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答辯 #其他案件
#20220528銅鑼灣
曾健成/社民連成員(66)
/ 李 /吳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三人被票控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時 8 分在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 F 出口外行人路,展示 3 張橫額,兩塊寫有字句的布,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
三名被告首次上庭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申申請將三傳票案合併獲批。雙方同意押後案件,以待向 3 人披露文件及進行翻譯及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1日 1030再訊。
💛感謝報料💛
#何慧嫻裁判官
#答辯 #其他案件
#20220528銅鑼灣
曾健成/社民連成員(66)
/ 李 /吳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三人被票控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時 8 分在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 F 出口外行人路,展示 3 張橫額,兩塊寫有字句的布,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
三名被告首次上庭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申申請將三傳票案合併獲批。雙方同意押後案件,以待向 3 人披露文件及進行翻譯及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1日 1030再訊。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21011金鐘
#覆核聆訊 #定額罰款通知書
曾健成
控罪: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
背景
社民連4名成員去年10月11日到政府總部外請願,促請政府撤銷限聚令等措施。社民連片段顯示,請願結束後成員曾健成放下兩件寫有「安心口罩何時了 限聚還要限多久」的示威道具,要求政府接收。在場警員指無人接收,並稱已多次要求曾健成自行清理不果,最終向曾健成發出1500元定額罰款票。
----------------------
被告稱沒有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早前才收到通知書,今日申請覆核。
2022年10月發出之定額罰款作供稱在2023年2月才收到手中,庭上確認紀錄住址為自己向警方提供,是與前妻同住之前居所,當時2022年兩人已經不同住,沒有信箱鎖匙,也不清楚前妻通常收信後處理方法,承認可能是自己疏忽沒留意,但不同意警方所作之檢控。
📌裁決
定額罰款地址是被告提供,卻不是當時自住住址也沒有途徑收信,是被告人疏忽所致,法庭拒絕覆核申請❌
被告明白但表示反對票控,問裁判官可以點做?何官指收到十天內要作反對申請,現已超越時刻。
📌判刑
維持罸款,附加罰款及堂費一共$3300,須今日內繳交。
💛感謝報料💛
#何慧嫻裁判官
#20221011金鐘
#覆核聆訊 #定額罰款通知書
曾健成
控罪: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
背景
社民連4名成員去年10月11日到政府總部外請願,促請政府撤銷限聚令等措施。社民連片段顯示,請願結束後成員曾健成放下兩件寫有「安心口罩何時了 限聚還要限多久」的示威道具,要求政府接收。在場警員指無人接收,並稱已多次要求曾健成自行清理不果,最終向曾健成發出1500元定額罰款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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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稱沒有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早前才收到通知書,今日申請覆核。
2022年10月發出之定額罰款作供稱在2023年2月才收到手中,庭上確認紀錄住址為自己向警方提供,是與前妻同住之前居所,當時2022年兩人已經不同住,沒有信箱鎖匙,也不清楚前妻通常收信後處理方法,承認可能是自己疏忽沒留意,但不同意警方所作之檢控。
📌裁決
定額罰款地址是被告提供,卻不是當時自住住址也沒有途徑收信,是被告人疏忽所致,法庭拒絕覆核申請❌
被告明白但表示反對票控,問裁判官可以點做?何官指收到十天內要作反對申請,現已超越時刻。
📌判刑
維持罸款,附加罰款及堂費一共$3300,須今日內繳交。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蔡(19)
傳票1:違反公安條例
被指於2020年7月1日下午約4時10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車AM7702投擲竹枝於行車線,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傳票2:違反警隊條例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約下午4時13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近燈柱39163B,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026。
----------------------
被告今日沒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候再訊,押後日子另定。
💛感謝報料💛
按:紀錄上被告已經多次沒有應訊,也從來沒有代表律師。
#何慧嫻裁判官
#傳票案 #提堂
#20200701灣仔
👤蔡(19)
傳票1:違反公安條例
被指於2020年7月1日下午約4時10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車AM7702投擲竹枝於行車線,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傳票2:違反警隊條例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約下午4時13分,在灣仔軒尼詩道近燈柱39163B,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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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沒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候再訊,押後日子另定。
💛感謝報料💛
按:紀錄上被告已經多次沒有應訊,也從來沒有代表律師。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6)至(8) 控罪欠缺詳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
📌上次6月21日提堂時新增3項控罪(6)(7)及(8)[今日沒有讀出]
控方表示案件交付高等法院之文件仍需時預備,申請押後獲批。辯方不反對亦表示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3日 0930 再作提訊日,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何慧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6)至(8) 控罪欠缺詳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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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6月21日提堂時新增3項控罪(6)(7)及(8)[今日沒有讀出]
控方表示案件交付高等法院之文件仍需時預備,申請押後獲批。辯方不反對亦表示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3日 0930 再作提訊日,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4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2月在高等法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2023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1 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控方已預備好轉介文件,案件將正式移交高等法院處理。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 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何慧嫻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4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2月在高等法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2023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1 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控方已預備好轉介文件,案件將正式移交高等法院處理。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 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傳票案 #提堂
李(24)
控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599G)
--------------------
被告沒有出席也沒有律師代表,控方指被告已缺席多次,要求法庭頒布手令輯捕歸案。
法庭押後至11月24日 1430 開庭聆訊發出手令。
💛感謝報料💛
#何慧嫻裁判官
#20201021中環
#傳票案 #提堂
李(24)
控罪: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599G)
--------------------
被告沒有出席也沒有律師代表,控方指被告已缺席多次,要求法庭頒布手令輯捕歸案。
法庭押後至11月24日 1430 開庭聆訊發出手令。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本年6月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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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女外藉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11月23日 0930 再作提訊,期間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何慧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本年6月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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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女外藉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11月23日 0930 再作提訊,期間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