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4.03]
[2023.04.02-04.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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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2:15
👤蕭(28) #宣布判決理由 (#1031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25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3年3月21日被裁定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3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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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2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莫(21)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何(42)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陳,李,黃,張,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逾10個月;蔡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有意圖傷人 2項煽動意圖; #20220507鑽石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容(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0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5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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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陳,姜,鄒,黃🛑姜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10604銅鑼灣 4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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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羅(61) #提堂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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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胡愛民,周永林.卓進燊(43-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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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2-04.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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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2:15
👤蕭(28) #宣布判決理由 (#1031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25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3年3月21日被裁定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3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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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2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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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21)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何(42)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陳,李,黃,張,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逾10個月;蔡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有意圖傷人 2項煽動意圖; #20220507鑽石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容(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0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5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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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陳,姜,鄒,黃🛑姜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10604銅鑼灣 4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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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羅(61) #提堂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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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胡愛民,周永林.卓進燊(43-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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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提堂 #20230207鑽石山
#庭外消息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 2023 年 2 月 7 日,在黃大仙鳳德道 111 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 1.5 米乘 1 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需時檢閱文件及證據再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作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梁雅忻裁判官
#提堂 #20230207鑽石山
#庭外消息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 2023 年 2 月 7 日,在黃大仙鳳德道 111 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 1.5 米乘 1 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需時檢閱文件及證據再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作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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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10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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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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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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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5/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7/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00
👤何(22)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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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3/3] (#20200506金鐘 4項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劉(27)🛑已還押12日 🔥#判刑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羅(61) #未知是否手足 #答辯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09:30
👤李(54) #審訊 [1/1]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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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范(31)🛑已還押14日 🔥#判刑 (#0914淘大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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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 #洪門宴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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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07-05.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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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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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5/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7/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00
👤何(22)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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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3/3] (#20200506金鐘 4項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劉(27)🛑已還押12日 🔥#判刑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羅(61) #未知是否手足 #答辯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丘國新暫委裁判官
🕤09:30
👤李(54) #審訊 [1/1]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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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范(31)🛑已還押14日 🔥#判刑 (#0914淘大 拒捕)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謀任(59) 串謀詐騙 洗黑錢 #傑出華人呃中銀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 #洪門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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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21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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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20]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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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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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30/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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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羅(61) #審訊 [1/1]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審訊 [1/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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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嚴(20) 與 🐶麥永祥及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803黃大仙 襲警;嚴(20)指警員麥永祥在看管他時對其襲擊及施刑,違反法定職責及《人權法》,故向麥永祥及警務處處長索償,並要求法庭下令賠償。)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傳票 #非正審強制令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續審 [4/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20]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30/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羅(61) #審訊 [1/1]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審訊 [1/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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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嚴(20) 與 🐶麥永祥及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803黃大仙 襲警;嚴(20)指警員麥永祥在看管他時對其襲擊及施刑,違反法定職責及《人權法》,故向麥永祥及警務處處長索償,並要求法庭下令賠償。)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傳票 #非正審強制令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續審 [4/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答辯:
被告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開始:
控方表示他們會於審訊中傳召1名證人。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兩位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1:於2023年2月6日,有人將一個屬於民建聯(附有李慧琼議員的樣貌)的橫額掛在案發地點;
2:於2023年2月7日22:02時,警員檢取了一把鉗和涉案橫額;
3:警員後來在案發地點拍攝了兩張照片;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爭抝點:
辯方指被告的立場是他案發時沒有手持鉗,而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此外辯方亦會爭議警誡、拘捕、和招認,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會以交替程序方式處理。
辯方在庭上讀出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
於2023年2月7日約22:00時,便衣警員在案發地點對面行人路衝前並包圍被告。其後被告被兩名警員捉著雙手,之後其雙手亦被手扣鎖在背後,然後警員在被告身穿的風褸中找到一把鉗。
由於被告感到驚慌,所以他在PW1詢問曾是否用鉗弄穿橫額下回答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警車中,PW1曾問被告是否不喜歡李慧琼。被告回答時否認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此外,被告亦表示自己沒有犯案,然後PW1說自己看到被告犯案。
在補錄警誡口供時,PW1要被告自行閱讀記事冊,PW1亦沒有向被告覆讀記事冊的內容,並表示若被告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被告由於怕不被保䆁而在記事冊上簽署。
最後,被告是在離開警署時才簽署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等的文件。
=============
目前進度是法庭正處理特別事項。PW1已完成作供。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的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由於PW1供詞和被告供詞關係密切,直播員認為合適的做法是留待被告完成作供後才一併發佈。
14:45續審。辯方屆時繼續對被告作主問。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答辯:
被告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開始:
控方表示他們會於審訊中傳召1名證人。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兩位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1:於2023年2月6日,有人將一個屬於民建聯(附有李慧琼議員的樣貌)的橫額掛在案發地點;
2:於2023年2月7日22:02時,警員檢取了一把鉗和涉案橫額;
3:警員後來在案發地點拍攝了兩張照片;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爭抝點:
辯方指被告的立場是他案發時沒有手持鉗,而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此外辯方亦會爭議警誡、拘捕、和招認,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會以交替程序方式處理。
辯方在庭上讀出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
於2023年2月7日約22:00時,便衣警員在案發地點對面行人路衝前並包圍被告。其後被告被兩名警員捉著雙手,之後其雙手亦被手扣鎖在背後,然後警員在被告身穿的風褸中找到一把鉗。
由於被告感到驚慌,所以他在PW1詢問曾是否用鉗弄穿橫額下回答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警車中,PW1曾問被告是否不喜歡李慧琼。被告回答時否認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此外,被告亦表示自己沒有犯案,然後PW1說自己看到被告犯案。
在補錄警誡口供時,PW1要被告自行閱讀記事冊,PW1亦沒有向被告覆讀記事冊的內容,並表示若被告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被告由於怕不被保䆁而在記事冊上簽署。
最後,被告是在離開警署時才簽署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等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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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進度是法庭正處理特別事項。PW1已完成作供。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的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由於PW1供詞和被告供詞關係密切,直播員認為合適的做法是留待被告完成作供後才一併發佈。
14:45續審。辯方屆時繼續對被告作主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案件審結。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並批准被告保釋候判。
說回審訊內容,裁判官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供、辯方在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故相關可以呈堂。
在特別事項完結後,辯方就一般事項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一般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就一般事項的作供,辯方採納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只會就鉗和為何在案發現場出現的議題作少許主問。因此,在牽涉的議題少下,控方對被告的盤問很快已經完成。
隨著一般事項已處理好,辯方作出結案陳詞,由於辯方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故只需作少許補充,所以很快完成。案件審結。
最後,被告感謝旁聽人士的支持🫂
今日審訊的內容最遲於明天23:00前發佈。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案件審結。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並批准被告保釋候判。
說回審訊內容,裁判官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供、辯方在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故相關可以呈堂。
在特別事項完結後,辯方就一般事項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一般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就一般事項的作供,辯方採納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只會就鉗和為何在案發現場出現的議題作少許主問。因此,在牽涉的議題少下,控方對被告的盤問很快已經完成。
隨著一般事項已處理好,辯方作出結案陳詞,由於辯方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故只需作少許補充,所以很快完成。案件審結。
最後,被告感謝旁聽人士的支持🫂
今日審訊的內容最遲於明天23:00前發佈。
-補回2023年7月21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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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開始:
控方表示他們會於審訊中傳召1名證人。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兩位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1:於2023年2月6日,有人將一個屬於民建聯(附有李慧琼議員的樣貌)的橫額掛在案發地點;
2:於2023年2月7日22:02時,警員檢取了一把鉗和涉案橫額;
3:警員後來在案發地點拍攝了兩張照片;和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爭抝點:
辯方指被告的立場是他案發時沒有手持鉗,而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此外辯方亦會爭議警誡、拘捕、和招認,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會以交替程序方式處理。
辯方在庭上讀出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
於2023年2月7日約22:00時,便衣警員在案發地點對面行人路衝前並包圍被告。其後被告被兩名警員捉著雙手,之後其雙手亦被手扣鎖在背後,然後警員在被告身穿的風褸中找到一把鉗。
由於被告感到驚慌,所以他在PW1詢問曾是否用鉗弄穿橫額下回答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警車中,PW1曾問被告是否不喜歡李慧琼議員。被告回答時否認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此外,被告亦表示自己沒有犯案,然後PW1說自己看到被告犯案。
在警署接見室補錄警誡口供時,PW1要被告自行閱讀記事冊,PW1亦沒有向被告覆讀記事冊的內容,並表示若被告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被告由於怕不被保䆁而在記事冊上簽署。
最後,被告是在離開警署時才簽署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等的文件。
=============
這部分的內容是關於特別事項:
控方傳召PW1警員17036:(辯方盤問內容附以括號和底線顯示)
📌巡邏背景:
於2023年2月7日約21:30時,警員連同四名同事(包括三名警員和一名警長)以便裝方式到鳳德道一帶進行反刑事毀壞行動。在案發前,警員曾檢查涉案橫額,當時他沒有發現有損毀,所以他連同同事們到其他地方巡邏。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當時自己在鳳德道一帶檢查過很多橫額,但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寫檢查記錄。警員不同意辯方建議,即自己應於檢查橫額時在記事冊作紀錄。)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他與同事是分散在不同位置巡邏,因為鳳德道的地形大,亦有不少橫額,故當時五人需要分散巡邏,令全條鳳德道都有人觀察。即使如此,警員會用WhatsApp與同事保持聯絡,他與同事並不會相距很遠。事實上,當他上前截停被告時,他曾馬上用手機通知隊員。)
📌發現被告犯案:
於同日約22:02時,警員返回案發地點時見到身穿黑色長袖外套、灰色短褲、黑色拖鞋的被告走向涉案橫額背後約1米徘徊和東張西望。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自己於2023年2月8日02:00時下的證人口供提及被告當時是身穿灰色長褲,於現時庭上的說法有別。此外,警員指他第一眼看到被告時,被告正望向橫額背面,因此同意辯方指當時被告有機會被告看到他。)
警員形容他當時距離被告約10米,兩人亦身處同一邊馬路。此外他在觀察被告時光線充足(有路燈照明),視線沒有受阻。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被告身型會被橫額遮掩,亦同意案發時是有車經過,但他補充當時車流疏落。)
警員看到被告之後用右手在自己身穿的外套的右邊袋中拿出鉗,並且蹲下向涉案橫額垂直由上而下鎅了兩次。在看到這事發生時,警員指自己的視線沒有受阻。
(在盤問下,警員指被告是一氣呵成地鎅涉案橫額兩次(每次的完成時間為約兩秒),即被告是完成第一次鎅橫額的動作後,將身體傾斜,然後再鎅第二次橫額。辯方指出兩條鎅痕相距31吋,故被告不能一氣呵成地完成。警員不同意。)
📌截停和拘捕被告:
警員在看到這事發生後,他馬上上前截停被告和表露警員身份。其後他從被告的右手檢取了一把紅色鉗,亦發現涉案橫額被鎅了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
(在盤問下,警員指自己有想過被告蹲下的意圖是鎅橫額,而當他見被告站起身並走向閘口的方向「想走」時,他已經衝前並大叫「警察」,其後被告停下。辯方指警員在被告第一次鎅橫額後沒有叫「警察」,而當他叫「警察」時,被告是已經完成第二次鎅橫額的行為。警員同意,但補充指他看到被告第一次鎅橫額時是馬上通知在附近的同事,而完成後被告已經完成第二次鎅橫額的行為。辯方指警員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被告「想走」。警員同意,但補充「想走」的意思是離開現場,不是逃跑。)
(在盤問下,警員指現時不肯定當時被告身穿的風褸有沒有拉上鏈,但確認自己當時看到被告正手持鉗。)
警員之後為被告搜身,結果是沒有發現。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當時有警員衝過來捉著被告的手,但當時被告有手持涉案的鉗。警員不同意涉案的鉗是在被告身穿的風褸的右邊袋中搜出。警員指當他截停被告時,涉案的鉗仍然外露,當時被告想將其放入他的風褸袋。)
警員指至於涉案橫額一開始是由其同事看守,其後於拘捕被告後才由其檢取。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自己於當時沒有即時檢取涉案橫額是因為要等待CID到場搜證和拍照,但當他帶同被告返警署時,有同事看守涉案橫額。)
警員表示被告在其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警員指被告說這番話時兩人距離很近,所以他聽得清楚,他亦馬上將這番話記在記事冊,不過沒有向被告覆讀內容。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被告沒有說過其在警誡下的說法。)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被告被捕時他們有手扣鎖著被告雙手,但他沒有問被告為何用鉗弄穿涉案橫額;警員同意他們曾帶被告到牆邊等候調查,但不同意他們曾問被告是否曾用鉗弄穿涉案橫額;警員同意當時曾有數名警員包圍被告,亦同意被告當時看落有點驚慌,但印象中被告沒有說過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控方覆問下,警員指當他向被告表示他看到其犯案時,被告沒有出聲。
(在盤問下,辯方指出警員在等待警車到達前曾對被告說「唔使多講」和說他看到被告犯案。警員不同意他曾對被告說「唔使多講」,但同意他曾對被告說他看到被告犯案。)
📌押解被告到警署:
於同日約22:30時,警員連同兩名警員(包括司機)使用便裝警車押解被告前往警署,其間他與被告沒有對話。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自己在車上曾問被告關於其他橫額被損壞和為何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兩事的事宜。)
📌被告在警署發生的事:
到達警署後,警員帶被告和涉案的鉗會見值日官匯報案情。其後,警員帶被告在接見室房間搜身,結果是沒有發現。
於同日約22:45時,警員向被告發出、解釋、和覆讀羈留人士通知書。警員指被告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沒有任何要求,並於約22:52時簽收。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被告是在離開警署前才將羈留人士通知書與其他文件一併簽署。)
於同日約22:56時,警員在接見室6號房補錄警誡口供時,除被告外沒有其他人在旁,此外被告於當時在警員補錄警誡口供時沒有任何表示。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警員有將內容覆讀和叫被告閱讀,亦有告訴被告可以修改口供的權利和請被告在口供上簽署聲明。警員指當時被告沒有說過或提出任何事情。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他在補錄警誡供詞時曾將被告的說法「加加減減」和自己沒有覆讀補錄警誡供詞的內容;警員亦不同意曾對被告表示若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是與被告面對面作補錄警誡供詞。警員亦表示在補錄警誡供詞期間並沒有聯絡同事檢取橫額,他是想完成補錄警誡供詞後才處理檢取橫額一事。而在完成補錄警誡供詞後,他曾向同事嘗試問涉案橫額的鎅痕是否有約50厘米,以確定自己的計算。警員不同意曾說過被告曾用五秒鎅兩條痕,然後被告馬上否認,警員見狀叫被告「唔好講嘢」的情節。)
📌控方在特別事項的立場:
警員指自己沒有,亦看不到有人威迫、毆打、和利誘被告,被告自己也沒有作出投訴。
-PW1作供完畢-
-辯方就特別事項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的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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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開始:
控方表示他們會於審訊中傳召1名證人。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兩位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1:於2023年2月6日,有人將一個屬於民建聯(附有李慧琼議員的樣貌)的橫額掛在案發地點;
2:於2023年2月7日22:02時,警員檢取了一把鉗和涉案橫額;
3:警員後來在案發地點拍攝了兩張照片;和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爭抝點:
辯方指被告的立場是他案發時沒有手持鉗,而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此外辯方亦會爭議警誡、拘捕、和招認,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會以交替程序方式處理。
辯方在庭上讀出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
於2023年2月7日約22:00時,便衣警員在案發地點對面行人路衝前並包圍被告。其後被告被兩名警員捉著雙手,之後其雙手亦被手扣鎖在背後,然後警員在被告身穿的風褸中找到一把鉗。
由於被告感到驚慌,所以他在PW1詢問曾是否用鉗弄穿橫額下回答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警車中,PW1曾問被告是否不喜歡李慧琼議員。被告回答時否認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此外,被告亦表示自己沒有犯案,然後PW1說自己看到被告犯案。
在警署接見室補錄警誡口供時,PW1要被告自行閱讀記事冊,PW1亦沒有向被告覆讀記事冊的內容,並表示若被告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被告由於怕不被保䆁而在記事冊上簽署。
最後,被告是在離開警署時才簽署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等的文件。
=============
這部分的內容是關於特別事項:
控方傳召PW1警員17036:(辯方盤問內容附以括號和底線顯示)
📌巡邏背景:
於2023年2月7日約21:30時,警員連同四名同事(包括三名警員和一名警長)以便裝方式到鳳德道一帶進行反刑事毀壞行動。在案發前,警員曾檢查涉案橫額,當時他沒有發現有損毀,所以他連同同事們到其他地方巡邏。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當時自己在鳳德道一帶檢查過很多橫額,但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寫檢查記錄。警員不同意辯方建議,即自己應於檢查橫額時在記事冊作紀錄。)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他與同事是分散在不同位置巡邏,因為鳳德道的地形大,亦有不少橫額,故當時五人需要分散巡邏,令全條鳳德道都有人觀察。即使如此,警員會用WhatsApp與同事保持聯絡,他與同事並不會相距很遠。事實上,當他上前截停被告時,他曾馬上用手機通知隊員。)
📌發現被告犯案:
於同日約22:02時,警員返回案發地點時見到身穿黑色長袖外套、灰色短褲、黑色拖鞋的被告走向涉案橫額背後約1米徘徊和東張西望。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自己於2023年2月8日02:00時下的證人口供提及被告當時是身穿灰色長褲,於現時庭上的說法有別。此外,警員指他第一眼看到被告時,被告正望向橫額背面,因此同意辯方指當時被告有機會被告看到他。)
警員形容他當時距離被告約10米,兩人亦身處同一邊馬路。此外他在觀察被告時光線充足(有路燈照明),視線沒有受阻。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被告身型會被橫額遮掩,亦同意案發時是有車經過,但他補充當時車流疏落。)
警員看到被告之後用右手在自己身穿的外套的右邊袋中拿出鉗,並且蹲下向涉案橫額垂直由上而下鎅了兩次。在看到這事發生時,警員指自己的視線沒有受阻。
(在盤問下,警員指被告是一氣呵成地鎅涉案橫額兩次(每次的完成時間為約兩秒),即被告是完成第一次鎅橫額的動作後,將身體傾斜,然後再鎅第二次橫額。辯方指出兩條鎅痕相距31吋,故被告不能一氣呵成地完成。警員不同意。)
📌截停和拘捕被告:
警員在看到這事發生後,他馬上上前截停被告和表露警員身份。其後他從被告的右手檢取了一把紅色鉗,亦發現涉案橫額被鎅了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
(在盤問下,警員指自己有想過被告蹲下的意圖是鎅橫額,而當他見被告站起身並走向閘口的方向「想走」時,他已經衝前並大叫「警察」,其後被告停下。辯方指警員在被告第一次鎅橫額後沒有叫「警察」,而當他叫「警察」時,被告是已經完成第二次鎅橫額的行為。警員同意,但補充指他看到被告第一次鎅橫額時是馬上通知在附近的同事,而完成後被告已經完成第二次鎅橫額的行為。辯方指警員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被告「想走」。警員同意,但補充「想走」的意思是離開現場,不是逃跑。)
(在盤問下,警員指現時不肯定當時被告身穿的風褸有沒有拉上鏈,但確認自己當時看到被告正手持鉗。)
警員之後為被告搜身,結果是沒有發現。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當時有警員衝過來捉著被告的手,但當時被告有手持涉案的鉗。警員不同意涉案的鉗是在被告身穿的風褸的右邊袋中搜出。警員指當他截停被告時,涉案的鉗仍然外露,當時被告想將其放入他的風褸袋。)
警員指至於涉案橫額一開始是由其同事看守,其後於拘捕被告後才由其檢取。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自己於當時沒有即時檢取涉案橫額是因為要等待CID到場搜證和拍照,但當他帶同被告返警署時,有同事看守涉案橫額。)
警員表示被告在其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警員指被告說這番話時兩人距離很近,所以他聽得清楚,他亦馬上將這番話記在記事冊,不過沒有向被告覆讀內容。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被告沒有說過其在警誡下的說法。)
(在盤問下,警員同意被告被捕時他們有手扣鎖著被告雙手,但他沒有問被告為何用鉗弄穿涉案橫額;警員同意他們曾帶被告到牆邊等候調查,但不同意他們曾問被告是否曾用鉗弄穿涉案橫額;警員同意當時曾有數名警員包圍被告,亦同意被告當時看落有點驚慌,但印象中被告沒有說過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控方覆問下,警員指當他向被告表示他看到其犯案時,被告沒有出聲。
(在盤問下,辯方指出警員在等待警車到達前曾對被告說「唔使多講」和說他看到被告犯案。警員不同意他曾對被告說「唔使多講」,但同意他曾對被告說他看到被告犯案。)
📌押解被告到警署:
於同日約22:30時,警員連同兩名警員(包括司機)使用便裝警車押解被告前往警署,其間他與被告沒有對話。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自己在車上曾問被告關於其他橫額被損壞和為何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兩事的事宜。)
📌被告在警署發生的事:
到達警署後,警員帶被告和涉案的鉗會見值日官匯報案情。其後,警員帶被告在接見室房間搜身,結果是沒有發現。
於同日約22:45時,警員向被告發出、解釋、和覆讀羈留人士通知書。警員指被告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沒有任何要求,並於約22:52時簽收。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被告是在離開警署前才將羈留人士通知書與其他文件一併簽署。)
於同日約22:56時,警員在接見室6號房補錄警誡口供時,除被告外沒有其他人在旁,此外被告於當時在警員補錄警誡口供時沒有任何表示。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警員有將內容覆讀和叫被告閱讀,亦有告訴被告可以修改口供的權利和請被告在口供上簽署聲明。警員指當時被告沒有說過或提出任何事情。
(在盤問下,警員不同意他在補錄警誡供詞時曾將被告的說法「加加減減」和自己沒有覆讀補錄警誡供詞的內容;警員亦不同意曾對被告表示若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
(在盤問下,警員表示是與被告面對面作補錄警誡供詞。警員亦表示在補錄警誡供詞期間並沒有聯絡同事檢取橫額,他是想完成補錄警誡供詞後才處理檢取橫額一事。而在完成補錄警誡供詞後,他曾向同事嘗試問涉案橫額的鎅痕是否有約50厘米,以確定自己的計算。警員不同意曾說過被告曾用五秒鎅兩條痕,然後被告馬上否認,警員見狀叫被告「唔好講嘢」的情節。)
📌控方在特別事項的立場:
警員指自己沒有,亦看不到有人威迫、毆打、和利誘被告,被告自己也沒有作出投訴。
-PW1作供完畢-
-辯方就特別事項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的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7]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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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宣讀判詞 (#20200524銅鑼灣 喧嘩或擾亂秩序;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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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羅,吳,伍,龐,黃,王(19-34)🛑六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徐,馬,羅(16-23) #審訊前覆核 (#20201201太子 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3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羅,畢,沈,劉穎匡,孫曉嵐,潘,范(20-32)🛑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劉頴匡已還押逾28個月;羅已還押逾9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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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梁雅忻裁判官
🕓16:00
👤羅(61) #裁決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馬,蔡(27-29) #答辯 (#0831油麻地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屈,梁(22-26) #答辯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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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曾(23)🛑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30101銅鑼灣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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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朱 與 💩律政司司長 #傳票 #寬延期限 (#0902太子 朱指他於2019年9月2日,在安康寧商業大廈附近遭受警員的人身傷害,故律政司須負上轉承或其他非轉承責任。)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宣布決定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
#不是聲援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7.27]
[2023.07.23-07.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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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 #宣讀判詞 (#20200524銅鑼灣 喧嘩或擾亂秩序;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8月9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法庭批准。)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9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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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羅,吳,伍,龐,黃,王(19-34)🛑六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徐,馬,羅(16-23) #審訊前覆核 (#20201201太子 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3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羅,畢,沈,劉穎匡,孫曉嵐,潘,范(20-32)🛑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劉頴匡已還押逾28個月;羅已還押逾9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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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3庭
👩🏻⚖️梁雅忻裁判官
🕓16:00
👤羅(61) #裁決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馬,蔡(27-29) #答辯 (#0831油麻地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屈,梁(22-26) #答辯 (#0831太子 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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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曾(23)🛑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30101銅鑼灣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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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朱 與 💩律政司司長 #傳票 #寬延期限 (#0902太子 朱指他於2019年9月2日,在安康寧商業大廈附近遭受警員的人身傷害,故律政司須負上轉承或其他非轉承責任。)
16:0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宣布決定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
#不是聲援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207鑽石山 #裁決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2月7日約22:02時,在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用鉗在一張屬於民建聯的1.5米乘1米橫額海報鎅出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當警員截停被告後,被告於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辯方指被告於案發時沒有手持涉案的鉗,此外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
辯方另爭議被告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理由簡單指被告在驚慌的情況下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確認他的招認和警誡供詞。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以交替程序的方式處理。
在特別事項中,控方依賴PW1的供詞。簡單而言:
⁃ PW1與其他四名同事與2023年2月7日約21:30時起,在鳳德道一帶進行反刑事毀壞行動。
⁃ 於同日約22:02時,PW1見到被告初時走到涉案橫額背後約1米的地方徘徊和東張西望,其後就用右手在自己身穿的外套的右邊袋中拿出鉗,且蹲下向涉案橫額垂直由上而下鎅了兩次。
⁃ PW1見狀後馬上上前截停被告和表露警員身份。PW1其後亦從被告的右手檢取了一把紅色鉗,和發現涉案橫額被鎅了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
⁃ 被告在PW1的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 於同日約22:45時,PW1在警署向被告發出、解釋、和覆讀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沒有作出任何要求,並於約22:52時簽收。
⁃ 於同日約22:56時,PW1在警署接見室6號房補錄警誡口供。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PW1將內容覆讀和叫被告閱讀,亦告訴被告可以修改口供的權利和請被告在口供上簽署聲明。被告最後在記事冊內簽署,過程中沒有說過或提出任何事情。
在特別事項中,辯方依賴被告的供詞。簡單而言:
⁃ 於案發前,被告是正打算向鳳德道的方向散步。然而,他走到涉案橫額附近時由於覺得右腳跟痛,所以走到涉案欄桿附近彎下身子,打算拿起鞋看看鞋底是否穿了。最後,他發現鞋底是穿了後,重新穿上鞋子並站起身。
⁃ 這時,被告聽到有人大叫,並忽然間有約10多名身穿便裝的人從對面方向的馬路跳過欄桿迎面衝向他。由於被告當時以為有人想尋仇或想殺他,所以他因驚慌而呆站原地。
⁃ 當被截停後,被告的左手和右手各被一名人士捉著。其後,有人嘗試在被告身穿的風褸的兩邊袋作搜查,當有人在其中一個袋搜出鉗時,叫:「仲搵你唔到?」,並開心得將鉗丟在地上並拍照。
⁃ 其後,被告被推到牆邊,後來有人表示由於他弄壞物品,所以要拘捕他,並為他鎖上手扣。由於被告指當時很害怕,所以說了類似「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然而,這不是被告想表達的意思,被告原本想表達「放過我,只是第一次出外時沒有檢查件風褸有沒有工具未拿出」的意思,但由於他在很害怕下使喉嚨被「卡住」,令他不能向警員表達完整意思。
⁃ 被告否認自己曾說過類似「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的話,但指出他曾在警員詢問下表示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 在到達警署後,PW1曾在大堂打電話叫警員快點檢取橫額,亦說類似「五秒鎅兩條痕」的話。被告聽到後表明否認,但PW1叫他安靜,否則不讓他見CID。
⁃ 當PW1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沒有向被告覆讀相關內容,只給予他一張關於可修改口供內容的紙(即是同意聲明),並表明若他不在警誡口供上簽名,他不會見到CID和離開警署。被告在此情況下,再加上沒有律師在協助下,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好在警誡口供上簽名。
⁃ 至於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已忘記當時有沒有收取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副本,亦不記得他是於何時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
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中主要是針對PW1的證言的可信性作批評,較重要的包括:
⁃ PW1沒有跟隨同事在鳳德道一帶巡邏,而且PW1與四名同事各自看守的範圍中的橫額分佈不同,令人奇怪。
⁃ 被告在常理下不會在可能會被公眾人士(PW1)看到自己的情況下犯案。
⁃ 涉案橫額的兩條鎅痕相距31吋,故被告一氣呵成地完成兩條鎅痕是不合常理。
⁃ PW1於案發現場時已量度涉案橫額的鎅痕長約50厘米,他沒有必要在警署時再向同事確認。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就補錄警誡口供和羈留人士通知書中負責的部分是很少的。
⁃ 按常理,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橫額中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 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
於早前聆訊時,裁判官考慮過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據(包括現場環境的圖片、涉案橫額、羈留人士通知書、涉案鎅刀等)、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相關證據可以呈堂。(理由會於下文指出)
當裁判官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簡單而言:
⁃ 被告用了涉案的鉗約十多年,他會在工作時剪電線時使用。事實上在案發前數天的嘉年華會中,被告曾用這鉗剪索帶和電線繩,唯事後將涉案的鉗留在風褸袋中。
⁃ 被告在大樓電梯內時已經知道自己的風褸袋內有鉗,但他覺得沒有什麼事會發生所以照常出外散步。
⁃ 被告沒有不喜歡甚麼政黨和政治人物,自己亦沒有政治聯繫。
⁃ 其他內容見特別事項的部分。
辯方在一般事項的陳詞中大致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
📌 裁判官的考慮:
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必要證明自己清白。
根據承認事實,被告沒有案底,故他的證言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特別事項的裁斷:
由於本案只涉及PW1,故須特別小心考慮其證供。PW1的證言一貫合理,他在關於為被告處理羈留人士通知書和補錄警誡供詞的證言亦得到相關文件資料的支持,他在庭上亦承認他在補錄警誡供詞是只得自己和被告在場。因此,PW1有如實向法庭說出實情。
根據PW1證言,被告是沒有作出過投訴和表達過受不當的對待。此外,被告亦曾自己閱讀過記事冊和相關文件。
被告的證言不合常理,不應予以接納。被告提及當時有10多人衝前捉住他,但當時仍沒有人向被告提及拘捕和警誡的事情,為何被告會說出「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此外,被告在庭上承認自己在警署時曾看過PW1的記事冊和相關文件,他是得悉自己的權利,但未能就自己為何仍然在記事冊簽署作出解釋。
根據上述分析,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相關證據可以呈堂。
🔍一般事項的裁斷:
控方在一般事項上都依賴PW1的證言。即使PW1是誠實,亦須仔細審視其證供。
不爭的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仍有機會認錯人。在本案,PW1觀察被告時視線沒有被阻擋,現場光線亦充足,事實上他的觀察亦與事實相符 - 被告被他看見曾在涉案橫額作出由上垂直向下鎅的行為,事後涉案橫額確是被鎅出兩條痕。
辯方批評PW1沒有即時檢取涉案橫額。然而,PW1的職責是處理和看守被告,而其他警員則處理和看守涉案證物,此做法並非不合理。
辯方認為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涉案橫額中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然而,涉案橫額本身有三個人樣,本身已經包括李慧琼議員的樣子,要宣洩不滿不一定要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在一般事項上,被告的證言有內在不可能,不應予以接納。被告的說法是自己在案發現場路過,但在沒有做過任何事下忽然有10多人跑向他,這是不合常理。此外,被告也在沒有任何的指控下說「放過我,只是第一次」之類的話,這是於理不合。事實上,進一步考慮現場的情況和環境後,當時有10多人跑向他的說法屬跨大。
根據上述分析,PW1的觀察是事實、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涉案橫額屬民建聯,當中包含李慧琼議員的樣貌。控方已就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207鑽石山 #裁決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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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2月7日約22:02時,在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用鉗在一張屬於民建聯的1.5米乘1米橫額海報鎅出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當警員截停被告後,被告於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辯方指被告於案發時沒有手持涉案的鉗,此外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
辯方另爭議被告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理由簡單指被告在驚慌的情況下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確認他的招認和警誡供詞。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以交替程序的方式處理。
在特別事項中,控方依賴PW1的供詞。簡單而言:
⁃ PW1與其他四名同事與2023年2月7日約21:30時起,在鳳德道一帶進行反刑事毀壞行動。
⁃ 於同日約22:02時,PW1見到被告初時走到涉案橫額背後約1米的地方徘徊和東張西望,其後就用右手在自己身穿的外套的右邊袋中拿出鉗,且蹲下向涉案橫額垂直由上而下鎅了兩次。
⁃ PW1見狀後馬上上前截停被告和表露警員身份。PW1其後亦從被告的右手檢取了一把紅色鉗,和發現涉案橫額被鎅了兩條各長約50厘米的痕。
⁃ 被告在PW1的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 於同日約22:45時,PW1在警署向被告發出、解釋、和覆讀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沒有作出任何要求,並於約22:52時簽收。
⁃ 於同日約22:56時,PW1在警署接見室6號房補錄警誡口供。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PW1將內容覆讀和叫被告閱讀,亦告訴被告可以修改口供的權利和請被告在口供上簽署聲明。被告最後在記事冊內簽署,過程中沒有說過或提出任何事情。
在特別事項中,辯方依賴被告的供詞。簡單而言:
⁃ 於案發前,被告是正打算向鳳德道的方向散步。然而,他走到涉案橫額附近時由於覺得右腳跟痛,所以走到涉案欄桿附近彎下身子,打算拿起鞋看看鞋底是否穿了。最後,他發現鞋底是穿了後,重新穿上鞋子並站起身。
⁃ 這時,被告聽到有人大叫,並忽然間有約10多名身穿便裝的人從對面方向的馬路跳過欄桿迎面衝向他。由於被告當時以為有人想尋仇或想殺他,所以他因驚慌而呆站原地。
⁃ 當被截停後,被告的左手和右手各被一名人士捉著。其後,有人嘗試在被告身穿的風褸的兩邊袋作搜查,當有人在其中一個袋搜出鉗時,叫:「仲搵你唔到?」,並開心得將鉗丟在地上並拍照。
⁃ 其後,被告被推到牆邊,後來有人表示由於他弄壞物品,所以要拘捕他,並為他鎖上手扣。由於被告指當時很害怕,所以說了類似「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然而,這不是被告想表達的意思,被告原本想表達「放過我,只是第一次出外時沒有檢查件風褸有沒有工具未拿出」的意思,但由於他在很害怕下使喉嚨被「卡住」,令他不能向警員表達完整意思。
⁃ 被告否認自己曾說過類似「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的話,但指出他曾在警員詢問下表示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議員,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 在到達警署後,PW1曾在大堂打電話叫警員快點檢取橫額,亦說類似「五秒鎅兩條痕」的話。被告聽到後表明否認,但PW1叫他安靜,否則不讓他見CID。
⁃ 當PW1在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沒有向被告覆讀相關內容,只給予他一張關於可修改口供內容的紙(即是同意聲明),並表明若他不在警誡口供上簽名,他不會見到CID和離開警署。被告在此情況下,再加上沒有律師在協助下,他不知道如何是好,只好在警誡口供上簽名。
⁃ 至於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已忘記當時有沒有收取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副本,亦不記得他是於何時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簽名。
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中主要是針對PW1的證言的可信性作批評,較重要的包括:
⁃ PW1沒有跟隨同事在鳳德道一帶巡邏,而且PW1與四名同事各自看守的範圍中的橫額分佈不同,令人奇怪。
⁃ 被告在常理下不會在可能會被公眾人士(PW1)看到自己的情況下犯案。
⁃ 涉案橫額的兩條鎅痕相距31吋,故被告一氣呵成地完成兩條鎅痕是不合常理。
⁃ PW1於案發現場時已量度涉案橫額的鎅痕長約50厘米,他沒有必要在警署時再向同事確認。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就補錄警誡口供和羈留人士通知書中負責的部分是很少的。
⁃ 按常理,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橫額中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 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
於早前聆訊時,裁判官考慮過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據(包括現場環境的圖片、涉案橫額、羈留人士通知書、涉案鎅刀等)、辯方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相關證據可以呈堂。(理由會於下文指出)
當裁判官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簡單而言:
⁃ 被告用了涉案的鉗約十多年,他會在工作時剪電線時使用。事實上在案發前數天的嘉年華會中,被告曾用這鉗剪索帶和電線繩,唯事後將涉案的鉗留在風褸袋中。
⁃ 被告在大樓電梯內時已經知道自己的風褸袋內有鉗,但他覺得沒有什麼事會發生所以照常出外散步。
⁃ 被告沒有不喜歡甚麼政黨和政治人物,自己亦沒有政治聯繫。
⁃ 其他內容見特別事項的部分。
辯方在一般事項的陳詞中大致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
📌 裁判官的考慮:
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必要證明自己清白。
根據承認事實,被告沒有案底,故他的證言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特別事項的裁斷:
由於本案只涉及PW1,故須特別小心考慮其證供。PW1的證言一貫合理,他在關於為被告處理羈留人士通知書和補錄警誡供詞的證言亦得到相關文件資料的支持,他在庭上亦承認他在補錄警誡供詞是只得自己和被告在場。因此,PW1有如實向法庭說出實情。
根據PW1證言,被告是沒有作出過投訴和表達過受不當的對待。此外,被告亦曾自己閱讀過記事冊和相關文件。
被告的證言不合常理,不應予以接納。被告提及當時有10多人衝前捉住他,但當時仍沒有人向被告提及拘捕和警誡的事情,為何被告會說出「放過我,只係第一次」的話?此外,被告在庭上承認自己在警署時曾看過PW1的記事冊和相關文件,他是得悉自己的權利,但未能就自己為何仍然在記事冊簽署作出解釋。
根據上述分析,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相關證據可以呈堂。
🔍一般事項的裁斷:
控方在一般事項上都依賴PW1的證言。即使PW1是誠實,亦須仔細審視其證供。
不爭的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仍有機會認錯人。在本案,PW1觀察被告時視線沒有被阻擋,現場光線亦充足,事實上他的觀察亦與事實相符 - 被告被他看見曾在涉案橫額作出由上垂直向下鎅的行為,事後涉案橫額確是被鎅出兩條痕。
辯方批評PW1沒有即時檢取涉案橫額。然而,PW1的職責是處理和看守被告,而其他警員則處理和看守涉案證物,此做法並非不合理。
辯方認為若被告不喜歡李慧琼議員,為何他沒有在涉案橫額中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然而,涉案橫額本身有三個人樣,本身已經包括李慧琼議員的樣子,要宣洩不滿不一定要鎅李慧琼議員的樣子。
在一般事項上,被告的證言有內在不可能,不應予以接納。被告的說法是自己在案發現場路過,但在沒有做過任何事下忽然有10多人跑向他,這是不合常理。此外,被告也在沒有任何的指控下說「放過我,只是第一次」之類的話,這是於理不合。事實上,進一步考慮現場的情況和環境後,當時有10多人跑向他的說法屬跨大。
根據上述分析,PW1的觀察是事實、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因為不喜歡李慧琼議員,所以才鎅涉案橫額,希望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涉案橫額屬民建聯,當中包含李慧琼議員的樣貌。控方已就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207鑽石山 #判刑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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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賠償令,被告須要向民建聯賠償港幣$100。
辯方大律師提及被告有正當職業和過往沒有案底,亦希望法庭考慮到涉案橫額的價值低和被告願意作出賠償,以罰款方式處理本案。
📌 裁判官的考慮:
裁判官考慮到:
⁃ 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 被告於正值夜晚時在涉案橫額鎅兩刀渲洩對政治人物或政黨的不滿情緒;和
⁃ 涉案橫額的價值後,
判處被告罰款港幣$3500,另須向民建聯賠償港幣$100,在7天內完成。
由於上述共港幣$3600中的$500會在被告現時的擔保金中扣除,所以被告實際上只需繳交港幣$3100。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207鑽石山 #判刑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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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賠償令,被告須要向民建聯賠償港幣$100。
辯方大律師提及被告有正當職業和過往沒有案底,亦希望法庭考慮到涉案橫額的價值低和被告願意作出賠償,以罰款方式處理本案。
📌 裁判官的考慮:
裁判官考慮到:
⁃ 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
⁃ 被告於正值夜晚時在涉案橫額鎅兩刀渲洩對政治人物或政黨的不滿情緒;和
⁃ 涉案橫額的價值後,
判處被告罰款港幣$3500,另須向民建聯賠償港幣$100,在7天內完成。
由於上述共港幣$3600中的$500會在被告現時的擔保金中扣除,所以被告實際上只需繳交港幣$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