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930灣仔 #判刑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1),A3鄭(17),
A4李(25),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A2鄭、A4李已還押逾1個月;
A3鄭已還押逾15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8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3及A5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2),A4於審訊第三天承認控罪(2)。基於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控罪(1)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判刑。
案情摘要及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
報告已解釋給A2, A2已報讀都會大學心理學課程, 因社會事件有抑鬱症, 希望在獄中增值自己, 在時裝方面亦有天份, 重犯機會低, 希望法庭輕判。
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都已解釋給A3, 心理報告指沒有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有悔意, 背景報告正面。 昨日下午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 希望與本案可以同期執行。
報告指A4沒有傷害人的心, 感化官指社會服務令有幫助, 但知道本案需考慮即時監禁, 希望輕判。
A5的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指出A5有更生的目標, 重犯機會低, 昨日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監禁,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 且A5因為還押期間不能尋求法律意見而延遲認罪,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給予3分1扣減。 游德康法官指如沒有特別理由, 需要根據上訴庭案例, 訂下審期後的扣減只可以到20%。 A5代並表示A5已還押18個月, 扣減昨日的10個月刑期後, 剩下8個月希望可以就本案扣減, 游德康法官認為此請求不合邏輯。
法庭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1015判刑。
‼️歸納‼️
D4 量刑四年,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量刑三年三個月,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量刑三年,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
(其中3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D5 量刑三年,扣25%,判27個月
(其中4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判刑考慮》
就本案而言,
⁃ 雖然該單位內找到的固體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但政府專家表示現有材料基本上不可以製造鋁熱劑,因此法庭不會考慮,亦不會以鋁熱劑較汽油彈嚴重作考量
⁃ 辯方指本案較#1110屯門 陳案案情輕,法庭不同意。此案現有材料達5300毫升的混合燃燒液體,以同一容量計算,可製造汽油彈數量達22枝遠高於陳案7-15枝。
⁃ 雖然現場玻璃樽數量不足夠,但D4曾三次外出購買玻璃樽飲品,表示容易購買到
⁃ 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雖然專家是不會增加汽油彈燃燒程度。但如沒有增加燃燒程度應放置大頭針在玻璃樽內,唯一合理原因便是在投擲汽油彈時大頭針爆發出來以達到更危險的情況。
⁃ 現場有14個打火機
⁃ D1和D2的Telegram群組中的通話訊息顯示,於案發前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並落實於案發當天(2019年9月30日)在該單位製造汽油彈,以供在包括 2019年10月1日擬舉行的公眾活動中由成員中人及/或其他人使用。
⁃ 是次屬中等規模,屋內亦有一個無線通訊設備、多個眼罩及防毒面具。
【D4】
法庭認為D4 罪責最高,包括:當日三次購買米酒等玻璃瓶裝飲品,五次進入大廈(其中一次手持綠色玻璃樽),與D1和D4屬同一個telegram群組,曾在telegram指可教授其他人製作汽油彈,電話中有七段有關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錄像,電話中有關於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互聯網搜尋紀錄 。
D4在本案中屬積極的主要角色,以四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法庭認為D2罪責較D4輕,但比D3及D5嚴重。他從D1接過匙卡幫忙接人及和D1一起買外賣,而他也聲稱知道D1當時手上持汽油泵。D2也曾於Telegram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認為D2積極管有單位內物資,即使並無D2製作汽油彈的證據。
D2在早於審前覆核時已透露控方將考慮接受他承認交替控罪,但其背景資料不構成刑期扣減的理由。
D2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三個月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儘管D3犯案時未滿十八歲,但法庭充分考慮69A條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法庭認為D3及D5罪責較同案其他被告輕:只是出現在現場,沒有購買玻璃樽,沒有保存匙卡電話沒有有關汽油彈的搜尋記錄或影片,不在本案所指的Telegram群組內,案發時他們只是學生,較同案被告年輕。
D3於審訊第一日承認控罪,法庭認為兩人年輕時誤信讒言,最後事與願違、歷盡滄桑。
D3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D5】
D5 在審前覆核承認交替控罪,在早於2021年6月22日曾與控方透露承認控罪,即訂下審期的三個月內。辯方曾以D5年輕、在中國一段時間及期間申請法援中而要求法庭作刑期三份一扣減,惟法庭不接納此說法。
D5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減25%,判27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
👥A3及A5昨日就#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被判囚10個月監禁。
請緊記他們不只是你打卡的工具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0930灣仔 #判刑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1),A3鄭(17),
A4李(25),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A2鄭、A4李已還押逾1個月;
A3鄭已還押逾15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8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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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3及A5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2),A4於審訊第三天承認控罪(2)。基於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控罪(1)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判刑。
案情摘要及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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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已解釋給A2, A2已報讀都會大學心理學課程, 因社會事件有抑鬱症, 希望在獄中增值自己, 在時裝方面亦有天份, 重犯機會低, 希望法庭輕判。
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都已解釋給A3, 心理報告指沒有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有悔意, 背景報告正面。 昨日下午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 希望與本案可以同期執行。
報告指A4沒有傷害人的心, 感化官指社會服務令有幫助, 但知道本案需考慮即時監禁, 希望輕判。
A5的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指出A5有更生的目標, 重犯機會低, 昨日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監禁,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 且A5因為還押期間不能尋求法律意見而延遲認罪,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給予3分1扣減。 游德康法官指如沒有特別理由, 需要根據上訴庭案例, 訂下審期後的扣減只可以到20%。 A5代並表示A5已還押18個月, 扣減昨日的10個月刑期後, 剩下8個月希望可以就本案扣減, 游德康法官認為此請求不合邏輯。
法庭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1015判刑。
‼️歸納‼️
D4 量刑四年,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量刑三年三個月,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量刑三年,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
(其中3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D5 量刑三年,扣25%,判27個月
(其中4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判刑考慮》
就本案而言,
⁃ 雖然該單位內找到的固體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但政府專家表示現有材料基本上不可以製造鋁熱劑,因此法庭不會考慮,亦不會以鋁熱劑較汽油彈嚴重作考量
⁃ 辯方指本案較#1110屯門 陳案案情輕,法庭不同意。此案現有材料達5300毫升的混合燃燒液體,以同一容量計算,可製造汽油彈數量達22枝遠高於陳案7-15枝。
⁃ 雖然現場玻璃樽數量不足夠,但D4曾三次外出購買玻璃樽飲品,表示容易購買到
⁃ 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雖然專家是不會增加汽油彈燃燒程度。但如沒有增加燃燒程度應放置大頭針在玻璃樽內,唯一合理原因便是在投擲汽油彈時大頭針爆發出來以達到更危險的情況。
⁃ 現場有14個打火機
⁃ D1和D2的Telegram群組中的通話訊息顯示,於案發前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並落實於案發當天(2019年9月30日)在該單位製造汽油彈,以供在包括 2019年10月1日擬舉行的公眾活動中由成員中人及/或其他人使用。
⁃ 是次屬中等規模,屋內亦有一個無線通訊設備、多個眼罩及防毒面具。
【D4】
法庭認為D4 罪責最高,包括:當日三次購買米酒等玻璃瓶裝飲品,五次進入大廈(其中一次手持綠色玻璃樽),與D1和D4屬同一個telegram群組,曾在telegram指可教授其他人製作汽油彈,電話中有七段有關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錄像,電話中有關於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互聯網搜尋紀錄 。
D4在本案中屬積極的主要角色,以四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法庭認為D2罪責較D4輕,但比D3及D5嚴重。他從D1接過匙卡幫忙接人及和D1一起買外賣,而他也聲稱知道D1當時手上持汽油泵。D2也曾於Telegram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認為D2積極管有單位內物資,即使並無D2製作汽油彈的證據。
D2在早於審前覆核時已透露控方將考慮接受他承認交替控罪,但其背景資料不構成刑期扣減的理由。
D2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三個月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儘管D3犯案時未滿十八歲,但法庭充分考慮69A條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法庭認為D3及D5罪責較同案其他被告輕:只是出現在現場,沒有購買玻璃樽,沒有保存匙卡電話沒有有關汽油彈的搜尋記錄或影片,不在本案所指的Telegram群組內,案發時他們只是學生,較同案被告年輕。
D3於審訊第一日承認控罪,法庭認為兩人年輕時誤信讒言,最後事與願違、歷盡滄桑。
D3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D5】
D5 在審前覆核承認交替控罪,在早於2021年6月22日曾與控方透露承認控罪,即訂下審期的三個月內。辯方曾以D5年輕、在中國一段時間及期間申請法援中而要求法庭作刑期三份一扣減,惟法庭不接納此說法。
D5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減25%,判27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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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及A5昨日就#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被判囚1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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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林偉權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答辯
D2:葉(30)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導致警務人員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早前同案D1,D3答辯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7
————————————
📌正式答辯
今日D2在律師陪同下進行正式答辯:
D2不認罪。
📌案件管理
案件安排與同案D1&D3一同進行審訊,並豁免翻譯服務。 叮嚀由代表D2審訊的律師出席審前覆核。
控方透露會有一警員記事冊呈堂及61分鐘的錄影會面片段。 辯方對口頭招認暫無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5日作審前覆核,並會在2023年9月4日至12日以中文作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答辯
D2:葉(30)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導致警務人員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早前同案D1,D3答辯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7
————————————
📌正式答辯
今日D2在律師陪同下進行正式答辯:
D2不認罪。
📌案件管理
案件安排與同案D1&D3一同進行審訊,並豁免翻譯服務。 叮嚀由代表D2審訊的律師出席審前覆核。
控方透露會有一警員記事冊呈堂及61分鐘的錄影會面片段。 辯方對口頭招認暫無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5日作審前覆核,並會在2023年9月4日至12日以中文作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審訊 [19/35]
D8:梁(20)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是日聆訊為D8作結案陳詞。其餘七位不認罪的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完成結案陳詞,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09:30裁決。
🛑D2:戴 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79
—————————
🔸D8法律代表陳詞
游官確認收到辯方書面陳詞。
D8代表指出控方控情與D8有關的段落只有四段,今天只有一點補充陳詞:
針對控方提及「D8如何去到現場不是重點,重點是為何仍留在現場」,D8代表指出CCTV片段清楚顯示D8當時去完廁所後,走同一路線與女朋友會合,只是不幸地遇到一群正在逃跑的人,而D8全程都只是單獨一人。
🔹控方沒有補充
D8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獲批。
09:47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0930裁決,如有需要屆時再定求情及判刑日子。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審訊 [19/35]
D8:梁(20)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是日聆訊為D8作結案陳詞。其餘七位不認罪的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完成結案陳詞,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09:30裁決。
🛑D2:戴 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79
—————————
🔸D8法律代表陳詞
游官確認收到辯方書面陳詞。
D8代表指出控方控情與D8有關的段落只有四段,今天只有一點補充陳詞:
針對控方提及「D8如何去到現場不是重點,重點是為何仍留在現場」,D8代表指出CCTV片段清楚顯示D8當時去完廁所後,走同一路線與女朋友會合,只是不幸地遇到一群正在逃跑的人,而D8全程都只是單獨一人。
🔹控方沒有補充
D8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獲批。
09:47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0930裁決,如有需要屆時再定求情及判刑日子。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20210629藍田 #網上言論
🔥 #判刑
張(32)🛑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控罪(1)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20個月監禁。
控罪(3)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18個月監禁。
當中8個月分期執行,因被告自願交出手機密碼供警方調查,額外減刑2個月,在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下,最終刑期為 監禁2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20210629藍田 #網上言論
🔥 #判刑
張(32)🛑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控罪(1)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20個月監禁。
控罪(3)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18個月監禁。
當中8個月分期執行,因被告自願交出手機密碼供警方調查,額外減刑2個月,在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下,最終刑期為 監禁2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