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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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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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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是日為審訊最後一天

🟢D8案情
📌傳召DW9 D8 作供
🔹盤問
📎行程
由維園去鵝頸橋時有用whatsapp 聯絡太太通知同牧師離開了維園。不同意皇室堡時維園「立立亂」,同意人多。同意如果當時叫太太由時代廣場來泊車位一同乘車走冇困難。自己回泊車位再入表(揀最長時間),冇放下長遮因仲可能用。皇室堡折回泊車處在告士打道有開過遮。岑牧師當天是穿便服,他冇拒絕自己交他的泳鏡。車尾箱綠色袋放有2個泳鏡因出街通常同太太一起所以2個。不同意泳鏡及口罩是打算集會蒙面用。

去到泊車位後沒用電話聯絡太太,問到如今回看是否應咁做,D8指冇得事後看,否則今日不會坐喺度!泊車位去教會行走迂回路線,同意可以在告士打道直去分域街。約太太南洋酒店等是大家決定,去教會是在南洋酒店時才決定。主控質疑咁不是去泊車處時叫太太回車上去下個目的地,D8不同意。入表時不會預計幾時返,不理會收罸款單。
📎索帶
匯合太太時她有背囊,不知有冇環保袋,知道太太性格愛整潔,D8自己袋放在地太太也會閙,所以太太在地上拾到的索帶不會放自己背囊,錄色袋是D8去游水用,平時會放雜物。同意法官指口罩及泳鏡也原放在錄色袋內。

同意索帶一些在袋,一些紥起,另有破爛膠紙包住,同意有可能太太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可能經過鵝頸橋街市,不同意索帶在地上拾起可能污糟甚至有唾液或食肉桿菌,以太太整潔程度不會有上述可能,同意自己只目測冇檢查。主控進一步指街市內應該有廢棄膠袋太太有冇拾起,D8指冇。同意街市可能有回收箱作回收物品。
📎灣仔買飲品
盧押道買了5罐紅牛也放入綠色袋。不同意打算長時間抗爭所以買5罐,不用一次飲曬。D8指在小店買,主控問超市買會平D,庭上人士不禁大笑

📎灣仔循道衛理香港堂
夫婦同牧師4點進入,輔導傾了約一個小時。完畢同太太二人去廁所,自己去完離開過對面馬路,同意可在教堂門口等,但人多而且好多人出出入入。確認太太不知自己去了髪型屋門口等,但不見人她不會去男廁等自己,她會打電話找D8。去髪型屋外等因人數相對較少。

D8記得庭上片段由軒尼詩道拍攝可見機利臣街有發射催淚彈,警員作供指先發口頭警告才發射。D8指被撞跌遮前完全聽不到警方警告及催淚彈聲,否認主控指是講大話

D8不同意身上雨傘、口罩、泳鏡及索帶全是用作參與暴力示威活動。
📎汽車
D8確認當晚取回,冇抄牌
🔸覆問
-遮在維園折返泊車處時用過,去維園路程冇打開過
-當日晚上約了友人John/Fiona 在其柴灣家食飯,無論去不去維園當天如何也會過海
-維園回程路上岑牧閒談有問D8同太太相處情況
-由維園去鵝頸橋不遠,太太購物時間不能預計
-太太如何由時代廣場去南洋酒店不知,不是一定經過濕滑街市/街道。索帶望上去不污糟,太太交自已時是乾爽,沒有衞生考慮不放入錄色袋,而且袋很易清洗。袋內泳鏡是兒子中學時用過在其房取用
-太太平時吩咐自己做事不會下下去查問
-五罐飲品飲不完會帶走,晚上也可飲用
-離開教會去對面馬路等待時D8確認面向教會,可望到太太行出來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主問
英文名Fiona, 老公John同D8是中學同學相識了30幾年,自己也識了D8廿年。知道D8是在11月2日生日,老公也在11月生日,2019年11月2日約了D8 及太太晚上到柴灣家中食飯,最後2人沒有出現,D8太太晚上來電通知D8無故被拉。形容D8是虔誠的教徒,照顧家人,為人重視環保
🔹盤問
基本上冇,由於主控午飯前需前往其他法庭處理案件,希望押後至 1430進行餘下程序

D8代表不反對,指雙方商討後D8餘下2名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下午讀出後D8案情便完結。

1124 午休 下午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8/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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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案情

[下午進度]

1439 開庭

📌傳召DW10 顧小姐 (D8友人) 作供
🔹控方盤問
-作供主要是確認晚上約咗D8及太太晚飯。
-住所有訪客車位,不記得有冇預訂車位
- D8夫婦事發前曾到過家中,有時揸車有時坐車
🔸沒有覆問

📌DW11 岑女士 私人牙醫
口供以65b 呈堂D8(13) 及讀出(大意)

DW11是D8牙醫,自九十年代認識D8及兄弟姊妹一家,對其熟悉,在眼中是個好爸爸、兄長及丈夫,為人有禮、誠懇、有耐性,事事為他人著想

📌DW12 李女士
口供以65b D8(14)呈堂及讀出(大意)

2021年任職D8 開設廣告公司,受聘為行政主任擔任D8私人助理,口供指出D8知道公司用紙量高採用環保紙成本貴仍堅持使用,日常鼓勵熄冇用嘅燈及電器,公司內也有環保角分類回收物品,是一個盡力推動環保的人。

-D8 案情完-

📌D1之新增 承認事實2
主要是WPC 2548 使用軟件在網上截取獨立媒體於2019年11月2日1654至1724時所拍片段並燒錄至光碟P158

📌D3有律師代表,審訊中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控方仍需作陳詞

法庭就雙方結案陳詞指示如下
🔹控方
1)包括概括確認暴動發生時間及地點、支持發生暴動證據
2)針對個別被告參與暴動證據
🔸辯方
每名被告爭議點,如有冇暴動發生、發生時間及位置,被告有冇作出面對控罪之行為、如有那有冇相關意圖

📌保釋
除D3外,其他7人
-D1、D2 、D5、D6及D7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及或日期獲批
-主控指D5當年因工作需要沒有不准離境條件,如今已轉變工作,法庭應控方要求加回條件
-各人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D3須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1124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同時作以下指示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0月25日或之前交到法庭及各辯方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11月1日或前交法庭及控方

法庭定下 124 1430作裁決

====================

⭕️本案審訊中可以見到拘捕,檢控工作一塌糊塗
- 己簽署控方D3呈堂65b文件將被告姓氏同另一被告掉亂
-控罪書上D8索帶數目開審途中才發現出錯,由50條改為596條
-截停D1警員沒有向接手警員交代詳情,解釋原因是不知會拉及控告(即不知被告有冇犯法?)、而接手警員書面口供在事隔3年多在審訊前一個月填寫
-有接手拘捕警員稱三年幾後到作供為止也不清楚第一位穿防暴警察制服控制被告之人士身份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提訊

A1劉(24)/ A2林(29)/ A3盧(21)/
A4吳(21)/ A5雷(23)/ A6 *(13)

🛑A6由2022年7月13日起還押;A1,2,4由2023年5月2日起還押;A3,5由2023年9月20日起還押

控罪1:非法禁錮他人
A1,3,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4,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3: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A1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控罪4:非法集結
A2,3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5:暴動
A1,4,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
A6的情況:

A6的大律師確認A6希望法庭考慮一系列院所報告,亦確認A6是因本案不如期歸押,並干犯另一宗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可說是本案的延伸。李俊文法官表示明白,因此法庭會考慮本案判刑時亦會考慮另案的判刑和相關報告。

李俊文法官詢問為何兩案沒有合併。辯方表示曾申請過但不成,亦表示該宗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有涉及其他被告。李俊文法官表示明白情況。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將A6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10月20日處理。

控方申請充公A6的手機。辯方不反對,不過希望將手機內的生活照交回A6。控方不反對。李俊文法官批准。

其他被告的情況:

A1,2的大律師補充了一些求情信件,亦更正A1過往有3項案件紀錄,但與本案性質無關,亦不是以監禁方式處理。李俊文法官表示不會因此加刑。

李俊文法官表示未看畢不同被告的求情信件,故需時準備判刑理由,與辯方律師商討日誌後,下令將其他被告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10月11日14:30處理。

上述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他們在候判期間須還押看管。
【10月1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A1劉(24)/ A2林(29)/ A3盧(21)/
A4吳(21)/ A5雷(23)/ A6 *(13)

🛑A6由2022年7月13日起還押,逾14個月;A1劉, A2林, A4吳由2023年5月2日起還押,逾5個月;A3盧, A5雷由2023年9月20日起還押21日

控罪1:非法禁錮他人
A1,3,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4,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3: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A1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控罪4:非法集結
A2,3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5:暴動
A1,4,5,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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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A1
控罪1)非法禁固,量刑 12個月,認罪扣1/4,判監 9個月
控罪3)傷人19 ,量刑 20個月,認罪扣1/4,判監15個月
控罪5)暴動,主導加刑 6月,襲擊加刑 2月,共44月,認罪扣1/4,判監 30月
之前案底只判感化及社服,不是加刑因素,家中有3年幼子女要供養,額外扣3月,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判監 30個月

A2
控罪4)非法集結,量刑 10月,認罪扣1/4,總刑期判監 7月

A3
控罪1)不認罪,但同意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量刑 10月
控罪4)非法集結,量刑 10月
同期執行,總刑期判監 10月

A4
控罪2)傷人17,量刑 36月,認罪扣1/4,判監 27月
控罪5)暴動,量刑 36月,有襲擊加刑 4月,認罪扣1/4,額外扣減3個月
同期執行,總刑期判監 27月

A5
控罪1)非法禁固,量刑 36月
控罪2)傷人17,暴動過程中有襲擊加刑4月,量刑  40月
控罪5)暴動,量刑 37月
控罪10)蒙面,量刑1月
參予角色主要是保護和陪同A4,額外扣減3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判監 37個月

A6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10月20日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英文詅訊
#幼女淥親被無視 #裁決

🐶F.S.L(45)

控罪:虐待/忽略兒童

==========
前警員:具有邪惡嘅不誠實意圖去與欺騙女方關係&財政,並操縱女方不向受害人提供淥傷治療,令受害人得不到合適的治癒和受不必要的苦楚,早前承認虐兒罪。

女被告:天真相信前警員,並將自己部分責任推卸畀前警員;陳官裁定女被告証供不可信,並質疑何解女被告任由前警員為受害人淋浴。

不能相信女被告因天真信任前警員而犯罪,不向他人尋找幫助,包括不帶受害人求醫/入院,根據醫療報告,毫無疑問此事件使受害人受到永久性的傷疤和後遺症。

陳官裁定:女被告不為受害人提供即時治癒,亦沒有向社工校長通報,罪名成立!!!
女被告還柙至11月1日,與涉案男警一同判刑,期間索取女童創傷報告及女被告心理報告

前警員求情:無法預計熱水有幾熱🌚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A6 *(1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非法禁錮 他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控罪5:#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蒙面
==================
判刑理由:

📌案件背景

被告是本案的第六被告,他於首次答辯的階段時承認控罪1,2,5,11。

本案緣起於2019年10月13日約19:00時,便衣警員6191和11957在將軍澳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在巡邏期間,他們目睹約50至60名穿黑衣的示威者在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處搭建路障及放火。見此後,二人一直從遠處觀察。

於19:25時,有一名示威者認出警員6191的警察身份,並向其他人大聲喊出。警員6191見狀後退至唐俊街,但後來被30至40名群眾(包括第六被告)包圍,並被要求脫下面罩以確認身份,否則拒絕讓他離開。在過程中,有人手持扳手和槌子,有人捉著警員的手臂,並開始搶奪其袋子檢查。

第六被告的行為如下:

⁃ 他站在警員6191的前方,並舉起手機把鏡頭指向其。

⁃ 舉起雨傘,並向警員6191戳3次。

之後,警員6191成功沿唐俊街逃往唐德街的方向,惟再被群眾包圍,並被人從後踢跌,倒在路邊。

當警員6191嘗試站起來之際,再次被人推撞,令其墮進路邊花槽。在此期間,警員6191被10至20名群眾以不明的尖銳硬物猛烈襲擊。

第六被告的行為如下:

⁃ 用雨傘向警員6191擊打3次。

⁃ 用雨傘向警員6191戳3次。

當警員11957嘗試拯救警員6191時,他再度被截停,令二人被逼分開。在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時,警員6191續遭4至5人猛烈襲擊。當時有男子用綠色鐳射光近距離照射其頭部;有人用氣體壓縮罐向警員噴射不明物體;有人以膝蓋及拳頭襲擊警員頭部各2次;另有人以扳手多次襲擊警員。

當時第六被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有戴上一個掛耳式口罩,干犯蒙面法。

事後,一名途經該處的海關人員為警員6191急救。警員6191之後被送院,最後被診斷出:

⁃ 枕部頭皮有一處血腫。

⁃ 前額、眉毛、鼻子、大腿及無名指等有裂傷。

⁃ 鼻骨左邊有骨折,並出現碎骨片移位。

警員11957逃離現場時亦受到多人襲擊。他送院後,發現:

⁃ 右前臂有0.5厘米的裂傷。

⁃ 右脛有擦傷。

⁃ 頭部有一處2厘米的裂傷。

📌本案判刑

雖然本案暴動的規模小和歷時短、沒有證據顯示暴動和施襲是預先計劃,事實上施襲亦是突然發生、第六被告並非主導角色,是次要和附和的角色、除涉案警員外無人受傷,和警員6191事後傷勢穩定和沒有後遺症,但包括第六被告的人群於案發當日禁錮和嚴重傷害在正當執勤中的警員6191。在警員6191被禁錮的7至8分鐘的期間,有人手持槌仔、有人對他作肢體碰撞、有人要求他交代身份及交出物品作檢查,這些是按CACC164/2018案作考慮後,得出的本案特點和嚴重之處。

第六被告案發時13歲,沒有案底。教導所報告的內容正面。本案有一個特別情況,是第六被告於早前因另案被判入教導所,而該案是本案的延伸,處理該案判刑的法官已考慮本案的情況,但本案判刑亦應要顧及該案的情況。

考慮上述因素,亦顧及到本案一系列的罪行出自同一事件、第六被告犯案的原因和犯案時的年齡、CACC84/2004案和FACC9/2000案、及第六被告被還押的時間後,將第六被告在本案面對的四罪同樣判以教導所命令,並與另案同期執行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31B_2020.pdf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裁決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 #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佩妏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温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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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D1 所有罪名不成立
D2所有罪名不成立
D3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4所有罪名不成立
D5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6 所有罪名不成立
D7 除蒙面罪,其他罪名成立‼️
D8 所有罪名成立‼️

📎暴動罪考慮
現場是否發生暴動?本案一條控罪控方指是在4個不同地點。法官指案件地點主要在莊士敦道80米,當中有多條橫街,呈堂影片所見不同地點不同時段確實有很多事情發生,明顯地可分成3個暴動
1)皇後大道東 春園街/合和中心
2)莊士敦道前段 近分域街
3)莊士敦道後段 近菲林明道
本案控罪涉及莊士敦道前段暴動,各人是否參與法庭會根據控方證人及辯方供詞每人獨立處理。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各人作出任何行為,依賴法庭以環境證供考慮是否可作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即各人衣著、衣物、裝備。截停細節因已經相隔4年,庭上證供有不一致,法庭對控方指出有逃跑不會依賴。但2019年時攜有眼罩,防毒面具、風鏡在暴動地點逗留是主要考慮,尤其被告管有之數量。

D1衣物同一般示威者不同,控方證據簿弱,而其本人及友人作供可信。

D2全身黑色衣物,有防毒面及風鏡,是唯一住在暴動現場附近被告,也提供哮喘醫療紀錄,作供之行山說法有相片呈堂及之後買外賣說法並非不合理,最可疑只是防毒面具及風鏡,未有進一步物品,不能排除行山說法

D3身穿黑色衣服,身上之物品如3個豬咀、16個過濾器,多副泳鏡、風鏡等均多於一個,另外亦有對講機,絕不可能是途人,合理推論裝備供應者。

D3-妨礙司法公正
所乘竉物專機只得被告沒有帶同寵物,價值十萬元,也在聲明書填上逗留6個月,離港前申請三十多萬貸款,合理推論是D3購買機票意圖不回港

D4 同D1 情況有些相似,雖有黑色衫褲、手套及口罩,但沒有示威者常見眼罩面罩,作供有解釋手套是清理現場,被捕時在袋內,其身上白紙吻合作供提及摺紙鶴,其在場原因非完全不合理。

D5 被捕時頸掛防毒面具連過濾器,穿上面巾,手袖,手套,護目鏡,腰間掛有十條索帶,非常可疑。其行山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提供相片只是之前所拍,所穿鞋也是薄底布鞋不是行山鞋同其早前照片不同,其後指灣仔找的土去中環在堵路環境也不合理。被捕身上風鏡同其提供2016年所拍照片所戴上明顯不同,意圖漁目混珠。索帶如所作供稱袋內跌出正常應放回而非掛在腰,合理推斷是到場壯士聲勢。

D6 被捕時上衣非黑色,灰色雨傘可作推論有限。口罩作供指因工作接觸客人,行走路線非最直接也非不合理。對現場環境不是一無所知,作供指見人用雨絲縛燈柱不作隱瞞,不可非除其經過現場之解釋。

D7 全身黑色衣物,頸上有黑面巾,手戴黑灰色手套,身上有3個防毒面具,一個濾罐,一個防風鏡一卷厚膠紙,算是全副裝備,同D5相似。作供指3個防毒面具有2個予家人在家中使用,而手套是家中維修用法庭不接納說法,排除其是途人說法。

D8 除了鞋,算全身黑色衣物,袋內有596條索帶及泳鏡,作供指出現因先去維園,車卻泊灣仔非銅鑼灣,之後再去灣仔教會,三人不同時間去不同地點之泊車位置非常奇怪,其行程如去維園、灣仔教會輔導太多巧合,說法是開脫借口。法庭身上大量索帶不可能會有人帶同身上又隨地扔掉,巧合被D8太太以環保意識拾起交D8不可信。身上物品及衣物可推動參與暴動。

各人蒙面罪因沒證據現場全程戴上或因證人供不一全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 1000 作判刑,求情文件本星期五前交法庭。🛑期間D3,D5,D7及D8須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判刑 🔥

A3:林(27) / A5:盧(2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7日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 #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3: 今天選擇親自處理 (原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A5: #是香媛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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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3 即時監禁45個月‼️
D5 即時監禁35個月‼️
D7 即時監禁34個月‼️
D8 即時監禁37個月‼️

📌補充求情
▪️D3
法律代表指被告剛剛通知不需法律援助處代表,由今天自己起不再代表D3,D3選擇親自處理求情,但同意採納代表已經呈交有利之書面求情文件。D3原想在庭上讀出政治理念及立場指不是打算破壞,只想向政府表達不滿,法官提醒只可作為求情阻止表達政治取向、立場後被告便沒有再作補充。

▪️D5
補充今早呈上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件,朋友及家人也到來支持,眾人眼中品格良好,富責任感,母患病照顧至去世,本案是單一事件,不會再犯,被已經與未婚夫計劃好未來,希望法庭考慮輕判

▪️D7
採納書面,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為人負責任,熱心公益,一向沒參與社會運動,本案只是單一事件,管物件也只是防衞性,沒有證據參與攻擊,事後仍努力專心工作

▪️D8
採納書面,為受洗教徒,一向有向教會作捐獻,身上物品沒有攻擊性武器,也非穿戴身上,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案情,希望2控罪作同期執行

📌判刑原則:
暴動罪
本案比同類案件程度較輕,暴動罪刑期以3年作起點,個別被告因罪責會再作調整。

D3:
控罪一因有大量物品供應在場人士,並有無線電作通訊,屬壯大聲勢,刑責較重,起點上調6個月至42個月,是初犯及同意大量案情等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
控罪四管有無線電以4星期作起點,認罪減至3星期,因控罪一已考慮管有無線電故兩罪刑期作同期執行。
控罪(10)因高價購買機票,又在離港前作借貸是有心潛逃,案情嚴重,判以12個月監禁,總刑期考慮下其中6個月同控罪(1)刑期分期執行

D5:
暴動因管有索帶在腰間,以3年起點上調2個月,求情扣減3個月。管有索帶以4個月作起點,但此因素在控罪一已考慮故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D7:
暴動罪有身上有3個防毒面罩,明顯提供其他在場示威人士使用,是壯大現場聲勢,刑罰以3年上調1個月,同様求情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

D8:
暴動罪考慮袋內有大量索帶,比D5更多,而且分開數份,故刑期由36個月上調4個月。管有索帶以6個監禁為刑期,也由於索帶因素在控罪一判刑已反映,所以2控罪刑期同期執行。考慮求情因素後總刑期再酌情扣減3個月。