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2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1/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7/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4/33]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1/2]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2]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1/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7/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4/33]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1/2]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2]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4月2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2]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8/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5/33]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2]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8/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5/33]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審訊 [2/2] #庭外消息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
———————————
今日進度
被告0930沒有出現,代表律師致電獲悉被告誤會今日開庭時間,正坐的士趕來,法庭下命10點前仍未到達將會取消今日審訊。被告最後在10:02到達。
控方表示不會傳召其他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
雙方交上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作詳細口頭補充
🔹控方沒有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3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由於被告今日遲到需繳交$500保釋金。
💛感謝報料💛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審訊 [2/2] #庭外消息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點55分,在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羣組聚集,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
———————————
今日進度
被告0930沒有出現,代表律師致電獲悉被告誤會今日開庭時間,正坐的士趕來,法庭下命10點前仍未到達將會取消今日審訊。被告最後在10:02到達。
控方表示不會傳召其他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
雙方交上書面結案陳詞
🔸辯方作詳細口頭補充
🔹控方沒有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3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由於被告今日遲到需繳交$500保釋金。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審訊 [3/1]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
📌結案陳詞:
🔹控方口頭補充:
已交書面提出控方立場,回答裁判官提問被告錄影會面雖然提過是二次創作,但控方認為不是抗辯理由。陳詞提及大部分人理解歌曲為「願榮光」,網上大多留言可以做證據,控方認為被告知悉是配上「願榮光」,再者警誡下也承認是配上該音樂。
問到交替控罪2中玷污或踐踏是否包括意識形態,主控指沒有案例,條例立法原意沒有詳細指出,控方立場是非一定是物理性/實質性,最終可由法庭判斷(司法認知)
🔸辯方口頭補充:
呈交書面己交,控方在意「願榮光」音樂上,認為被告對該歌認識,故意配上片段侮辱。客觀事實是被告同意配上該音樂,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動機,就算錄影會面也只是承認自己配上音樂,有開脫性。至於控罪2 從沒提及意識形態也可以構成罪行。屈官今日問到陳詞提及控罪2立法原意,代表指需一星期去搜查相關資料再補交法庭。
法庭安排本案在6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法庭作出裁決,辯方須於5月4日或前補交資料,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審訊 [3/1]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
📌結案陳詞:
🔹控方口頭補充:
已交書面提出控方立場,回答裁判官提問被告錄影會面雖然提過是二次創作,但控方認為不是抗辯理由。陳詞提及大部分人理解歌曲為「願榮光」,網上大多留言可以做證據,控方認為被告知悉是配上「願榮光」,再者警誡下也承認是配上該音樂。
問到交替控罪2中玷污或踐踏是否包括意識形態,主控指沒有案例,條例立法原意沒有詳細指出,控方立場是非一定是物理性/實質性,最終可由法庭判斷(司法認知)
🔸辯方口頭補充:
呈交書面己交,控方在意「願榮光」音樂上,認為被告對該歌認識,故意配上片段侮辱。客觀事實是被告同意配上該音樂,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動機,就算錄影會面也只是承認自己配上音樂,有開脫性。至於控罪2 從沒提及意識形態也可以構成罪行。屈官今日問到陳詞提及控罪2立法原意,代表指需一星期去搜查相關資料再補交法庭。
法庭安排本案在6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法庭作出裁決,辯方須於5月4日或前補交資料,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裁決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
📌裁決速報:
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口頭簡單裁決:
3位控方證人口供簡單直接,供詞同相關CCTV片段吻合。PW1主問指被告用手肘批向自己手臂心口一下,盤問下同意不止一次,不肯定總數多少次。事件發展時間迅速,PW1忙於制服被捕者,說不出次數屬合理。片段雖然沒有拍到批肘動作及何時丟出水樽,不代表不存在。法庭裁定3名證人口供可信可靠,被告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未有提供辯方案情,法庭裁定控方舉證三項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被告今年27歲,今年為大學四年級學生。本案最大求情為檢控延誤,控方同意案發2星期即9月尾時已取得CCTV,但直至2022年5月才提出檢控,案發時被告為一年級生,整個大學生涯活在陰霾之下。而被襲擊警員接受簡單治療後不用留院,傷勢不算嚴重。希望法庭可作寬大處理。
法庭指辯方所指延誤指每單案件並不相同,要求控方提供案件發生時序予法庭及辯方協助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30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作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裁決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
📌裁決速報:
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口頭簡單裁決:
3位控方證人口供簡單直接,供詞同相關CCTV片段吻合。PW1主問指被告用手肘批向自己手臂心口一下,盤問下同意不止一次,不肯定總數多少次。事件發展時間迅速,PW1忙於制服被捕者,說不出次數屬合理。片段雖然沒有拍到批肘動作及何時丟出水樽,不代表不存在。法庭裁定3名證人口供可信可靠,被告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未有提供辯方案情,法庭裁定控方舉證三項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被告今年27歲,今年為大學四年級學生。本案最大求情為檢控延誤,控方同意案發2星期即9月尾時已取得CCTV,但直至2022年5月才提出檢控,案發時被告為一年級生,整個大學生涯活在陰霾之下。而被襲擊警員接受簡單治療後不用留院,傷勢不算嚴重。希望法庭可作寬大處理。
法庭指辯方所指延誤指每單案件並不相同,要求控方提供案件發生時序予法庭及辯方協助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30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作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朱(26)
控罪:
(1)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3)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2023-05-16裁決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
[1446開庭]
🔸辯方大律師陳述背景報告:
被告非常勤奮,學習雖不是一帆風順,但憑努力最終可就讀學位課程;為人孝順,樂意幫助朋友,兼職幫補家計;對家人做成影響深接歉意;
被告父母、妹妹、女朋友、好友、助理教授都有為他寫信求情;
被告這行動是因曾用合法方式表達意見卻不成功,才以非法方式表達,目前已感後悔,他是個不善於言語表達的人,慣以行動表達關懷,曾捐血捐錢給有需要的人;
整家人都願意支持他走以後的路。
辯方大律師援引案例:
1案情較輕的郭案(雷射光照警員),李運騰官考慮受傷時間短,判刑7星期;
2.較重的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案與本案相似,刑期為8個星期
有關延誤檢控:
由2019年9月警方已收到證據,到2022年5月檢控,期間三年多的困擾,到今天生活學業人生規劃做成很大影響
🛑判刑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良好,但辯方援引之兩宗案例與本案不同,不能作為參考。因手持水樽企圖阻撓警務人員執法;但亦接納辯方指警員傷勢並不嚴重,有關延誤檢控:裁判官不認為警方是刻意延誤,因警方兩年後得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期間警方有與律政署討論案件,不過,同類案件數量繁多,需要較長時間處理,則不可作延誤的理由,故將因此獲輕微減刑2星期,考慮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願意改過自新及有獎學金就讀學位,加上良好背景亦減兩星期,以3個月的量刑期,最判刑:2個月2星期
[1511完庭]
📌手足即時申請保釋(期望在外完成論文)裁決官即時開庭裁決
[1532再開庭]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一萬元保釋金
2.居住原來住址
3.交出旅遊證件
4.每日於2100-0000向警署報到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1544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朱(26)
控罪:
(1)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3)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2023-05-16裁決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
[1446開庭]
🔸辯方大律師陳述背景報告:
被告非常勤奮,學習雖不是一帆風順,但憑努力最終可就讀學位課程;為人孝順,樂意幫助朋友,兼職幫補家計;對家人做成影響深接歉意;
被告父母、妹妹、女朋友、好友、助理教授都有為他寫信求情;
被告這行動是因曾用合法方式表達意見卻不成功,才以非法方式表達,目前已感後悔,他是個不善於言語表達的人,慣以行動表達關懷,曾捐血捐錢給有需要的人;
整家人都願意支持他走以後的路。
辯方大律師援引案例:
1案情較輕的郭案(雷射光照警員),李運騰官考慮受傷時間短,判刑7星期;
2.較重的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案與本案相似,刑期為8個星期
有關延誤檢控:
由2019年9月警方已收到證據,到2022年5月檢控,期間三年多的困擾,到今天生活學業人生規劃做成很大影響
🛑判刑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良好,但辯方援引之兩宗案例與本案不同,不能作為參考。因手持水樽企圖阻撓警務人員執法;但亦接納辯方指警員傷勢並不嚴重,有關延誤檢控:裁判官不認為警方是刻意延誤,因警方兩年後得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期間警方有與律政署討論案件,不過,同類案件數量繁多,需要較長時間處理,則不可作延誤的理由,故將因此獲輕微減刑2星期,考慮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願意改過自新及有獎學金就讀學位,加上良好背景亦減兩星期,以3個月的量刑期,最判刑:2個月2星期
[1511完庭]
📌手足即時申請保釋(期望在外完成論文)裁決官即時開庭裁決
[1532再開庭]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1.一萬元保釋金
2.居住原來住址
3.交出旅遊證件
4.每日於2100-0000向警署報到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1544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月3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1]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2/1]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志輝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2/1]
D1 陳
D2 姜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只有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另擇日再講開審,2人被附加保釋條件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
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志輝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2/1]
D1 陳
D2 姜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只有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另擇日再講開審,2人被附加保釋條件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
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