唔關D2事,做乜留低,D2表示好管閑事,想勸交,@06:38 PW1向右轉,繞過咗欄杆去到樓梯,見到PW1想走,想隔開人群,但有人撞到自己失平衡,情急之下搵嘢揸住。

[11:40~12:08] 小休

P1A截圖冊@06:40,見到D2右手搭着PW1左邊膊頭,D2解釋係想同佢一齊走,D2感覺到有力從左後方推埋嚟,@06:41 D2左手揸住樽水,右手搭住PW1 左邊,係因為跌倒要搵嘢捉住,@06:45 D2企定,右手推住PW1 ,係唔想佢撞埋嚟,頂住佢,無阻住佢離開,@06:50 D2 感覺再無力推埋嚟,就縮手,再無接觸PW1,向左邊離開,向人群反方向上樓梯,離開太子站。

律師再播一次片段,指頭尾約一分鐘,PW1 指D2 在場停留咗5~10分鐘,D2稱之前無見過PW1;PW1指D2 召喚其他人,D2唔同意,只係想唔好打交,無召喚其他人,唔係領導角色,唔係吹哨者,唔係第一個話佢影相,D2只係相比其他人冷靜,叫唔好郁手,唔好打交,無叫交出手機,無叫delete相,無阻止離開,無用手推/扯/捉住唔俾佢離開。

[12:25] 🔹控方盤問
D2唔知留咗在太子站幾耐,估計全程約15分鐘,見過有人在站內開遮,唔知有人換衫,見過有人掉衫在地下,離開時見過有警察。

D2係單獨到太子站,知道案中有ABCDE各人,控方指男子D係着綠色衫,孭背囊人士,D2無同佢傾過偈,之前無見過,唔係男朋友;控方叫睇P2A @00:12的截圖,紅色圈紮馬尾嘅係D2,指D2同身後邊綠色T恤孭背囊嘅男子D「企埋一齊」;辯方反對,稱「企埋一齊」可圈可點,主控收返描述,D2同意男子D企在旁邊。

🎥P1 06:37~06:52 D2 在PW1前面慢慢由左邊離開;主控指D2離開,係因為男子D去咗PW1面前,D2將PW1交咗畀男子D(唔同意)。

@06:34 PW1右邊有兩個女子,近啲嘅係女子C,隔離係D2,@06:36 PW1 與 D2 之間有欄杆,@06:40 D2 搭住PW1膊頭,係想同佢一齊離開,唔好繼續落去,承認係多管閑事,主控問:既然有呢個想法,男子D埋到去,點解又唔幫手?D2解釋唔係關心delete相,係想大家冷靜,呢個係勸交嘅目的,當時知道勸交已經無用,考慮自身安全,選擇走先。

@06:42 D2 右手仍然接觸到PW1,唔同意係推佢,主控指PW1 右邊有一個人帶豬嘴黑色衫戴手套,指係男子E,D2 唔知,唔知當時有幾多人同PW1有接觸;@06:39 男子E雙手接觸PW1,D2在PW1左邊,@06:42 D2 與男子E共同控制PW1唔俾佢離開(唔同意),@06:49 D2 指已經企定,手依然接觸PW1,係唔想PW1撞向自己。

男子E有彩色頸巾,控方指係係D1,遭辯方反對,指無證據,D2稱當日無留意,無印象當時見到。

D2 離開衝突現場之後,約在5分鐘內行上地面離開,途中有見到警察,同意無向警察講3號月台的衝突。

[13:08] 辯方覆問
離開時見到警察,當時D2上樓梯,警察在另一邊落樓梯,到大堂時見到另一批警察在前面跑過。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日(21/12) 11:00 結案陳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3/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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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開庭

雖然陳官在昨日指可以以重點形式交陳辭,兩位辯方律師還是交了完整的書面陳辭,陳官睇咗,控方亦已經睇咗,指證供上無唔啱。

🔸D1律師的口頭補充
控方指稱男子E就係D1,但容貌、髮型、物品都唔同,PW1的證供一直無提男子E,直至睇到片段,亦無話男子E出現咗幾耐,片段中男子E只係出現15秒,由畫面左邊行入,唔係一直逗留在場,PW1稱男子D係最先到。

PW1稱在場逗留5~10分鐘,盤問下稱落車後在月台徘徊約一分鐘就去到片段某階段,用手機拍攝約一分鐘,之後走咗,整個禁錮最多都係兩分鐘。

假設男子E係D1,唯一嘅證供係PW1話佢“捉過我”,片段見E拉完PW1就離開咗,無講過嘢,無證據禁錮,拉PW1可以解釋為拉佢埋嚟打,可以係見有危險拉開佢,唔係控罪嘅禁錮,唔係話捉實佢,要佢delete 相後才放手。

關於辯認,不單係要辯認衣服,重要係認容貌,片段嘅質素係不足夠;控方指同樣彩色頭巾,但無詳細資料,例如頭巾形狀、圖案花紋;控方指影到男子E 的T 恤有兩個英文字,而D1 的T 恤有6個英文字、兩個符號,T 恤唔係獨一無二;男子E 戴豬嘴、孭背囊,D1兩樣都無,另有膠袋;髮型更加唔同。

PW2對D1被截查拘捕的位置不清晰,無證據指男子E 禁錮後,短時期後D1被截查。

🔸D2律師的口頭補充
辯方不爭議PW1被禁錮,爭議D2有無做,有無意圖做,有無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P1 律師再播片,重點講解D2的每個動作,解釋可能出現的合理原因(詳情請參閱昨日報導),指D2身形較身旁的男子細小,如果她是召喚人、領導他人,有共同目的,她應更加壯擔,無理由PW1未delete 相就走咗。

同意如果純粹睇片段,表面證據係成立嘅,但經D2作供,法庭理應考慮D2嘅說法是否合理,她到場的原因,她的背景,有參與義務工作,有志成為醫護,事後睇,她的出現係不智亦不幸。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0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裁決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非法禁錮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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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兩位被告否認控罪受審。第一被告爭議身份辨認;第二被告爭議有否作出禁錮行為和其意圖及目的。

📌證言簡述:

控方證人一是張先生。簡單而言,他見有不少黑衣人從月台衝下來,於是他用手機拍攝情況,但後來被人群*禁錮,人群用粗口罵他,襲擊他,和要求他刪除手機內的片段。其間D2身在人群中與張先生對話,張先生認為D2是人群中的是帶領者,D2的行為令更多人加入包圍他。最後,張先生將片段刪除。

*控方指D1曾身在人群中,在本案為男子E

控方證人二是警員18082。簡單而言,他是參與太子站拘捕行動的警員。在行動中,他曾在現場制服D1。

第一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法律上不會對其有不利推斷,但同時間,第一被告沒有發駁控方證據的機會。

第二被告選擇作供。簡單而言,她是因為好奇而加入人群,她的意圖是勸交和安慰張先生,並非意圖禁錮張先生。

📌證據分析:

控方證人的證言可信並獲接納。即使他們的證供有沙石和有些微出入,不影響其可信性。

控方依賴片段和相片證明男子E是第一被告。男子E當時身穿黑色上衣、戴著灰黑色帶黃色邊的手套、彩色頸巾、拿著白色膠袋、背著藍色斜孭袋。在本案而言:

⁃ 考慮片段、實物、色調後,頸巾與呈堂的是相同的;

⁃ 考慮片段、實物、衣服上的英文字母後,黑色上衣與呈堂的是相同的;

⁃ 考慮片段、相片、證人證供後,手套與呈堂的是相同;

⁃ 考慮片段、相片、證人證供後,斜孭袋與呈堂的是相同;

⁃ 考慮片段後,男子E的髮型是長髮。

第一被告在事發後不久被捕,與男子E相近。考慮所有因素後,第一被告是男子E。即使控方證人一於作供初時沒有提到男子E,但案發當時情況混亂,此情況不影響控方證人一的可信性。

雖然逃跑本身不是畏罪,但顧及當時第一被告作出的行為和社會氣氛,在本案而言,逃跑是畏罪的反應。

第一被告是男子E不等於第一被告有罪。考慮本案的片段和現場的情況,第一被告是知道現場人們禁錮控方證人一的目的是要求其刪除照片,後來更曾拉回和攔著想離開控方證人一,用手指著控方證人一,這不會是控方證人一願意的,第一被告亦在整個禁錮過程中參與其中。

第二被告的說法不能被排除。片段中的第二被告在現場的說話和與他人的身體接觸的情況與第二被告所說一致,亦未必如控方所述的領導角色般。即使第二被告在場的行為不智和可疑,但按法律原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第一被告罪名成立❗️;第二被告控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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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提到第一被告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相信本案是個別事件,相信第一被告是受社會氣氛影響。第一被告在本案的角色並非領導者,也沒有對先生行使暴力,張先生也沒有受傷。

案件會於2024年2月14日14:30作判刑🛑其間第一被告還押,法庭另會為第一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和背景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 屈(26)🛑已還押15日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非法禁錮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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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個人背景:

辯方大律師提到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箇中內容。雖然被告出身不幸,但努力上進,在案發前一直奉公守法,亦得僱主的正面評價,僱主承諾若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令,會繼續聘用被告。

辯方大律師提到被告已有所反省和悔意。即使他不認罪,但他在審訊期間沒有浪費法庭時間,採用務實的態度挑戰控方案情。

辯方大律師提到被告的中學老師和母親的求情信可見被告的良好品格,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辯方大律師相信被告在案發時的行為是單一事件,值得法庭給予被告機會。

📌案例:

辯方大律師提到R v Miller的案例,這案例提到「非法禁錮」罪的考慮因素,若套用在本案:(1)本案並非有預謀,被告當時以為張先生傷害他人,因而加入禁錮;(2)禁錮歷時數分鐘;(3)本案發生在公眾地方;(4)是次禁錮不涉武器;(5)張先生的身體沒有因此事受傷;(6) 張先生的心理狀態看落沒有因本案而受大影響;(7)禁錮的暴力程度低。

辯方大律師提到HCMA288/2002案和HCMA1177/1998案,阮雲甆法官和高嘉樂法官分別在處理兩案時考慮過地點,時間,暴力程度,被告的背景等因素後,認為緩刑是合適的刑令。

因此,辯方邀請法庭採取社會服務令和緩刑的刑令選項,並強調社會服務令本身都是嚴竣的刑令。

口頭判刑理由:

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相關報告、律師的求情陳詞、案例、求情信件、被告的背景、和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非法禁錮」是嚴重的控罪,這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若將R v miller案的考慮因素套用在本案中:(1)有數人參與;(2)禁錮歷時數分鐘;(3)禁錮發生在公眾地方;(4)案發當時有人用粗口辱罵張先生;(5)被告有拉、指、用手搭張先生,參與程度高;(6)禁錮的原因是要張先生刪除手機內的相片和片段,張先生在群情洶湧下沒有其他選擇,不情願下為離開現場而刪除手機內的相片和片段。

被告指當時以為張先生傷害他人,因而加入禁錮。若果當時張先生確有傷害他人,正常的人應會是報警,而非要張先生刪除相片和片段。被告承認受社會氣氛影響和他確是片中人。他是成年人,理應能分辨對錯,違法不能歸咎於社會氣氛。

監禁在本案是唯一的刑令選項,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個月,被告沒有減刑因素,監禁4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1/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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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8開庭]
🔹主控讀出D1、D3、D5、D6被告的法律代表姓名,D11三天前通知律師他選擇自辯

💬裁判官表示沒有收過D11撤銷法律代表的通知,D11表示他是18/3星期一通知先前的律師

🔹主控稱他在星期一收到,後向各被告人逐一讀出控罪,聽他們答辯:
D1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3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5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6 對襲警、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 (雷射裝置)❗️不認罪
D11 對襲警、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 (雷射裝置)❗️不認罪

🔹主控向法庭解釋案發背景:彌敦道路面有暴亂事件,亦有襲擊市民事件並會用影片舉證,包括22:53列車到太子地鐵站的影片,並會傳召現場執行職務警員pw4-9作證;
💬裁判官押後15分鐘讓D11細讀新修改的承認事實
[10:00休庭]
[10:34開庭]
D11表示同意及已簽署控方的承認事實文件

💬裁判官向沒有法律代表的D11講解審訊過程,並說明每一句說話只問一個問題
🔹控方向起立之各被保告人讀出承認事實(簡短記錄)
-鐵路的路線圖,
-太子鐵路站內拍攝了照片,成為呈堂證物
-各被告人被拘捕時被拍攝身上衣物及隨身物品的多張照片,
-同意拍攝時間無誤
-新聞媒體所拍攝的與案件有關的片段的usb列為證物,媒體包括蘋果日報、無線電視新聞、now、hk01、東方、港台35台等等
-偵緝警長在網上下載的片段:包括hkfrontline, 米埔、now 等等
-也同意該些片段妥善儲存
-偵緝警員11300及20759在太子地鐵站拍攝的片段也可列為證物亦同意妥善儲存
-D1同意有黑色盔甲、電話卡…等證物
-各被告均同意被拘捕的地點、時間及身上管有的衣着及物品
-D3,D6被拘捕時被告之是因非法集結罪被拘捕
-各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同意一名警員作為雷射筆專家

💬裁判官逐一問各被告人是否明白及同意上述內容,亦問各法律代表的抗辯方向
🔸法律代簡短講了一句他們的抗辯方向;
由於D11的抗辯理由是對所帶備之物品有合理辯解,裁判官問D11對雷射筆是在他身上的這一點沒有異議,如沒有,則有幾位雷射筆證物錬相關證人便不需被傳召,可節省法庭時間,裁判官讓D11無需即時回答,可考慮一下

🎥控方播放證物片段:有關太子地鐵站外馬路及行人路的人群聚集情況
(九龍城法院的大電視沒有連線,各被告人及旁聽人士均只能看最後排律師的電腦螢幕)
🔹控方指有片段影到22:30-22:33旺角地鐵站內被破壞;亦有播蘋果新聞網站在觀塘及旺角地鐵站的情況
[11:47休庭]
[12:09開庭]

🎥播放片段os22,有關太子站一個車廂內情況:市民在月台與車廂之間爭執,有人手持鐵鎚攻擊年青人,被眾市民責罵,
🔹主控提出有手持手機女士,稱她後來被人搶去手機,又補充稱車廂內的乘客被襲!(直播員按片段多數見到是車廂內有人持硬物襲擊車廂外的市民!)
🎥主控播放os8時間段是緊接本案案發時間,內容是有網絡記者在站內的報道
🔸D6法律代表申請減省一兩位證人
🔹控方期望今天下午可傳召三位證人
案件押後下午14:30原庭續審
[12:31完庭]

================
[下午進度]

●已完成 PW1 偵緝警員 16756 的作供,和 PW2 偵緝警員 11631 的控方主問。明天會開始辯方盤問,涉及 D1 及 D6,預計需要半小時。

●保釋條件方面,裁判官批准各被告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1/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已完成 PW2 偵緝警員 11631, PW3 偵緝警員 11147 及 PW4 警員 59086 的作供,和 PW5 警員16147 的控方主問。

(內容後補)

[13:00 午休]

案件押後下午14:30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2/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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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已完成 PW2 偵緝警員 11631, PW3 偵緝警員 11147 及 PW4 警員 59086 的作供,和 PW5 警員16147 的控方主問。

(內容後補)

[13:00 午休]

案件押後下午14:30原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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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4 開庭]

因辯方律師身體不適, 向裁判官申請押後

[1453 完庭]

案件押後下星期一 (25/3) 09:45 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3/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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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 PW5 16147
🔹續上星期未完之主問

🎥播片(按:為月台片段)
證人於片中指出左胸有魔術貼的為自己。指為證供內10507協助上膠手扣之階段。D1躺在地上,證人指此階段前有另一藍衫男子拉D1腳,而本身PW6和證人同截停d1 ,但見如此PW6便去處理藍衫男。

🔸辯方盤問

追捕D1路線:

證人指在L2 層見d1 在3號月台5號車箱 (2號門?)位置。證人於地圖標示見D1時自己之位置+大家失平衡之位置 - 即證供提及在4號月台+追捕路線。

證人指跑了約10秒內。見d1時在電光火石間有表明身份,彼此相距10m ,d1有跑。證人指自己全速追,同意D1背向自己高速跑,有一轉右位置,答盾牌埞出嚟時後來才到該轉右位置。

忙記D1 是否如辯方所指左手拎盾牌,同意盾有幾磅和一定重量。星期五證人提及D1下手向後埞盾,辯問會否同意盾的走向是偏向地下,證人答最終一定係向地下㗎,但指在其一米範圍落下。

證人不肯定盾牌埞出時D1有否轉身(?),同意不能排除D1需轉彎而盾牌甩手的可能性,不肯定盾有否掂到自己,但確認無受傷。

證物:
同意和D1落地時很快為對方上索帶,上索帶前拎左D1背包出嚟才上。不確定是從袋中何處拎身份證,不確定有無把身份證放原位。同意盾牌和袋是同d1分開放,至交予刑偵。

🔹覆問
就辯方盤問時指不能排除D1甩手,控方問主問時卻提及D1左手向自己掟盾基於什麼。答自己當時在追D1, D1也知所以欲阻礙自己。

📌傳PW6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指當日通訊機有消息指太子站有人破壞,便入去掃蕩同拘捕。xx:xx到太子(聽不清),從c2 入,再經入閘機,落L2層,於3號月台觀塘往調景嶺方向,見車尾位置有一口罩,穿盔甲人士。三號月台車門有開,内有乘客,指該盔甲人士見自己調頭,彼此相距10m 。自己和隊員有追並叫警察咪郁,該盔甲人士在車尾跑 ,拎住透明盾。

於車尾位置 ,證人指該透明盾埞向自己前面同事16147,自己和16147隔2m。該男子後向對面月台走至車頭位置,自己和16147把該男子捉住,當時3人為企喺度之姿勢,有講警察咪,指對方有爭扎有用腳踢自己,證人以警棍打向其大脾脾骨神經,後按該男子在地上。

證人指後有幾名人士,其中一為藍衫黑褲人士推開自己,並捉住在地上盔甲人士男子腳想拉走他,自己以警棍打向該藍衫人士,並按對方在地上,講警察咪郁,藍衫人有爭扎以腳踢。後為藍衫上膠手扣。有聽到(盔甲人士 )d1叫自己名。而藍衫人士則為劉XX。

約23點幾交藍衫予鄭幫板。不肯定自己幾點離開太子站,自己是和隊員一起走的,過程無干擾證物。

🎥播片(按:月台片段)
指片中按住藍衫人士為自己 ,藍衫為劉XX。證人指片中為證供所提及劉XX欲搶/捉d1,自己把劉XX控制之情況

🔸d1辯方盤問
辯方指劉XX戴藍色外科口罩。證人忘記D1口罩顏色,未能確認是否同為外科口罩

追d1 時,d1在前,16147在d1後,再後2米為證人。同意大家在跑,在3號月台至車尾見有膠盾向16147 ,不肯定有無打到對方,同意盾係向16147方向。

辯方指出16147追到d1時已失平衡跌在地,而不是主問所指站立狀態,而d1無戴口罩,證人均不同意。辯方指出證人主要關注在劉XX,所以記錯d1細節,並向證人顯示2相片d1無口罩,其中一為d1被制服在地無戴口罩,證人指捉到d1時對方戴住口罩,辯方指證人今天作供可能有記錯,(聽不清回應)

📌傳PW7 警長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當晚有指令往太子站,證人22:45和ptu 在彌敦道。22:50 於通訊機收到有人破壞和毆鬥,便前往掃蕩和拘捕 。22:53到太子站c2入口,入站後,在lv2中環線方向見一班人在4號月台跑去車頭方向。

後見黑衫藍褲黑鞋黑帽黑布摭面人士(下稱黑衫藍褲男)從車箱跑出,指見到自己立即逃跑,彼此距離3米,自己有追對方。

至4號月台車頭1,2號車門,制停了對方在地,後有女記者問男子名,自己聽到姓黃。之後留意到電梯有一大班人落嚟,約10人,望落皆為男,並向自己方向,有些持傘,自己和他們彼此相距3-4米,自己穿特別戰術小隊防暴服,自己擔心此些人會搶犯或襲擊,於是發警告叫不要過來,但無獲理會,繼續迫近自己,證人於是揮動警棍。

期間自己制服之黑衫藍褲男爭脫了,在爭脫後見有2-3人拉該男子並協助上扶手電梯。續指此2-3名人士和早前提及電梯落嚟該10人是一同出現的。證人指現時不能認出此2-3人。

自己及後往「hold」住扶手電梯的人士至刑事隊女鄭幫板處理。當時自己見唔番早前制服的男子,忘記鄭幫板幾點到。

🎥播片(按:月台片段)
指見自己跪住該黑衫藍褲男子情況,並為見10人落扶手電梯之前的階段。片段中黑衫藍褲男子說了自己名,證人指聽到姓黃,片段後來見該男子爭脫。

從一截圖中,證人指當時有人以傘襲擊一警員。證人指無于擾現場證物

🔸D3盤問
盤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非即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3/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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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今天進度如下]

📌傳 PW5 16147 :制服D1警員
📌傳PW6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和PW5把D1捉住, 後制服指稱拉走D1 之藍衫人士:劉XX。
📌傳PW7 警長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制服了一男(下稱黑衫藍褲男),及後爭脫了。
📌傳PW 8 :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協助pw6 速龍制服劉xx。後指黑衫藍褲男被男子2拉走,自己去制服此二人時遇上男子4攻擊自己。
——————————

🔸D3代表盤問PW7(上午+下午盤問內容)

- 就22:50有指示要去太子站,辯問除了提及群眾毆鬥+破壞設施外,還有那些指示。證人回答有人問落左邊一層,有「長官」話落左最低一層。
- 🌟證人指指示中冇提及所有人在站內都是參與(罪案)的一份子+同意站內不是所有人都犯法+指示亦冇提及犯案人士衣着和外貌等,同意單夠指示唔知要拉咩人
- 🌟證人收到指示後3分鐘便到場,立即落最低層,冇見有人破壞/群眾毆鬥
- 在到達最低層,證人指自己先在中間位置但忘記第幾車卡位置,忘記黑衫藍褲男從那車卡中出來
- 辯問是專注追黑衫藍褲男還是有追其他人 - 答專注追黑衫藍褲男 ,同意對方無頭盔,無豬嘴,無護甲,兩手空空,只是黑衫藍褲黑布摭面。

播片:(月台)
- 🌟辯問證人對片中女子做d咩,係咪想拉佢 - 答係想避開女子,唔知點解該女子跌底左(按:唯證人後來同意推女子至地,見下文)
- 辯指係證人推跌該女子,證人指是撥開她想追前一名男子
- 辯指證人早前指見唔到有違法行為。可見片中有人四散,指市民見警拎棍會受驚逃跑,證人答該黑衫藍褲男從車箱出來想逃跑
- 辯方指出有白衫女子都有逃跑,證人回答該女只是避開但黑衫藍褲男子不同
- 辯再播片,指有不只該黑衫藍褲男孑跑,有其他市民跑,證人答不認為如此
- 🌟辯指可能有市民怕殃及池魚,證人答其他市民係讓條路俾自己,唔會感覺係我會襲擊人
- 辯指片見證人有推一女子至地,證人同意指可以禁講。並同意(黑衫藍褲男?)不是必然逃跑
- 辯方質疑既然不是基礎去懷疑,又無見有犯法行為。證人回答自己只是思疑罷了。
- 同意指示無提及犯法人士, 續指當日見旺角太子站有事,加上衣着差唔多,對方見自己又跑,所以便思疑有關
- 🌟制服該男子在地幾分鐘時間,辯問有無宣布拘捕 - 答無,指等其他同事來幫手調查搜查,不立即宣布拘捕因現場混亂,心諗好快有人支援,等同事嚟再confirm是否違法男子,同意當時自己未知以什麼罪名宣布拘捕
- 證人補充男子是自己爭脫的,後有人拉走佢向去扶手電梯方向 ,辯問「拉」是否可以形容為「扶」,證人答有拉的感覺。
- 辯播片,(按:見男子爭脫)指有人「扶」該黑衫藍褲男子後一秒已有警衝向黑衫藍褲男,扶該男子之人士其後向後跌。證人同意
- 證人同意此1-2秒拉/扶起行為對自己無實質影響
- 🌟同意自己手持警棍跑向人群,同意有市民無辜跌親。

🔸D5盤問
- 確認一截圖中背後有橙色魔術貼為自己
- 從不同截圖中確認自己,包括一膊頭有橙色魔術貼為自己
- 證人於主問指見好似有人以傘襲擊一警員,辯問是否有兩把傘,證人指是一把,續指有人以傘襲擊警員背脊,證人指有綠衫黑帽人士以傘襲擊警員,

🔹覆問
就住入太子站無指令一定要拘捕仼何特定衣着人士+無指令叫追指定人士+自己也無見有打鬥。控問為何需要追。證人解釋對方從車箱中出來見自己就逃,懷疑同太子旺角破壞毆鬥有關。

控問有10人落扶手電梯之影響,答阻礙調查/拘捕,控問如該十人唔從扶手電梯落嚟,該黑衫藍褲男會否能爭脫 - 答相信爭脫不到

📌傳PW8
🔹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晚上22:50有指令往太子站,在通訊機得知太子往中環方向月台有人群聚集,毆打人及破壞設施中,通訊員問有無人可增援。

證人22:53到,c2 出口入經樓梯跑落level 2 , 見4號月台車箱開了,見一男士走出來,有同事追他,事後知為顧XX(d1),自己見此向車頭方向追,後見三名同事制服地上3名男子,證人知3警編號,知當中被制服人士係d1和劉xx,解釋知因有女記者問名 。

證人見pw6 速龍制服劉xx, 自己上前協助,見pw7 警33531即自己右手邊,有8-10 人想往33531及其制服男子處,下意識他們想搶犯和襲擊同事。而自己右手邊,黑短褲,黑衫人士成功從地上救走33531制服之男子 ,二人向電梯方向走,證人在接近電梯位成功㩒低二人,嘗試制服時,早前提及在電梯8-10 人加(-一班3-4人,聽唔清)前後不斷向自己襲擊。

證人指當中有一人孭住卡其色背囊,短袖,深色短褲,只雨傘「吽」自己,以手踭批向自己,在打自己時口罩脫下,指似2x幾歲(下稱男子4) 。而證人原先制服地下之2男走了往電梯方向,男子4亦同方向走,此時電梯有10幾人,證人指出有同事從上面落嚟再封鎖。

續指男子4想在扶手電梯往上走,但太多人迫唔到上去,指該人以手遮蓋面部,係唔想俾人認,及後再戴翻口罩,自己同同事講此男子4打過自己 。之後把男子4交雜差。

證人0436準備收工,換衫發現左前臂和背脊處有紅腫。重申男子4以傘從前方「牛」自己,「牛」至傘彎了放下傘,為時2-3秒,也有以拳和手踭打自己,接觸到自己左手,為時2-3秒至地下原先制服之男子走左便停 。續指背脊處受傷是因前後有人向自己襲擊。而男子4襲擊自己位置是扶手電梯對出2m 。

播片:(按:月台片段)
證人於片中指出自己,指為劉xx在地上爭扎時階段,及自己認為會發生搶犯事件之階段,即8-10人從電梯下來之時。證人指片見33531 制服之男子- 黑衫藍褲人和一短褲男子(下稱男子2,即想搶33531制服之黑衫藍褲人的人。)

證人指男子2以手救黑衫藍褲人,自己追上前,指片中見一男以傘向自己襲擊,下稱男子4 。證人指自己當時在制服男子2和33531想制服之黑衫藍褲人。

證人指片中階段為男子4想掩蓋身份並入回電梯入面,自己就捉住佢。指片中見男子4戴回口罩。指片中見男子4以右手揞住嘴。證人指片見有人想逃走上去扶手電梯,於是使用適當武力胡椒噴霧。

至交付男子4予其他隊員,證人同意有機會見其容貌。證人事後無睇醫生

👀證人於法庭上辯認男子4:

證人首先指被告席上黑衫旁為男子4 。後又指中間人士才是男子4。及後又叫黑三旁男子以手遮住面部…又叫中間男子除眼鏡用手遮住面。在一眾律師團隊和眾被告的即時反應下…證人最終確定係中間之男子。

🔸D3 代表盤問

就男子2救33531制服之黑衫藍褲男,辯方問是否指從手上拉走黑衫藍褲男,有乜動作會聯想到該行為。證人回答男子2用手掹起對方。辯指此時地上黑衫藍褲男已爭脫,不是被33531制服中。證人答早前係被制服中。

辯方指男子2為背向電梯,地上男(黑衫藍褲男)也不是面向電梯 ,辯指二人不是向電梯方向走。證人答是蚊起後往電梯方向,續道「就係禁簡單」。

辯問證人係咪撲向該2男子,證人回答係制服,辯方續問是否同意以快速度進行,證人重申係制服。辯方指出此速度會令2男子失平衡,證人回答唔知,又再重申係制服。辯質疑睇片都唔知,續指二男子失去平衡未係逃走,證人不同意

🔸d5代表盤問
同意自己頭盔後有a7 標示,該處只有自己有此標示。辯方問男子4穿上深色上衣孭住卡其背包,以雨傘打了自己多少下。證人回答「多過一下囉」。辯方再問證人早前指出對方以拳和手踭打多過一下大概兩至3秒,問證人係分別兩至3秒定係…證人回答「頭先咪講咗…」

辯方問證人是否回了三份口供紙,證人回答印象中係。辯方再問是否於2019 年9月12寫 ,證人回答「大概呢個時間啦」。辯方關注證人在口供紙寫上只專注前方深色上衣卡其背包男子4及另一男子分別以手和雨傘不斷向自己襲擊。證人回答可能有寫過

辯方關注文字上演繹是否能解釋為男子4以手攻擊,另一男則以傘襲擊。證人同意。辯方質疑此記載和今日證人在庭上作供指男子4以雨傘打自己打到彎咗一說有分歧,證人同意。

辯方問證人當差咁耐,有寫口供紙經驗,證人回答「少囉」,辯方再向證人確認但有嘗試過寫口供紙㗎嘛,證人回答「有囉」。辯方問速龍是否沒有記事冊,證人回答「有,點會冇」。證人指忘記幾時做記事册,因太多行動。

辯方問應是8.31-9.12(回第一份口供之日子)寫記事册,答唔記得,「真係唔記得幾時寫記事册喎」。辯方問口供紙應是盡力寫,證人答可以禁講,不同意寫口供係講真說話(未有解釋) ,但同意自己講真話。

辯方指證人口供紙和今日作供不同。證人解釋口供紙用「分別」之意思係男子4以傘「牛」自己,其他人都有以傘「牛」自己,而男子4在自己前方,口罩有脫下所以記得清楚。
【非即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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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總括:
📌傳召 PW 14 偵緝警員 10759 伍家豪(音)
- 831 當晚和謝依琳在太子站,看守被截停人士,及後協助押誡其36名被捕人士前葵涌警署

———————
[2:37pm 開庭]

📌傳偵緝警員 10759 伍家豪(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西九龍總區RCU 1B隊,現為國安署警員。當日收到消息有非法集結,群眾毆鬥和破壞情況,後往太子站進行拘捕掃蕩

當晚和謝依琳在 2256 時抵達太子站。在 2315 之前,負責看守被截停人士 (包括L2層扶手電梯附近的人士)。當時PW14 已經留意到 D6,但當時未知他的身份直至及後時間。

在凌晨 0123時離開太子站,並押誡被捕人士前往葵涌警署,在 0202 時抵達。過程中乘搭地鐵及旅遊巴都同D6一齊。及後蘇志冰 (音) 指示,PW 14 便負責看管並處理 D6。在0215 時,蘇指令向D6落口供和初步搜身, PW14 在 0300 向 D6進行搜身,並在左前褲袋搵到一支黑色鐳射筆,大概12cm長,尾端有張銀色貼紙。PW14 懷疑鐳射筆曾被使用傷害人,故此作出警戒 D6 藏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被放入證物袋並由 PW14 保管,再等待值日官。在 0411 時和 D6 見到李姓警署警長值日官,滙報 D6 被謝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及稍前對D6作出警戒藏有攻擊性武器。

P604 黑色背囊
P605 黑色tee
P606 未開封外科口罩(唔記得喺邊度搵到)
P607 一對白色勞工手套(無印象喺邊搵到)
P608 透明眼罩(唔記得喺邊,總之喺身上財物上)
P609 一支9月1日0329時搵到的黑色鐳射筆
P610 一張D6的個人八達通
P611 一張不是D6的個人八達通
P612 一部手提電話 I Phone

在 0414 時搜查見到以上證物,並由0414 至 0419 時在D6 面前取出證物並放入大證物袋後,過程均由證人保管。在 0420,PW14 向 D6 發出 pol 153 拘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有簽名。在 0430 至 0515 同 D6,就住非法集結控罪做一份警戒會面書寫筆寫記錄。D6 表示「我無嘢講」。在 0540 至 0645 PW14 同 D6 就住藏有擊性武器 ,做第二個警戒會面筆寫記錄,D6 表示「我無嘢講」。期間有帶 D6 去一張枱,並把證物放入大膠袋內,再放喺枱上。

PW 14 表示不清楚後續拍照程序,但記得有拍照,並在他及 D6 面前進行。喺錄取警戒口供之後係同一日。拍照前證物全程由證人看管。

在9月1日 0845 ,PW14 將 D6 交俾葵涌警署臨時羈留中心同事看管。期間證物一直放咗大膠袋內由 PW14 保管,之後將證物帶去西九龍總部,由證人鎖在一個只有證人有鎖匙的櫃內。直至9月5日 1830,證人將證物交俾警員 13989。

PW14 表示由9月1日 0329 至9月5日 1830,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 D6 證物。

D6 代表盤問
PW14 同意 8.31 約 2320時到達太子站月台, 在 2333 至 0012 謝督察指令證人用攝錄機在現場搜證及拍攝,期間曾拍攝女警搜查現場兩名女子情況。0017時再使用攝錄機拍攝謝督察向28名男子及8名女子宣佈拘捕情況。稍後亦有拍攝5名男子被拘捕情況,而拍攝片段其後有提供給控方。

PW14 同意在葵涌警署內,曾為D6進行兩次搜身。辯方問證人在 0430 至 0515 及 0540 至 0645 分別同 D6 錄取兩份口供的內容內、在19年10月7日自己補錄 pol 154 口供及之前寫的記事冊內,以上內容均沒有提及搜出的證物包括透明眼罩 (回答-唔記得寫)。PW14 確認於09年加入警隊,在19年 8.31前已參與踏浪者行動,有處理示威活動經驗。

辯方問 PW14 頭盔、護目鏡、呼吸器、冰袖及面巾為常見物品 (回答-部分有,部分無)。
再問如在搜身期間,搜出以上物件會檢取做證物?(回答-唔係完全會)。

辯方提及主問時,有提及證人同 D6 錄取口供後,帶 D6 連同證物去影相區拍照,當時證物放在一個沒封口的透明膠袋內,由證人看管。在影相區內,將證物排好位置方便同事拍照,從P11(2)相片中所見,只有8樣證物被拍照(包括:一個黑色背囊、一件黑色Tee、一部I Phone電話、一個口罩、一對手套及兩張八達通)。證人重溫記事冊、D6口供及 pol 154 內容內均沒有提及護目鏡。辯方問護目鏡是否沒存在過?(回答-唔同意)

辯方問 PW14 同唔同意好難以自己記憶, 記得當日搜查過 D6 有邊樣物品?(回答-唔同意)再問知唔知 D6 曾被警署釋放,到23年5月被檢控?(回答-唔知)辯方指出證人於24年1月再重新錄 pol 154 口供,內容為 0414 至 0419 搜出證物加了護目鏡,當時是沒有搜到這件證物?(回答-唔同意)是否從P12(1) 由警員11143 拍攝的證物相片中,見到有個護目鏡,才重新補錄 pol 154 口供?(回答-唔同意)辯方再指出 D6 當日若有護目鏡,證人定必寫在口供內?PW14 指當時當刻有將所有檢取證物,包括眼罩寫在一張白紙上,但忘了在 D6 背囊內拿出護目鏡,所以在影相區給同事拍照證物時,相片內沒有護目鏡,而警誡口供及 pol 154 也忘記寫上護目鏡,到24年1月回想當日情況,記得背囊內有護目鏡。辯方問知唔知警員 6834 當晚 2331 至 2340,在太子站對 D6 進行一次快速搜身,他的記錄冊上沒有護目鏡記錄,是他也忘了記錄?(回答-可能係)

PW14 指當晚只處理了 D6 一位被捕人士,在9場月1日 0843 至 0853 將 D6 的私人物品(包括單反相機)及剛才檢取證物分開,私人物品在搜身後已放回背囊內, 在 0858 前將 D6 私人物品及 pol 39 交俾臨時羈留區唔記得邊位同事處理。

辯方指 D6 其後被送往新屋嶺, 釋放時在兩位警員面前退還十幾樣物品,當中沒有護目鏡及 pol 39 亦沒有寫上護目鏡。

辯方問 PW14 搜完證物唔會唔攞出嚟影相?(回答-正正就係今次無攞出嚟)續問點解唔攞張白紙出嚟對返?(回答-就係張白紙寫漏咗透明眼罩)

PW14 確認將 D6 證物(當中包括透明眼罩)放在沒封口的膠袋內,保管至19年9月5日交俾警員 13989,保管期期將沒封口的證物袋放在私人櫃內,當時櫃內沒有擺放其他物品。

辯方向 PW14 指出期後證物內多咗透明眼罩,才補錄口供?(回答-唔同意)

控方覆問
控方先提及P604 至 P612 證物當中,包括 P608 護目鏡。PW14 確認在記事冊、D6 口供及10月證人補錄口供 pol 154 沒有提及護目鏡,但當時有用白紙寫低證物,白紙漏寫眼罩,到影相時 P11(2) 張白紙仲喺度,所以影相時都無拎眼罩出嚟,喺 D6 檢取嘅證物可分為依家呈堂物品及個人物品,在9月1日 0843 至 0853 處理個人物品,pol 39(呢啲係當時在 0843 至 0853 交嘅個人財物),相機無被 檢取。

[4:23pm]
PW 14 作供完畢

P18 (聽唔清楚)
P19 10月7日警員供詞
P20 0430 第一份口供
P21 0540 第二份口供
P22 pol 39

[4:30pm 完庭]
押後至明日 (27/3) 0930 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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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總括:
📌法庭批准控方現時才修定控罪5
📌傳 PW9 10507警員劉加強(音)
- 幫16147 控制d1,指目擊7889 受襲並上前協助驅散
📌傳pw10 女高級督察鄭依林(音)
- 為宣布拘捕之警員
📌傳pw11 警員6834莫少俊(音)
- 在太子站對2人士進行快速搜查,包括D6
📌傳pw12 33515 朱劍心(音)
- 拍攝D6在太子站被快速搜查期間的片段,但後來自己決定把片段銷毁了
📌傳pw 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 蘇主管
- 當日太子站被捕人士搭地鐵到荔枝角站轉旅遊巴被送往葵涌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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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對針對D5 的控罪5作修定:
D5 辯方指昨日收到控方此消息。控方指希望把控罪中提及D5 與「王XX」轉為「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方指控方案情不屬串謀犯案形式,聽了昨天7889證供,指應作相應修定,係技術性調整,無對d5有不利。

D5辯方表示被告反對。
原因1 - 事實觀察:辯方指2023.5.29之控罪書原指被告和「王xx 」襲擊警員。控方團隊有此file幾年,相關片段亦應好快到手。加上7889 於9月12已有口供,案件亦已有法律意見,相關831案件早前亦在區院審完。

至2023無拘捕D5 。寫控罪不應輕率,俗話講係「漏招」,指控方聽完證人證供後認為穩妥做法要作修改,但就變相被告人埋單。

加上審訊至第3日晚先告知改,屬不公平,亦不應如此處理,指法庭不應對此作着酌情權。

原因2 - 法律因素:辯方指跟據裁判官條例(27條?)行使酌情權,如對非關鍵性/作成不公情況可此處理

續指現時修定控罪加闊加重了,不屬「非關鍵性」,即使重召7889亦懷疑未能處理不公情況 。

官問對被告有幾不公。d5 辯方指現在修定係對控罪升級 。官指d5 辯方案情係指d5無襲擊7889 (?)即使修定會涉多左人有咩影響。辯方指法庭如有此事實裁定(即d5 無襲擊7889)固然無影響,但如只需處理此,控方亦不見需作修定。續指控方此修定會模糊了控罪。

控方表示7889被多於1人襲襲包括d5 , 而昨日7889 作供指明d5 做了什麼 ,重申現亦無改變對d5 指控。

- 法庭聽畢批准控方申請修定控罪 -
🌟法官解釋情況不理想但無不公平
被告需重新答辯:不認罪

📌傳 PW9 10507警員劉加強(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當日收到消息有非法集結,群眾毆鬥和破壞情況,後往太子站進行拘捕掃蕩

22:50 通訊機聽到消息,22:53 到達太子站 c2 出口,跑落樓梯往四號月台,22:58在 4號月台一號車箱1號門月台位置見16147制服一男子,後知顧xx(d1)

證人指2人扭作一團,d1手舞足蹈,雙腳向外踢。自己作警告不要動否則使用警棍,當時自己和d1距1 m 。但d1不理會,自己便以棍打了大脾位置三下,指對方平靜後便即時停止武力。後來自己幫16147 控制d1腳及幫手上膠手扣反鎖,聽到身後有班人起哄,擰轉身發現數名男衝向7889,自己和7889約距(3m?)

證人後見到一深色衫男子,位置在7889右前方,以傘從上而下襲擊7889,指應接觸到7889身體。後有另一綠色短袖男,黑鴨嘴帽,深色長褲深色背包拎傘從後襲擊7889左邊膊頭位,該入位置在7889左後方。此時自己和7889距2-3m

續指自己隨即協助7888 並上前驅散,有受阻撓 ,纖維警棍跌地,便徒手控制,但未成功,便執番走棍繼續掃蕩,指早前深色衫男迫入扶手梯位置,而扶手梯位置再上有警員控制了扶手梯上的一群人,綠色短袖男則失去影縱。後來至女鄭幫板來交接,無記憶何時交接,忘記自己幾時離開太子站,約留了在站內30 分鐘。無見有人干擾證物

🎥播片: (Soc rec月台片段)

指見到自己協助16147控制D1 雙腳,為使用完武力之階段。指片後見深色衫人襲襲7889。於幾幅片段截圖中指未能見該深色衫男子。

🔸d1辯方盤問
就主問提到16147 和d1在地扭作一團,確認已是在地,不是站立姿勢。

📌傳pw10 女高級督察鄭依林(音)

🔹控方主問
現為人事部,案發為要西九龍重案組1a主管及刑事應變隊主管。案發當日2100到尖沙咀掃蕩,2224過旺角掃蕩。2255入太子站,因收到消息指有非法集結及毆鬥,證人指入站發現有設施被破壞。

後於最低層,3,4號月台扶手梯位置見到很多人 ,23:05見有快速應變小隊成員59086,並告知自己思疑有一名參與非集之人士入了扶手梯+月台尾有3位思疑涉案人士

證人指自己於是接收該些人士,最遲為23:15進行接收工作。自己只負責接管月台部份位置之人士。證人後指示隊員看管+看守證物+睇有無人受傷。續指有2名警員:11659 &11712責處理證物,會拍片;另有4位警2男2女,對人士作快速搜查,包括警6834 及33515。當時該階段無需現場檢取證物。

證人00:17向扶手梯28男8女宣布拘捕 ,罪名為非法集結,包括d1 d3 d5 d6 ;0018 向月台尾5男宣布拘捕,罪名相同。

0123證人自己同34 名人士往一號月台往荔枝角站。0129到達荔枝角,期間唔肯定有無公眾人士同在列車。0151上地面轉旅遊巴往葵涌警署,0202交付各人至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主管蘇子冰(音)。有五男兩女則被送往醫院。

指各人被上索帶,在巴士內各人自己拎住自己物件,而太子站的證物負責警員則等證物袋再作檢取,此些證物無跟上旅遊巴。2315接管-翌日0202無見有人干擾現場證物

🎥播片 (soc rec月台片段)
為帶離人群離開扶手電梯階段,證人片中指出自己。

🎥播片 (按:應是警拍攝之月台片段)
為證人宣布拘捕片段+向五名人士傷者宣布拘捕片段。

🔸D1 D6辯方代表盤問
41名被宣佈拘捕人士當中,有28名男8女,五人受傷 ,證人確認此41人不包括月台中間位置,自己不知道該處有多少人。不確定有銅鑼灣和旺角被捕人士被帶往葵涌警署,辯方問葵涌警署起碼有60至70人,證人確認一定多過自己所拘捕的人數

🔸d3代表盤問
問就證人23:05到月台,59086向自己講情況,當中講咗咩。證人回答對方表示有一人士往扶手電梯處,月台尾有三名人士。確認對方沒有向自己講及思疑人士之衣着性別和外觀。自己亦沒有問,因自己來時見到很多破壞,而地上也有示威物品,並指出自己早前在旺角處理非法集結,自己的拘捕行動不是基於警長的描述。

辯方表示破壞位於大堂,而各人是位於最低層,當中有什麼關連。證人回答該批人士可以從上層落去下面,辯方問當時太子站是否未被封鎖,證人回答不確定。辯方指如此破壞人士不是一定往下走,也可以向上走。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有合理懷疑才拘捕。辯方問扶手電梯的28男8女是否每一個都有合理懷疑。證人回答認為有更多調查需要,有人穿黑衫,有人快速搜身後發現有汽油彈頭盔和手套

確認00:17的拘捕是對每一名人士有合理懷疑才拘捕,同意辯方所指各人的物品跟身。確認自己能夠講出對該28男8女參與非法集結的合理懷疑。辯方問係咪根據衣着和隨身物品,證人回答仲有扶手電梯地下的物品。

🎥播片 - 各人被帶離扶手梯階段
證人確認一西裝人士同為被捕人士,片中未見身上有袋,手係空。證人解釋關注其身處位置,指唔係未見過有西裝示威者 。

同意即使無見過做啲咩或身上冇物品仍然會拘捕。不同意辯方所指冇合理懷疑去作出合法拘捕。不同意辯方所指出有濫捕情況。

🔸陳辯方律師盤問
問23:05在level 2 層見到59086時被告知有一人入咗扶手電梯,三人在月台尾的時候是否有告知是參與非法集結。證人回答認知係,因為所有人都從通訊機知話有非集。

辯問是否沒有被 告知邊個毆打邊個 - 答唔知,同意冇其他速龍告知自己誰人毆打誰,同意當晚冇此資訊。

🔸d11代表盤問
證人指自己不是最後一隊落月台,亦不是第一對。不確定有冇其他市民。辯問有冇市民沒有被快速搜身並離開太子站,證人答自己負責的位置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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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當晚在現場的警員傳召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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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pw11 警員6834莫少俊(音)
現 駐守深水埗警區,案發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8.31隨鄭女幫板pw10 到太子站,二人不是同一隊伍。自己22:56到太子站,23:15被鄭派去看守3號月台人士,包括扶手電梯人士,2331去搜查2名人士:伍和郭姓人士。警員33515也一起負責

證人指郭男隨身物有黑色衫,相機,雷射筆 ,口罩,手套 ,一綠袋一啡袋。雷射筆是從褲袋搵到,指忘記其外觀,但巨型 ,如手掌般長。後來把物品放回原位,冇印象快速搜身時郭姓男子有冇被手銬扣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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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太子 #審訊 [4/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證人指0123 押送各人離開太子站,忘記是否包括郭姓男子,後到葵涌警署。期間無見有人干擾郭身上物品

🔸d6代表盤問
同意為兩名男士作快速搜身其中一名是郭姓男子,回答搜身位置是在月台盡頭位置,為已離開扶手梯之位置。

辯方問是否同意d6 帶離電梯時其雙手在後看似被鎖上手銬 - 回答唔肯定。辯方指出一相片顯示一名人士頭部有血,手後都有索帶物體 - 回答不確認

辯方指出快速搜身的階段已趨向平復,指證人有用記事冊寫搜到之物,對比內裏描述之物品後確認和今日證供相同。證人確認一九年有參與踏浪者行動,對於處理示威活動有經驗,同意如果搜到與示威相關的物品會寫低。

辯方問如果d6有頭盔護目鏡和呼吸器等物品,是不是一定會寫低,而且不會歸納為其餘個人物品一類 - 回答好難講,如果是基於今日的判斷,今日搜到會寫低。辯問禁踏浪者行動呢,回答講唔到。同意頭盔護目鏡冰袖等為示威者常見用品。

就快速搜身的另一名伍姓男子,證人確認有在記事冊寫下有黑色背包,護目鏡,護徑,同意由此見自己如見此等物品會寫下。同意如果郭姓男子有護目鏡也一定會寫低。證人確認自己唔會干擾證物。

🔹覆問
證人指無印像有見d6 有護目鏡。

📌傳pw12 33515 朱劍心(音)

🔹主問
案發為西九龍重案組
🔸D6 盤問
8月31 於太子站,23:31-49 奉鄭女幫板命向d6 搜查+拍攝搜身工作。證人指相關片段燒毁了。續答未必影到搜身出來的東西,指鏡頭設較遠,包括頭去腳位置。

辯方問點解銷毁該片段。證人回答冇實際影到搜啲咩出嚟,而且知道在警署會再進行拍攝,燒毁片段係自己決定。

續指拍攝時不知道該人士會被捕,係事後先知。辯問燒毁片段時知道該名人士會被捕嗎,答知,確認自己知道後仍然銷毁了片段。

📌傳pw 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主管 - 蘇姓警

案發為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及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tha)主管,tha約0010開始運作。

02:00接觸鄭女幫板pw10,處理有關疑犯交接,指對方交了30幾人。期間人士在有蓋停車場 。證人9.1凌晨有指派10759工作。指10759當時為警誡警員(?)

證人指02:00接觸鄭女幫板後 10分中內分配工作。期間見到移送人士,辯方問此10分中內有否上了索帶(聽唔到回應)

📌依舊所有被告+旁聽席只能睇團隊部電腦,未在庭上大mon播

14:30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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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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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PW15 偵緝警員13989梁震紅(音)
現守旺角重案組,2019.9月守西九龍反黑組第一隊。19年8.31日協助證物警15559處理證物。

D1證物 : 證人確認19年9月5有接觸11631,指對方曾作拘捕並相約19:55旺角交收涉案證物,包括:一背囊,盔甲,盾,手套,電話,棍,八達通,警方pol153 & pol857

證人指對方以透明大證物袋交予自己,並有告知屬於顧xx(D1)。證人收完證物後放去西九龍總部保存。

證人指續後有處理為證物逐項拍照程序,負責協助拎出嚟讓同事拍攝,拍攝為9.5-12期間,忘記確實日期及拍照警身份。證人及後在9月12日22:00再交證物予15559,即831案主證物警員處理,之後無再接觸D1證物 。

由9.5日19:55接收-9.12 日22:00期間自己保管證物,無予其他人處理/干擾證物。

D6證物 : 9.5日18:30有接觸警員10759 做證物交收。因對方拘捕831案一人,有告知為郭xx。證人指交收物包括:背囊,黑tee,口罩,手套,雷射筆,兩張8達通 - 一張不屬被告,電話,pol153,pol857 x2。

證人指交接時證物以大證物袋放,後有把證物拍照,忘記拍攝日期,證人拍攝期間角色為拎出讓警拍。後再於 9.12 日22:00交回警15559 。證人指各被告會以不同袋並打結交予15559。

9.5 日1830-9·12 日2200保管郭xx(d6)證物期間,無干擾/改變證物

🔸D6代表盤問
9月1日於葵涌警署拍攝d6的財物照:
背囊,手套,電話,兩張八達通,口罩, T恤,(聽唔到有無講眼罩同雷射筆)

另一張相:證人從10759接收證物袋後攤證物在地拍攝,冇特別為意點解多咗眼罩。

辯方請證人留意背包大格拉鍊位是否有改過位置,證人答交收會打開睇。證人確認不只負責d1d6 ,9.5-12 日有大概負責10-8 人之證物,此階段處理完,有分別做「154口供」,同意處理完d6 證物無做相應的「154口供」,辯問為何 - 答大部分都無做 。辯指記事册證人寫9.1日到旺角地鐵站作觀察,9.5 日08:30 on duty , 辯方指證人盡責有為每名被捕人寫「154口供」,證人指自己無為d6做。

辯方指證人9.20號 落有關D1的「154口供」 ,有講何時從11631收證物和9.12日交還。9.26 日證人的口供是關於伍姓被捕人士,提及9.5日從16058收證物,並於9.12日22:00交給15559。就d6 ,是在9.5日1830 交收證物,8項證物無包括眼罩,並於9.12 日22:00 交予15559。

辯指時間相若,同為9月12 ,同為交予15559 ,但無做d6之「154口供」 ,證人同意 。辯問為何相中多了眼罩,證人答係10759 俾自己。

辯指另一證人154 口供,見有處理蔡姓被告證物,並提及何時收和交回15559。另一涉許姓被告也是在9月4日處理並後交15558。
至於有關簡姓被告,是在9月3日拎證物, 8月12日交回。葉姓被告相同。辯方表示證人做了六份10分勤力,但卻沒有做d6,證人同意。

辯問記事簿冇相關記錄,證人回答有本簿自己保存的會寫交收時間日期。辯問證人當時九月為反黑組的辦公室有冇櫃及鎖匙,答有,無特別放證物房。辯指此案預審為2023年11月,d6 當時已表示會爭議證物鏈,證人回答唔知道。

就證人2024 年1月12有補處理D6口供, 辯指同日10759 有落口供。證人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10759 提及9月5號處理證物 並於1830交給證人 。辯方指出證人於2024年同一日落口供的時候提及是2019年9月11日對方把證物交俾自己,今日庭上證供卻說9月5號。辯方質疑證人指稱有用簿仔記低,但係日期出錯,證人回答打錯了11號。

辯方指出證人有補返份「154口供」,於2024年3月18日改返個日期為9月5號。辯方質疑證人唔肯定確實日子,證人回答自己在簿仔寫9月5號。辯方指如根據簿仔並輸入電腦,但卻把5號打錯為11號的出錯較難發生, 相關按鈕不是在附近。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自己就雷射筆的描述寫上了綠色,並有開關雷射筆。控方質疑證人指稱冇作干擾不應該按制測試,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證人很早做警察並有參與示威案件,八月的時候雷射筆等證物亦常見,應該把雷射筆交給專家,而不應該在被告不在場下按制。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10759到達並落口供時亦沒有開關雷射筆。證人回答唔知對方點做但表示自己需要知道(雷射筆開關)。辯指出證人於九月3-12日處理多於一支雷射筆,有16至17支。證人回答忘記了,同意黑色雷射筆係常見款式,確認照片中顯示的雷射筆有15 cm。辯方問證人會否就雷射筆標籤對Watt數有認知,證人確認,辯方指出有一招紙寫Danger和一標籤,問其認知。證人答該標籤為紅色,是警告射出的光會聚焦。辯方向證人指出此標籤是指該雷射筆射出之顏色,證人表示答唔到。辯方指出其他雷射筆的此招紙是意指射出的顏色,證人答可以癡錯,但同意辯方指此招紙看似癡得實淨。證人確認自己處理證物時有開過雷射筆,唯按制後是綠色。

證人同意眼罩是10759給予自己時放在大證物袋中,確認接收此時袋的狀態沒有被包起,是在西九龍總區進行交收,對方在Office走廊等自己,忘記當時對方把證物袋放在哪裏。

辯方指出西九龍走廊有多名警員處理831不同被捕人的證物(?)證人確認自己在西九龍總區進行證物交收。辯方問除了d6的證物袋沒有被束起,其他被捕人士的證物袋狀態。證人回答記得交俾自己時是沒有束起的。

辯方指出交收時有部份是類似機場安檢膠兜而不是證物袋。證人回答沒有。辯方指出d11相關照片顯示有一膠兜問有冇警員使用。回答沒冇。同意把證物交給15559是放在袋中,並束起冇作干擾。

🔹覆問
確認和10759在走廊交接證物,除了D6外,同時間有其他被捕人士證物進行交接。控方問如何區分,證人回答每名被捕人有獨立大透明證物袋,自己會搣張紙放落去並打結作區分。

控方問為何證人在講接收d6的證物時講漏了眼罩。證人回答真係講漏咗。控方問處理831案件證物交接時會有「154口供」 ,為何D6沒有作此154口供至2024年才有。證人表示答唔到,係漏咗d6。

同意警員10759做有關d6證物的交接。控方問為何要開d6的雷射筆,證人答要肯定發射到和其顏色,確認除了開關冇做其他嘢。從10759接收,再後交15559都有做過開關動作。同意銀色標籤在證物給予自己時一早已在,不知何時被貼上

📌傳PW16 警員15559王雨深(音)
現守長洲分區,19年9月守西九龍反黑。身為8.31案大證物警員,處理所有證物。

會從副證物警接收證物並加以描述,拍攝,包裝並寫編號和證物內容於標籤上,其後入電腦再交去證物室。西九龍反黑組,即證人的隊伍有三名副證物警員。控方再問其他隊伍的副證物警員人數,證人回答現場有兩名,會給自己執了的證物。

2019 9.12 有接觸13989,22:00 13989於西九龍總部交被捕人士的證物給自己,有 ap35顧xx (d1), ap41葉xx,ap x8蔡xx ,ap 27 郭xx。(ap :arrested person )。四名人士每人用一個大袋載住證物,袋有名字和編號。9.12 日22:00 收到此四袋證物外仲有其他被捕人士。表示由於太多證物需要處理,有被安排房間給予放進,該房間有鎖,自己和案件主管趙競輝(音)有鎖匙。

就d1 及d6證物如何處理,證人回答打開證物袋查看件數並做描述和包裝,及後輸入電腦系統,得出電腦編號,然後自己釘編號落證物。

其電腦記錄的警察內部名稱是pol69a 。當中資料包括證物的文字描述 - 證人確認描述由自己觀察所得出,證物顏色和在那一名被捕人士檢取,和證物編號。確認沒有編號會重疊。 包裝後會做俗稱黃色標籤,此為交去證物房的必須程序,黃色標籤和pol69 A之述相同,因為不想搞亂。證人表示由自己做黃色標籤,但指出黃色標籤多數手寫,但此案件太多要處理會用電腦作此工序,所以會是白色的 ,但其用途和黃色標籤相同。

證人確認D1證物有做此程序,之後放回證物袋並交往證物室,d6證物同樣做法。二人的證物於10月2 14:59(14:50?)以證物袋交去證物室,證物室警員取出證物並對番黃標籤是否和pol69a一樣,證人確認自己在場。二人的證物有被全數接收。

831案件的pol69a 列表中,證人確認當中見電腦生成的編號和根據自己認知所填的英文描述。d1 證物編號為609-621,D6 證物編號則為528-542,均確認為9.12 日十點從13989收到之證物,無多無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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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黃標籤同電腦打印之白標籤(有部份證物以此電腦打印標籤處理)有相關資料,pol69a 編號亦在這些標籤上。證人表示現在睇證物見有黃標籤,表示不是自己做也不知由何人做,但指出是準確的。控方問交此證物往證物室時有此標籤嘛,證人回答應該沒有,不知道何時有這黃標籤。同意pol69a編號在這些黃色標籤上,確認d11的雷射筆描述由證人自己輸入。交d1 d6證物往證物室後冇再處理他們的證物。控方問及d1的證物在交往證物室前有被拍攝嗎,證人回答自己沒有但記得有警員11143及13989進行拍攝,拍攝時自己在場處理其他證物。

睇番當時的相片,同意自己有從11146接收soft copy,日子為19年9月11日。證人同意由接收d1 d6證物至交往證物室時由自己看管冇干預/加減。

🔸d1d6代表盤問
就證人提及於9月12日接收本案四名被告的證物,同日收取21名被捕人士證物,包括ap23-25 及ap27-44。證人確認有證物袋交給自己時部份有打開口部份被封。

辯方問是否在總區處理1338項證物,證人回應11月調任,只處理至到1174項。同意1174項當中不只一支雷射筆,有接近10支。辯方問是否大多數黑色,證人回答有銀色,黑色比銀色多,同意身為大證物警員不會干擾證物。

pol69a 第533項 寫了一支黑色雷射筆,屬郭xx。證人同意自己收到證物後會輸入,冇記低雷射筆射出之顏色,及其長度。辯方問及是否不知道此項雷射筆的顏色(射出的),證人回答13989會寫。辯方指證人自己沒有寫下。證人回應如果寫下證物室需要檢查,自己有在電腦Excel表寫低,交此證物俾自己時亦會開嚟睇。辯方問交證物的警員有否告知其雷射筆長度,(好似答沒有)證人表示記得開雷射筆是綠色的。

辯方問9月12日收到21人證物外還有多少被捕人士。證人表示9月10日2130有收其他雷射筆。同意平時處理證物不會隔咁耐,因為本案大型所以先用10幾日。同意西九龍總區不只處理831案件的證物,解釋有不同層數處理,不同案件不會一齊放。

辯方問及反黑組3樓有處理銅鑼灣和旺角地方的證物,證人表示自己只處理831。證人確認自己樓層的警察隊伍有處理其他案件。

辯方問證物袋如何移送。證人回答對方就咁樣俾自己,有啲開口有啲閂埋,自己徒手運送,能力範圍拎到幾多就幾多,冇用車仔推。

🔹覆問
證人確認831有很多證物,西九龍總區有其他案件要處理。有專屬房間給831案件放證物。9月10日21:30證人從10278接受鐘xx 的證物當中包括雷射筆。

控方表示此證人收d1 d6 證物至今日呈堂,辯方不爭議當中證物鏈

📌 傳女警10596文彩菊(音)
現駐守深水埗重案。2019年12月1一月駐守西九龍反三合會調查。

證人就住831案件有拿取雷射筆往專家化驗。19年12月12日從西九龍證物室拿取13支雷射筆,並於13號拿去化驗。證人表示提取雷射筆時係獨立包裝有黃色標籤(黃色標籤為統稱,當時是白色標籤,有證物編號,其顏色和電池配置的資訊)

當中有白色標籤有編號181 ,ap 鐘xx , 233編號,黑色雷射筆,ap郭xx。證人12月12日提取後於13號給伍警司接收,檢驗後,在2020年1月6號從對方處取回所有證物。
證人確認接收雷射筆時沒有撈埋,有相關標貼 。1月7日交還西九龍證物室時對方有對標貼才收證物。後無再處理,期間無干擾證物

🔸d6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提取的十三支雷射筆中有九支為黑色。12月6日(交往化驗?)的兩支雷射筆中有一支係黑色。

📌pw 18 雷射筆專家証人警伍長春(音)
🔹主問:
19年尾為署理警司,辯方無爭議專家身份。控指證人除了本案也有在其他案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供詞有被接納

證人就8.31案檢取雷射筆作檢驗報告。12月13日從10596女警交收13支雷射筆。確認13枝分開裝,有細紙條以尼龍繩綁住作識別。有pol69a證物編號。檢驗報告中有一銀色雷射筆和一黑色雷射筆。銀色雷射筆內有兩粒內置電池,黑色雷射筆則為充電模式。證人表示13支雷射筆皆可操作發出「激光」。

Q1雷射筆有1.06 A功率,為第四級激光產品, 80米內照射眼睛可造成傷害,其散射出的光也可以造成傷害。此雷射筆可造成火警,傷害性範圍至少80米。

Q3雷射筆有64.2 A功率,為三B級,10米內照射眼睛可造成傷害,傷害性範圍至少有10米。

證人表示自己不會撈亂雷射筆。後來於1月6號交回10596 ,有作分開標貼。期間無干擾證物

🔸d6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報告中q3雷射筆的光束顏色沒有寫下,現在也不記得

🔸d11被告親自盤問
被告表示自己的雷射筆,即Q1, 證人提及是第四級別,問證人如何計到80米傷害範圍。證人回答有場地測試光束 。被告問證人親自量度還是有其他人幫助,證人回答自己做。

證人表示其測試的場地只有80米。因此其實可以作超過80米之測試。被告問是否同意其雷射筆不只傷害眼睛,也可以造成火警或皮膚傷害。證人回答冇測試皮膚上的影響。被告表示雷射筆射向飛機是犯法,證人回答無這方面資訊。

被告問證人是否知道有激光安全指南,表示有使用雷射裝置的建議,問證人場地有相關激光安全主任嗎,證人回答沒有但有做測試保護措施,並達致安全標準

被告指出有不同顏色和波長 ,問是否同意波長會影響保護。證人同意有不同影響但功率也十分重要。被告向證人確認就住0.2 5秒測試的基礎,證人表示不同意以0.2 5秒作為測試時間,不是基於0.2 5秒作觀察去指出有80米影響範圍, 0.2 5秒意思是指眼睛能有對強光之反應,雷射光照向眼睛的上限是0.2 5秒,測試以直徑七mm模仿人類瞳孔去計算結果。被告問有冇測試雷射筆的激光作用媒體為氣體還是液體等,證人回答冇,自己經驗是半導體激光。

🔹覆問
證人確認一般雷射筆是半導體激光,如果是其他的款式該雷射筆會很大,兩隻手拎唔晒。

下午1430續
將會傳最後兩名證人,有關D11案情包括截停過程。D11無律師,為自辯身份。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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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内容:

📌傳PW19 警員6745 梁漢章(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22:53到太子地鐵站,從C2出口經樓梯落去Lv1 ,跨過閘機經樓梯去LV2,即是最低一層的4號月台(中間位置?),見到有一群人(在車頭方向?),證人指他們見到警察後返回車廂,有另一群人向樓梯往上跑,自己追住跑上樓梯的人至樓梯中間 ,聽到有人講「仆街」同埋瞻掟水樽。證人表示見到ap在最前的位置,穿着黑色長風褸黑色短褲和面帶黑色口罩。證人認為此人為參與非法集結。

證人追到Lv1 的1號月台第三車卡往荃灣方向5號門位置捉住此人背脊,此人跑,證人撳落地並表示警察咪郁,證人指此人有灰色背包和黑色腰包。證人23:00交此人給11466 ,並從身份證得知是鐘xx (D11)

證人表示第一眼見D11是在(聽唔到), 在看見有人掟水樽期間見到D11在最前面對住自己。證人表示被告無埞水樽。證人指自己追上去樓梯時是面向上,D11面向下。人群是往上跑,有轉身向着自己,所以見到。第一眼見到D11至截停並交給11466期間冇干擾被告身上物品,及後亦冇再處理D11

🔸D11親自盤問
就證人主問提及在最低層見有群人跑入車及另一群上樓梯位置,曾提及為最近車尾之樓梯,D11請證人圈出該樓梯位及當時證人見此情況之位置。證人同意在該位置看不見被告,亦同意埞水樽和講粗口的不是被告。

被告向證人確認是否能辨認出相中的灰色運動背囊。問證人於P13 相中除了黑色口罩外,當時見到的自己是否如相中一樣。證人答當時所見被告無戴眼鏡,但相片有。同意當時被告無相片中的帽。

被告請證人睇證物風褸證認,問是否早前提及之黑長風褸,證人確認為口供中所描述之黑長風褸。D11指希望庭上穿上風褸,質疑為何描述為黑長風褸。證人解釋指長風褸意指長袖衫。

就制服被告後交給11466 ,證人表示自己叫警察咪郁10秒後11466便到達。被告問是否於交接時認為被告本人參與非法集結,證人確認。證人確認交接後冇留低睇被告的證物。

被告問有冇見證人之其他隊員在附近,證人回答冇留意有冇。被告指出證人的後宮提及一班人跑往樓梯,問證人到達樓梯時見到被告面向證人時,是接近證人還是樓上的位置。證人回答是接近自己的位置。被告問自己面向對方做咗咩,證人同意自己冇講警察咪郁。

被告表示拘捕自己的位置在Lv1往荃灣方向,問證人直至自己被捕時,見到自己做過咩。證人回答「 你淨係向上跑」。被告問當時除了懷疑示威者外有冇其他市民在樓梯處,證人回答只見到一班人,冇計數量。被告問是霸佔成段路還是有冇市民等站在樓梯旁邊,會否同意該群人有10至20人。證人回答冇數。被告指出起碼有10人,證人回答唔記得。

被告問證人唔選擇追掟嘢的示威者或講粗口的人,反而追自己是因為自己和證人相近。證人不同意,並指出不知道掟水樽和講粗口的人是誰,只知道他們在此群人當中。被告指掟水樽和講粗口的人對比自己的位置和證人更遠,證人回答唔知。

證人確認2250從通訊機得知消息並有指示要落太子站。確認當中冇提及相關人士的衣着特徵。被告問證人第幾對落太子站(聽唔清楚答案)。被告問證人頭盔後的編號是A幾,證人回答忘記。被告問證人身上有冇能作標示身份讓警方之間知道。證人回答同僚之間一望就知。被告質疑證人全身以同樣衣服遮蓋面容,如何辨認身份。證人回答「咁有咩問題」

證人指自己把被告交予11466後於下層作掃蕩,被告問有冇見到其他速龍在被告附近,證人回答冇留意。被告問是否不知他自己身上有藍色雷射筆,證人回答冇搵過。

🔹覆問
就住盤問題及的兩張相片,證人提及確認在太子站看見被告時沒如相片戴帽。同意見到被告時有黑色面罩,和相片二的黑色面罩一樣。而相片中的灰色背囊也是一樣。

確認自己追人群至樓梯時冇講警察咪郁,確認自己當時身穿藍色戰術警察服裝。控方問當時證人點解要追被告,證人回答因為被告最近自己所以追佢(按:明明盤問嗰時證人回答被告,指追佢唔係因為距離近…)

控方再追問原因,證人回答被告在最前並且面對着自己。同意控方所指被告嗰一刻冇埞水樽。

📌傳PW20 警員11466 王健忠(音)
🔹主問
現為公眾娛樂組,案發為西九龍衝鋒隊。在太子站接近2300時見到警員6745,見到對方在1號月台3號車卡5號門的地上捉住一名男子。

證人見到該男子有掙扎,於是前往協助,6745交代指有黑色裝扮男性聚集,有掟嘢於是掃蕩,其後把地上的男子交給證人,證人拿出男子身份證並快速搜身。在男子的右前褲袋搵到一支銀色雷射筆,約20 cm長,藍色,證人開關後見到藍色光。而左前褲袋則搵到電話,腰包有手套(?),灰色背囊有黃色頭盔和過濾器。

及後證人核對身份,並問雷射筆用途,指被告冇講任何嘢保持靜默。證人認為該是攻擊性武器,並於11:02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作出拘捕。證人警誡後被告沒有作出回應。及後證人和被告一同前往葵涌警署。

於葵涌警署證人和其同事有處理被告的證物和進行檢取及快速搜身,時間為23:5x。控方指出是在2302-56 階段做的。

於證物P1承認事實,D11的有關例表:
D11身穿黑色風褸,黑色T恤,黑色短褲,黑色波鞋,黑色頸巾,灰色Adidas背包及黑色腰包 。確認隨身物品

證人確認自己睇完證物會認得當時當時搜到的雷射筆。及後證人在葵涌警署於9月1日0103把被告連同雷射筆交給警員6507。證人確認首次接觸證物至到0103冇作干擾,同意有開過雷射筆。確認P13相片中的人和證物是被告的

🔸D11親自盤問
被告問證人2255到達太子站大堂之後如何前往控制被告自己的位置。證人回答忘記邊個出入口入太子站,記得是近彌敦道運動場道出入口。忘記邊條扶手梯落Lv1 。

被告問見到自己之前, 在Lv1 1號月台3號車卡5號門往那一方向行去車頭或車尾。證人回答自己落去冇睇車卡所以分唔到,並且專注在同事的情況。同意自己在6745xx後(聽唔清)有對被告作快速搜身。被告問附近有冇速龍警員,證人回答6745 1人制服被告。

證人確認6745交自己給證人後便離開,快速搜身時不在場。被告問快速搜身時有冇其他人,證人回答有兩個,被告追問有否速龍。回答無。被告追問是否冇印象有其他速龍,證人回答當6745離開後,有他和他同事在該位置。被告問證人拎雷射筆出嚟有冇開,(聽唔清楚回答)。被告問有冇其他警員拎起雷射筆,證人回答沒。

被告指證人講「嘩藍色個喎」,答唔記得。被告續指有(警員/證人?)表示雷射筆個頂好粗糙有尖角,續指當時有人講「藍色個喎,呢支雷射筆好多尖角會鎅親人架播」證人回答冇印象。被告表示有速龍服裝警員拎雷射筆並開着,當時自己面向地下,該警員在自己右邊一尺射光,證人回答冇印象。被告指出當時有標籤寫住危險,證人答當時冇留意。證人指自己腰包除咗手套有銀包(聽唔清回答),除此入面冇其他嘢,證人回答唔記得。

被告向證人確認能否辨認自己的證物,包括黃色頭盔,過濾器濾芯兩個,藍色呼吸過濾器,泳鏡(證人回答忘記泳鏡放在盒內還是外),黑色金屬摺扇,黑色漁夫帽,手套,黑灰色手袖,黑色風褸袋,雷射筆, (手錶?),3M過濾器膠袋(證人回答忘記袋內有冇P109和P110)

被告指出此九樣嘢在灰色背囊中,如此數量的物件,需要好好放置才能放進此大小的背囊中,即使如此,全部物件放進去的此緊密情況也難以讓人輕易從袋中拿出物品使用。證人回答此袋放了所有這些東西。(按:觀察為約30 cm高的束繩袋)

證人不同意如果放晒啲嘢入袋好難即時拎出嚟用,並指出袋中放頭盔後,頭盔的內部也能放其他東西。被告指要執得好仔細先做到。證人重申此袋放了這些東西。同意忘記頭盔內空間放了什麼。

被告向證人確認6745告知證人為何制服自己的情況。證人回答對方告知自己留意到太子站有打鬥,並提及見有黑色衫人士及掟嘢,及後時間制服了被告。被告指出6745提及見到自己在lv1 往lv2 的樓梯中間,之後在5號門位置制服自己, 即是證人見到自己被制服的位置。證人回應見到被告在荃灣綫往荃灣方向近車頭位置被制服。

被告問證人在太子站有見到其他示威者嗎。證人回答落太子站過程見到很多黑色衫暴徒雞飛狗走,但自己收到指示是前往月台位置,所以沒有理會該些人。被告追問有冇其他市民,證人回答自己見到嘅全部都係黑色衫。(按:太子站月台片段中明顯可見有各樣衣服顏色的人士)

被告問在1號月台快速搜身自己期間,冇幫自己把證物放回灰色背囊中的原有狀態,甚至係塞唔晒入去。證人回答冇攤晒證物出嚟,在葵涌警署才作仔細點算。

被告問在葵涌警署給自己做快速搜身期間是否同意把證物拿出來後放在證物箱。證人回答冇見過有膠箱。被告問之後的證物如何處理,證人回答執拾,但忘記執拾至何處。

🔹無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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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雷射筆和腰包屬於自己,冇爭議搵到的證物及證物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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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D1 D6 D11 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2585從15756 拿取證物,15559 從11243拿取證物,15559 從13989 拿取證物,期間證物妥善保管無受干擾。

D11同意在太子站穿着的東西和物品及雷射筆由11466檢取 。證物妥善保無干擾,無爭議連貫性

控指案情為22:53 後幾分鐘 在Lv2. 4號月台車頭前端,控方播片顯示此幾分鐘的情況

🎥警方錄製 on.cc 直播片段
為22:53後。有分隔畫面顯示太子站和旺角站情況(按:畫面有顯示有人叫刪除相片才離開的情況,亦見有人被警員控制在地上)控方指出片段中有人以雷射筆照向更亭職員。控指為2253-2300 的片段

🎥網媒合成片段 - 網主加文字描述
時間為2256-23xx

(按:片中有描述提及有人會用此TVB的片段大做文章,並解釋點解警員會進入車廂是因為要拘捕一名綠色衫男子,車廂中有人以雨傘「隊隊隊」出車外,有暴徒和警員戰鬥,又指有人換裝進入車廂,問為何仍然坐在一起呢,等等之旁述)

🎥播片相信時間為2256-2258

顯示月台中間的位置
(按:見夠名速龍在太子站行動 ,大量叫聲)

📌控方案情完 -
D11表示要諗有否中段陳詞,及想分開審訊,解釋因為自己的被捕位置與其他被告不同,前往葵涌警署的方法也不同。官表示不解並向D11講解及後程序。

明0945續,D11會告知法庭會否有中段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