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案件呈述上訴 [1/2]
CACC132/2021
💩王志榮(54)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2]
CACC171/2021
💩鄧懷琛 (60), 💩吳偉南(57), 💩鄧英斌(61), 💩蔡立基(40)
控罪:暴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56
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在2021年6月1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
辯方提出多個新證供,三名法官就新證供決定押後裁決,鄧某代表律師向法庭提出多條片段以爭議被告人當時的行為歸屬於自我防衛,案件押後至下午時段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案件呈述上訴 [1/2]
CACC132/2021
💩王志榮(54)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2]
CACC171/2021
💩鄧懷琛 (60), 💩吳偉南(57), 💩鄧英斌(61), 💩蔡立基(40)
控罪:暴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56
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在2021年6月1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
辯方提出多個新證供,三名法官就新證供決定押後裁決,鄧某代表律師向法庭提出多條片段以爭議被告人當時的行為歸屬於自我防衛,案件押後至下午時段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案件呈述上訴 [2/2] 【DOJ 上訴】
CACC132/2021
💩D1: 王志榮(54)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2] 【被告上訴】
CACC171/2021
💩D5: 鄧懷琛(60) / 💩D6: 吳偉南(57)
💩D8: 鄧英斌(61) / 💩D8: 蔡立基(40)
控罪:暴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56
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在2021年6月1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D5 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
[10:20] 開庭
📍處理定罪上訴
彭偉昌法官稱已經收到雙方陳詞,如無新增不用再重複。
(抱歉,陳詞針對法律爭議,直播員知識淺薄,只能作簡單紀錄)
因應D8 的上訴理由,法庭搵到兩宗加拿大的案例,派發文件給雙方,案例指調查工作應在作出審訊之前,而不是在審訊期間。邀請答辯方對D8 作回應。
原來D8 的上訴理由係控方在做控方案情時,要D8 做出列嘴而笑的表情,用以印證錄影片段中的表情,再者,原審法官葉佐文的裁決書中,有提到因這項證據而作裁決,申請方指程序不當。
—————
答辯方黎專員對D8 的回應——法律層面
加拿大案例指被告做的動作等同自證有罪,是不合適,被告的動作是中性,事實裁斷者亦可以因此而裁定無罪;上訴庭如不接受此證據,亦有其他證據足以裁定罪成。
潘敏琦法官詢問證物中,被告的相片是何時拍攝,與審訊和辨認的關係。
彭偉昌法官指示雙方在兩星期內,呈交法律觀點的陳詞,不得多於15頁。
——證據層面
播放控方的精華片段 01:40~02:40,畫面見到D8 穿着胸口有圖案的白色T恤,由遠方行到入閘機前,指當晚無人穿着同樣的T恤,畫面質素足以用作同相片比較,以作辨認D8,不用倚賴被告所做的動作。
彭寶琴法官提出,原審法官有因此而作裁決,上訴庭何否剔除這因素而作裁決?
彭偉昌法官指示在陳詞中加入這觀點,增加至18頁,仍然在兩星期內。
對D6 的回應
申請方指D6 搶來的棍是來自一名格仔衫男子,不是黑衣人,答辯方指不論從那裡來,之後係用作打人。
對D7 的回應
(抱歉,聽唔明)
—————
📍處理刑期上訴
D5 申請方
原審法官指被告係指揮者,律師播出兩段CCTV片段,一段係白衣人拉起港鐵站卷閘,衝入地鐵站打人,被告在約一分鐘後出現;另一段係形點通道,維數約10名白衣人圍毆一名市民,D5 亦係在後期出現,手上無武器,只在旁觀,有其他人做出伸手手勢後,他有跟住做;但原審法官指D5 係指揮角色罪加一等。因而6年監禁係過重。
D8 申請方
參考CACC 171/2021,根據 D8 的參與程度,6年量刑起點係咪明顯過重。
答辯方回應
D5 - 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在判詞無指出。
有律師稱有被告要去洗手間。彭官指示休庭。
[12:40~14:35] 休庭
D5 - 以當時社會嘅氛圍,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無考慮。申請方播出片段,這是關於控罪五和控罪六,控罪三和控罪四以5年作起點,加上控罪五和控罪六之後變為6年,原審法官無清楚指示。被告有兩條暴動罪,整體而言七年並非過重。
D8 - 在大堂參與程度非常高,在上月台的樓梯,與三名白衣人用棍打一名無武器的市民,刑期並非過重。
[14:50] 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休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案件呈述上訴 [2/2] 【DOJ 上訴】
CACC132/2021
💩D1: 王志榮(54)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2] 【被告上訴】
CACC171/2021
💩D5: 鄧懷琛(60) / 💩D6: 吳偉南(57)
💩D8: 鄧英斌(61) / 💩D8: 蔡立基(40)
控罪:暴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56
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 在2021年6月18日被裁定罪名成立,王志榮罪名不成立。
D5 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
[10:20] 開庭
📍處理定罪上訴
彭偉昌法官稱已經收到雙方陳詞,如無新增不用再重複。
(抱歉,陳詞針對法律爭議,直播員知識淺薄,只能作簡單紀錄)
因應D8 的上訴理由,法庭搵到兩宗加拿大的案例,派發文件給雙方,案例指調查工作應在作出審訊之前,而不是在審訊期間。邀請答辯方對D8 作回應。
原來D8 的上訴理由係控方在做控方案情時,要D8 做出列嘴而笑的表情,用以印證錄影片段中的表情,再者,原審法官葉佐文的裁決書中,有提到因這項證據而作裁決,申請方指程序不當。
—————
答辯方黎專員對D8 的回應——法律層面
加拿大案例指被告做的動作等同自證有罪,是不合適,被告的動作是中性,事實裁斷者亦可以因此而裁定無罪;上訴庭如不接受此證據,亦有其他證據足以裁定罪成。
潘敏琦法官詢問證物中,被告的相片是何時拍攝,與審訊和辨認的關係。
彭偉昌法官指示雙方在兩星期內,呈交法律觀點的陳詞,不得多於15頁。
——證據層面
播放控方的精華片段 01:40~02:40,畫面見到D8 穿着胸口有圖案的白色T恤,由遠方行到入閘機前,指當晚無人穿着同樣的T恤,畫面質素足以用作同相片比較,以作辨認D8,不用倚賴被告所做的動作。
彭寶琴法官提出,原審法官有因此而作裁決,上訴庭何否剔除這因素而作裁決?
彭偉昌法官指示在陳詞中加入這觀點,增加至18頁,仍然在兩星期內。
對D6 的回應
申請方指D6 搶來的棍是來自一名格仔衫男子,不是黑衣人,答辯方指不論從那裡來,之後係用作打人。
對D7 的回應
(抱歉,聽唔明)
—————
📍處理刑期上訴
D5 申請方
原審法官指被告係指揮者,律師播出兩段CCTV片段,一段係白衣人拉起港鐵站卷閘,衝入地鐵站打人,被告在約一分鐘後出現;另一段係形點通道,維數約10名白衣人圍毆一名市民,D5 亦係在後期出現,手上無武器,只在旁觀,有其他人做出伸手手勢後,他有跟住做;但原審法官指D5 係指揮角色罪加一等。因而6年監禁係過重。
D8 申請方
參考CACC 171/2021,根據 D8 的參與程度,6年量刑起點係咪明顯過重。
答辯方回應
D5 - 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在判詞無指出。
有律師稱有被告要去洗手間。彭官指示休庭。
[12:40~14:35] 休庭
D5 - 以當時社會嘅氛圍,721係好嚴重嘅暴力事件,原審法官可以考慮,但無考慮。申請方播出片段,這是關於控罪五和控罪六,控罪三和控罪四以5年作起點,加上控罪五和控罪六之後變為6年,原審法官無清楚指示。被告有兩條暴動罪,整體而言七年並非過重。
D8 - 在大堂參與程度非常高,在上月台的樓梯,與三名白衣人用棍打一名無武器的市民,刑期並非過重。
[14:50] 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3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 #案件呈述上訴 [1/1] (#1225沙田 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2/70]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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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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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 #案件呈述上訴 [1/1] (#1225沙田 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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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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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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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225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1/1]
👤*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
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42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
答辯人代表大律師交代情況指之前2023年9月26同被告開會收到答辯指示,2024年1月15日收到聆訊通知書律師再告知被告出席日期,4月19日答辯人有利用訊息軟件保持通訊,其後法律團隊用電話一直至今早1020再也聯絡不到被告,代表律師不知道失聯及今日沒有到庭原因。
申請方律政司代表指根據據裁判官條例第118(2)條,有法律代表下仍可進行上訴聆訊,答辯人法律代表同意一早已經收到答辯人指示,沒有收到通知撒回指示,同意可以進行缺席聆訊。
法官指本案只是法律議題爭議,缺席聆訊沒有造成不公平,同意可繼續聆訊。
🔹法官指申請方書面陳詞充足可不用補充
上訴理由其一是答辯人袋內有示威者物品如冰袖,3M手套,此外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宣傳品,裁判官忽略衣著加上物品之環境證據。而在餐廳內曾跟隨其他人士前進及離開是構成促進鼓勵。
🔸答辯方書面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穩妥,就上訴方身份辯認及參與非法集結元素爭議,總結認為控方憑模糊解像度CCTV有可能誤認,男子R髮型、衣著及背囊非常普通。非法集結議題則提出當時餐廳內其實有兩班人,一班作出破壞,另一班只是遊走叫口號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男子R純粹在場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壯大聲勢,其行為只是入了餐廳兜了一個圈,控方也同意沒有叫口號或走近另一班破壞人士,只曾影過相。
📌裁決速報:
裁定原審裁判官裁決有悖常理,命令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並根據上訴庭指示裁定罪名成立,然後再作判刑‼️
簡短原因:
姚官指詳細重看片段,有部份定格配以其他環境證供如拘捕時間及位置,身上物品可以確定男子R即是答辯人。至於男子R在餐廳內身處一羣一直叫口號人士並且共同進退,也沒有幫親餐廳,毫無疑問是正在促進鼓勵非法集結。
📌拘捕處理
法庭不清楚答辯人今日沒到庭原因,會先頒佈拘捕令,但會批准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
-拘捕後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二次警署報到
答辯人代表指不能取保釋指示,但同意以上安排。
1201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225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1/1]
👤*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
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42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
答辯人代表大律師交代情況指之前2023年9月26同被告開會收到答辯指示,2024年1月15日收到聆訊通知書律師再告知被告出席日期,4月19日答辯人有利用訊息軟件保持通訊,其後法律團隊用電話一直至今早1020再也聯絡不到被告,代表律師不知道失聯及今日沒有到庭原因。
申請方律政司代表指根據據裁判官條例第118(2)條,有法律代表下仍可進行上訴聆訊,答辯人法律代表同意一早已經收到答辯人指示,沒有收到通知撒回指示,同意可以進行缺席聆訊。
法官指本案只是法律議題爭議,缺席聆訊沒有造成不公平,同意可繼續聆訊。
🔹法官指申請方書面陳詞充足可不用補充
上訴理由其一是答辯人袋內有示威者物品如冰袖,3M手套,此外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宣傳品,裁判官忽略衣著加上物品之環境證據。而在餐廳內曾跟隨其他人士前進及離開是構成促進鼓勵。
🔸答辯方書面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穩妥,就上訴方身份辯認及參與非法集結元素爭議,總結認為控方憑模糊解像度CCTV有可能誤認,男子R髮型、衣著及背囊非常普通。非法集結議題則提出當時餐廳內其實有兩班人,一班作出破壞,另一班只是遊走叫口號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男子R純粹在場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壯大聲勢,其行為只是入了餐廳兜了一個圈,控方也同意沒有叫口號或走近另一班破壞人士,只曾影過相。
📌裁決速報:
裁定原審裁判官裁決有悖常理,命令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並根據上訴庭指示裁定罪名成立,然後再作判刑‼️
簡短原因:
姚官指詳細重看片段,有部份定格配以其他環境證供如拘捕時間及位置,身上物品可以確定男子R即是答辯人。至於男子R在餐廳內身處一羣一直叫口號人士並且共同進退,也沒有幫親餐廳,毫無疑問是正在促進鼓勵非法集結。
📌拘捕處理
法庭不清楚答辯人今日沒到庭原因,會先頒佈拘捕令,但會批准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
-拘捕後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二次警署報到
答辯人代表指不能取保釋指示,但同意以上安排。
1201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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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07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李,蘇,謝,陳(15-25) #案件呈述上訴 (#1006灣仔 暴動;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21/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關(27)🛑已還押逾53個月 #續審 [9/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38個月 #續審 [41/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徐(20)🛑已還押逾4個月 #法律爭議 [2/3]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3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09:30
👤袁(81) #審訊 [1/1] (#20220604銅鑼灣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李,蘇,謝,陳(15-25) #案件呈述上訴 (#1006灣仔 暴動;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21/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關(27)🛑已還押逾53個月 #續審 [9/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38個月 #續審 [41/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徐(20)🛑已還押逾4個月 #法律爭議 [2/3]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3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09:30
👤袁(81) #審訊 [1/1] (#20220604銅鑼灣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案件呈述上訴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背景: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審訊後於2021年12月22日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26
—————————
法官表示在答辯人沒有作供的情況下,原審法官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帶來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被告可能從其他渠道進入現場,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純屬猜憶測。
提案發還區域法院,在7月4日14:30 提訊。各被告可以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案件呈述上訴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背景: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審訊後於2021年12月22日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26
—————————
法官表示在答辯人沒有作供的情況下,原審法官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帶來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被告可能從其他渠道進入現場,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純屬猜憶測。
提案發還區域法院,在7月4日14:30 提訊。各被告可以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7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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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湯(20)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0831灣仔 暴動;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20/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林,蔡(22-24) #宣佈判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16:45
👤方(39) #宣讀判詞 (#20200229旺角 盜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7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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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廖健良(24) 3項欺詐 #呃財仔過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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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湯(20)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0831灣仔 暴動;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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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20/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林,蔡(22-24) #宣佈判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16:45
👤方(39) #宣讀判詞 (#20200229旺角 盜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7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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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廖健良(24) 3項欺詐 #呃財仔過百萬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無線電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 #李俊文法官 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於2022年9月16日提出案件呈述上訴。
------------------------
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彭指答辯方入予法庭案例的是區院案,仲要係暫委法官,作用有限。
🔹申請方補充陳詞:
📹控方播now片段約20:03 - 位置軒尼斯道菲林明道交界。見水炮車由西向東推進,20:16見近史釗域道,大部份商店關門,地上有縱火。(按:聽到叫1212,20:19見水炮車射水人羣四散逃跑
📹播被告逃跑片段 20:01
位置:一哥點故(音)灣仔道出軒樂里摩利臣山道。指見被告在地執野,跑了約十秒不久被幾名防暴推落地,當時身穿黑色衫褲。
申請方指裁決無罪有悖常理,原審法官怱略考慮了一些有關證據,如身上背包有一般示威者物資,如頭盔、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也身在暴動現場邊陲位置及在示威者逃跑路線。另一方面法官考慮了一些無證據基礎因素如可能金鍾走來。
至於控罪管有雷射筆對PW5可信可靠性之懷疑不合理是錯誤評估,證人有解釋沒警誡雷射筆,控指pw5 誠實回答自己無警誡,申請方認為8月為示威活動早期,未有對雷射筆作功擊上的定義,指無警誡為合理。
🔸答辯方補充陳詞
原審時沒同意背包內物品是被告,法官追問下同意也沒有爭議物品。至於灣仔道也非唯一逃跑路線。
法官反指警方0817推進3分鐘後被告便由橫街跑入灣仔道,同一班相同衣著人士一起跑同一方向,身上物品等一連串環境證據一併加起考慮可作合理推論,而且具壓倒性,再者被告也沒有作供解釋為何隨人跑去削弱推論,
官質疑原審法官拆開分析,去達至不是唯一合理推論,續指應考慮疊加效應。同一式樣跑過,何不能諗同軒尼斯道暴亂有關係呢,亦無證供予考慮其他可能性。見不到原審法官有一併考慮所有環境證據。
1055 時彭官休庭 案件押後至1430 繼續
原審裁決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566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無線電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 #李俊文法官 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於2022年9月16日提出案件呈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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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彭指答辯方入予法庭案例的是區院案,仲要係暫委法官,作用有限。
🔹申請方補充陳詞:
📹控方播now片段約20:03 - 位置軒尼斯道菲林明道交界。見水炮車由西向東推進,20:16見近史釗域道,大部份商店關門,地上有縱火。(按:聽到叫1212,20:19見水炮車射水人羣四散逃跑
📹播被告逃跑片段 20:01
位置:一哥點故(音)灣仔道出軒樂里摩利臣山道。指見被告在地執野,跑了約十秒不久被幾名防暴推落地,當時身穿黑色衫褲。
申請方指裁決無罪有悖常理,原審法官怱略考慮了一些有關證據,如身上背包有一般示威者物資,如頭盔、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也身在暴動現場邊陲位置及在示威者逃跑路線。另一方面法官考慮了一些無證據基礎因素如可能金鍾走來。
至於控罪管有雷射筆對PW5可信可靠性之懷疑不合理是錯誤評估,證人有解釋沒警誡雷射筆,控指pw5 誠實回答自己無警誡,申請方認為8月為示威活動早期,未有對雷射筆作功擊上的定義,指無警誡為合理。
🔸答辯方補充陳詞
原審時沒同意背包內物品是被告,法官追問下同意也沒有爭議物品。至於灣仔道也非唯一逃跑路線。
法官反指警方0817推進3分鐘後被告便由橫街跑入灣仔道,同一班相同衣著人士一起跑同一方向,身上物品等一連串環境證據一併加起考慮可作合理推論,而且具壓倒性,再者被告也沒有作供解釋為何隨人跑去削弱推論,
官質疑原審法官拆開分析,去達至不是唯一合理推論,續指應考慮疊加效應。同一式樣跑過,何不能諗同軒尼斯道暴亂有關係呢,亦無證供予考慮其他可能性。見不到原審法官有一併考慮所有環境證據。
1055 時彭官休庭 案件押後至1430 繼續
原審裁決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566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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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案件呈述上訴:
🔸答辯代表繼續補充
回覆法官今早指原審法官沒合併證據考慮,有段落指所有證據推到最高也不足以定罪。法官們不認同指判詞上文下理仍是逐點考慮沒有疊加效應,只切割處理每項:衣著裝備、出現時間、地點及所跑路線。彭官話判詞要解釋考慮接不接納原因,宜家原審法官冇交代所有環境證據一併合起來(疊加效應),謂「你大律師嚟!」
代表最後指控方沒有證據被告在埸參與,如被告要作供要則變成舉証責任在被告。彭官發出笑聲問「你有無睇判詞啊…」。法官再指出控方當然是沒有直接證據,是依賴環境證據。
📌訟費上訴:
🔹申請方
被告自招嫌疑,依賴書面陳詞沒補充,法官指上訴成功才考慮批准。有關雷射筆訟費微不足道,重點在暴動。
🔸答辯方:
被告案涉2罪共審了7天,原審對雷射筆控罪證人pw5-7 用了2日半,原審判詞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作供。
1455 法官宣佈休庭30分鐘商討
1530 再開庭
📌判決速報:
📎案件呈述上訴
1)批准控罪1 交還重審
2)駇回控罪2上訴申請
📎訴費上訴
由於上述判決涉及部份訟費,原審訟費批准撇消,交聆訊官處理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
現金一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月一次警署報到
📌今日訟費申請
答辯人代表指今日上訴有成功及駁回,希望申請一半訟費,法官指示以書面申請,申請方如有回應要在七日內作出。
1536 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1日 14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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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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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案件呈述上訴:
🔸答辯代表繼續補充
回覆法官今早指原審法官沒合併證據考慮,有段落指所有證據推到最高也不足以定罪。法官們不認同指判詞上文下理仍是逐點考慮沒有疊加效應,只切割處理每項:衣著裝備、出現時間、地點及所跑路線。彭官話判詞要解釋考慮接不接納原因,宜家原審法官冇交代所有環境證據一併合起來(疊加效應),謂「你大律師嚟!」
代表最後指控方沒有證據被告在埸參與,如被告要作供要則變成舉証責任在被告。彭官發出笑聲問「你有無睇判詞啊…」。法官再指出控方當然是沒有直接證據,是依賴環境證據。
📌訟費上訴:
🔹申請方
被告自招嫌疑,依賴書面陳詞沒補充,法官指上訴成功才考慮批准。有關雷射筆訟費微不足道,重點在暴動。
🔸答辯方:
被告案涉2罪共審了7天,原審對雷射筆控罪證人pw5-7 用了2日半,原審判詞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作供。
1455 法官宣佈休庭30分鐘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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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速報:
📎案件呈述上訴
1)批准控罪1 交還重審
2)駇回控罪2上訴申請
📎訴費上訴
由於上述判決涉及部份訟費,原審訟費批准撇消,交聆訊官處理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
現金一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月一次警署報到
📌今日訟費申請
答辯人代表指今日上訴有成功及駁回,希望申請一半訟費,法官指示以書面申請,申請方如有回應要在七日內作出。
1536 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1日 14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