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0914淘大 #拒捕
范(31)
控罪: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梅松大律師
法律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同案第一被告於本年7月13日提堂時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判處勞教中心
由於已排期屈麗雯法官處理,但今天不能出席。案件需要再排期至2023年3月1-2日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0914淘大 #拒捕
范(31)
控罪: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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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梅松大律師
法律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同案第一被告於本年7月13日提堂時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判處勞教中心
由於已排期屈麗雯法官處理,但今天不能出席。案件需要再排期至2023年3月1-2日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02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16: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16: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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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轉介文件
梁(28)
(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續以原有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轉介文件
梁(28)
(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續以原有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5/4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3/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1/4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2/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5/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5/4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3/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1/4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2/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5/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順利 #判刑 🔥
何(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利安道 15 號順利商場 1 期 3 樓行人天橋,保管 2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 1 幅牆。
================
被告答辯認罪,法庭為其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報告正面並建議高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交出$3000元賠償金。
📌簡短理由
被告年輕,有悔意及願作賠償,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感謝報料💛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順利 #判刑 🔥
何(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利安道 15 號順利商場 1 期 3 樓行人天橋,保管 2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 1 幅牆。
================
被告答辯認罪,法庭為其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報告正面並建議高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交出$3000元賠償金。
📌簡短理由
被告年輕,有悔意及願作賠償,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感謝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駱克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案件2020年於鄭紀航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定罪,其後被告向高等法院上訴獲判決發還由鄧少雄裁判官重審,最後裁決罪名不成立,辯方有提出訟費申請,法庭命令控辯雙方提交詳細書面陳詞。今天安排開庭處理。
雖然被告為嚴重弱聽人士,辯方法律代表確認今天不用即場打字服務。
🔹控方陳詞
採納書面,沒有進補充
🔸辯方陳詞
只補充2點
1)一般及特別事項只是僅僅表面證供成立
2)招認裁決也指非公平情況下錄取
法庭明白辯方訟費分為3部份:
1)重新審訊超越時限
2)終止聆訊申請
3)正式審訊
辯方代表同意鄧官提問第2部份理由只是重複第一部份,法庭亦指高等法院有指示不同環節可作不同比重。
📌訟費裁決:
檢視雙方陳詞及審訊程序後,法庭批准辯方第一及第三部份之訟費申請,然而數目超出裁判法院之權限,如雙方最後未能達成協議,須再交高等法院訟費聆訊官處理。(庭上沒有讀出數目)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駱克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
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案件2020年於鄭紀航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定罪,其後被告向高等法院上訴獲判決發還由鄧少雄裁判官重審,最後裁決罪名不成立,辯方有提出訟費申請,法庭命令控辯雙方提交詳細書面陳詞。今天安排開庭處理。
雖然被告為嚴重弱聽人士,辯方法律代表確認今天不用即場打字服務。
🔹控方陳詞
採納書面,沒有進補充
🔸辯方陳詞
只補充2點
1)一般及特別事項只是僅僅表面證供成立
2)招認裁決也指非公平情況下錄取
法庭明白辯方訟費分為3部份:
1)重新審訊超越時限
2)終止聆訊申請
3)正式審訊
辯方代表同意鄧官提問第2部份理由只是重複第一部份,法庭亦指高等法院有指示不同環節可作不同比重。
📌訟費裁決:
檢視雙方陳詞及審訊程序後,法庭批准辯方第一及第三部份之訟費申請,然而數目超出裁判法院之權限,如雙方最後未能達成協議,須再交高等法院訟費聆訊官處理。(庭上沒有讀出數目)
💢 #不是聲援💢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猥褻侵犯 #秀茂坪
#三度非禮少女
🐶U.K.B(26)
控罪(1):於2019年12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控罪(2):於2020年7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控罪(3):於2020年8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保釋條件如下:
1)保釋金$3000
2)居住報稱地址
3)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及受害人
4)不得踏足涉案有關範圍
5)每星期二及六到灣仔警察總部報到
6)居住地址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7)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1日早上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猥褻侵犯 #秀茂坪
#三度非禮少女
🐶U.K.B(26)
控罪(1):於2019年12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控罪(2):於2020年7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控罪(3):於2020年8月某日在秀茂坪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侵犯女子"X"
保釋條件如下:
1)保釋金$3000
2)居住報稱地址
3)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及受害人
4)不得踏足涉案有關範圍
5)每星期二及六到灣仔警察總部報到
6)居住地址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7)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1日早上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順利 #進度報告
何(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利安道 15 號順利商場 1 期 3 樓行人天橋,保管 2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 1 幅牆。
================
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2月21日被 #鄭紀航裁判官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和賠償3000元。
📌特別進度報告
同意及明白內容,感化官指被告工作表現不理想經常早退,建議延長服務令至18個月,法庭採納建議。
#劉綺雲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順利 #進度報告
何(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利安道 15 號順利商場 1 期 3 樓行人天橋,保管 2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 1 幅牆。
================
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2月21日被 #鄭紀航裁判官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和賠償3000元。
📌特別進度報告
同意及明白內容,感化官指被告工作表現不理想經常早退,建議延長服務令至18個月,法庭採納建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410觀塘 #20220412深水埗 #20220415旺角 #判刑
👤林(22) 🛑已還押14日
控罪:三項刑事毁壞 (在大廈外牆噴上「對抗極權」,「斷頭台清算黑警」,「人類有權不打疫苗」)
訊息來源: 法庭線
辯方代表:當值律師
==========
法庭為被告索取咗背景和勞教報告,律師已經向被告解䆁咗,勞教報告指被告的健康不適合。
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報告亦同意有悔意,指被告為人單純、內斂,犯事只因識到新朋友,願意向大廈業主道歉,已經作出賠償,向法庭申請非即時監禁的判刑。
裁決:
被告係初犯,報告正面,有悔意,願意作出賠償,報告指有讀寫障礙,但被告能正常學習,智力與常人無異;事件係在幾日內發生,挑戰法律,挑戰警權,挑戰政府為市民做的防疫工作,會給予不法分子利用,有可能使用暴力,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三項控罪同期執行,考慮被告犯案時年青,和案發後一年多才被起訴,酌情扣減一個月, 監禁五個月。
#劉綺雲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410觀塘 #20220412深水埗 #20220415旺角 #判刑
👤林(22) 🛑已還押14日
控罪:三項刑事毁壞 (在大廈外牆噴上「對抗極權」,「斷頭台清算黑警」,「人類有權不打疫苗」)
訊息來源: 法庭線
辯方代表:當值律師
==========
法庭為被告索取咗背景和勞教報告,律師已經向被告解䆁咗,勞教報告指被告的健康不適合。
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報告亦同意有悔意,指被告為人單純、內斂,犯事只因識到新朋友,願意向大廈業主道歉,已經作出賠償,向法庭申請非即時監禁的判刑。
裁決:
被告係初犯,報告正面,有悔意,願意作出賠償,報告指有讀寫障礙,但被告能正常學習,智力與常人無異;事件係在幾日內發生,挑戰法律,挑戰警權,挑戰政府為市民做的防疫工作,會給予不法分子利用,有可能使用暴力,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三項控罪同期執行,考慮被告犯案時年青,和案發後一年多才被起訴,酌情扣減一個月, 監禁五個月。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630觀塘 #提堂
李(20)🛑已還押7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蔣(22)、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其他涉及本案的被告,即蔣(22)、黃(27)、和張(32),均已經認罪和被判處監禁8星期。
================
📌答辯:
被告選擇認罪,並同意下文案情❗️
📌案情:
背景:
於2020年6月,有網民組織「和你sing」活動,時間為2020年6月30日20:00時,地點為觀塘APM商場,該商場有11層。此活動的目的是讓帶相同政見的人士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提早慶祝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發生的事件。警方因應事件,調派便衣警察在場觀察情況。
集結發生: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00時,約100名示威者在APM的UC層、一樓、及二樓呼叫反政府口號、展示有宣揚「港獨」的旗幟和橫額、及呼籲市民參與7.1示威活動。在集結期間,有店舖下閘。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13時,警方進入APM,並於約18:15時至18:20時發出四次警告和高舉黃旗,但示威者未有散去,他們仍然繼續集結並辱罵警員。當日約18:28時,軍裝警離開APM商場,但在場的便衣警察繼續觀察示威者,其間見被告和其他稍後被捕的人士作出以下行為:
被告和其他被捕人士的行為:
在集結期間,被告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其他在現場被捕的人士的行為包括:
⁃ 揮舞藍白色旗;
⁃ 高舉黑色旗幟,有「香港獨立」的字眼;
⁃ 在場帶領市民高叫口號;和
⁃ 協助安裝反《港區國安法》和推廣2020年7月1日遊行的橫額。
最後,便衣警察於18:50時截停被告。同時,軍裝警員重新進入商場並發出口頭警告。
截查和錄影會面:
於截查和錄影會面期間,被告保持沉默。
再次被拘捕:
被告後來拒絕警方保釋得到釋放。被告後來離港,但於2024年7月15日在機場入境時因在通緝名單中而被拘捕。
📌媒體片段:
被告被拍攝到在集結期間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當時他的旁邊有人高舉藍白色旗。
媒體亦拍攝到被告與另外二人被警員截停的一刻。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與案相關的物品充公,及被告的個人物品歸還被告。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索取報告:
辯方律師詢問裁判官會否索取報告。
裁判官表示考慮到被告的年紀,會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4年8月12日09:30,在第5法庭處理。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在候判期間還押看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630觀塘 #提堂
李(20)🛑已還押7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蔣(22)、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其他涉及本案的被告,即蔣(22)、黃(27)、和張(32),均已經認罪和被判處監禁8星期。
================
📌答辯:
被告選擇認罪,並同意下文案情❗️
📌案情:
背景:
於2020年6月,有網民組織「和你sing」活動,時間為2020年6月30日20:00時,地點為觀塘APM商場,該商場有11層。此活動的目的是讓帶相同政見的人士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提早慶祝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發生的事件。警方因應事件,調派便衣警察在場觀察情況。
集結發生: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00時,約100名示威者在APM的UC層、一樓、及二樓呼叫反政府口號、展示有宣揚「港獨」的旗幟和橫額、及呼籲市民參與7.1示威活動。在集結期間,有店舖下閘。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13時,警方進入APM,並於約18:15時至18:20時發出四次警告和高舉黃旗,但示威者未有散去,他們仍然繼續集結並辱罵警員。當日約18:28時,軍裝警離開APM商場,但在場的便衣警察繼續觀察示威者,其間見被告和其他稍後被捕的人士作出以下行為:
被告和其他被捕人士的行為:
在集結期間,被告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其他在現場被捕的人士的行為包括:
⁃ 揮舞藍白色旗;
⁃ 高舉黑色旗幟,有「香港獨立」的字眼;
⁃ 在場帶領市民高叫口號;和
⁃ 協助安裝反《港區國安法》和推廣2020年7月1日遊行的橫額。
最後,便衣警察於18:50時截停被告。同時,軍裝警員重新進入商場並發出口頭警告。
截查和錄影會面:
於截查和錄影會面期間,被告保持沉默。
再次被拘捕:
被告後來拒絕警方保釋得到釋放。被告後來離港,但於2024年7月15日在機場入境時因在通緝名單中而被拘捕。
📌媒體片段:
被告被拍攝到在集結期間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當時他的旁邊有人高舉藍白色旗。
媒體亦拍攝到被告與另外二人被警員截停的一刻。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與案相關的物品充公,及被告的個人物品歸還被告。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索取報告:
辯方律師詢問裁判官會否索取報告。
裁判官表示考慮到被告的年紀,會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4年8月12日09:30,在第5法庭處理。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在候判期間還押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