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辯方提出各項擔保條件,法庭表示跟早前的保釋條件沒有大幅度變動,故拒絕被告的保釋;另外,被告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4日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辯方提出各項擔保條件,法庭表示跟早前的保釋條件沒有大幅度變動,故拒絕被告的保釋;另外,被告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4日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答辯
區(57)🛑已還押接近2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4月19日至10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2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X(前稱 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影片,具意圖:(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1008 開庭
📌答辯:認罪
同意讀出修訂案情:
大意指在5個不同社交帳戶(3個Facebook 及2個 X)持續發佈具煽動意圖共二百八十則貼文,這些帳戶有朋友及追隨者可以看到。警方於網上巡查見到貼文及如《願榮光歸香港》音樂錄象並加上煽動文字,如天滅共產黨,打倒邪惡軸心共產黨,亦有其他錄象及貼文呼籲制裁政府官員及黑警,宣傳革命、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斬首獨裁者習近平、斬首李家超及其家人。警方調查後今年10月在其住所附近埋伏拘捕被告並進行搜屋,檢取了3部手提電話、3部手提電腦及2部桌面電腦,檢查後發現上述部份器材登入了提及之5個社交媒體帳戶,警誡下承認自己用手提電話之軟件filmmaker製作影片並發放,也同意所有貼文由自己一人於上述帳戶發放,知道自己行為已經觸犯國安法。
📌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採納已呈交書面求情,同意發佈頗多訊息,但多是重覆性表達自己政見,大概只有14個內容,而帳戶朋友不多由四個至二百多,所發貼也不算多回應,被告知道犯法但不清楚其嚴重性,同意行為犯下國安法,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短期監禁。
1033 休至1058 作判刑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 6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行為抹黑政府,領導人及政府官員,也煽動他人使用暴力,6個月內發出二百多個訊息,每天至少一個算是頻密,然而法官同意回應及轉載不多,其貼文感染力低,但內容全是個人製作並非單純轉發,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及求情後量刑以9個月作起點,只有認罪可扣減三份一。
1104 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答辯
區(57)🛑已還押接近2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4月19日至10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2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X(前稱 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影片,具意圖:(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1008 開庭
📌答辯:認罪
同意讀出修訂案情:
大意指在5個不同社交帳戶(3個Facebook 及2個 X)持續發佈具煽動意圖共二百八十則貼文,這些帳戶有朋友及追隨者可以看到。警方於網上巡查見到貼文及如《願榮光歸香港》音樂錄象並加上煽動文字,如天滅共產黨,打倒邪惡軸心共產黨,亦有其他錄象及貼文呼籲制裁政府官員及黑警,宣傳革命、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斬首獨裁者習近平、斬首李家超及其家人。警方調查後今年10月在其住所附近埋伏拘捕被告並進行搜屋,檢取了3部手提電話、3部手提電腦及2部桌面電腦,檢查後發現上述部份器材登入了提及之5個社交媒體帳戶,警誡下承認自己用手提電話之軟件filmmaker製作影片並發放,也同意所有貼文由自己一人於上述帳戶發放,知道自己行為已經觸犯國安法。
📌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採納已呈交書面求情,同意發佈頗多訊息,但多是重覆性表達自己政見,大概只有14個內容,而帳戶朋友不多由四個至二百多,所發貼也不算多回應,被告知道犯法但不清楚其嚴重性,同意行為犯下國安法,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短期監禁。
1033 休至1058 作判刑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 6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行為抹黑政府,領導人及政府官員,也煽動他人使用暴力,6個月內發出二百多個訊息,每天至少一個算是頻密,然而法官同意回應及轉載不多,其貼文感染力低,但內容全是個人製作並非單純轉發,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及求情後量刑以9個月作起點,只有認罪可扣減三份一。
1104 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控方申請撒消控罪(3)
📌答辯:
𠄘認控罪(1)及(2) 並同意案情。
📌裁決:
法庭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0日 10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控方申請撒消控罪(3)
📌答辯:
𠄘認控罪(1)及(2) 並同意案情。
📌裁決:
法庭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0日 10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求情 #判刑
諸(26)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10:27開庭
裁判官讀出控罪1-2,並讀出詳細案情,被告到台灣的目的及過程。
求情內容
沒有政治背境,感染力不高,物品量少,時間也短,不同於在互聯網上發佈的影響深遠。
但裁判官認為該八個字已被判為有煽動性,並詳述革命二字的含意,稱被告對已平靜的社會再引起混亂。
判刑‼️
第一控罪判刑三個月
第二控罪判刑兩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求情 #判刑
諸(26)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10:27開庭
裁判官讀出控罪1-2,並讀出詳細案情,被告到台灣的目的及過程。
求情內容
沒有政治背境,感染力不高,物品量少,時間也短,不同於在互聯網上發佈的影響深遠。
但裁判官認為該八個字已被判為有煽動性,並詳述革命二字的含意,稱被告對已平靜的社會再引起混亂。
判刑‼️
第一控罪判刑三個月
第二控罪判刑兩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審訊 [1/2]
古思堯(77)🛑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0:00前內容從缺]
因被告選擇自辯,裁判官向被告人詳細說明整個審訊的流程,包括傳召證人、盤問覆問證人等
⏺️傳召PW1劉麗華
🔹控方主問PW1
2023年12月7日,PW1被借調到任助理選舉事務主任,籌備1210區議會選舉,負責接受有關選舉投訴,10:30收到樓下有要求搵人落去接信,PW1認得遞信人是古思堯,確認被告人想遞信俾邊位及打算12月8日才來遞信,並問被告人信件大概內容:稱選舉不公因需經審查,被告人會帶棺材及洒溪錢,而棺材有五尺,被告人話有同警方及傳媒聯絡並留下被告的聯絡方法;也有問被告示威物品會怎樣處理?他說會留低,十分鐘後被告便離開
🔸辯方沒有盤問
- 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警員11691佘卓勵(譯音)
駐守國安處
🔹控方主問PW2
12月4日接受上級命令在12月4日古不在家的情況下到古的住所守證,沒有檢取證物只拍攝片,PW2亦從古住所對面,向古住所方向拍照,並拍攝到疑似棺材的物件,熱烈支持制裁香港49名惡棍官員等。下午17:20離開上址。
PW2亦都參與12月8日的搜查及拘捕行動,主要負責檢取證物、畫草圖及拍攝證物照片。共檢獲10件物件,包括古製作的黑色棺材、寫上標語的用包書膠包着的發泡膠板、黑色油漆、油掃、28張相、粉筆、筆等。
不過檢取當日粉筆字被擦去,但依然睇到有字嘅痕跡在上面,油漆及油掃是在後巷檢取的鋸,木板就在門外檢取;PW2亦參與12月7日會面錄影。
🔸辯方沒有盤問
-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警員17534陳超勁
🔹控方主問PW3
12月4日及8日這兩天,駐守國安署及對被告進行調查,12月8日06:50守候,07:10見到被告步出住址大廈大門,07:21進屋調查,話見到黑色木製棺材及標語牌隨即向被告人宣布拘捕及警戒,之後被告有發言,PW3將內容紀錄寫下,被告也已在紀錄上簽署。
內容:一國兩制送殯儀館、愛國愛黨食屎撈飯,愛國愛黨分個議員俾你做、政制倒退一個甲子、結束一黨專政
PW3表示,膠板寫了熱烈支持制裁49名官員是觸犯國安法,49名官員就是美國國會較早前提出要制裁來自各界別的官員,包括警務處;棺材會做成憎恨,所以都觸犯國安法,而上面有擦去的字句,12月4日曾影到的字都是煽動行為,也會激法現場人士對中央及特區嘅仇恨,08:15羈留人事發出通知書,他也有記錄被告在警戒後的話及著被告人簽署。
⏺️播放12月8日10:00會面錄影,70分鐘的內容
在錄影中古表示:是次區議會選舉,民主人士一個都不能參選,候選人甄選由政府把關、這是剝奪市民權利的做法,古亦解釋示威行動本來是截止報名的那天處理,但因棺材被國安署收咗,一星期前才從新製作一個新嘅。
錄影中,古雖然白髮蒼蒼卻清楚地陳述,有理有節,全是個人行動,沒有其他人參與。
過程是打算發表聲明及叫口號,遞交示威物品,而通知傳媒都是他一手包辦。連警察問佢啲文具喺邊度買?有冇人幫你構思,有冇人教你寫,古都堅持是自己一個人擔當。
製作棺材的木板都係喺街執嘅,薄嘅木板,工具包括板鋸等都是一直自己做,沒有其他人參與。
古表示抺走字的原因是覺得寫得唔夠清楚,諗住出門口前再寫一次。
行動的意義:抗議政府及警告市民一國兩制經已失敗;古在錄影時亦被問整個示威的目的:抗議香港會沉淪下去,一國兩制及民主自由一步一步倒退
警員問古會如何發布訊息?會唔會發佈全世界?古同意會將訊息發佈全世界,古稱他能夠發出嘅聲音,能夠有幾廣闊就幾廣闊,能不能傳俾國外佢管不到,總之能夠發聲就發聲。
[12:05小休至12:30開庭]
⏺️繼續播放片段
錄影中向古展示棺材及確認棺材上的標語:一國兩制送殯儀,政制倒退一個甲子、愛黨愛國分個議員
警員讀出及確認聲明內容:抗議民主派不能參與區議會,香港民主政制倒退,香港沒有希望,所有嘅普世價值都已被消滅。
警員一再問古的字係唔係有人幫佢打嘅,古又一再堅持係自己諗同寫嘅。
警員又向古詳細了解是邊間傳媒?古回應唔記得;錄影後半部分,警員與古逐件逐件證明確認,連鋸出嚟嘅碎本都逐樣逐樣問。個膠板就係放喺屋外,讓所有經過嘅人都見到。
香港民主自由民權法治大倒退,香港不是真真正正嘅國際大都會,只是一個普通大陸城市,將來下一代連去廁所都要共產黨批准。
裁判官話謄本有些錯字
主控仍有提問,下午PW3會繼續作供
[1303休庭至1430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審訊 [1/2]
古思堯(77)🛑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0:00前內容從缺]
因被告選擇自辯,裁判官向被告人詳細說明整個審訊的流程,包括傳召證人、盤問覆問證人等
⏺️傳召PW1劉麗華
🔹控方主問PW1
2023年12月7日,PW1被借調到任助理選舉事務主任,籌備1210區議會選舉,負責接受有關選舉投訴,10:30收到樓下有要求搵人落去接信,PW1認得遞信人是古思堯,確認被告人想遞信俾邊位及打算12月8日才來遞信,並問被告人信件大概內容:稱選舉不公因需經審查,被告人會帶棺材及洒溪錢,而棺材有五尺,被告人話有同警方及傳媒聯絡並留下被告的聯絡方法;也有問被告示威物品會怎樣處理?他說會留低,十分鐘後被告便離開
🔸辯方沒有盤問
- PW1作供完畢 -
⏺️傳召PW2警員11691佘卓勵(譯音)
駐守國安處
🔹控方主問PW2
12月4日接受上級命令在12月4日古不在家的情況下到古的住所守證,沒有檢取證物只拍攝片,PW2亦從古住所對面,向古住所方向拍照,並拍攝到疑似棺材的物件,熱烈支持制裁香港49名惡棍官員等。下午17:20離開上址。
PW2亦都參與12月8日的搜查及拘捕行動,主要負責檢取證物、畫草圖及拍攝證物照片。共檢獲10件物件,包括古製作的黑色棺材、寫上標語的用包書膠包着的發泡膠板、黑色油漆、油掃、28張相、粉筆、筆等。
不過檢取當日粉筆字被擦去,但依然睇到有字嘅痕跡在上面,油漆及油掃是在後巷檢取的鋸,木板就在門外檢取;PW2亦參與12月7日會面錄影。
🔸辯方沒有盤問
-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警員17534陳超勁
🔹控方主問PW3
12月4日及8日這兩天,駐守國安署及對被告進行調查,12月8日06:50守候,07:10見到被告步出住址大廈大門,07:21進屋調查,話見到黑色木製棺材及標語牌隨即向被告人宣布拘捕及警戒,之後被告有發言,PW3將內容紀錄寫下,被告也已在紀錄上簽署。
內容:一國兩制送殯儀館、愛國愛黨食屎撈飯,愛國愛黨分個議員俾你做、政制倒退一個甲子、結束一黨專政
PW3表示,膠板寫了熱烈支持制裁49名官員是觸犯國安法,49名官員就是美國國會較早前提出要制裁來自各界別的官員,包括警務處;棺材會做成憎恨,所以都觸犯國安法,而上面有擦去的字句,12月4日曾影到的字都是煽動行為,也會激法現場人士對中央及特區嘅仇恨,08:15羈留人事發出通知書,他也有記錄被告在警戒後的話及著被告人簽署。
⏺️播放12月8日10:00會面錄影,70分鐘的內容
在錄影中古表示:是次區議會選舉,民主人士一個都不能參選,候選人甄選由政府把關、這是剝奪市民權利的做法,古亦解釋示威行動本來是截止報名的那天處理,但因棺材被國安署收咗,一星期前才從新製作一個新嘅。
錄影中,古雖然白髮蒼蒼卻清楚地陳述,有理有節,全是個人行動,沒有其他人參與。
過程是打算發表聲明及叫口號,遞交示威物品,而通知傳媒都是他一手包辦。連警察問佢啲文具喺邊度買?有冇人幫你構思,有冇人教你寫,古都堅持是自己一個人擔當。
製作棺材的木板都係喺街執嘅,薄嘅木板,工具包括板鋸等都是一直自己做,沒有其他人參與。
古表示抺走字的原因是覺得寫得唔夠清楚,諗住出門口前再寫一次。
行動的意義:抗議政府及警告市民一國兩制經已失敗;古在錄影時亦被問整個示威的目的:抗議香港會沉淪下去,一國兩制及民主自由一步一步倒退
警員問古會如何發布訊息?會唔會發佈全世界?古同意會將訊息發佈全世界,古稱他能夠發出嘅聲音,能夠有幾廣闊就幾廣闊,能不能傳俾國外佢管不到,總之能夠發聲就發聲。
[12:05小休至12:30開庭]
⏺️繼續播放片段
錄影中向古展示棺材及確認棺材上的標語:一國兩制送殯儀,政制倒退一個甲子、愛黨愛國分個議員
警員讀出及確認聲明內容:抗議民主派不能參與區議會,香港民主政制倒退,香港沒有希望,所有嘅普世價值都已被消滅。
警員一再問古的字係唔係有人幫佢打嘅,古又一再堅持係自己諗同寫嘅。
警員又向古詳細了解是邊間傳媒?古回應唔記得;錄影後半部分,警員與古逐件逐件證明確認,連鋸出嚟嘅碎本都逐樣逐樣問。個膠板就係放喺屋外,讓所有經過嘅人都見到。
香港民主自由民權法治大倒退,香港不是真真正正嘅國際大都會,只是一個普通大陸城市,將來下一代連去廁所都要共產黨批准。
裁判官話謄本有些錯字
主控仍有提問,下午PW3會繼續作供
[1303休庭至1430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裁決
古思堯(77) 🛑已還押逾2個半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0:07] 開庭
🔺裁判官讀出判決書(簡略要點):其中包涵審訊過程中所陳述的內容,被告在被拘捕前曾到長沙灣選舉事務處預告翌日會到場表達對是次選舉的意見,裁判官也讀出被告寫在示威物品的每句標語內容的詳細過程….
裁判官稱被告選擇不作供,也表示三個證人所說的包括證人一曾潛入他家裏拍照等都是是實!
裁判官話表達相反的意見並不構成控罪,只係話被告所寫的標語會令人對政權產生叛離的意欲,而且有意圖羞辱政府!這就犯法!(按:然而,其判詞令人心背向,對政權產生叛離,有同樣意義卻無犯法)
‼️判被告罪名成立!
🔹主控呈上被告刑事定罪紀錄,自98年起,共15次全都是擾亂秩序類型的控罪,最後一次定罪都是與今次控罪相近:企圖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告親自求情(簡略要點):自己一直以來都是以和平非暴力的示威方式表達政見,被告稱上次曾被指欲推翻政權,自己已經78歲,從來都是以民主鬥士、烈士自居!
因患直腸腺癌,三月會進行手術,並宣告:結束一黨專制 人權大於政權。
🔺裁判官稱此案沒有量刑指引,但因被告行為將激起仇恨,需判以有阻赫作用之刑期!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
判決9個月刑期(無理會被告已排期在三月的手術)
[10:29] 完庭
裁判官沒有等嗌 court!就即刻離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裁決
古思堯(77) 🛑已還押逾2個半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0:07] 開庭
🔺裁判官讀出判決書(簡略要點):其中包涵審訊過程中所陳述的內容,被告在被拘捕前曾到長沙灣選舉事務處預告翌日會到場表達對是次選舉的意見,裁判官也讀出被告寫在示威物品的每句標語內容的詳細過程….
裁判官稱被告選擇不作供,也表示三個證人所說的包括證人一曾潛入他家裏拍照等都是是實!
裁判官話表達相反的意見並不構成控罪,只係話被告所寫的標語會令人對政權產生叛離的意欲,而且有意圖羞辱政府!這就犯法!(按:然而,其判詞令人心背向,對政權產生叛離,有同樣意義卻無犯法)
‼️判被告罪名成立!
🔹主控呈上被告刑事定罪紀錄,自98年起,共15次全都是擾亂秩序類型的控罪,最後一次定罪都是與今次控罪相近:企圖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告親自求情(簡略要點):自己一直以來都是以和平非暴力的示威方式表達政見,被告稱上次曾被指欲推翻政權,自己已經78歲,從來都是以民主鬥士、烈士自居!
因患直腸腺癌,三月會進行手術,並宣告:結束一黨專制 人權大於政權。
🔺裁判官稱此案沒有量刑指引,但因被告行為將激起仇恨,需判以有阻赫作用之刑期!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
判決9個月刑期(無理會被告已排期在三月的手術)
[10:29] 完庭
裁判官沒有等嗌 court!就即刻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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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23條
鍾(29)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摧毀或損壞財產
(5)摧毀或損壞財產
背景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
書記讀出五項控罪,被告表示明白。
控方要求押後答辯以便對手機,電腦等作進一步檢查及調查是否涉及其他案件,辯方不反對押後也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22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提堂,🛑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23條
鍾(29)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摧毀或損壞財產
(5)摧毀或損壞財產
背景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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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讀出五項控罪,被告表示明白。
控方要求押後答辯以便對手機,電腦等作進一步檢查及調查是否涉及其他案件,辯方不反對押後也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22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提堂,🛑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答辯
鍾(2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5)刑事損壞
詳情: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
辯方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表示調查工作已完成,維持原本五項控罪,惟控罪三英文版本錯字需更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以便就控罪與控方繼續商討。透露不需要進行審訊。 辯方表示於9月9日前提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答辯
鍾(2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5)刑事損壞
詳情: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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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表示調查工作已完成,維持原本五項控罪,惟控罪三英文版本錯字需更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以便就控罪與控方繼續商討。透露不需要進行審訊。 辯方表示於9月9日前提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區(58) 🔴已經還押逾2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被告於上述日子涉及以圖片配歌曲作影片在不同社交媒體貼文,曾寫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司徒子朗大律師
辯方準備好答辯。
📌答辯
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
14個月即時監禁(扣減認罪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區(58) 🔴已經還押逾2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被告於上述日子涉及以圖片配歌曲作影片在不同社交媒體貼文,曾寫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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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司徒子朗大律師
辯方準備好答辯。
📌答辯
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
14個月即時監禁(扣減認罪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新案件
周(57)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告被控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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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0日再訊。
💛感謝報料💛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新案件
周(57)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告被控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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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0日再訊。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