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D1: 盧(40)已還押14日🛑
D2: 朱(42)早前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2)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罪名不成立
(3) #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上次裁決
本直播將分為四部分。
案件總結見底。
📌第一部分:第一被告辯方求情
辯方進行求情
辯方指出,於背景報告中顯示出被告有很大悔意,而相關報告已解釋給被告。
報告顯示,被告人有反省自己,有很大悔意。被告作為區議員助理,事件過後服務社區,明白自己不應參與這些非法示威,應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她承諾獲釋後,會以和平方式繼續服務社群。被告亦對其行為及當時人表示歉意。他丈夫對她有很高期望,亦替了她寫求情信。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被告當時的犯案行為並非她的性格,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第二部分:第二被告訟費申請及法庭決定
🧷辯方質疑
辯方提出控方的檢控基礎有問題。
控方於第一次提訊的時候(2019.10.25),指出D1,D2 共同干犯傷人罪。及後,控方於第二(2019.12.03),三次(2020.01.20)提訊皆提出押後。直到第四次提訊(2020.04.28),控方要求修訂控罪,由一條罪名增加至三條罪名。
辯方指,控方沒有依賴任何基礎,便直接控告D2獨立犯罪。
D2於第四次申請押後,並於2020.06.17進行答辯,決定不認罪。
案件於23/07/20進行審前覆核,控方申請匿名令被法庭拒絕,而控方更需要在法庭要求下修改控罪詳情。
由此可見,控方檢控基礎十分薄弱,被告於過程中未有自招嫌疑,因此應護訟費。
🧷控方回應
控方表示相關證據需要時間取得,因此有修訂希望法庭理解,而事實上相關控罪依賴同一方面證供,如果辯方認為要控方負擔押後的責任,就應由法庭決定是否合理。
裁判官指訟費是否批出多數是基於是否有自招嫌疑,產生了以下對話。
控:第二被告的行為係好可疑
官:點樣可疑啊
控:當時情況開遮十分可疑
官:咁即係點樣可疑啊
控:第二被告未有解釋開遮的做法
官:佢咪講咗話想保護證人囉
控:第二被告直到審訊先解釋原因,喺之前都未有提及
官:所以你意思係被告自招嫌疑係因為開遮又唔解釋?
控:係
🧷辯方回應
辯方否認此觀點,因為控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認為D2的行為可疑。再者,多條呈堂的片段亦顯示現場沒有其他示威者提出要開遮的要求,所以並不能構成自招嫌疑,可見被告非響應任何人的建議所作出的行為。
🧷法庭決定
法庭批准D2訟費申請,基於 CAUSE FOLLOW THE EVENT,認為被告沒有自招嫌疑。被告有緘默權而不說開傘的原因。訟費金額留待控方與辯方自行處理。
📌第三部分:第一被告判刑
法庭指出,以7方面考慮判決,分別為暴力行為的影響、參與人數、程度(例如武器的數量及種類) 、規模、後果(財政及人身傷亡) 、嚴重的威脅、及犯案中的角色。
🧷控罪一判刑
就住控罪一,法庭引用黃之鋒案,指出若非法集結參與人多,有機會有暴力爭議,而法庭判處的刑罰不會考慮個人情況,而是只會考慮暴力情況及對社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就算是堅守自己意見,也不能用暴力。
控罪(1) 以15個星期為量刑起點,根據暴力程度,對公眾安寧的影響程度,被告的暴力行為(如踩竹枝)是加刑的因素。被告積極阻礙PW1清理路障,更利用人數優勢和身體壓迫,欺凌別人,違返道德常理。第一被告於案發中擔當重要的角色,致其他人情緒更高漲,間接令旺角交通擠塞,而且受到波及的商舖及人數亦多不勝數,所以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刑罰必須具有阻嚇性,並不會因此考慮個人倩況。法庭認為未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第一控罪判處15星期監禁。
🧷控罪三判刑
控罪(3)的最高刑罰為一年,並沒有量刑起點。法庭接納第一被告沒有經過事前策劃,亦沒有準備武器,未對PW1造成太大傷勢。而被告認罪,可見有悔意,不過法庭認為被告拖拉的動作對受害人具侮辱性,被告最後鬆手動作只是因為有人介入。法庭相信若果無人介入,被告會繼續拖拉。
在對立的環境之下被告的行為具侮辱性,是在欺凌PW1,使其他人更加情緒化。法庭判以4.5星期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刑期,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
🧷小結
法庭指未有其他扣減刑期的因素,而第三控罪的其中1星期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合共17 星期即時監禁。
📌第四部分:案件總結
第一被告: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 17 星期
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D1: 盧(40)已還押14日🛑
D2: 朱(42)早前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2)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罪名不成立
(3) #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上次裁決
本直播將分為四部分。
案件總結見底。
📌第一部分:第一被告辯方求情
辯方進行求情
辯方指出,於背景報告中顯示出被告有很大悔意,而相關報告已解釋給被告。
報告顯示,被告人有反省自己,有很大悔意。被告作為區議員助理,事件過後服務社區,明白自己不應參與這些非法示威,應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她承諾獲釋後,會以和平方式繼續服務社群。被告亦對其行為及當時人表示歉意。他丈夫對她有很高期望,亦替了她寫求情信。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被告當時的犯案行為並非她的性格,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第二部分:第二被告訟費申請及法庭決定
🧷辯方質疑
辯方提出控方的檢控基礎有問題。
控方於第一次提訊的時候(2019.10.25),指出D1,D2 共同干犯傷人罪。及後,控方於第二(2019.12.03),三次(2020.01.20)提訊皆提出押後。直到第四次提訊(2020.04.28),控方要求修訂控罪,由一條罪名增加至三條罪名。
辯方指,控方沒有依賴任何基礎,便直接控告D2獨立犯罪。
D2於第四次申請押後,並於2020.06.17進行答辯,決定不認罪。
案件於23/07/20進行審前覆核,控方申請匿名令被法庭拒絕,而控方更需要在法庭要求下修改控罪詳情。
由此可見,控方檢控基礎十分薄弱,被告於過程中未有自招嫌疑,因此應護訟費。
🧷控方回應
控方表示相關證據需要時間取得,因此有修訂希望法庭理解,而事實上相關控罪依賴同一方面證供,如果辯方認為要控方負擔押後的責任,就應由法庭決定是否合理。
裁判官指訟費是否批出多數是基於是否有自招嫌疑,產生了以下對話。
控:第二被告的行為係好可疑
官:點樣可疑啊
控:當時情況開遮十分可疑
官:咁即係點樣可疑啊
控:第二被告未有解釋開遮的做法
官:佢咪講咗話想保護證人囉
控:第二被告直到審訊先解釋原因,喺之前都未有提及
官:所以你意思係被告自招嫌疑係因為開遮又唔解釋?
控:係
🧷辯方回應
辯方否認此觀點,因為控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認為D2的行為可疑。再者,多條呈堂的片段亦顯示現場沒有其他示威者提出要開遮的要求,所以並不能構成自招嫌疑,可見被告非響應任何人的建議所作出的行為。
🧷法庭決定
法庭批准D2訟費申請,基於 CAUSE FOLLOW THE EVENT,認為被告沒有自招嫌疑。被告有緘默權而不說開傘的原因。訟費金額留待控方與辯方自行處理。
📌第三部分:第一被告判刑
法庭指出,以7方面考慮判決,分別為暴力行為的影響、參與人數、程度(例如武器的數量及種類) 、規模、後果(財政及人身傷亡) 、嚴重的威脅、及犯案中的角色。
🧷控罪一判刑
就住控罪一,法庭引用黃之鋒案,指出若非法集結參與人多,有機會有暴力爭議,而法庭判處的刑罰不會考慮個人情況,而是只會考慮暴力情況及對社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就算是堅守自己意見,也不能用暴力。
控罪(1) 以15個星期為量刑起點,根據暴力程度,對公眾安寧的影響程度,被告的暴力行為(如踩竹枝)是加刑的因素。被告積極阻礙PW1清理路障,更利用人數優勢和身體壓迫,欺凌別人,違返道德常理。第一被告於案發中擔當重要的角色,致其他人情緒更高漲,間接令旺角交通擠塞,而且受到波及的商舖及人數亦多不勝數,所以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刑罰必須具有阻嚇性,並不會因此考慮個人倩況。法庭認為未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第一控罪判處15星期監禁。
🧷控罪三判刑
控罪(3)的最高刑罰為一年,並沒有量刑起點。法庭接納第一被告沒有經過事前策劃,亦沒有準備武器,未對PW1造成太大傷勢。而被告認罪,可見有悔意,不過法庭認為被告拖拉的動作對受害人具侮辱性,被告最後鬆手動作只是因為有人介入。法庭相信若果無人介入,被告會繼續拖拉。
在對立的環境之下被告的行為具侮辱性,是在欺凌PW1,使其他人更加情緒化。法庭判以4.5星期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刑期,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
🧷小結
法庭指未有其他扣減刑期的因素,而第三控罪的其中1星期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合共17 星期即時監禁。
📌第四部分:案件總結
第一被告: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 17 星期
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1] #裁決
#1110旺角 #襲警
關(44)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54
承認事實指出,警方在2020年1月份收到匿名信件舉報案情,在1月24日 07:36 在深水埗拘捕被告,在住所內檢取啡色腰包、藍白色波鞋和紫色T shirt。
傳召證人PW1 警長X,因警方申請匿名令,PW1進出法庭時要清場,證人台有屏風遮隔。
控方主問:
PW1在2019年11月10日當值,22:00警車停在渡船街附近候命,約10-20分鐘後,從通訊機知道彌敦道一帶有人堵路,收到指示去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驅散人群。
在山東街與上海街交界落車,在山東街由西向東推進,去到彌敦道交界,有示威者和記者記企在車路和行人路,望向西洋菜南街,見到人群未受控,於是再推進,希望把人群推入內街,離開彌敦道,過咗彌敦道後,在山東街向西洋菜南街跑,行人路上有人群,特無別留意。
PW1在跑緊期間感覺到在右後方有力推,失去平衡向前仆,左邊膝頭先著地,感覺左膝痛楚,雙手撐住地下,隨即起身轉身望向後邊,睇唔到有人推,辨認唔到因乜事跌低;於是唯有專注再向前推進,去到西洋菜南街見到已經有其他警察小隊在場。
PW1決定和隊員返回彌敦道路口,驅散示威者和記者,人群開始減少和受控,PW1企左山東街街口候命,留咗大約10分鐘,收到指示可以離開。
PW1表示因為有配帶護膝,除低咗之後見到左膝內則有少少瘀傷,無大問題,無上報。
PW1在主控引導下,指出感覺到背脊右邊肩甲位位置被推咗一吓。
控方播出由匿名人仕所提供的片段,再由警方剪輯,以正常的十分之一速度播放,PW1從影片中認出自已,約20秒後見到PW1跌低,隨後起身望後;畫面中見到一名紫色衫男子離開。
辯方盤問:
PW1當時跑得好快,無留意途人,但判斷係有人推;律師問如果真係有人推佢,應該係襲警,點解唔即場搵係邊個?PW1解釋因為現場人多,辨認唔到邊個,又有任務在身,選擇執行任務。
律師質疑PW1為何在事發當日到20年1月22日期間,沒有向上級匯報,PW1指與上司言談之間有講,但冇正式匯報。
PW1同意當時係見唔到紫色衫男子;不同意片段可能被修改或剪接,因為冇專業知識判斷。
PW1作證完畢。
~~~~~~~~
辯方就特別事項陳詞:
- PW1並未對影片中的環境、場面、人物作供或描述
- 影片是由不知名人士拍攝,懷疑其真確性
- 證物中的匿名信,明顯針對被告人
法庭認為控方已經盡力舉證,接納影片可以呈堂為P1,慢速片斷為P1a。
控辯雙方都無就一般事項陳詞,法庭認為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不會傳召證人,被告不會上庭作證。
~~~~~~~~
辯方結案陳詞:
PW1一直冇上報,因為佢只能懷疑是有人推佢,片段中無影到紫色衫男子如何碰觸到警長,以當時環境,證人在快速跑步,現場人多,好有可能係意外事件。
約在11:30休庭,押後至15:30再訊。
~~~~~~~~
裁判官判詞重點(案例和法律基礎抄唔切):
- 對於匿名影片,考慮咗相關性和真實性,接納為證物P1
- 證人證供分折:證人無誇大其詞,無不合理地方,認為係可靠,給予絕對比重
- 辨認被告,控辯雙方無爭議專家報告,結論係被告被檢取的衣物,有可能係影片中紫衫男子的衣著,亦有可能是其它,法庭認為雖然個別衣物係好普通,但綜合起來,連同被告被拘捕時所拍攝的相片,裁定影片中的紫衫男子和被告是同一個人。
- 法庭知道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被告有權選擇不作控,但辯方無提出證據去削弱控方證據
- 法庭反覆睇過片段,見到被告撲出撞向警長,被告起身向相反方向逃跑,並撞到兩名女子,本席肯定被告逃跑的原因是因為撞到警長。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呈上由80歲母親和職工盟幹事所撰寫的求情信,和一份醫療報告證明被告有抑鬱症,被告離婚,母親患有三期癌症,如果法庭要判以監禁,希望考慮最短刑期。
裁判官會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 09:30 量刑,被告還柙。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1] #裁決
#1110旺角 #襲警
關(44)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54
承認事實指出,警方在2020年1月份收到匿名信件舉報案情,在1月24日 07:36 在深水埗拘捕被告,在住所內檢取啡色腰包、藍白色波鞋和紫色T shirt。
傳召證人PW1 警長X,因警方申請匿名令,PW1進出法庭時要清場,證人台有屏風遮隔。
控方主問:
PW1在2019年11月10日當值,22:00警車停在渡船街附近候命,約10-20分鐘後,從通訊機知道彌敦道一帶有人堵路,收到指示去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驅散人群。
在山東街與上海街交界落車,在山東街由西向東推進,去到彌敦道交界,有示威者和記者記企在車路和行人路,望向西洋菜南街,見到人群未受控,於是再推進,希望把人群推入內街,離開彌敦道,過咗彌敦道後,在山東街向西洋菜南街跑,行人路上有人群,特無別留意。
PW1在跑緊期間感覺到在右後方有力推,失去平衡向前仆,左邊膝頭先著地,感覺左膝痛楚,雙手撐住地下,隨即起身轉身望向後邊,睇唔到有人推,辨認唔到因乜事跌低;於是唯有專注再向前推進,去到西洋菜南街見到已經有其他警察小隊在場。
PW1決定和隊員返回彌敦道路口,驅散示威者和記者,人群開始減少和受控,PW1企左山東街街口候命,留咗大約10分鐘,收到指示可以離開。
PW1表示因為有配帶護膝,除低咗之後見到左膝內則有少少瘀傷,無大問題,無上報。
PW1在主控引導下,指出感覺到背脊右邊肩甲位位置被推咗一吓。
控方播出由匿名人仕所提供的片段,再由警方剪輯,以正常的十分之一速度播放,PW1從影片中認出自已,約20秒後見到PW1跌低,隨後起身望後;畫面中見到一名紫色衫男子離開。
辯方盤問:
PW1當時跑得好快,無留意途人,但判斷係有人推;律師問如果真係有人推佢,應該係襲警,點解唔即場搵係邊個?PW1解釋因為現場人多,辨認唔到邊個,又有任務在身,選擇執行任務。
律師質疑PW1為何在事發當日到20年1月22日期間,沒有向上級匯報,PW1指與上司言談之間有講,但冇正式匯報。
PW1同意當時係見唔到紫色衫男子;不同意片段可能被修改或剪接,因為冇專業知識判斷。
PW1作證完畢。
~~~~~~~~
辯方就特別事項陳詞:
- PW1並未對影片中的環境、場面、人物作供或描述
- 影片是由不知名人士拍攝,懷疑其真確性
- 證物中的匿名信,明顯針對被告人
法庭認為控方已經盡力舉證,接納影片可以呈堂為P1,慢速片斷為P1a。
控辯雙方都無就一般事項陳詞,法庭認為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不會傳召證人,被告不會上庭作證。
~~~~~~~~
辯方結案陳詞:
PW1一直冇上報,因為佢只能懷疑是有人推佢,片段中無影到紫色衫男子如何碰觸到警長,以當時環境,證人在快速跑步,現場人多,好有可能係意外事件。
約在11:30休庭,押後至15:30再訊。
~~~~~~~~
裁判官判詞重點(案例和法律基礎抄唔切):
- 對於匿名影片,考慮咗相關性和真實性,接納為證物P1
- 證人證供分折:證人無誇大其詞,無不合理地方,認為係可靠,給予絕對比重
- 辨認被告,控辯雙方無爭議專家報告,結論係被告被檢取的衣物,有可能係影片中紫衫男子的衣著,亦有可能是其它,法庭認為雖然個別衣物係好普通,但綜合起來,連同被告被拘捕時所拍攝的相片,裁定影片中的紫衫男子和被告是同一個人。
- 法庭知道舉證責任全在控方,被告有權選擇不作控,但辯方無提出證據去削弱控方證據
- 法庭反覆睇過片段,見到被告撲出撞向警長,被告起身向相反方向逃跑,並撞到兩名女子,本席肯定被告逃跑的原因是因為撞到警長。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呈上由80歲母親和職工盟幹事所撰寫的求情信,和一份醫療報告證明被告有抑鬱症,被告離婚,母親患有三期癌症,如果法庭要判以監禁,希望考慮最短刑期。
裁判官會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 09:30 量刑,被告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判刑 #襲警
#1110旺角
關(4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78
辯方簡短讀出被告的背景報告,整體係正面嘅,被告有固定工作,曾經做會計,現職建造業工人,收入會交與前女朋友養育兒子,無案底,同意案情摘要內容,對犯案deep regret ,唔會再犯,被告為人孝順,只係情緒問題,不是暴力嘅人。
判詞:
被告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見到證人著住成套制服跑向示威者,佢撞向證人右邊令佢跌倒,明顯係蓄意,證人倒地好彩只係輕微受傷...//引用案例//...,兩件案件相似,接受只是一時衝動,量刑以六星期監禁為起點,考慮到被告有抑鬱症,被告母親有第三期癌症,酌情減刑一星期,判處監禁五星期。
#鍾明新裁判官
#判刑 #襲警
#1110旺角
關(4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X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78
辯方簡短讀出被告的背景報告,整體係正面嘅,被告有固定工作,曾經做會計,現職建造業工人,收入會交與前女朋友養育兒子,無案底,同意案情摘要內容,對犯案deep regret ,唔會再犯,被告為人孝順,只係情緒問題,不是暴力嘅人。
判詞:
被告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見到證人著住成套制服跑向示威者,佢撞向證人右邊令佢跌倒,明顯係蓄意,證人倒地好彩只係輕微受傷...//引用案例//...,兩件案件相似,接受只是一時衝動,量刑以六星期監禁為起點,考慮到被告有抑鬱症,被告母親有第三期癌症,酌情減刑一星期,判處監禁五星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譚(21) #0903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 775 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裁決理由👉🏻[按此]
================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口頭判刑理由簡要:
被告面對上述控罪。經審訊後,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簡述:
在2019年9月2日約19:35時起,旺角警署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有示威者叫囂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束。約翌日01:00時,警方清場。這時,被告被截停,並被警員搜出一些物品,包括雷射筆、未開封的口罩、頸巾、帽等。
本案判刑:
案發之時是反修例事件的高峯期,人們向警察照射雷射光束的情況普遍,案發時亦然。被告於此時管有雷射筆,亦管有可作掩飾身份的物品,故此他使用雷射筆的機會高。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他亦有良好的家庭和學習背景。被告在與感化官會面時維持審訊時的說法,他並沒有悔意。
就本案的調查和索取法律意見所花費的時間,和被告曾獲暫時釋放的情況,法庭同意被告就此在刑期應得到一些扣減。
法庭予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數。就檢控延誤的情況,法庭將刑期下調1個月。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減刑因素,故-
❗️監禁3個月是本案判刑❗️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譚(21) #0903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 775 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裁決理由👉🏻[按此]
================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口頭判刑理由簡要:
被告面對上述控罪。經審訊後,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簡述:
在2019年9月2日約19:35時起,旺角警署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有示威者叫囂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束。約翌日01:00時,警方清場。這時,被告被截停,並被警員搜出一些物品,包括雷射筆、未開封的口罩、頸巾、帽等。
本案判刑:
案發之時是反修例事件的高峯期,人們向警察照射雷射光束的情況普遍,案發時亦然。被告於此時管有雷射筆,亦管有可作掩飾身份的物品,故此他使用雷射筆的機會高。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他亦有良好的家庭和學習背景。被告在與感化官會面時維持審訊時的說法,他並沒有悔意。
就本案的調查和索取法律意見所花費的時間,和被告曾獲暫時釋放的情況,法庭同意被告就此在刑期應得到一些扣減。
法庭予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數。就檢控延誤的情況,法庭將刑期下調1個月。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減刑因素,故-
❗️監禁3個月是本案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判刑
🔸庭外消息🔸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被告的更生中心報告正面,學業成績良好,無刑事記錄。
辯方提出押後,希望索取感化報告,或其他非監禁刑罰。
裁判官迅速作出判刑,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被告在同日連續三次犯案,因此判處被告入住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在開庭後才被帶出犯人欄,在聽到判刑後開始爆喊,散庭拉住犯人欄唔肯走,叫畀我見阿媽,此時忽然有一便衣女士走到他面前指嚇他,隨即被警員拉離法庭,在閂門前一刻,旁聽席聽到被告在內大叫😭
被告母親一直眼濕濕,稱有好人幫緊佢哋,表示感謝
#李志豪裁判官
#20221001深水埗 #判刑
🔸庭外消息🔸
黃(19)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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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更生中心報告正面,學業成績良好,無刑事記錄。
辯方提出押後,希望索取感化報告,或其他非監禁刑罰。
裁判官迅速作出判刑,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被告在同日連續三次犯案,因此判處被告入住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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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告在開庭後才被帶出犯人欄,在聽到判刑後開始爆喊,散庭拉住犯人欄唔肯走,叫畀我見阿媽,此時忽然有一便衣女士走到他面前指嚇他,隨即被警員拉離法庭,在閂門前一刻,旁聽席聽到被告在內大叫😭
被告母親一直眼濕濕,稱有好人幫緊佢哋,表示感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英語聆訊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朱(30) #0929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1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由於這宗案件本身是英語聆訊,所以是次判刑聆訊語言都是英語。
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已經將兩份精神科報告解釋予被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辯方說兩份精神科報告均指被告不需要接受相關治療。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和兩位親人所撰。內容大致指被告案發時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致犯案,現時已經後悔,承諾日後不再重犯。被告平時的品格正面,用心照顧親人,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引用案例,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獨特的個人情況致其判斷社會狀況和行為對錯或後果、和自制能力較常人弱下,量刑上可以較寛大處理,但同意監禁式刑罰是不能避免。
裁判官問及學習能力是否必然與弱智掛鈎。辯方認為這是大眾認知,被告亦是白卡持有者。控方表示不能確定。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知悉早前有裁判官曾判處同案被告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但這刑期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法庭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本案的案情、包括被告在非法集結的參與程度、非法集結的時長、示威者的行為和目標等等,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控罪2予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數。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認為監禁7個月15日是合適的,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情況不構成減刑因素,這是被告的刑期‼️
===================
附錄:針對被告的簡單案情
在2019年9月29日晚上,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他們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叫喊反政府及警隊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黑警死全家」等。
其後,被告在西洋菜南街遭警員16692和警員19442制服。當時被告身穿黑衣、佩戴著黑色帽、手套、手袖、及面罩等。另外被告被搜出1卷魚絲和1支鐳射筆。
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案發時曾以鐳射筆照射旺角警署,並在警署附近徘徊。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朱(30) #0929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1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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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宗案件本身是英語聆訊,所以是次判刑聆訊語言都是英語。
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已經將兩份精神科報告解釋予被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辯方說兩份精神科報告均指被告不需要接受相關治療。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和兩位親人所撰。內容大致指被告案發時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致犯案,現時已經後悔,承諾日後不再重犯。被告平時的品格正面,用心照顧親人,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引用案例,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獨特的個人情況致其判斷社會狀況和行為對錯或後果、和自制能力較常人弱下,量刑上可以較寛大處理,但同意監禁式刑罰是不能避免。
裁判官問及學習能力是否必然與弱智掛鈎。辯方認為這是大眾認知,被告亦是白卡持有者。控方表示不能確定。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知悉早前有裁判官曾判處同案被告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但這刑期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法庭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本案的案情、包括被告在非法集結的參與程度、非法集結的時長、示威者的行為和目標等等,法庭就控罪1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控罪2予以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數。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認為監禁7個月15日是合適的,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情況不構成減刑因素,這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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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針對被告的簡單案情
在2019年9月29日晚上,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他們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叫喊反政府及警隊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黑警死全家」等。
其後,被告在西洋菜南街遭警員16692和警員19442制服。當時被告身穿黑衣、佩戴著黑色帽、手套、手袖、及面罩等。另外被告被搜出1卷魚絲和1支鐳射筆。
片段拍攝到被告在案發時曾以鐳射筆照射旺角警署,並在警署附近徘徊。
【02月0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審訊[1/2]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3/80]
(截至084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審訊[1/2]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3/80]
(截至084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曾(35)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在香港,即在 LIHKG,發布、提供及/ 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4:45] 開庭
因為法庭音響有故障,擾攘一輪,15:05再開庭。
律師已經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被告明白和同意內容,報告係正面嘅,與家人關係和諧、融洽、孝順,今日亦有10位親友到庭支持;被告無不良嗜好,犯事嘅主要原因係當時失業,受他人影響講咗不當言論。
求情原因:
- 被告真誠有悔意,拘捕後,即時向警方提供連登賬戶資料、密碼,供警方刪除。
- 被告不熱衷政治,從來沒有參加合法和不合法的集會。
- 發報貼文的頻率低,6個月內發佈了36條帖文,平均每個星期只係講一兩次。
蘇官押後至16:00判刑。
[16:00] 開庭
蘇官宣讀判辭,指被告貼文稱官員貪污,係無中生有,以六至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辯方求情,判刑七個半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五個月。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曾(35)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間,在香港,即在 LIHKG,發布、提供及/ 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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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因為法庭音響有故障,擾攘一輪,15:05再開庭。
律師已經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被告明白和同意內容,報告係正面嘅,與家人關係和諧、融洽、孝順,今日亦有10位親友到庭支持;被告無不良嗜好,犯事嘅主要原因係當時失業,受他人影響講咗不當言論。
求情原因:
- 被告真誠有悔意,拘捕後,即時向警方提供連登賬戶資料、密碼,供警方刪除。
- 被告不熱衷政治,從來沒有參加合法和不合法的集會。
- 發報貼文的頻率低,6個月內發佈了36條帖文,平均每個星期只係講一兩次。
蘇官押後至16:00判刑。
[16:00] 開庭
蘇官宣讀判辭,指被告貼文稱官員貪污,係無中生有,以六至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辯方求情,判刑七個半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