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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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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6/8]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09:39] 開庭

控辯雙方商議好唔使傳召證人列表中的第八證人警員8235,和第九證人高級督察何國衛(音)。

⏺️傳召警員13127 錢俊謙(音),更新成為PW8

🔹控方主問
證人是本案調查員,控方無發問。

🔸辯方盤問,A1律師
PW8在案發日有處理A1,09:53時在黃大仙警署替A1拍照,現在已唔認得A1,表示A1當時有戴口罩,睇P6(1)相片,A1著黑色衛衣,PW8在口供紙形容A1啡黑色長髮,律師問顏色係接近啡色多啲抑或黑色多啲?PW8稱係張相咁樣;彭官表示相片係影印本,睇唔清楚,辯方表示都係影印本,相片質素不佳;PW8同意律師形容A1頭髮長度過咗膊頭對落有四五吋,衛衣係V領。

辯方呈上一件黑色衛衣和兩張相,指這衛衣係P6(1)相中衛衣的實物,A1在昨日穿著了這衛衣和P6(1)相中的黑白間條內衣,拍攝了正面和後面兩張相。PW8指不能確認是否同一件衛衣,因分別唔到大細。指出A1影相時有帽嘅,PW8已經唔記得,講唔到。

P6(3~7)係A1嘅物品,P6(5)係口罩,律師指PW8在2022/03/24 18:00時做咗一份口供,內容寫P6(5)係在當日09:52時拍攝;PW8指該份口供不是對A1,律師奇怪,指口供第5段寫「同日早上09:52范…」,控方表示PW8做過多於一份口供…;彭官指示休庭,讓雙方攪清楚。

[10:24] 律師知道PW8做咗兩份口供,日期/時間同為2022/03/24 18:00,後來有一份改為19:00時,現指出該份口供第5段「同日早上09:52檢取范的口罩拍照」,P6(5)係包住膠袋,指A1在拍照時係無戴口罩。

PW8唔同意,指A1見值日官時有戴口罩,當時有疫情有口罩令(律師有質疑這說法,但無追問落去);再指出口供第9段「17:10 在報案室接收A1去做錄影會面,17:42 交回A1去報案室」,指出A1係無戴口罩(唔記得);律師表示會同控方商議,可否以承認事實形式,同意A1在做錄影會面時有無戴口罩。

📍彭官叫證人避席,詢問辯方係唔係想指出證人嘅記憶唔清晰?不如直接播錄影會面好啲,好過與控方達成共識。

🎥錄影會面,片中有PW8,A1 和一位律師,PW8同意A1係無戴口罩,同意A1嘅口罩在現場已被警員33947檢取,同意推論在拍攝P6(1) & (2)時,A1係無戴口罩,同意律師指A1下巴流血,仲貼有膠布。

律師呈上一張加工嘅P6(2),加上一條U形線條,指出係A1衛衣嘅帽,PW8同意隱約見到。

申請衛衣為PD1-2,A1著衛衣的新相為PD1-3(1) & (2)。

🔸辯方盤問,A2律師
PW8有處理A2,在2019/11/12 17:54~18:08 同A2做錄影會面。

🎥P12 錄影會面,有PW8,A2 和一位律師,PW8查問A2的姓名、地址、職業等個人資料,A2有回答,再問案發時間喺邊度、做緊咩?分別展示5件檢取咗嘅物品,問A2相關問題,全部回答「無嘢講」。

律師請PW8睇P13,錄影會面的謄本,指出5件被檢取的物品,PW2在發問時,聲稱有三件在A2身上揾到,有兩件係在背囊內揾到,PW8 同意這是根據檢取證物的警員12548所講,在邊度揾到,意義上係有分別,現在唔確定當時有無混淆,最終根據口供紙。

[11:13]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正向控方索取P6(1) & (2)的電子檔案,但唔使召會證人作供。
控方向法庭證實,當日無檢取A1的衣著。

[11:20] ⏺️傳召PW9 警員24588

🔹控方主問
證人在某階段接手做本案的調查員,控方無發問。

🔸辯方盤問,A1律師
PW9 在2021/07/12 接手做調查員,撰寫調查報告,當日找何國衛(音)高級督察,需要為本案做口供,律師讀出一段內容「7月13日至電AO3沙展52190…,同日較後時間與AO1 PC9019會面」,PW9即時回應攪錯咗,沙展係AO1,PC9019 係AO3,當時打錯字,一直無發覺,剛剛在庭上先見到,文中AO3 與 AO1掉轉咗;另一段「7月15日收到AO3通知AO2拒絕畀口供」,PW9指該段嘅AO3無錯,AO2係梁善恩(音)高級督察,7月15日前有揾過AO2,但揾唔到。

[11:31] A2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無其他證人,小休。

[11:58] A1律師收到P6(1)的電子檔案,向法庭申請時間,嘗試在電腦調較相片光暗,希望更容易分辨出A1的衛衣的帽,之後會在庭上顯示;彭官關注如只是在庭上用電腦顯示,會無紀錄存檔,日後難以跟進,希望有實體相片。

因應辯方要與控方商議處理P6(1),法官批准押後,預計A1的特別事項可以在明日完成,星期五是原定審期的最後一日,其後的審期要去到11月,如果被告作供,不宜在星期五開始。

案件押後至明日(28/9) 11:00 同庭續審。

——————
補充資料:庭外消息,新增5日審期為 11月20, 21, 22, 27 & 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第十一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7/8]

上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11:37] 開庭

處理昨日的相片,控辦雙方達成第二份承認事實(只關乎A1),收到P6(1) & (2)的數碼檔案D1-1.JPG & D1-2.JPG,在Mac電腦修改亮度與對比後,成為D1-1A.JPG & D1-2A.JPG,儲存在USB呈堂,並沖曬成相片呈堂。

昨日在盤問警員13127時播放影會面的畫面,申請成為MFI 8。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就特別事項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控方確立表面證供成立,A1需要答辯。

⏺️A1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A1同意與警長52190有對話,之前無聽過警長以任何形式講警誡嘅說話;在2019/11/12前,無被執法人員查問過,當時唔知有權唔回答問題,唔知如果回答,其後會被用作為證供;對話之前,唔知被警方懷疑干犯非法集結和矇面法,亦無印象在對話後,被警長拘捕時有講犯非法集結和矇面法。

同意對話時有問姓名,有回答,無印象警長問「妳較早時與另一班黑衣人在隧道收費亭做乜嘢」,無印象問「妳點解戴口罩」。

被問嗰時,已經被反手上咗索帶,坐在石壆,感覺好驚,未回到神。

被叫出示身份證時,先摸吓衫袋揾身份證,發現無,答佢跌咗,身份證放在黑色咭片包,入面仲有學生證、八達通和少量現金,同意係警員33947執到嗰個。

當日返到警署有再被查問,做紙本口供和錄影會面,先做紙本口供,負責嘅警員有講懷疑干犯咩罪,有講可以保持緘默,過程中回答無嘢講;做錄影會面時,警員有講懷疑干犯咩罪,有講可以保持緘默,唔回答問題,過程中回答無嘢講。

如果52190在查問前,告知有權唔回答問題,被告就唔會回答,先攞法律意見;做紙本口供時未攞法律意見,做會面記錄就有,同意在做紙本口供時有行使緘默權。

[12:00] 🔹控方盤問(括弧內係被告回答)

案發時21歲,讀恆大三年級,新聞傳播系,在香港長大和接受教育。

事發時跑咗一段路,被警長制服後,由一名女警扶起身,拉低被告口罩,2~3分鐘後開始對話。

控方指警長問咗四條問題:(Q1~Q4係直播員自行加上,免於多次重複問題)
Q1. 問乜名(同意)
Q2. 妳早前同黑衣人在收費亭做乜(唔同意)
Q3. 妳點解戴口罩(唔同意有問)
Q4. 出示身份證(同意)

主控向被告指出,妳的大律師無向警長指出他無問呢個問題。
🗣️彭官向主控表示未聽過控方會咁問,無理由向被告指其代表律師失職,呢個係上訴嘅理由,被告答咗都無證據價值;表示提出咗,唔會再多講。
辦方律師亦不反對這問題;於是被告回答其實自己唔記得律師有無講,律師話同意,自己亦同意)。

主控指稱,實情係警長無問過妳係妳虛構出嚟(唔同意),有問Q2(唔同意),知道有權保持緘默(唔同意),無警員作出威逼利誘(同意)。

被告唔記得有無問過Q3,記憶中警長無問過;主控向被告指出,妳的大律師無向警長指出他無問呢個問題,係因為係虛構出嚟(唔同意)。

關於Q4,如果警長只係問咗Q1,之後問Q4,回答係「跌咗」,警長無跟進問幾時跌咗(同意),無問喺邊度跌咗(同意),點樣跌咗(同意),無問報失證據(同意)。控方指之所以警長無跟進,係因為被告在回答Q4時已經交代咗(唔同意),係自願回答(唔同意)。控方問警長之後無溝通?(同意)。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
- 警長52190制服A1後,有問佢姓名(Q1),A1有回答(同意)
- 有問Q2 & Q3 (部份同意,聽唔到呢啲問題)
- 唔回答,係知道保持緘默(唔同意)
- 問Q4,回答「剛才逃跑時跌咗」(唔同意)
- 回答「剛才逃跑時跌咗」時,係知道可以保持緘默(唔同意)
- 無警員作出威逼利誘(同意)

[11:26] 🔸辯方覆問
當日無讀過法律,無讀過刑事法,無讀過刑事程序法。

被警長制服,同佢有一段距離,佢係度唞緊,在一分鐘之內,警員已攞咭片包到。

剛才講「唔記得佢無講(Q2 & Q3)」,現在記憶肯定佢無講,好肯定,因為見律師期間,已經講過好多次呢個情況。

A1就特別事項作無完畢,無其他證人。

🔹控方就特別事項陳辭

52190有合理理由相信A1干犯罪行,控方同意警員要施行警誡,請法庭考慮佢係惡意無警誡,或是無心之失。

呈上SHY案例,潘敏琦法官嘅判辭,案中PW2未經警誡而做錄影會面;案中被告16歲,本案被告年紀唔細,係大學三年級,成熟,對社會有深刻了解,對Q2 & Q3 一時話無問過,一時話唔記得,講法不一。

環境證供顯示當時情況緊急,大老山嚴重阻塞,指揮官有指示驅散和拘捕,女警員扶起身,即刻問四條問題,Q1問姓名係中性問題,Q2 & Q3係有指向性,A1唔回答,問完Q4,無就案情再追問,Q4係一般程序,核實身份,喺咁嘅情況之下,A1講咗一句有爭議性嘅說話。

Q2 & Q3 有無問,要請法庭考慮,警員傿唔會虛構問題,再虛構答案,考慮A1回答搖擺,佢知道可以保持緘默,選擇回答Q4,佢係自願嘅。

[13:00] 休庭,14:30 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7/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14:35] 開庭

🔸辯方特別事項陳辭
律師就控方提出案例作出反駁,該上訴案例爭辯的是PW2的警誡,但該案顯示PW2作查問之前,PW1已對被告作出拘捕,與本案不同。

彭官需要時間考慮,在下次審訊作特別事項裁決。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20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續審,明天審期取消;兩位被告繼續以同樣條件保釋,書記會通知A3,保釋延續到11月22日。

[15:05] 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8/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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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有關特別事項完畢,(遲左入唔知結果sorry,但估計接納供詞。因D1作供時關於受傷部份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

⏺️A1就一般事項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說出當天想搭巴士路線,於近恒生大學上落斜坡位置總共見到約2-3個人由相反方向行過,有機會於巴士站來,當時自己近扶手邊行,冇特別情況發生,但有隱約聽到有類似物件碰撞聲。自己本身是用緊電話,所以當刻亦有暫停及抬頭向附近望,但無見到特別情況,便繼續往落樓梯方向行。至接近樓梯口,突然有班黑衣人向自己迎面衝來,唔知有幾多人,但第一眼見有2-3人喺最前。比較深刻印象是當中有人拎住長條形物品。因衝過來太突然,打算避開但避唔開,當中有被人撥開亦有撞過。人群實際上是多過2-3個人,有可能是十多個。最深刻是被人撥開的一下,因為都比較大力,令自己差點跌低,但最後沒有跌低,因為撥開好大力,所以成個人傾斜。當時心情好突然,因被撥開撞開,所以好驚。站穩後決定轉身離開這地方,唔落樓梯住,當時太混亂,只想盡快離開,無諗去邊,自己實際上亦轉身向恒大方向去。由喺路口被撞至轉身走,過程很快,但唔記得幾耐,以秒計。過程中無見警察。而轉身後,喺前面亦有見到黑衣人,相信約十多個。而轉身後附近亦有人,但無留意有幾多。當時因好混亂好驚唔知發生咩事。當時亦無聽到任何人叫喊,呼喚,亦無聽到人話自己是警察。自己去到小徑時便向右跑,轉入恒生大學方向。到達分差路時,打算想快啲去安全地方,然後躲避一下。當時選擇了恒生大學校園。結果無到達到該大樓,入到圍欄內一段距離,就被人從後撳低了,後來知道是警員。當時不知道後面有警員。撳低情況是行走其間突然撳低了自己。因好大力被撳低,所以是下爬落地,而成個正面都是掂到地下。辯方代表指回到警署後,有關下爬的傷勢,會採用特別事項的供詞,便不用重覆。被告指當時下爬,雙手手掌同眼都受傷。而自己當時亦唔知發生咩事,過程中自己沒有掙扎,警長叫唔好郁之後自己亦無郁。

被告當天身上有黑色卡片包,但警員截停時唔能夠拎出。當時是放近身衛衣近肚位置的袋中。睇證物PD12黑色有帽衛衣,是當天所穿衣服。當時卡片包有身分證,學生證,八達通及少量現金。電話是手揸着。出門口時有該卡片包,但講唔出喺邊個位跌了。下身是黑色緊身褲,面上亦有帶口罩。

當日需上班,於店面實習,當天衣物恰當,因本身規定需穿該品牌當季服飾,或黑衫黑褲。服飾需自己畀錢買,因自己經濟狀況不好,唔想未有糧前付出一筆金錢買衫。呈上一相片是由公司群組一經理sent出,是指鎖匙不能就此插在locker中。相中包括被告locker。相片是被告培訓第一天拍的,會見到被告locker亦有寫上被告姓名,自己當天所穿衣服;相內有人沒穿黑色衣物,因該些衣物是品牌當季衣服。2張相片分別成為證物D12及D13。
當時沒有疫情,帶上口罩因面部生了暗瘡,唔想被看見素顏的樣子。
面前有4張相片,是20191113約晚上9:30影。是被捕後,因受傷,所以影低作記錄(其後呈堂為辯方證物)。因影唔哂全面,但反影到部份面部暗瘡情況,因此被告當天帶上口罩。被告當天不知有示威情況,亦沒意圖參與非法活動。穿黑色衣物亦與非法活動沒有關係,是返工需要。被告唔同意控方指曾於大老山隧道外出現,而自己亦沒有落該樓梯到該範圍。

辯方主問完成。

[1129早休20分鐘]

1156再開庭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被告因黑衣人出現覺得危險,應該與黑衣人拉開距離,而不是同佢地一齊逃走,被告指試過避開但避唔開,先有撞嘅情況。控方問是否阻住黑衣人逃走?被告指喺黑衣人嘅相反方向阻住左,但太突然所以無諗過企喺原地。控方指橋有2邊,有冇試過行埋一邊?被告指當時無咁試過。片被告指不是特登跟住跑。控方問點樣冇跟住但又喺後面跑?被告指不是跟住,是想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當時目的應是返工,所以唔應該同黑衣人走,被告指因想離開該位置。被告當時面向交匯處方向,冇留意有冇跡象停步。控方質疑點解無留意?被告指因避開時有被撥開或撞開,所以當時諗唔到咁多野,而無望天橋下發生咩事,是情況唔容許自己望。控方問發生咩事唔容許?(sorry聽唔清楚被告答‘因為冇???’)被告首次見黑衣人約2-3個,其後黑衣人陸續出現。第一眼見2-3人之後已唔知佢地點移動。被告被撥開後,前方有黑衣人遮擋了視線,嘗試讓開嘅時候唔成功。被告指一開頭是被撥開,自己傾斜,因未企穩,啲人依然向自己方向跑來,便出現了撞的情況。當時想企開但企唔開。控方指天橋不是很窄,被告指需穿插喺黑衣人唔同方向,喺佢地中間移動唔安全,可能會撞得勁啲。控方指被告應企定等黑衣人跑過自己,被告指當時只諗到離開該位置,因覺得唔安全,而橋面亦有黑衣人。被告覺得要離開左先,但自己無做判斷。被告指轉身後,前方(即原先背向的位置)是有約十幾個黑衣人。被告指起步是轉身後,起跑一刻十幾個黑衣人已跑過自己。控方問為何仍要跑走而不繼續前進。被告指轉身前仍望不到樓梯,因亦有黑衣人在前,冇確實數過,感覺上是十幾個。被告冇觀察樓梯仲有幾多黑衣人上嚟,因為當時對自己來說好混亂。之前又被人撞又企唔穩又唔知發生咩事,所以覺得混亂。控方質疑為何不觀察,被告指因事出突然,無時間亦無心力觀察。控方指因任務是要返工需落樓梯。被告指當時想安定先,亦因時間充裕。
控方問是否覺得往恒大方向走是唯一一條去到安全地方嘅路徑?被告指係,因自己係咁過嚟。而自己無觀察當時情形。控方問跑嘅方向點解要向恒大方向同點解要跟住黑衣人?被告指當時覺得安全及想盡快離開,沒有向宿舍跑因當下無諗咁多。
彭官查詢地圖內有關宿舍位置,控方及辯方講解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9/8]

A1:范(23)/ A2:杜(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11月22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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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A2證人

🔸辯方主問
(早段內容從缺)

證人指平時住宿舍,如步行往恒大校園,都會使用相片20-22之路徑。M座N座是教學大樓,除課室外,會有24小時電腦室及餐廳於M座,餐廳於早上7點亦已開,學生可自由使用。

2019年11月時,因社會運動各區有堵路,教員驚同學返唔到學,某啲學系便會停課,而證人及A2學科都有停課。雖然停課,但考試及功課需繼續,2人便繼續留宿。對於回宿舍及校園沒有影響。

2019年11月11日當晚2人亦有在宿舍,至12日當天7時左右,證人未起床,不知佢幾點出門口。自己同A2同住,對A2觀察:A2好早起身,如需返工做pt,或做功課溫書等會早起,都會到M座進行以免嘈醒證人。證人自己及A2都是貪靚,出街會化妝及set頭,但如當天懶或唔會見太多人,便會帶口罩及帽遮住無化妝個樣。因當時停左課,見同學機會少左,便不會化妝及set頭,帶口罩及帽的機會便多了。

雙方無爭議:案發當天,D2髮尾染左綠色,因是證人及D2一齊染。證人指因為9月份(19年9/6-8日)參加迎新營,2人是搞手,而學校所有迎新營傳統會喺營內以紅藍黃綠4色作分組,搞手喺邊組就會染果隻色的髮。呈上文件冊6-10相片顯示當時搞手都要染髮,其中一張相中有同學沒有染髮,因不是搞手。2人原為藍色組,但因甩了少少色,故顯得偏綠。5張相片呈為辯方證物。呈上迎新營的表演片段截圖及播放片段,顯示到5位搞手亦有染髮及髮尾同樣有甩色情況。片段及截圖成為辯方證物。表演後仍有綠色頭髮,髮型師指綠色好難染走,試過染黑色,但好快染變返綠色,證人最後於11月時剪掉。因為無參加其他迎新營,所以沒有其他迎新營照片。因在校園及宿舍亦有見其他同學有此染髮情況,所以知其他迎新營亦會咁。除了A2外,另外至少有2位同學於11月時亦有此綠色頭髮。

辯方主問完成。

🔹控方盤問
控方指留意到證人仍有保留於4年前與A2成為室友時之合照,指2人是很好朋友,證人同意。控方指如知她牽涉於暴動案會想幫被告,證人同意。案發當天A2去邊度證人唔知,證人同意。證人指A2習慣早起,指7點左右起身。A2習慣去餐廳食早餐或到電腦室做功課溫習。證人指教學大樓安全,因需有學生證拍卡才能進入。
彭官問辯方剛才提到習慣,起身等是否傳聞證供。辯方代表指因2會人同住,所以如就住證人的觀察,辯方立場不當傳聞證供。
控方想問證人A2被捕時沒學生證。辯方反對,提出承認事實當時同意基礎是「搜出並檢取」指有檢取部分,但有物品是搜出後發還,因此不計在該部份。而且另有證供提及電話等亦沒有於「搜出並檢取」的部份內。控方指有警員於口供上提及,但因承認事實有提,所以沒有傳召該警員出庭。彭官指因沒有傳召出庭,法庭便沒有此部份證供。控方指法庭可於判決時再考慮,但控方仍可對證人作出提問。彭官提醒因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沒有責任..(sorry唔記得彭官所指)…

[1105早休15分鐘]

控方收回關於學生證的提問。控方指A2被捕時帶住黑色帽及袋中有黑色備用口罩,說對於A2點解會帶證人應不知,證人同意,補充指是A2平時會帶的東西。證人唔知點解A2唔帶喺頭,觀察指如驚個頭亂左便會帶返帽。控方指證人唔清楚A2會於街上逗留多久,證人同意。

控方指有約干同學於髮尾有染髮,及另有2位同學於11月時亦留有綠色髮尾,證人同意。證人指無同該2位同學合照,因無約出嚟見面故無合照,但有於校內見過及於社交媒體見過。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當時校內好多課程停課,如非宿生好少返校園,但補充指有時同學都會特登返嚟學校做功課,因有啲程式只有學校有。控方指此情況多發生於一天內較後時間,證人指不清楚。

控方向證人指出A2當天早上7時有冇參與暴動證人不知道,證人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覆問
辯方指剛所控方提出的「好多宿生如非必要」,指如非宿生,證人唔會知道有冇必要,證人同意。
對於控方指「人山人海」,證人講唔出當時住左幾多宿生,證人指自己住果層約百多人,因有3人房甚至4房,一層約20間房,大約8層,都是類似房間分怖。另外3間宿舍亦會住超過100人。
辯方覆問完成。

A2案情及所有辯方案情亦完結。

[1152休庭20分鐘至1217再開庭]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暫訂於24年1月23日下午2:30進行。
另取消A3明天的提堂,改為24年1月23日,保釋條件會與A1及A2睇齊。
預計於3月頭2星期作裁決。

[122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9/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佩妏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1003 開庭

A3及A5因需前往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案件,要求先處理2人陳詞。

法官表示已䦧畢所有書面陳詞,今日口頭只作補充或更正等,明白大部份人有爭議拘捕時情況如有冇逃跑或招認說話,各方同意呈堂現場影片只拍到被捕後情形,各被告代表對暴動範圍不同意如主控所指分開4個地方及有多次暴動。

🔹控方沒有進一步陳詞,回應法官指陳詞暴動範圍交替為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一帶包括陳詞所指4個範圍,而暴動時間由約1657即警員由機利臣街驅散至1708左右,但各人截停時間有些分別,立場是發生多次暴動,如法庭認為暴動範圍只集中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一帶,也希望考慮流動性。控方注意有辯方用圍捕、夾擊代替追捕而爭論被濫捕,也希望法庭不作考慮,因分域街髪型屋外有無辜截停人士最後沒有檢控。

🔸辯方
-A1
沒有補充
-A2
沒有補充
-A3及A5
沒有補充
-A4
控方指1657時暴動開始,代表認為只是集結時間,希望法庭審視PW2之作供,暴動應該是扔汽油彈開始,而且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指定時段,地點知悉發生暴動
-A6
控方指出1657時發生暴動,立場新聞片段P136正正拍到此時段即1636至1657莊士敦道情況, A6立場是此時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發生,希望法庭留意,亦採納A4代表所指關鍵時刻並不知悉發生暴動,
-A7
沒有補充
-A8
同意控方指被告及證人在證供上沒提過回收行為是習慣,是文字描述不好,但證人是回收大使是事實。

1058 完庭

案件押後至12月5日 0930 作裁決,除🛑D3繼續還押外,其他8人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裁決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 6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1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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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速報: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均罪名成立❗️

法庭以頒下判辭方式,只宣布裁決結果,之後休庭一小時。給律師閱讀判辭,和與被告商量。

[11:25] 再開庭

經各方商議後,法庭定下以下日期,辯方在2024年1月15日16:30戓之前交書面求情,1月20日09:30在同庭作口頭補充,1月27日09:30 在同庭作判刑。現不會為各被告索取報告。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6A_2021.docx

各被告交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裁決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 #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佩妏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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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D1 所有罪名不成立
D2所有罪名不成立
D3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4所有罪名不成立
D5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6 所有罪名不成立
D7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8 所有罪名成立‼️

📎暴動罪考慮
現場是否發生暴動?本案一條控罪控方指是在4個不同地點。法官指案件地點主要在莊士敦道80米,當中有多條橫街,呈堂影片所見不同地點不同時段確實有很多事情發生,明顯地可分成3個暴動
1)皇後大道東 春園街/合和中心
2)莊士敦道前段 近分域街
3)莊士敦道後段 近菲林明道
本案控罪涉及莊士敦道前段暴動,各人是否參與法庭會根據控方證人及辯方供詞每人獨立處理。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各人作出任何行為,依賴法庭以環境證供考慮是否可作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即各人衣著、衣物、裝備。截停細節因已經相隔4年,庭上證供有不一致,法庭對控方指出有逃跑不會依賴。但2019年時攜有眼罩,防毒面具、風鏡在暴動地點逗留是主要考慮,尤其被告管有之數量。

D1衣物同一般示威者不同,控方證據簿弱,而其本人及友人作供可信。

D2全身黑色衣物,有防毒面及風鏡,是唯一住在暴動現場附近被告,也提供哮喘醫療紀錄,作供之行山說法有相片呈堂及之後買外賣說法並非不合理,最可疑只是防毒面具及風鏡,未有進一步物品,不能排除行山說法

D3身穿黑色衣服,身上之物品如3個豬咀、16個過濾器,多副泳鏡、風鏡等均多於一個,另外亦有對講機,絕不可能是途人,合理推論裝備供應者。

D3-妨礙司法公正
所乘竉物專機只得被告沒有帶同寵物,價值十萬元,也在聲明書填上逗留6個月,離港前申請三十多萬貸款,合理推論是D3購買機票意圖不回港

D4 同D1 情況有些相似,雖有黑色衫褲、手套及口罩,但沒有示威者常見眼罩面罩,作供有解釋手套是清理現場,被捕時在袋內,其身上白紙吻合作供提及摺紙鶴,其在場原因非完全不合理。

D5 被捕時頸掛防毒面具連過濾器,穿上面巾,手袖,手套,護目鏡,腰間掛有十條索帶,非常可疑。其行山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提供相片只是之前所拍,所穿鞋也是薄底布鞋不是行山鞋同其早前照片不同,其後指灣仔找的土去中環在堵路環境也不合理。被捕身上風鏡同其提供2016年所拍照片所戴上明顯不同,意圖漁目混珠。索帶如所作供稱袋內跌出正常應放回而非掛在腰,合理推斷是到場壯士聲勢。

D6 被捕時上衣非黑色,灰色雨傘可作推論有限。口罩作供指因工作接觸客人,行走路線非最直接也非不合理。對現場環境不是一無所知,作供指見人用雨絲縛燈柱不作隱瞞,不可非除其經過現場之解釋。

D7 全身黑色衣物,頸上有黑面巾,手戴黑灰色手套,身上有3個防毒面具,一個濾罐,一個防風鏡一卷厚膠紙,算是全副裝備,同D5相似。作供指3個防毒面具有2個予家人在家中使用,而手套是家中維修用法庭不接納說法,排除其是途人說法。

D8 除了鞋,算全身黑色衣物,袋內有596條索帶及泳鏡,作供指出現因先去維園,車卻泊灣仔非銅鑼灣,之後再去灣仔教會,三人不同時間去不同地點之泊車位置非常奇怪,其行程如去維園、灣仔教會輔導太多巧合,說法是開脫借口。法庭身上大量索帶不可能會有人帶同身上又隨地扔掉,巧合被D8太太以環保意識拾起交D8不可信。身上物品及衣物可推動參與暴動。

各人蒙面罪因沒證據現場全程戴上或因證人供不一全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 1000 作判刑,求情文件本星期五前交法庭。🛑期間D3,D5,D7及D8須要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求情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8個月; 其餘五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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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採納早前的書面陳詞, 今早有一封求情信交給書記, 希望法庭考慮D1的演員工作將來會十分困難, 給予扣減。

D6於審前覆核表達認罪意向, 希望獲得25%扣減。D6參與暴動時間為15分鐘。D6的家庭坎坷, 但她非常努力進修, 本案可能對她的美容師牌照有影響。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D2就教育背景及身體狀況作出澄清。D2並非牽頭人, 片段拍攝到他在現場20多分鐘都只是走來走去, 參與程度為最低。D2在還押期間寫了一封求情信, 他有好好反省, 學會了尊重別人。D2還押期間因懲教院所的環境衛生差, 令病情惡化, 非常不適, 比其他人面對更多的困難。

D3被捕時沒有示威者常備的裝備, 在現場沒有吶喊助威, 與其他人沒有任何交流。D3曾是香港排球代表隊隊員, 在體育方面有一定的成就。

D4的求情陳詞及求情信已書面交到法庭, 現採納有關陳詞。D4逗留時間只有15分鐘左右, 沒有任何裝備, 包括保護自己的物品。D4在控方案情沒有很大的爭議點。D4從小到大都懂得關心他人, 他努力求學, 得到社工的專業資格, 工作表現得到上司嘉許, 這次的定罪很可能令他的社工生涯不能繼續。案件延誤並非控方缺失, 但在這四年內眾被告沒有放棄, 繼續表現良好品格。D4代表援引 #李慶年法官 就同一事件的案例, 希望法庭考慮李慶年法官就個別罪責方面的分級, 就D4的情況可以判斷為低, 刑期可以不多於3年半。

D5出現的時間只有最多5分鐘, 她的背囊內有一個鎚及兩包彈珠, 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有使用。D5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審前覆核認罪還押後, 第二天家人遇上意外離世, 她認為家人遇上意外是因為自己被還押, 感到十分內疚。D5於12月發現意外懷有身孕, 預產期為2月, 將在刑期內分娩。希望法庭考慮D5的更生及整體的情況。

D7為一個放射技術師, 需每年續牌, 相信定罪後不能續牌。D7有正面良好品格, 對社會無私服務。雖然背囊內有一些物品, 但並非攻擊性, 而且沒有拿出來使用, D7沒有主動攻擊, 只是逗留在現場, 在警方驅散時只是逃跑, 他的參與程度是最低的。

D8的控方案情只有4分鐘時間, 沒有和其他人交流或做出破壞行為。D8沒有作出不必要的爭議。D8有教師執照, 案發後不能再在正規的學校任教。

案件押後至3月2日0930同庭判刑, 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10/8]

A1: 👩‍🦰范(23)/ A2: 👩‍🦰杜(23) / A3: 👩‍🦰慮(21)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A3在開審當日認罪。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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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控方口頭補充

反駁A1陳辭
辯方指PW4 & PW5 各自嘅第一份口供無講第一眼見到A1的情況,而係後來補充,控方認為係因為兩名證人係拘捕警員,並非調查警員,第一份口供集中在拘捕A1 & A3 過程,去到調查階段,才由調查警員叫補錄口供,證人在審訊時有補充係好正常情況。A1律師在盤問調查警員PW9 時,亦無問補充嘅情況。

PW4 & PW5 落車追截時,係緊隨示威者,係有一時嘅視線受阻,但無阻連貫性,即使將之推至最高,亦影響不大。

反駁A2陳辭
辯方指根據閉路電視,看見入收費廣場嘅示威者共有17人,控方無證據指閉路電視拍到全部示威者,PW5稱鏡頭外係有其他示威者,閉路電視影唔到警車,影唔到警察,只係反映部份情況,睇到有不同嘅地方,亦不足為奇,A2指影唔到其他黑衫人,係有可能影唔到,閉路電視影到嘅,唔係全部追截嘅範圍。

控方同意無片段影到A1 & A2…彭官隨即問咁以咩形式告參與暴動?控方呈上一張截圖,解釋閉路電視拍攝到的範圍,指閉路電視影到橋上有人,估計係見到警車駛至,叫人走…彭官無再追問(按:唔明點解)。

關於A2嘅背囊,無證供指PW7 接觸A2時背囊係咩狀態,亦無咗拘捕警員嘅證供,PW4 & PW5 指追截時見唔到有背囊,係有可能,因為背囊可以孭在背後,亦可孭在胸前。

A2指PW5 係在見到A2 的相片後,再做紀錄,所以要剔除證供;控方指辯方的案例與本案不同。PW5 對A2 唔係只見到一眼,在追捕過程,在警車上,喺有觀察過特徵,唔係靠相片,唔係捏造事實,如果警方要加強證供,可以加入描述其他證物。

彭官稱辯方正正係質疑點解兩年半以來都唔講,要在做第四份口供先講;主控解釋就如前(第一段)所述。

關於辯方證人黃小姐,指方指她的關鍵證供,綠色馬尾有不盡不實,黃小姐不在場,因為與A2的友誼而作出幫助。

辯方指A1, A2 裝備,無眼罩無防毒面具,控方指當日嘅暴動係以快閃形式,無裝備不足為奇,兩人同時戴口罩,但當時並無疫情。

🔸A1 律師回應
PW4 & PW5 的第一份口供無提及第三名女子,更重點係拘捕A1 & A2,第一眼見到嘅並唔係口供咁講,無講上樓梯,無講做緊咩,係其後先講,正常紀錄拘捕嘅過程,會講被告當時做緊乜,因而拘捕。

PW4 講最尾一班嘅示威者中有三名女子,在11號收費亭前兩至三米,同其他人距離10米;A3 在閉路電視消失之前,唔係在黑衣人嘅最後,11號收費亭係在閉路電視鏡頭之內,但見唔到PW4講嘅情況,PW4 某部份證據不真實,令到整體嘅證供有機會不真實,有不可靠之處。

🔸A2 律師回應
PW1 在控制室觀察,指示威者嘅情況,大部份可以在閉路電視見到,共有17人進入收費廣場,見到有人出咗畫面左邊,後來入返;主控指閉路電視見唔到警車,PW4話警車應該停在閉路電視畫面嘅左下方,同意閉路電視見到嘅示威者,就係在車頭跑過嗰班人,PW4 辨認到A3,A1 & A2 在A3 身邊1~2個身位,另一人Z在A3左前方,Z企在12與13號亭之間,無去到14號亭,如果Z在A3 身邊,閉路電視一定見到有着淺色長褲,孭啡色背囊嘅女子。綜合所有嘅證據,無論Z 或女子B 一定唔係着淺色長褲,孭啡色背囊。

關於啡色背囊,控方指A2 認咗背囊掛在胸前,當日07:05 警方到場,見到A2在宿舍門口孭住背囊,後來檢取咗。

PW5稱在追截時Z 無孭背囊,除咗條褲無嘢係淺色,在咁長嘅追截距離,跑咗咁耐,PW5無可能睇唔到有背囊,跑咁遠嘅距,離除咗孭住背囊,仲有咩方法拎住而不被追捕。無證據顯示07:05之前A2係點樣孭住背囊,同PW5追截嘅證供有衝突,同閉路電視不同。

關於剔除證供,控方指本案與案例不同,係攪錯概念,在非熟人嘅情況之下辨認,係有原則要遵守,唔係PW5 話認得佢就係認得佢,係唔應該畀PW5見到A2嘅照片,才做描述,情況就係描述同相片完全吻合,其他就乜都無。

關於裝束,A2着淺色牛仔褲,膝頭哥位係爛咗嘅,孭啡色背囊,好明顯係好搶眼,通常示威者係黑衫黑褲,如果去示威,A2唔會着到咁,PW5唔會見唔到,一定會見到。

🔹控方補充
控方不是指A2承認背囊係孭在胸前,只係話有咁嘅可能。

🔸辯方無補充

經三方商議後,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8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第八庭作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判刑 🔥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9個月; 其餘五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
📌量刑起點:暴動4年,蒙面6星期,全部酌情扣減3個月,其他控罪留在法庭存檔。

D1吳 、D3陳 、D4李 、D7陳 及D8梁 (審後定罪),兩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 3年9個月監禁‼️

D2陳、D5蔡、D6林 (認罪),獲四份一扣減。
總刑期 2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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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求情

D1 現29歲,沒定罪記錄,有未婚妻,多倫多大學畢業,案發時為演員,被捕後被終止合約,相信很難再從事熱愛之演藝工作。參予程度較輕,被捕後和警方合作。

D2 現29歲,没定罪記錄,已定婚,自小父母離異由祖母及姑姐撫養,熱愛烹飪,案發時在米之蓮餐廳任職,後自動辭職,性格內向,有同情心,兒時受欺凌也不報警,是不想影響他們前途,案發時只逗留20分鐘,無破壞或帶領。

D3 內地福建生,現26歲,沒定罪記錄,中學時曾代表香港出外比賽排球,畢業後加入旅遊業,被捕後轉職髮型師,案發時只在行人路行走,沒和其他人交流。

D4 現28歲,沒定罪記錄,中四到英國讀預科,後回港讀大學,因為不想母親太掛念自己(兄在13歲時病逝,取得社工資格,專業會在定罪後被取消,被控以哨兵角色在現場,逗留時間短,參予程度輕,辯方律師呈DCC771/2020葉家榮案作案例。

D5 開庭時辯方律師告知法庭,被告於2月下旬還押期產子,BB已交爸爸(被告丈夫)照顧,今日一起到庭上,現27歲,沒定罪記錄,自小父母離異,姐搬走後獨力照顧患抑鬱症母,和父關係良好, 惜還押第二天父因工業意外喪生,被告自責是案件令父擔心而工作時分心導致意外,還押前有報讀數課程增值自己,案中之彈珠等無使用,無破壞行為。

D6 內地出生,現27歲,沒定罪記錄,已婚沒子女,6兄弟姐妹,自幼喪父,18歲離家自立,任美容師,丈夫求情信指被告顧家,獨立,工作不久便有積蓄替母治病,律師指被告八達通顯示到場不久便被捕,參予程度低。

D7 現28歲,沒定罪記錄,有未婚妻,大學畢業,原任職公立醫院放射師,案發後轉職到私人中心,為人孝順,温純,對放射師工作有熱誠,會因案被取消尊業資格,沒破壞/組織/號召,參予程度低。

D8 現28歲,沒定罪記錄,小康之家,父任教大專,有一弟,自小立志投身教育工作,畢業後任職教師,一年後獲聘請到一Band 1 中學任教,被捕後主動辭職,開設教育中心,服務基層學生,已報讀神學課程,獄中會繼續進修,將失教師尊業資格。參予程度較低,望輕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因視像庭聲音有故障,部份聽唔清楚,歡迎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