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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八庭
#郭子丰暫委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審訊〔1/1〕

李(5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時上述四人均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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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控方證人一至四在西九龍法院一帶執行特別職務。當控方證人行經通州街近荔康街時,發現有4名人士(包括被告)由通州街跟隨囚車跑入荔康街並大叫「加油」,並揮動手機燈。控方證人一載停被告,並作出檢控。

[10:13] 開庭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不認罪,覺得證供不真實,暫不選擇透露抗辯理由,沒有辯方證人。控方有4名證人,包括3名警員1名懲教。被告無爭議片段內容,只會傳召2名警員證人。
郭官說:如李的抗辯是無理取鬧,可能要另加罰款$5000,李回答知道。

[10:20] 暫時休庭至其它案件處理完再開審
[10:47] 開庭

控方證物:
- 政府通告
- AM5018囚車之4條片段
- 警方截停人士後所拍下之片段
- 警員20123 向被告發出之罰款通知書

📹播放片段
(按:見囚車(AM5018) 前後左右之4鏡頭,並駛至宇晴軒天橋底,右鏡見4人在車旁手持電話燈;另一片段有4個角度鏡頭組合,見囚車(AM5028) 駛入荔康街。播放車cam 時皆無聲音。另見警員搜身片段)

📌傳召PW1 曾曦文(音) 男督察

🔹控方主問
2006加入警隊,現時為機動部隊。案發當值深水埗特別職務,時間由0800-1736,不需穿制服。證人1800於通州街處理法庭外保安事務,經過通州街見AM 5018 駛出至近荔康街,見約7名人士追囚車。

至興華街西時車身左有2女1男:1女子灰帽,深色外套,白衫,灰裙;車身右邊則有3女1男:包括一黑帽杏衫黑褲男,白頭箍白衫黑下身女子,一黃口罩黑衫紅黑袋深色褲女子,約1米5-6, 50多歲,短髮。

證人指出當囚車(AM5018)經過時有人叫加油,追車和高舉燈。至興華街西仍在通州街時,車身右邊有三女一男舉燈,之後返轉頭。證人指當時繼續觀察中。

至1808時,囚車AM5028出車,證人指出有四位人士跟隨此車並舉燈叫加油,囚車由通州街轉入荔康街,證人相信上述四人有群眾聚集,並截停了一名黃口罩女子。

證人指出當日燈光充足。有關AM5018 囚車階段時,證人和黃色口罩女子相距50至70米,視線沒受阻。再至有關及後囚車AM5028之階段時,證人指他的視線沒有離開該名人士,彼此相距15米,並指該人有追AM 5028,位於囚車的左後方。至到截停該人時視線均沒有受阻。及後該名人士橫經過證人後,證人指彼此距離一直在10米內。

證人庭上進行辨認並指出被告為該黃色口罩人士。證人當日於荔康街近荔發街截停被告。

播放AM5018囚車片段,指見被告和一男子高舉手,另一片段指見被告在通州街。另一片段見AM5028囚車轉入荔康街,證人指當時被告由荔康追至荔發街便截停了被告,指另有一女子近欄杆,和被告距3-4米,另一黑帽人士則相距約10米。此時影片未能看到被告。

🔸被告盤問
被告質疑證人基於什麼條件去判斷是否需要發出告票,及當中範圍之大小。證人指當有共同目的和行為,並於合理範圍,續指囚車左右方都見有人有共同目的。

被告指車身左右有距離,是否車身左右兩旁的七位人士都屬於599g,還是只是考量左/右之該批人士。證人回答會考慮合理條件下情況。被告欲問證人599g 原意,官指屬有關立法問題。

播片,被告指出片中有行人,並指出主問提及的灰色衫和白色衫人有相距六米距離,質疑是否屬於受禁群組聚集。證人回答此畫面顯示有共同目的,可見手舉燈,屬於群眾聚集。被告指出各人心中可有不同目的和做不同的事。

另播一車後方鏡頭,見4人逐漸入鏡頭,被告指不是堆埋一堆,有2-3米。證人指難判斷但認為是近的,亦難判斷及後人群有否散開。

另一片段,被告指出有一牧師在近出車位向車舉手,問證人和他人有無共同目的。證人回答該人士沒有舉燈和跑,難以判斷。 片段及後看見另一藍衫人士(接近出車位轉彎之花槽)和另一早前所提及灰帽女士,證人同意於此畫面所看到的該灰帽女士沒有追車和嗌加油,另見一黑色衣着人士揮手(位置接近寵物公園)。

被告質疑以上是否構成受禁群組聚集和有共同目的。證人回答該批人有些為早前所指在囚車旁的人,並有高舉燈,屬受禁群組聚集。被告質疑這麼遠的距離都可以計算在內,證人回答他們有共同目的例如高舉電話。

播AM5018囚車右邊鏡頭,被告指只是看見兩名人士,未屬於受禁群組聚集,證人回答需要看大畫面。被告質疑片段途中有一名路人,是否也有同樣共同目的,證人回答沒有共同行為。被告指出及後有兩個人衝來車身旁邊並一起高舉燈,問被告是否能阻止這樣的情況,是否故意造成受禁群組聚集。官請被告留待陳詞再講。證人不同意被告指有顯示人群散開避免599g 。

被告指畫面顯示車身右邊的四名人士聚集不過1分鐘,質疑時間性是否有關聯。證人回答好難判斷,睇有畫面都50幾秒,顯然係群眾聚集。被告問證人有無親耳聽到被告嗌,證人回答不能判斷叫聲來自誰人,但有四名人士高舉手機燈並且有聲音包括加油。被告質疑證人如何知共同目,送誰人的車。

證人指截停被告時,被告由跑轉至行走。被告指她無追AM5028 ,指片段亦未能顯示有人追車,證人指5028左轉入荔康街,指被告到橫街便收慢腳步。被告指片段不能顯示。證人不同意沒有共同目標。被告指她無嗌加油,證人指有舉燈已是群眾聚集。被告指群眾聚集定義令市民好無所適從。官指證人未能回答此問題 。被告續問及就599g 提及的預防及控制疾病,追車/叫加油會否增加風險。官指屬證人認知問題。

官問證人在通州街看見囚車駛出時位於哪裏。答通州街近荔康街。官問是否駐足。證人答有前前後後,近荔康街,可睇整個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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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警員20123 王諾言(音)

🔹控方主問
2015加入警隊,案發為西九龍機動部隊 ,當值時間為1200-2136。於1805 時在西九龍法院外做告票行動和人流管制。曾曦文督察指令等囚車出後以警車跟隨囚車,因為估計會有人跟住囚車。

證人於通州街和發祥街候命,於1808 時囚車出車後,便跟隨囚車,證人講不出囚車號碼。指囚車轉入荔康街時看到五至六人跟隨,其後警車經過該批人士後便落車往通洲街找尋該批人士,曾督察截停一女士,身穿黑衣褲,有眼鏡。曾督察指該些人士跟隨囚車及叫喊。證人指他在囚車後之警車內,見到5-6人有追轉入荔康街之囚車(同意審訊中提及轉入荔康街的只有AM5028)但見不到聚集,並指出該女士在囚車左邊,講不出她和囚車有多遠。及後證人在荔康街近荔發街向該女士發告票。證人原指該女士戴黑口罩,但睇片後稱是黃色。

🔸被告盤問
證人同意看不到有人聚集但看到有跑,當時在囚車後之警車內看到有五至六人跟隨轉入荔康街的AM5028。被告問當中有否看見她,證人回答有一堆人,有人着黑衫。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下午1445會表示作供意向。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八庭
#郭子丰暫委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審訊〔1/1〕

李(5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時上述四人均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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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被告作供內容:
案發當日約1800,被告指因有友人被囚,出於想念便等囚車駛出。被告指她在通州街行嚟行去,當中有見到熟口熟面的人,如牧師 ,也有其他人。牧師曾警告不要站近以防中599g。被告待有車出會看看是否友人的囚車,後知係囚車AM5018。

被告指她跑步時不能出聲,沒有叫口號。在囚車停至燈位時(寵物公園對開燈位),有好小心,以防中599g。但指出如果有人過嚟則不屬控制範圍,續指片段看到自己彈開,其他人過來是什麼目的不得而知。該囚車離開後,指自己在荔x街行,之後被曾督察截停。

被告指無諗過要跟隨AM5028囚車,只在步行便隨後被截停,而其他人有追AM5028,不知道他們的目的。有2名人士更是由好遠俾警察帶來搜身轉角位。

被告指法律不清晰,舉例海灘浮台聚集多人也無票控,銅鑼灣姜濤生日有過千人但無人執法。

被告續指身為醫療人士,此情況戴口罩和顯示之距離,比起警察衝來一大群人更低風險受感染。

🔹控方盤問
AM5018囚車經過通州時顯示被告和一杏色衣服男子在車右邊,被告同意彼此距離很近,部分時間有高舉右手。同意片段顯示二人有追AM5018車尾。控方指片段顯示AM5018右邊有名人士,被告指歷時小過1分鐘,同意有揮手和有手機燈,但不同意為共同目的。

控方指片段顯示被告沒有彈開避該3名人士,被告回答有前前後後想避開,但後面拍滿車,前方則是馬路。控方指有人叫加油,被告指估計有,亦有人有開燈但不認為是等於共同目的 。不同意控方所指有追AM5028。

控方指出是有共同目追車和舉燈,被告不同意,指不知道其他人的目的,四人當中有啲會常見,但唔係四個人都識晒。控方指出該四人的行為吻合,被告回答不只四人,第二邊也有很多人。

🔸被告回應
被告指出不同人有自己的目的,例如做直播和拍片,也有些是關心自己的朋友,有些則表達自己的訴求。不能夠一口咬定有共同目的。

🔸被告讀出結案陳詞
被告指今次的檢控十分表面,亦有選擇性之嫌,例如有片段曾顯示警方在票控時拖多個人湊夠數的情況和8964集會之票控執法行為。
(官指被告人的陳詞不適合)

被告續指有一次社民連有四個人保持距離拉橫額,同樣被票控。但相反姜濤生日在銅鑼灣有過千人慶祝,人們平時行街shopping,工人姐姐在香港各處的聚集,和浮台上也有很多人聚集。被告認為法律條文令人無所適從

續指不同人有不同目的,自己的是出於想念朋友,認為警方屈自己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並指自己先到囚車旁邊,其他人過來附近她不能作出判斷,而其他人有追AM5028,自己則沒有。並認為有口罩在此等距離,風險不是十分高。

指如此次罪成會是國際笑話,屬打壓自由。

案件押後至2023年8 月23日1530同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郭子丰暫委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裁決

李(54)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時上述四人均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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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控方證人一至四在西九龍法院一帶執行特別職務。當控方證人行經通州街近荔康街時,發現有4名人士(包括被告)由通州街跟隨囚車跑入荔康街並大叫「加油」,並揮動手機燈。
控方證人一載停被告,並作出檢控。

李沒有律師代表

⏺️裁決
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