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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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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2/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案件管理
法律代表表示D4會作供,由於D4仍然身體不適,申請將案件審訊押後至明天。
D5代表指被告初步表示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6代表指被告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1434 今日完畢,明天 1000繼續,將展開 D4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3/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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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2 開庭

🔺D4法律代表指被告服藥休息後今天可以作供
🔺D5法律代表表示剛收到被告新指示,申請押後至1030開庭以便確認指示獲批

1005 休庭

1026 書記通知1100 才開庭

1103 開庭

🔺D5代表向法庭指因被告有新指示(同是否聘用現時法律團隊有關),團隊向法律援助署匯報後獲答覆按情況需要押後D4今日作供,但今天可先傳召D4兩名證人,因2人證供只是本案事件發生前事項,法庭同意今天只傳召2人,提醒D5代表趁這兩天向D5解釋現階段解僱/更換律師後果

🟢D4案情
📎DW1 嚴女仕 作供
🔸主問
現在是診所助理,做了2個月。2019年是全職傳道員。認識D4夫婦四十年多,確認2019年11月3日 1430-1450 時為自己母親出殯儀式,呈上殯儀館靈堂儀式相片可見D4夫婦出席儀式。
🔹盤問
知道D4涉及刑事案件,雙方冇討論過,同意自已不在案發現場目擊事件。當日最後見到D4是1450,同意他之後做甚麽自己不知道
🔸沒有覆問

📎DW2 鄭 修女作供
🔸主問
服務天主教寶血會達63年,2019年11月3日 1500至1700負責在九龍華仁書院主持一個靈修課程,D4夫婦出席課程後用車送自己回跑馬地住所,約1730 回到家。形容D4為人有禮,尊敬別人及具正義感。
🔹盤問
-早幾個月收到通知要為本案作證人
-同意D4在當日 1730後做過咩唔知
🔸沒有覆問

1132 今日完畢,星期一0930繼續,將處理D5 新指示及D4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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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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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書面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1021 各方商討後,書記通知1130 才再開

1110 再開

📌D5重新答辯
D5代表確認 被告新指示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2)‼️
控方表示明早可預備好案情擇要

📌D5保釋
主控反對D5擔保指警署報到紀錄曾有10次遲到,被告代表指其近期紀錄改善,早兩天也遲到出庭,法庭也向其表達後果,希望可給予多一次機會。法官今日准許D5繼續擔保,但明言明天同意案情被定罪後極大機會撒銷其擔保。

📌案件管理
法官明白D4希望盡早今天作供,但有見D5之案情摘要未完成甚或有新指示等變數,無奈下再押後其作供,而明早D5代表因有事需延至11時才開庭。

1119 今日完畢

法庭將案件押後審訊至明早11時。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上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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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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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主控稱在昨日已交關於D5的案件摘要畀辯方,辯方確認;控方讀出摘要(讀咗約15分鐘),講述當日太古城商場有人鏈活動,叫口號,唱榮光,陳真經過商場,各被告向陳真施習,陳真的傷勢(但又唔講佢咬人耳仔,持刀傷人),事後拘捕D5。

D5 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關於D5的精華片段。

高官指示D5同在12月22日10:00求情,辯方申請擔保,呈上有關證明文件,控方反對保釋;考慮後,高官暫時延長D5保釋至22日,當日要再交證明文件,之後再昨考慮,嚴厲但語重深長地提醒D5,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要遵守保釋條件。

[11:44] D4 作供

🔸辯方主問
D4 任職律師樓文員,居住在太古城超過30年,無政治立場,無仇恨警察,無憎恨政府。

2019年11月3日上午11時許去參加彌撒,午飯後去參加喪禮,DW1 嚴女仕 作供;三點至五點去參加靈修講座,DW2 鄭修女作供,之後揸車送鄭修女返跑馬地,約17:30去北角買餸,返屋企後再去筲箕灣買燒鵝,呈上單據D4-2,時約18:15,返太古城在地鐵站放低太太,她約姐姐交收手信,D4泊車後去搵太太,途中收到電話,已經攞咗手信,相約在北面商場Starbucks等,行返屋企,路程約3~4分鐘,去到北面商場西出口見到太太,此時見到陳真襲擊他人。

D4曾經在高等法院就陳真案做證人作供,陳真用刀插温先生背脊四下,辯方不重複其他內容。

D4見到襲擊,未見過斬人,感到好震驚,叫太太報警,他跑返入商場,目的係叫人協助,入咗商場,回頭見唔到太太,又好驚,返出去搵太太,在西面商場嘅停車場出口見到太太,佢同一個小朋友一齊,問太太點解跟住入商場,佢話因為要照顧小朋友,被襲擊嘅綠色衫女士係佢媽媽,同小朋友行去遠處;D4就想行過去同綠色衫女士講,太太照顧緊佢個仔,在行緊嘅途中,就目擊陳真咬趙家賢嘅耳仔,其後陳真撲向花藍色衫男子身上,掹住男子嘅頭髮和耳仔。

🎥PB10 & PB13 TVB 片段,影到D4踢陳真,解釋係想拯救花藍色衫男子,令佢唔好受傷,同意係用力踢,係合理嘅武力,令陳真分散注意力,放開花藍色衫男子,力度合理,形容係細力,踢完約3秒後花藍色衫男子就逃脫,見到花藍色衫男子走咗就無再踢;當時踢陳真唔係同其他人一齊襲擊佢,唔認識其他人,唔係因為其他人呼籲而踢佢,唔係“私了”,唔接受“私了”行為。

🎥PV06 @02:10:17 影到D4摺疊陳真雙腳,解釋係因為陳真向上申腳,佢反抗,想起身,想減低佢嘅活動能力,唔想佢襲擊人,等警察到場;有一名灰色衫男子想襲擊陳真,因為反對“私了”於是用手推開佢,D4本來用手壓住陳真,佢好大力反抗,改為用膝頭壓住佢雙腳;D4推開灰色衫男子時失去重心企唔穩,感覺到無能為力,就放手離開,無再接觸陳真。

片段03:39:40~42 見到D4留低,交卡片和身份證俾警察,做好市民嘅責任,願意做證人指證陳真;未接觸警察之前有接觸太太,唔離開嘅原因係因為太太照顧傷者嘅小朋友。

D4唔知當日商場有人鏈活動,當日不在太古城,唔關心呢類活動,當日行為嘅動機係制止罪案發生,陳真係危險人物,持續襲擊,之以前未見過。

[12:29] 🔹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D4在高等法院畀口供嘅藤本,問當中有多段提到「震驚」,D4解釋係驚佢埋嚟傷害自己,驚自身安全受威脅,叫太太報警,自己入商場搵人協助,制止陳真傷害人,預期有人幫手,無引領佢哋,在人群中跑返出去,去到西面出口,見陳真好瘋狂,當刻唔知太太有無報警。

🎥PB01 & PB02 同係大紀元片段,見到D4踢陳真,解釋係見到陳真襲擊花藍色衫男子,盡市民責任救佢,唔同意控方指陳真倒在地無攻擊力,因陳真抓住花藍色衫男子。

現場好混亂,聽唔到「打佢,打死佢」,同意畫面見到有人攻擊陳真。唔同意踢陳真係救唔到花藍色衫男子,陳真有鬆手。當時聽唔到「手足撳住佢」,唔係聽到先過去。灰色衫男子踢陳真,D4用手推開佢,當刻接近失去中心。

唔同意使用非法武力,唔同意令到陳真身體受傷,唔同意有好多機會報警,唔同意留低係參與暴動,只係制止罪案發生。

[13:10] 🔸辯方覆問
指PB01大紀元片段之中,動作係一致係用腳踢,唔係“私了”。

點解唔持續拯救?因為花藍色衫嘅男子已經走咗,無參與暴動,穿着黑色衫黑色褲,係因為去參加莊重嘅儀式。

[13:14] 作供完畢,14: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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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證人變成被告,但又唔見告721案中證人A女士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下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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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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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傳召DW3 黃女士(D4太太)

🔸辯方主問
11月3日由上午11時至下午五時,黃女士一直與D4一齊,期間去咗望彌撒、參加喪禮、靈修講座、去買餸、買燒鵝,去地鐵站攞手信,想去超級市場,但無開門,改在Starbucks與D4會合返屋企,出商場門口見到陳真襲擊一男子,有兩名女子與他糾纏,D4叫她進入商場和報警,她無跟隨入商場,因為見到有一名8~9歲小朋友無人照顧,和見到有一名傷者(温先生)在傷殘人士通道,就帶咗小朋友離開現場,去停車場入口,該處較安全;稍後D4回來揾她,問點解唔入商場,她解釋其中一名與陳真糾纏的綠色衫女子係小朋友的媽媽,於是D4就走向該女子,之後就唔知D4發生的事;當晚與D4留低提供資料協助警方。

當日黃女士曾經打電話報警,但打唔通,估計係太多人打。

黃女士無政治立場,當日唔知有示威活動,途經該處係返屋企途中;今日作供無偏幫D4,形容D4係善良嘅人,有正義感,唔係好勇鬥狠,無政治立場。

[15:00] 🔹控方盤問
黃女士見到小朋友單獨企喺度喊,叫媽媽,所以照顧佢,去到停車場出入口時打電話報警,打咗一兩次,見有好多人走出嚟,估計有人打緊,唔想重複,阻住警方。

唔記得有無同D4講報咗警,可能有,重點係講小朋友,所以D4行去綠色衫女士方向,同意見唔到D4做咩。

辯方無覆問。

[15:05] D6 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高官查詢D4的抗辯方向,係為咗防止其他人襲擊,所以用武力阻止;查詢控方對D4 & D6 的立場係身處現場,鼓勵暴動。指示雙方在結案陳辭中表達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那一刻,雙方對片段的演繹。

📌案件管理
法庭指示控方在12月29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4年1月29日回覆,在2024年2月8日10:30同庭作口頭補充。D4 & D6 申請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15:20] 完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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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答辦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 1430 作答辯,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理大 #暴動

郭(20)
🛑服刑中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3日判處監禁4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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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陳國維

法庭拒絕接納上訴人的申請理據,其中:被告當日乘的士經東區海底隧道(明知當日紅磡海底隧道已封閉)前往理工大學而進入上址;當時是留守現場而不是留下,更籍此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而被捕時身穿的白色波鞋佔有由警方水泡車所噴射的藍色水,必定他當時是身處核心現場而不是他說所謂室內範圍如圖書館飯堂等等及被捕時的顏色(黑色)衣物。雖然沒有實質證據證明他當時於現場所做的事,但基於各種理由已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

最終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有權再申請上訴,但法庭下令減時風險令,在聽候上訴裁定時被扣押的日子,不得計算在原定之刑期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3W條),即是變相加監。

✖️拒絕上訴人的申請,判詞會於3個月內頒布


(記:有親友到庭支持,上訴人有向親友揮手)

[10:48] 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提訊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因剛收到控方文件和影片,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取消宵禁。

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11日 14:30 提訊,批准更改報到時間和取消宵禁。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6/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D4: 高(61) / D6: 鍾(36)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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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開庭

雙方交咗書面陳亂,今日作口頭補充,詳情後補。

因應案中D5的案情有所轉變,法庭會安排在4月聆訊,本案只能暫定在5月10日10:30 作裁決,5月22日作判刑。

—————
後補資料

🔹控方口頭補充
(大概)
陳真無疑係作出襲擊,D4目睹陳真持刀傷人,係最暴力嘅時刻,佢無阻止,反而入商場叫人班救兵,聚集中人之力對付陳真,唔係叫人走;再返到現場,D4都無阻止,最後到陳珍襲擊紅衫男子和花藍色衫男子,在地上扭作一團,D3用垃圾桶掉向陳真,D4用腳踢陳真,話見唔到D3用垃圾桶,控方說法係無可能,係刻意迴避。如果D4係救花衣男子,可以拉開陳真,無必要踢佢。

現場有人叫囂:打死佢、撳住佢,D4身在現場,無可能唔知道其他人激動,已經有人撳住陳真,D4響應其他人講法,屈住佢隻腳。

辯方話D4有擋住其他人打陳針,但片段見唔到;話因為失重心,所以抓住灰衣男子,如果係咁,該男子應該後退,片段唔支持,剛剛相反,灰衣男子失重心,D4托住佢。

D4參與其中使用暴力,係有意圖;辯方批評控方無向D4 put case 係錯嘅,呈上法庭錄音的謄本。

D6 爭議嘅係身份辨認,PW3 係靠睇片和大頭相作辨認,解釋咗觀點支持佢嘅說法,結果由法庭決定,如果法庭接受,D6用遮攻擊陳真,如果係出發點係救人,就係協助參與。

🔸D4 律師口頭補充(大概)
採納詳細的書面陳辭,回應阮專員(主控)指D4無阻止,佢即時入商場揾人制止,每個人見到兇殘嘅事嘅反應都唔同,陳真高大,有武器,D4 只係想揾多啲人幫手,只係反應唔同。

D4 無政治立場,佢唔係叫黃絲出嚟幫手,出嚟嘅人有商場保安,有人協助傷者,有人救趙家賢,有記者,做法合理,D4 只係做有公民責任嘅人,佢叫太太報警,叫太太睇住傷者嘅小朋友,控方指責不公。

點解D4唔阻止陳真?無人會估計到,客觀係見到好多人已經拍打陳真,D4 企得較後。陳真咬斷咗趙家賢嘅耳仔,再撲向花衣男子,陳係持續不斷,突然其來。

D4 踢咗陳真背部三至四吓,唔係重要部位,踢完見到花衣男子走咗就無踢,陳的醫療報告,背部無受傷。

控方指D4屈住陳真雙腳,辯方指係摺疊,每個人失重心嘅情況都唔同,無後退唔等於無失重心,D4唔係同其他人夾手夾腳,撳住陳真一齊打佢。

陳真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指佢要入院接受治療,免其他人受到危險,可見佢嘅精神狀態。

D4留低協助警方調查,家住太古城,係返屋企途中,如果係暴動示威者之後會即刻走。控方指當日嘅大環境,有人鏈有人唱「榮光」,但與D4無關,當日佢出席靈修活動,出席葬禮,只係在不幸嘅時間遇到瘋狂嘅人。

🔸D6 律師口頭補充(大概)
採納書面陳辭,請法庭留意兩點,辯方有身份嘅爭議,PW3係協助調查嘅角色,無講到睇片睇咗幾耐,無講過有無受人面識別嘅訓練,希望作為陪審團嘅法官,留意番法例對辨認嘅要求。

🔺高官詢問辯方
假設法庭接納係D6,在佢無作供嘅情況之下,法庭點考慮被告的心態,D6使用暴力,係要保護/拯救其他人?

🔸辯方表示法庭只可以根據片段見到被告嘅情況,推斷被告所見所聞。

—————
📌案件管理
高官主動提到案中D5的情況,因為可能會影響本案進度;剛收到D5的誓章,範圍頗大,牽涉唔少人,估計要審訊兩三日,希望可以安排在四月進行,四月尾裁決,案件有可能分拆,亦可能繼續,本案只能暫定在5月10日10:30 作裁決,5月22日作判刑,如有改變再作通知,兩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直播員按:再次見識顛倒是非黑白,原告變成被告。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林(32) / 林(30) 🛑二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兩人為案中A5及A8,是姐弟關係,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13日判處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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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大律師

1007 開庭

2申請人代表指在反覆收看一段呈堂Twitter公開片段為時約1分鐘左右(似由太古廣場高空)拍到案發時金鐘道情況,當時速龍突由樂禮街跑出,2人即隨人跑向灣仔方向,但幾秒內馬路上已被制服,片段可見第二申請人沒有如警察所指烏低身拾起磚頭或遮,2人正如其作供說到達時行行企企,沒有見到縱火或被壞社會行為,見到混亂已打算走,不知道身處地方有指稱暴動發生。

彭官指今天不作裁決,只會先了解片段理據,根據雙方陳詞認為要先索取庭上2申請人,PW22及PW29 (警員B及D)所有庭上作供謄本,務實做法是再交三人合議庭開庭處理。

1029 完

案件將來移交三人上訴合議庭排期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提訊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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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表示已經收齊文件,近日去信律政署,作答辯協商,有待回覆,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4年6月6日 14:30 提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提訊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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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表示今天可以答辯

📌答辯: 不認罪

控方指會傳召7名警員,共有17小時閉路電視片段,只有2小時相關,另會依賴部份手上103分鐘警方片段及44小時媒體片段,雙方同意需要6天中文審訊及作審前覆核。辯方確認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案件排期至2025年3月14至21日作6天審訊,另安排2025年2月7日1000 作審前覆核,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無線電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 #李俊文法官 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於2022年9月16日提出案件呈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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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彭指答辯方入予法庭案例的是區院案,仲要係暫委法官,作用有限。

🔹申請方補充陳詞:
📹控方播now片段約20:03 - 位置軒尼斯道菲林明道交界。見水炮車由西向東推進,20:16見近史釗域道,大部份商店關門,地上有縱火。(按:聽到叫1212,20:19見水炮車射水人羣四散逃跑

📹播被告逃跑片段 20:01
位置:一哥點故(音)灣仔道出軒樂里摩利臣山道。指見被告在地執野,跑了約十秒不久被幾名防暴推落地,當時身穿黑色衫褲。

申請方指裁決無罪有悖常理,原審法官怱略考慮了一些有關證據,如身上背包有一般示威者物資,如頭盔、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也身在暴動現場邊陲位置及在示威者逃跑路線。另一方面法官考慮了一些無證據基礎因素如可能金鍾走來。

至於控罪管有雷射筆對PW5可信可靠性之懷疑不合理是錯誤評估,證人有解釋沒警誡雷射筆,控指pw5 誠實回答自己無警誡,申請方認為8月為示威活動早期,未有對雷射筆作功擊上的定義,指無警誡為合理。

🔸答辯方補充陳詞
原審時沒同意背包內物品是被告,法官追問下同意也沒有爭議物品。至於灣仔道也非唯一逃跑路線。
法官反指警方0817推進3分鐘後被告便由橫街跑入灣仔道,同一班相同衣著人士一起跑同一方向,身上物品等一連串環境證據一併加起考慮可作合理推論,而且具壓倒性,再者被告也沒有作供解釋為何隨人跑去削弱推論,

官質疑原審法官拆開分析,去達至不是唯一合理推論,續指應考慮疊加效應。同一式樣跑過,何不能諗同軒尼斯道暴亂有關係呢,亦無證供予考慮其他可能性。見不到原審法官有一併考慮所有環境證據。

1055 時彭官休庭 案件押後至1430 繼續

原審裁決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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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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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案件呈述上訴:
🔸答辯代表繼續補充
回覆法官今早指原審法官沒合併證據考慮,有段落指所有證據推到最高也不足以定罪。法官們不認同指判詞上文下理仍是逐點考慮沒有疊加效應,只切割處理每項:衣著裝備、出現時間、地點及所跑路線。彭官話判詞要解釋考慮接不接納原因,宜家原審法官冇交代所有環境證據一併合起來(疊加效應),謂「你大律師嚟!」

代表最後指控方沒有證據被告在埸參與,如被告要作供要則變成舉証責任在被告。彭官發出笑聲問「你有無睇判詞啊…」。法官再指出控方當然是沒有直接證據,是依賴環境證據。

📌訟費上訴:
🔹申請方
被告自招嫌疑,依賴書面陳詞沒補充,法官指上訴成功才考慮批准。有關雷射筆訟費微不足道,重點在暴動。
🔸答辯方:
被告案涉2罪共審了7天,原審對雷射筆控罪證人pw5-7 用了2日半,原審判詞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作供。

1455 法官宣佈休庭30分鐘商討

1530 再開庭

📌判決速報:
📎案件呈述上訴
1)批准控罪1 交還重審
2)駇回控罪2上訴申請

📎訴費上訴
由於上述判決涉及部份訟費,原審訟費批准撇消,交聆訊官處理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
現金一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月一次警署報到

📌今日訟費申請
答辯人代表指今日上訴有成功及駁回,希望申請一半訟費,法官指示以書面申請,申請方如有回應要在七日內作出。

1536 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1日 14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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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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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裁決

D4高(61) / D6:鍾(36)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D1、D3 及D5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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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10:47 開庭,法官只宣佈結果,會同步上載頒佈判詞

詳細判詞 👈

📌裁決速報:
D4: 控罪1及2罪名不成立
D6: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D4的證供和相關不同媒體的片段,本席認為被告是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證人,他在盤問下就關鍵事項亦沒有被動搖。本席接納他就案發當天為何需要對陳真使用武力的全部證供。D4對陳真使用合法及合比例的武力以阻止他繼續襲擊其他人、及他在事發後一連串控方不爭議的的行為包括留下協助警方,本席不認為D4當天他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法庭認為控方並未能將2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6代表爭議辨認身份,反覆對比影像片段、相關的截圖及警方為被告於案發後拍攝的照片,本席肯定穿綠色衫,右手前臂有紋身並使用伸縮雨傘襲擊陳真的人便是D6,他使用伸縮雨傘不斷大力打向已經全身佈滿傷痕,頭部亦血流不止的陳真的頭部,是完全不合理及不合乎比例。當時有至少10人對陳真施行襲擊,這些襲擊陳真的人士包括D6明顯是意圖非法及惡意襲擊陳真。控方片段顯示D6至少在太古城中心2樓中庭逗留了4分鐘,當時他身處在一些群眾包圍保安人員的附近,而當刻在中心內亦有人大叫「時代革命」。累積效應下本席認為毫無疑問D6在發生暴動後一直逗留在暴動現場,D6在襲擊陳真後仍拿着雨傘和在場人士包圍陳真行為,亦激化及鼓勵其他在場人士加入及使用武力襲擊陳真。故此控方兩項控罪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喂10:49 休庭30分鐘以便律師解釋判詞。

11:35 再開庭

📌D4訟費申請
D4代表根據判詞理由希望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D4有用腳踢陳真,其參與會激發其他人進一步行動。法庭聽罷雙方陳詞拒絕D4代表申請。

控方讀出D6認證口供,今年39歲,沒有刑事紀錄,因本案曾經還押四五個月。

11:43 完庭

案件安排D6及已經認罪D5求情在7月20日 星期六 10:00進行,到時亦一併處理認罪D1至D3判刑,期間D6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陳真商場內無差別襲擊,市民見義勇為阻止定參與暴動留待香港人自行判斷。陳事後宣稱賣去太古城單位賠償受害人,其實家人實際坐擁不少物業資產包括住宅商舖。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馮,歐陽,邱,林,謝(21-41)
🛑五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馮經審訊後被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鄭紀航 裁定罪成,於2023年3月25日被判處監禁5年3個月;邱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3個月;歐陽,林,謝認罪,於同日被判處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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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第一申請人代表指只有第一申請人是作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其他4人作刑罰上訴。

第一申請人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柯愷欣大律師
第三申請人代表:#田奇睿大律師
第四申請人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第五申請人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答辯人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第一申請人
📎定罪上訴
代表指上訴主要基於書面2項理據,即原審證供處理及暴動流動性考慮,被告有作供解釋當時在樂禮街行出夏愨道打算沿海傍向中環香港站離開,原審判詞指被告處暴動現場耳聞目睹知適已經發生暴動仍逗留,法官沒考慮被告走出來位置是CCTV盲區不屬於暴動範圍,但同意當時知道政總被人圍攻。彭偉昌官指不理解一般人在圍攻地點附近仍靠近前往而且是在馬路行走,況且是要跨過石壆,潘官也指金鐘有天橋前往中環香港會議所落地面申請人卻不走。代表同意可能有更好離開路線,但在短時間遇上事故想盡快回家沒有充足時間作詳細考慮,被告作供提及相信沿金鐘道未必可行到去中環站所以才取道近政總道路,片段中添美道當時尚算風平浪靜。彭官指看不到原審法官不相信被告作供有犯錯。
📎刑罰上訴
判詞指被告跑出9秒已被捕,沒證據之前做過甚麽,同意身上及袋內有口罩,手上也揸住縮骨遮(當日33度烈日當空),距離政總也有一百米,罪責不如判詞所述般嚴重,潘官指已經提及被告可取道天橋避過烈日當空。三位法官對判詞指雨傘可打開作傘陣以作自己及提供他人用是中性,但加上行走路線及沒有疫情下管有口罩原審法官推論並不為過。代表提出同一事件分拆後有作出行為被告案件判刑卻低於本案沒作行為被告9個月至1年3個月,希望上訴法庭以一致性角度去考慮。
▪️第二申請人
從角色參與程度角度冇證據事件中有任何行為,原審法官以管有3M防割手套作考慮刑罰不洽當,彭偉昌法官同意管有手套可作保護,申請人預期衝突中作防禦狀大聲勢,非單純逗留暴動現埸,有加刑因素。代表指有案例同一法官在2022年7月5日暴動案相似罪責只判以4年9個月。
▪️第三申請人
上訴理據包括沒有作出正常四份一折扣及判刑較同類案例重。原審法官指被告沒悔意是個人主觀想法,指被告爭論戴頭盔,只作20.3%扣減。呈上多宗不同法官在相同罪行判刑比本案低。彭偉昌法官質疑原審法官前後9個月判刑明顯不同在判詞中有冇提及?每案件及被告罪責不同。
▪️第四申請人
不以裝備、角色及罪責理由上訴,只依賴原審法官不一致性判刑原則。
▪️第五申請人
不以角色、參與程度及管有物品理據,只依賴量刑一致性原則,特別是同一日同一事件判刑,就如其他律師前述五六個案例,本案量刑5年4個月在任何罪責、案情角度也是過重。本事件共有44名被告只因行政方便分拆不同法官處理,判刑相差達一年4個月。申請人醫生資格將吊消沒被原審法官考慮也希望作可扣減。

3位法官指多名律師引用鄭紀航暫委法官同一事件另一案例以4年9個月判刑,希望律政司代表可以提供該案案情撮要。馬大律師提出該案暴動範圍集中在金鐘道,但目標也是政總。彭偉昌法官總結要搞清楚鄭紀航暫委法官所處理同一事件2案件為何不一致,希望雙方助提供書面補充。律政司代表指當日不同時段可分作3個事件,本案為事件2,多名律師提及鄭官處理另案為事件3,同本案有些分別。

12:14 休至 12:43

由於配合律師及法官檔期,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 再開庭處理,雙方4星期內先交書面補充陳詞及列表。

📍直播員按:久違了的全庭滿座,很多親友前來支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