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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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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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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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5/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控辯雙方商議過後,D19第二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口供同樣以65B形式呈堂:
證人經友人介紹認識D19,2019年9月開始經常一起玩,晚上9時也會有節目,如宵夜、上山和去海邊等。D19習慣叫證人「姐姐」,彼此關係良好。證人指有一次於海下灣和被告傾計,得知D19和家人關係不好,因此經常夜歸,而平時玩樂時的快樂背後是源於想逃離家庭的問題。D19亦曾邀請證人參與她的跆拳義教環節,證人指看到D19 由平時妹妹的角色成長為照顧他人的姐姐角色感到欣慰。得知D19被捕後感到不能相信。

-D19案情完結-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日(星期六)上午0930進行結案陳詞,已認罪還押的D10屆時需要出庭。

09:57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游德康法官
#0706屯門 #判刑

D3:曾(28)🛑已還押20日

控罪:
(4) 非法集結
D3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7月6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屯門警署聚集,其間有人疑拍攝示威者樣貌,被搶去手機。
----------------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 澄清被告就另一宗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在2021年8月23日申請擔保等候上訴, 但是被拒, 而非短暫獲釋。背景報告大致正面, 雖然被告有刑事記錄, 但服刑後已改過。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參與度很小, 在案發時也嘗試保護事主, 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有9項不同性質的刑事記錄, 是網媒記者。被告有學習困難, 心地善良, 家人不同意他干犯了本案, 認為他只是認真採訪, 法庭不應將他收監。被告現職裝修工人, 工作表現良好, 僱主表示願意再聘請被告。

本案的非法集結並非有預謀。證人X被數十人包圍, 示威者裝備只有雨傘。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時間由停止拍攝後開始, 只有大概十多分鐘, 比其他參加者少。非法集結發生在警署外的馬路上, 對交通有一定影響。示威者單憑認為證人X拍攝示威者樣貌就包圍X, 對社群關係一定會造成影響。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 必須判處監禁以起阻嚇作用。

13個月為判刑起點, 沒有任何求情因素, 判監13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6:趙(22)

控罪:
(1)非法集結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
被告違反保釋條件, 今日被帶上法庭, 有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被充公, 另需增加5萬元保證金。被告需即日交出香港護照及回鄉證。

*本案共9位被告將於2023年9月4日開始進行為期15日的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一、二:黃被控於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 1 期 3 樓中庭,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同日同地襲擊警員郭兆恒。#襲警

控罪三:黃被控於2019年 8 月 5 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控罪四:黃被控於2019年8 月 25 日在荃灣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被告面對4項控罪,辯方指與控方商討後,控方的答覆對辯方不利,故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至2023年4月18日14:30。

法庭批准押後,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提訊
👤梁(22)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控罪1:暴動
被告連同本案其他14名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 - 控罪5: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此案為合併案件,同案其他被告已排期審訊,而本案的第12被告跟控方商討後會修訂控罪,將以第5控罪作為第1控罪的交替控罪;而被告將會承認控罪。

辯方申請2023年9月1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而2023年11月1日09:30進行答辯 。

游官指示辯方需準備求情陳詞、案例等,並交予法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游德康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網上言論

張(32)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 - - - - - - - - - - - - - -
[10:11]開庭

承認控罪(1)管有炸藥 及(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認罪協商下,控方確認將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則留在法庭存檔。

最大求情理由是第一時間認罪及本案涉及的物品,只是儲存在自己住所,而並非租用其他單位放置;被發現的未能足以製成爆炸品。物品購入時間為2019年612事件之前。
在群組內所涉及的人數只是五個人,當時只是好奇及貪玩而在網上學習如何製造爆炸品及建立Telegram群組,被告人是該群組的管理員及在群組內有發放影片等。

雙方倚賴 陳及董案作為參考

期間繼續還押看管‼️

案件押後至2月23日早上9:30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20210629藍田 #網上言論
🔥 #判刑

張(32)🛑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控罪(1)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20個月監禁。
控罪(3)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18個月監禁。
當中8個月分期執行,因被告自願交出手機密碼供警方調查,額外減刑2個月,在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下,最終刑期為 監禁2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26/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罪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D10鄭(19) 提訊:
確認由被告選求情信已呈上法庭。
D10希望判刑能與其他被告一同處理。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提訊,期間D10繼續還押🔴

———————————
🔺18位不認罪被告的結案陳詞:
法庭已收妥及閱畢控辯雙方的書面結案陳詞,今天雙方作補充陳詞。

控方今日新呈交一份由高等法院上訴庭在2023年3月23日頒下的判案書 [CACC21/2022]。
*註:該案為 #1118油麻地 發生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暴動案,其中兩位被告被判監3年2個月後,向高等法院申請的不服定罪上訴申請許可(詳見直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163 ),最終該上訴許可被駁回。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1398&QS=%2B%7C%28Cacc21%2F2022%29&TP=JU))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引用今早新呈上的案例,作補充陳詞:
1)無辜途人論
控方引上訴庭判案書第29段明確指出在暴動現場內,當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一段時間,現場煙霧瀰漫,警方多次發射催淚氣體。在這情況下,身處暴動現場或附近的人,實難以想像有什麼清白無辜的理由還要進入或停留現場。
重申本案示威者與警方在窝打老道交界已對峙一段時間,現場同樣是煙霧瀰漫,難以想像現場有其他清白無辜者。

2)環境證供有份量,環環相扣,足以摒棄其他可能性
控方引用判案書第31段指出「有關衣著和逃跑的證據沒有舉證價值,那是由於他把有關證據拆開逐項分析而已。這樣做大可不必。環境證據有份量,甚至非比一般的頂證力,完全是因為有某個指向的證據大量匯集,環環相扣,互相印證,並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
重申本案的環境證供顯示現場檢獲大量示威者裝備,對峙片段等等環境證供同樣具環環相扣層層相疊,足以摒棄其他可能性。

⚖️游官關注應否考慮交替控罪
游官觀察到此案的控罪書並無交替控罪,需要雙方確認若裁決暴動罪不成立,應否考慮非法集結作為交替控罪。控方確認不需要考慮。各辯方亦認同法庭觀察,不應考慮交替控罪。

🔸各被告法律代表補充陳詞:

D1法律代表:
針對控方引用上訴庭判案書29段無辜途人論,重申D1有證據證明為何身在現場,例如當晚十一時,D1才離開位於旺角的母親住所。
而D1當時並沒有任何裝備,身上只有八達通,衣服和手機。亦沒有證據證明D1有逃跑。

D2、D3、D19法律代表:
采納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

D4、D6法律代表:
強調控方新呈上的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 認為相比之下,該案例更佐證了本案控方證據的缺失,而針對2位被告而言,他們當時並沒有任個裝備。
針對案例的無辜途人論,指出該上訴庭案例有證據顯示的兩位申請人何時進入加士居道的暴動現場,何時被截停。 反之,控方無任何證據證明本案兩位當事人在何時何地被截停。他們也沒有逃跑。

D5法律代表:
重申D5身上只有白色口罩。采納D4、D6法律代表的陳詞。

D7法律代表:
1)環境證供
對於控方提出控方提出的環境證供具份量及環環相扣,層層相疊。指出辯方證據也具備此條件,具份量及環環相扣。
辯方證人供詞中解釋了D7及證人為何會出現在現場,其後有人途人跌倒,前往協助等。配合他們到場前的環境證供,具環環相扣,更能佐證辯方證人作供的真確性。
再者,D7當時身上沒有任何裝備,只有3枝生理鹽水,辯方證人也只有上衣,長褲及銀包。

2)無罪假定原則
觀察到控方呈交的上訴庭案例第30段「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此說法等同將無罪假定的基石推翻,以及將舉證責任推委至辯方。
且控方不應主觀性去理解當時當事人的行為。 引盧建民案例指出身在現場的人是否知悉現場,有否離開的意慾。對此控方曾在盤問在質疑辯方證人及被告為何不在另一路口橫過彌敦道。 由此提醒法庭不應以事後孔明的方式去理解身在現場的被告。望法庭能以一向優良的法律傳統行事。

D8法律代表:
采納D4、D6法律代表的陳詞,表示有明確證據證被告當時進出的路線,裝備等的直接證供才是具備份量。

D9法律代表:
強調D9沒有裝備,連衣著也只得上衣是黑色,下身為藍色牛仔褲,灰色鞋。 而穿黑衣都是市民根據個人喜好而穿著。

D11法律代表:
指出D11有作供,法庭應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D12、D18法律代表:
1)緘默權
關注控方呈交的上訴庭案例第30段當中提及「如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在現場,有關被告就必需上庭作供,接受控方盤問。」認為此說法正正與緘默權互有抵觸,等同剝奪了被告沉默的權利。

2)環境證供
本案正正缺乏如上訴案中出現針對上訴人的直接證供,如被告進出暴動現場時間,移動路徑,進入何街道。

D13法律代表:
采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D14、D16法律代表:
控方證據不足,針對兩位當事人,一切舉證都由臨時羈押區開始,沒有證據指向兩位當事人逃跑,被捕位置。爭議暴動範圍、時間。
認為裝備應是穿戴在身上,而在背囊搜出的物品,均屬管有品,非屬於裝備。

D15法律代表:
爭議背囊是否由被告管有,當中D15能證明上衣不是屬於自已,而上衣由背囊被搜出。

D17法律代表:
指出控方無辜途人論不適用於此案,辯方證人證明被告當晚20:20時,於旺角一單位內與朋友聚會,食蛋糕和打機。而辯方證人與辯方證據,如D17在單位內食蛋糕與辯方證人的合照及證人在天台拍的相片等,都是強而有力的證據,同樣是環環相扣,層層相疊,強而有力的佐證,證明辯方證人的供詞及證明D17及證人當時必然有出現在單位內。
對於裝備,認同要分清楚是否有戴上。在背囊搜出,只屬管有品。 雖然D17管有防毒面罩,但身穿白色上衣具印有大而清晰的logo。非控方陳詞提過的黑色衣著。

⚖️游官回應
游官大敢假設上訴庭非要推翻「無罪假定」及「緘默權」的司法基石。況且,如上訴方有質疑,更可向更高級的法院提出上訴。
游官重申由自已處理的案件,必定會遵守此法律原則,守護法治基石。

D1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10:35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星期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新/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罪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0947 開庭】

理由書共207頁,不會在庭上全部讀出。

裁決速報:
❗️全部被告的所有控罪均罪名成立❗️

詳情請參閱 裁決書
========
按:若記憶開始隨時間逝去,請留意以下裁決書節錄,有關其中一段信息證據:

某人:
「我冇事我冇事
不過頭先我哋經歷咗一個好長嘅時間
咁所以無睇到電話
同埋斷左電呀
咁我想留番一個歷史畀大家
琴日由
琴日喺poly圍城開始
基本上差佬係冇諗住畀我哋出去
咁到琴日poly A core失守嘅時候呢
其實佢哋開始已經係完全封死我哋
斷咗poly嘅煤氣
咁開始煮晤到嘢食
之後佢亦都今日冇畀任何路過我地出去啦跟住之後
頭先喺最後
接近有機會衝出去嘅嗰一個situation呢
咁差佬係想謀殺我地
因為我哋近乎2000人係漆咸道中央一齊湧出去嘗試去衝近一個警方喺
即係我地自己友喺尖沙咀過嚟嘅防線
咁而當刻呢
2000人嘅時候亦都畀防暴包圍左
我地要硬碰某一個路口既
咁甶於前面既人未硬碰喇
即係未即係大家都笠㗎喇
咁所以一拖既怖情況下呢
(語音訊息)
咁2000人就stuck咗喺中間全部人踩人
之後un ... 佢就開始射無限咁多嘅TG
大部份人都接近抖唔到氣
之後即使喺full mask既filter全部都頂唔順
咁呀有演學好多人喺焗到低坐咗大家都窒息嘅感覺
跟住之後呢大家大家喺大家喺有死嘅感覺喇
跟住當我地決定唔走喇
全部入返poly咁當然都繼續企人喇
咁我地
佢地只喺距離我地一米
一啲拘捕都冇
喺一米距離
全部一個拘捕都冇
無限射橡膠子彈
跟住之後
基本上我諗喺在場嘅人全部都係滿身都係橡膠子彈窿咁行返去。」
========
【1021】法庭現派裁決書

辯方申請於法庭清場後,在本庭內解釋裁決予被告人。
法官表示裁決書十分長,被告人數眾多,不打算給予太長時間的等候,上訴申請也非今天會處理。

【1023】休庭以讓辯方向被告短暫交代,並討論求情日子,現休庭15分鐘

【1051】法庭已上傳裁決書

【1056】再開庭

D19 現年20歲,辯方代表希望法庭可取教導所報告,現時為城大學生, 將升讀三年級。法官表示同類型案件一般審訊後判刑以5年起跳,而教導所最長只有3年。法官再指出D19當時身上也有一定數量的裝備,睇唔到有任何理由可能會判教導所。

辯方指出起碼看不到有攻擊性的裝備。

最終,法官表示不打算給予假希望。故此,法庭拒絕為D19取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5日0930作求情(及/或判刑)。

所有被告人需於7月7日前把求情陳詞交予法庭。

所有被告人需要還押,沒有被告有保釋申請。

按:場外有親友哭成淚人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D19:何(1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及詳情:
(1) 暴動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教導所報告正面。案件背景及判刑理由與其他被告重疊的部分不再覆述。D19初犯, 沒有刑事記錄, 現年20歲, 為學生會幹事會長及校董會成員, 熱衷義工服務, 有良好品格。D19憑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 沒有直接使用暴力, 教導所可以達致懲罰及阻嚇的作用。

就控罪(1)判處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