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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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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及詳情: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同日被控於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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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指被告首次申請法援被拒,現正作第二次申請,要求押後等候結果亦沒有保釋申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將於10月3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被告需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案件1】
D1何(36)🛑已還押逾28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28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28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28個月
D5楊(28)
D6張(24)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23),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7)和張(24)同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某單位,保管或控制2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10.5千克鎂粉、2千克硫磺,2千克硝酸鹽及2個電子磅,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李(25)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旺角宏創方另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1個爆炸裝置、624公斤鎂粉、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2】
D1 何(23)🛑已還押逾5個月
D2 周(25)🛑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何(2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36)、李(25)、吳(27)、張(29)、楊(28)及張(24),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企圖製造炸藥
周(25)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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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兩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14:30再提訊,以處理合併和交付程序。案件2的D2還要在2022年10月3日14:30返回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案件2的D2有擔保申請,法庭聽取申請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拒絕申請,因此在各被告侯訊期間,除案件1的D5和D6外,其他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0627灣仔 #答辯

梁(26)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灣仔軍器廠街3號堅偉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堅偉樓外的1組閉路電視鏡頭、2個警徽及1個警察牌匾,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2019 年 6 月 26 日晚上,有反修例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示威,行動延續至翌日淩晨,一名地盤工被指凌晨用漆油破壞警總外的閉路電視鏡頭、警徽等,其後隨其他人於修頓球場被截停搜查,同年8月29日警方查看CCTV後拘捕被告,事隔近 3 年在2022年6月落案起訴一項刑事損壞罪。

————————————

答辯:認罪🔴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要求播放共長約9分鐘片段協助判刑及申請賠償金額$3560, 辯方不反對希望押後判刑以便索取背景報告及預備求情信。

溫官問控方為何3年才起訴,檢控官指手頭沒有資料,答不到。

本案押後至本年 9月28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作判刑,控方到時才播放影片協助判刑考慮。其間被告需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吿,賠償金額由保釋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0627灣仔
#答辯

蔡(32)

控罪: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案情:蔡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島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灣仔警署外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陳(23)

控罪: 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案情:蔡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島灣仔軍器廠街1號灣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灣仔警署外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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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選擇認罪

同意案情:
2019年6月26日晚上,有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示威,行動延續至27日淩晨,被告以噴漆於警總外牆壁上作出塗污。
0525時被告與90人於修頓球場被截停搜查並指下過程。警方比對開源片段(東網)後發現拍下了被告的犯案行為。

求情:
同時代表兩名被告的 #邱治瑋大律師 指兩人早於19年8月時被捕,控方卻在毫無理由下延至本年4月才作出檢控,對兩名被告不公。對案發時才20歲的陳的判刑選擇也改變(減少)了。兩人的破壞時間短(蔡約噴了十數秒左右), 內容不具挑釁性,亦非不可逆轉損傷,事後已被清潔兩名被告亦願意作出賠償。案後兩人已經有反省,明日用了錯誤方式表達訴求。過去3年積極面對人生,現有穩定工作,幫助弱勢及推廣本地滑板運動有一定貢獻,希望法庭以社會服務令或援刑作兩人的最終判刑。

判刑: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
①案發地點為警總,具象徵意義,因此比其他地點犯案嚴重 。
②案件於大型集結中發生,易激發起他人犯案。
因此量刑起點必然是監禁。
損毀方面,法庭同意破壞涉及範圍細小損毀輕微,內容不具侮辱性及挑釁性。(控方同意蔡只是寫了個A字及把牆上原有的粗口字眼油去)
因此法庭對蔡以4個半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判刑,認錯扣減至3個月;而案發是更年輕陳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

最後,即時監禁還是援刑處理?
考慮到控方「非常嚴重」的三年延誤起訴,兩人在延誤問題上沒有任何責任。
兩名被告亦於過去三年確積極重整人生,因此法庭酌情以援刑方式處理。

蔡(32)  判刑
法庭以4個半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3個月,緩刑2年;另須向香港警務處$1670.4。

陳(23)  判刑
法庭以3個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2個月,緩刑2年;另須向香港警務處賠償$1670.4。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0627灣仔 #判刑

梁(26) 🔴已還押14日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灣仔軍器廠街3號堅偉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堅偉樓外的1組閉路電視鏡頭、2個警徽及1個警察牌匾,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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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即時監禁2個月‼️

檢控官因應溫官上次提出為何事隔3年才作起訴,呈上案件時序列表參考。庭上播放多段共長約9分鐘CCTV及公開片段協助判刑,片段分別拍到被告出現並便用噴漆噴向閉路電視,警鰴及警察牌匾。被告於修敦球場外被截查的片段,其間拍攝警員Zoom近被告身份證的畫面在無遮蔽下在庭上被公開,該警員其後搜身發現隨身斜孭袋內有手套、遊行單張。

求情: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報告,但想更正指已經完成電工師傅A牌課程並有4年經驗,但由於未達5年經驗仍未正式取得電工A牌。

背景報告正面指被告背景良好,因學習障礙成績不好但仍沒放棄學習考了2次DSE及努力考取電工A牌。事件主因是受損友影響,3年內定期準時往警署續保,自己及家人資料事後被起底,縱使不合法,亦願意接受額外懲罰。3年延遲起訴對被告造成一定不安、焦慮等影響,原本計畫9月再考電工B牌未能達成,以上皆已經對被告達到一定懲罰。代表律師指控方之延誤非被告責任,亦非合理。希望考慮就算判處監禁也批准緩刑。如法庭不考慮緩刑也希望認罪作三份一刑期扣減。

簡短理由:
本案性質嚴重,首先聚集人數多,被告行為易激發其他人引發更大風險,其次被告破壞並非一次性,向不同物件噴漆破壞,再者破壞地點為警察總部,故即時監禁刑罰無可避免。但被告有真誠悔意認罪,過去3年努力工作學習,求情信也可見親友真心支持,法庭參考呈上之戴志誠案例判處6個月監禁,但該案破壞物品價值遠較本案大,本案以4個半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即為3個月。

控方2至3年延遲起訴並不合理,時序列表也沒有解釋。期間被告已作更生計劃努力工作學習考電工牌,現在因監禁要中斷。法庭因此再作扣減1個月刑期,故總刑期為2個月。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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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法律意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4名介乎29歲至58歲人士,涉嫌分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或展示許智峯、丘文俊或張崑陽煽惑他人在該次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在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4人各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

其中兩人易(58)及黃(42)分別於22年11月11日及12月20日認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但緩刑18個月。另有一人排期至今年1月17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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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本身從事平面設計工作多年,有父母需照顧,太太從事印刷工作失業多時,自己去年之十月也失業。過往在不少設計比賽中獲得不少奬項,對ICAC調查工作合作,願意提供手機FB資料。希望考慮本案為單一事件,親自撰寫求情信表示悔意,希望今後多花時間照顧家庭,代表律師提供近期多宗同類案件判刑資料予法庭參考。

📌判決速報
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毫無疑問嚴重,行為影響選舉,一般判以監禁刑罰,考慮為單一事件、被告認罪及其良好背景,法庭判以2個月監禁,但以緩刑方式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吳(28)

控罪及詳情: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你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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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因早前去信律政司提出認罪協商,直至昨天才收到律政司回覆,商討條件被拒絕;辯方希望與律政司重新協商。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轉介文件

文(31)🛑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1:49開庭]

📄轉介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律政司的同意檢控書,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日09:30,屆時被告會在區域法院作答辯。辯方確認已收妥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修訂控罪,並在庭上讀出修訂的內容。控罪1會改為「管有爆炸品」,控罪2會仍然是「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的修訂內容是關於控罪物品,詳情後補。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基於以上,本案會於2023年10月12日09:30在區域法院聽取答辯,聆訊會以中文進行。

由於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作審判,裁判官按程序提醒被告:

⁃ 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
⁃ 若果被告打算申請法律援助,須要盡快處理。

被告聽畢上述事項後表示明白。

🔍不在場證據:

辯方指被告會保留不在場證據。裁判官向被告解釋何謂不在場證據。被告表示明白。

[12:11 完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答辯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在處理本案之前,法官今日已經無數次勞氣問不同當時人為何未有律師代表,然後申請押後,再一次浪費法庭的時間和全香港700萬人的公帑。法官亦指出每一日幾乎都有一半時間是要處理這類浪費時間的程序,故必須嚴厲處理和警告當事人。法官每一日都要認真看待每宗案件,因為牽涉到的是人的自由,故亦希望正面對可能監禁的每位當事人認真對待案件,找律師協助他們處理案件的答辯和爭取利益,亦避免法官浪費時間處理不能接受的答辯。

在上述背景下,法官在處理本案時問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打算如何做。被告表示想申請押後,但並非想浪費法庭時間。法官指被告事實上已經浪費法庭時間。被告表示明白情況,但因為申請當值律師服務時在程序上出錯,所以他未找到律師代表。在詢問當值律師服務後,相關職員著他向法庭申請押後4至6星期,以重新處理他的申請。法官表示會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2月23日09:30再訊,但警吿被吿需要從速找律師代表。

保釋條件方面,法官下令將保釋金加至港幣1000元,以及若果住所有變,被告需要通知所屬警署。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提堂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10:30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並嘗試解釋因索取相關文件有延誤,所以遲了遞交申請,以致今天未能有當值律師代表。温官對此感到不滿(因在1月12日提堂都無律師),並開始大發雷霆質詢被告,要他列出事實、facts、timeline、何時做了什麼,及為何未能及時處理。温官強調每天在法庭都會遇上無數嘅人浪費法庭時間和公帑,並不解為何已經每次明確指示眾被告要積極處理律師事宜,但每次庭上仍須不斷重複無意義的對話、問被告申請押後原因,或來回問答聽到不負責任的解釋。温官說這對話本來就豪無意思,是不必要存在於世上的垃圾。他說如果他是被告的辯方律師,聽到他這樣的對答,會完全不知道可以怎樣應對。跟著温官又訓示被告不要再為自己的問題解釋「因為」,直接承認是自己的過錯,同法庭講唔好意思,反而冇咁觸動法庭。

由於被告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這次面對的控罪亦有嚴重性,有被判監的可能性,於是決定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押後。下次提堂日期為3月22日上午0930。因為被告今天浪費了法庭13分鐘時間,未能答辯和須要押後,罰堂費一千元,下午四點前要提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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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紹明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答辯

👤 何(24)

控罪1-2,4-5: 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控罪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辯方代表:#顧博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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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撤銷控罪五。

📌答辯:承認控罪一至四,同意案情

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代表作求情,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 作判刑,法庭替其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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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紹明裁判官
#1111西灣河 #網上起底
#判刑 🔥

👤 何(24)

控罪1~4:「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

辯方代表:#顧博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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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779

4 項控罪指,何涉於 2022 年 3 月 31 日與 2023 年 9 月 13 日之間,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私人電話號碼、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電郵地址等;另在 Facebook 一個名為「石鳴新聞社 ROCK & ROAR」的群組,披露人士X個人資料,意圖導致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以上轉輯自新聞內容 )

控方呈上3個案例,指為有關上訴判刑考慮因素。辯方指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指控方呈上之3案例涉罪不同,不能協助法庭。

官指案情嚴重,即時監禁為其中一選擇。考慮到被告個人背景,及控方呈上之案例,官指案例較本案嚴重,當中案情、案發時間、社會氣氛,亦不同。決定判刑如下:

📌4項控罪均為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1個月,同期執行。第四項控罪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

📌判刑:監禁3個月,緩刑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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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3荃灣 #20241004荃灣 #提堂

👤林(64)🛑已留院3日

控罪:8項刑事損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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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還押留醫,仍未出院,無到庭,當值律師無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4年10月16日,或較早(若被告提早出院),09:00 同庭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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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3荃灣
#20241004荃灣  #提堂

👤林(64)🛑已留院9日

控罪:
1-8)刑事損壞
被控於本月3日在荃灣爵悅庭、楊屋道街市、沙嘴道遊樂場、荃灣官立中學、荃灣街市、仁濟醫院周卓明護士學校、悅來酒店,以及荃灣天主教小學一帶,損壞屬於民政事務總署的48幅橫額和兩幅海報,以及5幅民建聯及工聯會的橫額

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另被控於本月4日在荃灣關門口街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一把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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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衣著似農民,另需要閩南話翻譯,拘捕後一直留院逾一個星期今天首次上庭。

控方因應被告身體情況要求押後兩星期以便索取精神科報告先了解病況。辯方不反對押後及索取精神科報告,也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0930再提堂,🔴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