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 #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 #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 #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 #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 #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 #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1: 黃(20) / A2: 羅(20) / A4: 畢(24)
A5: 孫曉嵐(24) / A7: 馬(30) / A9: 沈(23)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沈已還押逾5個月;孫曉嵐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 #林凱依大律師
A2、A9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錢純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
D2、4、9早前承認控罪;D7上週四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D1暴動罪脫、罪成。
案件分今日及2月21日兩天求情,3月16日判刑。
———————————————————
D1:
被告案發當時為城大編委攝影、記者,案發至今仍然從事攝影工作。提交教授、導師、朋友、時任學生會署理會長撰寫的品格證明信,證明被告熱誠工作、為同學謀福祉、是有心的傳媒人。
D1以記者身分進入會議廳拍攝、採訪。D1接受當時有接觸基本法,但純粹為更好拍攝角度。當日未涉及肢體衝突、造成傷害,沒有使用暴力暴力、示威叫口號。為傳媒拍攝工作,不幸法庭認為違反法例。當時有警員目睹D1拍攝行為,並無阻止。作為學生記者,D1經驗有限。
重申D1無任何意圖干擾任何證物,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此動作令警方之後調查有困難,事實上亦沒有干擾證物。
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希望參考葉寶琳及方國珊兩案,採納罰款$1000方式處理。
D2、9;D6:
採納書面陳詞。
D4:
D4現時因另案還押、在囚,另一暴動案預計本年6月刑滿。法官指會考慮判刑一致性。
D5:親自陳詞(非逐字稿)
「首次面臨刑事檢控定罪,到依家整整4年半。被告有『我冇嘢講』權利,被聽見聲音唔係非必然。今次係我第一次喺呢件案件中言語表達自己。
請法官睇到,律師早前呈交咗12封求情信,係好愛我、我好愛嘅屋企人、前輩同輩寫嘅求情信。有啲好德高望重,致力捍衛兒童權利,有啲給予厚望、悉心指導我,都有彰顯友誼光輝摯友陪伴,生命嘅另一半。我由衷感謝佢哋,希望儘早回報佢哋嘅愛。
睇到、理解到社會需要復和信息,同下一代年輕人嘅心。
(引用兩封求情信,提到“Young leader, New prevailing social culture…important, certain social problems…Integration of our torn society”; “Will not only make big difference to my life, show world HKSAR is generally humanitarian society. Not only fair, just, and also caring and unforgiving. Treasure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work…”
呢啲肺腑之言傳達嘅與我一直努力嘅人生方向都係一致。
留意大批未成年被捕,我開始關注少年司法制度。Best interest to child原則,研究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比喺香港判刑得到實踐情況。
求情信睇到,我中學開始關心學童精神健康,2012開始擔任公職。直到案發前一日,仍然出席對年輕人喺反修例運動面臨精神情緒危機記者會,呼籲年輕人珍惜生命。
還押期間,經歷更嚴峻嘅學童精神挑戰,我仍然喺還押中盡力發聲倡議,希望年輕人感受被重視、感覺到有成年人同行、未來有希望同可能。還押250多日期間,我報讀咗2個課程,裝備自己。
希望香港司法系統未來可以走向restorative justice、轉型正義。
因此被告真誠公開嘅見證係必須嘅。喺追求公義體系當中,去聽取被告自述。
參與2019年7月1日立法會會議廳暴動,我有以下陳述:
作為一個生於香港、以香港前途為己任嘅香港人,投身反修例運動自然而然義不容辭。
有獨立理性思考嘅公民會關心反修例,見到人權、民主自由被挑戰,就會挺身而出。
2019年我正在修讀人權法碩士,深信憑知識、實踐會帶來可能。
本案發生時值紀念政權移交日子。示威者進入議事廳,顯出逃犯條例中政制缺憾,缺乏雙普選⋯⋯
❗️法官打斷❗️
跟住我會講認罪原因,希望閣下可以俾多幾分鐘時間。人民展現明確嘅政治訴求⋯⋯
❗️法官再次打斷❗️
我決定認罪,因為理解法律條文嘅字面涵義。我當日沒有損毀死物、破壞社會安寧,而對於人尊嚴重視,我從來冇使用暴力,都觸犯咗定義寬鬆嘅暴動罪。真正嘅罪名其實係追求民主自由。
❗️法官打斷並警告❗️
我仲有一段會講我個人背景。真誠面對自由嘅人呢⋯⋯」
‼️法官警告求情非宣揚政治理念場合,休庭讓大律師參詳被告求情陳詞內容‼️
大律師表示已經同當事人儘量溝通,明白法庭認為表述內容是政治理念,已經向被告解釋。
D5繼續親自陳詞:
「真誠面對自我嘅人唔能夠逃避思考判斷,我呢幾年從未停止。我當日冇預謀進入中門大開嘅立法會議事廳,但公民策略失敗,冇帶來更民主自由嘅香港。
❗️被打斷,法官作出最後警告❗️
雖然法庭唔能夠評論政治,但本案嘅政治性,犯罪意圖道德考量。法庭唔係追究背後歷史(?),但我有責任如實道出。
4年半嚟我冇放棄追求公義,一直喺兒童權利上努力。我會永遠敞開心窗、對人關愛,希望早日回歸自由。
未來我會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生活,回報我愛嘅人同地方。」
法庭同意辯方3星期內將整理好的書面陳詞存檔法庭,作判刑考慮。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1: 黃(20) / A2: 羅(20) / A4: 畢(24)
A5: 孫曉嵐(24) / A7: 馬(30) / A9: 沈(23)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沈已還押逾5個月;孫曉嵐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 #林凱依大律師
A2、A9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錢純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
D2、4、9早前承認控罪;D7上週四被裁定控罪罪名成立;D1暴動罪脫、罪成。
案件分今日及2月21日兩天求情,3月16日判刑。
———————————————————
D1:
被告案發當時為城大編委攝影、記者,案發至今仍然從事攝影工作。提交教授、導師、朋友、時任學生會署理會長撰寫的品格證明信,證明被告熱誠工作、為同學謀福祉、是有心的傳媒人。
D1以記者身分進入會議廳拍攝、採訪。D1接受當時有接觸基本法,但純粹為更好拍攝角度。當日未涉及肢體衝突、造成傷害,沒有使用暴力暴力、示威叫口號。為傳媒拍攝工作,不幸法庭認為違反法例。當時有警員目睹D1拍攝行為,並無阻止。作為學生記者,D1經驗有限。
重申D1無任何意圖干擾任何證物,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此動作令警方之後調查有困難,事實上亦沒有干擾證物。
就「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希望參考葉寶琳及方國珊兩案,採納罰款$1000方式處理。
D2、9;D6:
採納書面陳詞。
D4:
D4現時因另案還押、在囚,另一暴動案預計本年6月刑滿。法官指會考慮判刑一致性。
D5:親自陳詞(非逐字稿)
「首次面臨刑事檢控定罪,到依家整整4年半。被告有『我冇嘢講』權利,被聽見聲音唔係非必然。今次係我第一次喺呢件案件中言語表達自己。
請法官睇到,律師早前呈交咗12封求情信,係好愛我、我好愛嘅屋企人、前輩同輩寫嘅求情信。有啲好德高望重,致力捍衛兒童權利,有啲給予厚望、悉心指導我,都有彰顯友誼光輝摯友陪伴,生命嘅另一半。我由衷感謝佢哋,希望儘早回報佢哋嘅愛。
睇到、理解到社會需要復和信息,同下一代年輕人嘅心。
(引用兩封求情信,提到“Young leader, New prevailing social culture…important, certain social problems…Integration of our torn society”; “Will not only make big difference to my life, show world HKSAR is generally humanitarian society. Not only fair, just, and also caring and unforgiving. Treasure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work…”
呢啲肺腑之言傳達嘅與我一直努力嘅人生方向都係一致。
留意大批未成年被捕,我開始關注少年司法制度。Best interest to child原則,研究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比喺香港判刑得到實踐情況。
求情信睇到,我中學開始關心學童精神健康,2012開始擔任公職。直到案發前一日,仍然出席對年輕人喺反修例運動面臨精神情緒危機記者會,呼籲年輕人珍惜生命。
還押期間,經歷更嚴峻嘅學童精神挑戰,我仍然喺還押中盡力發聲倡議,希望年輕人感受被重視、感覺到有成年人同行、未來有希望同可能。還押250多日期間,我報讀咗2個課程,裝備自己。
希望香港司法系統未來可以走向restorative justice、轉型正義。
因此被告真誠公開嘅見證係必須嘅。喺追求公義體系當中,去聽取被告自述。
參與2019年7月1日立法會會議廳暴動,我有以下陳述:
作為一個生於香港、以香港前途為己任嘅香港人,投身反修例運動自然而然義不容辭。
有獨立理性思考嘅公民會關心反修例,見到人權、民主自由被挑戰,就會挺身而出。
2019年我正在修讀人權法碩士,深信憑知識、實踐會帶來可能。
本案發生時值紀念政權移交日子。示威者進入議事廳,顯出逃犯條例中政制缺憾,缺乏雙普選⋯⋯
❗️法官打斷❗️
跟住我會講認罪原因,希望閣下可以俾多幾分鐘時間。人民展現明確嘅政治訴求⋯⋯
❗️法官再次打斷❗️
我決定認罪,因為理解法律條文嘅字面涵義。我當日沒有損毀死物、破壞社會安寧,而對於人尊嚴重視,我從來冇使用暴力,都觸犯咗定義寬鬆嘅暴動罪。真正嘅罪名其實係追求民主自由。
❗️法官打斷並警告❗️
我仲有一段會講我個人背景。真誠面對自由嘅人呢⋯⋯」
‼️法官警告求情非宣揚政治理念場合,休庭讓大律師參詳被告求情陳詞內容‼️
大律師表示已經同當事人儘量溝通,明白法庭認為表述內容是政治理念,已經向被告解釋。
D5繼續親自陳詞:
「真誠面對自我嘅人唔能夠逃避思考判斷,我呢幾年從未停止。我當日冇預謀進入中門大開嘅立法會議事廳,但公民策略失敗,冇帶來更民主自由嘅香港。
❗️被打斷,法官作出最後警告❗️
雖然法庭唔能夠評論政治,但本案嘅政治性,犯罪意圖道德考量。法庭唔係追究背後歷史(?),但我有責任如實道出。
4年半嚟我冇放棄追求公義,一直喺兒童權利上努力。我會永遠敞開心窗、對人關愛,希望早日回歸自由。
未來我會在真相當中、過光明磊落生活,回報我愛嘅人同地方。」
法庭同意辯方3星期內將整理好的書面陳詞存檔法庭,作判刑考慮。
【02月0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1:0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裁決
🕚11:00(不早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6/80]
(截至1234)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1:0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裁決
🕚11:00(不早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6/80]
(截至1234)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裁決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100 法庭向控辯雙方派發裁決書,宣佈全部罪名成立‼️
現休庭20分鐘給辯方閱讀裁決書及向被告解釋,並商討求情安排和日程。
1140 開庭,法官堅持辯方需提交書面求情陳詞後才會替D11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和教導所報告。D11代表表示此舉會令D11還押期超過兩星期,且刑期不能扣減 (如D11被判進入該些中心),法官表示「還押超過兩星期有咩問題?咁係取決於你哋幾時交陳詞,我14號打後都可以,如果14號11點收齊求情,可以下午開庭。」
再次休庭,待辯方律師商討提交陳詞和求情日子。
(直播員按: 臨休庭夾時間前,法官搖頭輕佻: 我聽日都得㗎,如果你哋可以嘅話)
1205 開庭,定於2月14日1430作求情,預留2月27日不早於1430判刑。辯方同意在開庭前提交書面求情陳詞。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裁決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100 法庭向控辯雙方派發裁決書,宣佈全部罪名成立‼️
現休庭20分鐘給辯方閱讀裁決書及向被告解釋,並商討求情安排和日程。
1140 開庭,法官堅持辯方需提交書面求情陳詞後才會替D11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和教導所報告。D11代表表示此舉會令D11還押期超過兩星期,且刑期不能扣減 (如D11被判進入該些中心),法官表示「還押超過兩星期有咩問題?咁係取決於你哋幾時交陳詞,我14號打後都可以,如果14號11點收齊求情,可以下午開庭。」
再次休庭,待辯方律師商討提交陳詞和求情日子。
(直播員按: 臨休庭夾時間前,法官搖頭輕佻: 我聽日都得㗎,如果你哋可以嘅話)
1205 開庭,定於2月14日1430作求情,預留2月27日不早於1430判刑。辯方同意在開庭前提交書面求情陳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求情
D3:吳(20)/ D6:陳(24)/ D11:*(15)
🛑已還押6日
以上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還押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434開庭]
辯方已提交書面求情陳詞,就有關求情陳詞內容,#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出D6求情陳詞第九段文字有誤(只是審訊兩個字放錯位置),D6辯方大律師即時向法官澄清及修訂
鄭紀航又問D11現讀書還是工作,辯方指D11正就讀大學一年級,就沒有日期的餐廳工作證明信,辯方補充是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當時任職樓面。
鄭紀航表示需索取教導所報告(按:但偏不在最初還押時取報告,以求用最長時間來還押被告,因一旦判處院所令,還押時間不能扣減,滿其嚴懲私欲),但補充並非索取報告便不會判處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到2月27號14:30同庭判刑
[14:4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求情
D3:吳(20)/ D6:陳(24)/ D11:*(15)
🛑已還押6日
以上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還押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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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開庭]
辯方已提交書面求情陳詞,就有關求情陳詞內容,#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出D6求情陳詞第九段文字有誤(只是審訊兩個字放錯位置),D6辯方大律師即時向法官澄清及修訂
鄭紀航又問D11現讀書還是工作,辯方指D11正就讀大學一年級,就沒有日期的餐廳工作證明信,辯方補充是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當時任職樓面。
鄭紀航表示需索取教導所報告(按:但偏不在最初還押時取報告,以求用最長時間來還押被告,因一旦判處院所令,還押時間不能扣減,滿其嚴懲私欲),但補充並非索取報告便不會判處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到2月27號14:30同庭判刑
[14:4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3: 何(21)/ A6: 潘(32)/ A8: 王宗堯(42)
A10: 劉頴匡(26)/ A11: 吳(26) / A12: 范(27)
A13: 鄒家成(24)/ A14: 林(25)
🛑何, 王宗堯, 吳, 林已還押20日;潘, 劉穎匡已還押逾35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5個月;范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57
控方代表: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副刑事檢控專員
A3 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6 代表:
A8 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A10 in person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A13 in person
A14 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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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辯方就求情的口頭補充:
A3 律師已經解釋咗兩份精神科報告畀被告知,但他唔係全部明白,醫生不建議醫院令,梁醫生指他有精神分裂,要服藥;呈上兩封由社工撰寫新的求情信。
回覆李官的詢問,同意本案不是突發,但被告不是始作俑者。
—————
A6 先向法庭致歉,上次被告未能出庭…李官問為何陳辭中有兩段删除咗?大律師表示因為不再倚賴,李官話如果有精神問題,法庭要考慮,和他的背景資料,叫律師再索取指示。
—————
A8 大律師讀出多封求情信的撮要,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大學畢業,演藝人士,剛新婚,品格高尚,熱心助人,不計較利益,在疫情期間,親身派物資;呈上案例,希望量刑以兩年到四年作起點,被告參與程度低,本案有四個階段,被告在第三階段出現,無破壞財產,無攻擊警方。同意本案不是突發。
李官指律師低估咗嚴重性,與控方確認辯方不同意案情中一些段落,但在審訊過程中無作出挑戰,承認控罪二,可以獲得4分1扣減。
—————
A11 採納書面陳辭,強調被告無使用武力;同意案發時間頗長,但無證據顯示有組織和有預謀。
—————
A12 採納書面陳辭,強調被告有上進心,在案發後和還押之後,都有報讀不同課程,求情信顯出被告係一個有愛心、孝順嘅人,事件與其性格不符,被告9年來都有捐錢比紅十字會,即使過程中有使用暴力,只係對死物,無人受傷,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給予多過四份一的扣減。
被告唔係有計劃參與事件。
李官不同意扣減會去到三份一,指因要照顧家人,而不在早期認罪,是其個人選擇,理應在犯案前考慮結果。
—————
A14 大部份求情信都指被告樂於助人,被告的願望係做社工,案發後知到無望,仍然有做義工,做鄰舍輔導員,弱智護老員,讀保健員課程,在內地被拘捕還押,希望法庭考慮;A14 被控告暴動和刑事毁壞,呈上類似案例,原審法庭和上訴法庭都同意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李官問控方有無被告在內地還押的資料。休庭待A6索取指示,和控方A14的資料。
—————
A6 確認不會倚賴該段內容,亦不需要索取相關報告。李官指求情信中只有神父提及他的家庭背景,而不是代表他的大律師,只能當作傳聞證供,在沒有他個人背景資料之下,難於作出判刑;最後辯方同意法庭索取背景報告。
關於A14,控方稱現場的盾牌留有他的指模,被告在2019年8月22日在內地被截停,警方在9月2日回內地確認,被告在10月8日被移交返港,認同在內地被還押與本案有關。
—————
A10 & A13 打算自行求情,A13 更希望在今庭完成,但李官堅持要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才作判刑。
A6, A10 & A13 的求情押後至3月6日10:00同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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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本案判刑日期:2024年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A14 遭內地公安扣留近兩個月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hk-court-06132023093909.html
7月1日警方從立法會撤退,係咪突發?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3: 何(21)/ A6: 潘(32)/ A8: 王宗堯(42)
A10: 劉頴匡(26)/ A11: 吳(26) / A12: 范(27)
A13: 鄒家成(24)/ A14: 林(25)
🛑何, 王宗堯, 吳, 林已還押20日;潘, 劉穎匡已還押逾35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5個月;范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657
控方代表: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副刑事檢控專員
A3 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6 代表:
A8 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A10 in person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A13 in person
A14 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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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辯方就求情的口頭補充:
A3 律師已經解釋咗兩份精神科報告畀被告知,但他唔係全部明白,醫生不建議醫院令,梁醫生指他有精神分裂,要服藥;呈上兩封由社工撰寫新的求情信。
回覆李官的詢問,同意本案不是突發,但被告不是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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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先向法庭致歉,上次被告未能出庭…李官問為何陳辭中有兩段删除咗?大律師表示因為不再倚賴,李官話如果有精神問題,法庭要考慮,和他的背景資料,叫律師再索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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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大律師讀出多封求情信的撮要,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大學畢業,演藝人士,剛新婚,品格高尚,熱心助人,不計較利益,在疫情期間,親身派物資;呈上案例,希望量刑以兩年到四年作起點,被告參與程度低,本案有四個階段,被告在第三階段出現,無破壞財產,無攻擊警方。同意本案不是突發。
李官指律師低估咗嚴重性,與控方確認辯方不同意案情中一些段落,但在審訊過程中無作出挑戰,承認控罪二,可以獲得4分1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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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採納書面陳辭,強調被告無使用武力;同意案發時間頗長,但無證據顯示有組織和有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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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採納書面陳辭,強調被告有上進心,在案發後和還押之後,都有報讀不同課程,求情信顯出被告係一個有愛心、孝順嘅人,事件與其性格不符,被告9年來都有捐錢比紅十字會,即使過程中有使用暴力,只係對死物,無人受傷,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給予多過四份一的扣減。
被告唔係有計劃參與事件。
李官不同意扣減會去到三份一,指因要照顧家人,而不在早期認罪,是其個人選擇,理應在犯案前考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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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大部份求情信都指被告樂於助人,被告的願望係做社工,案發後知到無望,仍然有做義工,做鄰舍輔導員,弱智護老員,讀保健員課程,在內地被拘捕還押,希望法庭考慮;A14 被控告暴動和刑事毁壞,呈上類似案例,原審法庭和上訴法庭都同意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李官問控方有無被告在內地還押的資料。休庭待A6索取指示,和控方A14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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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確認不會倚賴該段內容,亦不需要索取相關報告。李官指求情信中只有神父提及他的家庭背景,而不是代表他的大律師,只能當作傳聞證供,在沒有他個人背景資料之下,難於作出判刑;最後辯方同意法庭索取背景報告。
關於A14,控方稱現場的盾牌留有他的指模,被告在2019年8月22日在內地被截停,警方在9月2日回內地確認,被告在10月8日被移交返港,認同在內地被還押與本案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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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A13 打算自行求情,A13 更希望在今庭完成,但李官堅持要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才作判刑。
A6, A10 & A13 的求情押後至3月6日10:00同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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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本案判刑日期:2024年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A14 遭內地公安扣留近兩個月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hk-court-06132023093909.html
7月1日警方從立法會撤退,係咪突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A3:吳(20)/ A6:陳(24)/ A11:*(15)
🛑三人已還押19日🛑
控罪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A3被控於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7, 11, 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1件T裇,1件T裇及1個外科口罩。#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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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總結:
是次判刑聆訊涉及有良好背景,過往沒有案底,亦得他人支持和美譽的三名被告,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所有控罪罪成。
📌非法集結的刑令:
非法集結罪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是可處監禁5年的刑令。在考慮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刑令之時,得考慮上訴庭在CAAR4/2016案所訂下的量刑原則,這些原則已得終審法院所贊同。此外,上訴庭在處理一系列涉及「非法集結」的刑期覆核時所作的分析在本案亦是須要考慮的。
根據CAAR4/2016案,本案須考慮:(1)突發或預謀情況,(2)施行暴力者人數,(3)暴力的程度,(4)暴力的規模,(5)暴力行為持續情況,(6)引致的後果,(7)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和(8)角色和參與程度。根據本案的案情:
背景和地理位置:
於2019年10月30日,有人在互聯網上貼文,號召巿民於當天圍攻警務處位於屯門震寰路80號的大興行動基地,抗議據稱警方於兩日前在該基地內進行的催淚彈訓練。
震寰路是一條位於屯門的道路,貫通西北與東南方向;而良運街同是一條位於屯門、雙程雙線行車的道路,道路兩旁均設有行人路;良運街貫通東北與西南方向,並在東北端與震寰路交匯。其中,大興行動基地位於良運街與震寰路交界的東北端,正門設於震寰路,面向兆軒苑逸生閣。由大興行動基地沿良運街向西南方向前進,橫過震寰路後,是逸生閣所在位置,然後橫過良運街與良德街的交界後,是建生邨商場,及良運街與輕鐵路軌交匯、輕鐵建生站的位置,再横過輕鐵路軌後,是建生邨及青田遊樂場,然後便是青田路。
集結的行為:
於2019年10月30日約20:50時,大約200名示威者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涉案集結人士”)。涉案集結人士中,有些人喊叫侮辱性言詞,包括「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亦有些人重覆地以鐳射光照射負責看守大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同時,一群約60名支持政府的示威者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的震寰路集結,並以擴音器大喊反對涉案集結人士的言詞和口號。
同日約21:00時,警察機動部隊X2小隊指揮官吳高級督察以擴音器要求上述兩群人士散去。同日21:06至21:07時期間,吳高級督察再以擴音器警告上述兩群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亦有警員展示藍色警告旗,要求上述兩群人士散去。同日約21:10時,集結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支持政府的示威者離開現場。然而,涉案集結人士並沒有理會上述警方發出的警告。
同日約21:11時,警方再次警告涉案集結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警告他們不得在該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並要求他們移除蒙面物品及離開。可是,涉案集結人士仍然沒有散去,繼續逗留在現場,並不斷喊叫「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侮辱性言詞。
同日約21:30時,涉案集結人士把行動升級,拆除行人路鐵欄,又在良運街行車線以包括從行人路拆下之鐵欄及俗稱「雪糕筒」的路錐等雜物架設路障,亦有一些涉案集結人士干擾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的交通燈,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阻礙和滋擾。
由多個新聞或公開媒體及警方所拍攝的視像片段均拍攝了當晚在案發現場上述非法集結的情況。新聞媒體的網上視像片段拍得當A11於當晚上在案發地出現時,與其他同穿深色裝束和蒙面的人士在良運街合力搬運欄杆,其後在良運街與其他人合力拆除行人路邊欄杆,又與其他人一起搬動被拆下之欄杆並放到良運街近震寰路的行車線上堵路。
拘捕和裝備:
同日約21:35時,警務人員開始從不同方向向良運街涉案集結人士集結之處推進,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而原先集結在良運街的涉案集結人士則沿良運街往包括逸生閣、建生邨商場及輕鐵建生站等方向逃去。不久後,警員分別在在逸生閣地下大堂,建生邨商場,和良運街截查三名被告。
A3管有1罐「BOTNY」(「保賜利」)黑色噴漆,1副藍色泳鏡,1個黑色口罩,及6支生理鹽水。A3當時頭戴黑色鴨嘴帽,以黑色T裇蒙面,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雙臂戴上黑色手袖,雙手戴上1對藍黑色雙色手套,穿黑色長褲,白色運動鞋,揹着1個黑色「Nike」背包,手上拿着1個灰黃雙色「3M」防毒面罩連過濾器。
A6管有1雙黑色手套及1副泳鏡。A6當時以1件黑色T裇蒙面至僅餘雙眼外露,身穿連帽黑色長袖衛衣、黑色長褲、深色鞋、雙手戴上藍色手套、揹著套上黑色防水雨套的黑色背囊。
A13當時戴著淺藍色外科口罩,身穿黑色長袖連帽衛衣、深色長褲及1對黑色白底鞋,右手戴著1灰色「3M」防滑手套,身上孭著1個斜孭袋。
集結的量刑考慮:
案發時涉案集結人士約有200人,他們此起彼落地喊叫侮辱性言詞和用污穢淫褻的說話侮辱警務人員及其家人,該等說話,極具挑釁性,他們亦重覆地以鐳射光束照向負責看守大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包括照向在大興行動基地天台監視地面現場情況的警務人員,以及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負責高舉展示藍色警告旗的警務人員及照向其所高舉展示的藍色警告旗。即使警方曾數次用擴音器及高舉展示藍色警告旗警告他們正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警告他們不得在該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並要求他們移除蒙面物品及離開,但涉案集結人士沒有理會,繼續逗留在現場並不斷對警務人員喊叫污穢淫褻及侮辱的說話,挑釁警方。他們後來更將行動升級,拆除在現場的行人路鐵欄(視像片段顯示被涉案集結人士拆除的鐵欄至少有十數個,有些被放置在大興行動基地對出的良運街行車道上,有些被搬運往良運街另一端,即青田遊樂場方向),把拆下的鐵欄、鐵馬及路錐等雜物放在良運街行車線上設置路障,亦有一些涉案集結人士干擾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的交通燈,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阻礙和滋擾。這些行為無疑是破壞社會安寧的 (見FACC6/2021案)。
非法集結至少歷時45分鐘。而在21:30時起,已有部份涉案集結人士拆除鐵欄架設路障,干擾交通燈,也有人打傘遮掩涉案集結人士拆除鐵欄的行為。即使警方在21:35時開始從不同方向驅散和拘捕涉案集結人士,但仍有人參與拆除或搬動鐵欄、架設路障的行為。不能忽略的是在警方作出驅散和拘捕行動前,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與涉案集結人士對峙的警務人員只有約30人,遠少於涉案集結人士的數目。
大部份涉案集結人士都穿着及/或攜帶着相類似的衣服及裝備,即黑色(或深色)衫褲,戴帽(有些是鴨咀帽,有些是連帽衛衣的帽子)、口罩(或其他蒙面物品,例如「V煞」面具)、手袖、手套和雨傘,以遮掩其身份,也有人備有護目鏡及防毒面罩連過濾器,這些可見本案非法集結是有計劃和有預謀的,而攜帶手套的涉案集結人士也是預計會使用武力/暴力作出破壞行為,故此才帶備手套來保護自己雙手免受損傷;同樣,使用或攜帶鐳射裝置的涉案集結人士也是有備而來,曾經或打算使用鐳射裝置照射警方的。這些考慮的基礎是來自CAAR5/2020案。
本案非法集結主要發生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那個路口及其附近的良運街行車道和兩旁行人路,但正如前述,也有部份涉案集結人士把被拆除的鐵欄搬往青田遊樂場方向;從視像片段可見,涉案集結人士在良運街由大興行動基地一端至建生輕鐵站的另一端集結,而這一段的良運街兩旁大廈的平台(約一至二樓高)也有穿戴相類似衣物的人在觀看路面非法集結情況,不時吶喊助威。即使案發現場並非繁忙的交通要道和案發時間是20:00至21:00時多,但從視像片段可見,使用良運街的駕車人士亦要先由涉案集結人士移開路障,才可駕車繼續前行,有些車輛亦需調頭才能繼續前行。
案發當晚是原訟法庭就《禁止蒙面規例》召開司法覆核聆訊的前一晚,而案發地點是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案發時有涉案集結人士豎起中指作不文手勢,也有人呼叫「時代革命」、「光復香港」、「缺一不可」等口號。這考慮的基礎是來自CAAR4/2020案。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判刑
A3:吳(20)/ A6:陳(24)/ A11:*(15)
🛑三人已還押19日🛑
控罪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A3被控於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7, 11, 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1件T裇,1件T裇及1個外科口罩。#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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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總結:
是次判刑聆訊涉及有良好背景,過往沒有案底,亦得他人支持和美譽的三名被告,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所有控罪罪成。
📌非法集結的刑令:
非法集結罪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是可處監禁5年的刑令。在考慮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刑令之時,得考慮上訴庭在CAAR4/2016案所訂下的量刑原則,這些原則已得終審法院所贊同。此外,上訴庭在處理一系列涉及「非法集結」的刑期覆核時所作的分析在本案亦是須要考慮的。
根據CAAR4/2016案,本案須考慮:(1)突發或預謀情況,(2)施行暴力者人數,(3)暴力的程度,(4)暴力的規模,(5)暴力行為持續情況,(6)引致的後果,(7)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和(8)角色和參與程度。根據本案的案情:
背景和地理位置:
於2019年10月30日,有人在互聯網上貼文,號召巿民於當天圍攻警務處位於屯門震寰路80號的大興行動基地,抗議據稱警方於兩日前在該基地內進行的催淚彈訓練。
震寰路是一條位於屯門的道路,貫通西北與東南方向;而良運街同是一條位於屯門、雙程雙線行車的道路,道路兩旁均設有行人路;良運街貫通東北與西南方向,並在東北端與震寰路交匯。其中,大興行動基地位於良運街與震寰路交界的東北端,正門設於震寰路,面向兆軒苑逸生閣。由大興行動基地沿良運街向西南方向前進,橫過震寰路後,是逸生閣所在位置,然後橫過良運街與良德街的交界後,是建生邨商場,及良運街與輕鐵路軌交匯、輕鐵建生站的位置,再横過輕鐵路軌後,是建生邨及青田遊樂場,然後便是青田路。
集結的行為:
於2019年10月30日約20:50時,大約200名示威者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涉案集結人士”)。涉案集結人士中,有些人喊叫侮辱性言詞,包括「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亦有些人重覆地以鐳射光照射負責看守大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同時,一群約60名支持政府的示威者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的震寰路集結,並以擴音器大喊反對涉案集結人士的言詞和口號。
同日約21:00時,警察機動部隊X2小隊指揮官吳高級督察以擴音器要求上述兩群人士散去。同日21:06至21:07時期間,吳高級督察再以擴音器警告上述兩群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亦有警員展示藍色警告旗,要求上述兩群人士散去。同日約21:10時,集結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支持政府的示威者離開現場。然而,涉案集結人士並沒有理會上述警方發出的警告。
同日約21:11時,警方再次警告涉案集結人士,指他們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警告他們不得在該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並要求他們移除蒙面物品及離開。可是,涉案集結人士仍然沒有散去,繼續逗留在現場,並不斷喊叫「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等侮辱性言詞。
同日約21:30時,涉案集結人士把行動升級,拆除行人路鐵欄,又在良運街行車線以包括從行人路拆下之鐵欄及俗稱「雪糕筒」的路錐等雜物架設路障,亦有一些涉案集結人士干擾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的交通燈,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阻礙和滋擾。
由多個新聞或公開媒體及警方所拍攝的視像片段均拍攝了當晚在案發現場上述非法集結的情況。新聞媒體的網上視像片段拍得當A11於當晚上在案發地出現時,與其他同穿深色裝束和蒙面的人士在良運街合力搬運欄杆,其後在良運街與其他人合力拆除行人路邊欄杆,又與其他人一起搬動被拆下之欄杆並放到良運街近震寰路的行車線上堵路。
拘捕和裝備:
同日約21:35時,警務人員開始從不同方向向良運街涉案集結人士集結之處推進,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而原先集結在良運街的涉案集結人士則沿良運街往包括逸生閣、建生邨商場及輕鐵建生站等方向逃去。不久後,警員分別在在逸生閣地下大堂,建生邨商場,和良運街截查三名被告。
A3管有1罐「BOTNY」(「保賜利」)黑色噴漆,1副藍色泳鏡,1個黑色口罩,及6支生理鹽水。A3當時頭戴黑色鴨嘴帽,以黑色T裇蒙面,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雙臂戴上黑色手袖,雙手戴上1對藍黑色雙色手套,穿黑色長褲,白色運動鞋,揹着1個黑色「Nike」背包,手上拿着1個灰黃雙色「3M」防毒面罩連過濾器。
A6管有1雙黑色手套及1副泳鏡。A6當時以1件黑色T裇蒙面至僅餘雙眼外露,身穿連帽黑色長袖衛衣、黑色長褲、深色鞋、雙手戴上藍色手套、揹著套上黑色防水雨套的黑色背囊。
A13當時戴著淺藍色外科口罩,身穿黑色長袖連帽衛衣、深色長褲及1對黑色白底鞋,右手戴著1灰色「3M」防滑手套,身上孭著1個斜孭袋。
集結的量刑考慮:
案發時涉案集結人士約有200人,他們此起彼落地喊叫侮辱性言詞和用污穢淫褻的說話侮辱警務人員及其家人,該等說話,極具挑釁性,他們亦重覆地以鐳射光束照向負責看守大興行動基地的警務人員,包括照向在大興行動基地天台監視地面現場情況的警務人員,以及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負責高舉展示藍色警告旗的警務人員及照向其所高舉展示的藍色警告旗。即使警方曾數次用擴音器及高舉展示藍色警告旗警告他們正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警告他們不得在該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並要求他們移除蒙面物品及離開,但涉案集結人士沒有理會,繼續逗留在現場並不斷對警務人員喊叫污穢淫褻及侮辱的說話,挑釁警方。他們後來更將行動升級,拆除在現場的行人路鐵欄(視像片段顯示被涉案集結人士拆除的鐵欄至少有十數個,有些被放置在大興行動基地對出的良運街行車道上,有些被搬運往良運街另一端,即青田遊樂場方向),把拆下的鐵欄、鐵馬及路錐等雜物放在良運街行車線上設置路障,亦有一些涉案集結人士干擾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的交通燈,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阻礙和滋擾。這些行為無疑是破壞社會安寧的 (見FACC6/2021案)。
非法集結至少歷時45分鐘。而在21:30時起,已有部份涉案集結人士拆除鐵欄架設路障,干擾交通燈,也有人打傘遮掩涉案集結人士拆除鐵欄的行為。即使警方在21:35時開始從不同方向驅散和拘捕涉案集結人士,但仍有人參與拆除或搬動鐵欄、架設路障的行為。不能忽略的是在警方作出驅散和拘捕行動前,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與涉案集結人士對峙的警務人員只有約30人,遠少於涉案集結人士的數目。
大部份涉案集結人士都穿着及/或攜帶着相類似的衣服及裝備,即黑色(或深色)衫褲,戴帽(有些是鴨咀帽,有些是連帽衛衣的帽子)、口罩(或其他蒙面物品,例如「V煞」面具)、手袖、手套和雨傘,以遮掩其身份,也有人備有護目鏡及防毒面罩連過濾器,這些可見本案非法集結是有計劃和有預謀的,而攜帶手套的涉案集結人士也是預計會使用武力/暴力作出破壞行為,故此才帶備手套來保護自己雙手免受損傷;同樣,使用或攜帶鐳射裝置的涉案集結人士也是有備而來,曾經或打算使用鐳射裝置照射警方的。這些考慮的基礎是來自CAAR5/2020案。
本案非法集結主要發生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那個路口及其附近的良運街行車道和兩旁行人路,但正如前述,也有部份涉案集結人士把被拆除的鐵欄搬往青田遊樂場方向;從視像片段可見,涉案集結人士在良運街由大興行動基地一端至建生輕鐵站的另一端集結,而這一段的良運街兩旁大廈的平台(約一至二樓高)也有穿戴相類似衣物的人在觀看路面非法集結情況,不時吶喊助威。即使案發現場並非繁忙的交通要道和案發時間是20:00至21:00時多,但從視像片段可見,使用良運街的駕車人士亦要先由涉案集結人士移開路障,才可駕車繼續前行,有些車輛亦需調頭才能繼續前行。
案發當晚是原訟法庭就《禁止蒙面規例》召開司法覆核聆訊的前一晚,而案發地點是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案發時有涉案集結人士豎起中指作不文手勢,也有人呼叫「時代革命」、「光復香港」、「缺一不可」等口號。這考慮的基礎是來自CAAR4/2020案。
【02月28 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2/20)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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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4:53] 開庭
🔹控方已呈交兩份書面陳詞
重申其立場:pw27 速龍是第一位落車及第一位入咸美頓街,可以見到除自己控制之人外,無人被制服。此與D7 說法相衝 ,控指pw27證供可靠希望法庭可採納。
🔸辯方陳詞
- D5, D6 無補充
- D7 :就有關pw27 證供,辯方質疑其可靠性程度。就咸美頓街彌敦道角落,p044片08:20開始後一分鐘甚為關鍵,顯示咸美頓街角有很多黑衫人往北跑,遠處相信見有數名警員制服數人,建議法官可慢鏡睇,和放大的截圖,究竟D7腰間有沒有車匙
- D8 :被告前往是相信該處無事,到達後亦見如是,認為不是在暴動位置。而就暴動位置於22:30前的情況,辯指警方無此資訊。
🗣️法官收到雙方陳詞,文件已齊,沒有遺漏,向控辯雙方澄清以下:
- 辯方有無爭議控方所寫的法律原則
- 就司法認知,有辯方指即使廣為人知,但不適用於全面知悉新聞處等所有公告
- 暴動發生時間 :控方立場為不遲於約22:30~23:26(警方開始推進)。辯方無質疑大約時間/位置。
- D5, D6律師同意法庭可對理大事件有司法認知,但認為其程度及範圍有限,eg 不等於被告會知相關平台之發文/網上號召
- 就D7是否來自窄巷議題。控方依賴片段p7g cctv並指D7 出現,官問控如何對照證物。控指p047 警方拍攝片段能見D7 ,無爭議,控指再對應番cctv ,即23:36(九分鐘前)見有人從窄巷去闊巷in n out排隊,幾分鐘後,見D7 排在第一行。p047 23:45 ,指in n out 第一行踎下包括D7, 而23:36:49-23:44過程當中狀態無什改變 ,控指因此推斷D7 由窄去闊巷,而不是由咸美頓街截停後帶去闊巷。就被告曾反指該角度睇唔哂闊巷,控不同意,指因in n out有反光柱,可見D7 在反光柱之間,但同意見不到近彌敦道的反光柱, 但指不重要,因已見D7 活動範圍。
D7 辯方指角度好斜好遠影過去闊巷,質疑能否清楚見到反光柱,以此作辯作為刑事定罪認屬不穩妥,只可當作一個憶測。而23:36 至23:45 中間9分鐘D7 有否移動過無證據,指控方講法屬懷疑,辯方同意有人窄巷去闊巷,但當中有否包括D7成疑。而碧街東南樓cctv影去闊巷的角度亦很斜。
- 213 人中,控方指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有起碼6 人被制服 ,當中六人除pw27 制服之郭姓男子,其餘是近彌敦道位置被制服,pw27 亦指後來無警入咸美頓街/有人被制服
就彌敦道咸美頓交界,辯指有片段顯示頭燈警員制服多名人士... (上面提過),此片無予 pw27 睇過。辯續指無證據顯示pw27 就是該位置制服就郭,指上述為控方陳詞說法。片段亦比證人相隔多年之說更可靠。
- 就D8辯方指被告2230前,曾行經相關路段,亦有非暴動人士行經 ,當中包括D8 , 官問是什麼路徑,答指包括咸美頓街彌敦道,續同意此是控方所指的暴動範圍 ,無爭議曾出現路經過。
法官確認D2代表是不是可以安排到在5月30日前,呈交所有求情文件,之後宣布: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25日 (星期六) 10:00裁決,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求情:6月8日 (星期六) 10:00
判刑 :6月22日 (星期六) 10:00
💛感謝臨時直臨員💛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4:53] 開庭
🔹控方已呈交兩份書面陳詞
重申其立場:pw27 速龍是第一位落車及第一位入咸美頓街,可以見到除自己控制之人外,無人被制服。此與D7 說法相衝 ,控指pw27證供可靠希望法庭可採納。
🔸辯方陳詞
- D5, D6 無補充
- D7 :就有關pw27 證供,辯方質疑其可靠性程度。就咸美頓街彌敦道角落,p044片08:20開始後一分鐘甚為關鍵,顯示咸美頓街角有很多黑衫人往北跑,遠處相信見有數名警員制服數人,建議法官可慢鏡睇,和放大的截圖,究竟D7腰間有沒有車匙
- D8 :被告前往是相信該處無事,到達後亦見如是,認為不是在暴動位置。而就暴動位置於22:30前的情況,辯指警方無此資訊。
🗣️法官收到雙方陳詞,文件已齊,沒有遺漏,向控辯雙方澄清以下:
- 辯方有無爭議控方所寫的法律原則
- 就司法認知,有辯方指即使廣為人知,但不適用於全面知悉新聞處等所有公告
- 暴動發生時間 :控方立場為不遲於約22:30~23:26(警方開始推進)。辯方無質疑大約時間/位置。
- D5, D6律師同意法庭可對理大事件有司法認知,但認為其程度及範圍有限,eg 不等於被告會知相關平台之發文/網上號召
- 就D7是否來自窄巷議題。控方依賴片段p7g cctv並指D7 出現,官問控如何對照證物。控指p047 警方拍攝片段能見D7 ,無爭議,控指再對應番cctv ,即23:36(九分鐘前)見有人從窄巷去闊巷in n out排隊,幾分鐘後,見D7 排在第一行。p047 23:45 ,指in n out 第一行踎下包括D7, 而23:36:49-23:44過程當中狀態無什改變 ,控指因此推斷D7 由窄去闊巷,而不是由咸美頓街截停後帶去闊巷。就被告曾反指該角度睇唔哂闊巷,控不同意,指因in n out有反光柱,可見D7 在反光柱之間,但同意見不到近彌敦道的反光柱, 但指不重要,因已見D7 活動範圍。
D7 辯方指角度好斜好遠影過去闊巷,質疑能否清楚見到反光柱,以此作辯作為刑事定罪認屬不穩妥,只可當作一個憶測。而23:36 至23:45 中間9分鐘D7 有否移動過無證據,指控方講法屬懷疑,辯方同意有人窄巷去闊巷,但當中有否包括D7成疑。而碧街東南樓cctv影去闊巷的角度亦很斜。
- 213 人中,控方指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有起碼6 人被制服 ,當中六人除pw27 制服之郭姓男子,其餘是近彌敦道位置被制服,pw27 亦指後來無警入咸美頓街/有人被制服
就彌敦道咸美頓交界,辯指有片段顯示頭燈警員制服多名人士... (上面提過),此片無予 pw27 睇過。辯續指無證據顯示pw27 就是該位置制服就郭,指上述為控方陳詞說法。片段亦比證人相隔多年之說更可靠。
- 就D8辯方指被告2230前,曾行經相關路段,亦有非暴動人士行經 ,當中包括D8 , 官問是什麼路徑,答指包括咸美頓街彌敦道,續同意此是控方所指的暴動範圍 ,無爭議曾出現路經過。
法官確認D2代表是不是可以安排到在5月30日前,呈交所有求情文件,之後宣布: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25日 (星期六) 10:00裁決,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求情:6月8日 (星期六) 10:00
判刑 :6月22日 (星期六) 10:00
💛感謝臨時直臨員💛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03月0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08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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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求情
D1:蔡(54) / D2:丁(39)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1法律代表: 譚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D1 採書面求情,無補充。
D2 強調被告帶領盲人兒童跑步,充滿愛心,並請法官將案件之嚴重性與理大比較,非積極參予者,無破壞行為。D2 申請取回證物中的球拍連套,判刑當日處理。
法官指暴動人數為數百人,控、辯雙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3月8日14:3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求情
D1:蔡(54) / D2:丁(39)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1法律代表: 譚大律師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D1 採書面求情,無補充。
D2 強調被告帶領盲人兒童跑步,充滿愛心,並請法官將案件之嚴重性與理大比較,非積極參予者,無破壞行為。D2 申請取回證物中的球拍連套,判刑當日處理。
法官指暴動人數為數百人,控、辯雙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3月8日14:3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