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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6/14]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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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讀出雙方以承認事實處理的證人供詞(*利申抄唔曬,節錄如下)

📌PW7 高級督察羅曉彤(音)
「有示威者在暢運道集結,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腐蝕性液體」;「有一百至二百名激進示威者集結理大,向警方作出攻擊」;「警方作出非法集結警告,然而激進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反而發出更強烈的攻擊,有箭從高空飛過」;「水炮車到達本小隊增援,本小隊開始推進,事件快速升級,激進示威者的攻擊更劇烈」;「警方宣佈理大的示威者可透過南橋離開」;「有一架白色車撞向警方,明顯是針對警方,警方發射橡膠子彈,隨後白色私家車向尖沙咀警署方向逃去」。

📌PW8 女高級督察梁善怡(音)
「駐守A5防線」;「2019年11月17日到達科學館行人天橋築起封鎖線,當時有示威者組成傘陣防線,佩戴頭盔等裝備」;「收到指示以暴動罪拘捕所有身處理大的人」;「2019年11月17日2200有示威者集結於市政府紀念公園,警方作出非法集結警告」;「2019年11月18日0400被指派檢查聲稱記者人士之身份」;「2019年11月18日0805距離本隊的封鎖線的五十米外有數十人集結,叫口號『黑警放人』」;「人們在傘陣數『一二一二』推進,警方發出非法集結警告」;「期間18472舉起警告催淚彈旗幟」;「本隊向示威者發射胡椒噴霧」。

📌PW9 女督察黃綺寧(音)
「同日1804奉命前往加連威老道設立防線,以防止任何人進入理大」;「向任何走向大學方向的人士進行截查」;「收到指示,除持有記者證人士外,皆以暴動罪拘捕」;「不斷有人由歷史博物館走向本隊防線」;「所有被捕人士以暴動罪被拘捕」。

📌PW10 督察李南傑(音)
「同日1803到達科學館徑設立封鎖線」;「前方五十米有大量雜物」;「我使用揚聲器『停止衝突,否則以武力驅散』」;「之後本隊共發射五枚催淚彈及兩枚橡膠子彈」;「及後19467發射十枚催淚彈…女警長9130發射一枚催淚彈…警長2235發射兩枚催淚彈」;「2125 B3小隊接替本隊封鎖線」;「11月18日0807從通訊器得知有百人向百周年紀念公園走去」。

📌PW11 余承風(音)
「有人不斷向警察投擲汽油彈,本隊生命受威脅,他們顯然是參與暴動,期間看見有兩名人士使用弓箭」;「銳武裝甲車起火,警方開始驅散暴動」;「有一名人士走向防線向警方投降,我與18699搜身,身上沒有值得懷疑的物品,加上情況混亂,因此放他離開」;「在執勤期間,除上述提及,沒有人越過本封鎖線」。

📌PW12 陳德明(音)
「D2防線,於公主道天橋設立南北防線,防止任何人離開理大及截停期間理大方向的人」;「收到指示所有從理大離開的人均以暴動罪拘捕」;「警告發射橡膠子彈,其後示威者向A座方向逃去」。

📌PW13 葉寶琪(音)
「駐守B2和B1防線,於暢運道設立防線」;「我與黎家樂督察設立D1防線」;「2122大量人衝向警方防線,我指示PC1039舉起黑旗,我指示隊員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我與黎家樂督察燈柱AA5736截查接近理大之人士」;「收到指示所有由理大離開的人均以暴動罪拘捕」。

📌PW14 黃信偉(音)
「在加士居道西行線設立防線,防止任何人離開理大及對走向理大方向的人進行截查」;「2200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任何人走向警方防線都以暴動罪拘捕」。

📌PW15(無讀名)
「1820小隊被指派到被暴徒佔領的理大」;「防線1一直沒有任何人出現,但不久後有人從李兆基樓方向投擲汽油彈,由於警告無效,小隊發射催淚陣」;「行動期間,沒有人經小隊的康莊道防線前往理大」。

📌PW16 黃樂征(音)
「1645率領本隊接手面向理大的防線」;「1705向暴徒發射『Supershock(音)』」;「得知所有離開理大的人均以暴動罪拘捕」;「小隊向暴徒發射十枚催淚彈,二十三枚橡膠子彈及三發『Supershock』」;「由於攻擊無效,本隊再發射八催淚彈及六發橡膠子彈」;「沒有人通過本隊防線」。

📌PW17 袁嘉華(音)
「1850調往紅磡多層停車場,西九龍指揮部指示任何人前往理大都要截查」;「當時理大平台約有三十名示威者向警方叫喊挑釁性口號及使用綠色雷射槍」;「本隊發射煙霧彈、橡膠彈嘗試驅散」;「由我接手期間,沒有人從本防線離開」;「我向示威者發出六次口頭警告及黑旗,然而示威者並無散去,因此本小隊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並向暢運道掃蕩」。

📌PW18 劉潤全(音)
「1842到達紅磡站A1出口設立防線」;「暴徒不斷攻擊警方防線」;「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離開理大之人士將以暴動罪拘捕」;「執勤期間沒有人未經許可通過本小隊防線」。

📌PW19 楊欣寧(音)
「同日2200指示所有留守理大之人將以暴動罪拘捕」;「周日0820約二百名暴徒衝出康莊道,佩戴裝備,署理警長20405指示發射催淚彈」。

📌PW20 周彥行(音)
「11月18日署任警司孔逸娜指示本小隊接手封鎖線」;「期間沒有人通過本小隊防線」。

📌PW21 張立山(音)
「2200時指揮官章考義(音)指示所有身處理大人士皆以暴動罪拘捕」;「本小隊駐守南橋行車線」;「南橋行人橋主要向西,防止有人進出理大」;「0100在梳士巴利道天橋截查一名男子,後來得知該男子為把風,因此以遊蕩罪拘捕」;「後有三男一女接近警方防線,截停後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他們」;「0819高級督察陳文傑指示發射十發催淚彈」;「其後一男子接近警方防線,高級督察陳文傑指示發射兩發催淚彈、三發橡膠子彈、一發布袋彈」。

📌PW22 高級督察 林景然(音)
「1804本小隊與第四小隊是當時警方唯一部隊,有暴徒與我方對峙,警告無效發射橡膠子彈,其後暴徒逃去」;「收到指示所有留守理大之人將以暴動罪拘捕」;「約300暴徒與我方抵抗,我多次警告但無效,本小隊以催淚彈及橡膠子彈,我方裝甲車也在推進時中了汽油彈起火」;「沒有人經本防線離開及進入理大」。

📌PW23 高級督察 潘樂天(音)
「1759本小隊被指派到北橋設立防線」;「暴徒以汽油彈攻擊警方,多次警告無效後,警方以橡膠彈及催淚彈回擊,裝甲車也被汽油彈擲中起火」;「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身處理大的暴徒以暴動罪拘捕」。

📌PW24(無讀名)
「障礙物後方的人穿黑衣,我見暴徒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告不果,於是我下令發射一枚橡膠子彈,但無效,我下令一直發射橡膠子彈」;「2020時我發現有人投擲汽油彈,於是我指示發射橡膠子彈」;「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身處理大的暴徒以暴動罪拘捕」。

📌PW25(無讀名)
「任何人離開理大將截停並搜查」;「E2小隊並無突發事件發生」;「2200 D2小隊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身處理大的暴徒以暴動罪拘捕」。

📌PW26 胡銘雄(音)
「E3在南行人天橋築起封鎖線」;「現場有設置路障並攻擊警方,督察陳嘉星(音)曾多次警告但不果」;「所有人離開理大需截停搜查」;「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身處理大的暴徒以暴動罪拘捕」。

📌PW27 林乘風(音)
「2019年11月17日1710我帶領E4小隊於紅磡A1出口築起防線」;「我看到20米外的暴徒向我們作出攻擊」;「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身處理大的暴徒以暴動罪拘捕」。

📌PW28 李永業(音)
「期間發現暴徒於我的防線出現」;「得知大量暴徒從康達徑逃走,受命截查」。

📌PW29(無讀名)
「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身處理大的暴徒以暴動罪拘捕」;「接手衝鋒4隊防線,防止有人從理大逃去」;「2019年11月18日0303時協助傳媒聯絡隊截查及搜查自稱警察的人士」。

📌PW30(無讀名)
「同日2015時衝鋒4隊築起防線,因示威者發出攻擊,小隊以催淚彈還擊」;「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所有身處理大的暴徒以暴動罪拘捕」。

📌PW31 徐俊堯(音)
「我於1812港島區指揮中心指示前往隧道入口,以防止有暴徒穿過隧道逃走」;「我們發現暴徒從隧道走出,於是我們追截暴徒」。

📌PW32 韓偉豪(音)
「帶領本小隊到達海底隧道香港入口,期間沒有人透過該隧道入口離開」。

-控方需整理證人證供,法官決定早休-

傳召PW33(表列) 高級督察 黃漢偉(音)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第五隊,案發時駐守警察機動部隊B連第一小隊,當日有當值。辯方不爭議證人當日駐守理大附近的A4防線。

2019年11月17日,證人大約1820到達A4防線;其B1小隊有41人,包括自己在內當日有32人當值。證人到達防線前收到的指示為維持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的治安,在加連威老道及科學館一帶都有進行截停搜查,因理大有暴動發生。當時沒有拘捕任何人。

加連威老道一帶比較多人,相信有示威者混雜其中,現場形勢比較混亂;證人所屬小隊到達現場後人群逐漸散去,部份人被警察截停搜查,其後小隊在加連威老道及科學館道交界設立防線,防線方向向北,向理工大學。

設立防線後主張是看守防守線,證人之小隊聯同其他防暴隊伍,在理大所有方向、所有方位及所有出入口設立防線,防止「暴徒」逃走。證人的小隊就是眾多防暴小隊的其中一員,職責是在封鎖線設立防線。

-證人作供未完-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6/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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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作供

辯方主問


目前18歲,案發時15歲,屋企有父母,父親中港五金商人,媽媽家庭主婦,沒有兄弟姊妹。住了佐敦18年。

2019年11月17日16:00左右進入理大。
當天是星期日,所以返咗教會,約1100-1300,同媽媽一齊返,自己返youth zone,媽媽返祟拜,返循道衛理聯合九龍塘會。之後同媽媽返屋企,與父親一齊食飯。

約一小時後,在IG知道FD Crystal 去在理大,女仔,佢係喺教會咗4年嘅朋友(當時),即上述所提及的教會。她與我同年,因為我哋嘅聚會係以年級分組,4年期間教會有舉辦不同活動,如踏單車、camp、祈禱會之類的活動,媽媽也認識Crystal,

當時係接到Crystal的訊息,傾計間知道她在理大入面。我後期先知道佢在理大做了什麼,初期她就只是進去睇下有咩嘢。當時我好擔心她,因為她情緒容易激動,新聞都理解少少示威,我擔心她情緒受波動面同人爭執、受傷。

當時第一刻係想搵咗她先,我在電話想說服她離開,但不成功。因此我才會想進入理大去說服她離開,此前從未去過理大。當時在家中,父母都在場,父母知道我想進入理大,我也第一時間詢問父母的意見。父母最後同意我進入理大,因為媽媽都認識Crystal,所以一開始就允許。爸爸就認為要睇下外面有無示威衝突先入去。

我與爸爸搵網上新聞的直播片,見到外面有示威者,但沒有任何衝突,很平靜。當時因為爸爸都擔心,我答應爸爸進入和離開理大都會聯絡媽媽,因平時都較常與媽媽聯絡,亦答應會盡快離開理大。

爸爸媽媽知道自己進入理大的目的,就係入去說服我的朋友Crystal離開理大。爸爸最後有畀我入去理大。

當時我都唔係好識去,所以係搭的士去理大。住在佐敦炮台街,當時係沿尖沙咀梭士巴利道行,司機在千禧新世界酒店放低我。我上的士時司機話外面有堵路,叫我自己行過去。

落咗車後唔識自己行去理大,所以就睇google map行去理大正門,即A、B座中間位置,我是從這裡進入理大。

入去的沿路,即正門出口有示威者,他們企喺嗰度,亦有磚頭散落地下。示威者在漆咸道南及暢運道交界。當時沒有衝突很平靜,啲人企喺度,所以我先會選擇入去。

當時的裝束是白色波衫、一條黑色長褲,與被捕時為同一奪裝束。波衫純粹係因為好多衫,所以隨便拎一件。同埋我習慣著長褲,因為我隻腳有濕疹。身穿黑色襪及黑色鞋。

當時有戴背囊,平時都係慣用這個背囊,如行街行山等。因為出門比較趕,印象中我有拎咗一支水,有帶糖,同紙巾。同埋應該都有其他嘢,因為我平時都好少執袋。

入到理大,有見到Crystal,當時沿正門樓梯行落去,到達平台,望咗一陣就見到Crystal坐咗喺側面。平台有示威者、有著便服的人、見到有情侶以及著反光衣的人士。同埋見到地下有雜物,有枱、有椅子。

當時一見到Crystal後就馬上嘗試說服她離開,最後她有被我說服。當時我答應爸爸要打比媽媽,所以我打比媽媽講:「我離開理大」,而Crystal都有打比佢家姐,我們想離開理大,約1630左右。媽媽得知我離開理大後就提醒我一定要小心,注意安全。

因為我在正門進入理大,所以我打算告Crystal從正門離開,即A座B座中間上樓梯的位置。在樓梯較上的位置,當時就見到有一班人,可能係示威者,就喺樓梯跑上嚟,加上當時有槍聲、有煙,在樓梯右手邊方向,同埋都見到有嘢飛嚟飛去。

當時聽到呢啲聲同見到呢啲嘢已經好驚,催淚煙吹咗埋嚟,我雙眼好痛,皮膚亦刺痛,所以當時我哋就跑返上的平台,即早前嘗試說服她的位置。

當時我哋無走到,我立即打返比媽咪,同佢講我見到啲咩,例如有槍聲、有煙攻到我哋,媽咪當時的回應是:「唔好咁緊張,冷靜啲,並叫嘗試搵其他出口」。

當時有戴眼鏡,近視,約小五小六左右開始戴眼鏡。當時我哋有一齊搵出口,我就用手機上網search理大 出口,然後就搵到理大校園嘅地圖,地圖上就指住有兩條行人天橋通往紅磡地鐵站。

我們首先從最接近我們的出口離開,就係經過天橋到紅磡站D1出口。行到過去就見到有示威者爬上天橋上去,行人天橋嘅道路有一大堆雜物堵塞,因為擔心這個位置危險,所以最後未能從這個位置離開。

另一個遠少少的出口是由行人天橋通往紅磡站A1出口。我們有去到該地方嘗試離開,但該地與D1出口一樣,有許多雜物堵塞路面,而且都有示威者在場。因為天橋被堵塞,過唔去到,所以未能從這個出口離開。

當時即刻打電話比媽咪,話我哋搵到嘅兩個出口都走唔到,媽咪叫我唔好緊張,佢叫我試下去返正門睇下出唔出到去,Crystal亦有打比佢家姐。

之後我們回到正門出入口,但情況之前有衝突,因為媽咪話見到衝突就離開,所以我哋都無行到過去。然後就打返比媽咪,講返正門出口有衝突走唔到,媽咪就叫我注意安全,搵個安全地方匿埋,佢會叫爸爸接我走。

有聽媽媽講搵地方匿埋,去咗F、G、H、J搵下有無一間房可以匿埋,而家已經唔記得上咗幾多層,但大概唔到兩至三層。實際上咗邊座大樓唔記得,因為地方好大同兜咗嗰圈。

因為4座大樓係通嘅,所以就搵到一間房匿埋,嗰間係課室,正常課室的大小,同埋正常課室會有嘅嘢,如枱、椅子、投影機。我哋在此地逗留,等爸爸嚟接我。

當時我哋等到1800,1900左右,當時爸爸有打電話比我,話佢理大外面,但佢見到衝突,佢入嚟唔嚟,叫我哋等多陣,話出面平靜返就會嚟接我哋。

當時我哋用Crystal嘅手機睇直播,我無用自己手機係因為我怕手機無電。我哋見到理大外面嘅情況一樣都好混亂,有汽油彈又有催淚彈,所以都知道出面一定好混亂。

有收到一啲資訊,Crystal佢有上IG,就收到消息話警察已經包圍理大。爸爸有打比我,更新返出面嘅情況,同埋表示入唔到嚟。晏少少爸爸就話佢比防暴警察趕走咗,但佢話佢會去另一個地方睇下,睇下幾時可以接我出去。

我與Crystal仍然身處上述提到的課室,除我們以外沒有其他人。比較深刻是接近2200,Crystal喺IG睇到消息話警方會比唔係參與暴動嘅人離開,但同時見到出面好混亂嘅消息,有汽油彈有催淚彈,同埋見到出去嘅市民會被警方拘捕嘅消息。

所以我們逗留原地,我有打比爸爸,爸爸叫我唔好四圍走,平靜後會帶我出去。有帶糖,但無帶可以填飽肚的食物。Crystal無帶背囊,佢只有一啲隨身物品。

(2200過咗三個鐘左右)大約2300左右,我哋兩個肚餓,打比媽咪講我哋兩個好肚餓,聽去食堂睇下有無嘢食。我哋成晚都無食嘢,媽媽同意我哋去食嘢,我同Crystal走去食堂,去咗食堂正門,當時就見到好多人食緊嘢,但我哋都唔清楚要點樣先食到嘢,

我哋喺門口企咗一陣,就有一個本身坐喺門口嘅姐姐過嚟問我哋需要啲咩嘢,當時我哋兩個就話我哋好肚餓,想食嘢。姐姐就指住一張枱,有好多杯麵喺上面,話我哋可以食嗰啲,所以我同Crystal每人都拎咗一個杯麵喺度食。

好快食完,食完後我哋就回到原本匿埋嘅課室。我哋留咗一陣,通知咗媽味,當時都2300-2400,我哋話咁成日都好攰,同媽咪講我哋兩個好攰,想喺嗰度瞓覺。媽咪都話可以,睇下聽朝會唔會平靜返,爸爸會接我走。

當時我知道外面嘅情況,除咗爸爸喺外面睇,我哋自己都會睇直播片,從而知道出面非常混亂。當時我哋各自搵完屋企人後就瞓覺,等待聽朝平靜返爸爸嚟接我走。

我哋瞓覺時不斷驚醒,因為始終唔係自己屋企。我記得大概0400驚醒過一次,當時有火警鐘,聽到有人大叫話警察攻入理大。課室有窗口,聽到外面有人喊叫嘅聲音。

我們一直留在課室直到0730-0745左右。我們醒是因為有人拍打東西,同埋聽到有人話離開班理大,所以我哋就醒咗。我哋仲係好肚餓,因為只係食咗一個杯麵,所以想再落食堂食嘢,我有通知媽媽落食堂食嘢,Crystal都有通知她的家人。

我們到達食堂門口,想搵嘢食,然後有兩位急救員姨姨,因為佢哋當時著住反光衣,衫上面有寫住急救或者十字,印象中係咁。佢哋睇落30-40歲左右,佢哋同我哋講而家科學館道無警察,同埋出面好平靜,理大全部人都會經嗰度走。

當時我都有問佢,上一日有好多衝突,佢哋同我講出面好平靜,可以走到。之後姨姨同我哋講,我哋唔可以就咁出去,印象中佢同我講最起碼都要保護返自己注意安全,同包返實自己,因為出面有記者。

之後佢就帶走我哋去食堂嘅物資站,兩個姨姨就分別拎保護裝備比我同Crystal,佢哋拎咗頭盔、口罩、面巾、黑色短袖衫、同埋一對手袖,佢話佢拎手袖比我係因為佢搵唔到長袖衫,所以用手袖去彌補。

食堂有廁所,我同Crystal就著咗姨姨比我哋嘅嘢。我將頭盔、口罩、面罩、手袖,同換上黑色衫,然後將自己嘅白色波衫放返入背囊入去。Crystal換咗件長袖黑衫,戴頭盔、口罩,佢無帶面巾。Crystal無帶背囊,所以佢啲嘢都係放入我背囊。

換咗衫後就跟住出面啲人走,因為佢哋話要走。我哋兩個跟住其他行正門緊急出口嘅樓梯離開理大,一路上氣氛好靜,無咩人講嘢,好似平時朝早好安靜咁樣。

一路上我有whatsapp媽咪,我叫Crystal跟住我行,佢都跟住我行。

經過暢運道到科學館道,我沒有手握任何東西。去到科學館道,一直都好平靜,轉彎後就直望過起,直路有一大班防暴警察。跟住未嚟得切反應,警方就突然發射催淚彈,我眼睛好痛,皮膚亦好刺痛。當時呼吸都好辛苦,就諗住走,後面都好大煙,我見旁邊嘅哥哥姐姐(約十幾二十人)突然跑曬去右邊,我就跟住佢哋跨過鐵欄。

當時鐵欄都到腰咁高,跨過去時就有人遞咗把遮比我,我就拎咗把遮嚟就力(借力)爬過去,因為嗰鐵欄都有啲難爬。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6/14]

下午進度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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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控方盤問D4
詳細請按此

無覆問

法官:你件黑T係長袖定短袖?
短袖

📌法官想睇返片裡是否有D4,叫D4除口罩比法官認樣
法官在影片中睇到D4

D4作供完畢,以上為D4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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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清楚他的權利,他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以上為D6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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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D5父母出入境紀錄作控方證物,一份係李先生,一份係洪小姐。

控辯雙方以刑事程序65B呈上運輸署職員的證人供詞,主要關於吐露港的交通。(針對D5)

控方證人PW55張章X,證物P298,一個1600發出的消息,運輸署宣佈因事故封閉吐露港來回中大的道路(針對D5)

另有三個有關段落,都是指出2019年11月16號的交通情況。(針對D5)

(D5辯方大律師要求提出)2019年11月16日11:53 am 運輸署發出的公告沒有提及吐露港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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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想申請星期六再開庭,但法官認為星期六開庭會影響很多人,如非必要不希望星期六開庭。

休庭10分鐘供控辯雙方商議時間。控辯雙方未能商討出星期六以外的日子

法官:結案陳詞唔好諗住慳時間,吓吓都截圖,你截圖同我睇片唔一樣。你哋想早closing,我都要時間睇7份嘢架。

D4大律師要10月才回港

法官:D4大律師你話你可以交由你嘅事務律師口述,但咁對你嘅客人唔公平。拖到10月又對其他人唔公平。即係8月13日係唯一一日啦!如果我睇唔切7份,麻煩你哋到時準備詳細嘅口述陳詞。

法官:D4大律師,裁決你係咪會到場?
D4大律師:我可以交由我嘅事務律師到場

法官:有咩特別原因點都就唔到?
D4大律師:我事務上嘅一啲考慮

法官大大大大大大嘆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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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3日 09:30再開庭,控方7月29日前交結案陳詞,辯方8月5日前交結案陳詞

D1 & D6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星火同盟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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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開庭]
❗️罪名成立❗️
休庭30分鐘讓控辯方代表研究裁決理由

[14:49休庭]

[15:18開庭]
🔹控方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法官指17/4前需提交背景報告,同事安排
證物處理(包括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18xxx及$19xxx)
🔹主控建議立即充公,不需等沒收令裁決後一拼充公
🔸辯方申請押後處理證物現金的充公問題,並稱到時也不一定是自己被法援處指派代表被告?由於被告年輕,可否同時申通勞教中心報告?
◽️但法官指被告現年已22歲,案法例已不需要勞教報告
🔸拘捕與起訊間相距兩年,疑控方是否必須咁長時間,辯方代表對充公證物現金亦有保留,因而欲押後與充公令一同處理;

押後至4月17日下午2:30同庭判刑

辯方需於於判刑前提早呈交背景報告

[15: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判刑 🔥

👤余(19) 🛑已還押20日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俗稱洗黑錢)

案情:
被控在 2019 年6月3日至12月28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港幣約六十多萬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根據傳媒報道,「星火同盟」4 名相關人士於 2019 年被捕,包括本案17 歲余姓男生,22 歲雷姓女子、28 歲吳姓男子及 50 歲王姓男子。警方最後起訴余,指1人仍在調查中,餘下2人則已經潛逃離開香港,法庭批准申請充公2人控制之銀行戶口共7000萬款項。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 /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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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辯方代表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案例及求情信件,被告同意及明白索取之2份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報告指勞教中心合適,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採納建議。

本案較獨特,被告年青犯案,控方亦涉嫌有延誤,前後2次索取法律意見相差有11個月,2019年已經被拘捕,現時已經過了21歲判刑選項少了。最後呈上一封今天才收到被告之求情信件,主要道出明白香港作為金融中心之基石,知道其行為可以判處入獄,如時間可以倒流一定不會再干犯罪行。

📌判刑速報:16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犯案時17歲,為副學士學生,現年22歲為大學計算機學系學生,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辯方列舉案例金額較本案約60萬大而犯案時間亦較本案長,參考價值不高。法庭注意到本案沒有跨境及國際元素,手法也不複雜。

本案案情嚴重,雖然辯方呈上案例指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然而也有上訴案例對於判處勞教中心等刑罰指並不相稱,考慮案情法庭拒絕考慮勞教中心判刑。本案會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對於是否有延誤,警方對被告戶口調查工作需時,調查2年並非過長,但明白等待過程中難免有擔心焦慮,但被告努力學習由副學士升讀至學位課程,法庭考慮其成績及良好品格作扣減2個月。

【21:10 更正以下內容】
📌充公令按控方要求押後處理,辯方不反對

本案充公令押後至5月2日 1430 再提訊處理。

💛感謝報料💛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提訊

👤余(19) 🛑服刑中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俗稱洗黑錢)

背景:
審訊後被裁決罪名成立,判處16個月監禁。
充公令按控方要求押後至今日處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71

控方代表: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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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控方向法庭表示剛知道被告申請上訴,提議押後提訊。

高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5日 14:30 再提訊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