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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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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7/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下午內容:

就午飯前控方給被告所查閱有關身上物品之書面紀錄,辯方反對以此作盤問,理由大概如下:

- signature of receiver & detainer 簽署的自願性+是否同一時間
- 頁面標記弟正本,但辯方指收到的是其Digital copy
- 不知道就財物歸還羈留者的簽署是由法庭人員還是警署羈留室所簽
- 唔知道是否所有物件歸還被告
- 副本中有頁數冇副本二字
- 副本中第一頁有兩個窿,第二頁則沒有,其他也有頁面出現類似問題
- 正本第二頁的發還財物日子和時間未有填寫
- 見證人處也沒有填寫
- 警員簽署不一,不知是否由同一名所簽
- 早休前無指文件來自unuse bundle
- 即使為unuse bundle,突然拎出來不恰當 - 不知自願性+完整準確性
- 不清楚簽署日期時間地點和見證人
- 以digital copy 盤問乙公平

控方指有正本,其餘問題要5分鐘 break 後再表態 。小休後,控方表示在唔認同辯方陳詞基礎下不繼續使用此文件。控方繼續盤問。

控方問及在油麻地被截停至大到警署時身上是否冇車匙。被告不同意並指被警員帶入THA所拍的影片中能夠看見自己的車匙。

控方問是否冇現金。被告回答有$2000在銀包內,當中亦有身份證。同意當日客人以現金支付自己,答忘記該1950銀碼由什麼鈔幣組成,控問找續金額及有冇硬幣,被告指太仔細忘記了。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當日衣着沒有網店名稱或字句,亦同意由截停到警署身上冇任何相關網店的東西。

控方問及有否給姚客人收據,被告回答收據在客, 因自己會列印收據連同貨品給客人,即是被告在訊息中叫對方留單保養的便是收據。

控方問有否保留收據副本 - 回答有以soft copy形式保留。控方質疑被告在文件冊所指為收據的是訂單明細。被告解釋他是網店新手,會接受此文件為收據,如果客人想以此正本作為保養,自己亦會受理。

被告回答指姚客人沒有副本,控方質疑對方如何知道下了單。被告回答自己看到訂單後便WhatsApp對方,就控方所指客人不能搜尋白紙黑字作確認一事,被告表示好似冇此功能。

同意控方所指安裝費未有在訂單明細中顯示,被告不認為有問題,並指當時冇做實收收據,對方也冇要求。同意控方所指做生意有收據好正常,唔同意冇收據是因為自己當日並沒有進行安裝工程。被告回答2019年11月前在粉嶺冇見過姚客人。

控方指出被告18號在咸美頓街近彌敦道被警察截停後帶往闊巷一事並不準確,被告是掩飾自己在寶寧大廈對出彌敦道上與暴徒一起,被告是逃跑到窄巷並被困在內,及後才被帶去闊巷第一排人士當中。被告皆不同意。

控方續指出即使被告18日當日有去永發大廈做安裝工程,都會有足夠時間參與彌敦道之暴動。控方指被告想營造假象出現在咸美頓街,為開脫自己嘅證供亦不可靠可靠。

法官想了解控方指電話指(截圖內的照片拍照時間?截圖時的時間?)設定可改的基礎
控:呢刻證供上未有

官指控方無作出相關指出/提議。控問被告有關截圖問題。被告同意不能確認其時間和日子的準確性,因截圖不是由自己所做,就時間上不能修改是說出自己的意見。被告續指認知冇可以修改的空間。就控所指不肯定自己的認知適用於所有電話方面,被告答冇此等相關知識

🔸覆問
- 網店2018年於shopline交易記錄曾升級至一個月千幾蚊,一次過買12個月送兩個月,所以可見當中有一筆大額交易在內
- 被告會理解單據付款的時間為銷售的一刻
- 就被告早前曾指丟失了眼鏡和車,被告解釋此形容因自己拎唔番架車,所以大機會被拖走
- 被告女朋友有Find My iPhone功能,但林朋友並沒此權限
- 第一次見姚客人是在11月18日,在此之前略知對方家中因曾有視像對話,被告忘記該程式名字,指睇到對方家中的電掣係點
- 姚客人用app當中一些功能不是連Wi-Fi就得,被告解釋要寫程式,例如該以電話設置時間30分鐘關掉一電器開關掣,此是全自動的例子。另解釋電話會存自己位置,程式可以開啟家中裝置,此設定是由被告所負責
- 被告表示對電工牌照相關法例的知識上有了解,但法律上沒有
- 就落車為何不以背囊袋貨品,被告指暖風機的盒較大,背囊不夠位
- 就被告早前所指2019年至2023年11月沒有與姚客人聯絡,控方指出當時原本審訊是在2022年一事。辯方指出如不是COVID,此審訊是在2022年3月開始,問被告當時有法律意見下會否選擇作供和傳姚先生作證人。被告回答皆不會。
- p707 上中見被告穿深藍外套和深綠褲。並回答辯方律師指當時所穿的中間有紅色logo的黑色T恤,現在自己的袋內,當時警員冇檢取。
- 當時的錢在銀包內
- 播出被告指THA片段內看見自己掛着車匙的片段,被告指腰側掛的便是車匙,

📌原定上午會完D7 盤問+下午傳D7兩名證人,昨天雙方亦已知當中一名證人明天(星期五)未能出庭。唯D7之盤問延至今日下午還在進行中,終在D7辯方覆問後未有足夠時間開始傳召D7兩名證人。

明天11:30會先傳一名證人 。星期一才傳D7 另一餘下的辯方證人。接着才開展D8 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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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8/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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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開庭]

D7法律代表向法庭申請從文件冊目錄中刪除[副本]二字

📌傳D7 第一辯方證人:林先生

🔸辯方主問

▶️被告女友以find my iPhone 知被告電話在警署+iPad 在油麻地,感到有異,請證人分頭助尋

證人由中學認識被告10 幾年。有關文件册中之土地註冊處一查册為證人所做,解釋自己工作上也有需要做。

11.18無見過被告。至11.19凌晨12點近1點被告女友致電,指未能聯絡被告感擔心,見直播新聞發現油麻地有暴力事件,並表示在find my iPhone app中見被告在油麻地附近,因其iPad iPhone 都在油麻地。

當時被告女友有告知被告當日係去做野。證人認為哂氣,因做嘢唔聽電話好正常,而且咁大個人都應識保護自己。續指自己有安心睡覺,至五點幾6點再收到被告女友電話,對方表示被告仍無聽電話,並告知被告裝置iPad 在油麻地廣華醫院對出,電話則在秀茂坪警署。證人開始感好有問題,便分頭搵兩個裝置地點。被告女友搵電話,自己則搵iPad位置。

▶️證人發現被告車泊在油麻地並代其駛走

證人住在粉嶺,答地鐵至旺角東 ,於0730打後行至廣華醫院。證人見自己架車在醫院門口,在窩打老道北行線慢線停泊,位置上過了碧街,車頭向旺角方向。印象當時廣華醫院在做裝修有地盤。

證人指被告買車,自己則負責停車費,對外也會指是自己的車。續指自己有車匙,知被告和其父親也有。

自己即時以手機影了相給被告女友,並告知在該iPad 顯示之位置搵到車但唔見人。後把車駛走至被告家附近。法律代表讓證人在一地圖上圈上車輛的位置,用箭嘴代表車頭方向,並申請將此圖納作證物。

▶️文件册見證人影車相給被告女友之照片

第1張為整張相片印出,相片影車尾,第2張為電話截圖顯示該相片,攝影時間為2019年11月19 日07:44;是他當時用手機所拍攝的照片,並表示按他理解,拍攝照片時間是不能更改的;此截圖下方同見有一些證人的私人相片以細小圖片形式呈現。

被告答該截圖今日尚在電話內,答願意讓律師、被告和控方檢查電話之該截圖。控方要求休庭五分鐘,法官批准。

[1220休庭]~[1301開庭]

控方話要休5分鐘就電話事項作討論~但過了近30分鐘還未完成,主控表示休庭時間內沒有進行辯方律師稱的檢查照片。

🔹控方盤問
證人上班時間是09:00-18:00,當日他正休假,證人當日沒有架駛該車輛,晚上是在家附近與友人晚飯。

因應證供描述,證人同意在彌敦道附近有雜物,但沒有影響行車,車尾後方也有其他車輛在行駛,因它們是用調頭的方式便能在路面上行駛。

證人表示他沒有參與被告網站的運作,也不認識姚姓客人。

🔸辯方覆問
法律代表請證人如他剛才要求(只是主控沒有回應)開啟電話看看文件冊有關車輛的其他照片的拍攝日期,因為剛才主控盤問曾問他,他只是答記得,似乎並不肯定;
但法官一再質疑辯方大律師有沒有這個需要?最後,辯方收回。

本日終 -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星期一0930續,會傳D7第二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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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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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開庭]
D8 不適睇醫生中,官問是否急症室,指公立會慢、私家較快,並要求稍後附上相關醫生文件。

📌傳D7 第二辯方證人:姚客人

(此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為網店事務上門處理安裝貨物的客人)

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2023-12-18-1118%E6%B2%B9%E9%BA%BB%E5%9C%B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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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20/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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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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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傳D8 - 補回昨天缺席的醫生紙 -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24歲,案發20。19年和家人住屯門。2018修讀環境相關科目,2020轉讀職業安全相關科目並有修畢。現職助理安全主任。

2019為學生有兩份兼職:沙田電話投注助理+於父親倉中做倉務助理 - 包括屯門貨物裝卸區+屯門南豐工業城 -工時6am至6/7pm。

2019.11.18不用上學,要番倉務兼職,夜晚約了女友,0000 欲到沙田大圍金禧商場女友之工作地點接她。

▶️出發衣着 + 被檢助物品
- Adidas帽+黑tee 黑長褲+黑白波鞋+
左手護踭- 此為之前叫女友淘寶買俾自己的,出街造型/拉親會帶,11.17日倉務兼職時左手拉親,所以帶了此護爭。文件見各樣工作時會搬運的貨物。

- 黑背包:內有防毒面具+眼罩+文具+筆記+passport
帶passport因遺失身份證;帶防毒面具因倉務兼職要搬「玻璃棉」,父親告知好毒並買給自己戴,父親自己也有戴;帶護目鏡為學業需要,因就讀環保之學科做實驗需用到護目鏡,其中水污染科要拎水版種菌,亦有硫酸實驗,老師指上實驗堂一定要有護目鏡;筆記為水污染科目相關。當日不需上課,帶出街因得一個袋,無執因怕唔記得帶,指平時如無戴會無得上堂
- 藍tee 為收工作替換
- 褲袋:銀包鎖匙電話
- 手套:被告當日在屯門南豐工業城兼職,並在倉中拎了手套 - 即後來警方檢助了的2隻外型不一手套。被告指因倉中箱污糟,只拎面頭手套,當時只確認了左右手,指不用確認相同款式。

被告早前所指於袋中的筆記+ THA 相片中見被告身上之藍色衫,背包,帽,護踭,均無被檢助。

▶️18號兼職後出旺角原因

18號工作至17:xx 被告父親叫自己去貨櫃裝卸區。自己帶同防毒面具和黑色背包一同前往於18:xx-19:00到達。1930收工,換上藍色衫,黑tee和手套放背包中。

後去旺角波鞋街(花園街)欲買一款式的yeezy 波鞋作周年禮物給女友。早前已在屯門元朗沙田搵過此波鞋但失敗。另一往旺角目的為尋找一些服務。

▶️路線

被告搭60 X往旺角。原打算在旺角上海商業銀行落車,但司機講改了深水埗南昌街為總站,自己估係因堵路。約2030落車後睇不到堵路/受阻塞/示威活動/對峙,車照行有一般途人。

電話有收到新聞通知講紅磡尖沙咀佐敦有示威活動,當下認為非常安全。繼續步行往花園街,接近21:00經太子彌敦道見馬路有雜物無通車,有多普通裝扮途人,見不到有人進行破壞/重裝備人士/對峙。當時認為都安全,打算繼續前往花園街。行到花園街,無見防線/警察,有普通裝扮途人+大部分店舖開門 ,自己行了成條街+樓上鋪都有行。行了20-30 分鐘唯搵唔到自己想買的款式。

後去了健興大廈搵服務,指朋友介紹,之前有去過。以往如想找這服務會在旺角元朗,也有其他地方如經過會嘗試光顧。上了健興約20-30分鐘,但睇唔啱。

之後行去登打士街轉去彌敦道直去咸美頓街美蘭大廈,指之前都有去過:途中2215 -20 經過彌敦道時同之前太子情況差唔多,但中間石壆位有人傳野,無留意傳乜,似有傳水。見唔到防線/警察,行人數量多過傳野人既數量,行人有恤衫,呈流動,有老有嫩。約2215-20到達咸美頓街, 記得時間因為要預時間接女朋友。在咸美頓街認為安全無見到有人破壞最後有去到美蘭大廈,但無開門所以最終無幫襯。

被告2230-25由美蘭大廈往彌敦道方向直去窄巷入寶寧大廈找相關服務,此為朋友介紹,之前也有去過幫襯。此程彌敦道情況和早前去美蘭大廈一樣。警方拘捕相片顯示被告黑色衫穿在藍色衫外,被告解釋當時在寶寧大廈用畢服務後見涷,便把乾淨的藍色衫穿在內黑色污糟tee穿在外。

2320-25 離開寶寧大廈單位落大堂見閘門外有人由彌敦道向砵蘭街跑過,自己冇諗發生啲乜照行出去想走,但見更多人由彌敦道跑入窄巷所以停下腳步,因認為自己唔關事+出去會被撞低。自己估他們是示威中被人追,指頭批跑的人是正常衣着,後面跑的人有裝備。

▶️人疊人情況

被告指自己站在寶寧大廈閘口位外,有幾人跑入閘口位。見地鐵站建築物上面有人落嚟後被人撞,開始人疊人情況,高過一人高度,自己無空間離開。五至6分鐘後見人群疏散 因有警員消防員把人群帶出去。

被告亦想離去,但後來有警察行來叫所有人踎低,被告表示自己唔關事,對方話唔好咁多嘢講叫你踎就踎,並以棍指向自己。自己冇見到窄巷人士在該處做什麼。

▶️不怕身上衣着被誤會

就有關身上衣着會否怕被人誤會。被告回答社會事件已有幾個月,屋企樓下自己也會着黑色衫和黑色袋,當警察追趕示威者,自己企一邊,警察亦沒有拘捕自己,不認為會被誤解,返工時有警察巡邏亦冇截停自己檢查。

▶️文件册:
就讀兩學科的學生證+電郵取錄書+提醒註冊學科的電郵+水污染科吹交功課電郵+倉中取手套和工具的箱- 顯示手套如何擺放+無被警方檢取之背包相片+建興大廈和美蘭大廈在地圖的位置。

下午1430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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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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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D8

🔹控方盤問(上午加下午內容)
控方又話要問幾條先早休…

問被截停後,留在窄巷還是哪裏。回答警方叫自己踎喺閘處,並帶出去上索帶後帶去找換店處等,再被帶去闊巷等後去THA (臨時羈留區)。控問由截停到闊巷到tha 階段身上衣着有否改變 - 回答印象中冇。同意截停時衣着和在tha 拍的影片時相同。控就闊巷帶去THA一事,問如果形容在a1出口附近截停後往tha講法是否正確 - 回答正確

— 小休 —

問是否被截停前無意會到有暴動 - 答無
同意知18號星期一不用上課因社會事停學

手套事宜:被告答在19年前做了倉務兼職四年,控問幫了4年有經驗何不自戴手套工作。回答不需要因為有提供。控方質疑被告指稱污糟,並且冇同款式提供,被告回答只是外面污糟。控質疑做了四年兼職屬於穩定,自帶手套較理想。被告答認為冇需要。

眼罩:被告同意文件夾內吹交功課的電郵中睇不到需做實驗/何時讀水污染/要自備眼罩 的資訊

控質疑買波鞋為何不網上購買,回答有試過但買唔到,續回答周年紀念是11月20。控方質疑為何不早些去旺角 - 答當時自己估計可以在網上買,但是失敗。控方質疑被告兼職地方在屯門而不是旺角,到旺角買波鞋不順路,為何不早過18號去買 - 被告答(好似講話冇諗過買唔到,聽唔清楚。)

被告早前主問中提及當晚會和女朋友過夜,回答控方當時已拍了三年拖。控方質疑被告當晚和女友過夜和出旺角搵服務某程度上或有抵觸,續指在旺角只用了半小時搵波鞋,主要是搵服務。質疑到底被告有否約女友有否諗住買波鞋,問被告會否怕被女友知道。被告的主觀感受見解在此略去,重申是有約女朋友亦有諗住買波鞋。

黑帽+防毒面具+眼罩+ 手套:
請控方問點解做兼職要戴帽 - 回答冇特別理由。控方問點解要係黑色 - 回答家中只有黑色。

就被告早前所指背囊中的眼罩是因學業需要,控方質疑當時停課為何還放在背囊中,被告回答只有一個袋+無執袋+認為放在內亦唔阻位。控方質疑出街會整爛整跌,被告回答唔會拎出嚟。

控方指停課是因為社會事件,問被告會否怕被誤會。被告回答不會因為自己返學兼職需要帶,並指自己企喺一邊冇人會理。同意自己可以唔放眼罩在袋但選擇帶出去,不同意控方所指此為參與暴動。

控方問為何手套會放在袋,被告解釋自己需要前往貨物裝卸區,不會返回貨倉放回手套,加上防毒面具是私人用品會在自己處。法官問貨物裝卸區和貨倉相距幾遠,回答1公里。控方質疑被告既然面具只是在貨倉內用,可以寄存在貨倉內。被告回答自己防毒面具沒有標記加上是私人用品,不想他人拿來用,冇諗過如控方所指在面具上落標記。

控方質疑被告都有用倉內的手套。被告解釋防毒面具用喺口,同手部用品爭好遠,續指自己的面具和示威者不同,控方指型號唔同功能一樣,被告回答唔知,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可以選擇帶唔帶出去但最後有帶出去一說。控質疑會令人有誤解,被告解釋試過帶,但冇警察截停搜查所以認為冇問題。

被告同意控方指旺角經常有示威,控質疑禁仲繼續帶出去,被告回答留意新聞消息是指紅磡尖沙咀佐敦一帶。控質疑如果真係有睇新聞通知一定會見到旺角有封路和堵路,被告回答此常見,而此情況亦不代表有對峙。

控指被告前往有機會有示威的旺角,並且帶了可以不用帶的東西,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控方續指是因為有用到該些物品,被告回答如果用就唔會放喺背囊。

黑色護踭:被告解釋此為造型,加上前一天工作整親,不同意控方所指沒有醫療上幫助,續指能夠舒緩痛楚。同意控方所指能夠作防曬之用。控方質疑為什麼用黑色,回答是造型上的選擇。

控方指被告前往旺角並選擇帶同護目鏡防毒面具黑色帽和手踭。被告答唔認為有問題,不同意被指是因預備前往旺角參與示威集結

控方問就巴士路線改站,會否同意此轉變顯示旺角有事發生。回答巴士路線有轉變不是第一次,即使堵路亦不等於有示威,可以是把東西放在該處,但不等於該處會有示威人士。續答控冇諗住轉行程,認為是常見情況。

控問為什麼由深水埗行去旺角 - 回答自己有時間,續指2100見到太子地鐵站仍然有開。控質疑見到深水埗太子地鐵站有開應該會睇咗深水埗先,被告解釋自己在南昌不會經過深水埗地鐵。控指被告可以搭地鐵前往目的地 ,回答自己有時間加上路程不長。控質疑被告要搵波鞋和搵服務為何不留點體力,被告回答行路不需很多能量。控指被告見到路面交通情況不正常才選擇行路,被告指深水埗有車行,而且旺角深水埗地鐵站都有開。

下午盤文內容:

被告不同意由深水埗行去旺角係因知道無交通,同意有經太孑地鐵站。控問有無留意太孑地鐵站情況 - 答正常有開,旺角都有,續答2100到旺角地鐵站。控問行的途中有收到新聞消息嘛 - 答無留意

控問美蘭大廈有多小類似服務性質的鋪頭- 答有3-4間,皆無開。控問有無諗點解 - 答可能太遲,指有時都會禁因該處小選擇 。

就主問提及沿着彌敦道經過窄巷2225到達寶寧大廈,被告同意由咸美頓往彌敦道並且往南行至A1出口用了5分鐘,同意彌敦道往南行經過九龍行。控方指南邊有碧街和彌敦道交界。

控方播片欲顯示當時情況
大紀天 約實時22:00
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滿黑色衫人,有煙冒起。
CCTV 約實時2215-2225
見窩打老道附近地段,控指片段顯示車路無車行,有黑色衫人。被告同意控方所指片段中顯示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滿黑色三人,亦同意片段中顯示22:2x有集體移動

控方指出由美蘭大廈沿着彌敦道往南往寶寧大廈的階段,被告一定會見到此情況 。被告回答當時有見到很多人但都是流動情況,集體向後跑的移動則看不到,同意控方所指彌敦道是香港重要幹道,同意冇車,同意自己應該會見到有東西放在彌敦道上和有人傳物品,同意在九龍行對出。

控方指出被告往南行,自然視線應該見到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被告回答自己前面有人阻住不能看見遠方。控方質疑此說法是否代表有很多人,被告回答即使現在出去該處都會俾人群阻擋視線。控方指被告狡辯,被告解釋冇可能一眼見到窩打老道方向情況。

控方指被告必然見到窩打老道很多人,被告回答冇留意此情況。控方質疑被告見到有人傳嘢都冇留意有冇特別,被告認為各有各做自己事。控方指被告提及人群多,阻住自己視線都唔留意,並問被告傳野的情況是否正常。被告回答現在來說不正常,但當時經常有此情況發生,同意傳遞物品為示威者所用。控方指被告應該知道有非法行為進行或可能發生。被告回答睇唔到有催淚彈情況。

就住被告所提及深水埗太子有行人和地鐵有開認為正常,控方質疑被告現在認為彌敦道有傳遞物品也屬正常。被告回答此情況當時常見。控方反問有乜係唔正常,被告回答射催淚彈或汽油彈,因會弄傷自己。控方指出被告唔覺有不正常事情發生屬不正確,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在A出口窄巷看見地鐵站有塗鴉嗎,回答有。控方指出口封了,被告指冇留意,因從窄巷入寶寧大廈,控方質疑只是兩三部距離,被告反問點解自己要咁做。控方質疑不擔心封左咩,被告回答冇咁諗過。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約了女朋友亦在意時間,被告回答油麻地封咗行兩步就係旺角。控方指被告需要睇油麻地有冇被封,被告回答到時落樓都睇到。控方質疑如果咁做咪預唔啱時間,被告回答自己已經講過油麻地去旺角唔遠。控指被告知a1出口不能用 - 答冇行過去睇。

被告同意寶寧大廈的大閘可從內看到外面環境。續答入去時2215-20 閘門無關上,離開時則有關上 。控問去了邊個樓層及提供服務者身份,被告指記得是某幾個樓層,續指時隔太耐+及後事件大衝擊,無太多記憶,就對方身份認知有限,案發後無同該供應服務者聯絡 。不同意控指講唔出相關細節是因無發生。

控問被告有無問寶寧大廈拎CCTV 。
🌟被告答被拘捕後留意到新聞指不需舉證,自己一直唔知要,以為係警方提供 ,所以無試拎cctv。

控方指被告口講,問有冇其他資訊輔助法庭知道在寶寧大廈發生乜事 - 答無。控續問提供服務的地方內部結構,被告同意在內留了1小時,22:2x -23:2x, 控方問其過程… 續問窗外有冇聽到聲,答有聽到細的bombom聲,無聽到叫囂,無嗅到tg/燒焦味。

控問聽到bombom聲有無查看發生咩事,被告回答該單位內的窗防透視,自己未閒亦不會搞人哋的窗。控方指此聲可能有汽油彈,被告回答記得都過咗一段時間。控方質疑被告唔在意,被告回答好細聲以為好遠,不同意是編織理由去掩飾自己知有暴動

控方指即使入寶寧大廈前認為情況不嚴重,但可以演變成嚴重衝突,被告同意有機會。控方問被告為何要在寶寧大廈把黑色衫穿在面,被告回答涷所以粒多件衫。

控方指被告同意樓下有機會演變嚴重,仍然穿上黑色衣服。被告回答之前家中樓下也有類似事情發生,自己站在一旁沒有警察搞自己,今次認為情況會相同。控方問點解夜晚11點幾仲戴帽,被告回答係造型,而護踭則是因為受傷和造型上打扮。回答控方冇睇醫生,控方質疑工作受傷應該向老闆報工傷,被告回答自己只是小痛如這樣做會俾人鬧。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控方希望提出反證。控方及D5辯方就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梁官休庭一會後,裁定批准控方反證。控方指有一商業登記證+市民證人:家樂坊商場物業主管,需要時間安排證人到庭。

辯方聞判後表示可以以65B形式同意口供,不會作盤問,就此無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相關D5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73

控方指如此便不需申請證人到庭。控方就反證呈上「㷫烚烚」餐廳的商業登記,證顯示於2023年開業+家樂坊商場主管書面口供:內容大致為證人翻查租務後指2019年無「㷫烚烚」,至2023年 8 月才有。

結案陳詞日子:2024年2月28日 14:30
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35/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 刑事損壞 >>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
[14:03] 開庭

承上文: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87
就有關特權法之法律原則討論,D1、D3、D7和控方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開庭處理,

李官已經睇咗各方的文件,控方對“遵守秩序”有新說法,辯方無回應,無嘢補充。

裁決日維持在2024年2月1日09:30。

[14:08] 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和A11已認罪

(7) 刑事損壞 >> [A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A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3法律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10:08 開庭]
【先處理 A1/3/7/8/11/14 裁決】

法庭會頒布100多頁書面裁決理由,庭上不會詳細讀出。


🔥速報:🔥
暴動:D1、7不成立,D3、8、11、14成立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D1、3、7成立
刑事毀壞:D14成立

給予法律團隊一小時研究判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1: 黃(20) / A2: 羅(20) / A4: 畢(24)
A5: 孫曉嵐(24) / A7: 馬(30) / A9: 沈(23)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沈已還押逾5個月;孫曉嵐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A2、A9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錢純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
D2、4、9早前承認控罪;D7上週四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D1暴動罪脫、罪成。
案件分今日及2月21日兩天求情,3月16日判刑。
———————————————————
D1:
被告案發當時為城大編委攝影、記者,案發至今仍然從事攝影工作。提交教授、導師、朋友、時任學生會署理會長撰寫的品格證明信,證明被告熱誠工作、為同學謀福祉、是有心的傳媒人。
D1以記者身分進入會議廳拍攝、採訪。D1接受當時有接觸基本法,但純粹為更好拍攝角度。當日未涉及肢體衝突、造成傷害,沒有使用暴力暴力、示威叫口號。為傳媒拍攝工作,不幸法庭認為違反法例。當時有警員目睹D1拍攝行為,並無阻止。作為學生記者,D1經驗有限。
重申D1無任何意圖干擾任何證物,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此動作令警方之後調查有困難,事實上亦沒有干擾證物。
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希望參考葉寶琳及方國珊兩案,採納罰款$1000方式處理。

D2、9;D6:
採納書面陳詞。

D4:
D4現時因另案還押、在囚,另一暴動案預計本年6月刑滿。法官指會考慮判刑一致性。

D5:親自陳詞(非逐字稿)
「首次面臨刑事檢控定罪,到依家整整4年半。被告有『我冇嘢講』權利,被聽見聲音唔係非必然。今次係我第一次喺呢件案件中言語表達自己。
請法官睇到,律師早前呈交咗12封求情信,係好愛我、我好愛嘅屋企人、前輩同輩寫嘅求情信。有啲好德高望重,致力捍衛兒童權利,有啲給予厚望、悉心指導我,都有彰顯友誼光輝摯友陪伴,生命嘅另一半。我由衷感謝佢哋,希望儘早回報佢哋嘅愛。
睇到、理解到社會需要復和信息,同下一代年輕人嘅心。
(引用兩封求情信,提到“Young leader, New prevailing social culture…important, certain social problems…Integration of our torn society”; “Will not only make big difference to my life, show world HKSAR is generally humanitarian society. Not only fair, just, and also caring and unforgiving. Treasure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work…”
呢啲肺腑之言傳達嘅與我一直努力嘅人生方向都係一致。

留意大批未成年被捕,我開始關注少年司法制度。Best interest to child原則,研究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比喺香港判刑得到實踐情況。

求情信睇到,我中學開始關心學童精神健康,2012開始擔任公職。直到案發前一日,仍然出席對年輕人喺反修例運動面臨精神情緒危機記者會,呼籲年輕人珍惜生命。
還押期間,經歷更嚴峻嘅學童精神挑戰,我仍然喺還押中盡力發聲倡議,希望年輕人感受被重視、感覺到有成年人同行、未來有希望同可能。還押250多日期間,我報讀咗2個課程,裝備自己。

希望香港司法系統未來可以走向restorative justice、轉型正義。
因此被告真誠公開嘅見證係必須嘅。喺追求公義體系當中,去聽取被告自述。

參與2019年7月1日立法會會議廳暴動,我有以下陳述:
作為一個生於香港、以香港前途為己任嘅香港人,投身反修例運動自然而然義不容辭。
有獨立理性思考嘅公民會關心反修例,見到人權、民主自由被挑戰,就會挺身而出。
2019年我正在修讀人權法碩士,深信憑知識、實踐會帶來可能。

本案發生時值紀念政權移交日子。示威者進入議事廳,顯出逃犯條例中政制缺憾,缺乏雙普選⋯⋯

❗️法官打斷❗️

跟住我會講認罪原因,希望閣下可以俾多幾分鐘時間。人民展現明確嘅政治訴求⋯⋯

❗️法官再次打斷❗️

我決定認罪,因為理解法律條文嘅字面涵義。我當日沒有損毀死物、破壞社會安寧,而對於人尊嚴重視,我從來冇使用暴力,都觸犯咗定義寬鬆嘅暴動罪。真正嘅罪名其實係追求民主自由。

❗️法官打斷並警告❗️

我仲有一段會講我個人背景。真誠面對自由嘅人呢⋯⋯」

‼️法官警告求情非宣揚政治理念場合,休庭讓大律師參詳被告求情陳詞內容‼️

大律師表示已經同當事人儘量溝通,明白法庭認為表述內容是政治理念,已經向被告解釋。

D5繼續親自陳詞:

「真誠面對自我嘅人唔能夠逃避思考判斷,我呢幾年從未停止。我當日冇預謀進入中門大開嘅立法會議事廳,但公民策略失敗,冇帶來更民主自由嘅香港。

❗️被打斷,法官作出最後警告❗️

雖然法庭唔能夠評論政治,但本案嘅政治性,犯罪意圖道德考量。法庭唔係追究背後歷史(?),但我有責任如實道出。

4年半嚟我冇放棄追求公義,一直喺兒童權利上努力。我會永遠敞開心窗、對人關愛,希望早日回歸自由。

未來我會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生活,回報我愛嘅人同地方。」


法庭同意辯方3星期內將整理好的書面陳詞存檔法庭,作判刑考慮。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4:53] 開庭

🔹控方已呈交兩份書面陳詞
重申其立場:pw27 速龍是第一位落車及第一位入咸美頓街,可以見到除自己控制之人外,無人被制服。此與D7 說法相衝 ,控指pw27證供可靠希望法庭可採納。

🔸辯方陳詞
- D5, D6 無補充
- D7 :就有關pw27 證供,辯方質疑其可靠性程度。就咸美頓街彌敦道角落,p044片08:20開始後一分鐘甚為關鍵,顯示咸美頓街角有很多黑衫人往北跑,遠處相信見有數名警員制服數人,建議法官可慢鏡睇,和放大的截圖,究竟D7腰間有沒有車匙

- D8 :被告前往是相信該處無事,到達後亦見如是,認為不是在暴動位置。而就暴動位置於22:30前的情況,辯指警方無此資訊。

🗣️法官收到雙方陳詞,文件已齊,沒有遺漏,向控辯雙方澄清以下:

- 辯方有無爭議控方所寫的法律原則

- 就司法認知,有辯方指即使廣為人知,但不適用於全面知悉新聞處等所有公告

- 暴動發生時間 :控方立場為不遲於約22:30~23:26(警方開始推進)。辯方無質疑大約時間/位置。

- D5, D6律師同意法庭可對理大事件有司法認知,但認為其程度及範圍有限,eg 不等於被告會知相關平台之發文/網上號召

- 就D7是否來自窄巷議題。控方依賴片段p7g cctv並指D7 出現,官問控如何對照證物。控指p047 警方拍攝片段能見D7 ,無爭議,控指再對應番cctv ,即23:36(九分鐘前)見有人從窄巷去闊巷in n out排隊,幾分鐘後,見D7 排在第一行。p047 23:45 ,指in n out 第一行踎下包括D7, 而23:36:49-23:44過程當中狀態無什改變 ,控指因此推斷D7 由窄去闊巷,而不是由咸美頓街截停後帶去闊巷。就被告曾反指該角度睇唔哂闊巷,控不同意,指因in n out有反光柱,可見D7 在反光柱之間,但同意見不到近彌敦道的反光柱, 但指不重要,因已見D7 活動範圍。

D7 辯方指角度好斜好遠影過去闊巷,質疑能否清楚見到反光柱,以此作辯作為刑事定罪認屬不穩妥,只可當作一個憶測。而23:36 至23:45 中間9分鐘D7 有否移動過無證據,指控方講法屬懷疑,辯方同意有人窄巷去闊巷,但當中有否包括D7成疑。而碧街東南樓cctv影去闊巷的角度亦很斜。

- 213 人中,控方指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有起碼6 人被制服 ,當中六人除pw27 制服之郭姓男子,其餘是近彌敦道位置被制服,pw27 亦指後來無警入咸美頓街/有人被制服

就彌敦道咸美頓交界,辯指有片段顯示頭燈警員制服多名人士... (上面提過),此片無予 pw27 睇過。辯續指無證據顯示pw27 就是該位置制服就郭,指上述為控方陳詞說法。片段亦比證人相隔多年之說更可靠。

- 就D8辯方指被告2230前,曾行經相關路段,亦有非暴動人士行經 ,當中包括D8 , 官問是什麼路徑,答指包括咸美頓街彌敦道,續同意此是控方所指的暴動範圍 ,無爭議曾出現路經過。

法官確認D2代表是不是可以安排到在5月30日前,呈交所有求情文件,之後宣布: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25日 (星期六) 10:00裁決,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求情:6月8日 (星期六) 10:00
判刑 :6月22日 (星期六) 10:00

💛感謝臨時直臨員💛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