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信件內容為已將38枚土製炸彈分散全港,威脅在按下搖控器「成班警察就會玩完」
警誡下承認觀看新聞得悉警總收到白色粉末,閉路電視拍到被告人戴上手套購買郵票及寄出信件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
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於8月7日進行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信件內容為已將38枚土製炸彈分散全港,威脅在按下搖控器「成班警察就會玩完」
警誡下承認觀看新聞得悉警總收到白色粉末,閉路電視拍到被告人戴上手套購買郵票及寄出信件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告保釋
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於8月7日進行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10月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王(50) #20200421長沙灣
🛑已還押6日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信件內容為:已將38枚土製炸彈分散全港,威脅在按下搖控器「成班警察就會玩完」
閉路電視拍到被告人戴上手套購買郵票及寄出信件。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觀看新聞得悉警總收到白色粉末……
❌沒有保釋申請,還柙候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9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王(50) #20200421長沙灣
🛑已還押6日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信件內容為:已將38枚土製炸彈分散全港,威脅在按下搖控器「成班警察就會玩完」
閉路電視拍到被告人戴上手套購買郵票及寄出信件。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觀看新聞得悉警總收到白色粉末……
❌沒有保釋申請,還柙候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9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詳情:
被控於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詳情:
被控於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並透露下次將會修訂至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等候文件及文件夾。
#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並透露下次將會修訂至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等候文件及文件夾。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5個月
控方修訂控罪至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控告他在2020年4月21日明知或虛假誤導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押後至1月21日下午2:30 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被告不反對修訂、轉介押後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5個月
控方修訂控罪至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控告他在2020年4月21日明知或虛假誤導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押後至1月21日下午2:30 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被告不反對修訂、轉介押後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5個月
控方修訂控罪至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控告他在2020年4月21日明知或虛假誤導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被告正申請法援,希望押後8星期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5個月
控方修訂控罪至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控告他在2020年4月21日明知或虛假誤導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被告正申請法援,希望押後8星期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控告他在2020年4月21日明知或虛假誤導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被告更換了代表律師,辯方希望押後處理法律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李慶年法官
#提訊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控告他在2020年4月21日明知或虛假誤導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被告更換了代表律師,辯方希望押後處理法律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
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
2020年4月20日,警方接獲一個包裹,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警方認為內有懷疑土製炸彈,體積約22cm*10cm*2cm。包裹內有1個裝置,約打火機的大細。警方收到包裹後曾經有冒煙,但EOD 經檢查後認為不會再爆炸,所以並沒有進行引爆。案發當天亦有傳媒廣泛報道警方收到白色粉末的信件。
2020年4月23日,警方收到一封信件,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
2020年4月24日,控方證人PW1 沈俊彥總督察打開信件,發現內裏只有一張信紙,內容如下;
「PK強,你個xxx 同你個名一樣咁pk。你終於收到呢份禮物,炸你唔死算你好彩。我預備咗38個炸彈,放咗喺港九新界。你個O記黑警李桂華好把炮好撚串,叫佢派啲黑警防暴狗去搵啦 hahaha
神秘人 屌唒你地班黑警」
警方考慮所有事情後,認為信件中並沒有確實指明炸彈的放置地點,因此警方並沒有採取行動進行搜索。
信封上附有郵資標籤。2020年4月21日 1335時,被告於蘇屋自動售賣機使用八達通購買該枚郵票。從被告住所及郵局的CCTV 閉路電視片段,看見被告離開住所、到郵局購買郵票及返回住所的過程。
拘捕/錄影會面/警誡過程:
警方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
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於案發當日飲醉酒及發洩情緒,因此作出此行為。
警員在被告住所搜出被告到郵局購買郵票時身穿的衣服,亦搜出與被告撰寫的信件的同款信紙記事簿。
法證專家檢驗及比對後,認為信封的字跡與被告記事簿的相同。
錄影會面
警誡下部分內容
1. 被告承認自己觀看新聞,得知4月20日警方收到威脅信件,當中有白色粉末。被告希望宣洩對警方的不滿及警告警員。
2. 被告從女兒的記事簿撕下紙張,寫下信件聲稱放置38枚炸彈但其實沒有。而有關38枚這個數字亦是隨機的。
3. 被告的信件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因為他是警隊之首。
4. 被告於信件中提到李桂華因為經常於警方記者會聽到該名字。
5. 被告撰寫信件時有佩戴手套以防止留下指紋。
辯方求情內容後補~
(按:叔叔今天需要佩戴助聽器出庭😢叔叔精神不錯,有向旁聽人士點頭)
1540 休庭15分鐘以便法官整理剛才討論
1603 開庭
1505 法官宣讀判刑理由
#李慶年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
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
2020年4月20日,警方接獲一個包裹,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警方認為內有懷疑土製炸彈,體積約22cm*10cm*2cm。包裹內有1個裝置,約打火機的大細。警方收到包裹後曾經有冒煙,但EOD 經檢查後認為不會再爆炸,所以並沒有進行引爆。案發當天亦有傳媒廣泛報道警方收到白色粉末的信件。
2020年4月23日,警方收到一封信件,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
2020年4月24日,控方證人PW1 沈俊彥總督察打開信件,發現內裏只有一張信紙,內容如下;
「PK強,你個xxx 同你個名一樣咁pk。你終於收到呢份禮物,炸你唔死算你好彩。我預備咗38個炸彈,放咗喺港九新界。你個O記黑警李桂華好把炮好撚串,叫佢派啲黑警防暴狗去搵啦 hahaha
神秘人 屌唒你地班黑警」
警方考慮所有事情後,認為信件中並沒有確實指明炸彈的放置地點,因此警方並沒有採取行動進行搜索。
信封上附有郵資標籤。2020年4月21日 1335時,被告於蘇屋自動售賣機使用八達通購買該枚郵票。從被告住所及郵局的CCTV 閉路電視片段,看見被告離開住所、到郵局購買郵票及返回住所的過程。
拘捕/錄影會面/警誡過程:
警方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
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於案發當日飲醉酒及發洩情緒,因此作出此行為。
警員在被告住所搜出被告到郵局購買郵票時身穿的衣服,亦搜出與被告撰寫的信件的同款信紙記事簿。
法證專家檢驗及比對後,認為信封的字跡與被告記事簿的相同。
錄影會面
警誡下部分內容
1. 被告承認自己觀看新聞,得知4月20日警方收到威脅信件,當中有白色粉末。被告希望宣洩對警方的不滿及警告警員。
2. 被告從女兒的記事簿撕下紙張,寫下信件聲稱放置38枚炸彈但其實沒有。而有關38枚這個數字亦是隨機的。
3. 被告的信件抬頭為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因為他是警隊之首。
4. 被告於信件中提到李桂華因為經常於警方記者會聽到該名字。
5. 被告撰寫信件時有佩戴手套以防止留下指紋。
辯方求情內容後補~
(按:叔叔今天需要佩戴助聽器出庭😢叔叔精神不錯,有向旁聽人士點頭)
1540 休庭15分鐘以便法官整理剛才討論
1603 開庭
1505 法官宣讀判刑理由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421長沙灣 🔥 #判刑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
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72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為3年,根據被告過往背景及於調查期間合作,下調至2年9個月,認罪扣減1/3。
判處 22個月 (1年10個月) 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008_2021.docx
#李慶年法官
#20200421長沙灣 🔥 #判刑
王(50)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將其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香港有38枚炸彈。
——————————————————
辯方律師代表: #黃纓淇大律師
被告答辯:認罪‼️
案情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72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為3年,根據被告過往背景及於調查期間合作,下調至2年9個月,認罪扣減1/3。
判處 22個月 (1年10個月) 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008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